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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和融资资金,是指以政府性国有资产做抵押或其它特许权做质押,由某一法人受政府的委托代表政府,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或上级政府向下级安排的用于重点工程的专项资金,并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定进行工程项目的投资。具体包括:银行贷款、非银行机构的信托贷款、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重点工程拨(转贷)款、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工程项目拨款等。
第三条融资机构是工程投资项目的法人机构,对工程项目负全面责任。工程指挥部是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的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工前的征地、拆迁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及工程施工中进度、工程量、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融资机构的融资方式、额度、期限、抵(质)押物、利率必须经县政府批准。融资机构应尽可能的节约和降低融资成本,对融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环评可研、抵押物评估、审批等费用,按照最低价为原则,经县政府批准后,在投资的项目中据实列支,对其它费用按融资额度的千分之一的标准使用,并在投资项目中列支,如遇特殊情况超过控制数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资金调度与核算。
项目资金实行归口管理。上级拨入的资金由财政按项目设立专户进行管理;银行贷款或社会融资由项目法人(融资单位)分项目在贷款银行设立专户。项目资金实行政府统一调度。上级拨入的项目资金纳入到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县财政根据县政府的抄告拨付;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由部门实施的重点工程,由部门向政府提出拨款请示,由政府抄告拨付;银行贷款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法人填制相应的审批表后,经部门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支付。各工程项目按投资总额设立一定额度的零星支付资金,用于一次性单笔、次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应急支出,项目法人根据当年县政府的投资额度掌握使用;当年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内的控制数为10万元,当年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控制数为20万元,零星支付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工程项目归口项目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工程指挥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设立银行专户,不进行会计核算。项目法人要按照“三个一”的要求进行帐务的设置,即一个项目、一个银行专户、一个帐套的模式进行核算,保证每个项目资金的脉络清晰。各项目之间如需拆借资金,必须由县政府统一进行调配。
第六条实行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额度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要在工程可研和设计完成后,依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的概算、预算,并制定分年实施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和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法人要根据施工期限和资金筹措情况,制订出当年的投资额度和资金来源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项目法人根据年度投资额度制订出分月的投资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分项目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额度建立台帐,做好年度的额度核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整工作量或者追加工程预算时,项目法人应提供相关的依据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资金的拨(支)付。总的要求是:依照月度计划,根据工程的进度,经过部门的审核,报经县政府批准给予拨(支)付。考虑到工程施工的履约保证,每次只按进度的70%给予拨(支)付。五项费用的审批程序如下:
工程管理费用,主要指材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打印复印费、出差考察费、办公场所租赁费等,由工程指挥部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县重点工程办公经费核拨审批表》,报县政府批准后,每年按每个工程指挥部5万元的标准拨给。工程前期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办证费用、勘探费、招标费、规划费用、图纸设计费、图审费等,由工程指挥部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县重点工程前期费用核拨审批表》,经县建设局、财政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费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和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由工程指挥部会同国土部门对用地进行实地丈量,确定征地补偿费用的总额度,填写《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资金核拨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经县国土局、建设局和财政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项目法人或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额度拨给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依照合同和被征地户收据及时补偿到户。
拆迁费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规划,工程指挥部会同国土部门或房管部门对拆迁户进行实地丈量,并依照县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框算拆迁补偿的额度,填写《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核拨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经县国土局或房管局、建设局、财政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项目法人或财政分次或一次拨付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依照拆迁合同、拆迁进度、拆迁验收证明及收据直接拨付到个人。工程建设费用,施工单位凭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进度审核意见向工程指挥部提出用款申请,工程指挥部核实后,填写《县重点工程建设费用核拨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连同建设、财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资金支付方式。
财政拨款投资的工程项目,除第七条提供县政府批准的审批表外,由县政府下发抄告到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抄告,项目法人提供相关依据后,由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到工程施工方,或通过授权支付的方式(指办公、前期费用)拨付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贷款投资的项目,根据政府的审批意见直接给予支付。
第九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建设费用已按70%给予了支付,剩余部分待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后,由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十条工程项目按不低于工程决算价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分期支付给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期满后结算。
第十一条资金监督。
第一条:
1.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编制依据: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宾馆及全体员工.
第二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班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班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宾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六条: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公司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组织管理公司义务消防队.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尊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部位由保卫巡逻人员每小时一次巡查,重点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2.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4.安全疏散指5.示标6.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8.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10.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五章火险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三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保卫科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六章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宾馆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宾馆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
3.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4.灭火预案.
第七章奖惩
第十六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月奖,风险金,年终考核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消防安全分项制度条款予以罚款,警告,降职,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保卫科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附消防安全分项制度:
1.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逻制度.
3.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险隐患立案,销案制度.
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6.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8.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建和谐校园。
二、工作目标
经过整治,普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学校、幼儿园各种安全体系,充实完善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各类设施的安全隐患得以消除;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明显改善;恶性刑事案件得以有效遏制;师生安全意识的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明显下降;全社会对中小学生及幼儿园的安全保护程度明显提高,努力把每所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成为平安、卫生、文明、和谐的校园,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机构,制定方案(11月21日—11月23日)。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决定成立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办公室主任由担任,负责收集整理全区学校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情况,指导协调全区学校专项整治行动。
(二)统一部署,分头行动(11月24日—12月10日)。
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在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着重就以下四项重点工作尽快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并在12月10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1、大力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行动。由区政法委牵头、公安分局、文广局、卫生局、执法分局、工商分局、城建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安管局、教体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学校周边的治安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校园周边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进行全面整治,依法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的非法网吧、书摊、小卖部、歌舞厅、游戏厅、录像厅、流动饮食摊点等场所,使校园周边环境有明显改善。
2、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隐患。由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对区属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排查整改。要对查出的每一处安全隐患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政府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监察部门要专门组织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3、区幼儿园综合审批工作小组、桃花镇、各街办要加强对民办小学、幼儿园的安全排查整改、督查,就无证幼儿园进行坚决查处和取缔。
4、严肃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由公安分局组织实施。要把侦破、查处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对已经发生、尚未侦破的侵害校园和伤害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集中力量、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对破获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从重从快判决。对影响恶劣、社会反应强烈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5、各部门将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排查情况于12月10日汇总上报到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全面整改,督促检查(12月11日—12月20日)。
要将整改贯穿于整个专项整治行动的全过程,边查边改,通过整改达到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区直各有关单位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工作薄弱环节,要提出具体整改办法。凡是学校能够自己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学校整改有困难的,要向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由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及时检查和督促整改落实情况。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时间表和相关责任人,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整改完成情况于12月15日前汇总上报至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活动,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教育工作,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需求,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真正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确保此次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
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第九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第二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中防商街是位于青岛三大商圈之一的李村商圈核心的综合性地下步行商业街,由北京的中防地下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倾力打造,东起京口路,西至峰山路――书院路地下,全长560米, 是一个集购物、休闲、娱乐等为一体的大型时尚购物中心商业街。
中防商街的建立,不仅满足了当前市场大众高标准的购物理念,更是符合经商者们高层次的投资商机,中防地下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专业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前青岛商业街的特点,科学合理的利用地下空间,规划了商业构架,形成了较为成熟完善的地下街商业业态,整个商业街的分类,让人们真正做到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购物,为人们提供休息娱乐的场所。并且是青岛唯一一个与地铁中转站相连的地下商业街,成为青岛标志性商业街。
二、中防商街消防管理需求分析
(一)烟气危害大
中防商街失火与地面商业街失火情况完全不同。地上商业街一般都设有门窗,着火时可以开启门窗,进行排烟和散热。而中防商街是通过挖掘的方式而获得的商业街空间,构筑物的外部由岩石、土壤包围着,只有内部空间,不存在外部空间,没有门窗与外部大气连通,只有与地面连接的出入口或者采光天窗才有排烟散热的通道,即便如此,通风条件仍不如地面商业街。由于对流差,因而排烟散热也不如地面商业街,自然排烟与进风条件差,即使小火灾也会产生大量的烟和有毒气体。
火灾烟气会使地下街室内能见度下降,加上烟气中有些气体对人的眼睛有强烈刺激作用,如 HCl、NH3、SO2、Cl2等等,使人睁不开眼睛,从而使人们在疏散过程中的行进速度大大降低。火灾时,特别是轰然出现以后,火焰和烟气冲出地面,浓烟滚滚、烈火熊熊,使人感到十分恐怖;人们往往惊惶失措,乱作一团,影响了人们的迅速疏散,其危害也是相当大的。
(二)高温高热危害大
中防商街火灾时热烟很难排出,散热缓慢,内部空间温度上升快。研究表明,中防商街比地上商业街较易出现“轰燃”现象,且出现时间较早。高温高热对人体危害很大。地下街火灾温度上升到 800℃以上的时间很短,由于火焰本身或火焰产生的高温,能把人烧死、烧伤。这是因为人体在火焰的燎烤下,使心脏跳动加速,同时出汗增多,人很快就产生疲劳脱水的现象,当热的强度超过人体不能承受的界限时,人就会很快死亡。另外,由于血管受破坏,从而导致血液系统破坏,人也会很快死亡。
(三)不合格内部装修的危害
商业地下街由于人员相对集中,商业气氛较浓,很多商家往往忽视防火规范的要求,片面追求装修的多样化和高标准,一些高分子可燃材料大量用于地下商业街。例如,在营业性房间上部安装木结构吊顶;在墙面上安装木龙骨,再钉胶合板,胶合板表面铺设金丝绒布,木质龙骨内,有填充所需的纤维吸声材料等,给中防商街商业街的火灾安全性带来了诸多火灾隐患。
商业街防火设计有一条重要原则,即商业街一旦起火,要设法延长火灾初期阶段的时间,以便有比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人员、物资的疏散。中防商街如果大量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就会造成轰燃过早出现,使火灾转入旺盛期,那么人员、物资的疏散便难以实施,同时也给火灾的扑救工作造成更大的困难。
三、中防商街消防应急方案
(一)组织机构
商场成立消防应急指挥部,下设灭火、通讯、疏散、救护四个职能小组(组织机构和人员名单)
(二)主要职责
(1)消防应急指挥部:平时指导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战时指挥协调各职能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迅速果断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协调配合到达火场的公安消防队开展各项灭火救援行动;配合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其它有关工作。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场情况,熟练应用各类灭火器材和工具,正确实施灭火工作。
(3)通讯联络组:及时实施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细则,迅速报告119接警中心,准确反映情况,并派人接车。开启广播,告知火灾信息;进行通讯联络并及时反馈信息,传达上级命令,了解火场的信息、,上传下达,保证通讯顺畅有序。
(4)疏散引导组:负责组织火灾区域的人员从安全通道和安全门迅速撤离火场。
(5)安全防护救护组: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并对火场中出现的各种需求及时解决。
(6)机动组:根据灭火、通讯、疏散等各组工作进展情况,提供相应保障,或适时增援。
(三)灭火战斗力量形成流程
1、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形成:
(1)任何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呼喊附近员工参与灭火救援;
(2)火灾现场或附近区域的工作人员(包括失火楼层的服务员、安保人员、巡查人员、管理人员等)应立即赶往失火地点,自发组成志愿消防队即“灭火救援第一战斗力”,哪里发生火灾,就在哪里形成第一战斗力量,开展初期火灾的报警、扑救和人员疏散。
2、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形成:
(1)消防控制中心(或消防值班室)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按照《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处置,在确认火警后,应立即通知本单位专兼职消防队员向起火部位集结开展灭火和救援工作,并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报告单位值班领导。
(2)本单位专兼职消防队员接到火警通知后,应迅速向火场集结,到场后组成“灭火救援第二战斗力”,接应志愿消防队(第一战斗力量)进行灭火救援。第二战斗力量应听从消防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灭火、通讯、疏散、救护等各个功能小组分工,积极开展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行动,第一战斗力量应协助第二战斗力量工作。
3、灭火第三战斗力量形成:
公安消防队到达现场后形成“灭火救援第三战斗力”。第二战斗力量应协助第三战斗力量工作。
(四)应急疏散组织措施与基本要求
1、疏散引导组在发生火灾时,先疏散被火势围困的顾客,其次再进行火势周围的物资疏散,同时要注意疏散人员自己的安全。疏散后的物资要放在不影响消防通道和远离火场的安全地点。
2、疏散引导人员时要不断用手势和喊话的方式引导稳定人员的J清绪,维护秩序。如:对周围惊惶失措的人喊“请往那边走,那里安全”,并正确指示疏散方位;或大声呼喊“请跟我走”,带领他们到达安全地带。
3、引导人员疏散应首先利用距着火部位最近的防烟楼梯,其次利用未被烟火侵袭的普通楼梯,或其它能够回到安全地点的途径,将人流按照快捷合理的疏散路线引导到场外。疏散引导组人员应逐层(逐个房间)检查,以防疏漏人员。
4、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应听从公安消防人员的指挥进行疏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