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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由于跨国贸易的地域性问题,使得产品具有国际性的特点,也就是有些产品是符合国外市场需要的,但是不符合国内市场需要的,因此,如果在跨国贸易中如果一旦出现风险,货物是很难转为内销产品来保护销售利润,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所以,大多数企业在接到国外订单时,签署合同时一般都会要求外商支付一定的预付款,但是这个预付款的作用到底是什么,应该按多少比例来收取呢,它的法律效力到底是什么呢?确实是众说纷纭,没有什么统一的理论或是惯例或是法律去约束,充其量会有一些行业规则对生产厂家起到指导性的作用,这种状况实质上就加大了国际贸易中的财务风险。笔者想结合自己公司的实际业务在这方面抛砖引玉一下,初步地探讨一下这个“令人头痛”的预付款问题。
一、预付款概念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的问题。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也就是说,预付款为允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而预先支付的货币。
作为预付款具有如下的特点: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分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项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一是为了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二是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
二、我司预付款的现状
1.我司预付款的作用与存在的风险
我司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主要是用于下订单排产时所预收的货款。我司合同中也存在着其他条款来约定违约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司收到的预收货款,就应该属于预付款的范畴。但是事实操作中,预付款也被我司赋予了定金的角色,因为它的确是被用来作为减少与规避下单生产后,外商毁单撤单的库存风险,将收预付款看成是对造成毁单库存车积压损失的一种补救。
因此,我司对于预付款的概念引用的并不是很准确,应该是一种预付款与定金性质的混合使用。
这样,我司的预收货款在出现违约的时候是应该按照预付款的概念来返还呢,还是应该按定金的概念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对于这种不明确的法律术语的运用,在基础交易中是存在着潜在纠纷风险的。
2.我司预付款比例现状
目前,我司没有关于预付款支付比例的相关规定,预付款的比例往往根据交易洽谈情况由业务员自行掌握。因此合用订单下预付款的比例多少不等,全款L/C除外,TT订单中,从最少3%预付,到最多100%全款预付。对于规定预付款下单排产的合同中,大多合同预付款比例在10%-30%之间。从2012年下单生产的46个合同情况来看,10%-30%预付款的合同占总合同数量的52%;但从排产数量看,除LC订单外,预付比例在10%以下的订单数量占排产数量的25%,是除LC付款方式之外占有比例最大的一种方式;全款预付的车辆比例仅为0.71%。
而且我司外销的订单产品,大多数为专为国外订制的特殊产品,也就是说,一旦出现买方违约的情况,我司所生产的产品无法转为内销产品在国内消化,也很难在国外第三方国家实现销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只要不是全额预付货款的合同,就存在着很大的财务风险。
三、解决我司预付款风险的对策
1.针对交易中存在的纠纷风险
此类风险是因为在制定交易合同时,没有准确引用预付款概念而造成的,所以,不管是这笔款项是用来当作预付款还是用来当作定金,我们都应该在合同中增设条款,明确此笔货款,在买方违约的时候,卖方不予以返还,以弥补因为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财务风险。只有这样明确,预付款项的用途才能够避免因为概念引用的不当而导致交易中的纠纷风险。
2.针对交易中存在的财务风险
此类风险从根本上来讲,不能单纯靠提高预付款比例来解决。因为提高预付款比例会导致销售数量的下滑,以及降低业务员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谈判能力,增加买方的财务成本与风险,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双赢的策略。
从国际贸易实践出发,关于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并没有形成国际惯例,所以,制订一个强有力的预付款比例政策完全取决于每个公司自己的销售政策与贸易习惯。
对于我司而言,在保证销量的大前提下,我们应该从如下角度来思考解决此类风险:
(1)对于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预付款比例。尤其是针对某一个国家专门订制的特殊类型的产品,如出口伊拉克的产品,因为所需要的产品只有伊拉克才能使用,因此就要争取到100%的预付款比例。而对于比较靠近国内标准型的产品可以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通过这样的预付款比例组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我司的效益,而且还可以引导外商的营销方向,有利于实现我司产品线规范化的目标。
(2)评估国家风险,对于风险高的国家要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如叙利亚,菲律宾等。这个要根据国际形势实时进行调整。
(3)将预付款管理纳入到对经销商资质评价体系中去,对于优质客户可以适当放宽支付比例。最有力的方法就是建立经销商的信用等级制度。
四、经销商信用等级制度建立
建立经销商信用等级制度,用以根据客户不同的等级,赋予不同的预付款比例。这不但有利于经销商的管理,而且也是一种激励制度。经销商为了获得更好的财务支撑,会努力按信用等级评估的标准来发展,从而更有利于我司打开更广阔的销售局面。
暂拟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信用等级制度的评分标准:
1.构建经销商资质评价体系。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经销商的财务能力:习惯的支付方式、资金情况、营业报表情况等。
(2)经销商的营销潜力:经销商的网络宽度、深度、营销策略组合等。
(3)经销商所在国家的风险:可以采纳中信保的意见。
2.经销商的营销能力。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经销商的年订单量。
(2)经销商的实际销售量。
(3)经销商的违约情况。
(4)经销商的销售周期
(5)经销商营销产品的标准化比率。
3.经销商的市场规划能力。
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参数:
(1)网络布局策略
(2)产品线布局策略
[关键词]借款合同 强制执行 效力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14条规定:“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应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诉法和公证法的上述规定,在法律上确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职能,不但可以敦促债务人按时履行其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预防纠纷、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充分尊重公证事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用以维护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一、关于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问题
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无外乎两种: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个人。而借款人主要是公民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有的企业有闲散资金无处可用,就自己放贷收息,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企业之间是禁止拆借资金的。正确的做法是可以委托银行贷款,和银行签订相关的委托合同,收取其应得的利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几年个人出资将自有资金贷给需要资金的个人或者小型企业的民间借贷业务逐渐增多,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怎样都要符合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条件,办理公证时对于主体资格的审查尤为重要,我们要对此重视起来。
二、如何理解担保合同能否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问题
我们都知道: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基本上都设置担保,只是形式不一,有的在合同中有担保条款,有的另行签署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都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就表面上理解,不包含在债权文书中,如果担保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可能出现以下状况: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担保事项。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资产,于是执行中止。债权人只有向人民法院担保人(非债务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执行局恢复对担保人的执行,实现债权。但是,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观点认为,担保行为属于担保物权,担保合同应当属于物权合同,不属债权文书,不能通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一旦成为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就意味着应当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同时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根据以上种种规定,笔者认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借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同时,也应该赋予该主合同的从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此项公证的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债权转移,强制执行效力能否也随之转让问题
我们在办理业务中常常遇到债权人因不能得到债务人按时足额还款,将自己的债权转给某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况。因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并赋予了借款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债权转以后,那么强制执行权力能否一并转移呢?根据司法部司复〔2006〕13号《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所以新的债权人完全可以向原办证的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四、执行证书问题
关键词:国际石油 保函 风险 管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石化企业“推进科学发展、打造国际一流” 战略目标的确立,近年来我国石化工程建设队伍承包的国际石油工程项目不断增多,保函业务在国际石油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对我国石化工程建设队伍而言,保函风险管理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是项目风险管理中新兴的一个课题。如何加强保函风险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开具保函中的风险和损失,是国际石油工程项目管理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保函业务概述
保函是银行保函的简称,是银行应承包商要求向业主开具的独立的书面付款保证文件,是由银行为业主提供的书面承诺形式的一种货币经济担保,其主要内容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原因、担保金额、担保货币、担保责任、索偿兑现的条件、有效日期、保函编号等。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承包商不能撤销,银行根据保函本身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保函既是一份独立的法律文件,又是工程投标和工程承包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要受招标文件中有关保函条款的制约。
业主为保证工程如期签约、履行和避免因承包商违约而蒙受损失,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各种经济担保如母公司担保函、银行保函等。在各种经济担保的角逐下,银行保函因其信用最高、收费合理的优势,成为易被业主接受的最常见的经济担保形式。在国际石油工程承包中常见的保函主要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等。
由于国际石油工程项下保函受益人和承包商不属同一国家或地区、保函有效期长、保函种类多和保函金额大等特点,因此国际石油工程项下保函的风险远大于其它任何商业行为中经济担保的风险。
二、项目投标阶段保函风险管理
投标保函(Bid Bond/Guarantee)即投标保证书,它保证投标人在开标签约前不撤销其投标书,中标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与业主签约和签约后及时提交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随同投标书一起递交招标方,投标保函金额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规定,投标保函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90天),最长的120天~180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撤标。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一定时间内(如7天、15天或30天)和业主签订合同,签约时或签约后多少天内(如15天、20天或30天)提交履约保函或母公司担保函。对于以上责任如果投标人没有履行,业主有权沉没其投标保函,向银行索赔其担保金额;如果投标人没有违背上述任何一条或者没有中标,则业主应退回原投标保函,投标人相应解除担保责任。投标保函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
1.投标前全面掌握项目背景
国际石油工程项目一般采用承发包方式,如果承包商要参加投标就意味着接受业主招标文件的规定,故承包商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必须分析该项目所在国的政治和经济形势,掌握业主的资信情况、项目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等。
2.仔细研究保函条款
承包商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对招标文件中各类保函的要求和保函格式中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关注担保金额是否过高、有效期是否过长、条款有无严重不合理之处、是否属于“首次索偿即付保函”等,尽量避免开出风险较大的保函。
3.抓住风险规避关键环节
如果业主资信情况一般且在招标文件中又严格规定承包商必须出具“无条件首次索偿即付保函”,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慎重考虑是否参加投标。对于政府出资的石油工程项目,要考查该国政治、经济稳定性及工程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要求带资承包或延期付款的项目,即使是政府项目也应坚持得到银行的付款保函或延期支付信用证。
4.采取积极灵活应对策略
如果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如评标时间延长)要求承包商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承包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1)拒绝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收回该投标保函,放弃投标该项目;(2)同意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办理延期手续;(3)同意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并办理了延期手续,但同时致函业主保留调整投标报价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如无望得标取其一,有望得标取其二,原报价偏低但招标文件中又有调价规定可以取其三。
三、项目执行阶段保函风险管理
项目执行阶段主要涉及的保函包括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Guarantee)是承包商通过银行(业主指定或认可的银行)向业主出具保证承包商正常履约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当承包商违约时向业主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担保款项。履约保函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果承包商发生违约行为,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业主有权凭该保函向银行索偿其担保金额。履约保函金额一般在合同中会有规定,通常为合同总金额的10%,也有的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履约保函有效期长短取决于合同工期的长短,一般略长于合同工期。
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又称定金保函、还款保函,是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出具的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偿还业主预付款的书面付款保证。有些国际石油工程项目招标时,规定在中标签约后业主向中标的承包商支付一定比例(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比)的预付款,但需要承包商出具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与业主所付的预付款金额相等,通常为合同总金额5%~15%。如果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如中途毁约、中止工程等)而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从工程款中扣还全部预付款,则业主有权凭预付款保函向银行索取其担保金额作为补偿。
履约保函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为同一个国际石油工程项目开出的各类保函中,因国际石油工程项目本身所固有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履约保函项下的风险最大,最易遭业主索赔,因此履约保函的风险控制是保函风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承包商在和业主商谈合同时一是争取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是争取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定在业主签发竣工合格证书之日。为避免业主无限期推迟签发竣工合格证书,也可根据合同推算出竣工日期加一段时间的宽限期(建议不超过一个月为宜)确定一个具体的失效日期,同时避免履约保函与质量保函有效期发生重叠, 否则会增大承包商的风险;如无法确定竣工日期的(如总承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建议履约保函有效期约定为“自业主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第某某日历天止”。如果项目确实出现延期,承包商应当及时与业主协商并通知银行将履约保函有效期延长,以防业主因有效期到期而借故索偿。
预付款保函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一是及时退回。预付款保函的生效日通常从承包商收到预付款日起计算,有效期明确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失效或预付款扣完为止,并以两者中先实现的日期为准。当业主扣完全部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及时催促业主退回预付款保函,以便及时合理地消除保函风险。二是及时办理减额。由于预付款将逐月或逐季从工程进度款中扣还,故预付款的担保金额也应随扣还后的余额而减少,因此预付款保函是一种责任递减保函。承包商在通过银行开出预付款保函时,应当在保函条款中注明在施工期间按月或按季度从业主那里取得同意此保函减额的通知送银行确认。鉴于上述情况,预付款保函的跟踪管理尤为重要,在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为控制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风险,同时减少保函手续费从而降低项目财务费用,承包商应按月或按季度将“预付款保函减额通知”定期发给业主,取得业主签字确认后再正式通知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将据此核减相应保函金额,并将核减后的预付款保函金额通知业主。
承包商在出具预付款保函前应和业主商讨减额规则、减额时间、递减比例及递减程序,以便逐步降低预付款保函金额和释放银行授信额度(保函额度),确保银行授信额度充分合理利用。在预付款保函同时担保承包商履约的情况下,尤其要避免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并行有效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对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作如此规定, 则无异于将预付款保函变成了第二个履约保函。这就要求承包商的市场商务部门、合同部门、财务部门在合同签订前要全面了解石油工程所在国的经济政策及相关税收制度并及时沟通,力争签订出公平、对等的国际石油工程总承包合同。
四、项目收尾阶段保函风险管理
质量保函 (Maintenance Guarantee)亦称工程维修保函,其主要作用是担保承包商对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进行维修,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总金额的5%,有效期限与维修期相同(通常为一年)。维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在维修期内承包商完成维修任务或该工程没有发现任何需要维修的缺陷,业主应及时签发维修合格证书,并将质量保函退还承包商。
质量保函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有的合同规定在维修期满并获得维修合格证书后才退还履约保函,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会要求业主同意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用质量保函代替履约保函,注意避免履约保函与质量保函有效期发生重叠。质量保函金额远低于履约保函金额,这样对合同双方而言公平合理。
五、建立全过程的保函动态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国际石油工程项目承包不断增多,保函业务无论数量还是金额都有了质的飞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有效控制和防范保函风险,要加强保函内部审批、开具、跟踪的全过程管理,建立保函动态管理台帐,及时办理保函减额、延期、撤销手续。尤其需要重点防范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在同一项目上的担保范围重复和有效期重叠可能造成的风险倍增问题 ,在不影响项目进度收款的情况下,预付款保函的失效时间越早越好, 尽量缩短与履约保函有效期限重叠的情形。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担保 保函模式
在合同责任履行期从承包商与建设单位签定承发包合同开始,到承包商完成全部合同责任为止,包括质保期在内,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下担保品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履约担保
国际上实行低保额无条件保函的国家一般履约担保的保额标准为合同价的5%-20%,如墨西哥为10%-20%,英国为10%,新加坡为5%-10%。我国目前实行工程保证担保的地区,如深圳、杭州、北京等地,所要求的银行履约担保额一般为10%-15%。因此,笔者认为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下,出包工程的履约担保可设定为10%-20%,具体标准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自行决定。履约担保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定合同之前向招标人提交,具体时间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于低保额模式下设立了维修担保,因此,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在此期间,承包商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时,由银行在担保额度内赔偿建设单位损失,承包商在建设单位索赔后,应当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履约担保。承包商可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与建设单位协商按完工合格部分所占总工程造价的比例释放相应比例的保函担保金额,建设单位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承包商剩余的履约保函。
二、差额担保
国际上差额担保应用较广,如韩国对标底与中标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设立15%的差额担保,但我国目前尚未对差额担保做出规定,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在目前的评标方法下,不需要设立差额担保。国际通行的评标方法是最低价中标法,出包工程目前采用的评标方法是百分制评标法、标底法等,在这样的评标方法下,投标价低于建设单位标底一定比例(一般为10%以上)的投标就被视为废标,这有可能会排斥一部分确实有能力的承包商。差额担保规定,如果中标价格低于标底超出一定比例,承包商要通过保证人对于标底与中标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这样可以保证按此中标价格不至于造成工程质量的降低。因此,在出包工程中设立差额担保具有特殊意义,有利于最低价中标法在出包工程中的应用。2003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范围的实行,为运用最低价中标法提供了可能,因此,出包工程可逐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但同时应对中标价低于标底10%的投标设立差额担保,保额标准可暂定为中标价与标底差额部分的15%。承包商应在与建设单位签定承发包合同时交付差额担保保函,如果工程按照中标价顺利完成,建设单位退还承包商差额担保保函,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结算价超出合同价,则没收差额担保保函。
三、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是传统的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下常见的担保品种。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往往要预付给承包商一部分款项,以帮助其改善流动资金状况,增强对项目的履约能力。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因提前支付而蒙受损失,建设单位应设立预付款担保,要求承包商保证将预付款用于完成工程的各种正常开支,否则有权收回这些预付款,或从保函中追回。国际上,预付款担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我国目前尚未设立预付款担保,通常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10%-15%,因此,笔者认为出包工程的预付款担保可设定为合同金额的5%-10%,但不应做强制性规定,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预付款担保一般在建设单位支付预付款时,由承包商提供。由于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逐月扣回,因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应逐月减少,即建设单位在用预付款抵扣工程进度款时,应退回相应比例的预付款担保保函。
四、完工担保
履约担保已经覆盖了完工担保的责任范围,因此如果对于工程完工期限没有特别的要求,则可不设立完工担保。但是出包工程中有一些工程项目对工期的要求非常严格,比如:一些重要项目往往要在工期上设置许多时间节点,节点到来时必须按质量要求高标准地完成预定任务,对于这些项目的出包工程则应设立完工担保。国际上完工担保的保额标准较低,多为合同价的1-2%,由于工程对工期的特殊要求,笔者认为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出包工程应设立合同价5%的完工担保,这样可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完工担保保函应在承包商与建设单位签定承发包合同时交付建设单位,如果工程按期完工,建设单位于竣工验收后退还承包商,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延误,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则按担保合同规定处理。
五、维修担保
虽然履约担保的责任范围已经包含了工程质量保修,但是由于工程对于质量的要求特别严格,而且收取工程质保金已经成为惯例,特别是低保额保函模式下,履约担保的保额标准较低,对建设单位的保护有限,所以出包工程应强制推行维修担保。国际上维修担保保额标准一般为合同价的5%-15%,我国的维修担保保额标准一般为合同价的5%,工程的质保金标准也为5%,因此,笔者认为出包工程维修担保可定为合同价的5%。维修担保保函应在工程竣工后交付建设单位,或直接在履约担保中扣留5%作为维修担保。工程质保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维修,其维修费用从维修担保保函中扣除。质保期结束后,经验收如无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退还剩余保函,如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则没收剩余保函。
关键词:电力施工对外工程保函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银行保函的基本概念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1、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银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以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
二、银行保函的种类
1、根据银行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两种。
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的银行保函。
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对该索赔的受理设置了若干条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担保银行才予以受理、付款的银行保函。
电力施工企业目前承揽国际电站EPC工程项目,业主一般要求承包商必须开具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2、根据银行保函的用途不同,又可分为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等。
(1)投标保函:是银行受投标人的委托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从事正当投标活动的书面保证。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为标价的1%-5%,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往往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般应长于投标有效期(一般多为28天)。
(2)预付款保函:是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开工前期承包商往往需购置部分机具设备和材料,这需要较多的资金。根据国际工程管理惯例,业主一般要支付给承包商一定数量的动员预付款,这时业主单位往往要求承包商提供预付款的保函,以保证承包商能够足额地返还预付款或履行相应合同义务。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一般与业主支付的预付款金额相等。预付款保函期限从银行开立起生效,直到业主收回全部预付款时止,其间预付款保函均保持有效。
预付款保函一般设定为一种责任递减保函。当已完工程进度累计达到起扣点时,业主单位会在以后的每次中期付款时按一定比例回扣预付款,相对应预付款保函保证金额也应相应减少,所以承包商应及时向银行提供业主已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的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将据此核减相应金额,并将核减后的保证金额通知受益人。
(3)履约保函:主要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业务。如果发生承包商违约事件,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函受益人有权凭保函向银行索偿其所受损失的赔偿金额。履约保函的金额一般按暂定合同价的10%(或受益人规定的固定金额)开具。履约保函的期限一般包括施工、竣工及缺陷维修全过程,在电力施工企业目前承揽国际电站EPC工程项目中,业主的一般要求的履约保函期限是到质保期结束为止,个别业主也要求将其中质保期时间段另行出具质量保函。
三、银行保函的作用
1、协助投标人中标
在对外承包工程的绝大多数项目中,业主为了争取支付最低的价格而获得最多最好的商品和劳务,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招标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一份银行投标保函,以防止投标人在标书规定的期限内修改原报价、或中途撤标,并在中标后规定的期限内或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函以保证合同顺利履约。
2、促使合同达成与实施
投标保函是出口商或承包商在招标项目中获取交易和承包项目的前提条件,而履约保函则是双方签订合同和保证合同实施的必要条件。投标人中标后,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到手。通常情况下,投标人需在中标后30天内提交符合标书中规定的履约保函以正式签署商务合同或承包合同,或者投标人在签署正式合同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将成为合同正式生效的条件之一。
在承包合同项下,履约担保主要是保证承包商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3、作为合同价款的支付保证并正式启动项目
向业主提交预付款保函是保证合同价款的支付并正式启动项目的标志。在承包工程项下,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将业主支付的预付款用于支付国外佣金、施工机械或设备采购部分预付款以正式启动项目。
向业主提交质量保函,可使承包人在交货或完成承包的工程时,提前1-2年收到的货物或工程质保期结束才可收到的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间,业主凭持有的质量保函,要求承包人对所交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采取替换、修复等措施,以确保所交货物和完成工程的质量。
4、作为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的补偿的根据或对违约责任人的惩罚手段。
四、保函的开立方式、修改、转让与适用法律
(一)开立方式
保函通过信函、SWIFT或加押电传的形式送达致受益人,其开立的方式为:
1、直开:但保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直接开立保函。又有信开和电开两种形式,信开保函可由担保银行直接寄交或申请人自行带交给受益人;电开保函以全球银行会员同步的SWIFT系统或加押电传方式请行通知给受益人,行一般由受益人指定或联系确定。
2、转开:担保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按合同有关规定以及受益人所在国法律有关规定,以提供反担保的形式委托另一家行向受益人开立保函的做法。在转开保函项下,转开行向受益人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反担保银行(委托行)承担间接付款责任。
(二)修改
保函开立后,申请人可以根据合同变更和项目执行情况向担保银行提出对已开立的保函进行修改。保函可以就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受益人名称等内容进行修改。
担保银行受理保函修改的条件是:保函受益人单方或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同意就保函修改内容及其相关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书面意见。
(三)转让
保函的转让是指将保函的收款权或索赔权转让给保函受益人指定的受让人的过程。保函转让在开立的保函中应有明确的同意转让表述条款,保函转让后必须取得担保银行的书面确认。
保函受让人多为项目融资银行,其目的主要是保函受益人获得项目融资便利同时满足融资银行保障自身贷款权益的需要。
(四)适用法律
保函的适用法律通常选用英国法。中东国家保函受益人往往坚持保函适用合同相同的法律或按本国法律要求为由选择保函适用本国法律。根据1992年4月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458号文的规定:保函中未注明适用法律的以保函开立银行所在地法律为准。
五、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介绍
1、见索即付保函由来和特征。
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银行和商业实践活动的发展中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是施工企业从事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使用最多的保函。见索即付保函的特征主要有:
(1)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银行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做出的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
(2)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银行即应付款。担保银行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银行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
六、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开具银行保函注意的问题
1、准备项目前期资料,选择适当的担保银行和担保方式。
在项目预中标或达成初步意向后,施工企业向有关银行提供项目所在国的有关经济环境资料,项目业主情况和项目的简要情况说明,取得项目的合法性证明文件,向有关银行寻求合作意向,讨论切实可行的担保方式,谈判有关保函费用成本,确定适当的担保银行和担保方式。
2、与受益人和担保银行讨论确定保函具体格式。
在向业主开具保函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最好与业主协商不开见索即付保函。如果不能争取到有条件支付的保函格式,业主必须要求开具见索即付的格式的话,原则上电力施工企业应该要求该保函遵守《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规定,因为该统一规则约定了在保函格式中没有特殊约定的条件下,保函适用法律是担保银行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有关争议由担保银行营业地所在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3、认真履约,防范索偿风险。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条款,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识别和预警,防止保函索赔事件的发生。
企业财务及经营人员应密切配合,及时办理预付款保函的减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