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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体确认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二、关于指定银行: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
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
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
《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
《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
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
《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五、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
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
《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十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五、六级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
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
3.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十三、关于适用合同文本:
凡适用《试行办法》的拆迁基地,拆迁双方订立货币化安置协议的,统一使用由市房地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
十四、关于试行日期:
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快件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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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民营快递 保价 合理性
上世纪80年代,快递产业进入我国,并以其方便快捷的服务逐步融入民众的生活。近几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的风靡,民众对快递的需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在节假日各大网站推出各种促销活动致使快递量激增以致爆仓,但随之而来的收费不合理、物品丢失、损坏等问题也日渐凸显。快递员在高峰期往往忙碌得连吃饭的时间都没有,不少快递员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往往忽视了工作的质量,有的在收件时没有开包检查,有的将快件随意摆放不予看管,有的派送快件时直接将其余快递丢在车上。收件、运输、派件的每一个环节稍有疏忽就会出现货物毁损、丢失的情况,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快递理赔纠纷。面临快递费几十甚至上百倍的高额的赔偿金,保价成为快递公司规避风险的重要方式。
一、我国民营快递保价制度现状分析
(一)我国当前民营快递保价制度基本情况
保价是一种加收费用并以消费者自愿选择为原则的快递服务,费用往往按保价金额比例收取,针对保价的快件,快递公司结合保价金额和损失比例进行赔偿,而未保价的快件往往以不超过邮费三倍的金额进行赔偿。这对于未保价的消费者而言简直就是霸王条款,更是对消费者赔偿请求权的践踏!令人欣慰的是,2012年12月31日通过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快递新规)对于2008年出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对于未保价物品以邮费三倍作为赔偿限额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明文规定了快递企业应按照与用户的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且未保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这意味着对于没有事先约定赔偿事项的未保价快件,如果双方对赔偿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需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
然而,在今年3月1日快递新规实施后,各快递公司并没有取消快递详情单背后格式条款中关于未保价货物按邮费倍数作为赔偿限额的规定。显然,这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快递公司对于《合同法》和快递新规相关规定的熟视无睹不免让我们担心他们对于未保价货物不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相比之下保价仍是目前更好的选择。
(二)保价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从快递行业的发展来看,目前快递新规的实施仍有难度。一方面,对于未保价快件毁损、丢失的赔偿金额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一旦货物信息不准确仍会引发纠纷,货物的市场价格以及赔偿比例的确定双方也很难达成一致。如果取消保价制度,会引发更多快递理赔纠纷,如此一来,消费者要么嫌麻烦放弃维权,要么寻求维权部门的帮助或者诉诸法院,消费者权益受损以及浪费行政、司法资源的状况仍无法改善。另一方面,快递保价制度本是快递公司规避风险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对于贵重物品的赔偿,如果取消保价制度,那么快递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只能对运输快件的货物进行更严格的限制,消费者邮寄不了贵重物品,快递公司也无法将市场扩展到这类消费者,这对于消费者和快递公司来说都是一项损失。
保价制度既能方便消费者维权,避免快递丢失、损坏后消费者由于维权手续繁杂而自认倒霉,又为快递公司减少了风险,同时还减少维权机构调查市价的工作,提高了维权机构的工作效率,有效地节约了行政、司法机关资源。可见,快递行业中的保价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二、保价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缺陷
目前,民营快递中的快递保价在我国消费者中受众度并不高,这还得从保价制度实行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说起:
(一)消费者对快递保价制度不熟悉
快递行业相关制度不仅需要通过媒体、网络进行宣传,也需要与客户联系最密切的快递员的宣传。然而,在我国民营快递行业中,快递员的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快递企业入行门槛非常低,只要应聘者有交通工具即可上岗,尤其是在高峰期快递公司急需快递员时,往往只要求应征者持证件并缴纳一定押金即可。而对于快递员的专业培训也是草草了之,这对导致快递员没有真正按照快递公司的规定提供合格的服务!
消费者在寄件时,不少快递员图方便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既不提醒消费者注意快递单背后的格式条款内容,也没有询问对方是否保价,这就导致消费者对快递行业中的保价制度十分陌生。
(二)快递保价收取费用标准不一
我国民营快递没有对保价费率做出统一的规定,不少消费者都是在寄件时临时了解保价费率后没有做出充分的思考就仓促做出不保价的决定。目前我国顺丰快递的保价费率为千分之五,申通、中通、圆通、韵达的保价费率均为百分之三。这意味着一件价值1000元的快件在大多数快递公司的保价就到达30元,超过了一般的快递费,更别说价值更高的贵重物品。面临高昂的保价费,不少消费者选择了不保价或者降低了保价金额,这让他们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且保价金额由寄件人自己填写,保价与市价是否相符也值得商榷。
(三)消费者对保价仍有顾虑
快递行业入行门槛低导致行业中出现监守自盗的情况,这就导致消费者对快递员的不信任。目前,不少消费者认为保价金额写在快递单正面会让分拣、运输人员看到物品价值,尤其对于贵重物品他们可能起歹心据为己有,况且近来手机变砖头的事时有发生。
此外,针对贵重物品的赔偿,不少消费者即使保价也未必如愿获赔。由于保价金额是由消费者自己填写,快递公司事先没有对快件进行价值评估,因此,如果理赔金额过高,有的快递公司会以保价信息不准确等各种理由拒绝理赔。
(四)快递员对特殊物品缺乏估价能力
对于需要辨认真假比如玉器这类货物,快递员很难辨别,这也就给了诈骗分子可趁之机。如果快递公司对这类货物一律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损失费用可想而知,而在每个收件处配备估值保价人显然成本太高。
四、完善保价制度的必要措施
虽然保价制度在过去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是无法解决的,保价制度的完善需要在整个快递行业中针对具体问题“对症下药”。
(一)扩大保价制度受众度
1.宣传保价制度。快递公司应对完善后的保价制度进行宣传,不仅通过媒体、网络,并且严格要求快递员必须提醒保价事项,是否选择保价栏不能简单的以在相关项下打钩这种无法辨认字迹的方式为准,必须让寄件人签字确认是否保价。对于贵重物品,要向消费者详细说明保价制度并建议保价,让消费者充分权衡利弊。
2.合理设置、适用保价费。不少消费者面临参差不齐的保价费用望而却步,可见统一并降低民营快递行业的保价费率势在必行。况且保价费用本不应该作为快递公司的收益项目,而且快递保价费率的降低必然使更多的消费者选择这一服务项目。因此,笔者建议将民营快递全行业的保价费统一为目前顺丰所采用的费率即保价金额的千分之五,并在保价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再统一降低费率。
保价费的使用也应统一作出规定,要严格禁止快递公司将保价费据为己有。应将一部分收取的保价费用于建设保价信息系统,培养专业的保价估值人员,并将剩余的保价费纳入专项理赔基金,专款专用,并由专门的理赔机构进行管理。
3.增强民众维权意识。消费者对于保价制度的不熟悉归根到底还是维权意识的薄弱,如果消费者关注相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并且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就不会在货物丢失后理赔如此艰难。因此,应采取措施增加消费者的维权观念,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并帮助消费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不要为了节省保价费用而承担理赔难的风险,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完整的民营快递保价信息系统
要使保价制度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最重要的是消除消费者对于保价的顾虑,尤其是要避免快递员监守自盗以及快递公司以报价信息不准确或者是丢失物品价值无法确认等理由拒绝赔偿。首先应取消在快递单注明保价金额的做法,而是将保价金额纳入电子系统,且只有消费人本人和理赔机构可以查询。要使保价制度更加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完整的民营快递保价信息系统。具体说来就是将快件的货物种类、数量、保价与否、保价金额等信息纳入电子系统,一方面供消费者查询寄件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可在发生理赔事项时作为赔偿金额的参考。当然,信息纳入时就要求收件员在收件时对寄件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保证录入信息与寄件实际情况相符。
针对不同客户,快递公司可分两种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1.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群体,由于商品的价格、数量等重要信息可以从交易单中查询,可将此类寄件的信息作为《合同法》312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未约定情形下的参考要素。商品信息对于将来发生快件毁损、丢失的赔偿金额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快递公司可以要求卖家提供商品的价格、数量等重要信息,并且提供商品发票复印件来证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然后快递公司将相关内容录入相应的订单信息内,相关商品价值一目了然。这样理赔时也可以减少纠纷和理赔程序。
2.对于一般邮寄群体,进行保价时可以要求寄件人提供相关商品的发票原件或者复印件,录入发票中记录的商品价格、数量等信息。如果寄件人无法提供发票或者其他相关货物信息证明,则应在检查包裹时详细记录货物种类、数量,避免包裹丢失快递公司以寄件人所填写的保价信息不准确为由拒绝理赔。尤其是对于无法提供货物价值证明的贵重物品,快递公司应设立专门接收该类寄件的收件处,并且配备专门的估值保价人员,对该类寄件进行全程跟踪,降低货物丢失、毁损的风险。
那么,消费者遇到快递丢失、受损等纠纷,究竟该如何解决?
代收点丢了快递谁来赔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货物如果要存放在与快递公司有业务合作的代收点,快递员应提醒代收点工作人员查验快件,出现包装破损、拆解等问题,代收点应拒绝代收。代收点查验并代收快件后,客户再发现上述问题,就由代收点负责。
收件人自行选择超市等有偿代收服务点,如果取件时发现物品遗失或损坏,则需店主和收件人协商处理。
如果快递员在收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快递放在物业、电表房、管井间、走廊、大堂等处导致丢失的,快递公司要担责,除非快递公司能提交证据证明包裹丢失是因收件人过错而造成的。
如果收件人自己主张或同意快递员将包裹放置在小区物业或单位门卫室,而物业与门卫并没有签收包裹而只是代为保管,则物业与业主、单位(门卫)与职工之间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上述情况下包裹丢失,物业和门卫只要没有重大过错,哪怕存在疏忽大意的问题,都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理由是,对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收件人应当预料到包裹放在物业或门卫处有丢失的风险,自己应对此担责。
物业如果为小区业主提供代收服务,不妨事先就快递如何代收、如何认定责任等问题进行协商,双方签订协议,以免出现纠纷后责任难以界定。
尤其要注意的是验收问题,很多快件破损纠纷,责任难以认定,就是因为没有进行当面验收,代收点对于验收更是没有保障。根据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投递快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这是快递企业的义务,也是权力。快件注明为易碎品或外包装出现破损的,快递员应主动告知收件人验收内件再签收。
保价条款是否公平
高翼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邮政法规定,保价物品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根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情况,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快递企业一般参考上述内容制定保价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支付保价的额外费用,物品丢失最多只能得到快递费三倍的赔偿。但这样的规定被认为不够,首先邮政规定是否完全适用快递行业还是个问题,其次保价条款显著减轻了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单方面限制了寄件人索取赔偿的权利。
寄件人将货物交付快递公司后就脱离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快递公司有义务妥善保管和照顾货物的运输安全,不管货物是否保价。须知,一旦发生问题,由寄件人举证证明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十分困难的。
一些重要、特殊的货物无法进行保价。如人事档案、学历证书等,不能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其价值,要求寄件人保价是强人所难。
保价条款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快递公司的不负责任,对大部分非保价货物而言,三倍的快递费赔偿显然不足以激发企业和员工的强烈责任心。
保价条款甚至可能助长少数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未保价快件。
综上所述,我认为,各快递企业的保价条款有很多不合理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整修订。但目前如果快递贵重物品,在现行规则未改变的情况下还是要尽可能办理保价。另外,鉴于贵重物品对运输安全性要求更高,托运人可以委托专业从事特种货物运输和贵重物品押运的服务企业进行运输。
快递员入户送件时货物被盗怎么办
李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快递员上楼送货,楼下货物、甚至整个送货车被盗,这样的新闻常常让公众无限同情“可怜的快递员”。发生这样的意外,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呢?
上述情况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快递服务合同不是合同法内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缔结的,以快递企业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送达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买方支付了货款而未收到购买的商品,只能要求卖方补交商品或者进行赔偿;卖方向买方进行赔偿后,可以根据与快递公司的委托合同,向其追偿。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快递员自身虽对上述情况负有一定责任,但快递员代表的是公司,送快递是其职务行为,因此快递员的过失应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快递公司向卖方赔偿后,又可以根据与快递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岗位责任制中的约定,要求快递员适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快递公司要求快递员全部赔偿整车失窃货物,在诉讼时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快递的丢失风险是快递企业的固有商业风险,很难彻底避免。作为快递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做好快递物品的收寄工作并提高安全警惕意识。上楼入户送快件时,其他快件以及送货车辆应有安置(上锁)措施,一旦被盗,应毫不犹豫立即报警并由警方清点失窃物品、检查失窃现场。
从快递企业角度说,针对丢失或被盗等风险,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也要购买盗损险等商业保险来分散风险。
快递车遇交通事故,谁承担货物损失
陈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本部媒体管理处负责人)
从快递物流来说,干线指省级或大区级节点间的整车往来,支线指大节点和加盟节点间的运输,而末端则是加盟节点和配送站及终点间的线路。类似近期哈尔滨发生的快递车坠桥事故,一般容易发生在支线运输途中。
快递企业应针对货物运输环节可能产生的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对运输车辆购买物流责任险,对货物投保财产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要在保额之内进行赔偿。
“您的快递在河里”,这是企业和消费者都不愿看到的。作为物流企业应首先采取快速理赔方式解决客户的损失,比如顺丰的做法是在协商沟通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支付。
具体来看,针对托寄物无损的情况,我们会更换或加固外包装,并免除客户运费;对于未保价货物,会根据面单托寄物记录与客户沟通协商理赔;针对保价货物,则根据客户保价和实际损坏程度进行快速理赔。
作为快递员,出车祸后应马上报警并由警方认定责任。快递公司一般会先承担相应的责任,然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再向交通事故过错人去追偿。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优化和调整方案,自2月25日起,适当下调部分偏高的刷卡手续费标准。发改委专家透露,这有望方便群众刷卡消费,促进银行卡业健康发展,新方案每年将减轻商户负担约40亿元。此次刷卡费率总体下调幅度在23%至24%,其中餐饮娱乐类下调幅度高达37.5%。尽管此次调整并不涉及个人消费者,但个人消费者也会间接从中受益。
商务部:清理最低消费和包间费
近期,媒体广泛报道的“舌尖上的浪费”,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日前明确表示,要大力发展网络订餐、半成品餐和外卖快餐等餐饮服务模式,清理规范最低消费、包间费等相关收费。北京市消协表示,饭店最低消费的设置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强制性消费。
一批部门规章2月起施行
2月1日起,一批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其中为规范我国家庭服务行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于日前公布,办法指出,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一线城市或加强新房预售管控
媒体报道,为遏制“量价齐升”的势头,有关部门今年将加强交易环节的管控。由于二手房交易分散、灵活,新房市场将成为管控的重点,且主要体现在新房预售环节。上半年一线城市可能放缓预售证的审批节奏并减少审批的房屋套数,以此压低新房的供应量,下半年则适当加快预售证的审批,从而起到稳定全年量价的效果。业内人士表示,一线城市供不应求的局面已确立,尽管政策调整短期内可暂时缓解供需压力,但从长远看,增加供应才是解决之道。
银行卡负面记录不再伴随终身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经多轮修订后公布,2月7月起实施。新规规定,负面记录不再伴随终身,信用卡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时视同全额还款,未清偿部分转入下期账单。
银行在到期还款日前至少3天,通过账单、短信、电话或信函等方式提醒还款。据了解,过去因信用卡透支十几元甚至更小零头未还清,结果遭受全额罚息的情况过去屡屡发生。
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实施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个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表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的阶段。标准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并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在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之后删除个人信息。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出台
教育部网站日前《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我国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有了“国家标准”。根据该标准,我国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要配备2名专任教师、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保教人员与幼儿比达到1:7至1:9;半日制幼儿园每班要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保教人员与幼儿比达到1:11至1:13。
油品“国五”标准年内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为加快油品质量升级,会议决定2013年6月底前第五阶段车用柴油标准(硫含量不高于10ppm),2013年底前第五阶段车用汽油标准(硫含量不高于10ppm),过渡期均至2017年底。根据“国五”征求意见稿,以2L排量的轻型汽车为例,“国四”轻型车升级到“国五”排放标准,汽油车单车每年将增加成本约2000元,柴油车增加成本5000~7000元。从汽车行业整体来看,每年将增加成本300~400亿元。
快递卖信息将领大罚单
新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日前由交通部,并从3月1日起实施,这将弥补快递服务国标有标准无监管措施的短板。根据新办法,野蛮分拣、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快件验收环节,快递企业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递企业如果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