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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与标准
第1条 主要约定事项
甲方同行人员: 人数、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等,以及委托书(详见附件1)。
1.甲方参加旅游团旅游团团号:
2.行程及标准:《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详见附件2)
3.参加团队约定
如乙方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甲方同意转由 旅行社合并发团,乙方在团队出发前,将发团旅行社以及异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告知甲方。
第2条 旅游者保险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办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其主要保险事项重点说明:(注: 甲方己详阅并明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保险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游的旅游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有其监护人随行。
2.保险责任
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①意外伤害保障(死亡、伤残最高赔付人民币10万元,未成年人最高赔付人民币5万元)
②意外医疗保障(医疗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人民币2万元)
③丧葬保障(丧葬处理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5千元)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4.保险期间
国内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自行脱团),其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5.索赔要求与程序(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6.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保险合同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方式
1、旅游费用: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其中:成人 元/人,共 人;
小孩 元/人,共 人(注: 小孩费用只含 );合计人民币 元。
旅游费用付款期限:
①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代办证件的手续费;
交通客票费(注: 飞机包含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餐饮住宿费:《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中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游览费:《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中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接待交通费:从旅游集中至旅游结束时地面接待的大交通费用。
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项所列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或交通运输部门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②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航空保险费,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超重行李托运费,旅游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上网、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其他项目费用。
2、费用交纳方式:
现金;转帐;信用卡;其他付款方式: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4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和《游客签定旅游合同须知》,并有权要求乙方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2.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3.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 遵循《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自觉规范旅游行为。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4.甲方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5.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6.甲方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在自由活动期间,甲方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8.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凭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9.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第5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出发前向甲方提供《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2.乙方有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3.乙方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4.甲方属老年人、军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5.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6.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
三、违约责任
第6条 单方退团
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至24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违约方在出发前24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
4.违约方在出发后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0%。
5.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违约方还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当事人,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第7条 延误出行
1.甲方未如约到达指定的地点集合,而延误行程的,且又未中途能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所交旅游费用。
2.因乙方原因(除飞机、火车、轮船、旅游车晚点造成旅游行程延误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所交的旅游费用,并承担甲方所交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
第8条 行程中退团或弃团
1.甲方在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行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9条 单方委托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10条 压缩游览时间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按双方约定的游览时间被缩短50%(含50%)以上,乙方应退还该景点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该费用10%的违约金。游览时间被缩短50%以内,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景区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等费用)。
第11条 旅游途中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其他约定
第12条 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13条 不可抗力
1.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如因不可抗力而减少的费用,应退还甲方,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第14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
第15条 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16条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履行协助义务,避免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合理分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7条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或采取过激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9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0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经办人):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
案例简介:
太原某公司6名职员和路路通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约定旅行社在5月1日至7日组织五人华东七日游,每人交了相应费用。后旅行社租赁太原人王安平的大型客车(由王安平本人驾驶)负责客运。5月2日早晨,车行至南京境内时,由于司机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坐在前排的该6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有两人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5人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将旅行社和王安平至法院,要求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陪侍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五十余万。
旅行社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王安平造成的,自己不应该承担各项损失,充其量是退还收取的费用。而王安平认为,自己并没有和五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即使有责任也应当先由旅行社承担,然后根据自己和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再分担损失。
受害人认为,自己本来想快快乐乐旅游,现在发生这种事情,双方又互相推诿,实在无法理解,只好求助于法律,看法律对于这样的纠纷是如何规定的,应该如何解决,双方所持的理由是否正确。
法律分析:
受害人和旅行社是合同纠纷关系,如果诉讼就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按照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
受害人和王安平之间是侵权纠纷关系,应当按照侵权法的原理处理。
由于在现行法律中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当同时发生在一讼当中时,就显得非常复杂。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实际、善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本案中,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旅行社有义务保障该6名职员最基本的安全,在此基础上完成旅游合同中的旅游服务义务。由于旅行社一方车辆原因造成旅游者的伤害,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依据合同法原理为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失,也不包括伤残补助金。本案中主要为旅游费用、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陪侍费等直接产生的损失。
其次,按照民事法律侵权责任的法律原理,本案中的受害人和驾驶员王安平是侵权法律关系,由于王安平的行为直接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同样可以要求王安平承担责任。按照侵权法原理,除了基本的直接损失外,可以要求伤残补助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原理,受害人只能选择合同诉讼或者侵权诉讼,而选择不同的诉讼方式会产生不同的诉讼请求和处理结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旅行社既是违约行为,也是由于违约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侵权行为,是违约和侵权的竞合,所以受害人要求旅行社承当各项损失包括精神损失是有法可依的。
出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法院最终认定旅行社违约并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支持了受害人各项请求。而旅行社和王安平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解决的问题。
律师建议:
对于旅行社来讲,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保险条款,当发生损失时,首先可以求助于保险赔偿,同样应当认真审查用于旅游的车辆的投保情况,要求该车辆也应当有相应保险,从而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
对于旅游者来讲,在订立合同时,最好仔细审核旅行社的履约能力和资信状况,仔细审查合同中自己权利受到保障的情况,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再作出选择,而不要盲目地争取价格优势。
小贴士
建设工程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施工条件复杂,可能造成各种特殊情况,给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导致索赔事件难以避免。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施工合同双方合法利益的一项根本性管理措施。然而,由于对于索赔和反索赔的一些片面理解和模糊认识,许多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在这方面争议和分歧较大。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探讨索赔与反索赔,为各单位和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供有益的参考,从而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与重视程度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对方责任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索赔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并非带有惩罚性,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据有关统计资料,国际承包工程中的施工索赔额一般可达到合同价的10%左右,个别最高索赔额达到合同价的50%以上,可见工程索赔对工程施工经济效益的影响和作用之大。
二、建设工程合同索赔原因分析
合同索赔常常是承包方获取更多利润的一个手段,也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在建设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的管理业务,索赔目的主要是工期和费用。引起索赔的事因有:
(一)风险引起的索赔
一般包括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等,如物价暴涨、自然条件的变化、施工现场条件复杂、各种法律法规的变化、涉外项目的货币汇兑风险等等。近年来,由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队伍不断扩大,大部分施工企业存在任务不足的现象,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利用自己处于主导地位的便利,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采用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把本该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承包商身上,导致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例增大,施工索赔一般由承包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
(二)工程量变化引起的索赔
实际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往往与设计工程量有出入,根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15%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引起合同价变化的原因主要是工程量的变化,引起的索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施工设备失调造成损失工程量的增加,势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机械,或增加原有机械的数量,引起承包商计划外的投资,扩大了工程的计划成本。工程量削减,则引起原有设备的窝工或弃置不用,导致承包商的亏损,
2.材料数量变化造成损失工程量的变化,使承包商已准备好的建筑材料数量变化,引起索赔。
3.工期变化造成损失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原定工期的变化,从而引起工期延长或赶工,引起索赔。
(三)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变化,如设计变更、自然条件的变化等。承包商的报价是以原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中改变任何工作的数量和性质,或改变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是变更,如果此类变更影响了承包商的费用,承包商就可要求重新估价,并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四)工期延长和延误引起的索赔
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引起的损失。工程施工中,由于天气、水文、地质、停水停电等因素影响,都将造成工程的工期延长或延误。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五)其它原因引起的索赔
业主违约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不按时交付施工图纸、设备和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商施工队伍未能及时进场施工,业主为经济效益采用赶工措施加速施工,或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等,引起索赔。
三、合同索赔的基础工作
合同索赔是业务性很强、基础工作很细的工作,必须认真研究合同,了解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条件和方法,严格进行合同管理,为索赔提供充分的依据、论据和数据,重点做好索赔证据的搜集整理和索赔文件的编写工作。
索赔事件确立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索赔证据除要具备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外,还必须具有法律证明效力。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工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工程师签证认可。索赔证据需要在平时积累,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了解并搜集相关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标书、工地会议记录、各种施工进度表、工程日志、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要以书面形式报工程师认可)、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工程照片、工人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工程会计资料等。尤其各种异常情况记录是索赔的有力证据,是索赔资料搜集工作的重点,要求做到时间准确无误,受影响的工作情况清楚明了。
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索赔文件的编写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索赔事件要真实、证据确凿,叙述清楚明确;二是计算索赔值要合理、准确,详细列出计算的依据、方法、结果;三是责任分析要直接、清楚,不能含糊,明确指出对方所负责任。四是要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并且说明己方不可能有准备,也无法预防,并且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五是文件用语尽量婉转,避免使用强硬、尖刻的语言。
四、索赔技巧
注重索赔技巧是索赔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索赔技巧是多方面的,常用的技巧有:
1.善于利用事故因素,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创造索赔条件比如碰到影响正常施工的客观情况,不少承包商常常消极等待对方解决困难,或者发牢骚、提抗议,于事无补。积极的办法是利用不利因素改变不利环境,可以要求对方下达停工令,以此作为经济索赔及工期索赔工作的法律依据;
2.及时提交索赔详细清单和依据坚持做好施工日志,随时交工程师认可和签字,每日发生的事件均记录在案。每月整理并提交索赔报告,所列事件均有理有据,避免一次算总账给对方造成刺激,也不会给人借机敲诈的印象;
3.善于利用有利时机索赔充分利用知己知彼原则,先让对方意识到严重后果,再提出对方无法拒绝的索赔要求,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如总包商供货拖期,迫切希望施工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减少损失,这个时候提出索赔最容易解决;
4.善于以己之长克己之短,抓住对方弱点,发挥自己优势如针对对方理亏心虚,提出要诉诸仲裁,先从气势上压倒对方,有利于问题的协商解决;
5.善于处理合同当事人的关系,柔中有刚在原则问题上态度坚决,毫不退让,但也要注意方法,既不一味迁就,也不无休止的索要,办事留有余地。在索赔谈判中,要具有较好的人格魅力,不卑不亢,给对方一种信任感,不能单靠能言善辩。还要注意对方的处境,要理解对方的难处和苦衷,善解人意,这样做,有时往往能取得很好效果。
五、建设工程反索赔
既然承包商寄赢利希望于索赔,业主自然也会千方百计地通过反索赔以减少索赔,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有索赔必然也就有反索赔。反索赔通常是业主对付承包商索赔的手段。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都在寻找索赔机会,一旦干扰事件发生,都推卸自己的责任,并企图进行索赔。不能有效地进行反索赔,同样要蒙受损失。所以索赔和反索赔具有同等重要的关系。
(一)防止对方提出索赔
积极的防御通常表现在:
1.防止自己违约,要按照合同办事。通过加强工程管理,特别是合同管理,使对方找不到索赔的理由和依据。
2.在实际工程中所发生的干扰事件双方常常都有责任,许多承包商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首先提出索赔。争取索赔中的有利地位,打乱对方的阵脚,争取主动权。
(二)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
为了避免和减少损失,必须反击对方的索赔请求。对承包商来说,这个索赔可能来自业主,总(分)包商、供应商。最常见的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措施有:
1.用我方的索赔对抗(平衡)对方的索赔要求,最终使得双方都作出让步或互不支付。
于志宏 (WTO经济导刊 主编)
成长型企业的界定标准为2006年完成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6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立白(集团)公司、复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乐金广电电子有限公司等成长型企业如何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快速发展,倍受瞩目。
企业社会责任德智体全面发展
田川(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公司对外合作处处长)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当中发挥了非常突出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安全、产品质量等方面。近一阶段,关于中小企业如何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讨论非常热烈。在中小型企业当中,有很多是成长型企业,我很钦佩参加这个论坛的企业,因为他们都已经是行业的排头兵了,却依然把自己放在成长型企业的范畴之内,我觉得他们对自己有着更高的标准和追求。
谈到成长的问题,我马上就想到一个三好学生的概念,当时叫“德智体全面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也是这样三者的关系。企业应该有很强健的体魄,这是指它的经济发展上的可持续性,比如说企业的销售、利润、发展。和智力相对应的,对于企业来讲应该是有一个很好的制度,包括人力资源,如果你的企业在制度、方向、人力资源上有缺陷,恐怕难以实现自己更好的发展目标。在德的方面,我觉得这实际上就是社会责任感的概念。在阐述一个人和一个事物所具备的力量时,有三个层次,以力服人、以理服人和以德服人,企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恐怕也回避不了这个问题,就是你要能够和社会、和周围的环境相适应,要尽到自己应该有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有一个良性的互动和发展。
张裕:履行社会责任 做好企业公民
周洪江(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裕公司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企业内部、二是利益相关者、三是企业外部。从企业内部层面来讲,企业应该成为一个高效的组织,取得好的效率,是资源利用的最优者。使投资者获得更好的回报;使员工获得满意的福利和待遇,并为员工提供充分的成长空间和发展平台。从利益相关者来讲,质量来自于责任。张裕对供应商的选择十分严格,对资质的要求近似苛刻。但是一旦成为我们的供应商,公司会在技术、生产、管理等各个方面为其提供全面支持,从而保证公司最终产品的质量。在与客户的关系上,公司的理念是确保客户赚取足够的利润,并使其理念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实现厂商共赢。从企业外部看来,企业应该最大限度地承担社会责任,为所在社区、所在城市乃至国家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承担社会责任对张裕来说,仅仅是刚起步。我理解社会责任对成长型的企业来说有三点非常重要。第一,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企业实力不断增大,想成为一个优秀企业、专业的企业,就要更多地关注社会责任。第二,社会责任是孕育在日常经营当中的,是一个多角度的行为,并不是单方面的。第三,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承担得越多,社会对企业的回报就会越大,成为卓越和优秀企业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承担社会责任,打造百年立白
陈琼新立白(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
立白集团的目标是“创世界名牌,打造百年立白”,打造百年立白的支撑点是立白的社会责任感与企业文化。立白讲环保、做环保由来已久,让皮鞋不沾粉、让鼻子自由呼吸,这都是凯旋总裁朴实的要求,我们做到了这点,这就是我们对环境、对员工、对社会负的责任。作为成长型企业,我们理应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但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我们在发展的同时也应当将环保作为企业的责任,这不仅是我们对社会的承诺,也是我们应该遵守的基本企业道德。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只有通过环保建设,才能获得可持续的和谐发展,通过抓产品质量和诚信经营才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通过我们三千多万的社会捐款以及连续五年获得中国私营企业纳税百强企业,赢得了社会和政府的认同。通过我们完善的福利、培训、提升的制度以及对员工生活上的关爱获得了近万名员工的支持和爱护。
正因如此,去年立白很荣幸地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洗涤用品供应商和残奥会洗涤用品独家供应商,荣幸地成为商务部大型项目全国战略合作伙伴,这些资格的获取都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包括我们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免检产品,这些都跟质量息息相关,我们的责任意识、公众意识、企业道德水平、产品质量不能达到要求,我们就不可能获得这些荣誉和认可。
复星医药:通过产业扶贫实现共赢
周文岳(复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复星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综合类民营企业集团,创立于1992年,位列中国民营企业前50强。连续四年名列中国民营企业纳税总额首位。郭广昌董事长被《南方周末》评为具有社会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第一位。
复星医药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实践包括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实现扶贫。青蒿草在治疗疟疾方面非常有效,现在东南亚一些地区以及非洲在治疗疟疾方面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药物。以前广西百色的农民们山里面种一点玉米、稻子、红薯、芋头之类的东西,一年下来赚不了几个钱。现在给桂林制药种青蒿草,每年竟然可增加6000元左右的收入。争取明年再多种几亩青蒿草。
从2005年开始,公司通过无偿提供草种、技术支持等方式鼓励农民种植青蒿,吸引了近万名农民参与到青蒿的产业链里,在广西百色、湖南吉首等地种植超过十万亩。目前,青蒿草人工种植已获成功,依靠地方政府的协助,公司已帮助众多农户、在上述地区推广大面积种植,形成了初步规模,既提高农民收益,也能通过规模经济解决“三农”问题。
另外,复星医药还投资1500万元在青蒿草种植基地的湖南凤凰县和广西靖西县建设20吨/年生产能力的青蒿素提取工厂,已经解决了300多人的就业问题。
复星医药认为一个全面而完整的青蒿产业链,可以带动农业、工业经济,提高老少边穷地区社会发展水平,对西部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社会责任责任注重员工培训
史道君(上海乐金广电电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LG的标识是一个非常温暖的笑脸,我们把它称为未来的笑脸,人跟人的关系来自于互相的沟通和交流,我们的目的是在交流的时候留下一个非常温暖的形象。
LG集团在全球有250个基地,职员有16万名,2006年,在财富500强当中排名第72位。 企业关注对人才的培养,通过这种和谐运做,使这样一个目前为止只有13年历史的企业能够长久地在中国一直发展下去。
2月27日,河北省迁安市百顺达旅行社的唐女士一见记者就大倒苦水。“我们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所租的汽车也完全符合要求,我们没有一点过错,游客在旅游途中因所租汽车司机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部分游客死伤,为什么要由我们来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保不保险?”
据她介绍,2002年7月6日,迁安市马兰庄镇53名村民同百顺达旅行社订立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行社为其提供五台山、大同、晋中五日游。7月11日,旅行社所租的旅游车行至大石线时,由于司机长时间使用制动,整车制动性能严重下降,旅游车翻入路右侧深沟,致使53名游客中7人死亡,46人受伤,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游客及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53名游客的各种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迁安市法院认为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认为旅行社违约起诉理由成立,同时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认为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正当。据此,迁安市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原告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所有损失费,共计190余万元。但在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双方产生了重大分歧。
唐问:“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190多万元赔偿责任,这到底是什么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还是两者的竞合?如果旅行社组织旅游,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都由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那谁敢开旅行社?”
旅行社责任险保不保险?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于2001年4月25日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年9月1日起施行。
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依该规定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这就是说,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要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游客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为什么百顺达旅行社在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后,还要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呢?
旅行社责任险不保险国家旅游局的一位负责人说,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还是取决于保险公司提供的具体保险合同,上述规章对保险公司并没有约束力。实践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的不少内容与规章有很大差别,比如说规章并没有规定“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这一责任承担前提条件,但所有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都加入了这一前提,所以有时就会出现,法院判旅行社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保险公司并不予以理赔的案例。
这位负责人说,有些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在责任范围认定方面不清楚,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划分上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理解上常常存在分歧。导致旅行社风险无法通过保险转移,保险人容易逃避保险责任,拒绝理赔。
他举例说,在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中约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同时又列明“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的”,保险人不承担理赔责任。按理,旅行社在提供服务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标准,造成游客损害,这种情况应属保险责任范围。一般情况下,如果旅行社提供服务质量都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标准了,旅行社也就不存在什么责任了。按照上述保险条款,旅行社买的责任险是零,花的是冤枉钱。
他说,由于旅行社责任险有很多除外责任,不是旅行社责任的事故根本得不到赔偿。为解决这个问题,旅行社只有动员游客购买人身意外险,或者由旅行社赠送人身意外险,特别是一些高风险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只能为游客再购买一份人身意外险。这样无疑增加了旅游企业的经营成本,旅行社责任险没有完全解决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转移问题。
变商业保险为法定保险旅游保险行业的知名专家李志轩先生直言不讳地说,有的地方一个旅行社只要交2000多元保费就可以签订一个旅行社责任险合同,有的地方的旅行社一年交5000多元保费,也有一年交1万元的,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为旅行社年检必须签有责任保险合同,所以大家都心照不宣,投保的目的成了年检的一道手续了,多少交一点有个合同就行了,并没有起到责任保险合同应有的作用。
他说,现在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只是商业保险,由各保险公司自己制订,而规章所指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在性质上是法定保险。商业保险和法定保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保险,不能混为一谈。要想解决现在的旅行社责任险不保护旅行社的现状,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由保监会依据规章制订统一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文,统一费率、保险范围、保险责任,和规章的精神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旅行社责任险的应有作用。
意外事故旅行社该担何责?
据记者调查,同样发生交通事故,在全国各地处理的结果却不相同,有的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有的旅行社没有责任。
如2004年10月10日,某市旅行社游客44人去九寨沟旅游,在从江油去九寨沟的途中,因车速过快发生翻车,造成车上乘客轻重伤21人,死亡24人的特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此次事故系司机过错行为所致,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1000万元,创下中国旅行社行业涉案金额之最。结果,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汽车公司分别承担。旅行社只负违约责任,即按双方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退还未产生的旅游费用,同时协助伤者、死者亲属处理事故善后。
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涌博士认为,旅行社组织游客外出旅游,由于司机的过错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的责任要分具体情况。
如果旅行社所用的汽车是旅行社自己的,司机系旅游公司职工,这时旅行社应承担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这是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当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游客可以选择违约责任之诉或者侵权责任之诉。
但是,如果旅行社所用汽车为租用,由于司机的过失出了意外事故,旅行社本身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可以向出租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向旅行社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旅行社不承担侵权责任条件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旅游保险专家李志轩说,旅行社组织游客外出游玩时发生意外事故,只要不是旅行社故意或者过失所为,旅行社都不承担侵权责任。他说,道理很简单,游客如果乘坐的是飞机、游船出了意外事故,难道要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吗?如果游客乘坐的飞机出了事,游客一定会先向民航公司索赔,因为游客使用的那个座位安全出了问题,民航公司负过失责任,旅行社只是代买机票,自己没有过错,无过错就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中关于无过错责任承担的几种情形说得很清楚,并没有旅行社这种情形。
李志轩说,之所以认为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还因为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他说,因为旅行社承担的只是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就不能适用,受害人不能向旅行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也有人对此持不同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博士均认为,旅行社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同时也是在履约过程中的侵权责任,是两者责任的竞合。
如何解决第三人问题?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使游客人身、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由此发生的问题如何解决,是目前各旅行社遇到的最大的难题。
李志轩说,在目前情形下,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有两种:第一种是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列入法定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之内,由保险公司埋单;第二种办法是,旅行社在签订旅游组团合同时,将有关交通工具即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出去,这样可以解决旅行社可能遇到的不利后果,旅行社连违约责任都可能不承担。但本着公平的原则,旅行社必须向游客说明清楚,在游客知情、并同意的情形下签订旅游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矛盾:游客作为一个消费者,他完全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或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以及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李志轩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之初,主要规范的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对于消费者接受服务、甚至包括什么情况下算作服务都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只能寄希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及早修改和完善。
旅游业急需全方位的强制险
据笔者调查,目前几乎没有一家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就旅行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保险公司如何给旅行社赔付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或者赔付的不够,那么,游客的损失由谁来赔呢?当游客选择违约之诉起诉旅行社时,尽管旅行社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这种赔偿超过旅行社的赔偿能力时,一是旅行社死掉,二是游客的赔偿得不到最大利益。
旅行社要想生存下来,就应当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其违约责任进行特别约定,否则,一旦遇到重大事故,旅行社只能破产。
游客想最大限度得到赔偿,最好的办法就是谁有赔偿能力就应当首先起诉谁,而不是图省事、省钱,以合同违约起诉旅行社。当然,在旅行社中,比较大的旅行社是有相当实力的,如果以违约之诉起诉,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没有问题的,但很可能是以死掉这家旅行社为前提。
在重大事故中,造成旅行社违约的大多数原因是第三人的过失,这也是旅行社行业经营中存在的真正的而且是最大的风险。因为依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由于涉及旅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旅行社的这种风险分散一直没有配套条款出台,旅行社在没有任何过错时却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法律不能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中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面对许多旅游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面对许多无辜的旅行社遭到破产,旅行社当务之急是在旅游合同中就第三人问题作出有限度的约定。而根本出路在于法定旅行社责任保险险种和履约保证保险险种的尽快出台。
在台湾地区,凡是经营旅游业务的经营者,都必须投保责任保险,旅行社不仅要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而且还要投保旅行社履约保证保险。台湾地区完善的旅游保险体系,使得不论旅游者在什么旅游环节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都能最大限度地及时得到赔付,台湾的保险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在大陆,尽管这个保险体系尚未建立,但国家已从几个重要环节依法强制与旅客运输的行业投保责任保险,如民航、铁路、水运。汽车客运从2004年7月1日开始,也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目前的最大问题是应将这些保险尽快变成由保监会制定的法定保险。
除此之外,对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导游公司、旅游商品购物店等与旅游者人身、财产相关的经营者也应强制其投保责任保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