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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成立县放流增殖苗种采购小组,负责放流增殖苗种的采购相关工作。
二、增殖放流工作的实施
1.科学确定放流苗种。根据县渔业资源实际情况,结合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变化的特征,为减缓并最终遏制渔业资源衰退趋势,逐步改善渔业资源生态状况,保护水生物多样性,从而达到增殖渔业资源、净化水质环境和增强溪河渔业经济效益,研究制定放流计划,放流品种主要为河蟹、鲤鱼、鲫鱼、厚唇鱼、倒刺鲃、黄颡鱼、甲鱼、翘嘴鲌等,并根据河段情况作适当的放流苗种调整。
2.放流苗种采购。放流增殖采购小组根据苗种供应单位提供的苗种供应价目表,对苗种市场进行调查,赴苗种生产单位实地考察,掌握苗种生产单位在繁育、管理、质量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签订苗种供应合同。
3.放流计划与实施。按照放流计划,分批组织开展人工放流。认真做好放流苗种质量抽样、规格测量,严把质量关,确保放流苗种的规格整齐、体质活跃。做好苗种的称重、计数工作。4.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媒体对放流动态进行宣传报道,扩大人工放流影响,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5.完善管理制度。为提高放流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届时将邀请县政府、人大、财政局及渔民代表共同参与放流,监督放流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确保人工放流规范化;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整治行动,确保放流增殖效果,增强溪河渔业经济效益。
三、经费预算
2月份放流增殖费用预算为98000元,其他月份费用另行预算。
1.苗种费91900元。其中,鲤鱼:2600斤×7元/斤=18200元;红鲤鱼:1700斤×8.5=14450元;鲫鱼:3000斤×10.5元/斤=31500元;倒刺鲃:18500尾×0.75元/尾=13875元;厚唇鱼:18500尾×0.75元/尾=13875元。
2.其他开支6100元。主要为增殖放流仪式费用、车辆使用费用等。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领导小组有关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表格,监督人员在放流现场对放流情况进行核实并签字验收,各河段渔民代表签字确认。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凭原始放流计量表结算放流苗种经费,按购销合同开具发票,农业局按手续从放流增殖专项资金和溪河渔业资源费中予以拨付。
四、产值测算
2月份放流增殖苗种到年底至2015年3月前捕捞,经测算产值为500685元,利润按30%测算为150200元。
1、鲤鱼:数量:2600斤,规格8-15尾/斤,折成尾数为11.5尾/斤×2600斤=29900尾,回捕率按30%计,可捕获8970尾;重量:平均尾重1.5斤,计13455斤;产值:13455斤×10元/斤=134550元。
2、红鲤鱼:数量:1700斤,规格8-15尾/斤,折成尾数为11.5尾/斤×1700斤=19550尾,回捕率按30%计,可捕获5865尾;重量:平均尾重1.5斤,计8798斤;产值:8798斤×10元/斤=87980元。
3、鲫鱼:数量:3000斤,规格10-20尾/斤,计45000尾,回捕率按30%计,可捕获13500尾;重量:平均尾重0.3斤,计4050斤;产值:4050斤×20元/斤=81000元。
4、倒刺鲃:数量:回捕率按40%计,可捕获18500尾×40%=7400尾;重量:平均尾重0.6斤,计4440斤;产值4440斤×28元/斤=124320元。
5、厚唇鱼:数量:回捕率按45%计,可捕获18500尾×45%=8325尾;重量:平均尾重0.25斤,计2081斤;产值2081斤×35元/斤=72835元。
五、管护措施
1.实行公示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本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及时在局网站上《放流苗种招标公告》,公布苗种采购要求、数量等信息。放流结束后,及时将放流品种、数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确保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增殖放流。
随着21世纪的来临,无纸化的交流方式与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成本,也极大地扩展了分享内容的丰富性。皮尤(Pew)互联网项目的最新一项调查显示,搜索引擎和电子邮件是使用率极高的网络服务,而电子邮件服务作为目前互联网中至为普及和至为基础的应用,为当今社会的信息化做出了巨大贡献。
电子邮件需要完整保存
由于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中,使得企业对电子邮件这种通信机制的信任度越来越高,因此很多公司开始重新思考自己的邮件保留策略。
2002年美国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法案要求上市公司保存电子记录和邮件不少于5年。而在我国,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指出:“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作因素。”旨在有效控制企业内部人员对单位内部敏感信息的泄露和针对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人员责任的排查及举证。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企业机构的内部管理愈加完善,信息化的应用也愈加丰富和深入。作为信息化最底层的一环,电子邮件作为宝贵的信息资产越来越得到各个组织及企业的认同。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中国企业邮箱市场整体规模继续扩大,邮箱域保有量达到521万个,其中自建企业邮箱域保有量为351.7万个,未来几年市场总体的邮箱域保有量仍将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这也预示着,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进行邮件通信信息的完整性保存。
然而,完整保存所有信件带来的问题是,信息量飞速增长的同时,快速膨胀的数据量也给企业的存储成本带来了很大压力。人们创造信息的能力已经大于驾驭这些信息的能力。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一家大型企业每年所产生的电子邮件数量往往数以亿计,中小型企业也能达到上千万。在海量的备份邮件中找到一封特定的邮件,到底要花费多少时间?一位软件公司的网络主管给出的答案是:如果以普通方式进行邮件备份,在动辄上TB级别的数据文件中找一封特定的邮件几乎不太可能,非要找的话可能也要花上几个月的时间。
实时收录,精简部署
那么,如何能够及时、完整、可靠地保存邮件系统中所有来往的邮件并且轻松分类管理、快速检索、审核、调阅和恢复这些数据呢?答案是利用邮件归档系统来进行邮件数据的整理与保存。邮件归档系统是指对邮件数据进行在线归档、分类管理、长期保留并允许实时搜索和访问,主要针对海量数据的应用,以及对数据进行有效的迁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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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邮邮件归档系统除支持细粒度的邮件内容分析提取功能之外,还采用了业内先进的递归式数据检索方式,内置多种预搜索查询机制,用户简单地通过鼠标点击即可完成多种组合查询条件的检索,并支持在搜索结果中的二次筛选和复杂查询条件的保存及复用,大大提高了海量数据的检索效率和精准度。与此同时,亿邮邮件归档系统中采用了“一元分词”加“自定义词库”的方式进行数据索引,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索引创建的速度,并可将程序升级和词库升级操作分离开来,互 不影响。除此之外,亿邮自定义词库的功能可以让各个行业单位根据自己不同的使用需求来编辑自己的索引词库,可以使搜索结果更加精确和个性化。
保证安全性
在单位中,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工作期间交流的内容可能包含各种商业文档、客户资料、设计手稿及财务信息等敏感内容,因此在邮件归档系统的登录、调阅功能上必须有方便、严格的管控策略,不同职务和身份的使用者,有着对信件不同的查询权限。通常,普通用户可查看属于自己的信件,而部门主管则在通过严格的审核管理系统审查流程后可以查看自己所管理部门的来往信件。
亿邮邮件归档系统将管理员权限模块化,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各权限模块分配给各管理人员,每个管理人员有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同时可启用严格的审查机制来针对各管理员进行审查和监督,避免权力被随意使用。同时,亿邮邮件归档系统提供完备的日志信息,进入到归档系统的每一封信的具体流向甚至用户对信件的最终操作,管理员都可以进行方便的查看。
关键词: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股息所得
中图分类号:F2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121-01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的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股东又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了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金额可分为三部分:投资成本、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第一部分相当于投资成本的回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部分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对于企业投资者即法人股东而言,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自然人股东则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部分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若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则要求该部分应并入应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若是转让损失,经过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不同方案下股权转让的税负
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可采取以下四种方案:直接转让、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投资企业撤资。这四种方式决定了企业能否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享受优惠的金额。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所得税税负差异较大,现以案例方式分析企业在这四种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和税后净利。
例:A企业2010年2月以1 200万元投资B企业,持股比例为100%。后因A企业投资战略调整,拟于2015年2月取消对B企业的投资,终止投资时,被投资企业B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资产总计1亿,负债合计5 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 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 200万,未分配利润3 3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为案例分析方便,假设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一)股权直接转让方案
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因此,投资企业可以按公允价值将其所持的100%股权直接转让,转让价格为5 000万元。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该方案下投资企业A的股权转让所得为3 800万元(5 000-1 200),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50万元(3 800*25%),投资企业的税后净利为2 850万(5 000-1 200-950)。
(二)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方案
在该方案下,由于被投资企业B存在未分配利润,因此,先进行利润分配,投资方A可按持股比例100%收回可供分配利润的3 3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部分所得无需纳税。被投资企业B分配完毕后,其所有者 让股权,只能以公允价值的1 700万元的价格转让,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为500万元(1 700-1 200),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25万元(500*25%)。投资企业的税后净利为分回的投资收益加股权转让收入扣除投资成本和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即3 675万元(3 300+500-125)。
(三)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方案
这个方案先用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再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后,再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在本例中,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的留存额至少应为300万元(1200*25%)。因此,被投资企业B用以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限额为200万元,而《公司法》对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没有限制,因此,在该方案中,被投资方可用200万元的盈余公积和33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对于投资方A而言,被投资方转增资本行为可分解为向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该分配的股息、红利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被投资方相当于从投资方取得分配的股息、红利3 500万,可享受免税待遇。与此同时,投资方增加对被投资方的投资成本3 500万元,转增资本后,实收资本增至4 7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仍为5 000万元,因此,转让价格5 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等于300万元(5 000-4 700),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75万(300*25%),投资企业的税后净利为3 725万元(5 000-1 200-75)。
(四)投资企业制定撤资方案
这种方案的制定,就是指投资企业直接从被投资企业中撤资,如果投资方收回5 000万元,相应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以及各项目就会减少一定的比例。如果把投资方收回的5 000万元进行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将投资成本的3 800万元收回。第二个部分是根据股东利息所得,金额上要与投资企业一共累计未分配利润,以及累计盈余中该股所占股东比例计算的部分相同,也就是1 200万元。第三部分是企业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在金额上也要与剩余资产扣除利息所得,以及投资成本的差额相同,也就是:5 000-3 800-1200=0。
总而言之,对于投资方来说,采用企业撤资方案时会直观地发现,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是零,在税后净剩利润为3 800万元(5 000-1 200)。与此同时,要注意在实务中,由于国家制定的《公司法》对企业撤资有严格的规定与限制,进而企业撤资会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所以用撤资方案的情况也比较少。
二、税负差异分析
在本例分析的前三种方案中,企业所得税分别为:950万元、125万元、75万元税负依次减少。究其原因,第一种方案中,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所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第二种方案中,只有未分配利润享受到了免税待遇,而盈余公积所对应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第三种方案中,不仅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而且盈余公积中有200万元也享受到了免税待遇。可见,通过股权转让方案的选择,可充分利用免税政策,为股东节约税务成本。在低税务负担的情况下,更容易促使股权转让行为的完成。
三、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要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预付工程款问题
目前,大多数企业都将固定资产建设预付的工程款记入在“预付账款”的账户中,进而改变了原有只记入“在建工程”账户中的传统模式。采用“在建工程”记录可以直观、真实地反映工程的施工进度,但是这些预付的工程款是为构建固定资产而要支付的款项,如果这些工程款被支付掉,就很难收回了,所以它属于非流动性的资金占用。
(二)注意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余额的归属问题
由于待处理财产损溢不符合资产的定义标准,所以它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被列报。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可以得知,条例中对企业各种财产的损溢都有严格规定,要求企业财产损溢在期末前期必须查明问题出现的原因,并且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再在期末总结账目前将这些问题处理清楚,同时也要求该账户在年末总结账目时不能有余额。对于中期资产负债表来说,如果待处理资产损益账户还有余额,首先要按照相关条例的规定进行及时的处理,并且要在报表的附注中作出详细的说明。同时要注意,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的金额,与已经处理好的金额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才能再对其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一)股息、红利收入的征免税规定
该方面的税收政策遵循的原则是:若投资方为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若投资方为个人,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股息、红利收入有三个来源,一是以留存收益直接分红;二是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方式间接分红;三是清算性分红。
1.直接分红
即被投资企业将除法定盈余公积外的留存收益分红。其征免税的基本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股权持有环节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之所以免税,是因为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基础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税后收益,若不免税,会导致重复征税;个人投资者之所以纳税,是因为股息、红利虽来源于税后收益,但前一环节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并不是个人所得税,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2.间接分红
即被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该方式下企业投资者免税,个人投资者不免税。其征免税原理仍是直接分红的基本规定。间接分红的实质应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被投资企业先将留存收益向投资者分配,即直接分红;二是投资者将取得的上述股息红利再投资,进而增加注册资本。由于企业投资者在直接分红时是免税的,所以被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亦是免税的;同理,个人投资者在直接分红时不免税,被投资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仍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能用于直接分红,但其转增资本时,征免税的原理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相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分别强调了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和转增注册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也强调,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清算性分红
股权清算是指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出资。若投资者为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份额,视作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若投资者为个人,上述部分须计入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分为三部分,一是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二是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三是剩余部分,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上述公告可知,股权转让收入全部计入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投资者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份额。股权清算环节,由于个人所得税中的“股息红利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皆为20%,因此,上述公告对个人撤资或清算,未区分两个具体税目,一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所得的确定
无论是企业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款不得减去投资者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份额,上述两个份额一律视为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处理。
1.企业投资者确认股权转让
所得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个人投资者确认股权转让
所得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个人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应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筹划空间
上述股权转让所得税税收政策,对于企业投资者,其在股权持有环节和清算环节从被投资企业直接分红、以转增资本方式间接分红和清算性分红免税,减少了税收负担;其在股权转让环节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份额,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企业投资者转让股权,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将应税所得转化成免税所得,将股权转让收益中相当于股息、红利的部分转化为股权持有收益和股权清算收益。对于个人投资者,上述环节无免税规定,不存在税收筹划空间。
二、股权转让
所得税纳税筹划假定股东甲以450万元货币资金和股东乙投资成立了联营公司华胜公司,股东甲占有华胜公司30%的股权。后因股东甲经营策略调整,终止了对华胜公司的投资。终止投资时,华胜公司资产总额5000万元,负债总额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40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中,实收资本15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是1200万元。
(一)股东甲是居民企业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存在四种终止投资的方法,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四种终止投资的方案是:
1.按普通方法直接转让股权
根据前述规定,股权转让环节,无论是企业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转让价款不得减去投资者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份额。企业股东甲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87.5万元。该种方法下,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
2.以直接分红方式避税
即先分配再转让股权华胜公司先将15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企业股东甲收回450万元(1500×30%),然后以750万元价格转让股权。该方案实质是将45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益转化为股权持有收益,分配的450万元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东甲最终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较普通转让方式节税112.5万元。本方案中,企业股东甲享有的华胜公司未分配利润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享有的盈余公积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
3.以间接分红方式避税
即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华胜公司先用625万元盈余公积和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之后企业股东甲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该方案的实质是将637.5万元股权转让收益转化为持有收益并增加股权计税成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例中的“盈余公积”属于《公司法》中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由于法定盈余公积不能用于直接分红,所以,本方案采取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同时转增资本的方式。华胜公司实收资本为1500万元,盈余公积最多只能转增资本625万元(1000-1500×25%)。企业股东甲享有的部分为:(1500+625)×30%=637.5(万元)。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13万元,较普通转让方式节税159.37万元。本方案中,企业股东甲享有的华胜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全部及盈余公积的对应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
4.以清算分红方式避税
即撤资方案企业股东甲从华胜公司撤资,直接收回货币资金1200万元。其股权转让收益750万元转化成清算环节股息性质的所得。该方案中,投资收回450万元,股息性质所得为:(1000+1500)×30%=750(万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0,企业股东甲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较普通转让方式节税187.5万元。企业股东甲享有的华胜公司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全部享受免税待遇。
(二)股东甲是居民自然人
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筹划由于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无免税规定,因此,其终止投资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亦不存在纳税筹划空间。
三、企业重组中股权收购业务的避税思路
企业重组中的股权收购属于特殊的股权转让。股权收购支付方式分为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若采用股权支付方式,在收购企业支付的是其控股企业股权的情况下,股权收购行为中又包含了股权互换的行为,使股权收购行为产生了两个股权转让主体和两个股权受让主体。尽管如此,其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如前所述,原理是相同的。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不同税务处理方式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为: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股权支付方式下,如果收购企业支付的是其控股企业的股权,重组双方皆涉及到股权转让交易。收购企业转让了被支付的股权,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转让了被收购的股权。收购方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都要就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非股权支付方式下,仅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转让了股权,就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避税操作同前述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原理相同。重组之前,拟转让股权的一方应采用直接分红、间接分红等方式减少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以降低拟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及应税所得,才能取得较好的避税效果。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关键词】企业 融资 比较 选择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融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潜力,也是企业经济增长最持久的源泉。现在我国大部分比较成功的电力产品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运作,企业的产品已基本趋于完善,也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树立了企业的品牌效应,而且企业自有技术开发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也已达到了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同时,由于企业尚未达到规模经济,而销售利润已达到了边际利润目标,为了进一步降低产品成本、加强市场营销和服务能力,企业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来扩大生产规模,形成产品的产业化,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所开发生产的产品的营销和服务中,建立一条高效、低成本的市场销售和服务体系。但长期以来,由于受企业性质的影响,企业的融资结构过于单一,除了自有资金外,主要靠银行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这种资金结构已经不适应企业在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所以如何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进行融资运作,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是目前企业需要考虑和解决的最大问题。
一、当前企业融资的途径
1、政策性融资途径分析
政府各项基金的申报每年都提供,而且在企业需要政府的贴息贷款时,企业可以随时申请贷款,具有很大的机动性和方便程度。但是,政府支持的资金都是有限的,各种基金对技术项目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左右,贴息贷款的最高限额也局限于200万元以下,期限一般在1―3年。所以因其融资的金额太低,只能作为某某公司的辅助融资方案。
2、债权融资途径分析
企业所需资金除自有资金外采用银行短期贷款来解决。银行融资中,在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中,更注意资金风险的大小。银行审查的重点是物质抵押的保证与财务分析,传统的评估方法是企业是否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强调企业信誉和银行资产的安全。银行采用贷款形式,投入的是借贷资金,以利息收入为主,一般情况下,只关心投资的收回和利息所得。某某公司已成立近十年,企业的技术、产品市场、管理等方面都比较成熟,有着良好的“AAA”级信用关系,除部分土地外,企业厂房、房屋、设备等并未进行抵押,所以企业具备在银行贷款的条件。而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表明,企业总资产为3500万元,总负债为1158万元,其中长期负债总额为678万元,短期负债总额为零,资产负债率为33%,未达到一般企业经营的警戒线,且企业近几年现金流量表显示现金流状况良好,具备从银行筹措贷款的能力。
3、股权融资途径分析
企业所需资金以股权出让、增资扩股等各种利用股本方式来吸引直接投资者进行的融资。在企业的资金结构中,权益资金与债务资金的比例是资金结构中最重要的比例关系。由于企业长期债务总额偏大,短期债务偿还有时限要求,而目前企业的权益资金为零,要选择在一定条件下使企业综合资金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的资金结构,股权融资将成为某某公司需主要考虑的融资渠道。某某公司的主要融资项目为新建待建项目,效益明显,可引入创业投资。在股权融资中,除投资风险外,投资方主要考虑的是它的投资回报率,根据美国权益投资回报数据,一般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7%左右,而据本文前面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显示,企业待建项目内收益率可达30.06%,年利税率45.65%,远远高于一般风险或创业投资回报率,据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4、项目融资途径分析
当前BOT项目融资有利于加速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有利于突破企业单一的融资模式,在无法采用其他融资方式的情况下,采用项目融资是解决企业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有效方式。但由于政府行为的影响和现行法规、政策的限制,BOT融资项目的范围仅限于公路、桥梁、电厂等各种基础设施建设,中小企业项目的BOT融资没有得到政府支持。同时从我国项目融资的现状来看,对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行BOT项目融资在法律体系中还缺乏专门立法,由于法律对民营中小企业的BOT融资的性质、范围和管理未作出特别规定,使BOT融资所涉及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争议,将很难解决投资方和融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果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投资协议、参股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等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文件来替代、调整并允许中小企业采用BOT项目融资,则该融资方案具有可行性。
5、上市融资途径分析
目前企业尚未能达到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上市条件对企业的历史、净资产及最低赢利方面的严格要求,企业很难进入主板市场进行IPO融资。如果利用壳资源来进行上市融资,其融资成本有三大块:取得壳企业控股权的成本、对壳企业注入优质资本的成本、对“壳”企业进行重新运作的成本。除了考虑上述成本外,由于我国普遍存在上市企业财务报表的粉饰现象,还存在信息不对称,壳企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存在相当的不明事项等问题,因此在买壳时,还应充分考虑壳资源的风险。企业决策层在决定买壳上市之前,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全面考虑,权衡利弊,从战略制定到实施都应有周密的计划与充分的准备。
二、企业融资方案的设计
通过对融资方案融资途径可行性和融资资金结构的分析,结合企业融资项目的特点、企业融资原则、融资现状、企业所处的融资环境等,初步设计企业的融资方案为以下几点。
1、银行贷款
企业待建项目所需资金除自有资金外全部采用银行贷款来解决,企业以往的融资都是利用银行贷款而得到,由于企业有着良好的资信状况,银行的信用等级是AAA级,加上本项目有着良好的盈利性,所以比较容易得到银行贷款;同时企业还能提供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所以,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企业的待建项目的融资可采取银行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等方式来进行融资。
2、私募股权融资
企业所需资金除自有资金外全部以股权出让、增资扩股等方式来进行股权融资。因企业融资项目融资风险较低、投资回报率高,完全可吸引各种私募资本进行投资。
3、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租金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由于融资租赁兼具融物、融资的属性,以“融物”的形式达到了“融资”的特点,打破了传统信贷和商业信用的固有模式。租赁公司通过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解决了承租人的设备投资资金不足问题,因而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替代形式。融资租赁能使承租人迅速获得所需资产,比其他融资方式更易形成生产能力,并保存承租企业的举债能力。融资租赁不列作承租企业负债的增加,不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不会直接影响承租企业的借款能力。另外,承租企业不必承担设备过时的风险,而且租金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可享受税收利益。电力行业融资租赁的市场较大,一些大的电力项目中可能有很多小项目可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目前我国电力企业中不少设备因陈旧、技术落后需要更新改造和升级换代,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资金不足的企业添置设备。同时也可以建立电力产业投资基金进行融资。投资基金是一种大众化的信托投资工具,它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发起人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将大众手中的零散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管理和运作,并由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充当所募集资金的信托人或保管人。基金经理人把基金资产投向不同的标的,投向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就成为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对未上市企业直接提供资本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和监督。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电力产业投资基金的建立时机己经成熟。电力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专业化操作,可做到分散投资风险,节约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使中小投资者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既可满足电力项目对资金量的需求,也可满足投资者投资电力项目的愿望。
4、综合融资方案
综合融资方案即企业所需资金分别采用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银行贷款的效率最高,只要达到贷款的条件,可以很快得到资金,但得到的资金数量不一定能达到企业的融资规模需求,融资后对企业资金结构也会有很大影响。目前国际经济形势整体较弱,这势必影响到私募资本市场,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同时,私募股权融资用时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为使企业项目及时顺利地进行,可根据对经济形势和企业自身的研究来决定融资渠道,考虑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方案。
5、融资方案的优选
根据以上对融资项目的科学的、全面的、具体的分析,某某公司优选的最终组合融资结构方案应为:项目建设总计需资金2300万元,其中债权融资900万元,占比39%;股权融资600万元,占比26%;已投入资金及无形资产等内源融资800万元,占比35%,即外源融资65%,内源融资35%。某某公司以债权融资为主,其融资操作不仅简便可行,而且有利于保持企业的控制权,融资成本较低,但企业负债经营具有杠杆效应,一旦市场行情变差或企业经营出现不善,由于债息的支付是无论企业盈亏都必须按时支付的,因此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使处于困境的企业经营更加困难。相对来说,股权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财务风险小但付出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所以,三种融资方案中组合融资方案资金成本最小、风险最低、资金结构最佳,是最优的融资方案。
三、结束语
企业融资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初步确定目标、准备必要的文件、合作谈判、签署文件等。在实际融资过程中,选择何种融资方式都是企业决策者必须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的,需要深入细致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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