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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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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申请书

国税申请书范文第1篇

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广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申请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美国新艺公司广州代表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外粤穗驻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机构印章)

二00╳年╳ ╳ 月╳╳日

网址:gzaic.gov.com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现委托机构/本机构人员_____________张三_____________()/办理本机构注销事宜。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委托人为首席代表。

人信息 机构

证复印件粘贴处

姓 名

证号

联系电话

本机构申报人员信息 姓 名

张三

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粘贴处

部 门

行政部

电 话

85500000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3*

海关、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

4

登记证、代表证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第2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5、第3项指海关、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

注销登记事项 名称

美国宝颖公司广州代表处

驻在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芳芳路102号501室

注册号

企外粤穗驻字第╳╳号

驻在期限

╳╳年

注销

原因

本代表处已完成派出企业的联络业务,申请注销

审批机关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批准文号

穗外经贸易联驻[xx] ╳╳号

批准日期

二00╳年╳ ╳ 月╳╳日

收缴登记证 ╳ 份

编号

╳╳╳╳

收缴代表证 ╳ 份

备注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呈批表

受理人审查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处长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局长核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领照清单

注:领照人应为首席代表或其授权人。 注册号

核准日期

打印人

营业执照编号

正本: 副本1: 副本2:

缴费数额

缴费收据号

签 字

日 期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发照人

签 字

日 期

备 注

归档情况 送档人

接档人

国税申请书范文第2篇

1、办理地点为辖区工商所。部分省市已经统一安排至行政服务中心。可以出门前拨打12315询问一下具体地址。

2、先去注销地税,然后注销国税。再去注销银行账户。提交开户银行许可证、转账支票等资料到银行办理注销。

3、最后注销工商。持申请书、指定(委托)书、注销银行账户通知单、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文章屋网 )

国税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清水江文书申报“世界记忆名录”的必要性论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工程”是一种世界级的文献遗产评鉴、监测和预警的综合机制,它有一整套关于文献遗产的抢救和保护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世界各国文献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具有指导和督促的双重作用。清水江文书申报“世界记忆名录”,不但能够提升人们对这种宝贵的民族民间濒危文献遗产重要价值的认识,而且能够提高对其进行抢救保护工作的技术水平,使之与国际规范接轨,避免在抢救保护过程中因不谙规范而造成对文书的破坏。清水江文书一旦成功入选“世界记忆名录”,将会得到世界各国在资金、技术、宣传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不仅会提高其国际知名度,而且能为抢救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技术力量、理论指导等方面的保障。

二、清水江文书申报“世界记忆名录”的可行性论证

清水江文书是完整系统地反应明朝末年至民国末年近400年间当地苗侗独特的混农林生产和木材贸易过程的契约和交易记录,具有系统性、稀有性、濒危性等特点。关于抢救保护清水江文书的世界性意义,龙宇晓和高聪等早在2008年参加第十六届国际档案大会时就明确提出,它绝不仅仅是抢救保护中国人自己的文献遗产,其实也是在为全世界抢救保护一个关于全球最悠久、最独特的混农林复合文明系统的活态记忆库。在可行性论证方面,我们将系统总结清水江文书抢救保护工作的现状和工作成就,并认真借鉴国内外已成功入选“世界记忆名录”的文献遗产的申报文本。

三、清水江文书申报“世界记忆名录”工作的组织建设

为了充分而有效利用现有力量,在深入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将综合运用SWOT(优势、劣势、风险、机遇分析方法)和参与式快速评估的评价手段,挑选出最适宜担当申报主体单位的机构及牵头机构,在此基础上最大范围地整合社会各界相关资源并联合各利益相关方组建一个具有多方参与机制的申报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清水江文书所涉及的内容及性质,文化、民族事务、档案管理和学术研究等机构都应是申报领导小组的成员。

国税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稽查选案提供准确依据,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受理纳税人报送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移交、归档、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是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主管部门。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本着“谁受理、谁生成、谁保管”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制。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分历史档案管理和当年档案管理。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当年受理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税源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区)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和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其他业务部门指除办税服务厅以外的县(市)区国税局内设职能科室。

第二章税收征管资料的内容和归集

第六条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由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环节分工负责。

第七条税收征管资料归集的内容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资料:包括设立登记、重新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资料,验证、换证资料,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资料,非正常户处理资料,遗失税务证件报告资料,存款账户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资料,纳税人跨县(区)迁入、迁出资料等。

(二)认定管理类资料: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资料,税务资格认定、年审资料,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资料,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审批资料,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资料,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资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资料等。

(三)发票管理类资料:包括发票领购、印制、代开、验旧、缴销、核销、丢失、被盗、流失、稽核、担保等环节依法形成的发票管理资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资料等。

(四)申报征收类资料:(1)申报类资料:包括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报告表,延期申报申请资料,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资料、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税款协议书等;(2)核定类资料:包括核定财务不健全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资料,核定征收纳税人纳税定额调整资料等;(3)征收类资料:包括催报催缴资料,税款征收凭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欠税管理资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资料,注销清算资料,税收会统资料等;(4)减免退税类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资料,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资料,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资料,纳税人税务事项备案资料,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资料,其他退税处理资料等。

(五)纳税评估类资料:包括评估对象确定、疑点问题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各环节形成资料等。

(六)税收法制类资料:包括催报催缴资料、违法违章处理资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资料,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书、附报材料及行政诉状副本,国税机关受理、审查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调查材料及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国税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资料。

(七)税务执行类资料:包括一般税务执行资料,纳税担保资料,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资料等。

(八)其他税务文书类:指除上述文书资料外的其他税务资料。

第八条: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各相关业务岗位将本环节归集形成的税收征管资料于当月月底前移交本部门档案管理人员。

第三章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九条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当年资料室(柜),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资料柜,并设兼职资料管理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税收征管资料分为长期资料和年度资料。长期资料包括税务登记类资料、认定管理类资料、发票管理类资料,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等不涉及所属年限长期使用的资料。

第十一条税务登记类、认定管理类、发票管理类和申报征收类资料,企业和个体建账户实行按纳税人逐户设置制式档案资料盒,建立单户档案;个体“双定户”实行按类别设置制式档案资料盒,建立综合档案。

纳税评估类、税收法制类、税务执行类资料不论企业或个体一律按类别设置制式档案资料盒,建立综合档案。

第十二条纸质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分检资料—确定归档范围—分类整理—装订—编制档案号—装盒—编目—上柜。

第十三条归档资料必须是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各环节和综合征管软件各岗位办理完毕后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

第十四条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需签字、盖章的文书必须以纸质形式保存。经省局同意取消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的除外。

第十五条税收征管资料归档时应按税收征管环节、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并按要求整理、装订成《税收征管档案》(附件1),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顺序是: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资料、卷内备考表、封底。

(一)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卷号、分册号、纳税人名称、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单位,在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准确。

(二)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档案内容、页号、备注,归档时要按顺序填写卷内目录。

(三)税收征管档案卷内资料要按规定的顺序进行科学排列,并依次编写页码。同时,对密不可分的资料依次排在一起,即: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结论性资料在前,依据性资料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卷内资料内页编号一律编在档案资料的右上角处。

(四)卷内备考表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有关备考表中的内容,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十六条资料管理人员在整理、归档税收征管资料时,发现资料短缺不全的,应督促经办人补齐,补齐后的才准予归档。

第十七条税收征管档案装订实行左侧固定线装,采用“三眼一线”装订法,以左、下边整齐为主。装订好的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原则上应统一设置历史档案室,负责历史税收征管档案的保存。长期资料和当年的纳税人资料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按谁受理谁保管的原则分别负责保管在各自的资料室(柜)。次年三月底之前,将当年的纳税人资料(注销纳税人包括长期资料和当年资料)移交本级局历史档案室保存。

对条件确不具备的县(市、区)局,具有征收职能的全职能税务分局形成的历史档案资料可由税务分局保管,但要有专门的历史档案室,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资料移交时,应填写《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列明资料名称、份数,交接双方清点核对、签章(签字)、注明移交、接收时间。

第十九条对税收征管档案的案卷,以主管国税机关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以归档范围的排列顺序编制流水号。单户档案卷号按照便于查询的要求,结合税务登记编号编制。综合档的档案卷号为档案类别的顺序号,税务登记类为DJxx(xx为顺序号。下同)、认定管理类RDxx、发票管理类FPxx、纳税申报资料类SBxx、纳税评估类PGxx、税收法制类FZxx、税务执行类ZXxx、其他税务文书类QTxx。

第二十条税收征管资料按所属年度归集、整理,跨年度的月份或四季度申报资料归档到所属年度资料中,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资料应归入次年的税收征管资料中。纳税评估资料按税款入库时间进行归档。

第四章税收征管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一条税收征管资料归档后,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专库(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其类别的不同,要求如下:

(一)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保存期为十五年。

(二)其他税收征管档案,保存期为十年。

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从档案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长期资料自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日期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五章税收征管资料的调阅

第二十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的调阅包括查询、借阅、调用。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时,应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附件3),按档案管理制度履行有关调阅手续。

(一)本机关国税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国税系统其他单位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查阅税收征管档案的,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借阅、调用税收征管档案的,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归还。

(二)国税机关以外单位调阅税收征管资料,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查阅税收征管档案应当在档案室进行,调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国税机关保密。

(三)调阅税收征管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在现场,并做好登记和调阅资料记录,填写《调阅档案登记簿》(附件4)。

第二十五条调阅人调取税收征管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更改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调阅人归还调取的税收征管资料时,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检查所调取的资料是否完好、齐全。如发现有丢失或损毁的,责成调阅人负责补正。

第二十七条超过期限未归还的,由档案管理员负责督促归还,归还时应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税收征管资料的销毁

第二十八条税收征管资料在保管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九条税收征管档案保存期满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实行监销制予以销毁。具体工作程序为: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交税收征管档案销毁报告并编制销毁清册,报请县(市、区)国税局局长审核批准后,指定两名以上的监毁人员进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失去保管价值、虽未到保存期限的税收征管资料,需要销毁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销毁可采取粉碎、烧毁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税收征管资料的检查及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和实行税收征管资料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资料管理的质量标准,每年按照要求对基层单位征管资料进行专项或综合检查,并将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征管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对未按资料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或未达标的,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定期对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其主要内容及标准为: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整理、装订是否统一、规范;归档、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保管是否实行“三专”、“六防”;调阅、销毁是否履行了必要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国税局、上级国税机关可以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一)收集录入税收征管资料不及时的;

(二)隐匿税收征管资料、不完整移交的;

(三)保管不善,造成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毁坏、遗失的;

(四)擅自销毁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保密的;

国税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主题词:外汇退税信用证无单放货相对性因果关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__]7号第一、二条明确规定: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第四条(二)明确规定: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l.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出口发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4.出口证明;5.增值税专用发票;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8条禁止出口单位用其它的外汇收入(如非贸易外汇收入或者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骗取外汇核销。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的生产企业在将生产的货物出口到国外,并及时结汇后,除了可以从买方获取合同利益以外,还可以从国家获得退税利益。退税利益既然属于生产企业买卖合同收益的一部分,则应当属于我国合同法上可得利益的范畴。

为了便于阐述,本文将论述有关观点的前提限定如下:a.适用中国法律。b.生产企业自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下文中的受益人和卖方与上文中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身份。c.生产企业除了因为没有结汇水单而无法得到财税[20__]7号第四条(二)3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外,其他退税条件均已具备。笔者在下文中将通过分类阐述的手法,阐述“开证行无理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赔偿受益人退税利益损失”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卖方没有结汇的情况下不需赔偿货物卖方退税利益损失”的原因。

一、开证行无理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赔偿受益人退税利益损失的理由。

(一)开证行无理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退税利益无法实现的唯一原因。

如果开证行正常为受益人结汇,开证行将款项打给国内收款行以后,国内收款行将会为受益人出具结汇水单,然后,受益人凭结汇水单到当地的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核销,外管局将会为受益人签发外汇核销单,受益人凭外汇核销单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出口报关单等其它单据向国税局申请退税。如果开证行无理拒付,受益人自然无法得到国内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更无法得到国内外汇管理局签发核销字样的外汇核销单,自然无法得到退税利益。

(二)适用合同法理论对信用证合同关系进行分析。

1、信用证关系应当定性为合同关系。

UCP500第二条明确规定:信用证的意义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通过UCP500本身对信用证的定义不难发现,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约定,受益人有提交合格单据的义务,开证行有购买合格单据而支付对价的义务,交单和付款对受益人和开证行互为权利和义务,属于国内法中典型的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将信用证规定为有名合同的一种,但是,从其本质和特点上来分析,信用证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的定义,所以,信用证关系应当定性为合同关系。

(三)信用证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原则与国内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则一致。

UCP500第三条明确规定: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UCP500第三条的上述规定,在法理上被归结为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即:受益人和开证行依据开证行所开立的信用证的有关条款,确立了信用证合同关系,如果开证行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

申请书》,依靠自身信誉开立了受益人接受的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就建立了信用证合同关系,则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合格的情形下,开证行负有独立的付款义务;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依据开证申请人所提交的《开证申请书》,确立了行纪合同关系,开证行从受益人手中买单后,通知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依照《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赎单;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之间依据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对将开立的信用证的具体内容作明确的约定,开证申请人有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但是开证申请人没有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义务,付款义务已经转由开证行来负责。上述法律关系相互独立,合同的权利义务只约束合同关系的相对人。

魏振瀛在论述合同的相对性时认为:“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存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1]通过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的分析可以看出,信用证合同关系的独立性原则不过是国内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翻版。

第三、开证行作为违约方,应当依照中国法律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则和因果关系责任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来源于合同的相对性。”[2]假如信用证被拒付,则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两种情况:A、如果开证行拒付正确,这自然属于受益人违反信用证的约定(同时违反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退税利益的损失由受益人负担,开证行依据信用证的约定不会替受益人负担,开证申请人更没有义务替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B、如果开证行拒付错误,根据UCP500第二、三条信用证独立性特点,因为开证行具有独立审单、付款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错不在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受益人也不能要求开证申请人赔偿损失,只能向开证行主张损失。

就合同关系中损失的赔偿责任,国内流行学说是因果关系理论。既然受益人存在着可得利益的损失,开证行具有无理拒付的行为,受益人的损失和开证行的无理拒付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照受益人的申请,依照国内法律、UCP500和部委的规章

判决开证行赔偿受益人的退税利益损失。如此判决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卖方没有结汇的情况下不需赔偿货物卖方退税利益损失的原因。

(一)提单及提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目前学者一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提单进行定义,即: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的作用实际上在上述提单的定义中已经作了清楚的表述。司玉琢先生对提单的第三项作用进一步解释为:“承运人凭提单交付货物,是指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当收回提单。如果承运人未凭提单交付货物,即实践中所说的无单放货,则应对持有提单并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收货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在英美的海商法著作和法院判例中,普遍认为提单是’’’’DocumentofTitle’’’’,’’’’DocumentofTitle’’’’意指货物所有权凭证[3]。”

就本文而言,我们将无单放货的范围限定在:卖方已经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承运人也为卖方签发了提单。承运人在没有将提单收回的情况下,将货物放掉。卖方(仅只卖方)手持提单,买卖合同利益没有实现,又无货可提。

(二)谁是卖方的退税利益的真正损害者。

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买方是否有权拒绝付款。这个问题实际上在《20__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科学体系当中已经有了明确的答复。

依照《20__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款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完成在贸易术语所约定的交货地前的备货、包装、短途运输、清关、商检、买保险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卖方只有完成上述义务以后,承运人才会为卖方出具一份清洁提单作为卖方完成上述义务的证明,此时,卖方的交货义务就已完成。

“当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4]

“买方此时的地位是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5]即使货物被承运人无单放掉,也不能否认卖方已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交货的义务和买方具有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获得货款的权利,此时的承运人侵犯的仅仅是最终的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买方无权就自己应当承担的风险来主张卖方违约。在提单依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完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五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所赋予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凭提单向承运人索偿。

实务中,因为承运人无单放货,卖方手持提单却得不到买方的货款,究其原因,要么是卖方自己违约,从而导致买方要求依照买卖合同拒付货款,这种情况下,卖方的退税损失是由自己一手造成,自然应当自食其果;要么是买方违约,无理拒付货款,造成卖方没有按期收汇从而无法进行外汇核销,买方义不容辞地应当承担卖方的退税利益损失。只有上述两种原因才可能造成提单签发后,卖方出口退税利益无法实现。另外一种特殊情况,但并不属于无单放货的范畴,即:卖方的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后,承运人根本就没有给卖方签发提单,而且私自将货物放掉。如果买卖双方约定,将卖方交付提单作为买方付款的条件,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导致了卖方买卖合同利益的实现不能,卖方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退税利益的损失。提单签发后,买卖合同的结算主动权操纵在买卖双方手中,因为买卖合同没有结汇,进而要求承运人赔偿退税损失就完全违反了合同法相对性和因果关系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