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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以打造“天山慧谷、产业新城”为目标,严格落实《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坚持“强化法治,综合治理”的环保工作原则,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工程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确保完成年度7个环境整治任务,改善园区环境质量。
二、行动计划任务
行动一: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天然气入户及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修建天然气管道1千米、调压站1座,槽车供气站1座。
开展中水回用项目论证工作,实现区污水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行动二:企业污染治理提标淘汰
加快燃煤锅炉脱硝、脱硫、除尘提标改造,督促金源热力公司、明德热力公司、鑫汇众板业公司制定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治理方案,落实治理任务、明确治理责任,确保提标治理后锅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行动三:高效供热
科学布局供热管网,拆除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分散燃煤锅炉,修建1千米供热管网,拆除2家企业燃煤供热采暖锅炉,实现集中供热。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20日至4月30日)
环保局监督金源热力公司、明德热力公司、鑫汇众板业公司制定《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治理方案》(简称《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工程进度、责任人、完成时间。
建设局委托开展中水回用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做好修建1千米供热管网工程进行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局监督明德燃气公司制定《天然气管道、调压站、供气站工程建设进度实施方案》,明确工程内容、施工进度、责任人、完成时间。
(二)实施阶段(2016年5月1日至9月30日)
环保局督促金源热力、明德热力、鑫汇众板业公司根据制定的《治理方案》,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开展采购设备、安装调试、启动运行工程。建设局督促明德天然气公司落实天然气管道、调压站、槽车供气站建设;建设局实施园区供热管网工程,督促润峰化工公司、鑫汇众板业公司关停2台燃煤采暖小锅炉;落实中水回用项目工程(或污水厂二期工程)。
(三)验收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州、市环保局及区环保局对金源热力、明德热力、鑫汇众板业公司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治理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州环保局、区环保局、建设局对明德天然气公司天然气管网、调压站、供气站工程,供热管网工程、关停燃煤采暖锅炉项目、中水回用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任务。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各负其责,把“蓝天行动”计划任务作为区绿色生态园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紧密结合园区和企业实际,针对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方案计划、细化措施内容,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落实《环保法》中,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由企业按照《治理方案》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环保局履行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污染治理情况的日常监控,深入企业现场督促推进工程,对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行为依法给予查处。
为切实解决*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流域环境质量,20*年6月份实现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摘帽”,根据《*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和《绍兴市目标责任书(*县20*-20*)》等文件精神,按照《*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污染整治验收工作规程》要求,在20*年环境污染整治的基础上对20*年整治重点工作进一步细分,特制定20*年*江流域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实施意见。
一、整治总体目标
到20*年6月,*江流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医化行业污染问题基本解决,重点污染企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正常运行,CODcr、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流域性水污染基本消除,交接断面水质达到省控指标要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投诉明显减少,*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工作通过验收。
二、工作任务
1、进一步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村口约5公里截污干管,*1265米截污干管;建设污水支管网和截污干管的连接工程,确保第二批纳管企业(*)废水全部进管处理;进一步改造和完善城关片污水收集系统,生活污水收集能力达到60%。启动高新园区(梅渚)污水管网建设。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和绿夏公司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建成*中转站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60%以上。完成城市粪便处理中心改造,废水经预处理后进管处理,加强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实施卫生填埋,垃圾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清洁生产。*制药厂产品结构调整,重污染产品搬迁,合成VE车间停产。新和成按计划实施原料药厂搬迁。国邦化工硼氢化钠项目5月前停产。京新原料药厂车间、国邦化工地克珠利车间、永兴化工恩诺沙星和氟哌酸车间在5月前拆除设备,设备拆除期间妥善处理残留废物,防止二次污染。有2家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促进节能降耗减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按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实施园区生态化改造,推进循环经济。
3、加大污染整治力度。加强入网水质、水量控制,建设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理设施,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提供保障。继续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医化企业冷却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医化企业废气污染控制,努力消除阵发性臭气影响。实施总量控制,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目标,COD排放量削减3.5%,SO2排放量削减3.6%。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落实医疗废物送往绍兴市医疗废物工业固废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的相关工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0%以上。深化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以“五整治一提高”为抓手,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主城区禁鸣喇叭,严格规范鞭炮燃放制度,推进噪声达标区建设。
4、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环境风险排查,督促企业制定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建造相应的废水应急调蓄池。完成环境在线监控中心建设,并与省、市级联网。完善环境应急系统,购置应急监测车辆及车载设备。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江流域水污染整治各项任务,要把*江流域综合治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针对环境污染整治的重点工作,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列出详细的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意见,并抓好落实工作。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跟踪督查考核制,定期对污染整治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确保整治任务如期完成,早日摘掉省级严控区“帽子”。
2、强化督查,依法行政。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不法排污企业,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单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检查发现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要予以曝光,并根据《*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监控,公开信息。要加强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的监控,建立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污染整治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环境信息。省、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的污染整治进度、重点污染源整治达标情况由县整治办进行通报或公示。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控制增量,削减存量,落实责任,综合推进,搭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平台,确保完成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观念,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4.5%。
(二)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较上年减少1.0%以上,辖区内排入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较上年减少9.6%以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较上年减少1.9%以上。
(三)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00天以上。
(四)遏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按时关闭相关企业或生产线。
(五)认真落实《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落实减排项目,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在9月底前完成超标排污的企业治理工作。
(六)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依据产业政策和排放标准,于年底前关闭辖区内应关闭的小水泥生产企业;加强对科研攻关的黄姜加工企业的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或未达标排放的黄姜加工企业,禁止经营性生产,违者依法关闭;加强对已关闭黄姜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未达标的黄姜加工企业,禁止建设或恢复生产;严格环境监管工作。
(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一级排放标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水处理费征收达到相应标准。
(八)依法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餐饮和养殖等污染企业,切实控制面源污染,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化肥施用量大的农业活动。
三、工作职责
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既是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刚性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抢抓国家产业转移机遇、增强后发优势的必然选择。节能减排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
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经济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园区办、招商局、安监局配合,负责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负责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指导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县建设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物价局、环保局配合,负责做好新型墙材的推广工作,并依据上级政府有关规定,按程序逐步关闭县内粘土砖厂;负责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保证工程质量,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确保尽快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营;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县环保局牵头,县科技局、园区办配合,负责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督促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和省市监测平网。负责创艺皂素公司“年产300吨皂素联产2000吨乙醇”科研攻关项目的指导,督办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负责黄姜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防止黄姜加工废水超标排放。
县安监局牵头,县经济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配合,负责全县资源的整合和开发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安监局、环保局配合,负责全县非煤矿山整治和开发工作,保障全县煤矿和非煤矿山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开采综合利用率。
县发改局牵头,县工商局、林业局、水务局、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龙坝乡、中峰镇配合,负责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其中县发改局负责做好竹溪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协调、督办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作职责;龙坝乡政府负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项目建设的实施、督办和协调工作;中峰镇政府负责做好竹溪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陆域一级保护区围栏内耕地的停耕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在城关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设立围栏、界桩和警示牌,负责对城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日常监管,防止水源污染;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城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医疗经营单位医疗废水、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依法取缔竹溪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直接污染水源的餐饮业;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县工商局负责对已取缔或关闭的企业做好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或吊销工作;县教育局负责督办龙坝学校建设埋地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县林业局要对竹溪河水库饮用水源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计划;龙坝乡政府、中峰镇政府、县农业局负责禁止水源区范围的农户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化肥施用量大的农业活动,切实控制面源污染。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龙坝乡、中峰镇、发改、经济、环保、建设、科技、安监、工商、水务、林业、国土资源、农业、园区办、教育、卫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竹溪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县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等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明确专人,组建专班,细化方案,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节能减排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减排责任目标(责任单位的第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每年度制定实施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1、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区经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按期完成国家、省,市和区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按期关停审批(核准)新扩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生产工艺技术改进形成的水污染物削减量要占工业水污染物新增削减总量的20%以上。
2、推进重点排污企业整合提升(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等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新上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在企业或行业内新增削减量中调剂,确保行业增产减污。
3、加大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责任单位:区经贸局、环保局、各工业园区)
开展造纸、印染、皮革、化工、食品饮料以及其他重点排污行业清洁生产和废水深度治理,提高水回用率,年底前完成区汇丰丰食品有限公司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14年底前单位产品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比年下降50%以上或者达到清洁生产二级水平以上。
4、实施非电锅炉(炉窑)减排(区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新建钢铁烧结机、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燃煤锅炉(炉窑)等要同步实施脱硫,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烟气脱硝设施。
2013年底前,所有煤矸石砖瓦窑、玻璃生产线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者改用清洁燃料,其他非电燃煤(重油)锅炉(炉窑)也要实施脱硫或者改用清洁燃料。
规模大于20蒸吨的燃煤(重油)锅炉(炉窑)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者建设脱硝装置。
加大集中供热力度,集中供热范围内企业燃煤锅炉要限期拆除。
5、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率(责任单位:区建设局、污水处理厂)
2013年区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2015年区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2012年底前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要达到3.5万吨。加大管网配套力度,完善雨污分流系统,提高进水浓度和负荷率,加强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大力开展再生水回用工作。
年底前笏石镇、埭头镇、东庄镇、东峤镇等主要集镇建成区要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收集率达60%以上;2012年底前镇、乡要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收集率达60%以上;2013年底前建成南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水收集率达60%以上;2014年底前启动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2015年底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庄生活污水要就地处理达标后排放或集中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规范处置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防止二次污染。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6、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各相关工业园区)
木材加工区、笏石工业园区、上塘珠宝城要在年底前实现污水集中治理,要完善管网,实现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5%以上。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必须符合进水水质要求。
7、大幅度削减畜禽养殖排放量(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在年底前全部关闭、拆除到位;禁建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在2012年底前整治到位;2013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或者实现生态种养,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废水经处理符合有关标准后排进城镇污水管道,无法进入管道的,经审批可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养殖且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等生态养殖模式。大力推进专业养殖户整合,加快实施综合治理或者改进养殖方式。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在2015年底前取消家庭养殖等散养殖模式。
8、强化机动车减排(责任单位:交警大队、农机总站)
按要求淘汰黄标车;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制定分年度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进国四机动车油品替代工作。2012年底前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
9、增强减排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区环保局、财政局、编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要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配备先进完备的监测、执法装备,推进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年底前,各乡镇要设立环保站,配备专兼职人员;环境监察机构要在2012年底前、2015年底前达到国家中部、东部标准化建设相应标准,环境监测机构要在2015年底前通过标准化验收。
对辖区内期间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内蒙级审批的、市级审批的、区级审批的)全面进行清查。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清查摸底
区环保分局对—年中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清查、摸底,全面掌握区期间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进展情况、执行情况。同时,加大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宣传力度,让企业了解、理解、支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二、整改落实
对清查结果进行梳理,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对已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依法纳入日常环境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确保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必须按时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定期对项目中的污染物进行环境监测,缴纳正常排污费,定期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对在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要求建设,在施工期对环境有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复杂或污染物处理难度大的建设项目、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量大或建成后无法查看是否按照设计施工的项目、有生态环境影响且需要恢复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公司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要重点对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公司开展环境监理。同时,环保部门全程地对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并对施工中的每一时段做出环境监察报告。
(三)对已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的,至今未申请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没有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生产)。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如包头市装备产业制造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园区管委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单位是区建设局,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责任单位是区房管局等,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立即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切实将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四)环保部门要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核实,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内容,环保设施未建成擅自试生产(营运),试生产(营运)逾期不予验收,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生产)和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关停或取缔,并按照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