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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的试行,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和热烈讨论,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与延迟退休年龄究竟存在何种联系,两者是否等同,值得思考。因此,课题拟对上海市民对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制度的意愿及具体实施的情况开展社会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调查对象
1)从年龄上来讲,我们主要调查18-50岁的公民。处于此年龄段的公民对社会的贡献最大,创造的社会财富最多,对服务社会的责任更大。因此,在这个年龄段的公民对本次调查的意义最大。同时,为了使调查更加全面,得到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我们对各个年龄段的人群均进行了调查。
2)在地域上,我们主要调查地区为上海的松江区和长宁区。受到人力、物力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对上海所有地区进行全面的调查,我们选取了松江区和长宁区作为主要的调查区域。
二、调查方法
1)问卷法
通过问卷法,我们不仅能节约时间、经费和人力,而且使调查结果更容易量化,使我们对调查结果的处理与分析更加方便,提高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对松江区和长宁区等居民进行了详细的问卷调查,其中有效份数为506份,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
1.养老金申请/退休政策的现状。
2.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的人群偏好。
3.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居民的就业选择。
4.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与延迟退休年龄的关联分析。
5.居民对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的预期要求。
6.居民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的需求意愿。
2)访谈法
我们主要访谈的对象是松江区和长宁区的各个公司的在职人员、经理等, 访谈法使我们更加深入地去了解人们对该制度的真实意愿,提高了调查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调查过程
问卷设计:2010年11月-2010年12月。完成课题思路的框架设计,制定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的意愿调查问卷,编写详细的个案访谈提纲,确定个案访谈对象。
第一次调查:2010年12月-2011年02月。主要在松江区展开调查,对松江区各个不同的小区居民进行了约300份问卷调查,对松江区内公司内部人员进行了实地访谈。
第二次调查:2011年03月-2011年04月。主要对长宁区的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
数据处理:2011年04月-2011年07月。对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做调查总结。
撰写调查报告:2011年08月-2011年11月。撰写“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调查报告。
四、数据分析及调查总结
对调查得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发现在所有的被调查对象中有24.60%的选择延迟退休,75.40%的没有选择延迟退休。
对居民延迟退休的现状进行调查:
选择了延迟退休的居民中,有32.3%希望以后可以多领取养老金;24.7%的身体健康,以后可以继续工作;16.1%希望继续工作,保障生活质量;14.0%是企业的需求造成的;11.8%的希望自己能继续发挥余热;还有一些其他情况。
没有选择延迟退休的居民中,有33.9%的是想早点退休,领取养老金;29.0%是由于以前制度没有涉及;21.8%是因为身体情况不太好;8.9%是自己有意愿,但企业没有意向;6.5%的其他情况。
对调查得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发现在所有的被调查对象中有34.5%的愿意延迟退休,65.5%的不愿意延迟退休。
对居民对延迟退休的意愿进行调查:
愿意延迟退休的原因:12.7%的想继续奉献社会;21.9%的想让自己才干得带充分发挥;32.9%的认为延迟领取养老金等于延迟退休年龄,想自己多挣点钱;22.9%的认为自己身体健康,仍可继续工作;还有一部分其他情况。
不愿意延迟退休的原因:32.5%的想早点退休,领取养老金;28.0%的觉得占据了年轻人的岗位,就业更加困难;30.1%的认为可增加收入,保障生活水平。
关于延迟申领养老金对社会带来的损益问题:34.4%认为申领养老金等于延迟退休年龄,使部分群体获得利益,较不公平;26.0%认为减少了政府养老金缺口,却损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25.7%的认为有利于部分人才的有效利用;10.1%的认为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3.8%的属于其他情况(滋生官员腐败)。
在所有的被调查人中,有13.83%的基本内容都清楚;32.16%的没关注;14.43%的只是略知一二;39.13%的对此政策根本不了解。
居民对此试行意见的了解方式:57.71%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宣传;13.44%的通过小区居委会;16.21%的通过社保中心;12.65%的通过其他一些渠道。
关于对现行养老金制度的意见:33.4%希望提高养老保险水平;32.6%的希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25.9%的希望完善居家养老制度;7.3%的希望延长法定退休年龄。
五、总结
从得出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选择延迟退休的居民占得比例较少。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以前的制度没有涉及和身体状况不太乐观,还有部分是想早些领取养老金。但还是有部分居民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有强烈的意愿选择了延迟退休。由此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采取“柔性”延迟退休的必要性。
在居民对延迟退休的意愿调查中,有意愿延迟退休的是希望利用自己的才干在社会上继续发光发热。在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收入较低、工作难度比较消耗体力的居民想延迟退休来早点领取养老金,保障生活水平。还有延迟退休带来了年轻人就业的困难也不容忽视。
对于柔性延迟养老金带来的损益问题,大部分是对此制度有不满的趋势。此制度虽然弥补了养老金缺口,给部分人带来了收益,却损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认为此制度较不公平,还有可能带来官员腐败的问题等等。因此对于群众对此制度的意见也是我们接下来应该解决的问题。
对此制度的推广情况,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有很多居民对此制度了解甚少,了解渠道也主要是电视、网络等,了解的渠道比较少。
从整个调查来看,大部分居民还是都希望完善现今的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我们看到了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的必要性,此制度有利于部分人的才干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并且对养老金缺口的减少有很大的帮助。但我们更应该看到此制度会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年轻人就业问题更加严重;引起社会不满;可能带来官员腐败问题等等。养老金制度的推广情况也不太乐观。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对完善该制度有很大作用。
1.严格限制申请条件。通过我们的调查,可以看到很多居民反应这项制度会带来腐败现象,对大多数人不公平。我们可以对进行高科技研究的对国家科技进步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人才放宽限制,而对处在企业或政府较高职位却无所事事的人员进行严格的限制。这样,我们可以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而且使人才的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好处另外,对申请人数进行限制,减轻年轻人的就业负担。
1)首先考虑在国家研究所工作的高科技人员,条件满足对国家科技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工作业绩突出者优先,申请人员名单应由研究所经过严格审核。
2)根据对国家经济建设贡献的不同对企业的名额进行分配,企业内部也必须进行严格审核,以工作业绩突出,综合能力较强者优先。另外限制企业领导的人数,做到领导、职工人数均衡分配。
3)对延迟申请的年限进行限制。在考虑个人申请年限的情况下,根据个人才能的情况,来限制延迟申请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2.制度施行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将制度更大范围的推广。在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居民对此政策了解程度不深,了解渠道也很单一。我们应该将此政策尽快在居民生活中推广,推广渠道也应该增多,除了电视、网络等基本方式,我们可以通过企业、学校渠道来推广。由于该政策是对在职人员推行,所以企业、学校的推广使制度更有价值。此外,还可以通过户外广告、报纸等媒体使制度受到更大的关注。
1)电视、网络的传播。居民了解信息最基本的渠道是电视、网络,在制度的推广阶段,应继续加大在电视、网络渠道上的投资。
2)制度可以通过像企业、学校下发推广制度的文件,做到让企业、学校的每位职工都能更好地了解该制度,并开展有关该制度的培训会议,向职工传达有关制度的信息。
3)户外广告、报纸也是推广制度的重要渠道。报纸和户外广告对制度的推广起到辅助作用,让居民在业余休息的时间便能了解到该制度。
关键词:民事调解;申请执行;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23-02
一、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基本情况
通过调研发现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数占申请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和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迅速提升,且与案件调解率成正比,调解申请执行案件类型比较集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加大。
(一)案件类型比较集中
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案件多集中在涉及债权债务合同、侵权纠纷和劳动争议等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其中以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最多,其次是侵权纠纷和涉及婚姻家庭的财产类纠纷。
(二)执行难度相对加大
法院调解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应考虑到自己的履行能力,在协议生效后自觉履行,但从调研情况看,许多调解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义务人仍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和规避执行,从而使自己的诉讼利益最大化。另外,相比较判决案件,调解案件在诉讼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比较少,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更大。
(三)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风险加剧
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的心理预期比判决案件要高,特别是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法官、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已经做出较大让步,一旦不能自动履行难免会有情绪,在执行中常常会指责法院办案不力,甚至认为法院调解不当或调解有误,进而引起、申诉,使当事人之间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成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
二、民商事调解案件不能履行的影响
(一)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让步的产物。一般来说权利人之所以愿意让步、同意调解,是不希望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缩短办案周期,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但调解协议如果得不到自动履行,那么权利人在调解过程中所做出的让步,不仅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得到恢复,还将面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甚至在执行中有的权利人不得不再一次让步,显然这违背了权利人进行调解时的初衷,使权利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执行难问题不断涌现
民商事调解案件大量涌进执行程序,使原本就不堪重负的法院执行工作更加雪上加霜,使一直以来困扰着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从理论上讲,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表明双方实现合意最大化,义务人应当自动履行义务,不应有过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调解申请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比例升高,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升高,执行难度增大的“两高一难”现象。
(三)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书的制作只能代表“案结”,并不能代表“事了”。只有调解协议执行完毕,因纠纷而损害的社会关系才会真正得到平复,法院的工作才真正结束。调解案件从法律本意上来讲是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完成的行为,现在却由法院强制执行来完成,这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也是对法律确立调解制度一种歪曲,同时也助长了某些债务人利用法律规避义务的邪气。
(四)调解功能无法体现
调解案件与判决案件同样进入执行程序,使快捷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立法本意弱化,作为原告的一方以让步自身利益为代价达成调解协议,主要目的就是想尽快实现利益,但调解后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预期愿望没能实现,使当事人对法律丧失信心,造成对法官不应有的误解,执行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思想更加难以沟通,不利于案件的执行。
(五)涉诉压力进一步加剧
部分当事人因调解协议得不到及时履行,进而对法院、对法官产生不信任,甚至迁怒于法院和法官。当法院经过强制执行程序,仍然无法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时,不少当事人选择上访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法院涉诉的压力。
三、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原因分析
(一)当事人层面因素
部分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无视法律规定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挖空心思逃避债务,采取能逃则逃,能躲则躲,能赖则赖的消极态度抗拒执行。恶意调解,逃避债务,一些当事人把调解当作拖延债务履行,减轻债务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存有恶意,企图通过调解拖延时间使权利人放弃部分实体权利,更有甚者企图通过执行阶段的执行和解逼迫权利人进一步让渡权利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不良动机导致调解协议难以自动履行,同时也导致调解案件的权利人对法院意见加大,双方当事人矛盾加剧,执行难度增加的不利局面。此外,当事人无履行能力也是部分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
(二)机制上因素
当前调解率高低成为考核法院、法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调解原则也由原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变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重视调解并没有什么,但过分强调调解率,忽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这一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导致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过于强调调解的表面形式而忽视案件实际问题解决的现象,部分案件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矛盾并未真正化解,进而进入执行程序。另一方面,调解和执行工作衔接机制不顺畅也是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重要因素,审执分离使得司法工作在各个阶段更加专业化,规制了司法权的滥用,但审执过度分离而缺少衔接则影响了审判和执行的质量,受考评机制和业务量的影响,部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关注调解案件的履行问题,单纯为提高调解率而调解,导致调解质量不高,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增多。
(三)法官层面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受证据因素和考核目标的影响,部分法官为迅速提升案件调解率,规避办案风险,降低改判、发回重审率,在办案中存在“和稀泥”的现象,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匆忙主持调解,有的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结果造成了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满,调解申请执行率上升的现象。调解协议不完善,也是导致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原因之一。一方面,部分法官在调解协议的内容表述上不够清晰,致使当事人因履行问题发生分歧而申请执行;另一方面,多数调解书中确定的履行制约措施不足,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不高,致使当事人容易对生效的调解协议反悔,进而进入执行程序。
四、降低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调解原则,更新调解理念
在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需要进一步重申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强化对这一调解原则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依法调解、公正调解;要更新调解理念,树立案件调解率和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兼顾的调解理念,在案件调解过程住兼顾执行,能当庭履行的案件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不能当庭履行的案件要制定惩治失信的措施,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二)健全考评机制,细化调解结案考核标准
矛盾的化解并不是通过单一的案件调解率能够反映出来的,对于调解案件的考核不能仅看调解协议是否达成,调解率是否提升等。应进一步细化调解结案的考评标准,建立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财产保全率、债务担保率等综合考量的考评机制。
(三)建立审判法官协助执行制度
审执分离是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率,防止司法腐败,但并不是将审判执行截然分开。法官不能就案办案,而应考虑办案效果,兼顾审判执行,应当建立审判法官协助执行制度,在调解结案后,审判法官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并对案件进行跟踪管理,通过电话督促提醒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延伸调解工作,必要时审判法官也可直接参与到调解案件的执行程序中。
(四)建立财产申报和担保履行制度
在调解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对自己履行债务的能力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财产的数量、处所、银行账户等等,使其对财产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样,即使义务人不自动履行协议导致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也能依据申报尽快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减少执行难度,提升执行效率。同时,对于不能当庭履行的调解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在调解协议和补充协议上设立担保履行条款,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选择的第三人提供相当于债务数额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担保,如到期不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可以直接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也可以直接对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够尽快执结。
(五)完善立法修订,将拒不执行调解书纳入刑罚惩治
论文关键词:醉酒驾驶 危险驾驶罪 刑事处罚
一、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1年5月至今,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实施以来,花都区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7件17人,其中已9件9人,已判决8件8人,其中4人被判处拘役,4人被判处拘役缓期执行。公诉机关与法院认定的罪名均一致,全部为醉酒驾驶案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审查醉酒驾驶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透过该类案件的特点分析,发现当前办理此类案件有五方面的问题比较困惑,亟待解决。
(一)认定醉驾行为证据取证时效性强,导致血液鉴定结论受到影响
现有司法实践中查处醉驾的做法是由交警进行抽查,首先对司机进行呼气检测,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抽血取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即属于醉酒驾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查获地点不同,因此被送往医院检测所耗费的时间也不同,导致血液鉴定结论会受到影响。如果送涉嫌醉酒的司机到就近医院抽血这个过程耗时过长,可能导致驾驶时符合醉驾条件的人到达指定医院检测时已不符合上述醉驾标准。同时,呼气与抽血两项检测结果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如在我院办理的2宗醉驾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均比送医院的血液检测结果高出10-20mg/100ml。
(二)适用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不能保证随传随到,影响诉讼进程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可以判处的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因此,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的嫌疑人不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实践中,只有在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取保候审。在我院受理的醉驾案的犯罪嫌疑人中,本地户籍的有9人,外地户籍的有6人,分别占受理该类案件总人数的53%和47%。对于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既不能提供保证人也无法交纳保证金则不能适用取保候审。而在实践中,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无法提供保证金,即使在保证人为其担保后,因其流动性大,也不能在审查阶段随传随到。如我院于2011年12月13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徐某某涉嫌醉驾案件,因嫌疑人系重庆市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能在审判前随传随到,影响了审查部门对该案的处理。同时,对于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因其流动性大的因素,还会出现取保候审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对于本地户籍的嫌疑人,可以对其实施监视居住,但实施监视居住需要大量的人力,在刑期最高只有拘役六个月的情况下动用紧缺有限的司法人力资源并不现实。
(三)追逃在逃嫌疑人主体不明确,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过程中,如果发生犯罪嫌疑人在逃或无法到案,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将不予受理,由此将给检察机关带来追逃难题。在我院的醉驾案中,有1件因法院在审判阶段无法与被告人取得联系,无法继续诉讼进程而暂时将该案件搁置。目前我院已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追逃,但公安机关称由于该嫌疑人是由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的,应由检察院自行追逃,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只对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办理追逃,对醉驾嫌疑人的追逃则于法无据。由于无法确定由实行追逃的主体机关,检察机关处于被动的境地,影响了对该案件的处理。
(四)醉驾案件办案期限短,在期限内结案难度大
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在刑拘期限内不能诉讼终结的,只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醉驾犯罪嫌疑人最长的刑事拘留期限为7日。在无法适用逮捕和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则要求7日内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完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目前,醉驾案件审理多采用简易程序,如果出现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或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翻供等情形则须适用普通程序,若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和取保候审,很容易导致案件在刑拘的7日内难以结案。
(五)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规定不具体,实践中如何处理尚存争议
一是关于自动中止的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醉驾后马上意识到行为的不当,立即中止驾驶,恰好被交警查车抓获,是否一律认定为醉驾或具有从轻情节,现有的法律规定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这需要在司法解释中予以细化规定。二是其它有关量刑情节的认定。如醉驾引发交通事故致使其它车辆损坏,醉驾者无证驾驶或持有的驾驶执照过期等等,是否影响量刑的轻重,这在司法实践中尚存有争议。
三、对策建议
(一)公检法机关建立快速办案机制,对醉驾案件快诉、快判
要确保醉酒驾驶案件在刑事拘留的7日内办结,公检法机关必须建立办理该类案件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办案机制,并就案件取证、办案流程、移送、适用简易程序等工作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醉酒驾驶类案件得到快速审查、快速审判。这一方面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该区院针对此类案件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对办理醉驾案件在衔接机制、证据标准、量刑建议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书面文件。在此基础上,该院受理的3宗醉驾案全部在刑拘7日内获有罪判决,这是目前全市仅有的3宗醉驾案获得判决。
(二)完善对醉驾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确保嫌疑人及时到案
对于无法在刑拘7日内办结的醉酒驾驶案件,应当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有的无法提交保证金或者无法提供保证人的,可以将犯罪嫌疑人醉驾时的车辆作为保证物由司法机关对该涉案车辆办理相关的暂扣手续,等待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返还车辆,以此约束犯罪嫌疑人按时到案,配合案件的处理。
(三)公安机关应在追逃中发挥主要作用,及时将在逃嫌疑人抓捕归案
对于已经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拒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检察机关办理对该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手续,将弃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列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予以追逃,使其在出行、就业、居住等方面无法正常进行,相关部门也可尽早发现其行踪,一旦发现,公安机关即可将其抓获归案,接受审判。
(四)对醉酒驾驶案件证据要求、取证程序、量刑情节等作出统一、细化规定
创办科技期刊的单位,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创办科技期刊的单位,要在充分做好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期刊创办申请表》(《期刊创办申请表》可以从新闻出版总署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网站下载),并附详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向自己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刊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拟创办期刊进行认真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切实担负起主管部门的责任。创办期刊的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必须是行政隶属关系,不能是挂靠关系或合作关系。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单位创办科技期刊,由其主管部门向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同时报送国家科技行政部门。
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性群众团体设在京外的所属单位创办科技期刊,报送申请报告时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地方单位创办科技期刊,由拟办科技期刊的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经征求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申报,同时报送国家科技行政部门。
国家科技行政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函告国家出版行政部门。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向提出创刊申请的中央部门或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同时抄送国家科技行政部门。
系统创办科技期刊,由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向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申报。
二、关于报送材料
创办科技期刊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报告、主办单位填写的《期刊创办申请表》、可行性论证报告、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等。
各地出版行政部门和期刊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业、本领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创办的科技期刊进行严格把关,对申办的有关文件进行认真审查。
向国家出版行政部门和国家科技行政部门报送的材料,须有正式申报文件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一份。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的电子信箱:gappbk@。
三、关于科技期刊的变更
科技期刊的更名、主管主办单位的变更、办刊宗旨的变更、语种、发行范围的变更和登记地的变更,其报送渠道和材料与创办期刊的要求相同。其中,涉及主管主办单位变更的,须提供原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变更的文字材料以及新主管主办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由新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报。
项目前期准备,对于国内项目而言,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批复,对于亚行项目而言,不仅需要完成国内程序前期准备,同时还要完成亚行项目前期准备,亚行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概念书及PPTA准备阶段、PPTA实施及贷款评估阶段,分别对应国内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前期正式启动后,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根据规划编制新项目建议书,同时,亚行项目经理收集项目有关资料,准备项目概念书初稿;项目建议书初稿编制完成后,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与亚行沟通,提供有关资料,确定项目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初步投资估算;亚行项目经理就项目技术援助(PPTA)第一次实地考察,准备PPTA大纲,完善项目概念书等,就项目建设框架形成一致;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将编制好的项目建议书报发改委批准;召开项目概念书评审会并确定项目风险类别,由副行长批准项目概念书和相关的技术援助,亚行将批准情况通知财政部等国内有关部门;国家财政部、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出具对项目技术援助的不反对意见(通常默认);按计划开展下一步工作。对比亚行和国内项目管理,亚行多了一个项目经理实地考察环节。
二、PPTA实施及贷款评估阶段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亚行同步实施技术援助,亚行聘请项目技术援助(PPTA)咨询专家团队,帮助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贷款评估。PPTA分为启动、中期、终期三个阶段,技术援助公司每个阶段提交一份报告报亚行、自治区项目、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审定后,亚行进行技术援助启动、中期、终期检查,并签署备忘录。技术援助公司按照备忘录要求开展技术援助工作,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在技术援助期间完成亚行三大保障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少数民族保障计划、移民安置计划)编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终期报告初稿完成后同步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使用/征用计划、水土保持计划、节能评估报告、配套资金贷款承诺等国内可研批复附件的准备工作。技术援助终期初稿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亚行联合召开三方会谈,审议项目技援最终报告初稿以及项目贷款考察报告,亚行准备行长建议报告和相关文件,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着手初步设计和编制招标文件,提交亚行要求的保障报告并按亚行要求公开保障文件报告,亚行批准保障文件报告并对外公示,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公布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意见,亚行根据项目风险划分等级,由行长或局长召开审查会议。最终报告终稿提交后,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获得国内环评、土地等前置审批文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招标公司、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外资利用方案),编制项目土建设备招标采购文件等,编制项目土建设备招标采购文件等;国家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财政厅准备项目还款能力评估报告并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审查同意地方财厅提交的还款能力评估报告;亚行审查项目招标文件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国家发改委批复后,启动贷款谈判。
三、贷款谈判及批准阶段
亚行申请贷款谈判授权,同时财政部起草、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会签报国务院的贷款谈判请示,财政部接国务院批准贷款谈判请示通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亚行四方确定具体谈判安排,由国家财政部组团进行贷款协定谈判,完成谈判后,亚行董事会审批,通知中国政府贷款批准,国家财政部、地方政府(项目执行单位)准备贷款签署文件,由国家财政部与亚行签署贷款协议。文件签署后90天贷款自动生效,项目即进入实施阶段。在贷款谈判及批准阶段,亚行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相关联,并对项目中尽职尽责部分设立启动条款,即达到条件,协议才启动,和国内项目管理,国内项目管理中一般不设立条件条款,从项目管理角度而言,条件条款的设立,对督促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履行职责,发挥项目效益是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