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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全面整治我区三无渔船,规范渔船标识管理,清理异地挂靠渔船,完善涉外渔船监管机制,规范渔船修造秩序,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夯实渔船管理基础,确保渔业生产秩序良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主要整顿内容
1.三无渔船整治。将我区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纳入安全监管。
2.渔船标识整治。按照省厅要求,对所有渔船规范置装船名号牌,装配电子身份证,对船名标识不规范的渔船进行整治。
三、方法与步骤
(一)自查自纠。
渔船所有人按照统一规范,逐项检查渔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各渔业社区负责整理汇总本社区三无渔船明细并上报渔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审验清查。
采取定时、定点的方式,逐船“对人、验证、登船”审验,确定渔船基本情况。不合格渔船立即限期整改。
(三)登记造册。
对审验清查完毕的渔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写《三无渔船情况登记表》(分捕捞渔船、养殖渔船、捕捞辅助船)、《近海捕捞渔船登记表》、《近海养殖渔船登记表》和《捕捞辅助船登记表》等统计报表。对审验合格渔船,发放由省厅统一印制的审验合格标识,张贴在驾驶室玻璃右上角(有舵楼渔船)。对审验达到监管要求的三无渔船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和公安边防部门分别发放相关证件。
(四)集中处理。
对审验不合格渔船,禁止离港及出海作业。对三无渔船、拒不服从管理继续从事捕捞活动的养殖渔船、渔业辅助船,按照无证捕捞有关规定没收渔船。其他渔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公安边防部门对违反《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渔船和海上治安、刑事案件予以查处。
(五)总结。
年度渔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准备迎接省、市验收。
四、整顿措施
(一)三无渔船整治。
1.工作措施
(1)对清查出的三无渔船,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开具《渔船扣押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实施跟踪管理,确保渔船在源基地渔港停泊,在审验合格前不得出海作业。
(2)区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渔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公示名单,时间不少于15天。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三无渔船,由船主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缴纳相关费用(见附件)并承诺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
(4)由区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安装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统一核发省厅统一印制的特种渔船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公安边防部门发放有关证件。
(5)对检验不合格的三无渔船,由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报废通知书》,责令其30日内报废。对限期届满后拒不报废仍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没收。
2.管理要求
(1)在年3月15日前拥有并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渔船所有人,必须在自查自纠阶段到所属渔业社区进行申报,并在审验合格前不得出海作业。未及时申报并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渔船,一经查获,一律依法没收。
(2)纳入管理的三无渔船必须自觉申报船舶检验、年审,按规定缴纳渔船检验费和渔业资源费等相关费用。
(3)三无渔船不得更新改造,不得转让过户,不得改变作业类型。出海作业时,应随船携带渔业、公安边防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遵守伏季休渔及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出海编队生产制度。
(4)纳入管理的拖网渔船只能在C1渔区作业,其他作业方式的渔船只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作业,不得跨区域生产。
(5)渔船修造企业未经批准制造、更新改造渔船的,由船检机构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对非法在建的渔船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拆解,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拆解。未取得资质制造、改造、修理渔船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二)渔船标识整治。
结合渔船年审年检,对所有渔船按省统一规范制装渔船号牌,装置电子身份证,对船名号不规范渔船强制进行整改。
1.工作措施
对未按规范标识及未安装和未正常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未整改完毕出海的,依法扣押渔船。由船主所有人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实施跟踪管理,确保渔船在港停泊,不得出海作业。
2.管理要求
所有渔船船主购置并安装符合省统一规范的渔船标识及电子身份识别设备。要求所有44.1KW以上海洋渔船安装卫星定位设备和AIS防碰撞系统,44.1KW以下海洋渔船须有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
(三)异地挂靠渔船整治。
对异地挂靠我区渔船,强制其过户到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禁止异地办证,实施渔船属地管理制度。
(四)涉外渔船整治。
加大对大马力渔船的监管力度,严查超航区作业渔船,禁止渔船赴朝韩敏感水域作业。
五、职责分工
(一)区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三无渔船检验、渔船标识检查、核查并上报申请三无渔船相关证件等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二)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负责宣传动员;配合区海洋与渔业局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三)公安边防大队。
配合区海洋与渔业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一、指导思想
全镇各村、镇级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创建平安”的创建平安主题标语,坚持面向社会,重点面向村、社群众,积极推动社会治安整治向家庭、社会延伸,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社会治安整治的知晓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整治工作的参与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注重实效的宣传活动,掀起全镇社会治安整治活动的,营造人人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
二、目标任务
全镇社会治安集中整治活动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观,创建平安”这一主题,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利用各种利益的社会资源,通过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平安意识、防范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在校学生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规的能力,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支持、参与整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全力营造人人参与整治的浓厚氛围,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
通过开展整治宣传教育,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1、提高群众对社会治安整治的认识程度,认识到此次整治的目的和意义,最大限度的争取群众的支持,促进他们参与带此次集中整治活动中来。
2、要以校园教育为平台。全镇各学校开展一次全体师生参与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师生普遍接受一次安全、等为内容的宣传教育。
3、以创建平安为基点,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各村、社区和单位要积极参与进来,争当此次集中活动的排头兵,确保此次集中整治活动的圆满成功。
三、工作措施
在4月3日—4月18日期间,全镇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社会群众、青少年两个层面,重点是在学校开开展升势浩大的宣传。
1、收集素材,编印各类宣传资料向群众发放。
2、各村、各单位、张贴宣传标语,镇上在场镇人群集中的地方张贴标语。
3、组织宣传车进村入户进行宣传。
4、在场镇搞一次现场宣传,收集创平安知识挂图进行安全、禁毒等知识展示。
5、每个学校组织学生观看安全、禁毒知识宣传片。
6、每个学校办一期安全、禁毒知识宣传专栏,张贴安全、禁毒宣传画。
7、季度对外来租种土地人员教育培训一次。
8、签订综合治理三电设施保护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渣土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整治乱卸倒、乱堆放渣土的不法行为,严厉查处渣土运输处置各类违章行为,严格渣土处置核准制度,规范渣土运输车辆日常安全管理,消除渣土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推进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
二、整治重点
1、全面摸清全市渣土运输车辆基本情况及安全管理状况;
2、严查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等运输业务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个人;
3、严查驾驶人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渣土运输行为;
4、严查无资质企业或个人参与建筑垃圾及地材运输行为;
5、严查未按指定线路、未按指定地点、未按规定使用GPS、未密闭运输建筑垃圾行为;
6、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出车检查检验制度。
三、整治方法
渣土运输车辆安全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摸底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
渣土管理处负责全面排查摸底五城区渣土车辆数量、安全技术状况、经营模式、车辆及驾驶人员证照、遵章守纪以及异地渣土车在当地营运等状况;排查摸清在建施工工地净车出场设施建设使用状况;组织渣土运输公司进行车辆半年审验。
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协助渣土管理处核对已注册渣土运输公司车辆GPS在线及规范使用状况。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21日至8月30日)
1、施工工地检查。针对排查摸底存在的问题,通报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渣土运输企业,专人负责督促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应采取相应措施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跟踪抓好落实。日常检查工作由渣土管理处会同市建委文明安全施工监督站组织实施。
2、组织联合执法。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会同市交巡警支队,每月10、20、30日组织集中行动,并视情增加检查执法频次;其它日常性检查执法工作由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3、属地配合监管。各区市容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各区实际,组织联合执法,强化对属地渣土运输处置的监管。
(三)“回头看”阶段(8月31日至9月20日)
各部门(单位)分析、总结前阶段专项整治情况,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问题研究规范管理,制订相应的长效管理措施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抓好落实。
四、整治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渣土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根据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专项整治细化方案,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渣土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健全整治工作制度。专项整治期间,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检查工作。市市容局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三年行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召开一次渣土车安全形势分析会和整治进展情况分析会,分析研究渣土车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序推进渣土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格执法,强化管理。执法队伍要采取科学灵活的执法手段,有效打击各类违章行为,要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违法必究、绝不姑息;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服务理念,主动协助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加强管理,督促相关单位把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一、总体要求
全面清理检查2006年以来我县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以及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按照增减挂钩试点要求,严肃纠正规范;认真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深入研究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提出解决思路,推进改革创新。同时,加快信息化建设,强化国土资源全国“一张图”动态监管,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二、目标任务
(一)对增减挂钩试点开展清理检查。对经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按照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并重的原则,从挂钩周转指标管理、项目区设置、项目区审批、拆旧复耕及耕地质量、安置建新、收益分配、权属调整、尊重农民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清查和总结规范。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排查到位,重点对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不顾条件大拆大建、强迫农民上楼、不合理分配资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规范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对增减挂钩的现实和长远作用及综合性操作办法进行探索研究,并制定和落实进一步加强增减挂钩试点监管的措施。
(二)对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进行清理检查。对经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之外,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危房改造和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置换、调整使用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摸清试点以外以各种名义开展的城乡建设用地置换、调整使用的情况,对不符合国发〔2010〕47号规定,涉及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的地方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一律予以废止;对继续在试点外进行建设用地置换和复垦土地周转的,一律停止实施,进行整顿规范。
(三)对农村土地整治的清理检查。对农村土地整治中涉及建设用地整治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摸清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节约土地留用分配、使用和资金管理以及确权登记发证等情况,对不符合国发〔2010〕47号精神的地方政策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时,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研究制定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的办法和措施。
三、工作步骤
清理检查工作分准备工作、自查清理、纠正整改、全面检查及接受检查五个阶段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工作阶段(2月28日至3月10日)。传达学习文件精神,分析县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情况,制定下发县清理检查工作方案。部署动员,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做好清理检查准备工作。
(二)自查清理阶段(3月11日至3月31日)。依据国发〔2010〕47号和国土资源部要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情况的自查清理。在自查清理基础上,将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上图入库,纳入“一张图”管理。并于3月31日前形成自查清理结果总结和汇总表。
(三)纠正整改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针对自查清理出的问题,按照严格规范、分类处理的原则,制定纠正整改方案,组织纠正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纠正整改结束后,形成自查清理整改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四)全面检查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县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纠正整改工作如期按质完成。
(五)接受检查阶段(5月1日至5月30日)。继续完善相关措施,巩固纠正整改成果,做好查漏补缺,迎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检查组对我县自查清理工作的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整治清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县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面组织清理检查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和目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检查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难以解决的问题,各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共同解决问题。对清查整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通过报纸、网络宣传公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媒体、社会公众监督,保证清理检查全面、真实、可靠。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力争将以前遗留的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排查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率、曝光率、到期整改率分别达到100%,使全县的防火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各项火灾特别是亡人火灾明显下降,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是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集体员工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督促整改去年以来普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廷剑任组长,县安监局局长龙飞、县公安局副局长雷兵、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周卫任副组长,县建委、教委、监察局、贸易局、文广局、卫生局、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消防大队,由周卫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5、县重点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在安装前要一律实行监督检查,凡产品质量现场判定难以确定的,要一律封样送检;凡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要一律全部更换,确保重点工程建筑选用的消防产品为合格产品。
六、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年4月29日至8月31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排查阶段(4月29日至5月31日)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监察局、教委、建委、广电局、卫生局、工商局、旅游局、贸易局、质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部门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和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县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县政府协调解决。
(三)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地、本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年8月22日前书面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将对全县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重大意义,克服厌战和畏难情绪,切实转变作风,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本地、本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动本地、本单位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加快发展,促进火灾隐患的解决落实,确保一方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