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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生公寓安全教育基地是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载体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寄托在每年的新生入学教育课,每周的晚点名或者通过一些板报宣传安全知识,安全讲座等这些“灌溉式”的教育手段上,学生对于这些知识的接受只是停留在表面,没有能够深入地去学习,达到的教育效果并不是很明显。而学生安全教育基地的建设,使得安全教育能够有一个很实实在在的、长久的载体。
1.2学生公寓安全教育基地是联系学校和学生的纽带
学生是教育活动中的被教育者,他们在课堂上有专业知识的教师传授知识,而在课后,学校和学生的互动空间就变得狭小。通过学生公寓安全教育基地的建设,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还可以了解学生在学生公寓的动态和表现,为评定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提供一些数据。
1.3公寓安全教育基地建设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另一重要窗口
安全教育文化是校园文化的内容之一,公寓安全教育基地的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提供一个平台,也是展现校园文化的另一窗口。
2公寓安全教育基地建设的步骤和措施
2.1分析该校学生公寓安全教育基地建设的背景
在公寓安全教育基地建设的工作中,首要任务就是分析该校开展这个基地建设的可行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①该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状,特别是对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②该校学生公寓是否拥有建设基地所需要的空间,例如,基地的办公地点,所需的硬件环境等。基地建设的经费来源途径。
2.2明确基地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公寓安全教育基地建设的目的是通过基地的辐射和示范作用,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且利用基地所特有的咨询、交流、宣传作用,进一步促进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
2.3设置机构
基地的建设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或者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和学院共建,并且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
2.4基地主要职能及建设内容
围绕基地建设的目标和原则,基地的职能主要职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作为学院及相关教育人员的基层驻地,便于其了解学生的生活状况,思想动态以及开展各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作为学校安全教育的咨询、交流、宣传平台,为学生提供各种安全知识的咨询和宣传,并且组织各种关于学生安全相关的活动,方便学生进行交流和学习。作为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主要阵地。基地将收集全校学生的相关档案,记录学生的日常生活和表现,违纪情况等等,为学生入党和评奖评优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让学生时刻能够进一步了解生活中与自己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针对以上职能,安全教育基地的建设内容有以下几点:①硬件方面:配备相应的场地和设施。一是利用公寓的剩余空间,例如公寓楼的架空层,空宿舍等,作为基地开展活动的场地或者办公地点。二是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桌椅、电脑、文具、书籍等。三是安全宣传阵地,如安全宣传栏、阅览室、舞台等。四是媒体宣传设备,如电视、LED显示器等。五是相应的标识物,基地牌匾,各种阵地的标识物等。六是举行相关活动所需的器材,比如灭火器、热的快等等。②软件方面:一是成立基地管理组织。二是制定相关的制度,三是制定学生安全管理系统。四是制定定期的工作计划。五是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宣传活动。六是整理收集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录入系统。
2.5基地的管理方式
2.5.1职能管理
在基地建设中,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或者后勤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1)负责公寓基地建设计划,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2)组织基地的申报,评审和评估以及提供专项建设经费资助。(3)组织宣传学校安全相关的文件精神和基地取得的成果。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有:(1)按照基地建设的计划做好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的设施配备。(2)制定公寓安全基地建设的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3)组织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并且支持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4)向学生工作部或者后勤管理部门汇报基地工作。学院的主要职能有:(1)选拔推荐学院负责人到基地开展工作。(2)配合基地开展的各项工作。
2.5.2人员管理
因为公寓安全教育基地面向的是广大学生,为保持基地信息流通的顺畅,信息点的覆盖面广,基地人员的组成除了学生工作部门或后勤部门的相关人员外,学生应该也纳入基地工作者行列当中,为获取信息和了解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提供有效的帮助。对在基地工作的学生同样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但更多的让他们成为安全知识的传播者,帮助他们成长。
2.5.3经费管理
经费由学生工作部门或者后勤分批次资助。首批是基地启动资金,用于基地的硬件设施建设,基地组长带领基地成员负责购置,布置。由学生工作部门或后勤部门领导监督。基地启动后,审核基地工作计划,通过后根据预算分批资助,主要用于软件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以及成果的申报。学生工作部或者后勤部门每年对基地进行评估考核,检查基地一年取得的成果,根据成果决定继续资助经费的金额。
2.5.4成果管理
基地研究的成果主要以论文、专著、研究课题等方式表现。成果著作权由作者、学生工作部门或者后勤部门、院系共同享有。
3结语
1.1高校安全教育是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时代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而在教育管理中,依法治校则是治国方针的具体实践,它既满足转型阶段高校教育管理的客观需求,同时也符合法治社会所提倡的高校管理的内在要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不断推进,党和政府也逐渐认识到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的严重性。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使得高校安全教育与社会法制接轨,其中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针对高校的权利义务给出了明确规定。
1.2高校安全教育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
安全教育关系到学生的未来,所以,高校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同时也要注重学生健康人格和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门教学必修课。实际上人的肢体行为由人的意识、价值观控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道德的约束,而且与个人的成长环境有关联,它取决于个人文化素质的高低,从侧面反映出人的行为品质。如果大学生没有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修养,那么他们就会在人格上或多或少产生缺陷,产生不健全的人格。目前高校的主要任务是要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文化素养,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是教学的首要任务,也是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必要要求。
1.3高校安全教育是维护学校稳定的现实需要
由于高校教育观念、办学理念的改变,使得全国高校的招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跟着扩展,形成多层次、多结构的办学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说,高校的安全会对教师员工的生命安全、科研和周边生存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决定了学校教学的好坏,关系到其今后的生存和发展。在高等教育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只有不断发展才能凸显自己的地位,而发展则需要有稳定的教学环境。所以,高校必须加大安全教育教学力度,提高师生的防患意识,做到有保护自己的能力,避免发生某些意外事故对人员的伤害,进而为师生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有助于高校更好更快地发展。
2当前我国高校安全教育的问题分析
2.1高校普遍忽视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一方面,在现阶段安全教育并未真正受到高校的重视,对安全教育主要采用传统的专业知识讲授,高校的安全教育意识还不够高,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具体体现在安全设备投入量少,例如照明灯、应急设备的缺乏等,高校的保卫工作只是走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教师和学生没有接受安全教育,使得整体人员都缺乏安全意识,目前国内大学校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这说明高校的安全工作没有做好,对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很不利。
2.2现有安全教育的可操作性不足
由于大部分高校忽视了安全健康教育的严重性,使得校园事件屡屡发生,既不利于校园构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也不利于学生个人的综合素质发展。外加当前安全教育的实践性不够强,导致有不少女大学生认为,学校现在开展的安全教育课程不够用,很多课程都缺乏实际应用时的具体操作。
2.3高校安全教育内容跟不上社会的发展
最近几年我国在计算机网络方面取得巨大进步,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潜在的安全隐患。其一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电脑传播病毒,窃取他人的聊天记录进行网络诈骗;其二是某些思想偏激的人通过网络宣传一些不健康、邪恶的消息,无形中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一种伤害。传统的安全教育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会的安全教育要求,不适合现代安全教育的教学,无法达到安全教育应有的效果。
3加强我国高校安全教育的对策措施
3.1高校要提高对安全教育的重视力度
第一点,高校首先要重视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工作加入教学计划当中,增强校园安全巡查力度,提供更多的必要安全设施(消防器、监控摄像等),同时还要提高学校保卫处的防患意识,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校园生活环境。第二点是要增加安全教育课程,加强安全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并聘请专业的教职人员辅助教学,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将安全教育列为本校的必修课程,开展多种教学方式,积极鼓励学生们的参与,全面提高学生的安全防患意识。
3.2高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安全教育
层出不穷的校园安全事件给高校敲醒了警钟,学生的心理出现问题不仅不利于自身发展,还危及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不利于安全舒适校园的构建。社会的快速发展给年轻人带来各种各样的压力,不堪重负的学生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走入生活误区。所以,高校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安全教育。
3.3高校的安全教育内容和方式要满足时代的发展和要求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无线网络已经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学校和家庭逐渐被网络覆盖,极大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高校应该紧跟时代步伐,在不同阶段开展不同的安全教育,例如在上述情况中则应该对学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多宣传网络安全知识,让学生有较高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4结语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针对疑难案件问题提出的观点和学说是战后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这种研究动向发端于德沃金,源自当时的历史传统和社会渊源,并成为法学理论关注的重点与核心。德沃金对疑难案件的探讨是借助其法律解释理论的基本框架而展开论述的,并建立在批判性继承现实主义法学和实证分析法学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德沃金的疑难案件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是对原则的确证和强调,其二是建构性解释和唯一正解,其三是以赫尔克勒斯为标准设立的裁判形象。与此同时,哈特和波斯纳等学者都对疑难案件问题表达出各自的深刻见解,并与德沃金有过多次学理论战。关注疑难案件理论的发展过程有助于补充并完善其内容建构,并将对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疑难案件;德沃金;法律模糊性;建构性解释;整体性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7-0123-07
收稿日期:2015-05-10
作者简介:曹晟旻(1992—),男,山东临朐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博连读,研究方向为英美法哲学和人权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AZD044。
一、历史传统与社会渊源:德沃金关注疑难
案件的起点与开端
在探索存于自身内外的知识和智慧的过程中,人类总是展现出巨大的兴趣,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这种所谓理性之光的照耀下,对疑难案件(疑难问题)的探讨也成为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社会现象。从古希腊的黄金时代开始,智者学派以及其他多种学派就对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有过相互争辩,并激发出智慧之花,这些可以被称为人类理性和智慧的最初展现。在现代法理学研究中,这种对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探索仍然没有结束。因此,对相关思想观念进行梳理可以帮助我们获得更多的有关智慧的知识,甚至是关于知识的智慧。
在现代法理学对疑难案件的研究中,罗纳德·德沃金注定是位无法回避的人物。在20世纪70年代的法理学研究中,德沃金和赫伯特·哈特已然成为绝对的主角。在当时法理学的核心刊物中,不是他们各自阐发或相互争论的内容表述,就是其拥戴者的相关论述。在德沃金撰写的重要著作中,《认真对待权利》(1977年)、《原则问题》(1985年)和《法律帝国》(1986年)都对疑难问题进行过非常深刻而详尽的阐释。可以说,这种对疑难问题的关注贯穿着德沃金学术生涯的全部过程,在其后来的《自由的法》(1996年)和《至上的美德》(2000年)中,德沃金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对具体疑难案件的探讨上,但早在前几本著作中,其对疑难案件的理论视角和立场建构就已经成型。不可否认,德沃金无疑是当代法理学对疑难案件探讨的主要发起者和坚定倡导者。
当然,德沃金对疑难案件的探讨并非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渊源。在战后自然法经过短暂的复兴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理解和实践法治已经成为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和严峻挑战,而在学术研究领域内,人们仍然难以摆脱纽伦堡审判所凸显出来的实然与应然的二元对立问题。这种明显带有“溯及既往”的判决内容通过所谓的扩张解释获得的是政治和道义方面的支持与赞同,[1]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解决可以在法律和法理学的视野之内完成,①相反,在现实生活中,由这类难题所引发的是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重大的现实问题逐渐演变(亦或是激发)出更多的理论探讨和争辩。当然,纽伦堡审判只是引发上述理论争议的某个方面。此外,德沃金对“疑难案件”予以关注或许出于更为重要的原因,即其自身所处的具体社会环境——在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各种社会矛盾经过二战的激发和压缩而更加集中地爆发出来,诸如反对种族隔离、反对越南战争、黑人争权运动和女权运动等都是这种社会难题的具体表征。而在德沃金的著作中对这些社会难题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其已经成为德沃金探讨疑难案件的现实渊源。总体而言,德沃金对疑难案件的探讨是在其法律解释的理论框架内进行的,而疑难案件也反过来成为其法律解释理论的集中体现。至少,这种相互作用的基本关系可以从若干方面得以展现。
二、内容构建:法律解释理论框架下的
疑难案件问题探讨
首先,对原则的强调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观点和贡献之一。从解决疑难案件的角度来讲,在难以适用具体规则的情况下,诉诸更为宏观(这样可以更好地契合法律精神)的法律原则成为寻求问题解决的重要途径。②作为原则使用的概念出现于法律规则之中,其有助于理解疑难案件指向的普遍理论,旨在保证对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均是类似的,[2]而这点已经被很多学者所重点论述。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原则的地位和作用之外,“政策”也是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但这点似乎没有引起学者们的普遍重视和足够关注。尤其是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理解或争论关涉权利义务的尖锐问题需要使用的是作为评判标准的原则、准则和各类政策,而不是借助规则所发挥的作用。[3]对具体政策而言,其所设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社会目标几乎都是必须实现的,并始终防范着当前社会可能出现的消极的改变。[4]从积极的方面来说,相对于抽象的原则而言,具体政策能够将这些原则转化为针对疑难案件所采取的可行性措施。另外,考虑到在逻辑结构和理论深度方面,原则与规则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德沃金对两者的区分有过细致而详尽的阐述。[5]总而言之,“原则——规则——政策”这种结构能够为疑难案件提供多于仅仅依靠规则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这种结构也是德沃金“整体性”法律解释的基本要素,正如他所谈到的,法律解释内含着特定的整体性要求,即使适用的是法律文本规定的单句或单项条款,解释者亦需要说明该解释为何是最佳的,其意在服从法律解释自身的内在约束。毕竟,任何解释方法均包含前后连贯的客观要求。[6]但是,德沃金设计的这种结构并不是那么完善,甚至他自己似乎也有自相矛盾的地方。通常而言,政治家所提倡的个人权利多是类似于自由权、平等权和尊严权等抽象权利,其间涉及对人类根本利益的普遍陈述。除某些宪法问题外,这些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权利并非适于处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即便含有某种程度的可适用性,这些普遍权利亦会因过分抽象而缺乏足够的说服力。[7]应当说,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多地体现出政治和政府方面的作用,其未必如德沃金所设想的那样,能够同原则保持较为基本一致。此外,结合以上政治方面的内容分析可以发现,一方面,它说明对政治方面的主张和要求(包括政策)所采取谨慎态度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这段话展现出宪法案件在德沃金的理论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在德沃金看来,很多宪法案件处于政治与法律(原则)的中间地带,其间很多都属于疑难案件的范畴。例如,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和《法律帝国》对“布朗案”有过详细讨论,而在探讨宪法中的疑难案件方面,其《自由的法》有着更为突出的展现,如罗伊案(堕胎案)和新闻自由等。尽管如此,他仍然无法在宪法案件中解决以上抽象与具体之间的复杂矛盾,甚至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宪法领域的疑难案件处于“常规案件”和“非法律争议”之间的过渡地带,开明的法官往往受理这类案件,他们通过法律规则之外的法律原则、法理与人情等标准进行审判,而谨慎的法官则通常以法律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而拒绝受理。[8]
其次,德沃金的另外两个重要观点是“建构性解释”和“唯一正解”。大致而言,建设性阐释会赋予具体对象以特定目的,以便其展现出各自所属风格或形式的典型表征。在创造性观点看来,建设性阐释能够更好地反映出目的与对象之间的相互关联。[9]在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体系中,这种建构性解释与前述的原则和政策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而原则和政策正是德沃金倡导建构性解释所需要利用的材料,且建构性解释本身就致力于促成所有案件中“唯一正解”的最终实现,其中必然包括疑难案件在内。若法官坚持整体性的法律解释理念,则意味着对社会结构和法律理论最具合理性的建设性阐释肯定不会有悖于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连贯性原则,反而应当依此裁判疑难案件。[10]在此,“唯一正解”是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中最为核心的观点,甚至可以说是其法律理论的核心观点。在对疑难案件进行现实审判的过程中,出现德沃金称之为“平手”情况的可能性的确高于普通案件,但这种情况更多地是由案件本身存在着多种争议所造成的,其并非意味着对已经受理案件所做出的最终判决结果亦是多样的。从某种意义来讲,“唯一正解”原本就是对现实司法活动的真实写照。在多数情况下,之所以无法为疑难案件的有效解决找到正确答案,就是因为道德伦理层面含有某种不确定性或不可通约性。[11]但是,在理论探讨层面,“唯一正解”的存在始终表现为有诸多争议的问题,而德沃金最终因固守该观点而受到相当多的批评。
最后,赫尔克勒斯(Hercules)的形象。在德沃金看来,就疑难案件而言,仅存在找出既存法律内含的唯一正确答案较难而已,而在既有的法律中绝非没有解答,只是运用抽象和概括的“法律原则”做“立论”的难度比较高,并需要法官具备深厚的理论素养。然而,只要法官拥有德沃金这种解释法律的本领和功力,其必然能够找到“唯一正解”。这绝对不是意图说明不同法官得出不同见解都只是源自不同人的主观看法,因而理所当然地认针对既定法的观点而言必定难以判断孰是孰非。[12]如果要针对疑难案件恰当而准确地作出裁判,对具体司法者的要求就是德沃金所设定的赫尔克勒斯的标准。无论是运用原则或政策,还是进行建设性解释,各种情况均是如此。当赫尔克勒斯判决疑难案件时,他会对自己的责任得出某些更为深入的结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他必须限制先例的吸引力,以便扩充必要的原则论据来论证这些判决。如果早期的判决完全是由某些政策所论证的,那么就不会存在吸引力的问题。[13]这里出现的是“整体性法律”的概念,这种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以及其他各个方面内容的“广义”概念是赫尔克勒斯可以利用的“法律渊源”。在此,它既来源于司法过程之中,又会对相关法律实践活动的理论证成产生激励和促进作用,其要求法官作出的基本阐释面向的是作为整体的法律规范,甚至应当比原有探讨更为全面而深入。[14]从另外的意义上讲,这可以被称为法律之网。在审理疑难案件之前,法官早已准备好法律的信念之网。[15]正如德沃金所言,“法律可能并非是一张严密的网,但是,原告有权要求赫尔克勒斯把法律当作一张严密的网来看待”。[16]
虽然,以上这些阐述只是挂一漏万,但基本能够描绘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对疑难案件所表现出的基本态度。若要在相互对立的不同法律原则之间作出恰当取舍,就应当按照“整合法学”的思维方式,运用“建设性解释”的具体方法进行操作,力求保证针对疑难案件得出的“唯一正解”来自法律内部。由此可见,德沃金坚持认为原则和价值方面的矛盾冲突均能在法律内部得到终极化解。[17]这些描述给我们展示的是关于疑难案件的“理想图景”:当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在准确把握“整体性法律”的前提下,具有完美司法素质的赫尔克勒斯能够利用原则和政策等进行“建构性阐释”,并最终找到“唯一正解”。毫无疑问,法律解释的理想目标就是找到最佳的裁判结论,这点在宪法解释中表现得甚为明显,除非人们期待某种悲剧性结局的出现,否则根本不存在任何回旋的余地。[18]为更好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从对疑难案件进行审判的现实角度来看,追求“唯一正解”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德沃金所持有的这种观点似乎导致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区别变得更加模糊,就司法结果而言,对疑难案件的判解可以是仅有的,但很难说唯独某判解才是正确的。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德沃金已经认识到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针对那些对自己的理论学说存有异议的人而言,“他也不太可能通过逐个找遍法律报告以图发现没有正确答案案件的实际案例来获得成功。每一个个案报告都包括一个意见,它证明了某一方面具有法律论证的较大优势。有的案件也有不同意见,但是这样的案件也是较好意见占据上风的案件。……在某个特殊案件中,将使所有法律工作者都信服的这样一个论证是极其不可能的。被一个学者作为判例来引用的任何一个案件在其他人看来都可以是有争议的”。[19]但是,对疑难案件仅有的正解近乎顽固的坚持不仅使得这种观点带有现实压迫理论的强烈色彩,而且导致德沃金面对疑议和不解时难免会显得捉襟见肘。
三、观点交锋:针对疑难案件问题
核心争议的两次论战
(一)德沃金与哈特:基于规则论和整体性法律理论的争辩
在德沃金对疑难案件进行探讨的过程中,他与哈特就该问题所引发的争论更是明显拓展其原有的影响,并使得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成为他们论战的重要内容之一。简而言之,他们对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持有的核心争议是由哈特的规则论和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所构成的。哈特的规则论建立在其著名的空缺结构理论的基础之上。针对包括判例或立法在内的所有用以规定行为标准的方法和手段,不管如何适用于各类普通案件的审理之中,均会在某些方面表现出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传递或探讨事实问题的过程中,这些被称为空缺结构的显著特征难免会导致分类语词的具体使用将会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20]此类对中心与边缘的区分是同规则论保持内在一致的:正是因为处在中心地位的具体规则难以涵盖法律在社会现实中所面对的各种问题,致使处于规则边缘的内容必须着力应对这些问题,并因此使哈特深切感受到法律自身的模糊性。但德沃金对此并不赞同。在他看来,带有模糊性的语言表述致使人们无法为某些法律问题找到正确答案,而这种观念始终为绝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所普遍接受,但其并没有对由表述模糊的法律语言所带来的事实和结果加以区分。[21]很显然,这种做法没有区分模糊性的事实与模糊性的结果,并建立在德沃金“唯一正解”的理论基础之上:即便法律可能带有些许模糊性(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经过复杂的审判过程所得出的最终结论(结果)就必然是模糊的。“如果疑难案件的判决一定是关于各方权利的判决,那么,某一官员如此判断的理由一定是论证承认或否认权利的理由。他必须使自己的判决与某一种关于他的体制内为什么规则创造或否定权利的普遍理论相联系,而且,他必须说明在疑难案件中这一普遍理论要有什么样的判决。”[22]换言之,只要法官能够完成以上说明,即使面对法律的模糊性,他仍旧能够达致“唯一正解”的预期目标。除此以外,有鉴于唯一正解在德沃金的法律理论体系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承认法律的模糊性还有可能会威胁到“建构性解释”等内容,而这正是德沃金更加难以赞同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可以针对以下议题展开探讨,即该法律规范的效力是由为法律语词的抽象表述提供政治正当化辩护的原则和政策所决定的,以便裁判结论能够更好地取得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支持。换言之,如果某法律规范的适用必定会涉及语言的模糊性,那么其原先无可争议的本质内涵将会变得备受质疑,甚至其正当的法律地位亦会受到根本性动摇。[23]纵观以上论述可以发现,尽管德沃金和哈特的观点在很多方面似乎都是对立的,如法律的模糊性和法律的范围等。但从其各自理论预设的角度出发,对立双方矛盾的严重程度就会减弱很多。由于哈特的规则论将具体规则认定为法律的中心内容,对那些无法涵盖在规则之内的难题就需要交给边缘内容加以解决,这很容易形成法律模糊性的潜在印象。如果双方谈及的规则和概念本身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歧,那么根本不可能具备展开论辩的基础性条件,更无法期待实现相互间的理解与沟通。①对此,本杰明·N·卡多佐有着极为相似的观点和看法,只不过后者更强调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当既定的法律规范为应当涵盖的情况留有空白时,法律规范总会显得无能为力,而只能借由保持中立的法官居中裁判。此时,所谓的规则无非是为人们普遍接受正义价值和公平理念,亦或是规制其行为的良心、习俗和惯例。[24]在此,涉及到德沃金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理论主张。①通过审视其观点可以发现,他的整体性法律理论将规则、原则和政策等诸多内容都纳入其中。在这种理解法律的背景之下,法官都能够发现整体性法律解决这些难题时所展现出的态度和立场,进而形成唯一正解。也就是说,在哈特认为是展现法律模糊性的边缘地带,德沃金用原则和政策等内容来涵盖,由此便不存在所谓的模糊性问题。借助这种比较分析的视角加以审视,两者间的对立并非如人们所想的那样严重严重,只是从各自的理论基点出发,并对不同的“法律”内容赋予不同的地位和意涵而已。
(二)德沃金与波斯纳:对法官能动性的理解存在分歧并各有侧重
除此以外,同样的情况发生在德沃金和理查德·A·波斯纳之间的争议和论辩之中。从以上哈特持有的观点和主张出发,如果没有适用于具体疑难案件的规则,那么对法官能动性的强调就会成为解决案件的必然选择,法官甚至可以创造出新的规则,当然,这种创造并不是凭空而来的,这点已经为拥有法官身份的实用主义者波斯纳所支持并赞同。在处理疑难案件的时候,法官的最高追求仅限于做出某种具有可行性并合乎情理的裁判结论,而这必定需要借助非法律的方法和材料,甚或会提及某些难以言说的直觉感受,而根本不可能局限于惯常使用的法律规范。[25]很显然,这里所谓的“常规的法律材料”就是哈特所强调的法律规则,而“非法律的材料”更多地被看成是法律原则和政策等内容与标准,至于那些“说不清楚的直觉”,则是法官所具有的“法律感”,这种法律感有时候甚至决定着前述法律材料和非法律材料如何运用,同时也是进行法律论证的心理预设。由此可见,在实体意义上,波斯纳并不反对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等内容的“整体性法律”,而只是更加强调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如何从法律的空缺结构中发现能够给予自己的法律论证以充分资源供给。仅凭有关法律规范的逻辑推理必然不足以作为司法裁判的基础和支撑,这就要求凭借被称为“实践理性”的非正式推理方法。在此,司法过程寻求的不只是某种发现的逻辑,而主要目的在于证成逻辑推理的正当化。[26]为达到这种“正当化”的结果,法官必须寻找各种能够支持其结论的资源。于是,从其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各种能够为结论提供权威依据的内容和资料都能够成为法官所利用的法律渊源。
应当指出的是,就适用的各种法律资料和非法律资料来说,如果没有在严格意义上借助“逻辑”和“科学”的话,就只能更多地发挥“修辞”的作用,只要能够形成形式上的唯一正解,并使得该结论能够为法律职业群体和普通民众中的多数群体所接受(即使没有形成那么巩固的接受,起码也并不导致强烈的反对),那么法官利用这些资料的实用目的也就可以顺利实现。这种搜索的过程被艾伦·B·汉德勒法官称为“结论的需要”——对疑难案件而言,裁判结论的有效形成终归要超越当前存在的权威,而需要凭靠其他具有实质合理性的基础理由,即其依据不可能在既有的法律规范中找到,正是“结论的需要”为权威理由的扩展提供着足够的动力。[27]当然,贯穿于其中的就是法官个体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所体现的就是其才智以及对法律和社会的深刻理解。
针对此类法官能动性的发挥,德沃金并不反对,甚至认为法官可以抛却两步走的审判方式,而是先明确体制内部的限制和约束,再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看法。就判决结果而言,只要法官意识到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即可,更为重要的是体制道德与个人道德之间潜在的相互作用,而法律解释的实际效果恰恰取决于此。[28]他所强调的不是那种从事实到法律的三段论逻辑结构,而是个人与制度之间彼此限制和相互促进的复杂关联,力求更好地保证法律确定性的实现。在他看来,基于共同的政治原则和道德情感,人们完全可以凭借法律整体性的思想观念,努力寻求法律规范所包含的确切内涵,而切忌走向绝对司法能动所提倡的造法误区。由此可见,德沃金和波斯纳之间在疑难案件问题上的分歧并没有很多学者所想象的那么严重,而只是在面对相同的法律现象的时候,两者有着各自不同的侧重和关注而已。可以说,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方面,德沃金对疑难案件问题的研讨已经产生了深刻而久远的影响,其严肃而稳健的理论建构受到哈贝马斯和阿列克西等学者的借鉴和追捧,由此变得更加详尽而明确,并被认为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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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好教师的政治思想
本学期教师们继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领悟本学期的工作思路,提倡团队合作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修养,认真学习教学理论专著,结合教学实际,写论文和班主任心得,参加班主任经验交流。
二、抓好常规管理,认真落实教务、教科处安排的工作
1、集体备课。本学期集体备课16次,严格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共有11人∕次说课,书面记录,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侧重让年轻教师和初上高中课的教师发言,将自己在备课中碰到的问题带到会上交流和讨论,彻底打破过去集体备课人来不开口,效率不高的局面。
2、教案和作业检查。在教科处的监督下,共进行4次常规检查,对布置作业量少的教师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新教师书写教案不规范的问题进行指正;对有些教师反映不会写反思给予指导。
3、听、评课反馈。组内先后集体听李举田、陈燕、张文军、李莉的课,从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发,确定一位主评课人,专挑缺点,实话实说,每一次评课都有记录,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上课教师。
4、进行质量分析。这是工作的重点,要求全体教师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教学质量贯穿整个教学活动。以书面的形式对上学期和这学期期中考进行质量分析,材料均以上交。特别关注毕业年级的复习备考工作,学期开初就制定了详实、周密的备考计划,充分利用集体备课的辅助教研活动的功能,要求教师说一说中考和高考的复习进展和策略。结合月考成绩认真反思在复习中是否按照开学之初制定的备考计划执行了,新发现了什么问题?如何进行整改?对初三的月考和毕业考随时关注和提醒,对高三与师大附中同步进行的4次月考和两次省检测都进行了质量分析和跟踪调查,附有书面材料和详细的数据,在年级组会上和教研组会上反反复复找原因,想对策。质量分析和教案随时检查,正是有了这种认真和关注细节的态度,经过不懈的努力,今年高考成绩喜人,上线人数有新突破,特别是文科的平行班上专科线的比较多。相信有付出就会有回报,中考也会有好收获。
三、开展各种教研活动,以研促教
1、充分利用支教教师的资源,筹建了教研组的课件资源库,但内容尚不全,组内教师在支教教师的指导下学习并制作了课件,鼓励教师多到报告厅上课,熟悉课件操作程序,目的为培养教师动手和实际操作能力。
2、及时传达高考和中考信息,明确考试动态,把握考试趋势,实现信息共享,为非毕业年级的教师提前进入角色打好基础,参会人员认真写出了书面报告上交到相关处室。
3、落实结对工作。因为高中政治教师严重不足、本着共学习,促发展的原则,我与陈燕继续做好“师徒结对”的工作,以老带新。我们认真制定结对计划并落实在教学实际中。在我的督促下,高二文科班在本学期就上了高三教材的部分内容,为尽早熟悉教材奠定基础。无论是教学,还是班主任管理工作,陈燕进步都很大,逐步成长起来,走向成熟。
4、组内教师讨论并分析08年高考题,要求教师网上查看09年高考题。主要是看题型、看考点、看试题的难度,要认清形式,明确肩负的重任。生源越来越差,学生越来越难教,为了鼓励学生的积极性,提升学习兴趣,考试中总是强调降低试题的难度,阅卷放松些、以鼓励为主,但高考却不会因为招的学生基础差而降低难度,这二者间产生的矛盾将如何寻求平衡点呢?今后教学该怎么办?这是每一位教师应该思考的问题。
5、发挥集体的力量为新教师的过关课出谋划策,提供指导。
6、组内教师进行论文交流并推荐出优秀作品。
本学期原定进行法律知识的课外实践活动,但因为没有适合中学生旁听的案件,此活动没有开展,等到下学期继续与县法院联系后再进行。
四、取得的成绩
1、组内教师积极撰写论文,上交论文6篇。其中,杨璐菱的论文获得优秀奖,李莉的论文在全校论文交流中获得一等奖。
2、陈燕和李举田的过关课符合要求,合格,顺利通过。
3、杨璐菱参加班主任经验交流获得三等奖,陈燕和张文军获得优秀奖。
五、组内教师的基本情况
1、组内教师“青黄不接”,缺少把关的教师。*都是初上高中,教材一遍都还没有拉通,教材不熟,经验不足。但他们态度端正,积极主动,我相信:只要肯下功夫,就有希望,人的成长总是需要一段时间,经验要靠时间来积累。
2、组内教师课都多,担子都很重。陈燕、班主任,上高二文科班。李莉,办公室工作很繁琐,两手抓,教学不耽误。李举田,上好高二文科,服从教务处的安排,参加初三政治的出卷和阅卷工作,成了默默无闻的幕后英雄,组内安排的工作都超前、认真做好。张文军,班主任,从历史学科转向政治,克服不同学科差异的困难,从头做起,打破了“隔行如隔山”的传统偏见。张涛,孩子还小,带毕业班,课时多,任务重,没有怨言、没有借口干好本职工作。朱红琳,虽上劳技,尽职进责,劳动任务安排细。杨璐菱,班主任,跨课头,上高一和高三,担子重,不计报酬多为学生上课。
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1、个别教师听、评课流于形式。把听课当成完成任务,安于现状,学习和钻研不主动,对自己放松要求,没有加担子、目标不明确,没有竞争意识。
论文关键词:初中政治;道德素养;浅谈
道德是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次于法律下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品德是一个人遵守道德的体现,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和约定俗成的习惯以及个人信仰等支持,不具有像法律那样的强制性,却是一个人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因此初中教育阶段在政治教学上培养初中生的基本道德素养,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具备一定的品德品质是政治教学的重要目标。在初中政治教学中应该积极的培养学生的相关素质,正确的引导他们正确价值观的形成。
一、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阵地,培养爱国情怀和集体荣誉感
爱国主义精神是当今青少年所必须具备的品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历史文化进程,时代在变迁,科技在进步,爱国却是永恒不变的核心主题。青少年是中国梦的继承者和弘扬者,初中政治教育更是要在青少年形成基本价值观、政治观和人生观的时候树立起他们的爱国主义情怀,这样才能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栋梁,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在初中政治教学中课堂是一个主阵地,我们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和特点,灵活多变的设计教案和展开针对性的教学手段。鉴于政治这门科目的性质,教材遣词造句特别讲究,严肃性强、抽象性强,因为在教学过程中难免会让学生感到课堂枯燥乏味,尤其是向爱国主义情怀这样内涵丰富的抽象性概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积极开展对教材的二次加工、多多利用生动有趣的案例将知识具现化,并运用教学手段和策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他们的学习热情,比如开展角色扮演活动、创设情境法、模拟讨论法以及多媒体技术等。综合论之,无论采取哪样的教学手段均旨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提高课堂效率,帮助学生理解和内化爱国主义情怀的基本内涵。
例如,我在执教人教版初三政治时,在给学生讲解和分析爱国主义情怀内涵的时就运用情境模拟法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下感受爱国主义的教育具体表现形式,例如我创设了很多日常生活中的情境并让同学们设身处地的去理解爱国主义情怀在这些小案例中的表现:某同学因为某些原因,用打火机将随破旧的纸币烧毁,初中德育教育论文我们遇见了应该及时制止。爱护和尊重人命币,不乱丢乱扔也是爱国主义的表现;在升国旗奏国歌的时候我们应该庄严肃目,不能嘻戏玩闹等。通过这样一些生活中的小事情能让他们具体理解爱国主义情怀的内涵,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爱国主义情怀的培养。此外,集体主义也是初中生必备的品质,人是群居动物,个人和集体相互依存,因此培养学生集体主义和集体荣誉感是初中政治教学中的重要一环,在课堂教学中应该积极开展团结协作性质的学习活动一点一滴的加强他们集体荣誉感的培养。
二、引导学生明是非,辨善恶
一个人道德品质的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而为之”一直以来都是提倡学生学会的行为准则,只有能够明是非,辨善恶才能规范自己日常中的行为,从而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养。一时的某些行为并不能说明是否具备道德品质,只有形成内心的观念和行为准则并在它的驱使下践行某一道德行为才是具备道德品质的表现,因此道德品质的培养是一个积累和沉淀的过程,而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这些品质就需要学生建立基本的明是非,辨善恶的能力,规范一言一行,以致于内化道德准则从而获得道德品质的培养。在初中政治教学过程中,学生辨别是非黑白的能力需要教师进行引导,注重学生的一言一行,鼓励的宣传好的人和事,对那些做错事或者具有相关倾向的学生加以教导防范于未然。此外,利用对比教学法培养学生明辨是非、善恶能力方面具有非常良好的教学效果,例如,我曾经给学生讲解过这样两则对比案例:甲在经过一路边时随手丢垃圾,乙见到有人丢也跟着丢而丙同学经过时不仅没有跟着丢垃圾反而将垃圾捡起来放入就近的垃圾桶中。这样一则案例简单却发人深省,甲同学是最初丢垃圾的人,而乙同学的行为虽然有所不同却与甲没有本质区别,丙同学的行为和乙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通过这样的对比教学法学生对于对与错、是非黑白、善于恶就会形成一个基本的认知能力。
三、结语
道德培养对于学生道德品质、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以及树立爱国主义情怀和集体荣誉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师应该充分发挥初中政治课堂这一平台展开对学生的道德培养,从日常生活和教学中的一点一滴中培养他们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规范一言一行,在逐渐学习和积累的过程中树立行为规范,培养道德品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