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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监察组“三项措施”强化日常监督
自派驻机构全覆盖以来,驻人大工委机关纪检监察组紧紧围绕监督这个主要职责,注重工作方法,强化“三项措施”,对驻在单位实行全面监督,有力推动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经常提醒,绷紧干部廉洁弦。纪检组平时注重对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不定期向驻在单位发放学习资料,提醒驻在单位对资料进行学习,特别是在节假日前,加强廉政提醒,防止““问题,切实绷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这根弦。同时,纪检组通过列席会议、召开会商会、参加支部学习等方式向驻在单位传达重要会议、讲话精神,通报扶贫领域、民生领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意识。
紧盯少数,把好廉政意见回复关。纪检组抓住关键少数,将驻在单位新提拔、晋升的科级干部列为重点监督对象。通过组织廉政测试、廉政谈话、日常了解等方式对新提拔、晋升的科级干部进行全面监督。今年以来共作出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回复17份,严格把好政治观、廉洁关、形象关、作风关,促进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不断好转。
加强监督,做到正风肃纪。纪检组将随机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加强对扶贫领域、民生领域、八项规定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通过加强节假日驻在单位落实八项规定的专项督查,深入驻村点开展调研加强对扶贫领域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驻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委)对党员干部苗头性问题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精准地运用执纪监督“第一种形态”,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扼杀在摇篮里,切实做到正风肃纪。
关键词:建筑行业;会计委派制;行业会计
一、建筑行业会计委派制存在的不足
1.成本控制力度不足。长期以来,国内建筑企业资金紧张问题较突出,其中建筑行业中承包工程要求承包单位垫付大量资金,以致工程预付款匮乏。受前期投资大、资金回收滞后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致使建筑企业面临着一系列困境,若不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必然会使建筑企业出现破产危机。深入分析发现,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归其原因在于总公司管理机关对委派会计的控制力度不够,对资金的配置不合理,导致大量的资金流失、浪费,从而难以发挥其应有价值效应。
2.多层领导参与管理,工作难以展开。建筑企业内,多层领导参与财务管理,其中委派会计同时接受总公司及分公司经理领导。对于总公司来说,其进行总控式领导,而分公司进行直接领导,所以要求相关机构落实好对于委派人员与总公司及分公司的协调工作,然而实际过程中,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以致委派人员与总公司及分公司关系不佳,致使多层领导参与财务管理工作难以顺利展开,从而较大程度上影响到建筑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3.对委派会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不力。实际上,多数建筑企业采用“一刀切”模式考核委派会计人员工作业务。(1)由集团总部负责管理,而委派会计利益与项目效益之间的关系不大,该种考核方式虽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大大削弱委派会计对项目部或分公司管理的积极性、能动性;(2)委派会计由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管理,而委派会计利益与项目效益存在密切的关系,如此以来既难以确保委派会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又会较大程度上弱化监督功能。
4.会计领导指引薄弱并且会计专员素质相对低下。建筑行业委派制的单位基本就受上级审计,领导指引相当薄弱,并且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相差极大,但由于公司没有加大考核力度,薪酬差距没有区别,好多会计,也是能省事就省事,会计素质明显下降。
二、完善建筑行业会计委派制的有效策略
1.强化对会计委派制认识,协调好多方关系。要求委派会计人员既要协调好与总公司之间的关系,又要处理好与分公司领导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通过培训、再教育以增强各级员工对会计委派制的认识,而企业主管机构应严格依照委派会计人员的岗位表现及工作绩效开展先进评定、职称评定等多项工作,同时经常性组织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再教育,并由总公司负责选拔、监控委派会计人员,从而构建起委派会计人员与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友好合作型伙伴关系。
2.明确规定委派人员的责任与权限。对于委派人员的责任来说,其应包括:(1)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明确派驻单位会计核算方式,确立财务管理方案;(2)加强成本核算与成本控制,落实好对分公司成本费用的预测、分析、控制及考核工作,及时发现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3)按时提交财务会计信息、交纳各种款项,从根本上规避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
对于委派人员的权限来说,其应包括:(1)制止或纠正企业各类“不法行为”;(2)对分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签字权,即若发现分公司出现“不法行为”时,有权拒绝签字,并及时向总公司汇报。
3.完善委派人员的考核体系。考核是监督委派会计人员的有效方式,要求委派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考核方案及方法,依托于此考核委派会计人员工作业绩,其中依据周期可将考核划分为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对于前者,主要负责对财务委派制度会计人员执行财经法规及财务会计监督状况的考核;对于后者,主要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效能、勤绩状况予以考核。同时还可依据考核结果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奖惩,以充分调动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
4.实行会计委派制度要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1)要处理好加强对项目的监管与调动项目部积极性的关系。实行会计委派制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加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部的监管,通过加强对项目部的财务监管,可以保证其如实反映经营状况,据此进行考核,有利于实施有效的奖惩,从而更好地调动项目部的积极性。(2)要处理好委派的财会人员与所在项目部之间的关系。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后,项目部财务人员由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委派并向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但这并不是说,被委派的财会人员就与项目部经理处于对立面。如果委派的财会人员与所在项目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使项目部对会计委派制产生抵触情绪,那么这项制度就不可能顺利地推行。(3)要处理好适度集权与落实经营自力的关系。实行会计委派制,毫无疑问会使项目部的一部分权利受到约束,但这种约束是为了保证更好地实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营战略,促使项目部恰当地行使经营自,保障项目部经营的有序性,而不是削弱项目部的经营自。如果由于会计委派过分地强调集权,而忽视了项目部的经营自,就会打击项目部的经营积极性,其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4)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实行会计委派制,不仅会有利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部的财务监督,而且也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更好地为项目部的经营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首先,会计人员集中管理,有利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从更大的范围内派符合项目部业务特点的财会人员;其次,由于财务管理渠道更加顺畅,因此可以使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共享;第三,由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部加强了监督,对项目部的财务状况更加了解,因而可以为项目部改善财务状况、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意见或建议,也有利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更加积极主动地为项目部的业务需要筹措资金。因此,加强监督与服务是统一的,没有有力的监督,就不可能有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郭 庆:公路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委派制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0(06).
[2]李淑华 徐思恒:试论新会计准则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J].科技资讯.2009(30).
2008年以来,舞阳县纪委、监察局对所属乡镇和派驻纪检组织承办的案件实行“乡案县协审”的审理模式,即对所辖乡镇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织立案调查的党政纪案件,经立案单位审理小组初审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县纪委审理室,审理室采用“五步审理法”,选调案件审理人才库人员统一协审,并提出审核意见,下达案件协审建议意见书后,主要做法是:
建立制度,规范运作。自2008年4月开始,所有乡镇、派驻纪检监察组织调查结束的案件全部交由县纪委直接审理。县纪委从主要领导到分管领导,对于协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制定实施具体的工作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基层纪委(纪检组)自办案件的办理程序,结合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县纪委专门研究乡镇基层案件怎么审的问题,并最终确定实施协审办法,先后研究制定印发了《办案工作程序(试行)》、《关于实行错案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基层纪委(纪检组)自办案件协审暂行办法》等文件,对报审程序、报审时限、工作纪律等各方面做了明确要求,为乡案县审提供了较完善的政策依据。
选贤任能,配强队伍。针对案件审理政策性、业务性和知识性强的特点,我们坚持按照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原则选配审理干部。同时为建立协审工作的长效机制,确定相对固定的协审人员队伍,确保工作规范化运行,我们通过对全县各单位推荐审理人员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将各单位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一定专业特长的同志,纳入协审人员队伍,建立案件审理人才库。审理乡镇基层纪委移交的案件时,由县纪委审理室主审,遇到专业性强、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县纪委分管领导从审理人才库中选定1-2名同志为协审人员,主审人员和协审人员组成审理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集中审理。
五步审理,确保质量。在严格按照办案“24字方针”要求,严把事实认定、办案手续、定性量纪等关口的同时,及时总结经验,适应形势变化,创新工作方法,探索实行初审、细审、助审、核审、议审“五步审理法”,即第一步初审。案件调查单位移交案卷时,首先进行形式审阅,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要求补送相关材料。第二步细审。对已接收案件,由主审人对调查报告、错误事实材料、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做好阅卷笔录。第三步助审。根据案情需要和违纪者意愿采取自我量纪、陪审员陪审、公开助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协审。对主要错误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采取自我量纪制度。协审人员与报审单位沟通后,通知违纪者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对照自己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危害程度和责任,进行自我申辩,自我认定应受处分的格次,并填写《违纪人员自我量纪处分登记表》。协审部门将违纪者自我量纪情况如实记录,在案件处理时作为参考;对重要案件或违纪者对错误事实提出异议的案件采取陪审员制度。遇到重要案件或违纪者对错误事实提出异议的案件时,审理室从案件审理人才库中指定人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对错误事实、情节认定、量纪等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协审人员梳理讨论后,提交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决定。第四步核审。必要时将审理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报分管领导作进一步审核把关。第五步议审。将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作出处理决定。五步审理法的实施,进一步有效避免了对案件定性量纪产生的偏差,确保同等性质的案件,在量纪上保持“三个平衡”,即在各乡镇、派驻纪检监察组织之间保持平衡,与以往相同案件处理相比保持平衡,进而实现了案件处理全区域平衡。
乡卷县管,统一存档。长期以来,各乡镇、派驻纪检监察组织案卷管理不规范,所办案卷归属哪一级档案,没有明确的要求,致使很多基层纪检组织的案卷没有得到妥善移交和保管,出现了遗失。针对这一现象,县纪委审理室,要求基层纪检组织办理的案件材料全部由县纪委审理室统一指导装订、统一编号,或将案卷直接移交县纪委审理室统一归档管理,确保归档率达100%。
实行“乡案县协审”审理模式以来,县纪委4年共协审案件301起,无错案或申诉案件的发生,办案质量、效率明显提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提高了办案质量。按照办案“24字方针”的基本要求,对协审的案件严格审核、监督和业务指导,4年来共向立案单位提出补充调查意见38件次,要求完备手续56件次,改变量纪建议17件,修改处分文稿149篇,截止目前,未出现一起错案和申诉案件,达到了“乡案县审”正确率100%的要求。
提高了基层审理人员业务素质。通过实行“乡案县协审”,基层纪检干部学到了案件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了案件查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增长了案件审理业务知识,促进了基层纪检干部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
有效改变查审不分现象。强化县纪委对案件审理的审核把关,有利于克服过去基层纪检干部既查案又审理,查审不分的弊端,做到查审分离,监督到位。
保证了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县纪委全面掌握了全县各类案件的处理情况,对所有查处对象的处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了处分决定落实到位;
规范了审理程序。县纪委对办案手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把关,发现手续不健全、程序不合法或不合规的,一律退回补办相关手续,从而使审理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第一,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必须注重制度创新。没有创新,工作就没有生机,就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就不会有大的突破。只有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才能不断为人们所认为的“枯燥无味”的案件审理工作注入生机和活力。某区纪委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客观面对困难和问题 积极想办法,谋思路,将“乡案县审”带来的工作量增大、基层干部业务脱节的问题,以创新求突破,创造性实施了助审制度,将看起来沉重的“乡案县审”工作开展的红红火火,富有成效,做法值得借鉴。
罗 广 市金融办主任、党组书记
王 军 市金融办副主任、党组成员
杨选民 市金融办副主任、党组成员
商文江 市金融办副主任
熊建扩 市纪委派驻市金融办纪检组长、
市监察局派驻市金融办监察专员、党组成员
汤志明 市民防办主任、党组书记
罗玉启 市民防办副主任、党组成员
邬建国 市民防办副主任、党组成员
贺 荣 市民防办副主任、党组成员
闵 卫 市纪委派驻市民防办纪检组长、
市监察局派驻市民防办监察专员、党组成员
魏景洲 市民防办主任助理、党组成员(副厅局长级)
苑 鲁 市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正厅局长级)、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
路 伟 市物价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副厅局长级)
刘卫东 市物价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厅局长级)
吕明良 市物价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厅局长级)
杨建立 市物价局局长助理、党组成员(副厅局长级)
徐代昭 市物价局副厅局长级干部
张顺良 市政府驻广东办事处主任
王国庆 市政府驻广东办事处副主任(副厅局长级)
陈小南 市政府驻广东办事处副主任
陈晓儒 市政府驻四川办事处主任
马开宇 市政府驻四川办事处副主任(副厅局长级)
杨云芬 市政府驻四川办事处副主任
钟 燕 市教育考试院党组书记
邱 可 市教育考试院院长、党组成员
杨海波 市教育考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副厅局长级)
唐大庆 市教育考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
刘 力 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党组成员(试用期1年)
段援埃 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
李大刚 市文史研究馆副馆长、党组成员(试用期1年)
陈兴元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副厅局长级干部
杨子元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副厅局长级)
周 云 万州区委常委
陈联权 涪陵区委常委
何智标 渝中区委常委
蔺 敏 江北区委常委
何洪田 南岸区委常委
贺广述 万盛区委常委
潘进开 巴南区委常委
侯宇生 长寿区委常委
朱沛华 江津区委常委
邹孙楷 合川区委常委
免去:
段援埃 市文史研究馆副馆长、党组成员职务
陈兴元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廖元和 重庆工商大学副校长职务
黄 翔 重庆师范大学副校长职务
蒋 健 万州区委常委、委员职务
杨卫国 涪陵区委常委、委员职务
何承清 渝中区委常委、委员职务
张多平 江北区委常委、委员职务
白光新 南岸区委常委、委员职务
邓少雄 万盛区委常委、委员职务
程少华 巴南区委常委、委员职务
蔺 敏 长寿区委常委、委员职务
姜元柱 江津区委常委、委员职务
一是制定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县直重点单位和乡镇领导干部向纪委全委会述廉工作暂行办法。组织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重点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采取面对面述廉、现场接受代表质询、现场回答、现场测评等方式,进行客观评定,划分等次,对发现的问题由县纪委进行诫勉谈话、调查核实处理,并公布测评结果。
二是制定县直机关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重点岗位人员实行公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掌握人、财、物、项目等权力资源的重点岗位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岗位职责、监督主体、监督电话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重点岗位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五年任期制和年度比例轮换制。
三是制定重点单位专职纪检组长设立暂行办法。向县发改局、农牧局等17个县直重点单位派驻纪检组长,参加派驻单位涉及人、财、物、项目的执法执纪等工作,实时监督检点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维护党的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勤政廉政、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是制定村级纪检员设立暂行办法。每个村设立纪检员1名,加大对救灾救济款物和项目分配的监督力度,确保强农惠农政策、村级民主决策、三资管理、村财村务公开等工作的贯彻落实。
五是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配备更新、报废调配、管理使用、登记备案等制度,对非驾驶人员私驾、私用、私借公务车辆提出明确的禁止性要求,对车辆丢失、损毁的责任追究进行明确规定。
六是制定乡镇纪委工作暂行规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纪委建设,切实发挥其教育、监督、管理、惩处职能,促进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七是制定房地产开发建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制度,项目台账和所有资料由建设局负责建立并报县纪委监察局存档备案。
八是制定县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及时整改问题。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监督执行力度,建立项目台账,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