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监控施工合同范本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起草;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一、合同的起草、洽谈
项目合同主要分为项目保险合同、工程分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地方协议、临时租地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
要由项目相关部门按照公司的合同范本起草,并项目部人员代表进行合同的洽谈。订立合同样式参照公司相对应的合同范本执行,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条款清楚,责任明确,特别是承包方式、结算办法、付款方式、质量验收标准、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条款要清楚、规范。
费用单价要充分考虑目前的市场行情以及现场的各种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前期项目核算的内部预算指导价,进行洽谈;
洽谈选择对象:对条件满足要求,予以准入的协作队伍要尽量多选几家,原则最少不少于3家,通过资质、能力及报价等综合评价,择优选择使用。
二、合同的评审
合同评审是指对拟定好的合同文本进行逐条审查和评价,包括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的合规性、合同履行的可能性、价格的合理性、内容的合法性以及表述的完整性、准确性等。
按“合同管理办法”要求审核分包方的资质、能力;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序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对方必须是有资质的公司,应认真审查对方必须具备“五证一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非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则需法人授权委托书)。其他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对方可以是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要求分包方所必须的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资源配置必须满足承包工程需要,必须具有在公司及其它类似企业中两个以上项目施工类似工程的经历。
审核合同措词的严谨性、合法性,是否符合相关范本要求,特别是重点审核承包方式、结算办法、材料供应、付款方式、质量验收标准、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等条款。审核合同的签字盖章。①双方签字、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②双方均加盖骑缝章,保证自第一页至最后一页清晰、完整;③项目签订的合同需逐页加盖“项目公章”(正反两面打印的亦需双面加盖);④书脊处加贴封条,防止个别分包商恶意篡改合同。
审核履约保证金交纳情况。按合同约定分包方应及时交纳履约保证金施工完毕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返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评审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才能正式签字、盖章。禁止不签不审、签而不审、签后再审、先进场施工后审签合同的现象发生。
三、合同的签订
项目签订的合同,由相关部门主责人报请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加盖项目公章,项目对外的一切经济行为,必须以合同形式签订;不论是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必须有详细的工作量清单和甲供料清单,明确量和价。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由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经理无权转委托,其他任何人员均无权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要求:应参照相应的合同范本执行,原则上不得使用合同相对人提供的格式文本订立合同;确需使用的,必须注意避免该格式文本中有关免责、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加重公司及项目部的责任和义务、减免合同对方责任和义务的不利条款,否则不得签约。
合同签字盖章。签订合同时,应当让合同相对人先行签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
四、合同的交底
合同签订完成5日内组织召集项目班子成员、项目各部门部长、各相关业务人员召开合同交底会议,由项目相关部门合同主责人当面交底,形成书面合同交底纪要书。交底效果要达到让每位管理人员都对合同心中有数,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能正确、充分了解,重点要明确哪些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哪些费用由对方承担,以便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合同的履行
项目合同的履行,包括项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和项目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履行两个部分。
1、项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1)主要义务和权利:①主要义务:按设计图纸施工;按合同约定工期开工、竣工、交验工程项目;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生产安全。②项目经理部对业主的主要权利是: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预付款、计量款等;收回质量保证金,解除履约银行保函的约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管理,重点是要抓住工期、质量、付款、变更、索赔等环节的管理。
(2)当业主方发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付款等义务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合理、客观地督促业主履行合同;在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较严重,影响到合同工期、质量、安全和公司经济利益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司相关部门,并重点做好相关索赔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2、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履行
(1)主要义务和权利:主要义务是付款义务;主要权利是依据合同的约定,按期限、质量、数量,接受、接收合同约定的劳务成果、物资、机械、周转料等。
(2)项目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做好:①遵照合同约定,正确履行合同;②做好“五证一照”有效期的监管工作;③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会议纪要):应签证确认的一定要及时办理签证确认,并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④抓住劳务作业的工期、质量、安全;⑤劳务分包方有无转包、再分包合同的行为;⑥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⑦及时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违约情况,预防对方违约,并提出补足措施,保证合同正确履行。
(3)各主管部门在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导项目部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4)合同履行时应注意规避以下合同风险:①项目确认工程量、零用工及机械台班要认真严格,必须由项目主管副经理每天审核并报项目经理签字,过期无效。同时严格控制零用机械台班及零用工用量;结算单形式要统一规范,所列项目齐全、数据准确,应扣款项显示清晰,签字人员签字齐全有效。②协作队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要求签约单位与汇款单位要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向我公司出具证明书,防止法律上对方的“不当得利”。③大包项目严禁对外提供担保,严禁协议队伍以项目名义对外签订和履行租赁或买卖合同。
六、合同风险管理
各项目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要以会议形式负责对本项目合同风险源进行识别、评估、提示、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项目经理部每月开一次有合同风险源级别确认和风险分析议题的会议,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合同风险源级别确认和风险分析的专题会议,通过会议讨论分析,确定风险监控事项、监控程度等。
七、合同纠纷处理
发生合同争议时,项目应首先积极的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书面通报。
在遇有合同对方违反约定不履行义务时,项目经理部应积极采取措施催促对方继续履行、补充履行、承担违约与赔偿责任等。
项目经理部应对履约出现问题的合同进行重点监控,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完结算的、双方有明确争议导致款项拖欠的、以及合同对方明确表示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的。
对合同纠纷、诉讼和仲裁案件,合同实施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证据收集等工作,确保合同纠纷、诉讼和仲裁案件能得到充分合理的处置。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超出合同范围的量、价变化必须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并严格遵循公司合同审批办法执行,补充合同的审批程序与原合同审批程序相同。
解除、终止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按原合同性质确定审批手续。
九、合同内业管理
按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中所登信息与合同内容、编号保持一致,实行“一合同一登记”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合同档案检索工具,以有效的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加强合同基础资料保存、使用及保密工作。合同原件应项目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储存,尤其注意合同原件保管的环境应当密闭、安全(建议专柜上锁)。注意各类合同原件的保密工作,项目日常工作中应当尽量使用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不宜使用原件;如确需使用原件的,应当严格按审批、借阅、归档制度办理。保存的合同原件每月检查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坏,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合同基础资料,主要包括:①合同相对人的资信资料;②来往函件、数据电文、招投标文件、合同、变更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的签收单据等;③计量结算凭证、物资结算凭证、机械结算凭证、财务结算凭证等;④会议纪要、备忘录;⑤测量记录、试验检验报告、施工质量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日志、各类报告、申请、报表、验工计价、气象记录及图表、业主及监理的书面答复等;⑥反映工程实施情况的照片、录像资料;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文件等。
项目对签订对方分发合同应做好《合同分发记录表》,记录能反映分发日期、合同接收人、合同去向等情况,分发记录上应有分发人和接收人的亲笔签名,合同对方接收人必需是对方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要有授权书)。
十、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加强项目日常检查与沟通,最大限度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①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或合同性文件的有效性以及总体落实情况;②合同基础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档案建立情况;主要是合同管理的各类台帐的建立与健全,合同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③合同管理信息的编制和分析工作;主要是合同信息及合同风险信息的分析、上报、处理;④合同的评审、签订和履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⑤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⑥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结束语
1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现状
1.1 建筑市场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①业主凭借优势地位迫使承包商接受苛刻的合同条件,且业主往往不能严格履行合同。②承包商采取违法手段承包工程,产生不合格工程。
1.2建筑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识不强
许多企业的负责人不熟悉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造成企业在经济往来中经常产生合同纠纷,对《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不甚了解,使企业陷入泥潭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主要表现在:
1.2.1合同管理人员法律观念不强,合同管理知识缺乏,对合同管理人员要求不严,培训力度不够。
1.2.2企业的负责人只是将签订合同当作一种形式,给项目的实施带来严重隐患。比如,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与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往来时,往往先实施,在需要付款时后补合同,很难将双方的责任、权利、利益划分清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产生相应的矛盾冲突,影响两者之间的关系。
1.2.3受建筑市场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阻碍,索赔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施工企业不懂索赔、不敢索赔、建设单位不准索赔”等现象严重,质量索赔工作一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1.2.4合同管理不规范。一方面大多数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未达到专业化管理的程度;另一方面合同文档管理混乱,合同管理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大多数建筑企业尚未制订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工作程序。
1.2.5合同意识淡薄,不重视合同管理。对于同一个工程项目,有两份合同,即“大合同、小协议”。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很多企业将其束之高阁,直到发生争执和索赔,才将合同找出来,并未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和各项具体内容。“小协议”在形式上很不完备,实际上属于违法的不平等合同,主要是双方主要负责人出自私心而另行订立的,它会给依法履约埋下隐患。“大合同”仅用于应付管理部门的审查,双方当事人并不用真正去履行它,它主要是根据《施工合同范本》起草,形式正规,内容合法。
1.3合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较低
目前,部分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仍以手工操作为主。例如,企业办公地点分散或下属单位距企业总部较远时,签订一份合同要从下属单位到企业总部进行审批,往往需要往返多次才能办完合同手续。没有利用好或没有充分利用好计算机和网络资源,既增加了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2 完善施工企业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建立现代的合同管理体系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强化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合同应由企业的法律顾问部门统一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企业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2.2 强化履约监控和结算管理,及时处理违约纠纷
通过监督和跟踪管理可以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合同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旦有违约情况发生,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2.3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资源,实现合同管理科学化
目前计算机和网络已在企业中普及,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可引入计算机和网络,实行合同信息网络化管理。即将合同在网上运行,实现合同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数据统计、网上监控、网上报表生成、网上合同生成、网上合同履行监控、合同结算等信息化管理,并对合同的授权签约、审查审批、履行、结算等设置统一流程、统一制度、统一数据库,统一格式和标准等。实现合同的无纸化管理,减轻手工操作的难度,使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2.4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
对于很多项目而言,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合同检查考核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履约管理。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纠正,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防止因合同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2.5加强相关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和培训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人是关键因素。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因此,要做好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要熟悉掌握《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了解行业的起源、发展及现状等基本情况,以及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加大合同管理人员的培养力度,对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从严要求,使合同管理人员不仅具备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还得具备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成为一个高智力型的综合性人才。
3结语
合同管理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通过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体系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合同如期、顺利履行,实现最终合同目的。
参考文献:
[1]马桂红.浅议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山西建筑,2007,33(32).
[2]杨伟忠.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浅析[J].建筑经济,2006[11].
[3]徐建国.浅谈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管理措施[J].山西建筑,2003,(10).
[4]姜玲,张俊.建筑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J].建筑经济,2003,(4).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现阶段我国房屋建筑工程总体建设步伐比较稳定,总体布局较为清晰,这为我国社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建筑行业是法律纠纷多发行业之一,其特点是涉案主体多、涉案标的额大、涉案客观因素复杂等。作为建筑主体的施工企业必须掌握施工合同管理要点,做好风险防控,避免纠纷,减缓企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在本文中,我将站在施工企业的角度,根据现阶段部分施工企业管理状态,剖析施工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法。
一、存在的问题
1.施工企业的风险控制构架体系不健全,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现阶段我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要点及风险控制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施工企业风险控制构架体系不健全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企业的管理工作起决定性作用是: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优秀的管理团队。合同管理缺陷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为谋求生存和发展施工企业对明知有风险又不得不冒险,在承接任务签订合同中向业主方承诺自愿承担风险,包括让利、垫资、担保、处罚等,施工过程履约管理脱节现象严重,缺少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其次是管理人员综合管控能力低且缺乏责任心,施工企业基本都是建筑专业人才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作中不能准确识别风险掌握合同管理要点,从而使风险控制措施和合同履约管理产生误差;最后是管理团队执行力弱,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施工风险连环发生,进而导致项目利润下降甚至亏损。例如房地产项目,具备土地证并办理合法施工许可证后开工比较稳妥,但频频出现有些施工企业项目合同刚签订,就着急进场开工,有些施工合同未签订为占住一席之位即先派遣施工队伍进场垫资开工,由于项目开发手续不完备导致资金链断裂,施工款被无限期拖欠追悔莫及。2.施工企业的风险控制与合同管理两项工作缺乏交流沟通。现阶段我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要点及风险控制第二个问题,就是两者管理上缺乏协调与沟通。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合同签订有效性、项目内部承包、项目公章、管理人员对外签字风险、物资采购、工期、质量、安全、变更索赔、中途停工复工、解除合同退场、竣工验收移交、结算、优先受偿权风险认知、质量保修、财务管理、履约担保、保险、如何应对项目法律纠纷、造价鉴定、行政处罚、阻工、威胁恐吓与敲诈等问题,都属于工程风险控制和施工合同管理两个方面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管理范畴。工程风险控制是保证项目安全开展的重要前提,而施工合同管理是保证项目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两者的执行部门不同,平行管理,缺乏信息交流沟通,导致交叉点疏漏管控。施工企业在按合同履约追赶工程进度质量时,往往又忽略了项目成本控制商务风险。特别是边设计边施工的EPC项目,合同对项目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预算审批属于风险管控重点,但施工企业往往盲目追求产值,合同约定价格确认手续没履行导致项目结算举步维艰后悔莫及。3.施工企业的风险控制和施工合同管理缺乏主动适应市场能力。现阶段我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要点及风险控制第三个问题,就是两者管理上缺乏主动适应市场能力。全面实施营改增,是国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对建筑业影响深远,不仅对行业整个产业链、上下游都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也彻底改变了每个企业过去已经习惯的经营管理、组织构架以及合同、分包、采购、资金、成本管理等工作流程,倒逼企业必须进行管理变革,具有挑战也有机遇。2016年5月1日建筑业营改增正式实施。“营改增”成为了研讨议论的热点,但我们很多施工企业在新老项目的管理上仍然依赖政策的模糊界限,没有研制如何进行调整优化,适应“新常态”,而是都往旧项目上套政策,或一味的想方设法把项目变为简易计征以此来权衡所谓的减税,缺少管理模式变革提升。项目的税务风险来了,频频出现财务管理的疑难杂症不得不放缓建设步伐。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风险控制和施工合同管理缺乏先进性。现阶段我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要点及风险控制第四个问题,就是缺乏先进性。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涌现越来越多先进科学技术,这些为社会生产力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我国很大一部分施工企业缺乏先进的技术支撑,缺少先进技术管控设备,缺少先进技术人才。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其他合同范本,但当我们面临开放市场,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时,这些范本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很多合同条款使用和项目风险的来临都是因为缺乏管理先进性导致企业措手不及,惨遭重大损失,被市场淘汰。“一带一路”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但是项目建设标准衔接差异,政治环境、融资途径保障、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等,由于缺乏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先进性,很多施工企业仍然处于观望不敢轻易“走出去”。PPP项目模式推进过程中的众说纷纭,许多施工企业蠢蠢欲动,但是由于缺乏对政策的理解和PPP模式的研究,缺乏对合同风险管控新风险点的预测能力,除中央企业外,其他施工企业尚未在PPP项目推进中占据市场份额。
二、解决上述存在问题的方法
1.建立制度,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在此提出合同管理第一个要点:人。管理就是通过控制、计划、决策、组织、协调、领导将一些份数的个体组合起来,以期发挥比个体功能之和更大的功能。要想把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并稳固,关键是人,管理的推行需要人的智慧与行为的控制。有人,才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优秀的管理团队,风险才能被识别、转移、化解。鉴于目前绝大部分施工企业的管理还是粗放型,要扭转现存管理局面,实行人的精细化专业管理将成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必备武器。制度建立固然重要,但是要有人,且人在制度的笼子中监督执行,同时也在制度的边缘鼓励创新。我们经常要求项目管理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定期组织学习,学习项目管理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施工企业需要鼓励全员参与项目合同管理风险控制,风险发生前、中、后团队研讨决策并相互监督执行,建立清晰、切合实际、操作可行有效的构架体系,而不能仅限于汇报推委责任。现阶段在具体项目上基本没有或极少有相关法律专业人员,在此一方面倡导施工企业实行项目法律顾问制度,引进专业咨询团队;另一方面倡导企业落实责任制,制定多跑道多层次的激励机制,寻求激励手段和效果的一致性。2.提质增效,加强工作的沟通协作。在此提出合同管理第二个要点:沟通协作。沟通能力包含着表达能力、争辩能力、倾听能力和设计能力。施工企业内部除了必要的企业资源保密措施外,很多合同管理方式方法及施工风险控制措施有共性,经验的分享,相互交流借鉴监督执行非常重要,同一个风险控制节点产生的预警、应对预警采取的防范措施、措施落实整改监督执行、风险控制成效等环节,都可以通过沟通来传承。经营、生产、财务、清欠结算、法务、信息等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之间建立了互通平台,分享各自掌握项目合同管理信息,让更多参与合同管理的人才共同建立维护沟通的桥梁探讨风险控制措施。沟通能力提升了,如何做到协作?市场上有关项目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的软件非常多,企业需要投入研发经费,开发符合自己管理需求的精品软件很重要!长期以来,粗放型建造方式为主,劳动和能耗的双重密集使建筑领域发展越来越不可持续。基于BIM技术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精益协同发展,以信息化带动的工业化,对技术和管理要求更高,着重强调项目整体成套的集成生产技术,以实现建筑产品全寿命周期价值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生产方式,是工业化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处理等技术的深度融合,有助于建筑业绿色化的转型升级。我们的合同管理迫切需要适应新的格局,需要BIM技术建立宏观协同管理模型,微观层面又为各阶段具体风险防控工作带来协同管理技术手段,实现全过程、全方位高度整合协作实时调控防范风险措施。3.主动适应市场,补短板。在此提出合同管理第三个要点:适应。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面临税务风险管理的高要求,面临市场行情的变革。传统的合同管理税务风险控制方式已经逐步不合时宜,许多不规范的发票管理混乱现象不再得以存续,我们需要适应市场需求,调结构转方式,协同管理补齐短板。很多施工企业内部出台了预防税务风险的管理手册,制定了项目内部发票管理的流程,同时为保障项目发票抵扣认证的合法合规,施工企业内部对外招标一批合格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公司、劳务队伍等,建立了企业的内部使用“仓库”并严格进行入库筛选,签订的各类管理项目管理合同进行了格式化、标准化,这是规避合同管理风险主动适应市场的体现。4.保持管理先进性,高瞻远瞩开拓创新。在此提出合同管理第四个要点:先进性。施工企业员工幸福感来源于良好工作环境和匹配的工作效益。施工企业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也要放眼国外,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不断推出新标准规范,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差距,越来越多参与开展工程技术标准双边合作。传统的合同管理理念会随着建筑业电子招标评标,互联网+信息化管理,远程视频监控,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装配式建筑及PPP项目落地推广而不断更新,施工企业管理产生的合同管理风险点必将逐渐增多,这些已成为我们风险管控和合同管理中的关键控制环节。管理的先进性可以体现在方方面面,施工企业需要高瞻远瞩开拓创新,才能适应市场的同时,控制好合同管理各个风险点。不断优化现代管理理念,不断学习和应用先进的管理思想和信念,将民主科学的管理方式融入其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三、结语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施工企业需要稳健经营,强化管理增效益,整合资源,主动作为,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在全面发展促和谐上抓落实见成效,不忘初心,继续前行。对现阶段我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及风险控制四个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建议,提出四个合同管理要点希望可以成为施工企业管理的思想启示,扬长避短激发新的合同管理抗风险斗志,为有效推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防范项目风险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指南—组织优化与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09:6.
[2]恭越方俊.基于BIM技术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精益协同发展[J].施工技术,201609:38-39.
关键词:高校;基建修缮;审计
这些年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尤其是高校基建、修缮工程的规模和数量在大幅度增长、资金投入量在加大,这使高校基建、修缮部门成了腐败的重灾区,如何从内部审计的角度加强监督,杜绝腐败成了高校内部控制工作的重点,笔者认为审计工作应从基建修缮项目立项开始介入,参与整个施工过程,直至项目交付使用、资金结转完成,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具体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开展:
1 关口前移,重视前期阶段的审计监督
1.1 立项设计阶段
立项设计阶段的失误对建设项目造价影响很大,在项目立项前,审计人员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在设计阶段要从审核设计图纸入手控制工程造价,必须要求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深度、广度要足够,相应的估算、概算与设计方案要相适应,不能漏项或少计,并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运用价值工程理论,对工程的功能与费用进行系统分析,建议剔除不必要的和过剩的功能,避免不合理设计,争取以最低的寿命成本,可靠地实现使用所需功能。
1.2 招标阶段
对一些金额达到限额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对邀请投标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诚信度进行审查、评估;招标小组成员要合理,审计人员做为招标小组成员,建立规范化的招标程序,预防围标情况的发生;审计人员应审核招标文件,特别是投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它是招标预算编制和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签定施工合同及工程实施阶段造价监控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
1.3 合同签订阶段
基建、修缮合同的订立须审计人员审核,签定基建修缮合同应根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及协议。
2 加强施工阶段的跟踪审计
2.1 充分利用工程监理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监督作用
为保障建设方更好地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的项目必须请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应该从工程立项开始参与,包括图纸的汇审、材料的选定、合同的修改和实施、施工过程的监督、最后到配合结算的审核,全过程参与。审计人员利用工程监理师对工程项目较熟悉的有利条件,取得他们的配合,让他们参与整个审计过程,取得较好的审计效果。审计人员还要利用现场管理人员(甲方代表)对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甲方代表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审计人员要充分利用现场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掌握完整第一手资料,为审计的准确性提供保证。
2.2 重视对工程变更的审计监督
工程变更主要是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影响比较大。设计变更是否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经授权的四方代表签字(一式四联),现场变更是否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经授权的代表签字(一式两联),在变更时,是否书面约定计价方式。工程变更涉及到单价的确定原则是: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单价,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由业主代表确认后执行。
2.3 对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要监督现场签证的范围是否明确,是否做到“随做随签”,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重要现场签证是否通知监理、审计人员到场监督。隐蔽工程工程量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督促基建管理部门制订严格的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对涉及工程量大或工程造价较高的签证,规定必须要有监理方、施工方、现场管理、基建部门领导签字方为有效。必须及时办理施工签证,工程完工项目不得补办现场签证,更不能到结算时再补。
3 严格做好事后把关
3.1 做好基建项目决算审计,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在工程项目决算阶段,首先要合理核定工程量,特别是对隐蔽工程;要审查工程量的计算过程是否准确,对多计和重复计算的工程量进行核减。其次,审查各种定额套用和取费是否正确。重点审查定额的套用是否正确,所套子目是否与实际施工一致,有无高套和重套现象发生;对工程取费进行审计时,主要依据施工资质等级和工程性质。再次,审查基建项目招投标资料及有关合同条款,双方对该部分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2 基建项目预、决算审计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基建项目完成了财务收支审计作为交付使用资产,才算完成了整个基建环节。基建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应关注是否规范基建及修缮项目的财务报销制度,审计开支项目是否合理,主要是待摊投资支出和管理费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项目结余资金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搞好高校基建修缮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基建修缮审计工作程序,执行全过程跟踪的基建修缮审计办法;督促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制度,特别是现场管理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果,使学校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管小敏.坚持五个结合完善高校基建修缮审计[J] 事业财会2005(1):51-53.
[2]方 荣.浅谈内部审计在高校基础建设中的作用[J] 科技信息2009(25):365.
关键词 DBO合同条件 索赔 争议评判委员会(DAB)
设计-建造-运营(DesignBuild and Operate,DBO)模式近十几年来在国际上广泛应用于公用设施建设等领域,由于其在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等方面的显著优势,需求日益强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应此需求于2008年正式出版了DBO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Operate Projects)。
由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各参与方利益的不一致性,国际工程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难以避免分歧和争议的产生,因此国际知名的合同范本非常注重索赔和争议处理条款的不断完善。除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外,1999年FIDIC出版的三个主要合同范本(下文简称FIDIC 99版)均采用“索赔一争议评判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DAB)一友好解决一仲裁”的体系处理国际工程中的分歧和争议。该体系在多年实践中取得了突出的效果,但也存在尚需讨论的问题。DBO合同条件的索赔及争议处理条款在延续上述FIDIC 99版体系的基础上,对多项存在的问题予以了回应和改进,使规定总体上更为完善、有效。本文主要对DBO合同条件中对该体系的回应和改进部分进行分析。
一、DBO合同条件的索赔规定
DBO合同条件中承包商的索赔和业主的索赔均包含在第20条[索赔、争议和仲裁]中,与FIDIC99版相比重点关注了如下内容。
(一)承包商索赔时限的变通
DBO合同条件中承包商的索赔总体上延续了FIDIC 99版中严格的时限要求,但对于未遵守索赔时限即丧失索赔权的规定予以变通。“如果承包商认为其延迟是正当的,他可将详细资料提交给争议评判委员会进行裁定。如果争议评判委员会认为在所有此类情况下,延迟被接受是公平合理的,则其有权撤销上述时限的规定”,如图1所示。
未遵守索赔时限即丧失相应的索赔权,可以促使承包商及时行使自身权利,提高索赔工作进展效率,这一观点在多数国家的工程实践和法律中都予以认可。但实践中也存在此时限对于承包商是否过于严厉的讨论。
承包商正式进入索赔程序前,通常对相关事项已与业主进行过多次口头或书面协商,因而索赔期限的起始点有时较难分清。此外多数国家的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在真诚、友善的原则下履行,且不支持“一方的预期收益与另一方的预期损害严重不成比例”等权利滥用的情况。因此,若索赔确实应归责于业主,且对承包商造成了严重损失,仅由于未遵守索赔时限使承包商丧失索赔权有失公平。即使此项未遵守是承包商的过失,由于较小过失而导致较大的后果也有违合同原则。
DBO合同条件中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多数情况下索赔时限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在承包商可能因此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通过提交DAB决定的方式,对是否保留索赔权予以变通,在效率和合同原则上体现了较好的平衡。
(二)业主与承包商索赔程序的比较
DBO合同条件中业主的索赔程序与FIDIC 99版第2.5款[业主的索赔]的规定基本相同,与承包商的索赔程序相比依然较为简单。业主只需在意识到索赔事件后“尽快”发出索赔通知,没有索赔期限以及“未遵守索赔时限即丧失索赔权”的约束。
有观点认为此规定较利于业主,但如果添加“意识或应意识到索赔事项28天内”的期限,在实践中也存在难以确定业主何时应意识到索赔事件的问题,因为通常承包商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对于各类事件比业主掌握着更多的资料。对于业主有权索赔的事项,由于其较难在短期掌握情况并收集详细证明材料,所以难以设定固定期限,而若业主无理索赔,由于其掌握着第3.5款[确定]中的确定权,28天的期限也不会对其造成约束。
业主的索赔程序中对于承包商的保护,体现在“业主仅有权按照本款的规定抵消或扣减支付证书中确认的款额,或向承包商提出其他索赔”的规定,即业主无权随意抵消支付,仅可以在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后在已确认的支付证书中扣减。
(三)索赔与争议解决程序的衔接
DBO合同条件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和第20.2款[业主的索赔]与FIDIC99版相比均增加了索赔和争议解决程序的衔接。其中延续了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中的思路,“如果对业主代表的决定不满意,可在收到该决定的28天内发出不满意通知,未发出视为被双方接受,如发出通知则进入第20.6款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使索赔到争议解决程序的过渡更为紧密。
而FIDIC 99版体系中没有对业主未按索赔程序做出回应的情况予以约束,在实践中存在由于缺少此规定而导致的拖延。DBO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如果业主代表没有按照现有的程序和时间表给予回应,任一方可认为业主代表拒绝了索赔”,从程序上起到了衔接作用,但却并未完全解决上述拖延问题。由于“不回应视为拒绝”,反而不利于促使业主代表尽快审核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二、DBO合同条件的争议解决规定
DBO合同条件的争议解决规定在程序上基本与FIDIC 99版体系保持一致,但对一些细节进行了增加和改进,下面对此类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一)设计建造期DAB形式的选择
FIDIC 99版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中采用常任DAB,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新黄皮书)和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中采用临时DAB,而DBO合同条件的设计建造期选择了常任DAB的形式。
通常认为常任DAB的特点在于可以通过现场考察等日常工作对工程进行熟悉和监控,防止争议的恶化甚至减少争议的产生,而临时DAB适用于工程执行过程中的不同争议可能涉及不同领域知识的大型复杂工程。
但相比而言,多数情况下常任DAB具有更多优势。国际工程执行过程中难以避免争议的产生,进行早期预防和解决对各方
均有收益,因而常任制中的日常工作对于争议解决程序的效率是不可缺少的,且为此多付出的费用与其产生的收益相比十分有限。而由于DAB成员知识面导致的胜任能力欠缺等问题,可以采用更换三人DAB中某一位成员或外聘专业咨询的方式解决。
(二)运营服务期的DAB规定
DBO合同条件的运营服务期也采用了常任DAB,但由于运营服务期与设计建造期相比,有章可循的工作增多,不确定性减少,争议的数量和复杂性也相应降低,很少涉及多方利益及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因而选用一人形式。该成员由双方在颁发试运行证书时共同协商任命,任期五年,各方均同意可延期,次数不限。运营服务期DAB的工作程序、内容及权利义务的划分与设计建造期DAB相同。
专用合同条件编写指南中包含了在运营服务期采用临时DAB的范例条款。DBO合同条件中运营服务期的参与方包括审计机构,根据第10.3款[独立合规性审计]的规定,“业主和承包商应在运营服务开始前共同任命独立无偏的审计机构,目的是审计、监督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在运营服务期间遵守运营管理要求的表现,并做出相关建议报告”。审计机构的职能与常任DAB中预防争议的作用有所重合,因而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DAB方式。
(三)DAB做出决定程序的完善
与第20.1款、第20.2款相呼应,DBO合同条件与FIDIC 99版相比在第20.6款[取得争议评判委员会的决定中]增加了“对业主代表做出的索赔处理决定发出不满意通知后28天内将事项提交DAB”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防止争议的拖延,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本款另一增加的内容为“如果DAB的决定要求一方向另一方付款,则争议评判委员会可要求收款人提交一份有关付款的恰当的保证”。此内容适用于一方对DAB的决定发出不满意通知的情况。由于DAB的决定发出即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需要立即遵照执行,因而可能出现对争议具有最终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与DAB的决定不同,但所涉款项已被执行难以收回的现象,提交保证是对付款方权益的保护。
(四)DAB的决定与仲裁的衔接
FIDIC 99版争议解决程序中,DAB的决定在被友好协商及仲裁修改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遵守并立即执行。但任一方发出不满意通知后可根据第20.6款[仲裁]将争议提交仲裁,此处提起的仲裁是针对争议本身,不包括未执行DAB决定的行为。而一方未发出不满意通知又不执行DAB决定的情况,另一方可根据第20.7款[未能遵守争议评判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对此不执行行为本身提交仲裁。从表1可以看出,合同对于“一方对DAB决定发出不满意通知,但在获得仲裁评判前不予执行”的行为,并未给予相应的救济措施,在实践中也存在利用此空缺通过发出不满意通知的方式推迟或避免DAB的决定执行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DBO合同条件将其第20.9款[未能遵守争议评判委员会的决定]中措词改为“如果一方未能遵守争议评判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则另一方可以……提交仲裁”,即包含了上述发出不满意通知但不执行的行为;第20.8款[仲裁]中相应添加了“除非通过友好解决,并按照第20.9款的规定……此类争议应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此时将不执行行为提交仲裁即有了合同依据,避免了在实践中出现DAB的决定无法实现其约束力的情况。
(五)DAB程序的其他改进
DBO合同通用条件后附有“争议评判协议书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内容与同样采用常任DAB的新红皮书没有本质区别。但在“程序规则”中,DBO合同条件比新红皮书增加了DAB决定的补遗程序,“在DAB决定做出后14天内,对于决定中包含的错误,DAB可自行更正,业主和承包商也可要求DAB对决定中有歧异的内容进行澄清,可通过补遗的方式对决定进行修改”。此规定可以避免由于较小的错误导致DAB的决定无法具有最终的约束力,而不得不进入高成本的仲裁程序,拖延争议解决的时间。
三、DBO合同条件的争议预防规定
在解决争议的同时,预防争议对于国际工程参与方具有更大收益的观点近年来已经达成共识。FIDIC争议处理条款的制定一直遵循这一理念,与之前的合同范本相比,在DBO合同条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除选择常任DAB,增加独立审计机构等,下述新增的两款规定也为争议的预防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一)预先警告
FIDIC 99版第8.3款[进度计划]中规定,“承包商应及时通知业主,具体说明未来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使合同价格增加或延误的事件或情况”,而DBO合同条件新增的第8.4款[预先警告]将通知的责任扩展为双向,“每一方应尽力对另一方事先任何已知或可能发生的……提出建议”,且将单纯的“通知”变为有建设性的“提出建议”,引导业主和承包商更加主动的参与到争议的预防中。
此款类似NEC合同中核心条款“早期预警”,将“对于影响工程的不利事件发出警告”规定为双方的义务,如果一方未尽此义务,则补偿价款的计算会受到影响。此规定常被视为比FIDIC 99版中严格的索赔程序更有利于双方的合作。而DBO合同条件中也明确了“预先警告”义务,虽然在后面的索赔中未明示不遵守此款将影响索赔结果,但在实践中能够作为隐含的依据使用,可以促进争议的解决,也有利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和工程的顺利执行。
(二)避免争议
常任DAB另一项日常工作是在工程执行过程中为合同双方提供意见,在FIDIC99版中,“合同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共同将事宜提交给争议评判委员会,使其给出意见。”DBO合同条件将此内容在第20.5款[避免争议]中单独规定并予以完善,内容包括“提出的建议双方不一定执行,建议不影响该事宜作为争议按合同规定正式提交DAB做出决定,DAB在做出决定过程中不受先前建议的约束”等。
此款给予合同双方在分歧演变成争议前协商解决的机会,进一步体现了FIDIC预防争议的理念。在实践中可与第8.3款[预先警告]相结合,业主或承包商在发现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时,可以共同提交DAB以获得更为专业的建议;或在进入索赔程序前,先听取DAB的意见等。此程序应用灵活,且不影响合同中任何后续争议解决程序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