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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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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念论文

立法理念论文范文第1篇

全球化下环境法立法理念主要趋势

在以经济一体化为代表和最初起源的全球化背景下,环境法立法理念以其特有的发展姿态不断呈现在人们面前。环境法的每一发展历程,无不体现着环境法立法理念的发展。为了适应全球化趋势,各国不断发展或调整法律规章制度。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常说,当今时代的竞争中,各国法律也是其中一大部分。各国为了在国际上取得显著的地位,不断学习、借鉴国际法以及其他国家先进的、优秀的法律,以其作为本国法律的参考材料或先例。而经得住实践的在某一方面很优秀的法律,往往是很相似的。这些都决定着法律的趋同性和全球化成为不可挡之势。在全球化进程中,各国对环境事物的立法和政策正日益趋向一致。作为环境法根本的立法理念自是在全球范围内愈来愈趋于一致,其立法理念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发展

人类中心主义是传统伦理学的思想,往往作为一种价值和价值尺度被采用。自然界通过为人类提供生活、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资源物质等而服务于人类。人具有内在价值,是评价自然价值性质的唯一标准,而自然界只有属于人的外在价值,且其外在价值以其为人类提供的资源和服务的价值为衡量标准。人没有保护自然界的道德义务,就算对自然界进行保护,那也只是人对人的道德义务的外在表现而已。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人类对自然资源掠夺性开发利用,不关注自然界本身的承受能力,从而最终导致今天的弥散于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在生态环境危机严重制约到经济的发展,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等情况下,人们开始质疑人类中心主义,人能作为世界的主宰,而不受自然界的控制吗?当然,答案是不能的。而作为对人类中心主义产生质疑的思想———非人类中心则应运而生。生态中心主义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代表性思想,是动物中心理论等非人类中心思想的发展,是深层次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它是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中心的,将整个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人只是其有机组成部分之一。而作为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人类,在其发展中,必须遵循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尊重并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就是说,人的发展必须受到生态系统阈值的限制,在不破坏其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基础上,发展人类社会、经济、文化。伴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恶化,基于人类思想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发展,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进程中,人类通过传统法在环境保护局限性的反思,逐渐修正了传统法律的价值理念,在立法上突出了以生态利益为中心,强调保护全体地球的生物圈和世代人类的共同利益。环境法等相关文件付诸实施的方式不是权力的行使,而是义务的履行。环境立法突破了传统立法上人类中心主义的、以人类权力为本位的立法理念,形成了以人类应履行的义务为本位的立法精神,规定着人类在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中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其立法上,不仅反映了作为生态系统一部分的人类的价值,也承认并保护着其他组成部分的自然物独立于人类的固有价值,使环境立法真正体现了环境的利益。

2从“二元目的论”到“一元目的论”发展

在环境法的目的中,主要可分为两类:“二元目的论”和“一元目的论”。以“保护人群健康”为唯一目的的称为“目的一元论”,以“保护人群健康,同时保障经济发展”为最终目的的称为“目的二元论”,是主要的两种目的。环境法作为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目的的重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环境法是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章制度,其体现的应该是环境的利益。在立法之初,人类高度注重经济发展,即便在环境生态危机出现之后,人类提出的环境法的目的也是为人类经济发展服务的。人类在长期发展中,以经济建设发展为中心,关注经济利益,一切以经济优先并为其发展让步的思想根深蒂固。环境法的颁布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到最后关注的还是经济发展。可见,“二元目的论”在以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中,最后还是会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换来经济利益。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加剧,人类思想意识形态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发现,为保护环境而颁布的环境法不应承担着经济发展的义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应体现着环境的利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一元目的论”逐渐深入人心。环境法的修改,体现着这一新的形势,顺应时代需求,从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目的,转变到以保护环境为唯一目的的“一元目的论”。还有一种“多元目的论”在不断的发展。它是作为深层次生态价值观的体现,是在人类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后提出的。它要求人类的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能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实现代际公平,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的持续稳定发展。这也是全球化下,立法目的的一个趋势。2.3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力受到保护环境权是在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存环境日益严重的基础上提出的。它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左右由学者提出,并在于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环境会议通过的《斯德哥尔摩宣言》中得到确认。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权力,任何人的发展都不得损害别人过有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并承担着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责任。权利,在法学上,可做应有权力、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力的区分。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基于人类共同的认识,产生了应有权利。但是,应有权力不具有法律效应,不受法律保护。应有法律的立法化便产生了法定权力,而法定权力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的实施而获得有效认同和运行,则产生了我们所说的实有权力。一项权利要是得到有效运作,必须经历这一发展过程,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力。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人们意识的提高,环境权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高度,法律作为对环境权的反应,也是做出了相应地改善。在一些国家,环境权已经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同生命权,财产权等一样,在中得到明确规定,以得到法律保证。此时的环境权力发展到了法定权力阶段,还未成为实有性权力。虽然环境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毕竟与之相随的环境程序法还是不够完善,执行力度或者说司法保护还是不够完善,所以,环境权在实行时,并没有像生命财产安全权等行使时那么顺利。这是全球范围内,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着力解决的问题。基于如污染物越境转移等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在国家内已经不能够解决环境问题,突破个人主体的环境权到国家环境权是一新发展。国家环境权,就是每个国家享有舒适、安全环境中生活的权力,并保证不侵犯别的国家在舒适、安全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力。如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指出:“根据《联合国》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各地区的环境的责任。”目前,这已经是各国立法和处理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和本国环境政策法律的制定上,都体现着这一原则。

立法理念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学结合;高职;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创新

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与创新是高职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指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将推进工学结合、半工半读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深化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为工学结合提供制度支持和机制保障。

然而,在工学结合的具体实施中,由于大多数高职院校还是采用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从而使得高职院校在具体实施工学结合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严重阻碍工学结合的顺利实施。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为工学结合的顺利实施提供持续的助推力。笔者从工学结合的特点和实施需要出发,对工学结合模式下高职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创新进行探讨。

树立开放的人力资源管理新理念

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需要学校和企业多个主体、多个层面的人员参与教学和指导,具有开放性、职业性和实践性的特征。而所谓开放的人力资源管理新观念就是指要打破传统的相对固定的编制管理,破除“用人必养”的旧观念,按照工学结合的实施需要建立和完善自由开放的人才市场机制,彻底打破传统的人才部门和单位所有制,让工学结合所需的行业、企业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能顺利地流进工学结合教学队伍中来,也允许学院内部服务能力较强的教师流进企业中去,发挥校企工学结合人才的双向流动作用,从而使教师队伍在这种双向流动中吐故纳新,提高总体素质。这就要求我们树立“不为我所有,但为我所用”的开放共享的人力资源新理念,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和“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建立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使教师管理,特别是“双师型”教师队伍管理从传统的封闭式管理模式转变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开放式管理模式,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并通过动态优化,及时将最优秀的企业专家和一线骨干吸纳到工学结合师资队伍中来,努力提高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质量。

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开发新机制职称

人力资源开发是促进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科学配置工学结合所需的各类人才。要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首先就要求我们根据学校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认真、全面的人力资源状况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近期和中长期人力资源开发规划。特别是要根据工学结合对校内外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服务人员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开发对象,聘用优秀人才,把握好人才开发的重点,确定高中低不同层次人才、一般人才和紧缺人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其次,要求我们重视教师的在职教育和培训。我们必须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组织开展以专业带头人、核心课程负责人、实习实训负责人、管理骨干为重点的全员培训,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学习培训、定期到相关企业参加生产实习锻炼。再次,要求我们建立完善的基于工学结合的人员培训机制,制定工学结合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办法,设立人力资源开发专项基金,切实保障工学结合教职员工队伍得到有效建设。最后,要求我们针对具有不同教学经验、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的校内外教师和从事不同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进行不同层面、不同内容的培训。特别是要针对当前校内专业教师教学水平较高、实践动手能力较弱,企业实训指导教师实践动手能力较强、教育教学水平不高的现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设计,确保校内专职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实践动手能力都得到整体提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开发的效能。

建立灵活多样的人事聘用新机制

由于工学结合需要大量具有企业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实践工作能力的行业、企业专家或兼职教师来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专业建设调研、工学结合课程开发以及担任一定课程的教学等工作,特别是在学生顶岗实习中,更是需要大量的企业实践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岗位技能与职业素养的培养与指导。此外,在工学结合中,还要部分企业工作人员参与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等工作的协调与服务工作。为此,必须建立基于工学结合的校企合作、互聘共用的灵活多样的人事聘用新机制。这就要求我们:一要改传统的固定编制和身份管理为流动编制和岗位管理,建立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全职与非全职相结合、长期聘任与短期聘任相结合、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弹性用人机制。二要结合工学结合的实际情况,改变以往重职称、重学历、重资历,轻能力、轻业绩的倾向,做到既重知识、学历和资历,也重技术、技能和业绩,实现人事聘用由“资格评审机制”向“岗位聘任机制”转变。特别是要优先保证与工学结合有关的岗位或因工学结合而新增的岗位,如校企合作工作人员、工学结合办公室人员、工学结合质量监控人员、各系实训管理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人员等。三要采用“竞争上岗、合同管理、动态优化”的用人机制,实现由论资排辈向自主择岗、竞争上岗、按岗付酬机制的转变,积极探索校企互聘共用、共同考核、共同培训、人才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人力资源管理新思路,并通过正式引进、柔性引进、与企业共引共享等形式,积极引进行业和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担任专职教师或兼职教师,努力加强工学结合人力资源建设。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新机制

考核与评价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决定分配、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由于工学结合涉及学校和企业不同的教学主体,学校和企业不同的工作人员和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更需要建立一套与工学结合相适应的体现考核对象多元化、考核内容多元化、考核形式多样化的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考核与评价新机制,以便考核评价工学结合各个环节、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各类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因此,在建立这种基于工学结合的绩效考核与评价新机制时,一要按照绩效管理的思想改革现有的考核体系和办法,做到以目标考核为指向,将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二要建立基于工学结合的完善的绩效考核与评价系统,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深入的岗位分析和职务描述,形成规范的岗位说明书,并明确工学结合相关实施部门和员工的责任,形成基于工学结合各过程、各环节和各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一种人人有职责、人人有目标、人人有压力、人人要努力的绩效考核与评价系统。三要建立部门绩效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考核机制。要按照层级考核的原则,做到谁主管、谁考核,同时要积极动员学校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参与工学结合绩效考核,特别是要充分发动行业、政府与社会力量参与工学结合质量与效果的考核与评价,要重视吸纳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实现质量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要把是否有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作为职能部门、系部及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与其工作报酬、职称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挂钩。

建立优劳优酬的激励分配新机制

在实施工学结合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学校和企业两个不同的主体以及两个不同主体中的不同人员,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兼顾校内校外不同层面工学结合工作人员的优劳优酬的激励分配机制。为此,我们必须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要充分运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人本理论”,并采取有效激励手段,最大可能地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员的人本关怀出发,按照效率与公平统筹兼顾的原则来制定合理的激励分配制度,坚决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将“管理、知识、技能、绩效”等要素融入激励与分配制度中来,并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二是要充分发挥分配机制的激励作用,要在符合国家分配政策的前提下,打破平均主义的陋习,鼓励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通过实行薪酬总额动态包干管理、项目完成经费包干、实行项目引进奖励等办法,激活学校内部分配机制,真正建立起符合高职院校特点、适应工学结合需要的激励竞争机制。特别是要按照“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向工学结合的关键部门、重点岗位和一线人员倾斜,既要重视对工学结合中校内外不同层面工作人员的物质激励,如工资、津贴、奖金等,又要重视对各类工学结合工作人员的精神激励,如评优评先、选派出国学习等,更要重视对工学结合人员给以发展性激励,如评聘为校内专职教师、职称晋升、职务提升等,确保工学结合优秀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三要根据工学结合岗位的重要性、难易度、繁重程度和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技能、管理水平等来确定一个岗位的工资报酬,要坚持分配与岗位职责和工作实效挂钩,做到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特别是要提高工学结合课程的报酬,提高实训指导教师和工学结合一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津贴,对合作企业的实践指导教师要发放相应的劳动报酬,将工学结合中各类工作人员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劳动适当量化,保证他们劳有所得,提高他们对工学结合工作的积极性。四要设立工学结合奖励专项基金,奖励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科技研发和企业服务等工作中作出特别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以及在处理工学结合突发事件中的有功人员,尽最大努力激发工学结合各个层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全力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有效地实施。

参考文献:

[1]胡定军.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探索[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

[2]何锐连.高职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思考与实践——以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中国高教研究,2006,(7).

立法理念论文范文第3篇

党和国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个是方式方法上的转变。当前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一个显著的矛盾性发展,即管理设备与技术越来越先进,然而管理手段却依然像过去那样粗放与粗暴,暴力执法经常被人们所诟病。究其原因是,虽然社会管理设备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们在社会管理理念上却没有与时俱进,作相应的调整与转变。如,我们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把法律当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对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则要依法执行,如果对己不利则放置一边。他们仍然没有从最为根本的观念上进行转变,对社会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诸多误区。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武装领导干部和管理者的头脑,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时更新,尚未来得及对社会管理法治的支撑要素做出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时更新,则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动力与引导,促成社会管理创新内外部动力的一种及时回应,这种回应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稳步推进。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六、结语

立法理念论文范文第4篇

数学概念有什么特点呢?一是抽象地反映某一类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属性;二是表现形式准确、简明、清晰;三是具体性与抽象性统一;四是具有较强的系统性。

明确了数学概念的特点,在教学中就要根据不同概念所呈现出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从思维的基本单位开始,逐步开拓学生的思维发展领域。

一、抓住概念的本质属性,突破抽象关

概念有内涵和外延。内涵揭示概念的本质属性,外延则指概念所包含的对象范围,就是指具有这种本质属性的那些对象的集合。如果用p(x)表示某一共同本质属性,用集合A表示某一概念的外延,则可以表示成:A={x∶p(x)}。例如方程这一概念的外延用文字写成集合的形式则有:

方程={含有未知数的等式∶P(含有未知数的等式)}

抓住了方程概念的本质属性,对概念的理解就比较容易了,例如给出5+4=9是不是方程呢?学生就能准确地给出答案。

二、从运动变化的观点掌握概念

数学概念由于数学知识的逐渐复杂与深化,原有的数学概念就引起了其含意的变化发展。例如整除的概念在数的范围内与代数式的范围内就有所变化;又如角的概念,在初中只接触正角而范围有限,到高中之后,对角又重新定义;不仅扩大了范围,而且又有负角,同时将锐角三角函数扩充到任意角三角函数。因式分解的概念随着代数的内容逐渐深化而变化,关于一元二次方程的根的概念,按着数的概念的扩充而发生变化。而幂的运算法则,其定义则开始在正整数范围内,随着负整数、指数和根式的引入,幂指数便扩大到任意实数,其运算法则灵活自如。这样,在运算当中,掌握好概念,便增强了解题的灵活性。

三、明确概念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正数与负数,正角与负角,旋转的逆时针与顺时针,平面几何中定义的角与三角函数中的任意角等概念,都具有相互矛盾对立统一的性质。如:ax2+bx+c=0(a≠0),在b2-4ac≥0时才有意义;随着知识的完备性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将实数集扩大到复数集。这就是实数与虚数的对立双方转化统一于复数集。又如函数和反函数、指数函数与对数函数、微分与积分等概念,都体现了对立统一和相互转化的关系。

立法理念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障碍对策

目前,在国内学术界和有关部门,循环经济已在很大程度上被认同为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并且开始着手将其纳入实际操作层面。然而,循环经济发展面临诸多障碍,亟须对其进行客观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惟此,才能促进其从先进的理念发展成现实的经济运行模式。

1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障碍

1.1认识方面偏颇

狭义地理解循环经济,认为循环经济就是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是生产、经济管理和环保部门的事,与己无关;认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贫穷是主要问题,因而迫于经济增长和就业压力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忽视与环境的协调;对自然资源稀缺程度了解不够,以为资源不会枯竭,看不到资源存量和环境承载力已经不起传统发展模式的高消耗和高污染,认为发展循环经济为时尚早。认识偏颇,影响了各方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2管理方面缺失

(1)缺乏协调统一的管理机构。循环经济覆盖面广,综合性、交叉性强,现行管理体制中没有统一的管理协调部门。

(2)缺乏系统长远的发展规划。循环经济是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科学的长远规划和分步实施规划的指导。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如何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搞好适合区域(部门)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难题。

1.3经济社会运行方面体系不完整

(1)经济运行系统中缺少物质循环链。现行经济运行体系是按产品流向构造的,即具有前向、后向关联的产品之间构成产业链和产品链,而缺少按物质流向构造的循环链,即上游产品、企业、产业的废料成为下游产品、企业、产业的原料等等。

(2)人类社会组织分工中缺少“分解者”。人类社会目前不乏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缺乏相当于自然界中“分解者”地位和作用的废弃物处理者,影响了“废物”在人类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内循环”和使“废物”友好进人环境的“外循环”。

1.4制度方面有待建立

(1)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外部化。自然资源的使用价格没有反映其生态成本,造成成本外部化;环境容量属公共财产,使用时具有公开获取性,使用结果具有排它性,由于监管不严,企业和公众使用它的收益大于其分担的成本,具有显著的外部性。这使得循环型生产成本高于传统生产,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成本障碍。

(2)价格形成机制不科学。初次资源价格和生产支付的环境成本过低;国际分工中存在对原材料和能源提供国明显的价格不利因素;废旧产品和废弃物的收集、整理、运输成本高,再生技术滞后,使再利用原料成本高,以上各因素构成了推进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

(3)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我国已有4部环境法、8部资源法、20多项资源管理行政法、260多项环境标准。但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较缺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4)相关政策支持不利。现行的循环经济相关政策主要是环境管理制度,以命令控制型政策为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政策较少且效率不高,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不够。

1.5技术支撑体系方面落后

(1)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现行指标体系缺少反映经济社会活动中的物质投入(消耗)、排放(废弃)、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方面的指标,不利于评价和跟踪监测其发展情况,以作为对区域(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评价的重要参数,扭转单纯追求GDP的政策目标。

(2)技术支撑体系落后。现行技术体系更注重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产品的开发,对污染治理、废物利用、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链接等技术开发和重视不够,无法支撑循环经济发展。

(3)缺少相关的信息平台。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循环经济信息网络平台,特别是缺少固体废弃物和循环型技术的供求信息,不利于构建循环型社会经济体系。

2推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对策

2.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引导全社会参与

(1)要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是人类生存方式的巨大变革。认清循环经济的本质是:把经济活动的中心从单纯以价值流循环为核心,转变为以价值流和物质流循环为双核心。它不仅包括能够创造价值、带来价值增值的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而且包括全部有物质、能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的社会基本单元。因此,人类必须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不仅是物质流动形式的转变,更是一场经济运行方式的革命和人类生存方式的巨大变革。

(2)要转变发展观、价值观、生产观和消费观。摒弃传统发展思维和模式,坚持科学发展观,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全社会倡导并确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值观,以是否有利于世界系统良性运行作为价值尺度,检验各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制度和政策以及技术发明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资源和环境也是生产力,发展生产、增强竞争力必须树立绿色生产、清洁生产观,树立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观。

主动消费未被污染或者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改变对环境不宜的消费方式;在消费后注重对垃圾的分类处置,促进其资源化等。

(3)要引导全社会参与。广泛开展绿色教育,将环境常识列入学校教材,加强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环境知识;完善环保工作制度,带动民众广泛参与环保实践;经常举办环境污染案例听证会,加强其社会影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选择和消费后果的相关信息;对绿色产品广告予以优惠;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等。引导全社会自觉地进行环境保护,为建立循环型社会贡献自身的力量。

2.2健全管理体制搞好长远规划

(1)成立专门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成立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发改委、经委、财政、城建、规划、环保、水利、绿化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各级循环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上述部门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把有关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考核,认真兑现奖惩。

(2)制定科学的规划。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要采用超前性理念和系统工程思想,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首先,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其次,在加强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地区和部门循环经济发展的统一规划、专门规划和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规划;第三,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社区等开展循环经济示范,也要编制具体规划;第四,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各类规划的编制,如,城市建设规划中应增加对地表水的收集管线设施建设、中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城市污水分类处理设施改造等完善水循环系统的内容、方法和步骤;环卫规划要充分考虑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科技规划要体现对循环经济重大支撑技术研发的引导和促进,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等方面的内容;经济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产业循环链建设、清洁生产和静脉产业发展方面的内容等。这是搞好循环经济规划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使循环经济贴近、融入经济社会活动的关键环节。

2.3构建循环型社会经济运行体系

运行体系的核心是把各个环节和子系统中的断点或缺损的半环接续起来,形成反馈流程。

(1)发展企业废物代谢网络,塑造生产循环链。首先,在企业层面,组织企业内部物料循环,将生产中流失的物料或生成的废料回收或经适当处理后作为原料返回原流程或厂内其他流程;实现清洁生产,减少物料和能源使用量和排放量。其次,在生态工业园区试点基础上,由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等牵头组织对所辖企业进行废物代谢网络调研,按工业生态学原理进行相关分析,对具备输出、输入潜能而未形成输出、输入关系的企业组织洽谈,促成其建立链接关系;对在本辖区范围内无法找到链接对象的企业,可跨产业和地区寻找链接伙伴,建立产业生态系统的“食物链,消除循环链的断点。第三,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在新拓展区域的招商引资、项目摆放上突出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和网络,使企业在发展横向耦合和纵向闭合关系的过程中向工业园区聚集,使大部分企业都能成为各种特色生态工业园区的成员,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第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它既是生产循环链的补链环节,又是形成全社会完整的循环经济环路的重要环节。

(2)发展废旧物资回收产业,塑造流通循环链。流通领域既要减少商品流通中的物质消耗,还要将可再用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上来,返还到相关企业。首先,大力发展废旧物资回收产业。逐步形成多渠道的废旧物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循环经济环路。其次,培育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把分散回收集中到规范的市场中来,为资源调控和优化配置提供更多选择。

(3)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塑造消费循环链。首先,各级政府应增加相关投入,保证垃圾分类的物质设施建设。其次,由政府与环保企业、房地产开发商联手,在新建住宅区推广使用专供家庭或小区使用的生活垃圾处理器,通过加热干燥和微生物分解等方式,将有机垃圾转换成家畜饲料、有机肥料等。第三,结合文明社区建设,开展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由小区保洁员负责指导、监督居民将不同类垃圾正确投放到不同的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或相关的产业化公司将垃圾分别送往相关企业。第四,在试点基础上,向全社会推广。

(4)实行城市污水集中分类处理,塑造社会整体循环链。社会整体循环链的核心是形成城市内部、乡村内部以及城乡之间废弃物互换的循环链条。近期重点是解决城市污水资源化问题。针对城市污水大部分直接排人河流、湖泊,小部分进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多为集中综合处理的现状,应加快推进其向集中分类处理转变;将居民、企业、机关单位、公共设施(除医院)的洗浴问下水与厕所公桶的下水管道分设,在城区分别建设城市污水和肥源排放输送管网,在城郊或城区分片建设污水处理厂和肥源处理厂,将厨房、洗浴问污水通过污水管网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再利用;将厕所的人粪尿下水通过肥源管网输送到肥源处理厂,经加工处理形成系列肥料,运往乡村。企业废水经集中处理后再利用或达标排放。

2.4创新循环经济制度基础

(1)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逐步取消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补贴制度,使资源价格反映其真实的生态学、经济学价值。对环境容量等共有财产使用者征收高税费,提高生产和消费环节的排污和废弃成本,促使环境成本内部化,解决循环型生产环节的成本障碍。

(2)建立基于资源全部成本的完全价格体制。该体制不可能通过市场自发建立,需政府有计划的组织生态学家、经济学家对资源价值进行货币化评估,计算出其真实价值,并以税收形式计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通过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消除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障碍。

(3)健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框架法,以《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为基本法,包括((绿色消费法》、《包装物再生利用法》、《家电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建材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节能法》、《废弃物处理法》及相关子法。制定城市垃圾处理、水和大气污染治理的监管条例,将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的行为置于法律规范之下。制定可持续发展认证体系、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环境标志和标准体系。

(4)完善循环经济激励政策。征收资源税,实现资源有偿使用,限制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使用、限制资源型产品出口;征收废弃物处理费、垃圾填埋和焚烧税,推动垃圾分类处理,促进其减量化、资源化;以废弃物为原料的企业,可获相关废弃物处理费的补偿;对环境有害的技术和产品,在销售环节加征环境附加费,使其在成本效益选择中更乐于采用洁净技术、生产洁净产品;将循环技术纳入科技创新体系,在风险投资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支持循环型技术研发;对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财政补贴、贷款担保与贴息、低息贷款、优先贷款、延长信贷周期、减免税收或税前还贷等支持通过倾斜的产业政策,支持其到资本市场融资;对清洁汽车、能源及获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产品,减征消费税;对原污染型生产设施,折旧率可以提高到30%以上等。

(5)健全循环经济保障制度。包括有利于循环经济的资源、产权、市场和产业等经济制度;循环经济核算、会计、审计、生产、消费、贸易、包装和回收等规范制度;有利于循环经济的财政、金融税收和投资等激励制度。

2.5创建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

(1)加快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针对物质在传统线性济体系中不能环状运行的技术根源,研发环境友好技术,包括:消除污染物的环境工程技术,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大气、水、噪声及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技术;废弃物再利用的循环生产技术,包括:废弃物分解技术,分解物再生产成原材料的合成技术,把再生资源加工成产品的制造技术等;清洁生产技术,包括清洁的生产和清洁的产品技术。近期重点是开发引进资源节约和替代能量梯级利用、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零排放、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特别是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等,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

(2)构建循环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这是循环经济发展从理论探讨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的前提。依据其构建原则,通过筛选,我们初步构建了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逻辑框架(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