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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贷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继厦门、广东出台网贷(P2P)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之后,昨日上海金融办也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
按照《意见稿》要求,上海网贷平台在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选择在上海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值得注意的是,已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上海网贷平台中,近七成是跟未在上海设网点的银行签订协议。
据了解,这项要求在上海网贷市场引发一些争议,一些网贷公司将要面对更换存管银行的压力。
网贷平台
或更换存管方?
按照《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选择在上海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这意味着,上海网贷平台只能选择本地银行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作为存管行。
此项要求,在上海网贷行业引发争议,不少网贷公司面对更换存管银行的压力。
而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5月31日,共有61家上海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有42家平台与在上海未设网点的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含已完成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平台)。
此外,19家开展上海网贷存管业务的银行中有11家在上海没有设立网点,与网贷平台签约排名前两名的分别是江西银行、新网银行。
新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新网银行与上海相关监管机构一直保持沟通。基于互联网的基因和银行属性,新网银行在存管合规性和监管数据信息上报等方面获得监管部门的肯定,并与各地金融办和银监局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对接,为更多网贷平台合规和维护客户资金存管提供支撑。截至目前,新网银行已经与超过70家网贷机构签署了存管合作协议,在几个省市成功上线数家平台。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尽管《意见稿》要求上海网贷平台在备案6个月内完成在本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作为存管行,但没有写明如果平台在备案前完成了存管上线,是否也要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上海网贷管理细则:引入第三方监督力量在备案登记方面,《意见稿》列出了新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资料等在内的13项材料。相比其他地区,新增上海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
据了解,在取消备案登记方面,《意见稿》对开展网贷业务,却未取得备案登记的平台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说明。对于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消备案登记,但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根据违法违规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此,网贷之家研究中心总监于百程表示,这一条无疑让不积极整改、企图浑水摸鱼的平台无处藏身,有助加快网贷平台优胜劣汰进程。
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市场消费环节之一,是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等环节的延续和完善的一种综合性经营服务,物业管理在国外广受欢迎被称为现代化“朝阳”产业。广义的物业管理指一切有关房地产开发、租赁、销售及售后服务。狭义的物业管理以维修养护楼宇和管理所使用机械电气设备和公共设施,以治安保卫与环境绿化,分发信报与传呼电话,清洁卫生等为主要任务的服务行业。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在管理层面上主要包括物业发展及施工,绿化环卫,道路及车辆停泊,租约事务,物业装演;管理公共设施及设备运行,对财产权利与财产登记和业主及用户进行管理等。房产市场迅猛发展产生大量房产档案,房产档案属于专业档案,具有保存价值和重要法律凭证价值,是进行房产权属登记与房屋交易,房产抵押与处理房产纠纷,城市拆迁规划的主要依据,业主与用户的个人信息具有明显私密性,房产档案工作是重要基础业务建设。但目前物业公司涉及的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与信息化处于起步阶段,远远没有达到科学化水平。房产档案主要包括从房屋建造到消亡整个过程形成的台账与图,卡与照片,文件及一切能证实房屋历史变化过程资料,是房屋真实缩影和全部历史记录。人们一直使用传统方式管理文件档案,大多还停留在纸介质基础上,这样的管理效率低下,保密性差,并费时费力,如发生意外则很难弥补。
2物业公司在房产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物业公司在房产档案管理观念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我国长期实行福利制住房分配制度,物业管理还没有从财产与契约及消费角度得到充分认知,导致契约精神缺失和公共权利漠视,使得业主缺乏主动参与和守约意识,造成物业管理服务主体错位和缺位。对业主而言,少数业主对现代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不认同,对物业公司提供的包括档案管理在内的各项服务持漠视态度,对自己的信息缺乏足够的重视和保全意识等。对物业公司而言,在档案建设中增强透明性,提高专业化,更好感化广大业主,树立自身良好公共形象等意识不够强烈。物业公司房产档案建设责任界定不清晰。物业公司房产档案建设的服务观念不强。部分物业公司依然以管理者自居,没有定位自己服务业主位置,淡化了服务特征。有些物业公司违背合同,不给业主提供相应档案建设与保密等服务,引起业主强烈不满。物业公司房产档案建设的行业自律人才队伍储备不够强。《物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政策在执行过程遇到诸多阻力。国内尚未建立物业公司与业主诚信档案记录,物业公司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程度偏低。物业管理的档案市场缺乏活力,需要必要监督和竞争,管理水平低下,运作不规范,必要监管机制体制缺失,造成了物业管理档案建设市场的持续混乱。物业公司档案建设管理队伍素质良萎不齐,相对缺少人才储备,队伍建设跟不上行业发展需要,缺乏称职的职业经理人,房产档案建设专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也跟不上行业发展需要。
3物业公司适应物业特性对房产档案进行科学管理
首先,要适应物业管理的适时性和无形性对房产档案进行管理。物业管理的实质是产品生产和提供,物业公司提供管理、劳务服务等产品,业主支付费用,双方成为相应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生产与销售和使用消费是产品必备环节,三个环节顺序发生,但是物业服务没有流通环节,物业公司应随时随地做好满足业主潜在物业服务需求各项准备。无形性是物业服务产品重要特征,使业主在消费物业产品时,难以感觉到物业服务产品真实存在,档案管理与建设得好坏更多的是依赖于业主的主观评判。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档案与信息建设得政策。其次,要适应物业管理的公共性与广泛性对房产档案进行管理。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在物业服务合同基础上形成的契约关系。从不同交易关系看,物业管理主要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设施的管理与维修维护,但物业共用部位和机电设施设备是由业主共同所有,提供服务商品所满足的是特定社会群体的事务和信息档案建设需求。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约定,依据全体业主整体意见制定,相关的档案建设具有公共性与通用性。第三,适应房产档案时空数据变化规律进行科学管理。
一、公司简介
山东___集团是一家省级民营多元化企业,集团公司拥有八家直属公司和分公司:山东___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___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青岛海鑫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海鑫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材料分公司、青岛海鑫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梁山县九鼎牧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张家界金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鑫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集团公司拥有专业管理团队,共有高、中级管理人员300余人,自集团公司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政策的正确引导下与各界朋友的大力支持下,公司员工在集团董事长解栋洁先生的领导下,奋力拼搏积极进取,企业快速发展,取得了辉煌成绩,受到各级领导与各界人士的好评。
主要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工程招标、房屋工程设计、园林工程设计、对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管理、农、牧、渔等经营项目。
二、项目介绍
本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客站黄金地带,属于城市标志性的商业金融大厦,开发项目手续齐全,由山东___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建鲁置业有限公司联合投资开发建设。土地总用地面积20365㎡,总建筑面积136652.54㎡,地上建筑面积101823.20㎡,其中商业服务35839.04㎡(含物业管理416.42㎡),商务办公65984.16㎡,地下建筑面积:34829.34㎡.建筑容量与性质:两栋商业金融大厦,地上容积率:5.0,地下容积率:1.71,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停车位:1019个(地上54个,地下965个),建筑高度:99.95m.已办理的项目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发改委立项批文、项目备案登记证、项目环评报告书、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书、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三、项目利润
该项目建设工程全部竣工约20个月(主题工程约12个月),总投资约6.9亿元人民币。根据周边售楼情况分析,目前售楼均价为9000元∕㎡,总销售额136652.54㎡X9000元∕㎡=12.3亿元人民币。实现利润12.3亿-6.9亿=5.4亿,预计贷款5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2年。
四、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5亿元人民币
五、贷款用途
项目建设资金
六、还款来源
本项目在开工前我公司已做了大量的的建设规划和售楼计划,与多个战略合作单位的专家针对市场经济的分析与策划做出了一整套与众不同的施工与销售方案。本项目采用了国家政策扶持的最新新型建筑产业化技术模式,达到低碳、环保、节能的新型建筑风格。商业群楼已与几家银行和全国大型购物连锁中心谈妥了购楼合作意向,我们与两家国有大型企业商定整楼购买意向协议,售楼计划已经基本完成。计划项目开工六个月内销售额达到四亿元人民币,争取两年内收回所有的投资建设成本。
山东___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但对于一件商品,进出国境则要复杂困难得多。即使通过了那个叫作“口岸”的地方,在到达目的地之前,还有漫长的时空距离。
如同中国的行政区域被划分为30多块,每块被称作“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特别行政区”,海关的职能区域也被划分成数十块,分别由数十个直属海关分管,各地海关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称作“关区”。
现在已经无法考据关区的概念从何而始了,但在2006年9月1日之前,如果你办理通关手续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关区,就必须办理转关手续。然而当这一天来临的时候,只要你是A级或者AA级诚信企业,你会发现原来泾渭分明的关区忽然“隐形”了。
替代传统转关概念的,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这8个读起来颇为拗口的字。
“不用那么勤快地跑口岸海关了,不用在口岸海关报关大厅排队等候了,不用非要等到海关监管车才能运货了,不用再进属地海关的监管场地了。”中国嘉兴外轮有限公司总经理俞伟光用四个“不用”概括了他对“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新名词的印象。
这8个字的出现,使“关区”这一概念开始变得模糊。
2006年11月16日,上午8:30,宁波北仑海港口岸通关中心5楼。
刚上班的童勤宏接了一个电话。电话是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打来的,通知童勤宏企业今天将有批进口货物到达北仑港,要他及时办理通关手续。随后,红剑公司将有关副本件通过传真发了过来。
10:30,红剑公司在所属的杭州海关申报完毕,将报关单复印件传真给童勤宏,童勤宏将报关单复印件、装箱单、发票、正本提单和报关委托书等报关材料整理好,下楼走进北仑海港口岸通关中心报关大厅。
北仑海港口岸通关中心报关大厅像往常一样热闹,来来往往的报关员,排队,填单,交单……童勤宏绕过人群,径直来到一个有些“冷清”的窗口,递过报关材料,里边的海关工作人员根据报关单号在电脑上提取出H2000数据,核对无误后,在提单上盖章,放行。整个过程不过5分钟。已经有3年报关员工作经验的童勤宏笑呵呵地指着旁边窗口排队的报关员说:“太快了,真是有些出乎意料。以前,我也要这样排队等上半天才能完成验放,而且是在没有任何差错的情况下,而现在,5分钟搞定。”
让童勤宏能够在半天时间完成报关手续的是宁波海关正在实行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新模式。而让他不需要排队,能在5分钟内完成验放手续的还要归功于宁波海关专门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设置的专人专窗。为了更好地方便企业适应这种新模式,宁波海关专门为该模式设置了专人专窗,几乎所有该模式下的验放手续都能随到随办,随到随放。
简单来讲,所谓“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就是指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属地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也可以选择在口岸海关直接清关或者转关的通关方式。这与以前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中涉及两个以上直属海关时,只能采取转关运输的方式监管明显不同。目前,这种模式适用的对象是守法程度比较高的企业,即通常所说的A类诚信企业。一般来说,在这种新的通关模式下,企业完成验放手续只需要半天时间,而按照原有的转关作业模式,正常情况下也需要1-2天。
2005年12月1日,宁波海关作为长三角地区第一批试点“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海关,让企业早早尝到了这只新鲜螃蟹。当天,宁波、杭州海关之间正式启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改革试点。12月8日,首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出口货物顺利通关;12月9日,首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口货物顺利通关。 2006年1-10月,宁波口岸已验放“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进出口货物291票,2960标箱,114.95万吨,货值12846.84万美元,共计转出税收14427.73万元,其中关税1770.96万元,增值税11832.97万元。“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在宁波海关已初步显示出了其独特的魅力。
水到渠成的改革
差不多从2005年12月开始,“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这个拗口的词高频率地出现在长三角各大媒体上。对外人来说,这个词既生硬又难记,而对进出口企业来说,这是一个亲切、好听、值得欢迎的词。
作为中国海关区域通关改革重头戏的其中一个方面,长三角地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的出现有些水到渠成的味道。
目前,长三角地区已成为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区域经济体,区域经济高度融合,生产要素流动频繁,区域发展联系紧密,广大进出口企业对简化海关手续、快速通关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尤其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灵活多样,比如全球营销、快速交货、个性化生产、零库存理论、细水长流的网上订货、VMI(供应商管理物流)等等,这些生产方式、运输方式、交易方式、流通方式都对海关管理如何更好地为经济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传统的跨关区快速通关货物在主管地海关(或口岸海关)申报后仍必须到口岸海关(或主管地海关)进行第二次申报,无疑降低了通关效率。加之长三角区域现有的物流运输技术、物流跟踪手段、集装箱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网络等硬件设施和区域各经济联合体合作走势的软件因素,对海关现有的管理方式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使海关的管理效果同时受海关执法能力和区域物流发展程度的影响。不同的区位地域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模式,而类似的监管设施要求,相似的政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满足区域内各具特色的管理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的管理手段在当前显得尤为迫切。
通过科技创新和管理制度创新,构想、规划和设计长三角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消除区域内行政区划的界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跨关区协作,以共同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长三角地区沪、宁、杭、甬4个海关的共识。
4个海关希望在长三角区域海关组织形态、职能管理、科技信息、通关模式、税收征管、风险运行、行政执法、人力资源一体化的框架下,通过合理统筹口岸与内陆海关间的利益分配,对现有海关的管理资源进行再配置和再组合,实现合理的、科学的分工和协作,使长三角区域内的海关各司其职,又互相连结,变“分散管理”为“联合管理”,形成互相依存、互相制衡的组织联合体,使之能更好地服务于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以及长三角区域外向型经济的高速发展,更好地发挥长三角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
在提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之前,这几个关也是想方设法,结合当地经济的具体特点,在关区内开展了各种快速通关作业改革,如上海海关的“区域通关一体化业务改革”,南京海关的“属地提前报关,口岸快速分流/放行”,宁波海关的“多点报关,口岸放行”等。所有这些,加上中国海关整体的转关监管模式改革,“两水两路”通关作业改革和“跨关区快速通关”改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最终被提上了议程。可以说,长三角地区区域通关改革是海关主动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顺应现代物流发展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实现物畅其流的顺势监管的必然结果。
2005年12月1日,经过充分研究、协调、验证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改革试点正式启动,首批试点涉及上海、南京、杭州、宁波4个直属海关及下辖的16个隶属海关。2006年3月和6月,合肥海关、武汉海关分别加入长三角区域通关改革试点。2006年9月,重庆、成都、长沙、南昌等4个海关又先后加入,先前的长三角区域已经扩大到整个长江流域。其中,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合肥海关作为属地海关参与实施,上海、南京、杭州、宁波海关则兼具口岸与属地的双重身份。
特殊的转关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虽然也是转关运输的一种,但它的特殊之处却是非常明显的。
对企业来说,在现有的转关运输中,需要使用在海关备案登记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按照海关规定的路线运输,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指运地海关的监管场所,企业或其人向海关申报,海关办理货物的通关手续后放行货物。对海关来说,需要在对监管车辆的途中监管中承担较大的风险。而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后,企业不需要再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货物,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运输工具,而且完全可以自由决定运输货物的时间和路线,进口货物在口岸放行后,企业可以直接从口岸提货。对海关来说, 则消除了对海关监管货物进行途中监管的风险,重点放在对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后续核查上。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真正实现了“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手续化简,时间化短,在大量媒体报道中,“通关高速公路”被频繁地用来形容这种通关模式。
企业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下进口货物,首先需要在运输工具进境前(时),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人向口岸海关传输进口舱单电子数据,进境地口岸海关接受舱单数据并确认后,即时将有关内容在网上进行公布。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人在口岸海关接受进口舱单数据申报后,就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道,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属地海关接到申报后,按现行规程进行接单、审单、征收税费和选择查验作业,并对报关单数据做放行处理。最后,口岸海关卡口放行岗位根据收货人或其人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对报关单数据进行卡口放行处理,核销进口舱单电子数据,办理放行手续,企业提货。
在进口货物时,企业需要向属地海关递交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正本单证,提单复印件。在口岸海关卡口作业环节则需递交属地海关签章的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口岸地公司报关员章)、入境货物通关单复印件、正本提单、正本报关委托书。
企业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下出口货物,首先需要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人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道,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属地海关按照现行规程对电子数据和报关纸面单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人就可到口岸海关交单,口岸海关核对报关单电子数据和纸面单证,无误后就对货物做放行处理。最后,等待船代递交清洁舱单后,口岸海关即做结关处理。
在出口货物时,企业需要向属地海关递交出口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通关单、外汇核销单等正本单证。向口岸海关需递交属地海关签章的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口岸地公司报关员章)、正本报关委托书、正本场站收据、通关单复印件、集装箱已经进场的相关证明。
初尝甜头
2005年12月16日,三星电子电脑苏州有限公司的物流主管王电急匆匆地来到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报关台前,神情焦虑。原来几天前,公司接到韩国一批笔记本电脑的紧急定单,交货周期比往常提早了10天,但是偏偏一批原材料在海上遇上了风浪,到港时距离交货期已经只剩下4天时间了。王电按照通常的通关时间和生产时间一测算,发现定单肯定无法完成了,损失几乎已成定局。
“你们可以通过‘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新模式操作啊,这样通关时间可以节约近1天,完成定单还是很有希望的。”此时,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关员向站在报关台前的王电建议道。
王电所在的三星(苏州)公司这个月刚刚被确定为长三角区域通关改革的试点企业,因为还未正式操作过,关键时刻竟把这个新办法给忘了。”事后回忆起来,王电又庆幸又有些不好意思。
下午4点,三星(苏州)向海关发出申报数据,1小时后,全部报关手续在园区海关完成。第二天上午,企业又用1个小时在上海口岸办结货物放行手续,下午3点,料件直接进入企业生产车间,定单于2天后完成,以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顺利完成。
快点,再快点,这些年来企业对通关速度的要求简单而直接。海关对此也是绞尽脑汁,一直在提高通关效率,加快通关速度方面不断改革。新鲜出炉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模式在速度上比此前的跨关区快速通关又往前迈了一步。
由于允许企业在属地海关提前办完通关手续,因此货物抵达港口后可以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减少了货物在口岸的滞留时间,与之前在口岸清关及办理转关相比,免除了企业排队报关及在两地海关来回长途奔波之苦,通关速度大大加快。
“按原来的口岸报关或转关申报模式,至少需要半天至1天时间才能办结有关手续,现在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通关,省去预录和等候派号的时间,并且无须加封,企业在1个小时内即可完成所有的海关通关手续,速度翻了几番。” 天津泰达阿尔卑斯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管张丽云对这种快速体会颇深。
速度意味着效率,意味着成本的节约。多数参与该模式的企业反映,有形的通关成本较之过去节省了三分之一以上,而无形的通关成本即时间上的节省是无法估量的。苏州三星电子电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金总事告诉记者,新的模式使企业通关效率提高近50%,物流成本下降30%,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经过测算后认为,新的模式可为从南通口岸进口铜精矿十数万吨的清关节省近3成的长江水路运费。赛得利(江西)化纤有限公司每年要从上海口岸转关进口3.5万吨溶解木浆。采用新模式后,企业在江西九江申报,上海验放后,省去了由报关公司报关和代垫税款的费用,长江段的运输费用也降低了20%左右,仅此一项一年就可为企业节省近20万元。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为企业提供了诸多便利。
杭州红剑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是一家杭州海关辖区内的企业,主要从宁波口岸进口货物。负责进口业务的杨小姐对“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带来的便利颇有感触。“我们公司9月份申请这个模式,10月份正式运作,考虑使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收’模式,就是看中了它的便利性。”杨小姐说,以前关税需要汇票过去,但由于汇率不固定,每次都要多打些过去,但还是会碰到少打钱的情况,只好让宁波的业务企业代为垫一下。而现在,只要直接就近交给属地的杭州海关就行了。以前,单证正本都要派人专车送到宁波,一路来回要五六小时,一趟下来,提货得花上2天功夫,如果有时漏了单据,又得延迟1天。而现在,1天不到就能全部搞定,快的话甚至只需半天。
依照过去的通关模式,转关运输货物必须由海关监管车辆、船舶承运,但由于海关监管车辆、船源紧缺,企业往往难以在较短时间内预定到,常常会耽误时间;加之此类运输工具的运输成本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宗散货的转关运输。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货物放行后,企业无需再使用海关监管船舶或车辆,可自由选择运输工具及时转运,大大节约了时间和成本。
此外,以前的转关模式规定货物进口必须先从口岸海关运输到属地海关报关,然后才能运往目的地。但是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后,企业在属地海关报关后,可以直接在口岸海关验放,然后直接拉到目的地,这对一些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来说简直是福音。例如,对安徽省内的一些进出口企业来说,南京海关隶属的新生圩海关、南通海关至关重要,尤其是新生圩海关,是他们货物进出的必经之地。由于新生圩海关在南京长江大桥的下游,5000吨以上的货轮无法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只能在此停泊。采用“属地报关,口岸验放”通关方式后,意味着货物抵达港口后,企业只需要在合肥海关报关,然后从新生圩海关直接验放提货,再也不必为货物多次报关、运输来回长途奔波。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还提高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以前在口岸清关,企业每次必须提前将税款汇到其口岸公司的账户上,既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又难以保证其安全性。改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后,货主企业可在属地海关直接办理税费、保证金的缴纳手续,问题迎刃而解。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报关报验部经理李清说:“新的报关方式提高了报关单证的运作速度,进口报关时需提供给口岸海关的单证大大减少,避免了大量业务单据在两地之间交接的繁琐,不仅提高了通关效率,还节约了大量人工与成本。尤其是企业可以在属地完成税款缴纳手续,无需再提前将税款资金汇至口岸公司账户上,在资金的安全保障和流转效率方面,给属地的企业带来极大的方便。”
实际上,不光企业得利,由于新模式的操作减少了进口货物在口岸的停留时间和通关环节,物流得到了合理快速流动,不少港口也因此大大提高了利用率。比如,江苏连云港口岸今年前6个月集装箱吞吐量增长迅猛,每个月环比均达到两位数的增长幅度。
诚信基础上的便利
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企业为A、AA级诚信企业;企业运输货物可以自由选择运输工具,选择运输时间和路线;海关对适用该模式的企业,无走私违规嫌疑的,一般不实施查验……
细心的人会发现,“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强调了企业的诚信意识。企业只有在通关过程中自觉守法,珍惜海关对它的信任,才能持续享受各种通关便利,而一旦海关在事后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企业将人财两空。
实际上,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海关在通关便利等相关改革中都体现出了给予诚信企业以更多优惠和方便的倾向,这一倾向与海关监管思维的转变不无关系。
目前,海关在通关监管业务的实际操作中,进出口监管仍以口岸为主,大量业务事务处理仍然集中于通关监管业务现场,繁重的监管任务、无限增长的业务需求趋势与有限的管理资源的矛盾依然突出。
如果一味地把进出口企业看成不老实的老鼠,而把自己视为神通广大的猫,总是把海关和企业的关系定位成简单的猫抓老鼠的关系,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总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那么,总有一天,海关将出现管理资源严重不足,管理难度无法应对的局面。
然而换一种思路,如果海关把监管重点放到规范企业行为,引导他们向守法便利的方向发展,用经济的手段实现为守法企业提供最大的通关便利。企业诚信度越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越高,海关对它的监管力度越小,甚至可以让他们在合法经营中感觉不到海关的存在;反之,企业诚信度越低,信息化管理水平越低,海关的监管力度就越大,让他们处处感受到海关监管的压力。这样,企业就会自觉地提升自身的诚信度,从而减轻海关的监管压力,而中国海关也将实现“耳聪目明”。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正是这种思维的体现:只要海关认可的守法企业,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就应该是畅通无阻的,而不法企业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就要增加成本,严密监管,把奖惩真正落到实处。该模式中,海关实际上承担着较大的风险,把自觉守法,享受便利通关的权力交给了企业自己,希望最终实现企业守法自律,改变海关和企业简单的对立关系。
充分利用海关提供的便利,自觉珍惜自己的信誉,这也许是利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企业最应该想到的。
背景资料
区域通关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区域经济和区域物流发展规律要求,以“守法便利”为导向,以跨关区快速通关为基础,整合口岸和内地海关的管理资源,重点推动实现“3+1”模式。“3”即:“规范和简化转关运输监管”、“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粤港澳快速通关”,“1”为:“探讨建立区域虚拟审单中心”。其中,“粤港澳快速通关”适用香港与广东地区跨境陆路运输,因此,长三角区域通关改革实际采用“2+1”模式。
目前,“规范和简化转关运输监管”已在各试点海关全面推行。截至2006年9月15日,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武汉海关6个试点海关之间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654票。其中,上海与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武汉、长沙和重庆海关8个海关之间通过该模式办理的进出口货物通关共483批,货值2.26亿美元。“区域虚拟审单中心”已形成初步方案。
企业申请“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凡进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预审表》(以下简称《预审表》)及相关材料,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主管地海关经审核企业递交材料真实性、确认企业资质等级后,在《预审表》上批注意见。
(三)经预审后的材料由主管地海关制作关封、加盖骑缝章,经周转箱送至直属海关主管部门,或以欠报单的形式通过网上系统上报至直属海关主管部门。
(四)直属海关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送至主管地海关。
(五)企业自行至主管地海关领取《告知书》。主管地海关保留《告知书》复印件备存。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对海关的影响
对口岸海关的影响
实收税额减少,流量税额增加;
放行工作量迅速增加,查验工作量有所增加;
与属地海关的业务协调工作量增加。
对内地海关的影响
实收税额增加,监管资源得到使用;
对企业的管理责任加重;
与口岸海关的业务协调工作量增加。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通关作业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