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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X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
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优先留用”之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意:“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如双方经协商同意,或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条件等时,仍是可以终止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姓名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莆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1.一般情况
七例均为男孩,发病年龄为生后2-15天,发热为首发症状。七例患儿的父母身体均为健康,且非近亲婚配。其中一例有明显的家族史,此患儿为第三胎第三产,第一和第二胎生后发热、无汗,分别于生后一个月和四个月死亡。七例中随访一例于生后一周岁死亡。
2.临床表现
2.1发热:七例均反复发热。于出生后2-15天开始发热,体温最高达40-41度,表现为弛张热。体温明显受环境温度的影响,室温升高,体温升高,物理降温有效,其中较大的患儿表现为天热时喜平卧于水泥地板上降温。
2.2无汗:七例均全身无汗,皮肤干燥皲裂、脱屑。全身皮肤做碘发汗定性实验和热发汗定性实验均证明无汗。
2.3感觉障碍:七例中六例全身性痛觉消失,一例痛觉反应迟钝。七例中有五例是在发热输液时患儿不哭发现其无痛觉,两例是在幼儿期有自残行为,表现为反复咬伤手指、嘴唇及舌头,被发现其无痛觉,其中有一患儿现已7岁,表现为经常从高处往下跳,脚踝骨折3次,双脚踝已肿胀畸形,牙齿碰掉3颗,下颌骨脱位,七例中五例温度觉消失,两例减低,温度觉中对冷的感觉障碍较对热的感觉障碍更明显。
2.4智力障碍:七例中六例均有明显的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其中一例7个月不会翻身,一例1岁不会坐、不会说话,一例新生儿双目不能视物,眼底检查显示视神经萎缩,三例于幼儿期自控能力差,20项行为精神测定,评分均低于正常同龄儿。
2.5创伤及感染:两例舌尖咬伤后舌下溃疡、增生。两例头皮、甲沟致伤后继发感染,指甲脱落。一例脚踝陈旧性骨折肿胀畸形,下颌骨脱位,牙齿脱落(外伤),一例食指端残缺,一例烫伤感染。
2.6其他:(1)七例毛发正常,内脏未见畸形;(2)三例出现惊厥,脑电图及CT未见异常。
3.实验室检查:
七例患儿的血、尿、便常规正常,血、尿、便培养、C-反应蛋白均阴性。血IgA、IgG、IgM正常。两例到北京儿童医院做皮肤活检:真皮可见皮脂腺、汗腺及部分小血管,未见神经组织及环房小体。
4.随访:
一例生后一周死亡,五例失访,一例已7岁。
5.讨论:
先天性无痛无汗综合症为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性疾病。兄弟姐妹中可数名发病,男女比例为8:1,病因尚不确切,可能为胎儿期神经系统发育异常所致。皮肤和末梢神经活检:皮肤组织结构正常,汗腺形态无异常。周围神经髓鞘及细小髓鞘纤维消失。
先天性无痛无汗综合症的主要表现为:(1)无痛觉:为全身性,婴幼儿萌牙后有自残行为。温度觉减低或消失,易发生烫伤,触觉正常。(2)无汗:全身无汗,皮肤干燥皲裂,全身皮肤做碘发汗定性实验证明无汗。(3)发热:大部分患儿以发热为主诉而就诊,热型为弛张热或不规则热,体温受环境温度的影响。(4)智力迟缓:精神运动发育落后,部分患儿视神经萎缩,双目不能视物。(5)多发性骨折。痛觉、温度觉试验及碘发汗定性试验是本病的主要诊断依据。本病需与感觉障碍性疾病相鉴别,如先天性感觉性神经病、遗传性感觉根性神经病及先天性无痛症,后三者临床表现痛觉障碍、出汗均正常,而且不伴智力迟缓。本病无特殊疗法,高热时物理降温,加强保育,应以防止自残及外伤为重点,20%左右患儿3岁前因高热死亡。
参考文献:
一、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很多管理者从心理上抗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企业对表现不好的员工不能像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待合同期满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对企业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避免频繁更换员工,特别是关键岗位的员工,有利于稳定骨干队伍。但是由于员工无须为自己的工作机会担心时,一旦他们认为企业的管理行为与其个人的利益相抵触时,就很有可能选择消极与企业进行对抗,使得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下降。
而员工则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相当于拿到“终身合同”,可以高枕无忧,永无失业之危险。事实上,既然无固定期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当《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企业是可以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例如只要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因此,用人单位不用误认为一旦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能辞退问题员工。
二、减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消极影响,降低法律风险的措施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福利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使员工失去工作的积极性、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等情形,企业可通过完善管理机制等措施,减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消极影响,降低法律风险的措施。
1.设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持续使用数年甚至数十年,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必须考虑其长期使用的特点,在内容表述上能适应长期使用需要,在补充条款的约定上能便于管理员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要想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有两种途径:
(1)看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是否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因此,企业可通过制定详细的《员工奖惩制度》、《岗位职责》和《考核制度》,说明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怎样的考核结果属于不胜任工作等等,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充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避免解除合同时引起纠纷。
(2)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前提是约定的终止条件不得违法,不得与法定解除条件相重合,例如: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可终止劳动合同:①根据约定调整岗位,劳动者不接受;(②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调整工资劳动者不接受;③待岗时间超过3个月;④绩效考核连续三次在60分以下的;⑤营销人员累计3个月销售额达不到X元。”
2.设计薪酬激励制度,加大考核制度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只要不犯重大错误,都不用担心失业,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工作效率低下等现象。要想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让不称职的员工主动辞职,企业可在薪酬制度上做文章。工资可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可占总工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权重要加大。绩效工资部分与员工的考核结果挂钩,企业奖金的发放可以根据企业效益和员工表现决定,这样对于那些工作表现不佳的员工,即使没有严重违法企业的规章制度,由于考核分数不高,拿的工资少,为了拿更多的工资,他们要么努力工作,提高考核成绩,要么主动辞职,另谋高就。这样就能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效益。
3.适当利用合同变更手段,改变合同期限的长短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种情形是,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还没决定是否要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签订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时候,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适当延长两年或三年。这样利用合同变更的手段,可以推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另外,现在大多数企业都采取与员工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建议将合同期限改为中长期,例如三年或五年,这也是推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的另一种方法。
4.职工不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保留证据
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企业人事部门要对员工的劳动合同严格管理,分类统计合同期限,当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要主动向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免因为遗漏延误签订而支付二倍工资。同时,对于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要求他们写书面申请,企业保留作为证据,避免日后员工故意去申诉骗取双倍工资时不能举证,造成败诉。
5.对问题员工的处理手段要“硬”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一)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但并不是说没有终止时间,更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制”、“铁饭碗”。
(二)特征
1.没有约定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有明确的终止时间。
2.具有稳定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会因终止时间的到来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
3.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强制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和其他两类劳动合同相比,其他两类劳动合同只能协商一致订立,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应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订立。
4.尊重了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各国纷纷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消除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这证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以承认劳动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为基础的。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协商一致订立
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订立,都要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所讲的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就签订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所达成的一致。
2.特殊条件下强制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条件如下: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要求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年限要满十年,而且其间不能发生间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该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签劳动合同的次数无关。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续约,而没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协商一致订立和特殊条件下强制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口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协商订立外的强制订立方式和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方式虽突破了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却并没有违背法理。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1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喃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权益保障的规定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所订立的合同。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标准可以将劳动合同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界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的劳动合同。
不定期劳动合同与定期劳动合同的有着本质差异。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旨在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不定期合同的双方都有权选择劳动合同效力存续与否的权利,这样双方都会考虑破坏合同关系所带来的利益损失而更倾向于履行合同而保持稳定之劳动关系。但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选择余地甚微,而为了保证劳动力不受过度剥削,法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即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解约权行使,由此来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稳定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定期劳动合同与不定期劳动合同选择了不同路径:前者是以严格限制解雇来维持合同静态短期的稳定,而后者以灵活的解约制度来维持一种长期动态的稳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同于人们经常误以为的长期合同或终身合同,一般意义上的长期合同,应当是用工期限较长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未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存续至劳动者退休为止的合同,它的期限可长可短,是不确定的。体现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的结合。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功能
在一个相对较长的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过相互的考察与投入而形成一种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对于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对用人单位而言,信赖关系的形成,劳动者更替减少,则用人单位招工成本会降低,工作磨合成本也会降低。而用人单位也不会吝啬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而劳动者的特定职业能力就成为用人单位企业资本的一部分。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一个长期的劳动合同,首先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减少劳动关系的短期化行为。其次,使劳动者的职业能力由于企业的持续投入而有持续提升的可能。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了多次博弈的可能。而多次博弈是信任产生的基础,而在信任基础上劳动关系才可能是稳定的。
在此基础上的劳动关系才有内在和谐的可能。而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这种信赖关系,如果没有合理的解约权规范,则可能异化为禁锢劳动者的封建式人身依附契约。而解约权制度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公平的赋予双方当事人并对其进行合理制限,以实现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基本宗旨——在公平与效率、稳定与自由之间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三、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解读
1.《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2007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当前劳动用工领域这一现象,完善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详见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
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可以变更合同期限,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予以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31条和32条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样可以变更或解除,其不同仅仅在于是否约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化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上为单位和劳动者都提供了相对的稳定感,有利于建立企业的凝聚力机制,也有利于劳动者职业生涯的发展。
四、结论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不仅是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现实需要,更是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良性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立法的迫切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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