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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3、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4、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5、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6、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由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7、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8、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9、学生在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有的学生偷懒,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不满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无力。要不逆来顺受,要不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事后诸葛亮
找份工作不容易,找份好工作更不容易,于是你也许会草草“就范”,让那些忽略的细节扰乱你进入职场后的心情。且听此地事后诸葛亮,帮你防范可能对你的伤害。
现象一:工资大缩水。
很多学生在进单位后实际拿到的工资与协议书上写好的工资数额相比大大缩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关费用。有的学生大呼上当,一气之下想跳槽,但又因为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上的违约金压力而犹豫不决。其实在签就业协议前与用人单位充分的沟通,则完全可以避免了这样的烦恼。
肠易激综合征为常见的肠道功能性疾病,临床并不少见,但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尚无特效药物,多予对症处理。笔者用中药参苓白术散合痛泻要方治疗成人肠易激综合征患者64例,疗效较满意,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128例均来自我院2004年1月~2006年12月的门诊及住院病人,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64例,男40例,女24例,年龄19~65岁,平均41岁,其中青壮年占62.4%,病程2个月~12年,平均7.5年。对照组64例,男42例,女22例,年龄21~64岁,平均42岁,其中青壮年占63%,病程3~11年,平均7.2年。
128例均严格按照1999年修订的罗马Ⅱ标准[1],①在过去的12个月内至少有12周(可以呈非连续性)存在腹部不适或腹痛,并伴有以下至少2项:1)症状在排便后缓解;2)症状发生伴随大便次数的改变;3)症状发生伴随大便性状的改变。②下列状况可协助诊断:1)大便次数异常(每天3次以上或每周3次以下);2)大便性状异常(大便稀烂或硬结);3)排便过程异常(排便费力、急迫、排便不尽感);4)黏液便;5)腹部胀气或腹胀感。
两组病例均行大便常规检查、大便培养、隐血试验、钡灌肠及纤维结肠镜检查。治疗组36例、对照组24例大便常规检查见有少许白细胞及透明胶冻样黏液,均排除阿米巴滋养体、血吸虫卵和其它原虫卵;大便隐血试验全部呈阴性,排除溃疡性结肠炎等疾病;大便培养无菌生长,排除菌痢;治疗组32例、对照组26例X线钡灌肠检查见肠运动加速,并见结肠袋加深有激惹征象;纤维结肠镜检查中治疗组32例、对照组36例肠黏膜基本正常,少数病例仅见肠黏膜轻度充血、水肿,排除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128例均有持续性或(及)反复发作性腹泻,1天3~6次不等,大便中有少至中等量黏液。治疗组中腹泻与便秘交替出现20例,单纯性腹泻44例;腹泻伴腹痛50例(部位以脐周及左下腹为多见),无痛性腹泻14例;64例中有36例伴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症状,如心悸、潮热、多汗、焦虑、抑郁、失眠等。对照组中腹泻与便秘交替18例,单纯性腹泻46例,腹泻伴腹痛28例(部位以脐周及左下腹为多见),无痛性腹泻3例,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30例。两组症状病情具可比性。
2 治疗方法
治疗组以参苓白术散合痛泻要方加减,组方:党参、白术、茯苓、陈皮、防风各10g,白芍20g,炒扁豆、淮山药各15g,甘草6g。腹痛甚重用白芍30g,元胡10g;大便夹黏冻加黄连3g,木香10g;五更泄泻、畏寒肢冷加制附片(先煎)10g,淡干姜8g;久泻滑脱不禁加煨诃子、乌梅各10g,升麻6g;失眠多梦加合欢花、酸枣仁各10g;便秘重用生白术40g以上,并加郁李仁、火麻仁各20g。1天1剂,水煎取汁400ml,早晚2次分服。对照组予复方地芬诺酯片50mg,1天3次,口服;谷维素20mg,1天3次,口服。
3 治疗结果
3.1 疗效标准 显效:临床症状消失,大便1天1次或2次,无黏液,稳定半年以上;好转:临床症状基本消失或明显好转,大便基本正常或次数比治疗前明显减少,或偶有黏液;无效:症状及大便次数无明显改善。
3.2 结 果 治疗组疗程22~63天,平均42.5天;对照组疗程16~78天,平均47天。治疗组64例中显效42例,好转18例,无效4例,总有效率94.8%;对照组64例中显效30例,好转23例,无效11例,总有效率82.8%。两组疗效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对照组中原16例腹泻与便秘交替者,出现便秘加重,原16例无痛性腹泻中有4例出现便秘,并伴腹胀、腹痛;出现眩晕3例,心悸加重8例。对照组不良反应发生率达68%。治疗组均未出现上述不良反应。
4 讨 论
肠易激综合征是以肠功能紊乱为主的全身性功能失调之疾病[2],以腹痛、腹泻、黏液便或便秘与腹泻交替发作为临床特点,本质上与神经调节紊乱有关,所以诊断时应该严格掌握标准,应排除结肠器质性疾病,如菌痢、慢性血吸虫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
肠易激综合征的治疗,西医主要为对症处理、解痉止痛、抑制或者增强肠蠕动以及使用调节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药物,虽具有一定的疗效,但远期疗效不稳定,且副反应较大。
肠易激综合征属中医“泄泻”范畴,吴鹤皋云:“泻责之于脾,痛责之于肝,肝责之实,脾责之虚。脾虚肝实故令痛泻”。可见肝脾失调是本病的主要病机,故采用抑木扶土法,方选参苓白术散合痛泻要方,方中重用白芍养血柔肝,防风散肝舒脾,陈皮理气醒脾,白术燥湿健脾,党参、茯苓、淮山药、扁豆健脾渗湿。诸药配伍,抑肝木、扶脾土,俾痛止、泻除,紊乱之肠功能得以恢复。药理研究认为,白芍、陈皮、防风、白术、甘草等有调节植物神经及镇痛解痉等功能。临床实践证实参苓白术散合痛泻要方乃为治疗肠易激综合征的较好方剂,且不存在西药治疗的不良反应,值得提倡。但疗程较长,病人依从性差,有待进一步改进。
参考文献
那么,“三方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是否可以等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等问题,需要HR在实操中有正确的把握,方能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案例一:签了三方协议后,可以反悔么
上海某公司因为某项目执行缺员,便于2016年4月校招时与学生小洪签订了《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下称三方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1)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或经体检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标准的;(2)“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所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该学生将于2016年6月底毕业,但是,2016年5月,该项目因故终止,因而公司将不再有岗位安排给小洪,公司准备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小洪提出解除三方协议。
在咨询了法律顾问后,该公司得知这种做法存在风险。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但是,三方协议签订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管辖,属于《民法》的管辖范畴。因而,协议的解除也应按照平等协商原则,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约定。所以,项目终止不属于三方协议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的条件之一,因而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除协议,强行解约将构成违约行为。如果违约,不仅会损害毕业生的利益,而且还需要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向小洪支付5000元违约金。于是,公司和小洪对解除事项进行了沟通,协商解除了该协议。
用人单位在决定录用一名毕业生前,往往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一旦在实际招用或签约过程中出现变化,比如任何一方的违约都会导致整个录用工作成为徒劳。所以,用人单位不要凭一时冲动,随意和毕业生签下三方就业协议,否则,一旦发现决策失误需要解除三方协议,就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
同时,用人单位的这种解约行为,也会给毕业生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有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后又反悔,觉得自己愿意按照协议规定给毕业生支付了违约金,非常仁至义尽,殊不知这一补偿根本弥补不了毕业生的损失,一来毕业生错过了就业的最佳时机,二来有些毕业生还可能因此直接影响落户。比如被招行“劝退”的毕业生,一旦不能在毕业前入职,将直接影响到其在沪落户申请。
三方就业协议作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谈判期间对于未来建立劳动关系的预先规划,签署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对另一方有一定的合理期待,也将为该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履行提前做出准备,因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署时都应当谨慎对待,一旦确定,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都应当依约履行,不应辜负对方的信赖。
案例二:就业协议可以取代劳动合同么
2014年3月,在校生小李和某物流公司、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小李在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做好接收工作。7月份小李毕业后,前往该公司报到。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李以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肯,于是小李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辩称,双方之前已经签订过三方协议书,该协议书上已经对工资、岗位、工作时间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所必需的基本内容,因此无需再重复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三方就业协议的作用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就业协议即自动失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三方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小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很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于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都很模糊,经常将两者混淆,导致双方在入职签约的阶段出现不规范的操作,从而导致劳动纠纷的发生,案例中的物流公司就是在这个问题上栽了跟头。三方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但三方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的特别保护。而劳动合同,是已经签订过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其到用人单位正式报到后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三方就业协议约定条款,订立的约定双方之后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并生效,三方协议就相应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因而,三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份完全不同的书面协议,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不能混同,也不能相互替代。
案例三:违反服务期约定需付违约金么
2014年4月,上海某科技公司、陈某和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了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该公司聘用陈某初次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服务期三年,试用期六个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6月,陈某到公司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2015年3月,陈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该公司以陈某违反了三方就业协议中的服务期规定为由,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出具收据。后陈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违约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和陈某的违约金约定是基于三方就业协议的约定,而三方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就自动生效了,因而,该公司和陈某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法律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有明确的限制,陈某辞职不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或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因而该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应予返还。
【关键词】大学生毕业;就业;试工期
近年来,随着高校持续不断扩招,在校大学生数量急剧增加,导致用人单位对于用工学历要求不断提高,大学生就业竞争日益激烈,加之大学生自身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极其淡薄,加上社会经验欠缺,从而导致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何防范这类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大学生在校期间所接触的规则相对简单明了,比如:本学期课程会在学期之初公布,必修选修一目了然,能够非常直观的了解并知晓本学期的学习任务。又比如:学校内一些提示性或警告性的标语,也能准确的表达校内的一些规则。而社会上的规则纷乱复杂,并且并非都是清楚明了。单纯的大学生要想在社会课堂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那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只有了解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届毕业生在就业方面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是由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其作用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需要由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签署。学校签订三方协议主要起到一个见证作用,在学校的见证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虽然三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应届毕业生要了解和使用好三方协议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三方协议具有唯一性,即应届毕业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协议,有些应届毕业生为了能够得到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选择多家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三方协议,这样将直接导致就业冲突,在这种情况出现后,应当以第一份三方协议为准,其他三方协议与第一份三方协议冲突的无效,因此,应届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以一种审慎的态度来处理,不能急功近利,草草签订一份三方协议。
第二,三方协议时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限性,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自三方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应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如果应届毕业生选择在该用人单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应届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毕业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约定是对应届毕业生的最直接保护,用人单位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填写三方协议中关于违约金一项,这将直接导致如果用人单位违约,应届毕业生将得不到任何物质保护的后果,换句话讲,如果用人单位不想与应届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可以直接违约,并不承担任何后果,如果应届毕业生违约,用人单位将会在空白处填写违约金以制约应届毕业生进行就业选择,因此,应届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一个违约金数额,并填写在三方协议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还可以互相约定违约金,以应对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关于违约金的上限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地区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毕业生12月工资的总和,而上海则建议:金额不高于乙方(毕业生)月收入数,而在国内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这种情况下,则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
第四,充分合理利用好备注栏。目前在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中,有90%的以上的三方协议备注栏全是空白。在三方协议谈判过程中,大部分应届毕业生更关注的是工作期限、试工期限、薪金水平等是否能落实在书面上,而忽略了用人单位在三方协议谈判过程中口头的承诺,如各类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公积金、保险等。笔者建议应届毕业生应当将用人单位口头承诺各项待遇及附加福利明确写入备注栏,以备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据可查,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应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用人单位会应与应届毕业生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和名称也随之发生转变,变成“劳动者”。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例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其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笔者提醒应届毕业生以下几点:
第一,试用期时限问题。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试工期待遇问题。首先明确一点,试工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支付多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但具体数额应当按照三个“不低于”来约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劳动者工资。所谓的正常劳动,是指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并且没有请病假、事假等。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除了保险、福利等待遇之外,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或在试工期内拒绝支付工资的,我国《劳动合同法》也作了相关规定。即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第三,试用期辞职问题。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说明理由。这样极大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诸如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这种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法律不保护这种约定条律,因此这类约定都是无效约定。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鉴于:
甲方与丙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_____合同(合同编号_____以下简称《融资合同》),融资合同约定,丙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支付融资合同款项。
甲方需要乙方为其提供付费服务。乙方具备代付费用的合法资格,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代付费服务。
甲方在乙方开设结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 账号:______;
丙方在乙方开立接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 账号:______;
甲乙丙三方合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
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义务范围、方式及要求
1.1甲方委托乙方付费项目为甲方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中的项目款项。
1.2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因委托向丙方支付其他费用。
1.3甲方在每月_____日前,将下月融资合同项目款以转账或存款等方式存入结算账户。由于金额不足导致乙方未能依照合同支付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1.4甲方每月支付丙方人民币_____元,由乙方从结算账户中转账,划入丙方接受汇款账户。
1.5乙方每月_________日之前转账支付。
1.6甲乙丙三方同意通过乙方统一代付费平台,每月按时、足额支付融资合同项目费用,并及时结算、统一管理。
1.7甲乙丙三方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协同分析双方业务中的存在的问题,保证三方工作渠道畅通。
第二条 手续费及管理
2.1甲方共支付乙方手续费_________元。费用由甲方负责按月(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凭证。
2.2代付款等相应票价由乙方统一管理,但甲方有权调取核实。
2.3 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帐务、收据、金额相符,每月或(季度_)_____结清。
2.4每月结账后,甲方与乙方可以对帐,如有不符,由乙方进行核对,乙方将核对结果及错误原因传真至甲方处理。
2.5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由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6乙方每月将银行对帐单送交甲方进行月核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对乙方授权为不可撤消授权,自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乙(丙)方与甲方的《租赁(融资)合同》到期后终止。
3.2甲方保证结算账户有足额资金支付融资合同项目款,因金额不足造成乙方无法按时、足额支付的,甲方承担责任。
3.3凡涉及甲丙融资合同项目的费用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3.4由于甲方未及时足额汇款或转账到结算账户或因甲方与丙方双方变更融资合同金额未及时通知乙方等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3.5甲方有权对乙方支付费用进行核实,乙方应予以配合。
3.6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客户接受汇款账户的准确性,如由于账户有误导致产生纠纷,应由甲方负责。
3.7非乙方原因产生的丙方与甲方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在甲方结算账户拥有足额资金的情况下,乙方按时转账融资合同项目款,划入丙方接受汇款账户。
4.2乙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前转账支付。
4.3乙方每月转账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大写______)元。
4.4乙方付款后_____日内,需向甲方提供付款凭证,付款时间以付款通知发出时间为准;
4.5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丙方提供付费情况、帐户余额,配合甲丙方相应工作。
4.6乙方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章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甲丙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7乙方应确保甲方有关业务的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单位(法律规定的除外)或个人泄露,否则引起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8因甲方账户资金不足导致乙方未依照约定转账付款项的,乙方不负相关法律责任。
4.9除约定的付款责任外,乙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五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每月款项,在乙方未依照约定支付时,也有权要求甲方支付。
第六条 保密
6.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7.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____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____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丙三方应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2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将甲方结算账户中款项划拨给丙方,甲方有权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乙方在____日内将融资合同款项划入丙方接受汇款账户。乙方不予履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8.3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支付手续费,逾期未付时,乙方应以书面的形式要求甲方在____日内支付手续费,书面通知送达____日后,甲方仍未支付应按银行同等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天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 通知
10.1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
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
(3)以图文传真发送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受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第十一条 争议和解决
11.1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提讼。
第十二条 其它
12.1三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金融机构,有权以自身名义,权利和权限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以自身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12.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间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时而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
12.3未经三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2.4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
13.1本协议一式____份,正副本各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正副本执____份,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13.2本协议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或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或签字)
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