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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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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论文

电子货币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摘要:电子货币在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电子货币的日益成熟必将对个人以及社会造成深远影响。本文通过对电子货币的层次构想,界定现在的电子货币只能算狭义电子货币,认为其本质只能是准货币,不可能替代传统货币。

关键词:货币层次电子货币本质

1文献回顾

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巴塞尔委员会(Basle,1998)提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致富的“储值”和预支付机制。欧洲中央银行在《电子货币》的报告(1998)中认为电子货币是“以电子方式存储在技术设备中的货币价值,是一种预付价值的无记名支付工具,被广泛用于向除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支付,但在交易中并不一定涉及银行账户”。

2电子货币层次的构想

广义电子货币。仿照经济学家对传统货币的定义,很自然地,可以对电子货币作如下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商品或劳务的电子化支付过程中,或在债务的电子化偿还中被普遍接受的任何东西。本文将电子化支付或偿还过程中的这种价值载体称为广义电子货币,记做EM2。

狭义电子货币。国际清算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定义为:“记录消费者能够使用的资金或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产品,这些产品储存在消费者持有的设备上。这个定义包括预付卡(有时称为电子钱包)以及使用计算机网络的预付软件产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互联网)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机制”。它们谈到的电子货币是电子化转移价值过程中的价值载体,而且是能够被存储的。因此,本文将狭义电子货币定义为具备价值储藏职能的电子货币,这个集合是EM2的一个子集,记为EM1。

流动电子货币。这种流通电子货币代表了对发行者有要求权的货币价值,具备以下特征:存储在电子设备上;其价值等于发行机构收到的传统货币价值;通过承诺可被使用者外的人接受为支付媒介。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完全具备这些特征的电子货币。

3电子货币本质的界定

(一)政治经济学对于货币的界定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中,货币在金属货币本位制度条件下是“固定起一般等价物作用的特殊商品,体现着一定的生产关系。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与世界货币五种基本职能”。

(二)从电子货币层次看电子货币的本质

1.广义电子货币。对照上述定义,分析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与银行有关的借记卡是否属于电子货币的存储工具。将瞬间完成的支付过程分拆成几步:第一步是消费者A的活期存款减少,商家B的活期存款不变,此时消费者A的活期存款转化成等额的电子货币;第二步是电子货币从消费者A的活期账户转到商家B的活期账户;第三步是等额的电子货币转化成商家B账户上的活期存款。由于银行电子化资金划拨的速度太快,电子货币在这个过程中迅速产生又迅速消失了,我们看到的只是消费者A的活期存款减少以及商家B的活期存款增加。因此,在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虽然持卡人对商家进行的是电子化支付,但是由于电子货币迅速产生并迅速消失,借记卡根本无法存储这个价值载体。即电子货币没有通货的价值贮藏功能。

2.狭义电子货币。腾讯Q币、网易POPO币等网络货币,以及手机储值卡、公交IC卡和学生食堂使用的饭卡中储存的价值载体,都是狭义的电子货币。

人们利用传统货币购买储值卡或对储值卡充值,然后使用卡上存储的电子货币支付服务费用,支付对象为发行电子货币的商家。狭义电子货币的局限性在于不能够在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商家与商家之间自由流通。

3.流通电子货币。电子货币若要实现对传统货币的完全替代,必须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而被消费者广泛接受。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之一是电子货币不能由各商家独立发行、各自为阵,而必须由类似于中央银行的发行机构统一发行。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货币被普遍接受,行使交易媒介的职能,实现了对传统货币的完全替代。这种货币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流通电子货币。它是上述狭义电子货币EM1的一个子集,本文将其记为EM0。

综上,仿照传统货币的定义形式和层次划分,电子货币从大到小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广义电子货币、狭义电子货币和流通电子货币。按照这个划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是狭义的电子货币,它们并不能实现对传统货币的完全替代,本质不是货币,而只能算准货币。

参考文献:

电子货币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付工具

随着信息技术在银行业务中的不断应用,在网络上以暗码技术作为支付方式的电子货币正在发达国家陆续实验。电子货币目前有electronicmoney、cvbermoney、e-cash、venturemoney等多种实验名称。尽管电子货币和预付卡、信用卡的概念,以及和企业银行(firmbanking)与家庭银行(honebanking)等业务具有很大的相关性,并且同样依托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但是电子货币与电子支付工具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代表了不同的金融创新路径。

一、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的差异

依据狭义的货币供给定义,货币基本上是指央行发行的现钞与银行存款,而支票、信用卡、借记卡(debitcards)只是支付工具(paymentinstruments),最终仍须经由封闭性的银行网络(banknet)移转存款作清算(clearingandsettlement),因此货币并不等于电子支付清算,电子货币也不等于新型的电子支付工具;而新型电子支付工具是指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等应用于开放性网络上的支付清算。

电子货币是经由开放性网络移转资金,达到支付清算目的的交易媒介,同时具有移转性、匿名性与相对性,即是经由电子网络移转的价值(移转性),支付隐私不被对方或金融机构所悉(匿名性),交易时除买卖双方外,无第三者介入(相对性)。电子货币以数码形式流通,在开放性的网络上流通货币,信息是公开的,可能面临金融信息被盗用、窜改等问题,必须应用暗码技术来防伪。关键问题是要解决一连串的数码如何成为货币并在网络上流通。

电子支付则一般难以满足匿名性与相对性的特性。根据日本电子商取引实证推进协议会的定义,因交易所发生的购买金额与手续费,利用网络、IC卡等作支付清算者称为电子支付,由此,电子支付必须通过中介完成,多数在金融媒介的封闭网络中进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家庭间的交易所产生的支付,可由现金、支票到一些电子清算方式,例如自动柜员机(AutomaticTellerMachine,ATM)、销售点终端机(PointofSale,POS)、自动清算所(AutomaticClearingHouse,ACH)等电子资金移转系统,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由消费者对企业、企业对企业的支付(pay-ment)、银行间的清算(clearing)与中央银行的结算(settlement)所构成,中央银行在清算系统的顶点作最终的拨付结算,这些支付清算都在封闭性的银行网络内进行,进而组成了整个电子资金移转系统(ElectronicFundsTransferSystem,EFFS)。

二、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和网络标准

电子支付系统要求高度的安全性,因此传统的电子支付系统在封闭性网络下采用集中清算方式,封闭性的集中清算方式相对安全,但交易成本也较高。开放性网络上所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在线上实时完成,若支付采用离线交易(例如email、传真告知卡号),不但手续烦琐,交易成本高,而且隐私外泄、伪造仍可能存在。目前,新型的电子支付工具主要集中发展记忆式资金移转系统。

目前除现金外,不管是支票或银行直接转账都要通过封闭性的银行网络进行。而积极推动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等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发展,消费者就可以在开放性网络上购物的同时,立即完成网络购物付款。这种以支票或信用卡为基础的网络支付清算称为记忆式资金移转系统(NotationalFundsTrans—ferSystem,NFTS),与电子资金移转系统的差异在于私密付款信息(信用卡号、银行账号等)与订单一起传送,从而把电子资金移转系统的优点延伸到小额交易上。

(一)电子支票。电子支票是一种将传统书面的支票应用于网络付款的电子文件,原为纸质的支票簿变为电子支票簿,签章、背书被数字签章取代。数字签章即为现实世界中的印鉴章,而电子凭证是印鉴证明书,在网络上交易所传送的文件需要数字签章时,另外须附上认证机关所发行的电子凭证。当加盟店收到电子支票,向银行请求确认时,银行可从发行者的电子凭证中取得公钥以验真伪,完成确认后将电子支票回传给加盟店;经过电子支票提示后,其票据交换程序、账户清算流程与书面支票无异。在美国小额支票支付相当普遍,故以支票支付的电子支付清算实验相当多,例如CheckFree是一种代为执行支付清算的系统,在速度上、效率上求改进,但仍是电子资金移转系统的一种而非电子货币,而FSTC(FinancialServicesTech—nologyConsortium)的电子支票是将暗码化支票信息在网络上使用。

(二)电子信用卡。电子信用卡是指使用者在开放性网络上购物,直接将信用卡号输入,实时完成付款的电子支付系统。由于信用卡属先消费后付款,银行有信用风险、认证、利率等成本支出,手续费无法降低,小额的买卖可能被商家拒绝,而电子信用卡可弥补一般信用卡支付清算的缺点。电子信用卡交易过程是直接在网络上传送信用卡号,使消费者立即完成网络购物付款。虽然在开放性网络上,电子信用卡、电子支票等可以作为实时的支付清算工具,但这些方式并非完全在开放性网络上进行,消费者与店家的付款信息虽在开放性网络上进行,但收单银行、信用卡组织与发卡银行相互间的存款移转,仍要通过封闭性的银行网络,因此仍属记忆式资金移转系统,但资金移转更有效率,而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目前的网络标准或协议,主要有贝尔实验室所提出的匿名网际网络商业协议(AnonymousInternetMercantileProto-cols)、欧盟的CAFE(ConditionalAccessforEurope)、安全电子交易SET(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s)等,根据这些开放性网络安全标准,软件公司、金融机构与信用卡组织互相结盟,利用开放性网络进行各种新式的电子支付实验,例如CyberCash、Digicash、Mondex、NetBill、NetCheque等,Visa与Master两大信用卡组织也在积极参与以信用卡在网络上消费付款的实验。这些实验大致有两个发展方向,一是发展可以直接将信用卡号在开放性网络上安全传送的电子支付清算;二是信用卡的EMV标准化,EMV卡是以Europay、MasterCard与Visa三家信用卡组织的第一个字母命名的业界共通的IC卡,在IC卡上整合金融卡、信用卡、借记卡与电子货币所有功能。

三、电子货币形态发展和金融应用趋势

由于信用卡等电子支付手段已被广泛接受,因此电子货币实验试图将信用卡的支付清算功能再予以提升。一种是将现行的信用卡发展成多方位的使用用途,卡片本身可储存金融信息,不与银行信用卡组织直接联机,可在实体商店或网络加盟店消费,实时完成交易支付清算。另一种是电子货币不利用信用卡,而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创设出网络货币,只适用于网络上购物。就目前的实验情况而言,电子货币依据存在的场所,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一)IC卡型电子货币。主要将金融信息电子化,记载于集成电路中,IC卡型的电子货币是现金的替代,消费付款时直接移转给店家。按照交易完毕后,是否回流发行单位,可以再分为开放循环型(openloop)与封闭循环型(closeloop)。开放循环型电子货币在交易完毕后,不必回流发行单位,可继续不断使用。

IC卡型的电子货币是具处理与记忆功能的超小型计算机,可以储存金融信息,可从自动柜员机提领存款。此外,还可以利用特定的电话机,通过电话线,从银行账户中将存款提出。在装设读卡设备的商店消费,可直接自卡中扣除消费金额,移转至商店的IC卡中,而商店经由电话机将营业收入存入银行账户。这种电子货币的流通动向很难掌握,因此对于流通中的货币,保证其不被仿冒的安全措施尤其重要。参与电子货币研发的厂商,正在尝试设计复杂的算法,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同时,IC卡型电子货币在其生命周期中,都须通过安全性评核机构的认证,这些认证程序是再研发机构、发行单位或者是专业认证机构所制定并执行的。因此在客观和可量化的评定下,IC卡电子货币具有相当的公信力。

(二)网络型电子货币。使用开放性网络型的电子货币时,须具备银行账户功能的软件,消费者在网络加盟店购物时,经由开放性网络,将其在契约银行的电子货币领出,以暗码化方式传送至网络加盟店,网络加盟店再将暗码化的电子货币转入其往来银行,经确认无误后,贷款由消费者的契约银行移转至网络加盟店的往来银行账户中。网络型的电子货币一旦提出做交易支付后,立即送回发行机构作真伪的确认,属封闭循环型,此类型的实验例如e-cash。

网络型电子货币通常由发行机构统一管理,使用e-cash须在原有的银行账户设立相同的账户称为worldcurrencyaccess账户,下载e-cash用的软件,使用者若要求获得c-cash,则从与worldcurrencyaccess账户连接的e-cash专用的虚拟账户MINT传送e-cash,保存在个人计算机的内存中,或是经由网络付款给加盟店,发行的e-cash皆依序赋以编号,银行管理使用过的e-cash编号,一旦使用过须流回发行机构检查其有效性。e-cash之所以可行,主要归功于数字签章(digitalsignature)与盲目签章(blindsignature)技术,其中数字签章提供e-cash无法被伪造的功能,盲目签章则赋予e-cash号码,确保类似现金的匿名性。e-cash利用暗码防止伪造,维护交易匿名性,消费者购入何物,自何处购入,皆可保有隐私。但网络加盟店无法再度使用其所收到的电子货币,对网络加盟店的付款仍是采用银行存款的拨付,因此丧失了现金的价值可分割性与连续转让性的优点。此外,发行机构必须维护大型的数据库,记录已经使用过的电子货币,防止重复使用的弊端,而随电子货币发行的增加,该系统的负担也会随之增加。对于网络型电子货币,各国政府更担心货币控制的有效性与洗钱问题。

参考文献:

[1]黄梯云,李一军,管理信息系统[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7).

[2]王众托,信息化与管理变革[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145-147.

电子货币论文范文第3篇

ForresterResearch公司的消费者市场分师家TamaraMendelsohn说:“在过去的十几年,我们看到了技术投资的热潮,因为网络已经被证实是一种可行的销售渠道。它为企业创造了影响消费者品牌观念的机会,从而建立了品牌忠诚度,刺激了企业投资。”

在90年代,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平台设计的购物推车十分热门。但是,当dot-com倒闭后,电子商务技术也随之淘汰,市场也无法再容纳多余的厂商。因此,在随后的几年,残存下来的厂商一直无法提升他们的平台技术。

然而,现在许多大零售商都使用电子商务技术来取替了传统技术。AMRResearch公司的高级零售分析家RobGarf说:“我们今天所拥有的一切都是重新经过技术改革的结果。”

前景发展

他说:“我们不会只依赖于一种销售方法。一些零售商们正在研究如何在互联网上、在手动设备的使用上以及在信息一体机上,采取多渠道销售的方法。同时,商业单位也可以成为销售新型应用软件的一个现有厂商。但是,由于这种销售方式全部需要在新系统上执行,因此零售商们都期望着这种销售方式会有一个美好的前景。

这种零售网站最基本的管理首先是内容管理,它说明了如何增加和管理产品信息以及使产品更加吸引顾客;接下来是定单管理,这种管理可以促进顾客订立定单以及产品兑换。

Garf说:“零售商们还在不断寻找这种网站的其它管理方式。同时,许多高价值应用程序对整体平台起了重要作用。其中的一个程序就是搜索功能。

你找到你所需要的功能了吗?

在brick-and-mortar商店里,顾客们希望尽快找到自己想要的产品。而通过在线方式,他们希望可以更快的搜索到。Garf说:“这就需要使用先进便利的搜索功能。”

Garf说:“网络分析学是另一个方面,它可以使零售商们更好地了解顾客如何在网站上购物,使零售商们可以在顾客真正需求的基础上改进功能。”

他还说:“由于许多顾客都使用了在线搜索功能来寻找产品,搜索引擎的最优化也就变得日趋重要。由于在线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因此零售商们相竞在搜索的结果中排名前几位。”

大零售商们所需的最后一个新技术就是自助服务。Garf说:“这种自助服务可以使顾客们通过整个供应链来追踪他们的产品定单,如同在现实生活中检查定单处理的情况;同时,自助服务的在线帮助功能甚至就像是在现实生活中与零售商们进行一次谈话。”

专注于平台

ForresterResearch公司的消费者市场分师家TamaraMendelsohn说:“在过去的十几年,我们看到了对技术投资的热潮,因为网络已经被证实是一种可行的销售渠道。它为企业创造了影响消费者品牌观念的机会。从而建立品牌忠诚度,刺激了企业投资。”

Mendelsohn说:“而现在,大零售商们不愿意再建立他们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因为他们认为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就等于把自己置身于一个不利的地位中。”

Mendelsohn说:“许多可以现货供应的电子商务平台拥有了处理存货的核心应用软件,这种软件可以通过单一或多重网页,甚至通过使用不同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方式来更改产品种类。如今,平台的套装功能变得非常强大。这就是为什么大部分平台都是由套装软件开始发展起来,然后再建立自己的品牌。”

无限的购物平台

Garf说:“零售商们正在寻找扩大他们存储产品的分类方法,直到只有少数的可利用空间来展示和存储产品。”所以他们使用了在线技术建立了一个无限的购物平台。

电子货币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子货币银行金融

一、电子货币相关概念解析

20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作为其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也随之产生和发展。电子货币的产生被称为是继中世纪法币对铸币取代以来,货币形式发生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应用与发展不仅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进行,而且会影响到全球的金融体系。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

电子货币就是由消费者(及相对的特约商户)占有的,存储在一定电子装置中,代表一定的货币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价值”的产品。具体而言,这里所讲的电子装置通常包括两种形态:以IC卡为媒质的智能卡和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载体。电子货币的货币价值以数字信息的方式存储在电子装置载体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储值卡、智能卡,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不是纸质的,也不像电子资金划拨一样涉及到银行,这种新的货币形态可以离开银行的中介作用,在交易过程中不用同存款发生密切联系。就其现阶段而言还只是一种新的支付形式,还要以现有存款为基础。

(二)电子货币的特性

1、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技术手段为依托,通常以各类电子设备(如智能卡)及计算机存储器为价值载体的货币

电子货币主要有卡类和计算机两种载体。以卡类为载体的电子货币,卡中的芯片能够根据事先存储在里面的程序和外部销售终端或其他设备(如电子钱包)的指令存储和处理信息。借助特殊的设备和终端,卡中代表金钱的信息可以被识别,并且按照指令进行转移。而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需要借助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交易前要先下载或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专门的软件,通过特殊的软件和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实现电子货币数额的计算和转移。这种强大的存储和处理能力是传统的提款卡所不具备的。提款卡主要是通过输入密码同中央数据库相联系,通过中央数据库增减相应的金额,卡本身不存在代表电子货币信息的增减。

2、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

电子货币说到底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据构成的特殊信息,因此也可以称其为数字货币。人们使用电子货币交易时,实际上交换的是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传输到开设这种业务的商家后,交易双方进行结算,要比现实银行系统的方式更省钱、更方便、更快捷。

3、电子货币价值传送的无纸化

电子货币是现实货币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职能的虚拟化,是一种没有货币实体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在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的价值通过销售终端从消费者手里传送到货物销售商家手中,商家再回赎其手里的货币。商家将其手里持有的电子货币传送给电子货币发行人从其手里回赎货币,或者传送给银行,银行在其账户上借记相应金额,银行再通过清算机构同发行人进行结算。整个过程是无纸化的。所谓无纸化是与票据、信用卡相比较而言。而且,电子货币可以在各个持有者之间直接转移货币价值,不需要第三方如银行的介入,这也是电子货币同传统的提款卡和转账卡的本质区别。电子货币在这一点上,很类似于真正货币的功能。

4、电子货币是可以进行支付的准通货

电子货币能否被称为通货,关键在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地执行通货职能。就目前而言,电子货币可以起到支付和结算的作用,但电子货币只是蕴涵着可能执行货币职能的准货币。首先,电子货币缺少货币价格标准,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无法具有价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于现实货币价值尺度职能和价值储藏职能;其次,由于电子货币是以一定电子设备为载体—智能卡和计算机,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及软件的支持。因此,尚不能真正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最后,尽管目前电子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支付手段,但是现有的各种电子货币中的大多数,并不能用于个人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约商户支付时,商户一方还要从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实体货币后,才算完成了对款项的回收,电子货币不能完全独立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可见现阶段的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形态或是支付方式。

二、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的挑战

伴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银行的主要功能由依赖于存、贷款数量的资金中介功能,向为顾客提供电子清算服务和信息服务功能的重心倾斜。在这一变化中,传统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信用创造等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二是如何保证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以及如何规避电子清算系统风险;三是银行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如何向信息化经营转变,与金融电子化趋势相适应。

(一)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目前国际间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这一金融监管的对象的认识尚存在较大分歧。欧洲大陆各国认同这样的观点,即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该包含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其发行主体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之一。1998年,欧盟委员会在欧盟理事会提交的指令草案中规定,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机构”享有同样的市场准入权利和相同的竞争条件。这体现在:第一即使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无意从事传统信用机构所提供的全部金融服务,它依旧有权在整个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只接受设立地成员国一国的管理和监督,这也使其在经营条件上与传统的信用机构完全相同。在美国和英国,占主导性的观点则是,若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会损害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和创造精神,把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于金融机构还为时过早,因为一些证券公司、特殊贷款公司、非银行支付供应商、信用机构也能提供电子货币服务。如果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限定于中央银行,则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因为货币是中央银行独有的利益,它来自货币发行权,即能使市场参与者将其负债作为货币的权利,该利益反映在对生息资产通过以发行货币的方式进行无息或者低息融资的回报上。如果法定货币被私人电子货币所取代,这部分中央政府收入来源就会丧失或者减少。如果由中央银行以某种形式发行电子货币,不仅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无风险的电子支付产品,还可以换回货币收益的损失。但这样做的代价很大,因为政府的介入会冲淡市场活力的发挥,抑制私营领域的发展,阻碍进一步的金融创新,而且高风险的新兴商务可能会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从目前来看,各国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从而有利于对其监管。

(二)银行的结算职能

随着小额结算方法的多样化,以及开放式网络结算服务使用者队伍的不断扩大,结算业务作为银行固有业务的地位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结算业务的提供者已超出银行范围。例如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帐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用作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另外,以往企业间交易的买卖双方,其资金授受都是通过银行中介进行的,银行可以从中收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是,随着金融EDI的应用,促进了货款的相互抵冲及企业间的差额结算,这对企业无疑有效地削减了手续费支出。同时,随着企业EDI应用的发展,这种结算方法必将在企业集团内部普及。其结果是,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必通过银行即可相互交换,货款的抵冲也不必经过银行即可进行,银行不仅丧失了手续费的收入,而且无法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这对银行的结算职能及资金监督职能又是一个挑战。

(三)结算网络的国际竞争

电子货币、电子结算发展的结果,将为使用者跨越国境利用由外国经营者提供的结算服务创造了更多机会。特别是由于因特网的发展而形成了世界范围的通信网络,以电子货币进行的结算服务,已出现无国籍化的动向,国内金融机构与外国机构之间将处于直接竞争的环境。如何增强结算网络的国籍竞争力,已成为各国银行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为了保护使用者利益,1997年5月,10国财政部长、中央银行总裁会议(G10)下设的电子货币作业部的报告书中指出:关于跨越国境的电子货币及电子结算的使用,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问题是复杂的,并且某些方面可能是不明确的,即使是对国内的使用者,其保护措施和监督体制也不尽完善。因此,由外国主体发行的电子货币和提供的结算服务,目前应限定其范围。

三、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及应对策略

我国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配合国家各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联合建设中国金融数据通信网和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充分利用金融系统电子化基础设施,加强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以逐步确立和完善我国支付清算体制,加快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跨行、异地支付业务授权及清算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我国金融卡发卡量超过10300万张,全国金融卡信息交换中心和清算中心已建立,金融卫星网拥有646个卫星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700多个县,全国电子联行平均每天往来5万多笔,转汇金额平均每天达800——1000亿元,大大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平均每天为企业减少利息开支500万元。金融卡的发行,使得消费群体、商业领域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互相支持、简易方便、安全可靠、促进发展的紧密关系,非金融卡发卡量突破1亿张,广泛地应用于交通、水电、煤气、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

(一)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

1、对银行生存和经营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遍使用,使得网络银行的出现成为必然。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有两类:一种是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网络银行,另一类是指传统银行运用公共互联网,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银行零售业务柜台的延伸,达到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目的,并节省银行的经营成本的模式,完全意义上的网络银行即第一类网络银行。根据美国BoozAllen和Hamilton公司1996年4月公布的调查报告,网络银行经营成本仅相当于经营收入的15%——20%,而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到了收入的60%,开办一个互联网银行所需的成本只有100万美元,还可用电子邮件等技术提供一种全新的真正的双向交流方式,而建立一个传统银行分支机构需要150万——200万美元,外加每年的附加经营费用35万——50万美元。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网络银行业务成本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的经营已构成威胁。

2、对客户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电子货币是通过电子网络发行并可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货币,这就使一国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力被打破,于是世界上那些拥有先进技术和大量资本的机构和个人(如软件公司、电信业者、中介业者等)像商业银行一样都将发行和经营电子货币作为其主要业务。这种状况给商业银行进行信用创造的基础带来了严重冲击。如果其他公司发行了代表自己品牌的电子货币,那么这些公司就可能越过银行单独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向客户提供电子货币。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账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3、对银行经营方式的冲击

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是分行及其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获取规模经济的途径是不断追加投资和多设网点,发展的基础是资金利差。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其经营方式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一方面电子货币的使用多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这就使仅有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而没有便利的计算机服务网络的银行经营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多样性会无形中削弱银行信贷的规模,也将使得银行赖以发展的基础发生动摇。因此一些金融界有识之士指出,商业银行如果近几年内拿不出可行的电子货币,那么其他电子货币发行单位将抢占更大的市场。这无疑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对电子货币的策略

电子货币产品的开发对银行业务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目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生存意识迅速加强,利用金融业务及工具创新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工作力度日益加大,各家商业银行都已意识到了电子货币市场所蕴藏的巨大商机,哪家银行在该领域领先一步,其就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1、加快金卡工程建设速度,开发以金卡为核心的表外业务品种

1993年国务院听取电子部关于实施电子货币工程(金卡工程)的总体方案,并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标志着我国金卡工程的开始。我国金卡工程的应用目标是先从银行卡(信用卡、智能卡)起步,建立现代化的实用电子货币系统,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卡授权、结算、发卡、流通、服务体系,最终减少现金流通量,以电子货币(信用卡、智能卡)替代现金流通,与国际金融支付体系接轨。实施“金卡工程”发卡银行之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存通兑,可以实现银行电子化、网络化。

“金卡工程”最初的重点在于推广信用卡和其他银行卡的应用。这是由于我国网络环境相对欧美而言比较差,且我国的支付工具也相对比较落后,现金交易占了交易总金额的很大部分,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仍处在起步阶段。因此,确定先发展银行卡为支付工具,再在此基础上发展智能卡。智能卡是银行卡发展的比较高级的形式尤其是智能IC卡。目前在我国12个金卡工程试点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1999年初,各商业银行卡发卡量达1亿多张,银行IC卡300多万张。我国IC卡产业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IC卡在我国的生产、应用发展更是迅猛。目前已在金融、商贸、交通、电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人口管理以及公共事业收费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初步成效。2002年我国IC卡发卡金融机构达55家,发卡量达3.8亿张。可以受理银行卡的饭店、商店、宾馆等特约商户约13万家,各金融机构装备的自动柜员机总计5万台,销售点终端机34万台,全国受理银行卡的电子化业务网点13万个,截止2002年交易总额为84532亿元。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世界平均增长的水平。我国金融电子化系统建设己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实施了电子货币(银行卡)工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种类较多,使用范围局限性较大,使用成本较高,尚不方便快捷。因此我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应加快信用卡合作开发步伐,将现在的四大信用卡合为一卡,增强信用卡的服务功能。一方面方便客户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同时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提供合作的条件。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可率先统一表外业务创新的标准,开发以信用卡业务为核心的各种新型服务工具,随着金卡工程的实施推动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同时加速电子货币创新步伐,用以抗击网络银行对其业务的可能冲击。

2、积极开发新工具,进行业务创新

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扩展原来的银行业务如在柜台之外办理存款取款,开设个人理财账户如消费账户、投资账户、外汇交易账户等,以办理及个人消费信贷、教育投资信贷、投资组合工具等业务,积极与各大型商场、超市等电子货币使用频繁的单位联系,在以上单位设立POS机等,将银行、单位、政府、个人连接起来,形成一个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庞大的服务网络,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抵御电子货币带来的商业银行收益减少的危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随着以IP网络技术为主导的信息革命的深化,传统银行以存款、贷款和转帐结算为主的资金信用中介将逐渐弱化,因为新的在线电子支付的手段不断更新将不断削弱银行在结算方面降低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过程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从而网上业务的重点将日益向为公司和个人提供理财咨询和金融增值服务方面转移,Internet网、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使传统银行在分支机构和结算体系方面的优势荡然无存。借助Internet网,总分行制商业银行能够在网上实时、快捷地提供个性化、互动性极强的金融服务,结算支付将逐渐成为廉价的、甚至在将来是免费的无偿金融服务,因为这是网上银行争夺客户和网上金融市场份额所内生的竞争机制的必然结果,网上银行将日益向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网上拍卖和其他网上投资业务方面发展,网上银行在这些领域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务,随着网上银行电子货币资金的相对充裕,网上投资理财技能将成为稀缺的信息资本,银行业与证券业将日益走向融合,关于投资咨询和理财的信息资本的运营效益将日益成为决定网上银行成败的关键。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主要营销方式

电子货币的应运而生使商业银行之间和其他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对电子货币的流通总规模有重要的影响,从而商业银行的职能必须进行重大转型,商业银行之间将为争夺网上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上的市场份额而进行激烈的竞争,为此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地提高在线电子货币支付和结算的服务质量,甚至会导致这几项业务走向完全的免费,商业银行和其他在线金融服务企业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更加激烈。网上商业银行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在本质上就是争夺网上客户群,就是争夺网上金融市场份额。网上银行收回经营成本所依赖的经营收入和资本收人,将主要依赖网上广告收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收人和驰名品牌、商业银行的驰名网站门户的数字化品牌在股票市场增值。商业银行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与其需要相适应的电子货币类的金融服务。同时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如为强化消费者信心,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在使用电子货币中遭受损失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赔偿。商业银行要真正建立起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模式,使客户不管何时何地都可以享受银行提供的更安全、更便捷的服务,争取占有更多的顾客群。

4、建立完善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

安全性一直是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总体形势来看,为保证Internet下信用卡支付的安全性,VISA、Mastercard、Microsoft、Netscape和GTE等专门签订了Internet信用卡支付的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以期建立更加安全的Internet信用卡支付系统。目前正在运行的无条件匿名电子支付系统和可记录的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电子货币支付的安全性。但是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目前人们对银行电子货币安全性的担忧并未减轻,任何经营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货币业务的机构都希望他们的帐户管理和风险管理系统能受到严格的控制,能够防止虚假电子货币在系统上进行交易。但事实上,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多条信息途径的使用,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计算机黑客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络进入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风险的防范越来越重要。对于电子货币业务,如果安全系统被破坏,则可能导致欺骗业务发生。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电子银行业务,未经授权的闯入既可为银行带来直接损失,也可以产生其他问题。例如电脑黑客通过网络闯入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寻找使用客户的机密材料,使客户利益受损。而缺乏对系统的严密控制,外部的第三者闯入系统设置病毒,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损失。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既可能遭受外来者入侵,更容易受到内部职员的破坏。某些心术不正的职员可通过在暗中获得的数据进入客户的帐户窃取资金,而另外一些职员不经意的错误也可能对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产生危害。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继续努力,建立真正完善和安全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促进电子货币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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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黄诚:《电子货币对纸币的取代与网络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职能的转变》,《中国金融学院学报》

电子货币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银行;互联网;法律

网络银行又称为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但是到目前为止严格意义的网络银行定义尚未形成。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曾定义,网络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账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帐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支付的产品与服务。网络银行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同时也对建立在传统社会制度上的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由于法律天生的局限性,法律的制定总是落后于其调整对象的变化,加上人们对有关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立法存在广泛的争议,管理部门不得不对出台相关法律措施持慎重的态度,这使我国有关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网络金融太新了,所有的规则都还没有建立,客户要尽什么义务,银行要负什么责任,目前都还不清楚”。

一网络银行的出现对人们现行法律观念的冲击

(一)关于银行概念的改变。随着传统“砖瓦型”银行向新兴“虚拟型”银行的转变,人们对银行的理解发生了变化。根据传统意义上的定义,银行就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它们都是一些”砖瓦型”银行,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和大量的员工。而网络银行既没有建筑物,也没有地址,只有网址,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客户只需在终端机上键入它的网址进入此网络银行即可进行开户、查询、转账、支付、结算等各种业务。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传统银行的各类服务,因此网络银行并不需要象传统银行那样佣有庞大的营业网点和大量的工作人员,其经营成本可以大大的降低。同时依靠互联网遍布全球的空间优势和信息传递快捷的时间优势加速银行资金的周转,大大的提高了其资本运营效率。在网络银行时代,象传统银行那样靠增加营业网点“以量取胜”的经营理念已经过时。正如微软总裁比尔.盖茨所言,传统的银行业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将成为现代社会最后一只“恐龙”。

(二)关于传统货币观念的改变。根据的传统理论,货币就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这是以贵金属充当货币为前提的,当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特别是网络银行的兴起,电子货币开始步入人们的视野,货币的这种传统定义失去了它的前提,货币的含义发生了变化,货币的形式由传统的实物形态向无形的电子货币转变。电子货币又称为数字化货币,它的产生是人类货币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电子货币是由数字0和1排列组合成的在网络上传递的信息电子流,可以直接用于网上交易和支付,它的出现和发展极大的促进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目前为止电子货币只具有有限的法偿地位,是有限流通的货币,但随着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它将可能最终由有限法偿的货币转化为无限法偿的货币。人们的传统货币概念在网络时生了巨大改变,与之相适应人们基于传统货币概念之上,形成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观念也应随之发生变化。

(三)对于银行支付、结算法律的影响。虽然我国现行《票据法》颁布不久,但是其中的许多内容已明显不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票据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并没有包括网络银行中的电子票据。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这一规定事实上否定了经过数字签章的电子票据的合法性。我国现行《票据法》同时规定,合法的票据行为才会产生相应的票据权利,而这种票据行为是建立在对纸制票据出票、签章、交付、背书转让等基础之上的。但是在网络银行中的票据行为方式同传统票据行为方式迥然不同,根本不存在《票据法》所要求的那种书面的票据形式,电子票据替代了传统的书面票据,客户密码代替了签章。面对网络金融无纸化的特征,建立在传统纸质票据之上的金融支付工具的相关法律法规将不得不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网络银行的发展对相关部门法的影响

(一)对刑法的影响

1.对网络银行的非法入侵和攻击行为的犯罪问题。由于网络银行必须依赖计算机系统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而互联网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可以说“黑客”对网络银行的非法入侵和攻击从网络银行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不曾停止过。“黑客”侵袭银行电脑网络主要目的包括:破坏银行电脑网络;获取客户信息,转移客户资金;勒索银行获取巨额赎金,这些行为对网络银行的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虽然1997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到二百八十七条对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第一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其调整范围十分有限,只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样的法律规定对层出不穷的计算机犯罪明显的捉襟见肘。“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了保护网络银行系统安全,抵御各种非法的侵袭行为,网络银行不但需从技术层面上进行防范,而且要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相关法律部门应抓紧时间完善相关的刑事立法,对利用网络银行实施的金融犯罪如何量刑和处罚做出相应的明文规定。

2.伪造、复制电子货币的犯罪问题。网络银行的货币流通形式以电子货币为主,替代了传统的现金和支票等支付工具,电子货币使用环境具有高度的开放性,一国很难防止外国电子货币的渗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技术伪造、复制电子货币然后通过某国网络银行进行流通,这使传统银行条件下的伪造、变造货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银行时代将会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发现及防范。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但这只是针对传统实物货币而言的,对于无形的电子货币的伪造,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其实对于这种高技术的犯罪单靠某个国家是很难防范的,需要世界各国进行联合行动,订立相关协议以共同保护网络银行的运行安全。

3.利用网络银行进行洗钱犯罪问题。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由于这些犯罪非法所得巨额,加上各国加强了对这方面的金融监管和打击的力度,使得这些非法所得极易被发现,为了使这些”赃钱”变为“合法”,犯罪分子必然选择他们可以利用的各种方式。由于网络银行具有全方位、全天候、便捷、实时的特点和相对较低的转移成本,洗钱者越来越多的利用网络银行进行洗钱活动,将非法所得转移到那些金融环境比较宽松,金融监管相对薄弱的国家及地区。这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央行应强化对网络银行和网上交易的监管工作,加强国际金融组织间的合作,联手打击跨国洗钱活动,争取早日建立反洗钱国际公约。

(二)对民商法的影响

1.对市场准入相关法律的影响。金融行业是一个风险性极高的行业,世界各国一般都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我国法律对想进入此行业的机构也制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我国《商业银行业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同时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以及各类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这种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客观上为银行业创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垄断环境。然而随着网络银行的出现,银行业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由于借助互联网技术,使得网络银行市场进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传统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可能会吸引更多的非银行机构进入这个领域。但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很健全,社会信用意识薄弱,银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较差,因此对于刚刚兴起的网络银行,依然有必要实行许可制度,结合网络银行自身的特点来规定它的市场准入标准,更好的促进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2.对市场退出相关法律的影响。银行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的“枢纽”,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银行的稳健运营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任何银行的破产或倒闭,都可能产生“多米诺”连锁效应,引发社会动荡。世界各国都对金融行业的退出非常谨慎,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我国《商业银行法》就对银行的接管和终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相对于传统银行,网络银行更易受到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可能导致经营失败。网络银行的进入成本相对较低,加上它所具有的先发优势,这使得网络银行市场最终将集中到几家实力最强的网络银行手中,其它的一些网络银行将不得不放弃或退出这一领域,现在欧洲许多国家网络银行纷纷倒闭就是明证。同传统银行一样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也可能损害存款者的利益,许多西方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为保证我国银行业特别是网络银行业的安全、稳健的经营,维护广大存款者的利益,我们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

3.对货币发行相关法律的影响。货币的发行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关系到国家的。传统上,货币的发行权一般都由一国的中央银行或专门的货币局所垄断,随着网络银行的发展,电子货币的出现这种垄断将可能被打破。虽然中央银行也可以强行垄断电子货币的发行权,但由于电子货币技术上的复杂性,防范伪币的高成本,以及对基础货币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令中央银行不得不仔细考虑。而且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垄断很可能阻碍电子货币的创新和相关新技术的发展,从而使本国的电子货币落后于其他国家电子货币的发展水平。目前为止世界各国除了欧盟禁止未经批准的机构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行和接受电子货币之外,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我国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只是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对电子货币并没有提及。为了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我国应加快完善货币发行法律体系,明确规定电子货币的发行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或它授权的机构,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确定电子货币的价值和含金量。

4.对税法相关法律的影响。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其核心的网络银行业务也与日俱增,产生了新的广大的税源,但同时也给传统税收体制和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依托互联网的网络银行的跨国性使传统的国际税收理论中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受到冲击,特别是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传统上国际社会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各国对此产生了重大的分歧,加上诸如网络银行的无纸化交易对传统以账册凭证为依据进行征税模式的冲击,这些都给各国的税收管理当局提出了考验。如何构建一个简单,灵活的税收征管制度,既能对新兴的网络银行提供保护及扶持,又能培养和扩大新的税源,同时确保税收不会流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虽然目前世界各国并未对网络银行征税,这并不意味着放弃,我们应加大这方面的研究,为日后征税做好理论上的准备。

5.对国际私法中准据法选择的影响。所谓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准据法,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支票出票时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票据法上准据法选择的基本原则是:票据出票选择出票地或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的保全选择付款地法律。但在网络银行时代世界日益变为一个“地球村”,国界概念日趋模糊,如何判定何地为电子票据的出票地,何地为付款地,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能给我们提供一个满意的答案。虽说网络银行没有固定的地址,但它一般都具有相对固定的网站和服务器,为了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我们可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电子票据的出票地和付款地的判断标准。

三、针对网络银行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应采取的对策

总之,网络银行所具有的巨大潜力和优势使之将成为未来银行业的主流发展方向和趋势,我们应该正视其发展,任何急功近利或裹足不前的态度都是不可取的。网络银行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我国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现在要求我们针对网络银行建立一整套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有一定难度,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现在无所作为。我国金融业现在面对入世的巨大压力,建立和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度显得更加迫切。超级秘书网

(1)相关立法部门应加快修订和补充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电子商务,网络银行等方面的前瞻性研究,在借鉴国外相应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具有相对前瞻性和现实性的电子商务、网络银行法律框架体系,为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也要加强对网络银行的前瞻性研究,加大对网络银行及网上支付和交易的监管工作,加快制定网络银行的安全标准,建立统一的安全认证体系,避免重复建设,交叉认证的问题,促进全国统一的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的早日建成,为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

(3)传统商业银行要更新观念,努力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强公众的金融网络意识,提高人们对网络银行的信任度,加快既熟悉传统银行业务又适应网络银行业务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同时完善网络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着手建立网络银行的风险预警机制,以促进网络银行等金融创新产品的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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