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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汉简牍官文书档案的收藏机构和管理人员。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制度的初创期,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简牍官文书档案管理已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比较完善的管理机构,配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库房,在中央设有石渠阁、兰台、东观、麒麟阁、天禄阁、仁寿阁、石室等,专门收藏官文书档案、图籍等,由令史专门负责官文书档案的保存和管理。班固《两都赋》曰“:天禄、石渠,典籍之府。”《汉宫殿疏》云“:天禄、麒麟阁,萧何造,以藏秘书贤才也。”《太平御览》曰“:未央宫有石渠阁,萧何所造,藏入关所得秦之图籍。”兰台隶属于御史府,由御史中丞负责管理,具体掌管图籍秘书,称为“兰台令史”,主要收藏和保存皇帝的诏令、各级官员的奏章和奏疏、国家颁布的重要法律文书、各类舆图、郡县的上计考核集簿档案等。东观是东汉时国都洛阳的一处收藏文书档案和秘书典籍的档案库。《后汉书•安帝纪》注引“:洛阳宫殿名‘:南宫有东观’。”《隋书》载:“四方鸿生巨儒,负褒自远而至者,不可胜算。石室,兰台,弥以充积。又于东观及仁寿阁集新书。”东观藏有皇帝的诏书制令、历朝注记、臣僚的奏疏、功臣功劳簿等重要的档案文书。石室是两汉时期用来存放功臣受封时所立丹书铁券的专用档案库房。《史记•太史公自序》记载:“‘小子不敏,请悉论先人所次旧闻,弗敢阙,’卒三岁而迁为太史令,触史记石室金匮之书。”《汉书•高帝纪》云:高祖“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秦汉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机构也有系统的专属分管简牍官文书档案工作的官员和专门收藏简牍官文书档案的库房。郡级行政单位设有主簿、主记室史和书佐等官职专门负责相关简牍官文书档案工作。《后汉书•百官志》“:皆置诸曹掾史。本注曰:诸曹略如公府曹,无东西曹。有功曹史,主选署功劳。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诸曹事。其监属县,有五部督邮,曹掾一人。正门有亭长一人。主记室史,主录记书,催期会。无令史。閤下及诸曹各有书佐,干主文书。”县级及县级以下的行政单位也设有专门的简牍官文书档案管理人员,如县令长的属吏中县丞、令史、主簿、户曹等。县丞有兼署文书档案的职责;令史的主要职责就是掌管收发文书档案相关事宜;主簿的主要职责是记事和管理文书;户曹负责管理本县的户口名籍档案等。《后汉书•秦彭传》“: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塉,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载,墓室的主人喜,19岁被任命为“史”。史就是当时从事官文书管理的小吏。喜还先后担任过安陆御史、安陆令史与郡令史,专门负责掌管文书档案等工作。秦汉时期的军事边塞地区也设有专门的简牍官文书档案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汪桂海先生在其《汉代官文书制度》一书中就指出,侯官是汉代军事边塞文书档案管理的基层单位。“候官是最基层的正规的文书档案保存机构,烽隧和部收到候官所下的文书最后都要缴回候官立卷存档,所以在部与烽隧一级的单位里很少存留文书档案,而候官以上的官署则或为收藏大量文书档案的地方。”1976年出土的居延甲渠侯官遗址,就发掘一个文书管理室,出土相关官文书简牍九百余枚,整理出王莽天凤到建武初年的官文书档案四十多卷。
2.秦汉简牍官文书档案的分卷收藏。从大量的秦汉出土简牍的放置情况来分析,秦汉时期已经有意识的对简牍官文书档案进行分类收藏保管,官文书档案分级保存意识已经初露端倪,同一时期或同一类型的简牍官文书档案在处理完毕之后,会被分类捆扎成卷或捆简册的形式,在各个级别的衙署文书档案室进行妥善保存。如在睡虎地、张家山、尹湾、居延等地出土的大量秦汉时期的简牍中充分反映了秦汉时期简牍官文书档案的分卷收藏制度,官文书按照时间、内容、性质、范围等进行分类保存。秦汉简牍官文书档案按时间分卷收藏,简牍官文书档案多以月、季度或年份为分界线,分别称之为月簿(籍)、四时簿(籍)和年簿(籍),有时为了需要官文书还以日记载分类。其中以月簿最为常见。如居延汉简中的兵簿简牍文书载“,汉元始廿六年十一月庚申朔甲戌,甲渠鄣候获敢言之,谨移十月尽十二月完兵出入簿一编敢言之。”汪桂海先生在其《汉代官文书制度》一书中考证居延汉简中的案卷签牌的起讫时间,并把汉代官文书档案分卷归类为六种类型:某年某月尽某月、某年某月尽某年某月、某年尽某年、某年某月、某年、某年某月以来。除最后一种是进行过程中的文书以外,前五种都为完整的官文书档案体例。其实,可以看出简牍官文书档案多以月、季度或年份来分类。
二、秦汉简牍官文书档案立法
1.秦汉官文书档案的副本制度。秦汉时期为了防止官文书档案被篡改,设置了专门的文书档案副本制度,并制定定期核对的制度。官文书的正本由长官签署发出后,由书佐或史誊抄留底的官文书档案为副本。副本制度是秦汉官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简牍官文书档案副本制度的记载有很多,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尉杂》曰“:岁雠辟律于御史。”里耶秦简“:库武敢言之,廷书曰令史操律令诣廷雠,署书到、吏起时。有追。今以庚戌遣佐处雠”《里耶秦简牍校释》解释“:雠律令,校勘律令。《慧琳音义》卷七十七‘雠校’注引《风俗通》云‘:二人对校为雠。’《正字通•言部》‘:雠,校勘书籍曰雠,比言两本相对覆如仇雠。’”
2.秦汉官文书档案的安全与保密制度。为保障文书档案的收藏安全,秦汉政府专门立法来防止火灾,严禁把火种带进收藏文书档案的府库。档案入库后,必须经过检查确认没有火源以后,才能关闭府库房门。制定了文书档案定期检查制度,派专人轮流值夜巡查。规定不能在收藏文书档案的府库周边新建官员居舍。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中就规定“: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己收臧(藏),官尚夫及吏府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秦汉时立法对于丢失官文书档案和伪造文书的官吏都予以严厉的处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亡久(记)书、符券、公玺、衡羸(累),己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今咸阳发伪传,弗智(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以赀,且它县当尽赀?咸阳及它县发弗智(知)者当皆赀。”秦汉时期的统治者们已经认识到官文书的运作对于保障国家政令正常传递,保护国家重大机密的重要性,为此建立了严格的官文书档案保密制度。如居延汉简中有“坐外吏窥府书,甚毋状”就是指不负责官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外任官吏不能阅览府库中的官文书,如有违反必定以重刑惩罚。
论文摘要:目前执行中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逐年增多。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1-8月份,我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占48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2件,增长率为33%。执行中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形式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处理不好,会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执行,供大家参考。
一、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种类
(一)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被执行人常常利用该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的不明确,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如范某经销木材时,向王某借款五万元。两年后王某找范某索要此笔钱款,范某以没钱为借口不予偿还。为此王某到法院,王某虽然胜诉,但范某在法定期限内仍未主动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范某及其家属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他们却说:“我们已在王某前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财产及子女归女方所有,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四百元,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经查双方离婚后始终一起吃住共同生活,即使在法院执行时,他们仍未分居。范某直言到:“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才离婚,他告我,我把财产都给女方,债务我自己承担,欠债是我个人行为,我没钱,法院能把我怎么样?要扣工资我每月给孩子四百元抚养费,剩下不到二百元,国家有规定,生活费不能还债,啥时有钱啥时还。”不难看出这就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的典型案例。
(二)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即夫妻双方到人民法院离婚,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一方,目的是以合法形式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如李某申请执行崔某案,1994年5月30日,崔某通过李某从原德都县林业局物资经销站赊购两车皮桦木,价值人民币54,870、47元,崔某出具欠条。因到期崔某未付木材款,李某便向崔某索要,崔某于1994年10月25日给付木材款1,0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在此期间因销货单位催款,李某便将该笔木材款全部付清,后来李某因多次催要未果到法院。法院于1995年3月13日判决崔某给付李某拖欠木材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8,824、69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1995年4月9日,崔某之妻景某要求与崔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1995年7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主要财产房屋归景某所有,外债由崔某承担,实际上崔某与景某至今仍在一起生活,该离婚案法院已提起再审。
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认定
分清夫妻双方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至关重要,这是处理借夫妻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关键。如果夫妻双方确系因感情确已破裂而离婚,其财产分割不在本文所述。假离婚、债务人一方放弃债权,这是债务案件当事人经常惯用的逃避债务的方法。对法院来说首先要分清双方当事人是否是真离婚,什么情况下离婚,什么原因离婚,平素关系如何等等。判断夫妻双方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要从多方面调查。
(一)询问申请执行人。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财产情况,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利害关系,对其提供的信息,执行人员应当慎重对待,结合其它信息综合分析;
(二)询问基层群众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基层性组织,他们最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且他们一般与被执行人无利害关系,提供的信息比较真实,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依靠力量;
(三)被执行人所在单位。
(四)被执行人的邻居。
(五)被执行人的亲友等等。
总之,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要从多方面调查、综合分析。
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执行方法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原因复杂,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理解片面;有的是听信“行家”的指点;有的是目睹身边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成功的实例而效仿等等。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对于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理由是:协议离婚时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协议经行政机关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行政机关未撤销离婚前,法院也无权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理由是:协议离婚时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必须具有合法性,不得妨碍法定义务的正常履行,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如双方为逃避债务的履行而约定将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这种约定不具有合法性,属无效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司法实践中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大量存在,这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当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建议行政机关撤销离婚的方式来处理。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撤销离婚,人民法院就很难办。因为夫妻双方是借假离婚逃避债务,任何一方均不可能就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三人也无权提讼,无人诉讼,人民法院就无法对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婚姻法》该条的立法宗旨看,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先付清债务。所以笔者认为,在法律尚未规定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如何处理前,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迳行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讼,如利害关系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讼,人民法院可迳行执行;如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提讼,人民法院则应中止对该项财产的执行,等待裁决。这样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通过行政程序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现象的发生。
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越来越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加入高职院校教师行列,案例教学已被广泛的教学实践证明在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质量,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增强教学效果等方面成效显著。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高职院校的案例教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案例教学资源缺乏,效用性不高
具体表现在缺乏大量实际案例素材,现有很多案例注重与教材基础理论的联系,缺乏代表性、典型性、吸引力,降低学生对学习的投入程度,影响案例教学效果。
(二)教师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案例教学对教师的水平要求较高,近年来,虽然案例教学被广大高职院校教师普遍采用,但是不少教师缺乏对新的教学方式的运用和驾驭能力,运用起来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在这种情形下,实施“案例教学”是对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的一种考验。
(三)缺乏有效激励措施和配套机制
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案例教学的准备、组织,再到实施,工作量较大,需要教师付出大量精力。因为没有足够的相应措施激励教师通过教学方式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积极性,甚至教师运用案例教学工作量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教师运用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
(四)组织讨论形式单一,缺乏有效性
在上课过程中,由于一些学生性格内向,在分组讨论中不配合,参与度不高,不愿意表达见解。另外,由于学生人数多、组数多,大大降低了部分学生的参与度,削弱了案例教学效果。
二、改进高职教育案例教学的对策
在高职教育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必须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操作。针对当前案例教学在高职教育中应用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整合运用资源
建立一个符合高职教育特点的可供教师选择的案例库,更好地增强教学环境和过程的实操性。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案例教学中涉及的问题都是现实中真实的问题,在案例库建设时必须考虑到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针对性和问题性。学校可以为教师创设平台,到企业挂职锻炼,教师可以根据自己在企业或他人在具体实践工作中的经历撰写案例。
(二)实现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融合
理论教学是开展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案例教学是理论教学的补充和完善,两者互不可分。根据高职院校教学特点和“校中厂”、“厂中校”的优势,依托教学工厂中实际企业环境,面对全真的生产任务,一方面,教师结合课堂理论教学,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将教学与生产实际融为一体,在实践中把生产任务转换为教学任务,把生产工艺流程转换为教学过程,把生产管理转换为教学场景管理,把生产产品的考核转换为学生成绩的考核,通过实施全真实训环境下的教学工作,提升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提高教师一体化教学能力和生产经营素质。另一方面,学生在真实的企业环境中进行实战训练,能切身体验企业的生产过程和接受企业管理文化的熏陶,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能强化职业素养教育,有效提高学习效率,更好地满足学生职业素养和专业综合能力的培养需求。
(三)建立案例教学的有效激励机制
案例教学要求教师付出更多时间与精力,如果没有健全的激励机制,愿意采用案例教学的教师就可能缺乏积极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价体系,鼓励教师加强与企业实践的联系,主动学习和运用新型的案例教学方式,提高教师案例教学的积极性。
(四)合理设计案例讨论环节
截止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公布六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5例行政案件。对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行政案件,法院主要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这两种法律解释方法,遵循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运用位阶次序。具体到指导性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该案的裁判争点是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该条在明确列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种行政处罚决定后出现了“等”字。文义解释一方面可以当作第一个方向指标,另一方面可以划定解释的界限[4]。从本案的裁判理由可知,司法者正是在此意义上利用文义解释方法,认为此处的“等”为不完全列举的示例性规定,其所概括的情形还包括与明确列举出的三种行政处罚程度相当或者具有相同属性的其他行政处罚。继而受案法院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将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以证成裁判结果的正当性。《行政处罚法》所追寻的目的之一便是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合法,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第42条通过设定听证程序,赋予行政相对人陈述权和申辩权,贯彻上述目的。而本案被告在作出严重影响原告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时,并未告知原告享有听证权利的事实,剥夺了其本应享有的程序权利,使行政相对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若不予以撤销,必将影响行政法律目的的实现。又如指导性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法院经由目的性解释方法的应用,将违法建设行为排除在免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指导性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亦是如此。
二、我国行政司法审查中法律解释方法缺陷探析
尽管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大都能为社会所接受,被奉为“精品案例”“模范案例”的指导性行政案例更是充分展现出司法者成功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因素,但是我们仍然必须正视其解释方法的所具有的缺陷,以求得更好的发展。
(一)忽视行政法解释的价值取向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其并非一种简单的形式逻辑的操作,解释法律时必须进行价值判断。而法律绝不仅是徒具语言形式的东西。它有所志,有所意味(2)。人们透过法律规范以追求某种目的,以贯彻某些价值。释法又不同于造法,故法律解释者要查明所欲解释的法律包含的价值判断,并服从这种判断。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对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利用。毫无疑问,行政法解释必须受制于行政法的内在价值,解释方法的选择与运用也必须基于对行政法解释价值取向的考量。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有不同的侧重点。如历史解释主要着眼于立法原意,目的解释则强调法律在适用当下的规范目的。根据前述的考察,目的解释在我国行政司法审查中使用频率最高,其他解释方法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行政法解释偏重于对法的妥当性的维护。而笔者认为,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在价值为维护,保障行政法治。这就意味着,行政法解释原则上应以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为价值取向,再兼顾法的妥当性,维护实质正义。虽然有些情况下,不同解释方法的适用可以得到相同的裁判结果,也不影响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如指导性案例6号便如此。但从长远来看,势必阻碍我国体制的发展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二)解释方法元规则缺位
解释方法的元规则即解释方法的位阶。法律解释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解释方法,但解释方法不具有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的功能,经过解释只能获得可能答案而非唯一正确答案[5]。因此,我们需要解释方法元规则,以确保解释方法的适当性,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从反面来看,解释方法元规则的缺位,使得法律解释学难以具有方法论的意义[6]。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判决结果常常充满变数。在我国行政司法审查实践中,释法者严格遵循先文义解释再论理解释的方法位阶。但论理解释中并非只包括目的解释这一种方法,随着解释发展的深入,各种论理解释方法间的冲突也必将凸显,它们间的位阶如何,都需要我们做出解答。且与民法、刑法不同,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规范数量庞大,效力层级复杂,不确定概念较为多见,更易因释法者观点的差异而引起解释的对立。特别是在行政法制较不健全的当下,行政法解释元规则的确立显得格外重要。此外,解释过程实质上也是释法者主观性展现并发挥作用的过程,元规则的确立能对释法者产生一定的客观约束,减少解释引起的不确定性问题。
(三)解释方法运用水平较低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解释活动均都严格遵循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位序,但二者之间的衔接,裁判理由并未作出详细的说明。且运用二者进行解释时的说理也不够全面充分。如指导性案例21号、22号只对目的性解释方法的运用加以简单说明。又如指导性案例6号,法院适用文义解释对“等”字作出限定后便径直适用目的解释。虽一切法律解释活动,均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如法之文义明确,无复数解释之可能性时,仅能为文义解释,自不待言[7]。为此,首先必须说明“等”字存在复数解释之可能,尔后才有进行目的解释的空间。作为助词的“等”字,既可以表示列举未尽,也可以用于列举煞尾,即作“等内等”或“等外等”的理解都符合文义。在此基础上,再结合《行政处罚法》之目的加以说理:第一,“等外等”理解更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追求的整体目的,即第1条的相关规定;第二,“等外等”理解与《行政处罚法》第4条公正、公开原则相契合;第三,“等外等”理解满足了正当程序的相关要求;第四,“等外等”理解并不会降低行政效率等等,至此形成的裁判理由才够确当。
三、完善行政司法审查中法律解释方法
(一)考量行政法特性,妥当选择解释方法
行政法解释是广义的法律解释的组成部分,也分享着法律解释理论长期积累起来的理论资源,但是行政法领域的特殊性质又决定了它不能完全地套用一般性的法律解释理论来解决其自身的理论问题,而应该是将一般法律解释理论放置于行政法领域中进行重新考量,并结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自己的理论主张。在行政法解释方法选择这个问题上,也必须遵循同样的法则来进行。法律解释理论和实践中公认的解释方法众多,典型的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合宪解释、比较解释、社会学解释、类推解释、扩充解释、限缩解释等等。而这些在私法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解释方法并非都适合行政法领域,特别是我国的行政法实践。释法者适用时应该充分考虑行政法特性,如类推解释、当然解释等解释方法,是否符合行政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不无疑问之处,切忌盲目嫁接。此外,在多种解释方法都能实现正义时,法院应该结合各解释方法的自身功用,选择与行政法解释特性相契合的解释方法,以维持行政法目的的一以贯之。而不是以释法者对解释方法运用的熟练程度及自身喜好为选择依据。
(二)确立行政法解释方法元规则
法律解释是受规则、程序规制的艺术[1]。因此,行政法解释方法之间不能杂乱无章,应当存在一定的位阶。而解释方法的位阶并不是凭空设立的,其取决于行政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体制和法治原则决定了我国行政法解释必须以维护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为前提,再兼顾法的妥当性和实质正义性。故在行政法解释活动中,重视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解释方法应当占据优势地位。笔者认为,行政法解释方法应当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的适用顺序。行政法律规范记载于文本,固定于语言,欲正确解释法律,须先理解其所用词句的意义,脱离法条文义的解释必将损害法的安定性。以法律体系及概念用语统一性为目标的体系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安定性对行政法律规范外在形式的要求,应该成为紧随文义解释的第二顺位解释方法。历史解释强调行政法解释要忠实于立法原意及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使释法者受制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以保证法的一以贯之。而目的解释强调行政法律规范现时所具有的合理含义[8],与历史解释不同,其侧重于实现法的妥当性和实质正义性,故其应位于历史解释之后适用。合宪解释为监督性的解释方法,将其置于最后适用乃是基于它的功能的考虑。行政法解释必须符合宪法,在应用其他解释方法获得结论后,都该利用合宪解释加以检验。当然,行政法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只是给释法者提供一种可能的逻辑思维,并不意味着适用在先的解释方法获得的结论就要优先被采纳。如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得到不同的结论,甚至互相冲突,而依历史解释将导致裁判结果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时,我们就应当采纳目的解释的结论。又如,维护法安定性的解释方法获得的结论存在多种可能时,则需要目的解释进行补充、完善和校正。
(三)提高运用解释方法时的说理论证能力
行政司法审查中,某种解释方法的运用论证了哪些法律问题,发挥了怎样的法律效用,为什么需要先适用此种解释方法,为什么还需要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又为什么采纳该种解释方法得出的裁判结论等等诸多问题,都需要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完整的呈现。解释方法的说理论证越充分,随意适用的可能性就越小,获得正确解释结论的可能性就越大,裁判活动也就越公开透明。此外,依据严密的逻辑和论证说理得出的解释结论不仅能使原被告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予以信服,而且能使民众对裁判及法律的内在公正价值得以理解。尤其对于指导性行政案例而言,解释方法的说理论证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指导性案例乃是各级人民法院学习研究的重点对象,其具有的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除了对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起作用外,对裁判时运用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其次,指导性案例还是宣传法治的实例,是树立法治和司法权威的典型,是体现司法智慧与审判经验的载体。那么,没有说理论证的支撑,指导性行政案例该怎么发挥以上作用,又怎么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呢?
四、结语
1.管理理念滞后。管理观念落后,导致管理制度无法创新。普遍存在着部分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认识不够,没有将管理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存在重视管理、疏于利用的现象。使人事档案平时不受重视,关键时刻方显其重要的现象。落后的管理理念,造成了不完善的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缺乏政策依据,有些仍然沿袭过去的管理制度。制约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档案管理制度丧失了创新性。
2.对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长久以来,企业内部分领导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存在一定错误,最重要的就是对于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认识不全面。认为档案管理工作只是简单保管人事档案,与单位的其它事物相比,没有必要花太多的精力在它上面。只要做到不丢失文件,不泄露职工档案秘密,在档案外调、查档时能够应付过去就行了。更有甚者,认为管理档案只是一些档案部门应该管理的事务,完全没有将档案工作放在心上,从不过问档案管理工作的情况,没有意识去管。
3.人事档案以及人事分档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制度进行改革后,当利用人事档案时,却存在有部分职工档案缺失甚至断档的现象。这些情况主要就可以划分为下面三种类型:第一类,人才流动性增强,但很多人的档案并没有随人员的流动而转移。人事档案仍然存放于原来的工作单位。并且由于职工的离开,档案管理者不再更新此人档案,使其离开后的所有经历无法被记录,致使有些职工档案不具有连续性。在毕业后的实习单位有一定的档案记录,但是在员工从其他单位到本单位这一段时间没有记录。主要原因是员工从原来的单位辞职之后,档案没有更新,存在断档现象。第二类,企业引进人才后,很少查看人事档案,上级领导也是根据个人的实际工作业绩对员工进行考核。在人才市场找工作时,将人事档案放在人才市场,但得到职位后档案仍然放在人才市场,使得以后的记录也是空白,这也会导致档案断档。第三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尤其是在对人才进行市场化之后,人才流动性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人从以前的单位固定制变成了社会流动人才,导致人档分离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不用人事档案的人越来越多。并且很多公司企业对档案不做要求,更加恶化了这种现象。
4.管理质量不高。管理质量低,导致无法有效使用人事档案。受传统观念中偏重政治、轻视业务的影响,许多企业的人事档案缺乏个人色彩,有相当大一部分的人事档案管理仍然只记录传统信息。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政治面貌、受过何等奖励或处罚情况等,忽略了对人才类型的反映,管理才能的介绍,技术专长的透析。缺乏对个人特征的具体描述,存档内容不够实用,难于创新;没有及时对人事档案的收集和补充,缺乏主动性,没有一定的制度约束。或者在收集和鉴定时没有充分落实到位,降低了人事档案的可信度。除被动记录的原始信息外,其他信息无法被充分利用,导致人力资源的浪费。5.信息化程度不高。科学技术不断进步,计算机科学的飞速发展,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已成为必然趋势,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已得到普遍采用。但关于信息化管理仍有很多技术方面的手段等待着被挖掘并且得到利用,首先在对人事档案进行管理的时候还没有大规模使用计算机技术,这些都会导致管理效率的下降,并且还会浪费一定的资源。
二、改进档案管理
1.解决收集人事档案。为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反映一个人全部情况,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通常要用人事部门来收集各位职工的职位任免、工作调配情况、职务评聘、培训、工资待遇情况,对于能够反映职工德行、能力、勤勉、成绩的文件资料进行综合考察,不断地对档案的内容进行充实。对于收集而来的职工档案资料,首先一定要经过仔细鉴别,通过多种渠道核对,记录进人事档案的信息应该准确并且真实,信息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填写时所记录的对象必须明确,有很完备的手续,具有很高的保存价值。一旦有的信息材料不属于归档,就不得擅自对材料进行归档处理,需要经过鉴别确认、讨论后根据相应情况进行处理。
2.整理人事档案。对档案进行收集之后,人事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就需要对收集的档案和材料进行归类和整理,并按照在职职工、离职退休职工或者是辞职人员严格进行整理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规律编号、入柜。同时应该对人事档案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和登记制度,对不同类的档案建立相应的档案名册。固定时间对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必须做到名册编号与档号一致。如果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如果问题较严重,还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且要严格落实保密制度,确保个人档案的安全和准确,不得因个人原因泄露他人资料,危害他人权益。当整理校验相关人事档案材料时,如果发现不需要归档的材料,必须填写关于档案材料管理的清单,并向相关部门领导报告,请求审查和批准。在销毁时必须由专人负责销毁,并需有专人监督。
3.改进人事信息管理质量。只有将信息管理的质量进行提高,才能给各个高校的教职工人员提供好的服务,事实上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一个对专业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并且目前各个高校的信息技术在不断快速的发展,及时提高人事信息管理的质量对于整个高校的教职工人员来说都是一件比较重要的事。各个高校的人事管理部门就应针对自己高校的需求,将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整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除此,还要特别重视对人事档案进行开拓收集,因为开拓性质的收集能够使得整个人事档案里面所保留的信息更加有用。同时在对人事档案进行科学的保管及规范的整理的基础上,还要对于人事档案的信息资源进行积极开发,可通过局域网机建立的方式,在信息和网络的平台上面,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并且为高校在教学的改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4.提高整体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技术不断更新,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已经得到了大家的普遍认可。计算机水平也在飞速发展,人事档案管理由人工化向数字化过渡已是大势所趋,这也是社会进步所要求的。这就要求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素质较高,最好选择作风优良、有责任心的党员参与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而相应的管理部门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组织业务培训,不仅仅让他们学习先进的知识以及管理方法,开阔他们的眼界,拓展思路,更要培养他们的责任感,让他们在未来的工作中发光发热。
5.人事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大多数集团公司的公司规模较大,拥有较多的人事档案资料,但库房却十分有限。大量的人事档案资料堆积在管理的库房里面,给档案的管理带来很多不方便,降低了档案管理效率。为缓和这种现象带来的后果,对个人档案的鉴定及销毁做出了以下规定:一旦发现不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按规定属于销毁处理的档案材料时,必须经由相关领导的确认批准,才能对人事档案材料进行销毁。如有死亡或失踪人员,档案就交由档案中心进行15年保管。如果在15年后无人领取,可报请集团相关领导,得到审核同意后才可进行销毁。对企业、对国家、省有过特殊贡献及国家、省和市级模范人物死亡后,其档案仍然保存在档案中心。如果人事档案材料鉴定不及时或销毁工作没有完成得当,就会影响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同时还给相关人员造成很大的负担,也会成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入现代化的阻碍。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