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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因特网采用的是TCP/IP协议,因为TCP/IP比较简单而实用的,分为应用层、传输层、网络层、主机到网络层。本文将按照TCP/IP的层次顺序,简要介绍与之相关的安全传输通道技术。
1.主机到网络层在这一层面,主要探讨在数据链路层软件方面实现安全传输通道的技术。现在,通用的安全协议有两个:PPTP和L2TP。它们主要在远处访问VPN上起作用。1.1PPTP的封装将用户数据,TCP或UDP,IP进行绑定,封装,然后传输给PPP。
2.网络层在网络层实现安全传输通道的技术主要体现在IPSec规范上,它是将安全机制引入TCP/IP网络的一系列标准,主要包括安全协议、安全联盟、密钥管理和安全算法等。是主机之间、安全网关之间以及主机与安全网关之间数据安全的保证。它支持多种方式的VPN访问,包括ExtraNetVPN访问,IntraNetVPN访问和VPN远程访问。
3.传输层目前,在传输层能够实现安全传输通道的协议是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SocketLayer,简称SSL),它需要以可靠的传输服务为基础。它主要由SSL记录协议和SSL支持协议两部分组成。
4.应用层网络层的安全协议增加了主机或进程的数据通道的安全性。实质上是说,安全数据通道主要在主机之间或进程之间,但对于传输文件的安全性不同需求无法满足。换言之,如果两台主机之间或进程之间建立起一条安全的IP通道,则在这条通道上传输的全部IP包都会自行被加密。但是如果真的需要区分具体文件的不同的安全性要求,那就需要依附于于应用层的安全性。应用层的安全服务,最突出特点就是能安全的灵活处理单个文件。以电子邮件的收发为例:一个电子邮件系统也许需要对待发信件的某些段落进行数字签名操作,而对于较低层的协议,他们是无法区分文字段落的,因而无法对相应的文字进行数字前面。继而不能保证文件传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可是应用层就能够达到这个要求,对精细层面进行安全操作。
二、结语
本文所设计传感器节点无线传感网络实时监测系统可以分为3个部分:无线传感器网络部分,广域网(移动网络或Internet)部分,远端用户部分。无线传感器网络的各个节点被安置在每个冷藏箱内,并组成通讯网络。每个节点上集成了温湿度、二氧化碳、乙烯、震荡检测器等传感器。温度是冷链运输过程中最重要的参数,直接影响食物的保鲜时间,湿度能体现出食物的失水程度,二氧化碳能表现出食物内部的代谢情况,乙烯能反映运输过程中的果实成熟过程,震荡检测则能体现一些突况。各个传感器受嵌入式CPU控制并将信息交给CPU处理,同时嵌入式CPU与Zigbee协议处理芯片通信已实现协议层面的各种操作。以此方式实现对传感器采样周期、工作状态等的设置和调控。各节点将各种传感器采集的数据进行存储、压缩并发送给上一级路由器,再由路由器发送到协调器。在协调器上,安装有GPRS和WiFi空中接口,能够根据具体环境选择一种方式将各路由器发送到协调器的食品所处环境信息发送到广域网中。
广域网部分在本文系统中指移动服务器或者Internet。协调器将监测到的环境信息发送到广域网中,而广域网则提供中转的功能,便于物流管理者在远端获取这些环境信息。远端用户部分指物流管理者通过在PC上开发的用户界面或者在手机上开发的相关应用程序从广域网获取实时的冷鲜食品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地做出判断和调整。
由于终端节点是通过电池供电的,而在一次长途运送过程中无法更换电池,所以终端节点的功耗是在设计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合理利用Zigbee协议栈中提供的节点睡眠功能将有效地优化终端节点的能量利用效率。因为传感器采集的环境信息将按照一定周期上传给路由节点或协调器,所以在不需要发送信息时,可以将发送模块以及嵌入式CPU中与发送有关的功能置于睡眠状态,在需要发送数据时再由设置好的系统时钟进行唤醒。这样通过软件的编写,控制各个模块的工作时间,对能量进行分时合理利用将大幅提高终端节点的电能使用时间,使整个传感器节点网络更加适用于实际的冷鲜食品物流监控应用。
2结语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迅猛发展,将人类文明带入一个新的信息时代。国际互联网络是数字技术与计算机通讯技术日益发展和密切结合的产物,作为一个巨大的通信网,其把全世界联结在一起。在网络环境下,版权所保护的作品有了新的传播方式,公众获得创造性文化产品的途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更,这对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造成很大的冲击。由于网络传输对版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因而该问题引起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关注与兴趣。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组织专家研究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找出相应的对策,如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加拿大等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于1996年底推出了两个新公约,解决网络传输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问题。论文百事通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到1998年底我国Internet上网计算机已达74.7万台,用户达210万。且目前其发展极为迅速,因此网络传输对我国传统版权保护体系来说,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版权制度是随着新技术的变化而不断完善的,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应予以调整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从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加强集体管理的角度,找出保护网络传输权利的对策,并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促进网络环境下对版权的保护。
二、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
计算机网络化给以往的作品传播形态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几乎所有传统传媒介质的作品都可以通过二进制数字编码在网络上传播,通过网络交换得到的作品与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且使用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于数字化后的信息很容易地改变或加工其内容,或插入其他信息。这种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对著作权的影响是巨大的,但从本质上说,其仅仅是为权利人增加了一种传播作品的方式而已,并未动摇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内容本身。因而要使网络运行规范化,也不必对著作权法作根本的变更,只是应对现有规定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其中,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规范网络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对于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学者多有论及。但大体有以下三种见解:
1、网络传输是一种发行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而网络传输中,与传输的网络联网的用户即可从其计算机终端上卸载作品进行阅览、储存、打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因此这种向公众传输的结果和经济影响与传统意义上的“发行”有相似之处。计算机程序可以从一台计算机传输到十台计算机,当传输结束时,原件保留在发出传输的计算机中,复制件则存在于每一台计算机的内存或存储装置之中,传输的结果本质上与发行十个复制件相同。以网络传输向公众发行作品复制件与以其他传统方式发行并无区别,因此网络传输是一种发行行为。美国1995年公布的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组“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组关于知识产权的报告”,即通称的“白皮书”就建议,美国的版权法明确承认网络传输属于向公众发行,在版权人专有的发行权之内。我国有的学者也持此观点,认为网络传输事实上是在社会公众中发行作品的一种新方式。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主要原因在于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与传统的发行行为的内涵不符。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看,发行是与复制行为相联系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这可以理解为狭义的复制,此外还存在意义更加广泛的广义复制。这种广义复制实质上可以把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全部经济权利的行使方式都包括进去了,因为可以认为一切“再现”原始作品的行为都是复制,而不仅仅是原封不动的复制,翻译、改编、录制等都是作品的再现,只是改变了表现方式。但这种广义复制在著作权法上意义不大,且易造成权利混淆,故一般并不采用。对于网络传输,有的学者认为也存在复制过程,即通常所说的“暂时复制”。暂时复制是指作品仅进入了计算机内存,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媒体上,这在网络传输中是广泛存在的。美国的白皮书就认为暂时复制是一种复制行为,此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在日内瓦举行了外交会议,由于暂时复制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在版权条约的最终文本中删去了包括暂时复制的复制权的内容。关于暂时复制的主张实质上就是一种广义上的复制,这种主张并无太大的积极意义,相反还易导致网络运行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确定,且其对于作品的使用,对于信息的流通,都会构成不同程度的障碍。因此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复制,不是发行行为。再者,即使将网络传输行为看作是发行行为,也会产生与“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矛盾,应对该原则作例外规定。因为传统的作品的有形物经发行后,该有形物的发行权便用尽,而网络传输的作品是与有形物相脱离的,再适用该原则就会产生矛盾。
2、网络传输是一种类似广播的行为
网络传输是与广播相类似的公共传播行为,其同有线电视传输没有本质的区别。家庭录制设备的出现同样遇到网络传输今天遇到的个人大量复制的问题,但是对于个人复制广播电视节目,并未将广播权解释为发行权;而且采用公共传播理论,可以避免“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矛盾。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播放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播放方式包括无线播放和有线播放两种。依该规定及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只有有限种类的作品和有限种类的传播方式能包容进去。因此可以通过对播放权含义的扩充,从性质上确认网络传输是一种公众传播行为,是属于作者的一种专有权利。但需对播放的范围予以扩展,从播放对象看,既包括现场的表演和展出,也包括音响作品、动画作品、电影电视作品、文学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数字形式;从采用的技术上说,既包括通过无线电波和有线电视系统的播放,也包括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的播放;从传输方式上说,既包括一对多的播放,也包括一对一的播放,即点到点的传输。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网络传输与有线电视传输确有技术上的相似之处;但二者毕竟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在运行主体、传输内容、传输目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将网络传输作为类似广播的行为予以保护,亦不甚可取。
3、网络传输是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增设网络传输权予以保护
网络传输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使用方式的特点,它通过联结千家万户的网络,利用计算机处理信息速度快、效率高、范围广的特点,向公众信息,传输作品,使得信息的流通产生了质的飞跃,因而应增设网络传输权予以保护。目前国内有些专家学者持这种观点。且1996年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表演和唱片条约规定了作者在网络上的权利,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这两个新条约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即网络传输权。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根据传统的理解,作品传播给公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开传播,二是发行。网络传输行为尽管与这两种方式有某些可比之处,但不能将其简单地定性为公开传播或发行行为。只是可以作为立法上的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之前,甚至可作某些类推适用。但从本质上说,网络传输行为与传统的传播方式完全不同,因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新条约中规定了网络传输权,也就是说,作品的传播目前应有三种方式,传统的公开传播、发行和涉及网络传输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品在网络上向公众传输,属著作权人对作品实现经济权利的使用方式之一,具有和“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计算机网络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普及率的不断提高,作品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公众传输,可能会成为作者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而且这种方式的经济价值会越来越大,甚至会超过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把作品搭载到计算机网络上向公众传播作为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并在法律中规定,是计算机网络化健康、规范发展的内在要求。从目前国内网络传输的情况看,在版权保护方面基本上是无序状态。如果不尽快在著作权法中增加网络传输权的内容,司法机关会因法律的不明确而无法操作,侵权行为也得不到制止,长此以往,会使公众误以为任何作品都可以随意上网并免费使用,这种习俗一旦形成,将难于纠正。这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应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增加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包括将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其作品的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网络传输行为既不是发行行为,也不是类似广播的行为,而应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予以规范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应尽快增设网络传输权,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要注意维持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网络传输与合理使用
明确了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我们再进一步分析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网络传输权,这首先涉及到重新界定合理使用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项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10.这对于一般传统作品来讲,是容易理解的。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网络传输,在网上以点对点的形式传播,如果依照传统著作权法,这种使用属于私人使用,应划归合理使用的范围。这样,无疑会给网络传输作品的著作权人带来巨大的损害。在著作权法中确定网络传输权,个人在网络上获取作品固然将受到该权利的控制,但同时也应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应加上网络传输环境的例外规定,使之适应网络环境的要求。
四、网络传输权利的行使
即使法律规定网络传输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网络传输权,著作权人要真正实现这一权利也是有困难的。因为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利用了,如何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更难以发放许可和收取报酬。从现存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和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来看,解决数字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行使问题,除通过著作权人个人行使权利外,主要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所有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由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国际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被使用情况很难了解,因而出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事著作权、介绍,或者信托活动,其最早诞生于18世纪下半叶的欧洲。集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有关作品的使用情况,与作品使用者谈判、签约,发放使用许可,收取、分配使用费和追究侵权责任等。其中通过集体管理机构行使著作权最多的是音乐作品。网络传输作品也可采取设立集体管理著作权的机构的方式,以对之有效保护。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人可将权利以信托的方式转让给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与作品的利用者缔结合同,或由管理机构对侵权者依法采取对策。通常每一侵权行为的损害看来是微不足道的,每个权利人对这类侵权行为一一诉诸法律,事实上也十分困难。如果由管理机构将大量的权利集中,以规模化的利益为目标开展工作,则无论是监视侵权,还是进行诉讼,均成为可能。同时,从作品使用者的角度,也易知道谁是权利人,许可的条件是什么11.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适用于网络环境的。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提及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只是在实施条例第54条中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我国目前的集体管理活动受到较大的制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我国应在著作权法中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地位,对著作权法予以修订。因为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有效途径,不仅表现在数字技术引起的问题上,而且表现在其他新技术,如录音录像、静电复印、电缆电视等技术引起的著作权问题方面。可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尤其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应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因为毕竟集体管理在我国属全新的事物,公众乃至司法人员对之了解甚少;此外还可以针对网络传输的情况,规定网络传输权应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实现,因为这是在数字技术时代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最为有效的途径。
因此,为有效保护网络传输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我国应修订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网络传输权,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并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但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著作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文化、经济事业的发展。保护作者的权利,固然可以激励他们进行再创造,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著作权法还涉及作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因此应选择一个利益平衡点,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损害公众利益,阻碍文化传播和经济发展。对于网络传输问题也是如此,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能影响公众通过网络利用信息,既不能造成免费随意使用信息的习俗,又不可对著作权人进行过度保护而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且从世界范围来看,1997年8月德国开始实施全世界第一部规范计算机网络的服务和使用的单行法律──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12.其中第七章规定了著作权法的修正问题,主要规定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尽管对网络技术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基本未涉及,该法仍是一个值得赞许的探索,对各国的信息立法工作会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我国修订著作权法也可借鉴该法。
[论文关键词]发行权 一次用尽原则 网络 著作权法
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赋予了著作权人一项财产权,即作品的发行权。各国著作权法规定发行权的意义在于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又不符合合理使用条件时,他人实施“发行”行为即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那么,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是否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行为呢?为此,笔者将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入手,探究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问题。
一、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发行权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权利,相对于表演、展览等直接传播作品的方式而言,发行是一种间接传播作品的方式。一般说来,发行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
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发行”行为并不是针对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这里所说的“原件”是指第一次将作品固定下来的物质性载体,而“复制件”则是指除原件以外固定作品的物质性载体。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著作权法》中的“发行”行为仅仅针对的是作品的物质性载体。在美国《版权法》中,copies和phono-
records( 指录音的copies)均被定义为“物质载体”(material objects)。所以,如果只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本身,而不是作品的物质载体,这样的行为并不构成我国法律规定的“发行”。只有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等物质性载体的行为才构成“发行”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公众想长期,反复欣赏、阅读作者的作品,必须先得到作品的复制件或者是原件。因此,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发行权”,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的方式获得经济回报。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社会公众只能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获得作品的原件或者是复制件。因此,最典型的“发行”行为就是通过出售的方式,从而转移作品的原件或者是复制件的所有权或者是占有权。
二、网络环境下发行权的特殊性
在我们的日常口语中,“发行”行为往往是指第一次印刷和销售作品或者其他商品的行为,即我们所说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现代汉语词典》将“发行”解释为“发出新印刷的货币、债券或新出版的书刊、新制作的电影等”。这也是一般公众的理解。但是,“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在网络环境下是否也适用呢?
(一)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内涵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它是一条限制权利人权利的重要原则。它的基本内涵是:版权人虽然享有“发行权”,但合法制作的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经版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后,版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了。因此,合法获得该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所有权的人有权不经版权人同意而将其转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了“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所以公众可以去图书馆等借阅图书,也可以将自己不用的书籍等出售。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使公众除了可以从书店等购买图书外,还可以通过下载的方式获得作品的复制件。那么,如果下载者通过合法下载而获得作品的复制件,其是否也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而以网络传输的方式将复制件转让呢?
(二)在网络环境下,“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是否适用
传统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只是针对发行权而言的,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使这一原则是否可以在网络环境下适用不同国家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1.美国
美国国内对于“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是否可以在网络环境下适用也有不同的意见。美国1995年白皮书认为:即使传输者后来从计算机中删除了被传输的作品复制件,导致在传输者和接受者之间只存在一份作品的复制件,传输者也不能援引“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要求免责,因为将作品通过网络传输给他人不仅构成“发行”行为,还构成“复制”行为,而“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只是针对发行权而言的。因此,如果未经同意而将作品通过网络传输的,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但是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5]对于上述观点,美国图书馆集团却持相反的意见。他们认为:不应对“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简单地进行形式主义的解释,而是主张只要在将作品通过网络传输给他人后删掉了原件,“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就可以适用,并认为“消费者处分作品的传统权利不能被剥夺”。
2.我国和欧盟
欧盟与美国1995年白皮书的观点基本一致,也认为发行权不能在网络环境下适用。因此,欧盟认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仅仅适用于发行权,而不能在网络环境下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单独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此来调整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因此,在我国,“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也不能在网络环境下适用。
法律规定“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目的是防止他人未经版权人同意而将作品的原件或者是复制件投放市场的行为,以此来保护版权人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对于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作品的复制件再处分的行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并不干涉。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在传输的过程中并不涉及作品的物质载体,也就不符合发行权的构成条件。
三、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发行权问题的司法实践
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大众通过网络传输作品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但这种行为是不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处理这种行为,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发行权在网络环境下并不能适用
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的“发行”行为是特定的。“发行”是指将作品的物质载体即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转移给社会公众的行为。但是,现在由于互联网的出现,通过网络传输作品成为公众获得作品的新途径。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通过网络传输作品的行为并不涉及作品的物质载体的转移。因此,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发行”行为必须以转移作品的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为构成要件,但我们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款对发行权的定义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可以得出这个观点。且在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发行”行为的构成都应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向公众提供的必须是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二是转移的必须是作品的物质载体的所有权。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物质载体所有权的转移是构成“发行”行为的必要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权并不能在网络环境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网络传输作品的行为需要寻找其他的途径予以解决。
(二)我国司法实践对于通过网络传输作品的做法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权”并不能在网络环境下适用,所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致认为通过网络传输作品的行为并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发行”行为。
2000年,世纪互联公司在未经王蒙等作家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传播其作品,所以,王蒙等六位作家将世纪互联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所明确列举的作品使用方式中,“并没有穷尽使用作品的其他方式存在的可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载体的出现,作品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扩张。因此,应当认定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如果法院认为世纪互联公司的行为是传统意义上的“发行”行为的话,则该案完全可以认定为侵权案件。但是,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行为是以转移作品的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为条件,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本文针对网络视频监控设备的实际应用需求,设计了基于嵌入式Linux和ARM9的单画面视频监控系统。系统的硬件选用三星公司的S3C2440开发板,通过连接USB摄像头进行视频数据的采集。软件以嵌入式Linux的ubuntu操作系统为开发环境、选择H246算法对视频进行压缩,通过SOCKET传送回PC机上,客户端采用Qt技术实现界面并实时显示监控情况,同时以AVI格式存储以便播放历史录像。经测试,该系统能够实现实时视频监控及播放历史,且稳定性较好。
【关键词】嵌入式Linux 视频监控 ARM9 SOCKET
1 引言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视频监控系统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如交通监控、家庭防盗、企业安防等各个领域。视频监控不仅能够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而且还有事后取证的功效。
嵌入式的视频采集以其独特的优势被广泛采用。如具有较强的网络支持功能、强大的移植性、完全开放的源代码等特点。因此,本系统选择嵌入式Linux的ubuntu操作系统为开发环境,以三星公司的ARM9处理器S3C2440为核心开发板,通过建立Client/Server工作模型来实现远程视频监控。
2 系统硬件组成
本系统具有以下功能:
(1)终端能够进行视频数据的采集并传送回PC机;
(2)用户可以通过客户端软件观看监控终端采集到的视频数据;
(3)存储采集到的视频数据以便播放历史录像。
基于此,本系统的硬件功能框图如图1所示。平台以三星公司的S3C2440处理器为核心开发板。配置了64MB的NandFlash存储器和64MB 32位的SDRAM。用户将代码存储在NandFlash中,并从NandFlash启动,之后自动将代码加载到SDRAM中运行如图1。
视频数据的采集通过在USB接口上外接一个USB摄像头,将视频数据接收到核心板。开发板通过5线异步UART串口与目标系统通信,获取开发板调试信息、下载镜像文件等,波特率可达115200bps。引出JTAG接口,用来烧写BootLoader,并通过JTAG接口调试程序。同时外接一个网络芯片与主机相连,用于传送采集到的视频数据,终端接收到视频流进行转码,最终显示到客户端上。
3 系统软件实现
本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从功能上可以划分为如图2所示四个模块:视频采集模块、编码压缩模块、网络传输模块和视频播放模块。
视频采集模块完成视频数据的采集,通过在ARM板上安装USB摄像头进行数据采集。编码压缩模块对视频数据进行编码以减少数据量。网络传输模块将压缩后的视频数据传送回客户端。视频播放模块不仅要实现实时播放监控画面,而且能够回放历史视频。
3.1 视频采集模块
视频采集模块通过调用V4L和底层设备驱动程序实现。V4L为各种视频设备提供了统一的接口,是Linux中的内核驱动程序。应用程序通过调用这些接口函数就可以对不同的设备进行控制。视频采集步骤如下:
(1)打开视频设备。使用open()函数打开所需设备并获取设备标识符。
(2)获取图像信息和设备参数信息。调用v4l_get_capability()函数获取设备参数,如是否具有捕获图像能力、每秒帧数等;通过v4l_get_picture()函数获取图像格式,如:图像大小等。
(3)内存映射。调用mmap()函数实现将设备文件的内容映射到内存空间进行读写操作。
(4)采集视频数据。调用ioctl()函数采集一帧图像并存储到内存空间。
3.2 图像压缩模块
通过摄像头采集到的图像是YUV格式的图像,数据量大,但网络带宽有限,所以要经过视频编码压缩处理后才能进行网络传输。本系统采用目前比较流行的H264编码压缩算法实现,H264压缩算法具有画面质量高、网络适应性强、压缩比高等优点,压缩率可以达到100:1,压缩后的视频数据能够实现快速传输。
3.3 网络传输模块
系统中经过压缩的视频数据需要通过网络传送到PC机上。本系统选用可靠的TCP/IP编程模式,服务器端编程步骤如下:
(1)调用socket()函数创建套接字;
(2)调用bind()函数绑定套接字与地址信息;
(3)调用listen()函数进行监听;
(4)调用accept()函数等待接收连接;
(5)接收视频帧;
(6)关闭socket。
3.4 视频播放模块
视频播放通过客户端实现,客户端将接收到的视频流进行解码,即将视频流转换到rgb空间显示。本系统利用QT技术编写界面,调用QImage将传送回来的压缩视频流显示到QLabel上实现实时播放;同时将视频流转码存储为avi格式,通过Opencv提供的接口去读取视频以便播放历史画面。
客户端监控界面如图3所示,点击“连接”按钮可观看实时监控画面,点击“播放历史”按钮可选择历史记录进行回放。
4 结论
本文实现了一个基于ARM9和嵌入式Linux的单画面网络视频监控系统,经测试,该系统不仅可以实现实时监控,还可以对历史画面进行查看播放。具有成本低、易于安装和维护、稳定性好等优点。对于各种监控需求场合具有很好的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王滔,于洁.Linux系统下USB摄像头驱动开发[J].计算机应用,2004(11):8-10.
[2]陈波.H.264编码算法研究及嵌入式应用[D].南京:江苏大学硕士论文,2008.
[3]王爱矛.基于ARM-Linux的嵌入式数据采集与远传系统[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8.
作者简介
张永梅(1985-),女,山西大同人。硕士。现为山西农业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图像处理与机器视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