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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合同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印花税合同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印花税合同

印花税合同范文第1篇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签订销售合同也会交纳印花税,那么销售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购销合同印花税应于合同书立当日,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缴纳。为简化贴花手续,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限期为1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税率是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印花税合同范文第2篇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题一:

您好,请问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交税的比例是多少,合同双方是自己分别缴纳,还是由金融机构统一缴纳,有无有关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解答一:

您好,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由合同双方缴纳印花税。借款合同印花税暂无税收优惠。

印花税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哈泥河饮用水源;污染现状;防治对策

收稿日期:2011-06-15

作者简介:王淼淼(1974―),女,吉林通化人,工程师,主要从事农村环境保护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中图分类号:X7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7-0118-02

1引言

通化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属长白山区,生态环境优越,水资源量丰富。境内有鸭绿江和松花江2大水系,哈泥河属鸭绿江水系,是通化市区近50万人民的唯一饮用水源。水源水质安全关系到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多年来,哈泥河饮用水源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水质达标率为100%,达到国家Ⅱ类水质标准,但目前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污染问题,亟待解决。

哈泥河发源于长白山龙岗山脉南麓的吉林省柳河、靖宇、辉南3县交界附近,源头由大清河、小清河、榆树川等溪流汇合而成。流经柳河县、通化县、二道江区和东昌区4个县区的7个乡镇、27个村屯,流域全长137km,总面积1 489km 流域耕地近0.33万hm 人口近3万人,主要集中在通化县的光华镇和兴林镇(占流域总人口的65%)。

哈泥河流域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夏季湿热多雨,冬季寒冷干燥,年均气温5.1℃,年均降雨量为877.6mm,平均海拔为600~900m,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哈泥河流域干流建有2座水库,即长流水库和桃园水库。长流水库属小一型水库,位于流域下游的东昌区长流村,总库容708万m 兴利库容为508万m 是通化市区的重要供水水源。桃园水库属中型水库,位于流域中下游交界处的二道江区二道江乡桃园村,总库容5 244万m 兴利库容4 589万m 是通化市区的第2水源。

2哈泥河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现状

2.1建立健全哈泥河饮用水源管理机构

通化市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2次调整了通化市哈泥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2006年成立了通化市哈泥河水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源办),设在通化市环保局,负责哈泥河饮用水源的保护与日常监管工作。

2.2完善水源保护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为使哈泥河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逐渐走向科学化、法制化和正规化的轨道,近年来,通化市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基础性工作。

(1)饮用水源规划编制工作。市环保局在2003年编制了《哈泥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告》。在此基础上,2007~2008年市水源办对哈泥河饮用水源地开展基础环境调查工作,编制了哈泥河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

(2)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工作。2003年市水源办开展了哈泥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2004年通过省政府批准并实施。

(3)饮用水源地方法规制定工作。近年来,通化市政府先后出台了《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通化市河道管理办法》、《通化市湿地(泥炭)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

(4)哈泥自然保护区晋升工作。为保障哈泥河源头森林涵养能力,通化市于2002年末申报获批哈泥市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2009年8月又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3加大哈泥河饮用水源执法力度

自2006年成立以来,市水源办与国土、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并借助流域县区环保局组建的哈泥河水源监管队伍,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了流域内污染水源的行为。规范了3户规模化养鸡场;取缔了16处非法机船采砂和机器采砂点,规范了4处合法采砂点;规范了流域内集中垃圾点,制定了保洁制度,成立了保洁队伍;整顿和拆除了桃园库区周边度假村、旅游饭店;对非法矿山进行了规范和治理。

3哈泥河饮用水源存在的主要污染问题

3.1生活污染

哈泥河流域有7个乡镇,27个村屯,人口近3万人,流域内年产生活污水66万t,生活垃圾7 650t,其中沿河集中居住的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对水源水质造成的污染尤为严重。如流域最大乡镇通化县光华镇区年产生活污水10万t,生活垃圾1 000多t,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每年夹杂200~300t的生活垃圾直接排入哈泥河河道内,尤其是枯水季节,污染更为严重。除光华镇外,通化县兴林镇、柳河县境内的朝阳林场和胜利林场居民区生活污染情况也大致相同。目前,流域居民生活污染是哈泥河饮用水源的最大污染源。

3.2化肥农药污染

哈泥河流域近0.33万hm 的耕地大部分是坡耕地,土壤贫瘠,农民为了提高产量,大量施用化肥。据不完全统计,流域内化肥年施用量在2 200t左右,随农业退水和降水径流进入哈泥河污染水体的化肥量约在1 000t左右,农药年施用量约为60t左右,主要是有机氯和有机磷农药,也不同程度随水土流失污染哈泥河水体。目前,哈泥河受化肥农药污染较严重,短期内难以解决。

3.3畜禽养殖污染

哈泥河流域内居民养殖大牲畜近2万头,禽类20多万只,这些畜禽大部分为散养,粪尿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对水源水质造成一定的污染。据统计,流域内畜禽粪尿年产生量近6万t,按流失率26%计算,每年流入哈泥河的粪便折纯氮64t、纯磷30t左右,对水源的污染不容忽视。

3.4水土流失

据市水利部门测定,哈泥河流域水土流失率为20.7%。中、下游尤为严重。由于流域内大部分为坡耕地,尤其是桃园水库后靠安排的移民,耕地大部分为25°以上的坡耕地,一到雨季水土流失十分严重,为增加产量,农民大量施用化肥,又对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形成了恶性循环,结果造成长流水库严重淤积。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尽快减轻,桃园水库将有被严重淤积的可能。另外,流域内林场采伐林木、非法毁林开荒、土窑烧木炭、种植人参、砍伐薪炭林以及扩大耕地面积等都不同程度造成哈泥河流域的水土流失。

4哈泥河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对策

4.1强化宣传力度,提高流域居民对水源保护的认识和自觉性

近年来,市水源办及相关部门在哈泥河流域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流域居民文化水平较低,所以对哈泥河的保护意识不强。为此,应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有利时机,采取集中培训、新闻媒体、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保护水源的重要性,让水源保护深入人心。

4.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逐步改善流域乡镇经济发展与水源保护的矛盾

多年来,哈泥河饮用水源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但同时也严重制约了流域乡镇的经济发展,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而目前国家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为此,通化市各级政府应结合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及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对水源流域乡镇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逐步改善流域乡镇经济发展与水源保护的矛盾。

4.3多方筹集资金,开展流域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目前,流域居民生活污染是哈泥河饮用水源的最大污染源,尤其是通化县光华镇生活污水污染最为严重。通化市各级政府应多方筹集资金,在流域乡镇及村屯因地制宜地开展人工湿地等小型污水处理工程,逐渐解决饮用水源的最大污染问题。

4.4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药化肥对水源的污染

目前,哈泥河流域近0.33万hm 耕地化肥农药流失对水源的污染不容忽视。农业部门应在流域内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使用农家肥和生物、有机肥料,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作物,只有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和改变种植结构才能有效减少化肥农药对水源的污染。

4.5逐步改变农民畜禽养殖方式,减少畜禽粪便对水源的污染

应在哈泥河流域乡镇及村屯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散养改圈养的力度,逐步改变农民落后的生活及畜禽养殖方式,大力推广建设“四位一体”(即温室、畜禽舍、沼气池、厕所一体化)能源生态工程,还要进一步加大流域内3家规模养鸡场的监管力度,减少畜禽粪便对水源及环境的污染,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4.6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改善水源流域水土流失状况

环保、林业、农业、水利、公用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逐渐改善哈泥河流域水土流失状况,更好地保护水源流域生态环境。加大非法毁林开荒、土窑烧木炭等整治力度;继续在流域开展“百里涵养林”植树工程;流域内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农田及25℃以上坡耕地要逐年进行退耕还林,以减少水土流失对水源造成的污染。

参考文献:

印花税合同范文第4篇

(一)《条例》与《合同法》不衔接,对应纳税凭证确认易产生争议,从而加大征管难度。

《条例》对应纳税凭证采用正列举法,合同名称基本是根据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中的10类合同确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1999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按照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共计列举了15类合同,与旧的《经济合同法》相比较,新增了6种合同,变更了合同名称5种。《条例》与新《合同法》所列举的合同之间有差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签定的各类经济合同名称也不一致,导致就合同是否为应税凭证问题,征纳双方易形成争议,加大了征管难度。如中介服务中签定的合同、专业保养服务中签定的保养合同等,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频繁,但由于无法与《条例》中已列举的合同对号入座,征收依据不充分,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二)征管难度大,合同等凭证应纳印花税的缴纳和征收不到位。

印花税征收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一些企业中,由于合同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不同,不同业务的合同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销售合同一般由销售部门保管,原料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保管,等等。作为应纳税凭证的合同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记载的金额,并不反映在纳税人财务会计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当中。这样,客观上容易造成企业的办税人员不能全面掌握企业签定的全部合同,而导致不能准确计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合同时,有些纳税人往往借故不提供或者不全部提供合同;而税务机关现有的管理手段也不能有效监控企业的合同签定行为,依靠税务检查人员在企业不同管理部门之间转,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检查,一份合同一份合同地计算、汇总,工作效率不高。

二、实行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按收入成本比例计征印花税办法的产生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有些企业提出了以销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办法。为不断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地税局高度重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肯定了在部分企业中实行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计征印花税办法的必要性。通过到100多户企业、规划局招投标办公室、外经委等相关单位了解合同签定情况及行业特点,及时召开企业财务人员代表座谈会,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具体想法和需求,确定了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并从2003年8月份开始在部分企业中进行试点。

1、基本原则: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为目的,本着企业自愿、逐级审批、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按收入成本比例计征印花税的办法。

2、适用范围及计税依据:凡合同签定频繁,贴花不便的纳税人,可以按销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以下简称印花税计征办法)。采用印花税计征办法的纳税人,对其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的征收比例和计算公式计算缴纳印花税。

3、征收比例的确定: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按照销售收入70%以上及材料采购成本50%以上的比例合并计算缴纳;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按照销售收入20%以上及商品进货成本20%以上的比例合并计算缴纳;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销售收入80%以上及材料采购成本的60%以上的比例合并计算缴纳。

4、计算公式:应纳印花税税额=收入×一定比例×适用税率+成本×一定比例×适用税率

5、申请审批程序:采用印花税计征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制《印花税计算缴纳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经主管税务所——报局地方税管理科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地方税管理科返给主管税务所——送达纳税人执行。

6、审批时限:采用新办法的纳税人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报请税务机关审批,一年审批一次。

7、缴纳方法及时限:采用印花税计征办法的纳税人,应于次月10日内缴纳上月税款,并使用原印花税申报表,于次年1月10日前申报。

(二)实行新办法取得的成效

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工作程序,方便了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通过五个月的试点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理顺了征纳关系,促进了税收收入的较大幅度增长。2003年,**地税局共有116户纳税企业(其中:制造业67户,建筑安装业34户,商贸业15户)自愿提出申请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方法计算缴纳印花税,仅8、9两个月就入库印花税52万元,比去年同期的16万元增加了36万元,税款增收明显,同时也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2、进一步简化了工作程序,极大地方便了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缴纳税款。部分企业合同签订非常频繁,甚至每天有几十份订单,财务人员计算印花税工作量很大;有的企业合同不在财务部门管理,财务人员不掌握签订合同的情况,给印花税的完税带来很大不便。新办法的实行,从程序上堵塞了印花税征管漏洞,财务人员按自己掌握的数据就可以完成印花税的计算和缴纳工作,计算简单方便,工作量小,也有效避免了企业不按实际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和因企业财务人员工作疏忽造成企业罚款现象的发生。

3、印花税收入进度趋于稳定,收入预测有据可依。按照新办法计算印花税,税款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成对应关系,这样印花税的税基稳定,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有了一定的保证。同时,在进行收入预测时,也可以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中找到依据,提高了预测的准确性。

4、提高了印花税检查工作的效率。以前到纳税单位检查印花税,经常要与企业的几个部门接触,工作难度较大,实行新办法后,不用再到企业的采购、销售等部门去查找合同,避免了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企业有些部门不提供合同等问题,使印花税的检查更方便,提高了检查工作的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印花税计征办法的建议

(一)制定完善的印花税计征办法。

通过总结试点阶段的经验,应尽快制定完善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各种需求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对有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由对方扣缴了印花税的问题,应尽快明确规定以避免重复征税;与合同的登记相结合,要求企业将全部合同在登记薄中进行序时登记;与税源监控及信息交换相结合,与有关单位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全面把握区域合同签定情况。同时,通过制度增强对个别不缴或迟缴税款企业的约束力和震慑作用。

(二)计征比例的确定还需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

目前,印花税新办法计征比例的确定还有欠缺,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调研,把握行业合同签定的特点和规律,使比例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应进一步放宽计征比例上下浮动的范围,使更多的企业可以实行这一办法。同时,企业适用比例不能一成不变,税务机关要经常了解企业纳税情况和合同签订情况,定期调整适用比例,以使新办法的纳税情况更接近于实际合同签订情况。

(三)逐步扩大新办法的适用范围。

目前使用印花税计征办法需要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上进行,适用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今后应逐步扩大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对不能按要求序时登记全部合同的企业,及税务检查中发现印花税缴纳存在问题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果核定其按新办法计算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合同范文第5篇

(一)税负较低,容易被忽视。众所周知,印花税虽然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它一直以来,始终作为一个低税负税种存在。这种较轻的税负在考验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同时,极易被纳税人所忽视,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亦不例外。目前在曹妃甸工业区施工的建筑队伍,规模各异,形式多样。除规模企业外,很多小建筑队、个体户对印花税知识知之甚少。这些纳税人并不排斥缴纳印花税,通常是抱着“缴不缴都无所谓”的态度,地税机关要求缴就缴,不要求也不再主动申报。同样,作为地税机关,在建筑业管理的过程中,主要精力肯定会放在流转税、所得税上,忽视印花税管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纳税地点不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于1988年出台后,虽然又经过修订,但通篇没有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的条款。这种情况下,通常的理解就应当是纳税人机构所得地。而1989年当时的河北省税务局以〔89〕冀税二字第19号文件明确:“印花税应税行为发生时的地点即为纳税地点”。而印花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条例》所列举凭证的书立和领受行为。由此可理解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应税地点应为合同签属地。而从现实情况看,合同签约地点可能在甲、乙双方或第三方任何一处,以该行为发生地确定纳税地点显然不准确。尤其对施工方来说,机构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双方地税机关似乎都有管辖权,但法律依据都不充分。作为一个税种要素,这种规定很不严谨。

(三)分转包合同印花税容易流失。一般区县建设中,受工程项目多少和工程规模大小影响,分转包形式并不太多,而对于曹妃甸这种正处在全面建设的新工业区来说,没有一个工程不涉及分、转包及再下一层次的分、转包。《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由于税收宣传和征收管理的不到位,总承包企业所持分、转包合同,分包企业所持下一级的分、转包合同,极易忽视完税。

(四)完税时间滞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纳税凭证在书立和领受时。目前我市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管理上,自开票企业可能采取汇总缴纳、“三自”缴纳方式,而大多由地税机关代开票企业会在代开建筑业专用发票时缴纳印花税,这样由于企业内部合同(或工程)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的业务衔接或合同签订日期与拨付款日期档期过长,都会造成印花税完税时间的滞后。

二、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提高纳税意识。规范应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首当其冲。地税部门有义务加强对印花税这一小税种的宣传。一要提高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的意识。从建设单位至总包、分(转)包及再下一层次的施工企业,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都应按要求申报纳税。二要加大辅导力度。由于印花税只是对条例明文规定的合同征收,因此,应该让纳税人知道什么合同贴花,什么合同不需贴花;不同情况下采取汇总缴纳、“三自”缴纳和核定征收等三种不同的征缴方式。

(二)明确跨区域施工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当前的经济行为各式各样,笼统地以“印花税应税行为发生时的地点即为纳税地点”确定应税地点不再适应现实需要。尤其要对外来施工企业的建筑合同印花税进行具体明确,可以按机构所在地缴纳,也可以按施工地缴纳,但前提是必须在合同签订时给予明确。防止纳税人对税法认识的偏差,以免两地地税机关因税收管辖权引起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