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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市政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制度,严格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对本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条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报《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县建设局安监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手续,领取《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和《现场审查资料清单》。并准备好《现场审查资料清单》所列资料,以供县建设局安监站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筑施工(含装修)企业必须在承建工程开工前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建设局安监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书。
(三)施工现场安全具体措施。
(四)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和施工现场围挡方案。
(五)拟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六)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建设局安监站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及安全具体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施工企业补办有关手续。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县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建筑施工规模相适应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文件、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在地下管线、高压线路、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请当地*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脚手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层(含三层)以上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脚手架必须采用钢管搭设。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含装修)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按一定数额向县建设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该款专项存储,主要用于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抢险救灾。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未发生安全事故,则全额(无息)退回。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含装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费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工程竣工之前,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和安全综合分析报告送县建设局安监站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否则,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需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范围,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县建设局安监站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监理规划,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内容。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第二十五条对危险性较大,特殊环境中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总监审批。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施工。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大门上方应当悬挂企业标志,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标牌;临时设施、机具、物料堆放等应与施工标牌图示相一致,不得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施工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要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厕所等生产生活设施。
(二)施工现场排水畅通,不得有积水。
(三)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应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
(五)施工现场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遮盖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定点堆放,及时清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建设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局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县建设局依法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和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及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县建设局可以书面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
第三十二条县建设局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乡镇农民自建住房(含装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县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经济效益
0引言
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不良安全隐患也在增多,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经常有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了严重伤亡,对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也造成了一定阻碍,这一内容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发展目标不符。大多数安全事故产生都与安全管理有关,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可以抑制安全事故发生概率,强化企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安全管理和经济效益并非是相互矛盾的,而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建筑工程项目与其它类型工程项目建设有着较大的差异性,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有着以下特点:生产产品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建筑工程生产人员流动性较大,生产周期性较长,实际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专业内容广泛。工程样式有着多样化的特性,而且生产处于露天的环境中,生产工作开展会受到外界众多因素的干扰。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也会导致安全事故产生,所以导致建筑工程生产成为了高风险行业。高风险行业代表建筑工程生产过程中不良安全事故发生概率较大,所以必须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管理贯彻到每一个生产环节中去,对于规范建筑工程生产行为有着深刻意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是强化建筑工程生产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投入,扩展生产经济效益空间的主要措施。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详细阐述就是在实际生产活动开展中,对人、机械设备、材料以及生产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组织、规划、全面监督的一系列活动。对生产中存在的不良安全隐患进行控制,降低安全事故发生概率,对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消除生产环境、机械设备运行存在的危险因素,避免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必要的成本投入。建筑产品生产和应用阶段,始终都存在着安全与消耗的关系、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安全与建筑行业发展的关系,这些关系在转换过程中也会呈现出相应的经济规律。安全经济是建筑行业发展需要重点思考内容,对该内容进行探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不仅能够提升建筑行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对于促进社会经济效益建设发展也有着较深影响。
2安全生产管理中潜在的经济效益分析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第一指的就是当安全管理与生产出现矛盾后,生产活动开展需要服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但是也需要明确安全管理是依附于生产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带来的经济效益是间接产生的,并不会像其它投资一样可以直接反映在产品数量、产品质量提升上,而是会反映在建筑生产过程之中。如果没有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给予相应的重视程度,忽略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那么企业就不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从某种层面上讲述,安全就是效益,而且是生产过程中较大的经济效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创造的经济效益是不能应用数字来呈现的。积极落实安全管理工作,避免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那么企业生产活动就可以顺利开展,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任务,消除了安全事故带来的额外支出,可以帮助企业应对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名誉。通过安全生产管理为企业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可以消除企业员工的后顾之忧,企业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能被良好的激发出来,加强企业员工的企业归属感。安全事故会威胁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最终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只有对安全生产管理与经济效益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充分认知,将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企业潜在的效益,像追求经济效益目标一样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才能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3提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济效益的有效策略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也需要投入相应的成本,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要对安全生产管理成本投入进行严格控制。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前,采取了有效的施工安全措施,就可以防患于未然,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未来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安全管理的重点应该是“对安全的管理”而不是“对事故的调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识别和评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了解风险隐患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对优化组合安全风险管理技术,适当的对安全生产管理投入相应资金,做好安全事故紧急预案。避免过高的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成本投入较大,最终降低了生产经济效益。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健全和完善,利用完善化的制度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开展进行约束、对员工生产活动进行规范。生产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使得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可以自主的对岗位工作行为进行规范,并且主动的识别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将安全生产与业绩考核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有效激发企业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跟随时展对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进行转变,从而微观角度进行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建设。
4结语
正确的认识安全生产管理与生产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将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企业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消除不良安全风险隐患的威胁,通过安全生产管理保证生产工作稳定进行,扩展企业的经济效益空间。自由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步,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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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昕轶.建筑安全事故及对策的分析与研究[J].科技信息.2015(02)
【关键词】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安全意识;技术措施
0.前言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事故,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变得刻不容缓,这既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施工管理人员责任和义务,应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坚持。
1.工程项目管理中应提高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认识不到位是一切工作不到位最为深层次的根源。长期以来,实践操作中的“生产第一”和理论上的“安全第一”冲突不断。有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不能从安全也是生产力的高度来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的现象依然存在,对安全生产工作消极对待或被动应付,没有把安全生产摆上重要位置,或把安全工作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2.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在于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
2.1安全宣传
建筑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构造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建设系统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宣传。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等都要认真履行,把宣传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位,切实抓紧抓好。施工企业是建筑安全生产的主体,要重点学习和贯彻落实。
要注重宣传的效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宣传,树立安全管理靠大家的观念,单靠哪一家的力量都很难解决,必须各方面齐抓共管。通过宣传,让全体人员明确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目标的落实和安全事故的遏制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2.2安全教育
为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应侧重从安全教育的内容、课时、对象、方式和类型上几方面开展,在多年的项目管理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些项目部或企业在开展安全教育过程中流于形式,应付检查,其实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所面对的施工人员结构比较复杂,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的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3.项目安全管理中应树立检查与管理两者间的正确关系
要树立检查与管理的辩证关系,检查是检查管理效果的唯一途径,也能及时反映管理的缺点,对管理者提出缺陷或风险因素,对风险事件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
3.1安全检查目的
安全检查本身是对施工项目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条件、事故隐患所进行的检查,对预防事故的发生,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检查,对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及时消除,及时制止违章,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状态,深入开展安全教育、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提高企业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3.2积极学习安全检查标准
目前,建筑施工统一采用1999年4月颁发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设定了固定的表格和检查的项目,涵盖了建筑施工中所有的安全隐患的检查,覆盖面广。因此,只有通过积极组织学习检查标准,让更多的施工人员掌握检查的标准和具体要求,才能确保安全措施的有力实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3积极探讨有特色的检查方式
建筑安全检查标准的制定为检查过程的评估提供了依据,常见到的检查方式有: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等。在项目管理中要明确检查主要是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服务的,只要是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定期检查能满足要求,如果频繁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的高峰期、技术难度大的分项工程的施工等,不定期或全程专职管理人员跟踪检查都不为过。只要根据自身施工的不同阶段和实际情况,制定能够有效控制自身安全生产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4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中的技术保证措施的制定
4.1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超前性和针对性
项目开工前本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编制好,审核批准后就可以指导施工,同时对于该工程各种安全设施的落实就有较充分的准备时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每项工程特点制定,编制人员必须掌握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环境条件等资源,并熟悉安全法规、标准等才能编写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4.2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安全技术措施要贯彻于每个施工工序之中,力求细致全面、具体可靠;对大中型项目工程,结构复杂的重点工程除必须在施工组织总体设计中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编制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详细制定出有关安全方面的防护要求和措施,并易于操作、实现,确保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
4.3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总体部署、内容要有全面性
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有施工总平面图,在图中必须对易燃材料库、变电设备、塔式起重机、井字架或龙门架、搅拌机的位置等按照施工需要和安全规程的要求明确定位,并提出具体要求,特殊性和危险性大的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内容的全面性既包括共性较多的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如:“四口”的防护、脚手架的选型和安全防护措施、基坑边坡的支护、施工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人行通道及民房的防护隔离设置等,也包括特殊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的特殊工程,应编制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5.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应重视安全技术交底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是一项按照设计图纸和辅助施工组织设计,参照建筑施工规范,编制的技术资料,是用于指导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任务顺利完成的有效措施。建设项目中,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项目部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施工的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细化和补充;二是要将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讲清楚,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施工负责人、生产班组、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方各留执一份,并纪录存档。
6.完善并落实项目安全管理体制和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保证。施工企业形成“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体制,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极大地意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有效运行的有力支撑。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和执行还必须有贯彻落实制度的措施。首先,要抓好企业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只有第一责任人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提高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其次,成立安全组织和部门,及时的修订、补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完整有效,同时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学习。再次,要加强监督、检查,企业领导要定期的组织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得好的单位要及时地给予表扬、奖励,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及时地提出批评,对多次指出不改的单位要给与处罚,并及时追踪制度的执行效果,适时地加以修改、补充。最后,要发挥全体劳动者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劳动者在工作中相互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7.结束语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的各部门和施工的各个环节,只要我们思想重视、措施得力、评价科学、严格管理,积极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就一定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是确保项目管理目标实现的保证。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安全管理意义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施工安全在建设工程过程中以及维护工程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不仅包括基本的建筑人员的人身安全,还包括建筑本身的安全、财产的安全以及对施工环境安全的建设,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其目标是保证安全生产、确保重大伤亡事故出现几率为零,将轻伤出现几率控制在百分之二以下或者更低,在保证工程结构完整与财产安全下确保工程的质量。
确保施工安全的意义
1、保证施工安全,有利于提高施工人员积极性并提高建筑效率。21 世纪以前,我国的城市建设处于初步阶段,对施工安全的重视以及施工安全的意识普及力度欠缺,导致很多重大事故,这些原本可以避免的伤亡事件给施工人员的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保证施工安全,让施工人员体会到对自身生命的重视与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激发施工人员的劳动积极性,从而加强对施工技术的学习与掌握,对施工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2、保证施工安全,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和谐发展。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建筑工程的顺利开展有消极的作用,同时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阻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积极进行建筑安全管理方面的改革,保证所有建筑资源的安全,同时维护了工程的完整性与优质的质量,不仅对社会建设起到推动作用,同时符合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的现状
1、安全意识淡薄。由于企业领导长期对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抓安全生产形式主义严重,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不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肆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工人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状态,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员工相应的安全意识淡薄,很容易引起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2、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安全意识淡薄,理不清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造成的。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缺少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和经济激励措施。施工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用与安全防护措施的研究不同步等;二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素质普遍偏低.安全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对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不懂,无法对施工队进行管理。
3、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落实其安全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管理目标不明确,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目前,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形成,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监督方式和管理手段无法适应日益增大的建设规模,难以深入地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
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不到位。
首先, 一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有关加强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精神行动不力、措施不到位, 使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对应依法纳入监管的项目未实施有效监管, 有些地区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比如, 有些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缺编, 没有经费来源, 没有处罚依据, 安监站的安监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其次, 管理权和处罚权分离削弱了安全管理的力度。有的城市将违反建筑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权由工程安监部门改为城建执法局, 使管理权和处罚权分离, 削弱了安监工作力度, 致使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三、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对策研究
1、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工人安全意识。施工单位要对工人进行培训及安全教育。要切实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其操作水平,加强工人对施工现场危险因素的辨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如何保护人身安全的学习。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加大安全管理投入, 更新安全设施, 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应是预防建筑施工事故的一条行之有效的措施。近些年来, 为预防建筑施工工地触电事故, 采用的三相五线制及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都起到积极作用。淘汰有轨吊、竹跳板等设备材料, 采用自升式吊车、铁木跳板, 对于预防起重事故和高处坠落事故起到了一定作用, 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用机械化或自动化代替手工操作, 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条件, 使建筑施工作业事故从根本上降低。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制度的落实和建设。因此,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等要不断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没有安全许可证、没有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项目坚决不允许施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事故防范能力,保障一线操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还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例会、安全巡查和不良安全行为记录公式等制度。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筑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目前的情况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有限,即使配备了足够的安全员也因为其自身素质层次不齐,导致监督管理工作走过场,搞表面形式,对安全工作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特别是一些层层分包挂靠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更是无从谈起,随便安排一个人就是安全员了。部分企业不能做到安全职能部门人员培训的经常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自身管理素质。企业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对安全管理人员应充分考虑,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加强责任感,促进其工作积极性。
4、完善政府监管职能。各级政府应进一步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应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机制, 改革细化安全管理监督程序。
首先, 政府应协调市、县、区有关部门, 解决有些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缺乏、经费不足等问题。
其次, 政府应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成立建筑安全科研机构,组织开展安全理论和安全技术的调研及相关课题研究, 早日建立起我国的建筑安全研究体系。
最后,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改进安全监管方式, 加大执法力度。在施工资质的审查环节以及招投标监管环节, 切实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严把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关。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 逐步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 从重点监督检查施工主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执行情况。严肃查处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通过对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执法检查, 迫使各方责任主体自觉规范约束自身行为, 真正发挥政府监管职能。
对于建筑安全管理与控制,不仅国家要从宏观上进行建筑安全管理控制,建筑企业自身也要从微观上进行建筑安全管理控制。并且要以国家的管理来指导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以企业的建筑安全管理为具体实施方法。要综合运用国家和企业共同管理与控制,以求达到建筑生产安全,高效的目的。
参考文献: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思想认识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是每个企业的自觉行为和目标,施工企业大多数只重生产和效益而忽视安全,当施工进度、质量、效益、安全几方面发生冲突时,往往重工程质量、轻施工安全,重经济效益、轻安全保障,不会将精力、资金和设备投至貌似没有经济效益的地方。大多数企业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未能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个别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心存侥幸,工作中存在“事前无预防措施、事中无应急措施、事后无经验教训”,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普遍存在“平时无人管,检查前突击,查后即复原,出事钱摆平”的现象。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无法落实。许多个体私营企业没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专职安全员一般也是挂名的,平时根本不在现场,最多只是应付上级的检查。工地的现场主管既是施工员,又是技术员,还是安全员,一兼多职。安全生产制度无法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没有切实的保障;国有企业安全组织机构虽然比较健全,也有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是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化水平低、专业素质差、配置未达到国家规定;安全部门的管理权限不够,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
(三)安全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于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国家的法规等,到达企业后形成了“老总不看、主管老总不认真看、项目经理让别人看,安全部门看了也白看”的局面。造成了人们对建筑企业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普遍。第二、 缺乏激励机制,对违法、违章行为缺乏处罚力度 。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对遵章、守制与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明确的奖罚标准。对生产中发生的情况,不能及时地奖励或处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没有事故发生的施工企业,政府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缺乏有力的奖励政策和激励措施,导致施工方抓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降或受挫,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按国家及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但侥幸没出安全事故的企业缺乏处罚或缺乏有力度的处罚,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施工方对待安全管理上的精力、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措施不力,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局面。
(四)教育培训不到位,操作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从目前建筑业的总体情况来看,操作工人的安全意识普遍缺乏,安全技术素质普遍偏低,以农民工最为突出。主要原因是企业对使用的外协队伍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甚至放任不管,招来即用。按照规定,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两个方面,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但大多数企业招收的农民工都没有进行教育,致使这些人安全意识淡薄,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安全操作水平低下,自我防护能力极差,造成不按章办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遵守劳动规程等等,这些都给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阻力,使得安全管理工作难以落实。
(五)安全监督队伍的人员构成不合理,安全监管缺乏力度。许多地区的建筑安全监督队伍的人员组成不合理,专业不配套、不对口,监督人员没有施工经验,专业技术素质低,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督机构也缺少必要的监督检测设备和仪器,监督工作难以适应社会发展,更无从谈什么现代化、科学化管理。现行的监督方法不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
三、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改进措施
(一)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加强安全重要性认识。 领导者对安全工作有高度的认识,对搞好安全生产至关重要。通过采取各种手段(如宣传语,海报,安全知识讲座等),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传输新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等安全知识。组织各级领导及安全、生产、设备、器材、技术、财会等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系统地学习有关的安全法律、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提高人员安全操作技能,使之深入了解和认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树立起“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到行动上时时处处重视安全生产。
(二)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够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给予足够的管理权力。根据“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安全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从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到项目经理至现场施工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环不漏,逐一明确所有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做到全员有责。抓好制度落实、责任落实,并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严格实行安全优先、一票否决制度。
(三)完善制度建设,使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程序化。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颁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编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标准。根据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特点,制定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层层抓落实。与此同时,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监督反馈制度等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的安全,同时保证建筑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
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要针对建设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实际,区别情况、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兼顾普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实行“三工制”:即工前教育、工中检查、工后讲评。必须加强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使之真正达到任职要求;对建筑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要结合工种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确保持证上岗,加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 抓好安全防护、救护等基本安全知识培训,让每一个人都学安全、懂安全、守安全,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一线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制止和消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规程的不安全行为,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还要对进入本企业施工的人员特别是外协队伍的农民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严格考核,合格后建立档案、颁发内部培训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彻底消除农民工“无知”这一最大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