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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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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申请书

补偿申请书范文第1篇

我是xx年x月xx日进入公司从事市场开发方面的工作。到现在,三个月的使用期已满,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现申请转正为公司正式员工。

作为一个有过工作经验的年青人,自己各方面的适应能力还是不错的。新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最重要的是要重新调节自己,适应新的环 境,熟悉新的工作内容;了解工作的内涵与外延,做好自己的事情并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在这个熟悉与适应的过程中,公司的同事和领导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和指 导,让我很快完成了角色的转变。

来到这里工作我的收获最大的莫过于对工作的执着和热情,对自己的敬业精神,业务素质和思想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提高自己,增加自己的能力,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此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热情做好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为自己展开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补偿申请书范文第2篇

尊敬的团委学生会各位领导:

你好,我是信息院自动化112班的刘智勇,在开学之初,我怀着对学生会的美好憧憬参加了监察部的干事竞选。在意料之中,我被录用了,成为监察部十二个新干事中的一员,直到现在我都为自己的这一选择感到荣幸,在这一学期的工作中,我从部长,副部长身上学到许多,养成监察部应有的细心,沉稳,公正。在日常工作中,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分配的工作,无论是搬桌子,还是当栏干,没有丝毫的怨言。因为我深知这不是在浪费我的时间,从小事中我们也可以学到一些东西,至少可以多交一些朋友。因此在期末总评时我荣获优秀干事的称号,我深知过去已成为历史,这些并不能成为我居功自傲的资本,我只是把他们当做我人生中一种很重要的阅历,一笔很宝贵的财富。受益终身。新学期开始了学生会也要换届了,在我心中生活要有一些挑战才会有色彩。我上学其在监察部的日常工作中就包括听生活部的例会,对生活部的工作流程比较了解,人员比较熟悉。因此我想竞选生活部副部长。生活部顾名思义是负责学生生活方面的事情。针对我们学校的生活部的主要工作是餐厅的检查,以及失物招领。生活部宗旨是维护学生的利益,构建学生与餐厅的桥梁。一个好的食堂可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学生的身体健康。而生活部就是替广大学生督查的,确保餐厅的卫生状况。失物招领是一块很有实际意义的工作,尽可能的保障学生的利益。上学期的生活部只是把这个大的框架构建起来了,没有更好的实施。因此我想加入生活部,用自己的实力改变生活部的现状,努力构建一个拥有良好风气的部门,使生活部变得更好。团结干事,与另一个副部共同协助部长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把生活部建设成一个在内有凝聚力,在外有实力的一个部门。与此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使部门之间的感情深厚,共同为常大学生会贡献自己的力量。身为监察部出身的我自认为有能力胜任这个职务,我会用我的行动证明自己,尽我最大的努力去实践我的目标。希望领导能给我这个机会,我定会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文秘站刊出

补偿申请书范文第3篇

我叫胡XX,于2019年7月2日网上应聘入职XX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行政部行政科长一职(试用期3个月),负责行政办公室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我自1994年2月工作以来,一直从事行政方面的管理工作,因此,对这个岗位可以说驾轻就熟。我自觉在较短的时间内找到自身的切入点,比较全面地熟悉了公司以及有关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积极主动,状态较佳。现将本人履职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富有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其它部门、车间、科(室)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和睦,能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

二、本人善于思考和分析问题,积极主动收集整理信息资源,能及时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服务;努力做好了行政部的窗口形象,重大项目和事务接待考虑周全,心细,不添乱;自觉带头执行公司各项决定,保证执行力的贯彻落实,促进公司各项行政事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三、本人积极学习企业新知识、新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我在本部门的工作中,勤奋工作的同时,也获得了大多数同事和领导的认同。当然,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小差错和小问题,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在公司的领导下,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作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团结同事,搞好大家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要不断的学习与积累,不断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好工作,成为公司一名优秀的员工,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XX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个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补偿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二条  对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有关纠纷的裁决,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裁决;核发许可证的房地局是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  在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第二天起,在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期满之前,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已开始履行,一方或双方反悔,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条  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发生纠纷的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符合本规则第四条关于可申请裁决事项和期限的要求;

(五)属于接受申请的裁决机关管辖。

本规则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产权人或者租赁合同标明的承租人;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户口登记簿标明的户主。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向裁决机关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七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

(四)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裁决机关收到载决申请书1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书后,认为裁决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九条  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条  被申请人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后,可以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当在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后3日内提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裁决的,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裁决机关进行裁决,应当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进行裁决时;应当召集拆迁当事人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由裁决人员主持。

裁决机关在调查询问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当事人应及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裁决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达成协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当事人应及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裁决人员主持的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可以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裁决人员主持的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不提供证据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据已有的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并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  裁决人员应当将调查询问情况记入笔录并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裁决人员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十八条  裁决机关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1个月内做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裁决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九条  裁决机关作出裁决的,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请裁决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三)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

(五)起诉期间和起诉法院;

(六)作出裁决的日期。

裁决书应当加盖裁决机关印章。

第二十条  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二条  送达裁决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发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裁决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裁决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经给被拆迁人提供了房屋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超过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地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补偿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依法协调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实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裁决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省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决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第四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人的身份证明;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协调意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因裁决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裁决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一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四)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五)逾期申请的;

(六)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七)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第三章审理与裁决

第十三条裁决机关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裁决机关在作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协调,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调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裁决机关组织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作出中止审理通知书: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行政复议结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需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作出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经裁决机关同意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第十八条经裁决机关协调达不成协议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裁决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

(三)裁决的法律依据;

(四)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裁决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