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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与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由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评审专家实行分级管理,由资深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组成。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预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和各甲(乙)级政府采购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本市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入选专家库,并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评审专家名单定期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和"*财税网"、"*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可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凡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且年龄不超过63周岁(含63周岁)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均可向市财政局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并交验以下材料:
(一)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只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还应同时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的评荐意见,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以及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制造等)。
第八条评审专家的招聘采取随时申报、定期审批的方法。凡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可随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定期组织审批。
第九条凡经市财政局审批通过,获得*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发给《*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在聘用的评审专家中,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院士等技术职称(或称号)并有承担重大项目工程的经历和实绩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认定为资深评审专家。
资深评审专家的名单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检验复审通过的可以续聘,并换发新的《*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年龄达到65周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年龄达到70周岁的资深评审专家,一律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对评审专家资格的检验复审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包括本人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能力、对商品市场的熟悉程度以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为资格复验不合格:
(一)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的;
(二)在项目评审和咨询中显失公正的;
(三)在项目评审和咨询中未按规定回避的;
(四)一年内参加评审和咨询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
(五)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和咨询工作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和咨询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财政局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和咨询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工作。
(二)回避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和咨询活动。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竞标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竞标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当被聘为某一采购项目评审(咨询)成员时,如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主动提出回避或应采购人、采购机构的请求进行回避:
1.是该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2.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咨询工作;
3.在竞标供应商中任职、兼职、担任顾问或者持有股份的;
4.近亲属在竞标供应商中担任领导职务的;
5.与竞标供应商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三)廉洁自律,不得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方案咨询情况和对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按时参加项目评审或咨询。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时,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五)保持评审或咨询现场的安静,禁止喧哗和随意走动。
(六)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在评审或咨询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外界联系。
(七)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1.因对竞标供应商的个人成见而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评审公正性。
2.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3.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竞标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
4.以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审的依据。
5.不发表独立的评审意见;或者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的言论。
6.不按照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客观明确的评审意见。
(八)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排斥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九)发现竞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十)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等事宜。
(十一)当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通讯联络以及本条第二款所指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十二)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资深评审专家主要参加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复评以及后评估等工作。
前款所称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是指货物单项(个,件)金额或一次批量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服务单项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市、区(县)的重点政府采购项目等。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应通过财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
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不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的;或者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聘请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的,评审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相对分离。市财政局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的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专职的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负责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对所掌握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长期保密责任,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业务单位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人员名单、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甲(乙)级采购机构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和市级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所需评审和咨询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工作。
区县财政局负责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各甲(乙)级采购机构的区县政府采购项目和区县级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所需评审和咨询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的选取以随机抽取为主。对专业人员较少的领域,或者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的,可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抽取评审专家时,由财政部门的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因行业和产品特殊,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无论抽取还是直接确定评审专家,与采购人、竞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且应尽可能避免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根据采购金额大小、项目复杂程度以及竞标供应商的多少合理安排所需评审专家人数和评审时间,并做好项目评审或咨询的组织工作。
对于因特殊原因而无法保证所需评审专家人数的,采购人、采购机构应调整评审或咨询的时间。
项目评审或咨询结束后,采购人、采购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将对评审专家的考评意见反馈至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开始后如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采购人、采购机构应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如有两名(含两名)以上评审专家缺席;或资深评审专家缺席,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二)如有一名评审专家缺席,采购人、采购机构应提请财政部门安排替补评审专家。财政部门无法安排替补评审专家或时间不允许的,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在场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以及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代替缺席的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咨询或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诚信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并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中未按规定回避的;
(四)在参加项目咨询或评审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五)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或咨询结果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七)一年内参加评审或咨询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
(八)故意隐瞒与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信息的;
(九)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十)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宣布评审或咨询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拨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不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选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的;
(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从专家库中指定项目评审专家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名单的;
(四)组织监督不力,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五)、(六)、(七)所禁止的情况,致使评审或咨询结果有违公平和公正原则而引起投诉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六)未按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反馈的。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入政府采购市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及侵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评审专家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评审专家回避的;
(三)对评审专家进行恶意投诉的。
一、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的意义
我国的电力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对于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电力行业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其装备水平的提高,这需要做好电力企业设备采购过程的管理。通过提高采购过程的管理水平来降低工程造价,促进电网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电网公司要重视对于采购环节地管理,最终实现电网公司的全面发展。
电网公司要想提高采购设备的质量需要对传统的采购模式进行管理,使采购人员的采购行为都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在新的采购模式下,提高设备采购管理水平。具体的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能够提高采购效率。在采购过程中缩短采购的时间是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新的采购模式下能够极大的缩短采购时间,使采购的设备能够在短时间内投入到生产之中,为电网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第二,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能够增强电网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电网公司的设备水平对于公司的综合实力有着重要的影响,侧面反映一个公司的发展情况。
第三,加强设备的采购管理,能够保障电网运行的安全性。电网公司的设备的及时更新,能够很好的避免在电网输电过程中产生的故障,有力的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性。
第四,加强设备采购管理,可以降低采购过程的设备成本,对采购供应体系进行优化,提高电网公司的经济效益。
二、新形势下电网公司设备采购方式
目前电网公司的采购办法主要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联合采购、询价采购、电子采购等多种形式,以下将对这个几种不同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电网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采购的需要灵活的选用不同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一)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是两种相对的采购方式,这两种采购方式是相对而言的,各自具有优点,需要灵活选用这两种方式。集中采购主要是不同的电网公司联合在一起,通过核心管理部门进行的,这种采购方式需要采购目前最为先进的设备,与专业化的采购部门进行合作,按照电网公司的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设备采购工作。由于这种采购方式是各个公司联合在一起进行的,采购的规模比较大,可以很好的发挥集约化优化的优势,极大降低采购设备的价格,使企业能够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到优质的设备,这是目前很多电网公司采用的采购方式,但是这种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比较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采购时间。而分散采购是由电网企业自主进行的采购方式。电网公司下属的单位为了满足日常的采购需要进行的小规模采购活动,这种采购方式比较灵活,但是需要价格上面优势不大,需要电网公司与设备公司进行长期的合作。
(二)联合采购方式
联合采购与集中采购相类似,都是通过统一的采购形式来降低设备采购成本,但是这种联合采购方式一般是在一个地域范围内的公司进行的,并且采购设备的目前会限制在国内的设备企业,采购程序也相对简单,这种采购形式能够很好的实现资源共享,最终实现资源共赢的目的。
(三)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主要是电网公司的采购人员,通过询问不同厂家的价格来进行的采购方式,通过对不同厂家设备的质量和价格进行对比和分析最终选择出合适的厂家。这种询价采购的方式是最为常用和有效的询价方式,可以很好的降低设备的成本。
(四)电子采购
电子采购主要通过网络与设备厂家建立联系,通过“端对端”的形式,减少采购过程中的中间环节,这极大的降低了采购的成本,是未来电网企业使用的主要采购形式。
三、新形势下电网公司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对电网公司设备采购办法管理对于电网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加强设备采购管理需要积极改进现行采购办法的弊端,改变采购管理发展思路,实现电网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一)加强对采购部门人员的培训
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对于采购设备的质量和价格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十分重要。要使采购人员了解采购部门对电网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增强采购人员的责任感。为采购人员讲解采购规定和目前的采购方式,使整个采购的流程规范化和科学化。通过培训提升采购人员的专业能力,以为电网公司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质的设备,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性。
(二)完善电网公司的采购模式,调整企业供应链体系
电网公司的采购环节是整个供应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采购管理包括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管理、采购方式管理等多个环节的管理,采购管理的范围在不断地拓展。采购部门要积极与设备的电网公司的各个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公司目前的设备运行情况,对设备的情况进行详细地统计。在先进的模式的指导下适度降低采购设备的价格,并做好设备从运输到采购环节的规划,实现电力物资的顺利交接,不断的总结采购经验,最终选择与公司情况向匹配的采购模式,不断优化公司的供应链体系,以满足电网公司对于?O备的需求,保障公司电网的正常运行。
(三)积极联合其他公司,实现区域内采购环节的一体化与规范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企业对于电能的需求越来越大,电网公司的采购量也在不断地提升,如何降低采购成本的基础上提高采购的效率是目前电网公司采购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这需要同一区域内的电网公司的采购部门联合在一起,形成以区域为单位的独立体,利用联合采购的方法实现采购行为的规模化,提高议价能力,为公司提供质优价廉的设备,促进电网公司的发展。
(四)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实现设备采购管理的信息化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是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材料交易中心)进行。对材料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品种分别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钢材、水泥、各类墙体材料、建筑给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筑涂料及粘结剂、散热器、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内外墙、地砖)、建筑石材。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线电缆及开关)、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防盗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立体停车库、擦窗机。市建委对上述品种进行调整时,须及时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一)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重要材料设备;
(三)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鼓励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第七条 提倡材料由施工承包人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设备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指定承包人采购设备的品种、规格、标准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八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公开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进入材料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应交验有效证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有效文本或中标通知书,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 材料设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名称、所需材料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标准、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供应时间、地点、供应方式以及合同争议解决途径街相关内容,并应在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备案。市建委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内容的,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总量须与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总量相符。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但应具备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材料供应能力。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同时查验其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材料供应资格备案手续,未办理的,应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储备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时,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采购开标应在材料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开标过程记录应存档务查。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从市建委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十八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产品成本的除外。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使用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排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和投标人应自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书面合同向市建委备案。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向市建委备案。继续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材料设备采购中标后除辅工作外,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 材料交易中心应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法律服务,提供样品展示、展销和会展服务,为检测、公证等中介组织提供相关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场所服务。材料交易中心的服务要规范、有序、公开、文明。材料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
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材料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存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有关部门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材料交易中心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材料设备检测单位以及材料交易中心,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应招标未招标而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时,应及时向市、区县建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及应备案不备案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委等有关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采购的定义是什么采购(purchasing):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 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企业经营活动。采购是一个商业性质的有机体为维持正常运转而寻求从体外摄入的过程
采购实践可分为战略采购(sourcing)和日常采购(procurement)两部分。中央财经大学物资采购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
物资采购是指学校的教学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后勤服务物资、基建工程所需的资产设备、图书资产等物资的采购。
二、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捐赠款和各系、处级单位自筹经费。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均纳入学校计划统一管理。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有财务处、审计处、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基建处派人组成,吸收物资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年度采购计划的审定。
(二)各类物资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按照经费渠道和物资用途,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主管。教学设备及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办公设备由教务处负责;行政、党群部门办公设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后勤服务物资由总务处负责;基建工程所需的资产设备由基建处负责;图书资产由图书馆负责。
(三)监察处为物资采购监督部门,对物资采购计划的审定、招标等工作进行监督。
四、审批程序
(一)各类物资采购计划,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详细列出该项目的用途、性能、规格、型号、采购方式、使用时间及资金来源等基本要求和情况,于上年度末报有关归口职能部门和单位。
(二)有关职能部门将各单位申请的物资采购计划汇总审核后,在学校经费预算控制额度内,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
(三)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职能部门上报的物资采购年度计划及时进行审定,明确提出实施采购的具体要求。
(四)年中可根据需要进行一次计划调整,临时急需的物资购置应履行立项报批手续,明确资金来源后可报采购计划。对突发性抢修所需物资,可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直接采购,事后必须补办申报批准手续。
五、实施办法
采购工作采取政府采购、招(议)标或由物资采购专职人员就地就近购置等方式进行。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暂行办法,汽车、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并按有关要求办理。
(二)对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并能够采取招(议)标形式采购的物资,按下列步骤进行采购:
1.使用单位在初步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向物资采购主管部门和单位推荐23个(单价价值在1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推荐3家以上)厂(商)家。
2.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使用单位推荐的情况,进一步进行考察、市场调研、了解厂商信誉等,拟定参标厂(商)家,筛选邀请投标单位,拟定招标说明书,发邀请函。
3.主管部门和单位把收到的标书进行登记整理,经由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招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同类物资或设备一年限购一次)。主管部门和单位经授权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未签合同的,一律不予付款。货到后,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严格进行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三)对不宜采取招(议)标采购形式的,分两种方式进行采购:
1.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由主管单位派人带队,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直接向厂(商)家采购。采购时要签订协议书。
2.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价格波动不大的物资,由物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或其他人员2人以上)派员到市场直接采购。
(四)对零星配件、材料、办公用品、个别单位专用品、价值较低的(总价值在20xx元以内)、不能进行批量采购的物资,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但要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手续。
六、采购纪律
(一)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必须廉洁奉公,讲究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必须熟悉采购业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保证供货厂(商)提供的物资质优价廉,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一、物资品种
本办法所指的物资包括以下8类:
1.计算机设备类:包括办公用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等;
2.计算机辅助设备类:包括打印机、扫描仪等;
3.计算机网络设备类: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
4.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碎纸机等;
5.家用电器类:包括电视机、影碟机、摄像机、照相机、音响设备、电冰箱、空调等;
6.办公设备耗材:墨粉、墨盒等;
7.办公家具类:包括办公桌椅、档案橱(柜)及其他办公家具等;
8.办公用品类:纸质材料(含文印室用纸)、笔、胶水、订书机等日常办公用品及清洁卫生用品、劳保用品、劳动工具等。
二、物资采购管理原则
购置物资坚持统一采购、统一管理、购管分开、专人负责、领用登记、离岗交接的原则。
1.按需配置。机关物资应坚持“节俭、实用、必需”的配置原则,现有办公设备能满足完成基本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2.阳光采购。物资采购要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要求,实行阳光采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应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办公设备耗材、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等物资,应分批采用招标或多家比价的方式采购。
3.归口、专人管理。物资采购和领用登记原则上归口委办公室管理,实行专人统一采购、保管和发放。
三、配置标准
1.计算机设备。办公用式电脑按每人1配置,笔记本电脑按处室实际需求从紧控制配置;
2.计算机辅助设备。打印机按每间办公室配置1;
3.计算机网络设备。按处室实际需求从紧控制配置;
4.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复印机、传真机原则上不予配置;
5.扫描仪、摄像机、投影仪等。由委统一购置,各处室共享,其中照相机可按每个处室1配置;
四、采购程序
(一)审批程序
1.因工作需要,需采购物资品种中1-7类的物资,由处室填写“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机关物资采购审批表”(见附件1),分别经委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核,报委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交委办公室统一采购。
2.日常办公用品,由委办公室具体经办同志填写“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机关物资采购审批表”,经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行采购。
(二)采购时间
各处室因工作需要需添置物资的,原则上应在每季末向委办公室提出添置计划,以便实行分批、集中采购。对于急需物资、特殊物资,可即时提出计划。
(三)采购要求
物资采购需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采购的物资要经两人或两人以上清点、验收,填写“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机关物资采购登记簿”(见附件2,登记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并签字后,入库备用。
五、领用登记
委办公室要建立物资领用登记制度。领用物品,领用人应在“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机关物资领用登记簿”(见附件3)上登记签字。保管人员要做好帐物定期核对工作。
六、保管制度
1.建立固定资产三帐一卡制度。即:委财务处负责总帐和一级明细帐,委办公室负责二级明细分类帐,使用者负责建卡。委办公室通过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登记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情况,并会同委财务处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实行离岗交接制度。委机关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在调动、退休、离岗前,应办理物资移交手续,严禁个人将公有财物带走或私自调换、转让他人,否则不予开具调动介绍信及工资介绍信。因工作需要,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处室之间调整时,需对调物资的,应填写“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机关转物单”(见附件4),报委办公室办理。
3.建立贵重物品统一登记制度。各处室按需购置的贵重物品,由委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实行全程管理,具体由各处室落实专人保管。委机关所有物资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经委分管财务领导批准;贵重物品外借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贵重物品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有出版企业;财务管理;影响;办法
中图分类号:F234.3;F23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7-0125-02
过去,我国主要依赖需求侧管理的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扩大需求、刺激消费从而拉动经济增长。这一方式虽然可短期内快速拉动中国经济,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经济结构失衡。当前,我国GDP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前所未有、总需求低迷与产能过剩并存等问题日益凸显。在这一严峻形势下,三驾马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已日渐疲乏,难以实质性扭转当前中国经济出现的困境。这表明中国经济中的矛盾已经不仅仅是短期的、周期性的、外部的打击,而且是中长期的、结构性的、内生性的问题[1]。我国政府研判国外形势,结合当前国内经济现实情况,在2015年11月10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审时度势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理念,为中国经济转型指明了方向。
新理念,即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益,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在经济学领域,供给侧与需求侧两个概念对应存在。供给侧强调从供给端、生产端切入,通过一系列减税赋、降成本、促投资等改革措施提高企业创新力和积极性,引导资源向创新领域、新兴领域集聚,促使企业探索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利润增长点,从而使企业对自身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自主调整,使之灵活适应市场需求变化,达到生产要素最优配置的目的,进而最大限度释放生产力,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中长期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数量。通过改革换血,提高生产效率,淘汰落后产能,最终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国家根据国情实事求是提出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稳步推进。国有出版企业作为国内市场经济体系的一分子,正真切的感受到改革对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对此,国有出版企业应做出改变,实质性响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国有出版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微观构成部分,首先必须认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自身发展的影响,分析利弊,才能在改革中谋求发展机遇,更好适应市场需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有出版企业产生影响。
国家层面上,相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将陆续出台,国有出版企业运营成本有望降低。为顺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势必出台相应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政策工具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目前,上海市、天津市、黑龙江省等地已陆续出台供给侧改革意见,并从用地成本、税费、用工成本、用能成本等多方面降低企业制度易成本,减轻企业运营负担,为企业转型提供保障。
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要求,企业内原有经营理念、思维方式需作出相应调整。目前,国内市场原有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都面临转型升级问题。对国有出版企业来说,原有中低档图书市场日渐饱和,收藏级图书、精品图书市场却是大片空白。由于产品结构不合理,大量简装图书、内容同质化图书出现明显滞销,而打价格战、利用低价竞争来巩固市场的方式已不合时宜。国有出版企业必须理清经营现状,转换思路,了解市场,真正对企业发展规划进行调整。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国有出版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单来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任务是最大程度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人是生产活动主体,只有提高员工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其进行技术创新,才能提高企业整体的生产效率。当前,图书销售早已进入薄利时代。利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契机,一方面,可以通过技术革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可以加大文创产品生产及技术投入,寻求产品创新,提高利润附加值,探索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二者相结合,国有出版企业的产业结构和产业水平都将得到优化,技术、智力对企业利润的贡献率将由此提高。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清理“僵尸”企业成为必然选择。“僵尸企业”是指一些经济效益不佳,长期扭亏无望,主要依靠银行信贷和政府补贴维持生存,且难以顺利从产业内退出的濒临死亡的企业[2]。“僵尸企业”的存在,占用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大大降低了国有出版企业的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难度,对国有出版企业调整自身产业结构造成阻碍,拖累了企业整体发展。另外,“僵尸企业”依赖于银行信贷和政府补贴,加剧了国有出版企业的债务风险。因此,国有出版企业必须适时予以清理,甩掉包袱,轻装前进。
合理利用投融资工具,防控经营风险。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供给侧改革的逐步深入,大批企业将进入改革的阵痛期,短期内出现盈利水平下降的情况。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利用投融资工具盘活企业的资产并保持企业低风险运营,是国有出版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
可以预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从多方面影响国有出版企业的发展。认清实际,解决问题,将改革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使国有出版企业化挑战为机遇为自身发展获取先机。而这一切都少不了财务部门的一步步配合。
依据上文可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从多方面影响国有出版企业经营。财务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范围贯穿了企业经营活动始终。国有出版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更应在改革中有所作为,积极调整自身工作重点,辅助企业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财务管理部门应从思想上提高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认识。财务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基本知识的学习,同时,提高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关注度,了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去杠杆、去库存、降成本等一系列相关知识,注意比较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种经济环境下财务工作侧重点的不同,从思想层面上深刻理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国有出版企业发展的影响和重要性,从而真正将相关知识在实际工作中融会贯通。
财务管理部门应重点强化对成本的把控,实行精细化成本管理。我国国有出版企业产品成本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是劳动生产率低、原材料利用率低、能源消耗大、损失浪费大、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低[3]。这些问题抬高了国有出版企业生产成本,无形中折损了国有资产,减少了企业盈利。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对生产成本必然进行精细化管理,财务管理部门需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因此,应从传统的以生产过程成本控制为核心内容的成本管理向上游延伸[4]。财务管理人员应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知识储备,以业务源头为起点,在保证有效投入和产出的前提下,科学设定各流程成本目标区间,将成本监管工作贯穿全程。其次,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数据库建设,实现企业内部财务信息与企业业务信息的高效整合,消除信息的不对等性,提高信息数据的实时性,实现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平台透明化。此外,国家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然会推出配套政策,这就要求财务管理部门要活用财税政策,合理统筹规划,积极争取相关政府部门支持,在保证企业、员工的利益下,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财务管理部门应重点做好“僵尸企业”排查及后续清理工作,为国有出版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扫清障碍。目前,国有出版企业下属公司依然存在“僵尸企业”。财务部门应按照技术、能耗、盈利等相关指标,对下属单位逐一排查,了解“僵尸企业”的数量并进行评估,分析是否有拯救价值,分情况对待。对于有拯救价值的单位,积极协商谋求发展,利用自身输血、人才输送等方式,尽力挽救。对于没有挽救价值的单位,应利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契机,加速清理,使之退出市场,以便为健康企业提供更多发展机会。财务部门应做好相关企业的注销、破产清算工作,或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另外,对失业人员需要进行安抚,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经济补偿和技能学习培训,帮助其再就业。
财务管理部门应完善奖励激励措施,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鼓励企业创新,调动员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强化自主研发能力,实现内生增长,从而优化企业自身的产业结构是提高国有出版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可行办法。因此,财务部门必须完善原有激励奖励制度。一方面,对有技术创造能力的员工予以相关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提高其对企业的认可度和忠诚度;另一方面,通过物质奖励的方式,从绩效考核入手,提高技术占比,提升技术创新员工的薪酬福利。对有突出技术贡献的员工,可以以智力股的形式给予股权,保证智力股得到应有的尊重。财务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奖励激励制度的调整工作,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助力国有出版企业发展。
活用杠杆,合理投融资,规避经营风险。财务部门要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合理控制企业负债,防止经营杠杆系数不断上升加剧经营风险;要控制固定资产扩大化投资,合理处置闲置固定资产,对固定性费用支出要酌情降低;要在充分考虑企业中长期经营风险承受的能力下,加大对技术的投入,加快对行业内新兴领域的探索,但要严防低效无效投资。财务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利率变化,了解贷款形势,根据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的时间差异,减少资金使用成本。此外,要加快兼并重组步伐,活用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实现多元融资,多方筹措资金,维护国有出版企业发展根基。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环境下,对国有出版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管理部门应分清工作重点,把握主要矛盾,适应新情况,做出新改变,发挥基础作用,成为国有出版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石。
综上,笔者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入手,分析了改革的原因和其内涵,从而推断出改革将对国有出版企业产生哪些影响,进而从财务管理部门角度提出具体工作做法,为国有出版企业的发展提出一些浅显的参考。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效发挥财务管理部门的作用将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环境下为国有出版企业赢得更大的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1] 曹红辉,熊文.如何认识供给侧改革的基本内涵[J].人民论坛,2015,(36):25
[2] 佚名.财务人员如何利用“互联网+”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J].中国总会计师,2016,(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