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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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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排查旅游安全隐患,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市产业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秩序及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实施《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落实《意见》为契机,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确保旅游安全,促进曲靖旅游业健康发展,按照《意见》的要求,采取“自检自查、重点督察、点面结合”的工作方式,把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市场检查、旅游安全隐患排查紧密结合起来,加大旅游联动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确保旅游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坚决遏制旅游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安全检查工作的协调和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取得实效,由旅游局牵头,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抽调一名干部组成检查工作组。

三、工作重点

按照《意见》的总体部署,此次检查在各级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由旅游局牵头,工商、公安、卫生、交通、安监、环保、发改等部门参加,开展联合检查和联动执法。

1、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重点:

检查旅行社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检查旅游合同签订是否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进行明确约定;检查旅行社行程单,查看行程时间安排是否合理;检查导游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导游证年检情况和规范服务情况;检查旅行社是否与地接社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告知旅游者地接社的有关信息;是否有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拼团或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旅行社等违规经营行为;其他违反《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旅游法规的行为。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重点:

查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查处无证照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私设门市部行为;查处超范围经营行为;查处旅游行业商业贿赂行为。

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查处非旅游营运车辆经营旅游客运业务的行为;督查旅游客运企业严格按照“统一业务受理、统一车辆调度、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运费结算”的规定规范经营。

4.价格主管部门

查处以低于旅游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以及质价不符的行为。

三、工作方式

此次旅游市场秩序及旅游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当地旅游市场上的突出问题,组织上门检查、重点抽查、市场巡查,严厉打击旅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时间安排

1.各涉旅企业要在8月20日前完成自检自查并上报检查结果到市旅游局。

2.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办公室将在8月下旬开展对全市旅行社、宾馆酒店等涉旅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五、工作要求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规章制度,在办理各类日常事务工作中,积极主动地为旅游企业排忧解难。对旅行社分社的备案登记、星级饭店的评审和复核等都制定了规范的操作流程,使每一家前来办理相关事宜的旅游企业都能够通畅顺利。今年以来,先后共组织4家旅行社服务网点进行了备案登记与编号;根据新标准完成了全区二星级旅游饭店的达标复核工作。

二、健全制度体系,强化旅游市场管理

为了推进旅游诚信建设,规范旅游市场,提升旅游行业形象,积极组织区内旅游企业搞好“文明旅游,理性消费”进社区宣传活动周。积极倡导各旅游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文明安全旅游、品质周到服务,努力营造区诚信和谐的旅游环境。根据新《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为做好旅行社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等工作,积极参加全市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

三、认真开展旅游统计工作

全面、准确的统计数据,是综合反映旅游发展指数、合理调整旅游产业结构、实施重大旅游决策的科学依据。一直以来,按时完成月报、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专项统计,开展了2011年国际、国内旅游统计抽样调查工作,同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更有效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基本要求,我股积极转变职能、更新观念、调整思路,以“发展提升年活动”为契机,以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目标,通过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兑现了公开服务承诺的履行工作。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省旅游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省旅行社业务年检的通知》(闽旅办[2008]16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4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开展2008年度全市国际、国内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年检工作目的。一是了解年度内全市旅行社企业的业务经营、人员管理、政策法规执行等基本情况,掌握本年度内全市旅行社行业发展的趋势;二是考核旅行社的各项旅游经营指标和旅行社遵纪守法情况、诚信经营情况,处罚违规违纪的旅行社;三是为正确指导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及旅行社审批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

二、年检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均应参加年检;凡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未完成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可以不参加年检。在年检年度内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不进行年检。

三、年检内容。包括旅行社基本情况、综合指标考核情况、旅行社入境旅游经营情况、年检机关对旅行社一年来经营行为和遵规守法情况的综合考核等,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旅行社在该年度的各项营业、组接指标以及入境旅游经营情况必须经审计单位审计验证。具体内容及其指标说明详见《2008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以下简称《年检报告书》)。

四、年检步骤

根据省旅游局的统一部署,2008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继续采用实地检查、网络填报数据和书面资料查验相结合的方式,年检程序与2007年度基本相同。

(一)部署阶段

由南平市旅游局部署全市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国家旅游局将于2009年1月10日清空旅行社网络年检系统中的2007年度年检的填报数据(只保留旅行社名录、账号和密码等基本资料),各旅行社可在此前进入系统进行数据模拟填报,但务必注意不要保存,个别因误操作保存并上报的数据可由我局发回重填。

(二)年检阶段

1、旅行社任务:2009年2月15日前,各旅行社必须完成书面年检资料的报送和网络年检数据的在线填报,旅行社上报南平市旅游局的书面年检资料包括:

①《年检报告书》;

②《审计报告书》(仅指应审计的旅行社,下同);

③现任总经理名片;

④《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规格纸张,下同);

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⑥当年度全部旅行社责任保险单(明细单)复印件;(跨年度需同时复印2007年—2008年、2008年—2009年两张)

其中《年检报告书》填报一式三份,《审计报告书》一式二份,其他4份资料(即编号3~6)须统一附加首页资料清单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供一式二份。旅行社必须在首页资料清单上标注“我旅行社保证所提供的年检资料真实有效”字样并加盖旅行社章以示负责。

由于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的年检只要求到地市一级,过去这项工作主要由我局承担,为推进各县(市、区)旅游局对属地旅行社的业务管理工作,今后我局将此项工作逐步推广到县(市、区)一级,今年武夷山市辖区内的国内旅行社必须在2009年2月15日前将上述①—⑥所列材料报送到武夷山市旅游局,同时完成网络年检数据的在线填报。武夷山市旅游局需在2月20日前完成对属地旅行社上报资料完整性、有效性的纠错、审核以及网上数据的核实后将以下年检资料报送南平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

①旅游局对属地国内社年检工作总结(正式文件)一式三份;

②属地国内旅行社上报的全部书面年检资料;

③拟建议处罚旅行社的举证材料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须加盖旅游局公章。

除武夷山市国内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行社,必须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全部书面年检资料报送到南平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并完成网络年检数据的在线填报。

2、南平市旅游局任务: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年检考核工作(包括实地抽查验证、数据核实、遵章守法等情况的综合考核、拟注销旅行社的举证工作、网络年检结论填报等)和年检资料上报。对所辖国际、国内旅行社的遵章守法情况的全面检查,主要内容:旅行社分支机构特别是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和实际经营情况全面检查清理(是否存在设立分支机构后没有及时向我局或各县(市、区)旅游局报备等);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和理赔情况(有无保险公司拒赔或无故推诿等);旅行社规范经营情况(如有无超范围经营、旅行社刊登广告是否有违规违法现象、旅行社团队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情况、旅行社变更有无按规定报备);涉及旅行社的投诉查处情况等。集团填报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进入年检网的填报后,均应按照本企业业务经营数据进行填报,不得进行合并会计报表填报;旅行社集团进入“旅行社集团数据填报”系统,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其下属的各个全资、控股、参股旅行社的经营数据合并后进行填报;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旅行社子公司的旅行社母公司按照要求填写旅行社集团的基本情况后,按照财政部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相关要求填写集团营业指标,并列入年终合并会计报表统计范畴的旅行社子公司的组接指标的汇总数据为依据填写组接指标。

3、为了考核旅行社诚实守法经营情况,发挥年检结论对旅行社的制约作用,在本年度年检中,着重对存在下述情形的旅行社给予明确处理。

(1)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

①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②歇业超过半年的;

③以承包或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④超范围经营的;

⑤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不够规定标准的;

⑥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⑦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⑧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过程中的;

⑨年检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行为,由我局对被暂缓通过年检旅行社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上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决定。

(2)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①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②未经营旅游业务超过一年的;

③国际旅行社连续两年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④严重超范围经营的;

⑤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的;

⑦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⑧拒不参加年检的;

⑨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

⑩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没有通过业务年检的国内、国际旅行社,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建议省旅游局注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督促整改阶段:2009年4月15日至7月15日,省、市旅游局联合督查暂缓通过年检的旅行社整改情况。

五、审计要求

(一)所有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必须到具有旅游业务审计经验的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单位必须在2009年2月10日前完成对旅行社的年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在旅行社《年检报告书》表二的“审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审计意见并盖单位公章,保证审计质量,我局将对审计数据存在问题的旅行社进行复核。

(二)参与旅行社年检审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旅游局和我局关于2009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的要求进行审计,并注意以下几点:

1、店社合一的旅行社应将饭店的营业收入和组接指标剥离,拥有营运车队的旅行社应将车队的营业收入和组接指标剥离,拥有景区的旅行社应将景区的门票收入和组接指标剥离,不得混入旅行社统计。

2、旅行社为团体和散客代订机(车、船票)等单项服务可计入接待人次,其收入计入旅游业务相关栏目;属航协一、二级单位和铁路部门延伸服务票点的旅行社,包括与公路客运合一的旅行社出售给非旅游团队的票务,不得计入接待人次,但其相应收入可以归类在旅游业务相关栏目中填列。

3、旅行社分社按规定合并至其设立社参加年检和审计。

(三)审计费用由旅行社负责。

六、年检工作的组织要求

(一)2008年度南平市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由南平市旅游局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旅游局负责组织辖区旅行社开展业务年检工作。本年度年检工作要结合省旅游局开展诚信旅游活动工作,掌握旅行社行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并指导、督促、核查旅行社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认真、如实、完整填报《报告书》及其网络年检资料,按时完成年检数据的汇总和上报。

(二)我局将对旅行社提交的年检材料及其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检核查(包括数据验证、原始资料审阅和实地检查),抽检率应不低于辖区旅行社总数的40%。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旅游业; 税源管理; 对策分析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追求高品质生活的理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旅游消费已由过去少数人的奢侈消费,逐渐转变为大众平常消费,旅游业因其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经济效益,目前已成为政府乃至民间投资开发的重点产业。但目前税务机关对旅游业税收征管的某些环节,在管理上仍存在不少漏洞,税源未得到有效监控,应征税收“逍遥”于税源管理之外,流失于有形无形之间,因此应审视旅游行业税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策略,强化对旅游业税收的征收管理。

一、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旅游业征税之规定

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我国的旅游业分为两类:一是注册为旅行社的公司;二是以旅游景点服务的公司。对不同的公司应采取不同的税务政策。

对注册为旅行社的旅游业务是指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旅行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按照营业税政策,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以旅游景点服务的旅游业,从事旅游景点经营取得的门票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等地方各税;而对在旅游景点的特殊经营要分别不同税目、不同税率征收营业税等地方各税:如在旅游景点经营游艺项目,如射击、蹦极、卡丁车等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旅游景点经营潜水、照相、服装出租等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旅游景点从事索道、游船和电瓶车等经营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子目征收营业税。对从事旅游景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返还给旅行社或导游的佣金、回扣,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行业计税依据的特殊性为税收管理带来许多问题,对其税收管理秩序亟待加以规范。

二、对注册为旅行社企业的税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企业随意扩大营业税扣除项目以达到少纳营业税的目的

企业随意扩大营业税扣除项目以达到少纳营业税,旅游企业普遍走入了将营业税扣除项目等同于营业成本的误区,在计算营业税时将本单位发生的费用全部或部分计入这个科目,多列扣除项目。多列支出、少计收入,税务部门也很难核准其成本和费用,对该行业的税收难以控管。企业将导游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费,发放给旅游者的旅游包、帽、纪念品,本单位招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招待费等均视作扣除项目,使计税营业额大大缩水。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明显偏大,除多列的扣除项目外,还有不排除虚列的扣除项目部分,如利用正规的景点门票、车船票、飞机票等入账多列支出。对各种返还款、奖励并未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财务及税收处理,如未冲减营业成本,未转营业外收入;企业在向旅游服务中心或旅游景点购票享受优惠价时,以票面全额入账,虚增营业成本;在劳务已提供而款项未收取时,未将应收未收款项列作营业收入,而相应的费用均已作为营业成本入账,造成收入与成本的不相配比;一些企业借口组、接团收入需等对方单位付款后才能确认,延迟收入入账时间;一部分旅行社在接团时组团方或游客并不需要发票时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从而不计或少计收入。而对于这些行为税务机关则无法核实,反映出旅行社营业税政策漏洞大、管理难的问题,导致该行业实际税负率偏低,不能体现税收公平,不利于公平竞争。

(二)发票使用不规范,票据使用混乱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设立旅行社量变状况生成机理

我国的旅游事业方兴未艾,作为“龙头”的旅行社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促使着新设立的旅行社犹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我国旅行社厂商数量的变化表现出:一方面新参与者正在迅速膨胀,另一方面不乏短暂运营即迅速退出,投资热情有余,市场认识不深者。魏小安指出:“就目前来说,全国的旅行社是13361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364家,增长速率也是比较快的,平均每年仍然有10%到15%的增长速度,同时每年也要倒闭4、5百家旅行社”。因此如何正确认识新设立旅行社的整体状况,如何清醒面对可能的机遇和风险,关系着能否正确引导旅行社业的理性投资,关系着新设立旅行社能否准确定位、“顺势而为”制定经营发展战略,关系着我国旅行社行业规模、整体质量能否保持长期稳定、持续良性发展。鉴于业界和学界对新设立旅行社这一数量规模不断庞大的企业群体关注甚少的窘迫状况,而设立动机又决定着其经营行为,直接关系日后的运营状况,进而影响着成长中的中国旅行社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集中探究了新设立旅行社的概念特点、量变原因和设立动机,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策研究。

新设立旅行社的范围界定及特点

从法定经营资格上看,根据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设立的程序要求,申请人必须首先获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再凭同意设立新旅行社的旅游局批文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时间限定上看,工商行政部门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的年检以1年为期;从经营实践来看,旅游企业以1年为1个财务结算年度,并评估经营状况,新设立旅行社的第一年又往往是决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本文认为新设立旅行社是指自颁发工商营业执照起开始持续经营的时间在1年以内的旅行社法人企业。

新设立旅行社的整体特点有三个方面,首先具有新创性,表现在创立时间短、品牌知名度低,给顾客和同业均带来强烈的新鲜感;其次是强参与性,新设立旅行社对经营前景普遍乐观预期的推动下,对于市场竞争和形象推广持积极参与的态度;第三是脆弱性,由于市场认同度低、经营稳定性差、人力资源匮乏、管理经验不足、资金运用效率偏低等诸多原因,造成其经营上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对突发事件处置经验短缺,从而脆弱性十分明显。

新设立旅行社的量变状况

从中国旅游统计年鉴1997-2002年和国家旅游局“2003年度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情况通报”来看,1996—2003年我国旅行社的总数量状况分别是4252家、4986家、6222家、7326家、8993家、10532家、11552家、13361家,其中国内旅行社的数量分别为3275家、3995家、4910家、6070家、7725家、9222家、10203家、11997家,国际旅行社的数量分别为977家、991家、1312家、1256家、1268家、1310家、1349家、1364家;旅行社总数量、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的平均增幅分别约为17.9%,6.6%,20.5%,历年均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从总数量的变化量来看,旅行社业“洗牌”现象严重,突出表现在由于每年年检不合格或自动退出的原因,导致数量变化幅度起伏较大,但从绝对数量来看,国内旅行社的增长十分明显,远远超过国际旅行社的增长。跨入新世纪后的2001年旅行社总数量和国内旅行社的数量双双突破10000家,各项指标均显示旅行社的运营热情有跨越式增进,因此2001年标志着按国际国内区分旅行社后,我国旅行社行业数量规模扩张进入第二个阶段;“非典”爆发后旅行社曾出现大面积萧条,但是随着下半年的强劲复苏,2003年旅行社仍然从总体上呈现上升的态势,显示出旅行社投资热度不减。

新设立旅行社的动因分析

笔者认为投资者的设立动机是旅行社数量扩张的深层次决定因素。动机(motivation)就是发动和维持人的活动,并使活动指向一定目的的心理倾向。纵观我国新设立旅行社的发起者,其设立动机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类:

升级扩张型。这类的特点是由于创办者力量的积蓄,抓住机遇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设立动机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承包部门独立出来设立旅行社。我国旅行社长期以来存在一个“怪现象”是,不管是国际旅行社还是国内旅行社均有大量的部门挂靠和承包型经营形式。这些部门如同旅行社中的“小旅行社”,拥有事实上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和业务操作权,根据旅行社的级别和地区差异,承担每年向“母旅行社”上缴数额不等的承包费。其中部分“小旅行社”随着客源基础的扩大和经营经验的日益丰富,已经不满足于部门的运作空间,力图通过现有的基础,打造自己拥有的“品牌”,扩大事业规模,由此产生了独立门户的动机。另一种是国内旅行社升级发展为国际旅行社,我国新增的国际旅行社大多属于这种状况。

一哄而上型。旅游投资的“热钱效应”推动了旅行社的设立,国内旅游日益兴旺,国家进行政策支持,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媒体的宣传鼓动,诸如2008奥运会等各种国际盛会即将在我国的召开,因此多种效应综合起来,不难评估出相对于景区开发、旅游交通投入、宾馆投入来讲,旅行社是投入少,见效周期短的可行项目。另外,国家对于旅行社设置的政府规制上加大了旅行社业投资信心,2000年作为跨世纪的一年,国家宏观经济前景的看好,旅游市场进一步放开,“黄金周”制度的实施,使得旅行社的设立数量是自1996年以来最多的,出现了“一哄而上”的增长势头。特别是在“非典”前,国家对新设立旅行社数量扩展的政府控制力度很大,曾经一度限制旅行社的设立,因此2002年比之于2001年的增幅平均只有9.6%,有所减缓,而“非典后”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了改变,主要目的是支持和鼓励旅游业复苏,同时放开旅行社的申办,由市场进行自然选择,事实上,“非典”后旅游业的强劲复苏,使旅行社生意的更加火爆,也驱动了新旅行社设立数量的增加。

投机动机型,新设立旅行社的发起者基于投机的动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预先建立一个国内旅行社的“壳资源”,为“入世”后同国外旅行社进行合资或出让经营权做准备,并伺机退出获取利益;设置“部门”承包机制,获取长期固定的承包金;利用政府事业机关的垄断客源,为便于进行内部操作建立平台。

新设立旅行社持久发展的对策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虽然我国新设立旅行社从数量上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但是市场自然选择机制影响明显:从质量上看参差不齐,总体水平偏低;从结构上看国内旅行社的设立热情持续增长,而国际旅行社的增长有限,从设立动机上看出现多样化,既有升级扩张型的良好现象,又不乏盲目和短期行为者,由此可见,长期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小、散、乱、差”状况的症结和源头之一正是旅行社的不规范,非理性设立造成的,新设立旅行社的健康运营无疑将从根本上推动我国旅行社业整体持续壮大,有关建议如下:

新设立旅行社投资者应该从整体上认清形势,寻找战略定位。无论出于什么动因成立的旅行社。都应该围绕发展战略把自己打造成具有鲜明特点、拥有独特资源和具有一定规模且较稳定的细分客源市场的旅行社。目前我国旅行社市场竞争激烈,恶性杀价现象屡见不鲜,杜江等认为中小企业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举步维艰,新设立旅行社的运营环境总体上是艰难的,面临着旅游消费需求更高、更挑剔、更理性的现实,特别是新设立的旅行社在旅行社总规模内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大的前提下,处于“入世后”发展阶段的新设立旅行社能否成功运营不仅取决于其先天带来的生成动因,更重要的是基于准确的市场认识,把握竞争战略“扬长避短”,尽快摆脱底子薄、经验少的弱势市场环境,确立具有一定差异和实力的市场地位。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行业引导,调整旅行社的“入市门槛”。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有针对性地通过各种渠道提供政策咨询和决策支持。为了保证旅行社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和信誉保证能力,我国已经出台了旅行社设立条件,在质量保证金、经营管理人员资格、营业场所和设施方面设置了进入门槛,但是这个门槛是对于国内社和国际社是差异巨大的。高门槛垄断性保护了国际旅行社的市场份额,而低门槛造成历年来国内社比国际社增幅大,加大了国内旅行社市场的竞争程度,大量新设立旅行社抢占市场欲望强烈,削价手段“残酷”,可能恶化旅行社市场的不稳定。因此笔者建议提高国内社的保证金门槛,缩小国际国内社的资金差距,引导我国旅行社“先天”质量的整体提高,减少非常态动机的设立旅行社的盲目。

新设立旅行社应根据设立动机区别对待,找准经营突破口。对于升级扩张型而言,由于已经进行了长期的操作实践,准备时间长,主要业务骨干已能应付初期的运作,关键的问题是尽快实现从“部门”到“公司”的转变。在经营思路上,在发展战略上,在扩大业务上动脑筋,其突破口是继续做大传统优势业务的基础上整合资源,扩大规模。一哄而上型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热情过后会发现诸多的现实困难,实际操作中这类新设立旅行社面临的经营风险是很高的。因此必须重新审视市场环境,分析自身立足于市场的优劣势,果断决策顺势退出还是迎难而上,持续经营的突破口应该是尽快搭建吸引人才的“软”平台,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机制,业务运作机制和质量督导机制。投机动机型具备一定的管理和客源优势,虽然短期功利性很强,但是为了“投机成功”,需要持续保持“壳资源”的吸引力,突破口就在于抓特色、抓管理,具体而言,可以在补缺市场的选择,旅行社品牌的市场美誉度培养,管理机制的健全,“主打产品”的市场知名度推广上下工夫。

参考文献:

1.刘纯.旅游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