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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税收等方面都起到了显著作用。由于征管条件和征管手段的制约,加上其经营的分散性和灵活性,对个体经济的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一直是税收的困难环节。
1.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率较低,还存在一些未办理工商登记但实际已开展生产经营的个人,税务机关对他们的数量和生产经营状况也知之甚少。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后涉税行为不规范:不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停业后提前开始经营而不办理复业手续,应办注销而不办注销。其主要原因:个体经济征管条件复杂。个体工商业户主要从事投资少,见效快的行业,成立的快,注销的也快,流区域广,这也给我们税收管理上带来了许多不便。
2.缺乏纳税意识。由于文化素质、纳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纳税意识普遍淡薄。除表现在登记纳税等行为之上外,许多纳税人对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不够重视,有的纳税人认为办理完税务登记证按期缴税,税务登记证是否悬挂没什么关系,有的纳税人办完税务登记证胡乱放置,检查时找不到税务登记证的情况普遍存在。
3.税务机关征管力量单薄。由于个体工商户点多面广,缴纳税款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小,税务机关一般很少将个体税收征管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对个体税收征管的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征收、检查的手段都不够充分,对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变动所知甚少,在实际工作中,明明纳税人仍在正常经营,而我们却无法及时联系,
4.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个体税收的稽查,往往只局限于群众检举的个体户,没真正堵塞税收漏洞。同时对有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处理力度不足,处罚之后也没有有效的管理,处罚也起不到警示作用。
二、加强个体经营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要把个体税收征管纳入到依法治税的大局上来看,而不能仅仅为完成税收任务而抓税收管理。一方面要积极研究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新问题,制定新措施,努力增强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另一方面在人力、物力配备上要倾向个体税收征管,把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充实到个体税收征管第一线,
1.摸情税源上门登记
要专门织力量对个体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地毯式的检查,该办证的一户不漏。并完善《税务登记证》亮证经营制度,以便于对经营者进行检查监督,二是主动借助社会力量,营造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税务机关要取得工商、公安、个体劳动者协会、街道社区等各管理各部门的鼎立支持。同时,针对个体税收直接涉及矛盾纠纷,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法制保障体系。三是加大对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监督。纳税人歇业、停业、注销公告制度,对经批准歇业、停业、注销的纳税人,按月在纳税服务大厅公告,并四处公示。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可每月不定期地抽调人员对各歇业、停业户和注销户进行实地调查。对发现问题者,即时严格处罚。
2.用好发票,以票控税
在进行有奖发票政策宣传时,将发票的作用加以全面的说明,倡导消费者形成索票的行为,业户遵守发票购领和使用的规范,营造“都开票,都要票”的良好社会征税环境,落实发挥以票控税、加强征管的功能
3.规范核定税收定额,科学收税
对纳税人按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确定其经营费用的成分。采取典型调查法,通过蹲点调查、突击抽点现金、突击抽查业户日销售帐等手段科学确定税额。要充分发挥民主评议的作用,召开由纳税人代表、个体劳协代表、协税护税组织成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分行业民主评议会议,确定纳税等级和定额标准,提高透明度,逐步形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
5.加强起征点管理
在核定个体工商户税额过程中,针对销售额、营业额在一年中波动情况可减并征期,按次征收。此外应加强对一证多点或一户多证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实地核查,对属统一经营行为的,要严格合法征收。
6.使下岗再就业优惠落实
(1)税务机关可以将实地核查中发现的经营规模较大、从业人数超过八人的个体工商户信息反馈给工商管理部门,提请其变更经济性质,使其不再享受免税改策。
(2)将下岗再就业办理个体工商户者在三年内免税的政策调整为给予其一定的免征额待遇,当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超过免征额后应就超过的部分缴税,这样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了免税待遇的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免税待遇的扩大化。
7.加大违法行为处理力度
对群众举报不开具发票或有偷逃税款行为的个体户,,调查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严格执法,做到查一个,影响一批,稳定一大片,杜绝偷税漏税现象。查处同时并进行思想教育,以取得良好社会效应。
参考文献:
[1]霍志远刘翠珍:《防微杜渐胜于亡羊补牢一浅谈税收执法风险之防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2007-12-17)
[2]陈志勇,姚林:“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若干思考”,载于《税务研究》,2007年第5期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与内容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
保本估税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法律和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以个体工商户实际支出的“三费”信息资料为基础,运用倒推方法,对已经核定的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通过评估及时发现、纠正核定税中的错误,并对异常核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点和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手段。
(二)保本估税法的内容
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基本固定费用,通过保本测算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是保本估税法的基本原理。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很多,本文通过简化的办法,只对发生的三项主要固定费用关注,而忽视其它发生的费用,是从实际出发对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正确考量,是落实科学治税观的体现,从建设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出发,对个体工商户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扶持正是体现国家这一政策,双定征收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型”经营的实际支持。
1.成本租金。是指个体工商户为了生产经营向承租人实际缴纳的金额。成本租金是房屋、设备租赁交换时要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商定的最低租金标准,是房屋设备租赁经营盈利和亏损的临界点。成本租金是以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地租等五项构成。正常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之前,与出租人通过协商,议定一个一定时期的租金合同,确定租金额,通常是一个季度,一年,这个租金额就是保本估税法核定的成本租金。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要求纳税人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在核定“双定税”时必须提供房产、设备租赁时签订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归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备存复印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合同租金额相差甚远,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规定,可以比照同地段的房产租金、相同或类似设备租价确定纳税评估使用的成本租金。
2.人工工资。人工工资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为顾佣生产经营人员而支付的人工费或者纳税人因从事个体经营而支出的必要生活费用。人工工资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用工者的支出,可以直接从纳税人列支的工资清册中获得,没有工资清册的,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各个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列支。在确定人工工资时,对使用人数的确定,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部分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可根据业主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三金一费”核定其实际顾佣人数,不能只根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字评估。
3.水电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生产经营实际支付的水电费支出。水电费用是通过向供水局、供电公司缴纳的费用,资料来源水电局、供电公司收取费用的有关凭证。
4.行业毛利率。行业毛利率是经过当地政府、税务机关每年核定的,以法规形式颁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力有关行业经营数据。毛利率是用以反映纳税人每一元营业收入中含有多少毛利额,它是计算净利润的基础。计算公式如下:营业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5.保本估税法的计算。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费用之和除以(1-行业毛利率)得出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以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本期应缴纳税额。
特别强调的是,在收集资料时要依靠科技手段获取数据,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努力保障评估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的缺乏性、真实性,仍然是目前纳税评估的一大难题,纳税评估难免要扮演“难为无米之炊”之“巧妇”。要保障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纳税评估信息资料不仅包括税务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管中整理形成的种种资料、数据,而且还应该包括其他涉税资料,如账簿、凭证等。同时要保障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单凭税务机关内部的资料是很难确认其申报的真伪性,所以,有些纳税人对不同部门报送不同的资料数据,如:报送税务是一套数据,报送银行又是一套数据,数字不相同,评估结果相差甚远。所以,外部信息资料与内部信息资料的比对,就能发现评估信息资料的真伪,找出问题的根源。要保障纳税评估资料的有效性,是做出准确的判断或认定的基础。所以,对纳税进行评估,首先,要有纳税人纵向涉税资料的比较,如跨年度比较,其次要有横向的涉税比较,如跨行业的比较,这样才能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估。因此,在现有的征管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信息,加强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现状
(一)纳税评估促进税收管理工作质量提高的作用未得到充分认识
现阶段的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只限于企事业,对企事业开展纳税评估的作用得到了较高的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时,也只有对企事业的纳税评估办法。但是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税务部门就没有那么重视,税务部门征管的纳税人不仅限于企事业,还有个体工商户,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但是税法的贯彻不能因为是个体工商户就另当别论,因此,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纳税评估要有一个高度的认识,亟需在对企业纳税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形成共识。
(二)纳税评估工作缺位,评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开展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工作,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规定。*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纳税评估的通知》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规定,针对建帐企业使用的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设计,但是工作开展起来较为复杂、繁锁,操作难度大。对没有建帐核算的个体工商户来说难以适用,因此许多地方税务部门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其实就是针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而成立的。正因普遍对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思路不清,重视程度不够,致使评估工作迟迟没有开展,工作上还处于缺位状态。
(三)核定的“双定税”被误解就是评估税
目前,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法主要是通过双定税进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履行了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核定的定税额度是否正确、合适,没有人再作衡量。“双定税”是片管员个人通过纳税人报告的数据经核定后报税所所长审批确定下来按期征收的税款,可以说“双定税”是经过评估过的税,但是所长在审批过程中多数只是简单地对双定表上的数字进行表面审核,对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审定,至于表里面数据来源的真实与否就不得而知。
(四)没有系统性的合法的信息来源渠道
当前,个体工商户一般都是采用“双定办法”征收税款,在日常的税收管理过程中,税收的管理资料主要是由管理部门收集,税务人员往往重企业、轻个体,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资料非常有限,大部分的资料是纳税人口头提供的,这样税务部门从资料中得到的真实信息很少,因此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料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是困难重重,评估结果经不起检验。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指标设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但被测算的指标在正常幅度内,就难以确定结果的真实性,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等因素,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何况个体工商户还没有企业一样的财务指标,所以各地开展起来花式多样,没有一个标准化的纳税评估体系。
三、保本估税法在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中的具体运用
(一)保本估税法的测算
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应该评估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营业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营业收入,用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的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销售收入,把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收入,用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增值税。以应交增值税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得出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可以计算出应交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的测算
用保本估税法测算出保本营业(销售)收入,用营业(销售)收入乘以随征个人所得税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的测算
一般检查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房屋、设备租赁、货物进销合同,以合同签订额乘以对应印花税率得出应缴印花税额,同时检查有关的证照是否帖花。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测算
主要是检查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时是否已经缴纳了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出租房屋的合同乘以出租房产税税率得出应缴房产税;如果房产是个体工商户个人自用的,以使用房产的价值计算应缴房产税,同时以使用房产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使用税。
6.保本估税法的修正
保本估税法采用“三费”和“一率”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经营业户每月发生的三费: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相对稳定,每月发生的费用占其支付月固定费用支出的90%以上,具有普遍性,因此对一般性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个体工商户,除了发生这三项费用以外,发生的一些比较固定的特殊费用也是很大,如连锁加盟店,每月发生的连锁加盟费用占固定费用的25%左右,如果按上述的“三费一率”方法不考虑该费用,评估的结果会产生巨大偏差,因此在使用“三费一率”估税方法时,对某项费用每月固定发生额占月固定费用达20%以上时,应在三项费用基础上加上该费用,变成“四费一率”,这是对“三费一率”估税办法的修正。
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时要注意二个问题:
一是不同行业的毛利率问题。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行业毛利率,毛利率是地方政府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定期制定颁布,相对固定,使用时要注意适用最新的规定;二是不同行业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问题。个体工商户适用的随征个人所得税率,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是不一样,是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定期调整,不是固定不变的。
(二)比较评估结果与核定定额的差异
通过保本估税法评估得出的结果,主要比较个体工商户原来已经双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得出两者之间的差异,看原来核定的“双定税”是否高了还是低了,通过评估发现应该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已经缴纳,已经缴纳和实际缴纳的数额差异在那里,以此做出税收征管建议。
(三)提出评估税收管理建议
纳税评估后必须有工作反馈制度,才能达到纳税评估的目的。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纳税评估结果的利用,应有纳税反馈制度,要求对纳税人纳税评估结束后,将纳税评估结果反馈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找到相关行业的稽查方向和加强征管的方向。同时纳税评估要有告知制度,将对业户进行纳税评估的所有事项细化,让纳税人知道评估结果,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纳税评估的理解,最大限度的取得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配合,保证纳税评估后对工作管理质量的提高。对存在重大嫌疑的纳税评估对象,在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前,要求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针对性,要有专项评估实施方案。评定后续管理后完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将纳税评估的结果与每年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相联系,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办法和后续管理办法,通过信用等级的评定来加强对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把握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
(四)保本估税法测算说明
保本估税法,之所以说“保本”,实际上是没有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得出准确的数据的情况下,采用一种折扣的办法来推算一个接近实际的数,是保本估算法应用的前提,这是个体工商户的特点决定的。使用保本估税法对象只能是没有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对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查帐征收办法,评估方法适用与对企业纳税评估方法相同。对个体工商户采用保本估税法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方面的信息,参照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使用保本估税法要建立一种信息传导机制,明确出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信息;依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与工商、银行、政府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充分考虑纳税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投向等信息资料;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实现对纳税人经营行为的全方位监控。
对企业纳税评估,通常用到几个财务通用指标:如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就没有这些指标,只能通过上面所提出的“三费”和“一率”来开展评估,所以得出的数据只一个比较接近实际的数据。评估的结果,也只能测算已经双定的纳税额是否接近纳税人在经营保本的情况下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是一个比较保守的数字,但是较为合理可靠。
四、保本估税法的使用评价
(一)有效加强税收管理的刚性
1.通用性。保本估税法简单实用,合理可靠。评估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对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都能接受,普通税务人员容易掌握,纳税人也容易理解,不仅适用于地税独管户,也适用于国地税共管户,不仅适用农村个体工商户也适用城市个体工商户,不管何时何地,不管何人使用,方法科学、合法、简单实用,对于目前我国的各地税务机关征管着40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纳税评估方法,对于成千上万的纳税人来说,在没有建帐征管的情况下,显然是一种可靠的办法,通过在基层的实践证明,无疑是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程度时是较容易接受的方法。
2.公平性公正性。保本估税法是按照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比较固定的“三费”客观存在事实的为依据,在科学划分行业的基础上,通过行业调查了解每个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掌握行业性客观经营规律,抓住其核心问题的基础上,以事实数据说话,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完全掌握个体工商户个体生产经营的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成本消耗等关键性信息指标和数据,作为评估的依据和标准,因为信息数据指标都是客观性的特点,因此评估过程和结论对于每个个体工商户来说都是公平和公正的。
3.增强服务意识。简单化纳税评估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减少工作干扰,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般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疑点后,能够及时主动约请纳税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辅导,促使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征纳税收成本,减少税收争议的一种服务工作方式。保本估税法能使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有针对性地把一般涉税问题前置,且对个体纳税人起到一种有效监督,减少对纳税人的处罚,节约纳税成本,在大大提高提醒纳税人自查自纠水平。
(二)可以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
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源监控能力的强弱,而税源监控手段是否先进、科学、易行,又直接影响到征管的效率。在纳税人数量逐渐增多,工作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加强纳税评估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必不可少的措施。保本估税法就是面对几千万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的一项税收监督管理手段,以“雷达检测站”的方式定期运动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是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管理可靠的方法,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科学的评估,对监控区域内全体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扫描”,及时发现疑点,向其他管理环节传递排除疑点的意见,使各项管理措施环环相扣,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通过纳税评估,树立一批诚信纳税人,促进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级别纳税人的征管制度设置,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从而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三)使稽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明确方向,发挥整体效能。保本估税法是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程度的一种评价。因此,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是构建依法、统一、协调的税务稽查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实施效果。一方面,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与盲目,而且可以使税务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的整体效能。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通过审核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分析税负异常,提醒纳税人规范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据,遏制各种偷税行为,使税务机关及时发现日管工作的漏洞和偏差,避免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它通过税务机关的提前预警告知,引导纳税人自行规范纳税义务,自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提高申报准确率。
(四)增加税收收入
通过实地使用该办法,为地方税收增加了40%的税收收入,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双定税过程中,容易产生纳税偏离的问题,在评估中,发现核定的营业额普遍低30%,有的偏离很远,税收只收了应缴税款的三成。同时使用该方法,可以使原来容易漏征的土地税、房产税、印花税征管到位。目前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经营场地绝大部分是个人房地产,在小城市县镇特别突出,这部分出租户的纳税大部分被忽略了,流失的税款比经营户还要多,必须加强对这块税收的管理,在经营户向税务机关第一次报送纳税资料时,税务部门必须同时要求经营户报送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不是租赁关系的,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房产证原件的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房产是谁在管理使用,税务部门同时建立相应的出租户房屋场地电子台帐,确保对出租房屋场地的税收管理。对出租业主定期进行必要的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租金的真实性,防止出租业主弄虚作假,通过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完善对出租户出租租金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有效预防税务干部以税谋私
一、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纯营业税个体税收征管中遇到的问题。
(一)新开业户纯营业税户不办理税务登记现象严重。部分纳税人认为自己营业额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自认为反正也不用缴税,自已也不需要发票,什么时候去办理都可以,这样就加大了税务机关管理的难度。
(二)营业税起征点与盈利点没有同步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月营业税为20000元(房屋出租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而我省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5000元,由于起征点与盈利点规定不一致,纳税人对此不理解,认为未达起征点就不要缴纳任何税收,地税机关在向其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常遇到纳税人的阻挠、质问、质疑。
(三)纳税人对营业税起征点缺少实质性的认识,地税机关在征税时与其发生争议。部分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营业税起征点的实质,混肴了起征点与免征额的概念,认为起征点与免征额一致,部分已达起征点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往往扣除起征点金额之后申报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在领购税务发票时与地税机关产生争议。我省《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规定: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部分纳税人想利用这规定每个月的每个工作日到地税部门领取500元以下免税发票,因此与地税机关产生争议。
(五)地税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营业定额不够统一、规范。一是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人员之间个体差异、经济发展变化、新老店核定税前后时间不一、纳税人社会关系等方方面面的不确定因素,税收管理员填报的核定定额信息采集表内容及建议往往成为民主评税的重要参考依据,使核定定额的公平、公正受到了一定影响;二是纯营业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相互攀比,一部分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认为自己的定额定的高,不合理,特别是稍高于起征点纳税人(21000元至25000元之间),要求调整定额,并要税务部门拿出其它个体工商户不征税的依据,给核定工作提出难题。
(六)税收优惠政策与起征点金额不一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0〕8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全国统一规定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而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为20000元,据此推算全年可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20400元(按综合税率8.5%)。税收优惠政策与起征点不协调使得地税机关容易与纳税人产生税收争议。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加强纯营业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大对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宣传力度。利用QQ群、手机短信、微博、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工具宣传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向纳税人宣传起征点与免征额的概念与区别,让纳税人明白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则是税法规定的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两者有部分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以征税。但是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建议省局调整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20000元,使盈利点与营业税起征点同步。我省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5000元,当时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2000元,现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已调整为3500元,因此建议省局调整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20000元。
(三)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认定工作。一是地税机关应对所辖区管户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适时组织力量,集中开展一次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同时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做到户源底数清,管理无死角;二是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是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管理的关键环节,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科学认定,严格按照纳税人自报、地税部门核实、参数定税软件自动计算、张榜公布的程序进行认定。
(四)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实行动态监控。一是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对临近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地税机关应建立动态管理档案,税收管理员应定期采集其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监控;二是加强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核定定额管理,对核定定额信息采集内容不详、不实的,由税收管理员重新调查,并及时对核定定额情况张榜公布;三是加强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定额的动态管理,税收管理要随时掌握纳税户的经营情况,结合经营规模及收入发展情况、发票开具量分行业、分片区及时对原定额偏低的纳税人提出调整定额意见,经民主评税进行调整;四是建立健全税源管理明细台帐,根据目前税收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税收管理员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分户管理台帐》、《减免税纳税人分户管理台帐》随时登记纳税人申报、纳税、核定税、调定税、减免税及日常检查等信息,为税收管理发挥帮手作用。
(五)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现行我省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为5000元,在省局没有调整盈利点与起征点同步的情况,地税机关应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加强发票管理,实现“以票控税”。一是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比照对下岗再就业纳税人的管理规定,在领购发票时一律在发票联统一加盖“未达起征点发票专章”,同时在发票联上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二是办税大厅要建立《代开发票台账》,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办税大厅要登记《代开发票台账》,同时办税大厅和管理局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比对,办税大厅要详细核实纳税人上月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要按规定全额征税;三是税收管理员加强发票日常巡查,将其掌控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对分析,对达到起征点的,地税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补税。
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薄弱现状,究其原因是由于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死角,实施过程存在一些历史性遗留问题和技术性因素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并加以分析,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统帐结合模式相对落后,缺乏针对个体私营业的有效激励。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险缴费比例应为20%,其中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私营个体工商户业主为追求企业最大利润不愿意动用营业外资金支付职工养老保险费,实际上将垫支的费用通过通过加班或减薪等其他方式增加员工工作的隐性成本,继而把企业应承担的保险费又转嫁给从业员工。实质上是将职工创造的价值一部分以保险金形式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这样严重挫伤了从业人员的投保积极性。而由于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高流动性对于养老保险的转入转出及对接问题也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也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和投保热情。
(2)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合理避税的相关政策缺乏行之有效的税收支持。有关企业每年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用允许在税前列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支持,还不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税的私营、个体工商户。其参保缴费如何做税收调整以及合理激励还需进一步商榷。
(3)企业养老保险内容较为专业,操作具有一定难度,导致企业不愿意付出更多的成本代价。私营个体户通常不愿意花费更多的管理成本额外聘请专门的劳资人员从事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通常情况下,个体私营企业的规模较小,企业内部对于职工的福利保障等制度相对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职工由于人员流失较大,劳资关系更加复杂,私营个体企业不愿与短期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4)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保维保意识淡薄。六成以上的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从业人员对于养老保险以及相关政策不了解。他们更倾向于采用传统的储蓄或者购买国债等形式来分散老年生活及失业等风险。当发生投保纠纷时,员工自主维权性不高,不愿向企业提出更多正当要求,也导致了实施过程出现疲软。
二、需要解决问题及建议
(一)私营企业与个体商户养老保险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面临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窘困的现状,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从源头上改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机制,提高投保热情。有的放矢的逐渐解决统帐制度中存在的养老基金缺口、复杂的养老保险流程、低效或无效税收支持、企业内部劳资制度松散不规范以养老保险观念意识差的问题。
(二)当下对养老保险的建议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需出台配套措施丰富和健全其养老保险机制。
1、改变统帐结合的模式,建立有效激励。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应从投保群体的实际情况出发(如实际经济承受力、完全自费渠道等)采取低保费标准,鼓励从业者的参保积极性。将个人缴纳的养老费完全入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使养老金真正成为个人养老金的积累。加强对养老金账户基金缺口的管控。国家应出台相关的给予补偿措施以增加激励效应。国家对其从业人员在出参保时给予一定补贴,将此种补贴完全进入个人账户。这样参保者个人账户的缴纳金来源就有个人保费和国家补贴两种,其账户实际额度高于投保实际缴纳额,从而产生积极投保的正效应,激励更多从业人员参保,同时也能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快出台与养老保险内容和流程相关的养老金流转措施办法。简化城际间养老保险金的转入转出办理流程,完善异地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对接。对于养老中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问题应努力寻求可以通过养老保险进行解决的途径。例如,加拿大就将丧偶养老金这项纳入到健全体制中,将已故者的养老金转移到其配偶或子女的养老金中。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加以借鉴引申。
2、建立私营个体企业的养老保险的联动措施。加强私营个体养老保险与相关行政单位有关制度的关联性。税务机关应配套出台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税收支持相关政策。加快促进税务机关出台规定定期定额税的养老保险税收返还政策,明确企业参保的税收调整方法等等事宜。针对企业漏缴、拖缴甚至抗缴保费的应与工商税务统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建立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共享平台。
3、优化化养老保险的计算,尽快促进私营个体企业内部完善保险制度。简化计算方法,社保机构统一养老金计算口径,参保者只须据公式和个人账户累积额即可计算和预期自己的未来养老金收入。个性化的设置,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公平合理性。设专门劳资人员管理保险有关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应采用各种手段间接监督私营个体企业从业人员福利保障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合同签订实施办法,保证长期及短期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
4、做好企业养老保险的的宣传工作,加大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的普及力度。让私营个体业主和从业人员都能从根源让意识到缴纳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利益性。纠正缴纳保险即是向国家掏钱的传统观点,令其明白养老保险是想未来自己进行投资的一项理财措施。同时提高养老基金的增值保值功能。培养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的自主投保意识和维保观念。
三、尾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