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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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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范文第1篇

摘要: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同时,以某案例为例,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公共利益 实现机制

一、前言

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只能是一种空谈。本文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探讨。

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

(1)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细胞即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相关的规范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主体。整个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物质资料都要由企业提供。而且,现代社会生产分工细密,协作关系复杂。因此,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企业的活动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变成了社会性质的活动。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所以现代社会条件下,对经济细胞的企业实行国家调控是一种必要,同时也是一种必需。

(2)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

社会化的生产离不开彼此的分工协作和竞争。这种与社会经济运行有关的协作和竞争绝不是社会组织“私人”的事情。这种协作是整个社会协作,整个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竞争也应该是在统一游戏规则内的有序的、对社会有促进作用的竞争,而不能允许不正当竞争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破坏和损害。

(3)经济法规范了国家使用间接手段对经济运行调控的模式和方法

经济法的模式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控制经济运行的周期的态势,协调社会总体收入的平衡。

(4)经济法规范了社会保障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很关注的国家大事。它一方面体现了社会进步的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也是社会获得高质量、高水平劳动者的重要步骤和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社会经济的需要,国家也要对社会的劳动者实施有效保护。

(5)经济法规范了涉外的经济关系

当代社会国际经济一体化是一个总的发展趋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经济融入到了国际经济的大循环中。这样,我国的经济与国际接轨为对外贸易、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都需要进行有效的规范。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我们这个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个集团、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个个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有利于公众的工作、学习、生产、和生活。如果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这必将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安居乐业,给大家带来诸多的不便,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性。

社会公共利益在自身的实现过程中,必不可少会存在着大量利益的冲突,这些利益冲突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我们需要不断地去探寻机制来弥补这种利益主体的缺失所造成的不利状况。

(1)传统的救济途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显得明显不足

现代社会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资源的滥用和浪费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等等,这类行为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被害主体的分散性和侵害利益的扩散性。传统的那种个体诉讼对于这种现象明显缺乏有效的规范措施,只有依靠经济法来保护这些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够寻求到一种新的解决之路。

(2)突破传统理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公共管理 伦理 社会意识

Abstract : This paper discuss the social consciousness of China's public management ethical predicaments.

公共管理伦理指的是“用以规范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以保证公益事业的公正性,合理有效地实现公益事业目标的准则体系。” 公共伦理是对公共领域中伦理关系的调节,它所涉及的主体是公务人员或公共组织,客体则为公众。从根本上说,公共伦理就是调整公共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之间利益关系的理念价值和行为准则。

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的伦理观念铸成了公共伦理理念缺失的思想和意识困境。一直以来的主流文化观念对公与私的关系缺乏辩证认识,对公共道德行为的理解存在偏差,人伦文化特质也不利于发展出合理的公共理性。传统的“纲常”伦理道德积淀出了崇拜权力、狭隘顺从的草民思想,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薄弱。

1.公私关系的错误定位

公私观念的形成最早应源于《尚书》。《尚书・周官》有云:“以公灭私,民其允怀。”中国传统哲学从‘天道’、‘天理’出发,把‘公’与此连接起来,用天道与天理的无私性来论证“公”的道义性。而私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私心”、“私欲”等, 它是作为与“公”相冲突的被否定的政治范畴出现的。私心和私欲是破坏天下之大公的潜在威胁,抑私一直是传统道德的主要内容。刘泽华先生也指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公私观念的特殊表现:首先,“天下为公”成为“家天下”的工具,公的社会生活并没有公众参与的形式;其次,崇公抑私,“私”成为万恶之源,私人空间极度压缩;再次,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两无,既无私人领域,又无公共空间;最后,大公即大私,以公之名,行私之实。

总之,中国传统政治理念长期以来将公与私视为二元对立的矛盾体。而实际上这种虚假的“公”与普遍百姓的“私”在根本利益上是完全对立的。在天下是君主私有之物、政治权力和社会利益私有化的前提下,“尊公灭私”注定是行不通的,最终只能导致“以公谋私”、“假公济私”。实际上公与私作为矛盾的同一体,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利益角度来看,“公”指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私”指个人利益;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角度看,“公”指的是公有制,“私”指的是私有制;从财产角度看,“公”指的是公共财产,“私”指私人财产;从思想境界看,“公”指“为公”的思想行为,“私”指“为私”的思想行为。个人利益和权利是公共利益的奠基石。“大公无私”、“以公灭私”等观念以牺牲局部利益或抑制个体发展为代价,单纯强调公的观念,强调整体利益,割裂了公与私的统一性关系,在忽视和损害私人利益的同时也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摧残。

2.公共道德的理解偏差

严格意义上的公共道德,应该是在超越了私人伦理生活范围的公共生活领域内的德性观念和行为准则,公共道德凸显的是摆脱了私人伦理性的公共性。公德和私德是建立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基础之上的。与现代社会人们的私域与公域生活相对应,私德是“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的道义”,公德是“一团体中人公共德性也。” 中国传统伦理偏重于个人的修身养性和个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私德关系,而忽视了个人对社会与国家的公德关系。因此,有人称儒家伦理为私德伦理。在这种以人伦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判定“公”和“私”的观念下,道德也随所施对象与自己的关系程度加以伸缩。例如,不少人痛骂别人的父亲贪污,遇到自己的父亲贪污时,不但不骂,而且替他隐瞒。更甚的还向父亲要贪污得来的钱。等到自己贪污时,不但不认为这是违背公德的行为,反而觉得自己很能干。这种人格分裂现象的产生如果从私德伦理与公德伦理的冲突这一角度来解释似乎更具有合理性。

而在市场经济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的中国社会,对于公德的理解往往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公德大多用来指称不作为或消极性的公共行为,如遵纪守法、不随地吐痰、不闯红绿灯等等。这样一种消极的具有底线意义的公德无疑属于公德的一种,它不要求个人的特殊贡献或牺牲。但是实际上公德应该包含积极意义上的一种公共关怀,比如参与公共事物,从事公益活动等等。公德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能健康地保持它现代文明的体制。对于公德更为全面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守法行为上,而应该追求更高的公共精神。

3.公共伦理的理性缺失

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没有、也无法发展出一种适度合理的公共理性。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由于缺乏公私领域的明确合理的界限,私人关系的“亲情”伦理被泛化为整个社会生活的存在方式。感性的因“亲情”而展开的伦理关系无法囊括公共伦理的理性内容。有人认为,公共伦理精神的前提假设是“我是人”。从逻辑推演出来就是“我是人”、“你是人”、“他也是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因此要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也有权要求他人像人一样对待我,我只能做人做的事,也有权要求他人只能做人做的事,这种伦理精神下的活动才具有普遍的客观性和有效性。而“人”作为伦理精神的支点应该包括的内容体现在人格、人性和人权等几个基本方面,人的基本需要、权力和尊严要受到合法保护,同时作为理性的公共生活中的人要具有自律意识,并能妥善地处理现实中的矛盾。儒家传统认为的依靠人伦关系构建的社会理性实际上是在对公共理性的一种破坏。这种以家庭的血缘与情感推演的人与人之间的“人伦”社会关系为中国社会宗族力量的壮大提供了基础。“中国人的宗族关系是主要的社会关系,宗法精神贯穿于中国社会及近代社会结构中,是维系社会的纽带,是稳定社会的因素”。 人们对宗族的认同与忠诚又衍生出诸多符合“情理”而不合“法理”的现象。比如,正式组织的领导班子集体“面和心不和”,组织内的不同圈子派系斗争严重,“送礼文化”恶性蔓延。在中国的圈子文化中,礼物是联系亲情的媒介,“礼重情深”是基本的衡量原则,但实际上为情之“礼物”与为利之“贿赂”之间的界限是十分模糊的。

4.公民参政意识的淡漠

中国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传统政治文化,这种文化通过各种社会化机制和途径被内化为社会成员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意识,并最终积淀为个人的政治性格。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在中国民众的心中积淀成了“权威崇拜”、“与世无争”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狭隘顺从的草民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在崇拜权威的政治文化下,人们的独立个性和政治自由意识很差,人们缺乏主体意识,期望通过依附于权威为其做主来维护和实现自己应有的利益。他们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少数的“清官”身上。崇拜权威,依附权威,逐渐演化出了附庸意识和卑微心理,在政治上出现了非参与的倾向。

较为普遍的政治冷漠表现为:不问政治、回避政治、盲目跟从、政治态度不严肃、对某些非民主的行为逆来顺受等等。总之,公民的参政意识淡薄表现为根本不参与或被动地参与政治性活动。虽然有的地方选民的参选率很高,但真正出于自主意识自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公民所占比例仍然不高,只有在政府的组织、说劝、动员甚至命令、强制之下,许多政治参与活动才能维持下去。

(项目来源:黑龙江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编号:QW200718)

参考文献

[1]高力著:《公共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2]参见刘泽华主编:《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与社会整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277页.

[3]梁启超:《饮冰室文集:卷六新民说》,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19页.

[4]冯尔康著:《中国宗法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社会公共利益范文第3篇

一、以全力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为重点,深入推进“和谐供销”建设

1、进一步强化维稳工作责任制。加强维护稳定工作组织网络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形成各层各级有人抓、有人管的责任网络体系,重抓民事调解,重抓重点人员和重点矛盾化解工作,推行首问负责制和“六包”责任制,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置转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使维稳工作每个环节都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

2、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信息反馈机制,把矛盾纠纷预防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在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全力防止产生新的矛盾纠纷。要强化信息预警,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提高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的能力。整合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资源,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综合职能,着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确保矛盾纠纷小事不出单位、大事不出总社、矛盾不上交。在处理矛盾过程中,既要重视法律手段越来越重要的调节作用,又不能绝对化、简单化,即使进入司法渠道,也要把处理过程变成加强思想工作、理顺情绪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3、积极做好稳定工作。认真分析供销社工作的薄弱环节,排查的根源,超前化解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消除新的不安定因素。对赴京非访者,按上级要求加强法制教育,实行包保责任制。同时,要全力推进企业改制破产进程,从源头抓起,把稳定工作落到实处。

4、对敌对势力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严防敌对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树立超前意识,做好防范工作,继续坚持不懈地同“”、“实际神”等组织进行斗争,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二、以加强法制和维护公平正义为主旨,大力推进“法治供销”建设

一是深化法治宣传教育,造浓法治供销建设的氛围。要紧扣主线,突出重点,在全系统牢固培养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履行社会义务。各单位要按照“六五”普法工作整体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加大与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切实加强阵地建设,努力把法治文化建设融入到企业、车间、班组等各种文化建设中去,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是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创建活动,提高法治建设整体水平。要深入开展法治建设各项活动,进一步夯实法治供销建设基础,要完善法治建设考核评估办法,加大督查考核力度,由点及面,逐步提高法治建设整体水平。

三是始终突出工作重点,开展专项行动。要继续加大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处理力度,结合严打整治工作的开展,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力度,深入开展纺织企业、化工企业、烟花爆竹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农资市场等涉及民生问题的安全检查活动,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供销建设的满意度。

三、以提升综治和平安创建整体水平为目标,重点推进“平安供销”建设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负责人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和谐稳定为目标,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平安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定期或不定期会办研究平安创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落实经费,并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和定期例会等制度。严格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部门和单位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表彰力度。

社会公共利益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社会制度

[中图分类号]C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0-0054-04

一、两种社会福利概念

在“社会福利”的概念上,存在两种理解,即狭义的理解和广义的理解。

狭义的社会福利观往往将社会福利仅仅理解为帮助特殊的社会群体、疗救社会病态而提供的服务,它的对象是所谓的弱势群体,即社会的边缘群体。社会福利被理解为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理论上对社会福利的狭义理解,在实际政策上即表现为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框架。在我国社会福利往往又被狭义上称为民政福利。因为不管是城镇“三无”对象的收养、农村“五保户”的供养,还是城乡的济贫救灾,都属于民政部门的工作范围。上述狭义的社会福利观点及其政策实际上是将社会福利仅仅理解为社会保障。尚晓援(2001)曾经指出,表面上看,将社会福利阐释为社会保障只是对西方经验进行中国诠释的过程中产生的误解(把在西方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阅读”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主体);但本质上是,中国从西方读出的是自己的制度,并根据这一误读来设计中国的制度。

与狭义的社会福利观相对应,还存在着一种对社会福利的广义理解。在国际比较社会政策的研究和对福利国家的研究中,一般使用的都是广义的社会福利概念。美国著名的社会政策研究专家米基利认为社会福利是“当社会问题得到控制时,当人类需要得到满足时,当社会机会最大化时,人类正常存在的一种情况或状态”(Midgley,1997)。从米基利的定义中,可以看到社会福利状态指的是“人类正常存在的一种情况或状态”,它实际涉及人类社会生活非常广泛的方面,包括社会问题的调控、需要的满足、发展潜能的机会等。可以看出,广义的“社会福利”有两个层次的含义, 它可以指社会福利状态,亦可以指社会福利制度。

对社会福利的狭义理解和广义理解涉及到如何认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有关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之间关系的问题上有三种观点。一般来说,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上持第一、第二种看法的人易于将社会福利作狭义的理解,而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上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易于将社会福利作广义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用“社会保障”来诠释“社会福利”。1991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的定义为:“国家和社会为增进成员尤其是困难者的社会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旨在通过提供资金和服务,保证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水平并尽可能地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社会福利狭义指当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生理或心理缺陷而丧失劳动能力而出现生活困难时向其提供的服务措施。”此处无疑将社会保险等同于社会保障,而将社会保障理解为社会福利。

第二种观点将社会福利视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如侯文若在其主编的《社会保障实务大全》及其他多种社会保障著作中,将社会保障划分为三大层次,即最低保障――社会救助,基本保障――社会保险,最高保障――社会福利。这里的社会福利显然是对人们在解决了基本生活需要基础之上的一种较高层次的物质或精神需求的满足。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社会保障只是社会福利体系的一部分(尚晓援,2001)。虽然社会保障是社会福利体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但也不能由此将社会福利等同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指国家和社会为实现“社会福利”状态所做的各种制度安排,包括增进收入安全的“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

二、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的局限

在目前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社会福利市场化的社会背景下,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所具有的局限性在理论和实践层次上都显现出来。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将社会福利仅仅理解为帮助特殊的社会群体,疗救社会病态而提供的服务。而从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实践的历程来看,对社会福利的理解经历了一个从剩余性社会福利到制度性社会福利、再到发展性社会福利的过程。

剩余性社会福利观点假定,在通常情况下,家庭和市场是满足个人需要的自然渠道。作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第三种社会机制的社会福利制度,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开始介入,比如发生家庭危机导致家庭解体、较大范围的经济萧条或者个人年老、疾病等情况时,个人需要不能通过家庭和市场两个自然渠道来实现。社会福利制度往往被视为家庭和市场的支持系统,起到防止意外紧急事件的作用。当家庭、市场重新正常运作之后,社会福利制度就会撤回。福利制度具有暂时性、替代性等特征,往往带有“施舍”或“慈善”的印记。福利的接受者常常被视为社会的弱者或是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从而带有“污名”的社会标签。

在制度性社会福利视角看来,社会福利是现代社会结构中常规化的、永久性的、必需的而且值得称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同于自由市场和家庭的实行再分配的利益机制。制度性社会福利视角把社会福利的对象从特殊的弱势群体(如穷人、病人、残疾人等)扩展到社会中的所有公民,从“被保护者”或“非正常人”扩展到“普通人”,从而实现了从选择性社会福利到普遍性社会福利的转变。社会福利的接受者不再被视为社会弱者,社会福利被视为公民的一项正当的社会权利。

发展性社会福利认为下列各重要因素才是社会福利发展的目的:以提高全民生活水准来加强人类福利;确保社会正义及公平分配国家的财富;加强人们的能力以达到在健康、教育、参与社会发展方面的极致。在发展性社会福利看来,即使制度性社会福利的观点也把社会福利作为防止或矫正社会问题的制度。发展性社会福利要求社会建立起一套仅仅旨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满足人类发展需要的福利制度,而不只是去解决社会问题。1968年在纽约召开了联合国第一届国际社会福利部长会议,会议中最重要的议题就是认识并强调“发展性社会福利”的观点。1979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委员会通过了第18项决议案《加强发展性社会福利政策活动方案》,重申了“发展性社会福利”的理念,并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战略。发展性社会福利观,将社会福利的理解推进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其次,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将社会福利等同于社会保障或者视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混淆了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概念差别,不适宜于全球化趋势下社会福利理论与社会政策的国际交流。

社会保障的术语,最早见于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最初的意思是指收入补贴。其后,这一术语被许多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接受并使用,其含义也扩大了,其他类型的收入保护项目, 如社会救助亦被包括进来。目前,收入保障的核心项目是社会保险、社会救助、雇主责任和社会津贴(指对特殊社会群体如有儿童的家庭的补助,一般按人头付给,不附带家计调查条件)。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针对现代社会中8 种主要的收入风险,即疾病、老年、妊娠、工伤、残疾、失业(及失收)、丧偶和失怙,以保障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收入安全。

社会保障在各国的发展与国际组织,和国际劳工局的努力有很大关系。国际劳工局以在世界范围内改进劳动关系和工作条件为宗旨。为此,它大力宣传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1984年,国际劳工局在《社会保障导言》中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是:“社会保障即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对其成员提供的保护,以防止他们由于疾病、妊娠、工伤、失业、残疾、老年及死亡而导致的收入中断或大大降低而遭受经济和社会困窘,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医疗照顾,及对有儿童的家庭提供的补贴。”《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把“社会保障”的词条列在“社会福利”之下,对社会保障的解释如下:“在国际上,社会保障这一术语意味着所有已经为立法建立的集体措施, 以便当个人或家庭的部分或全部收入来源受到损害或中止时,或当他们有大笔的开支必须支付时(如抚养子女或支付医疗费用),维持他们的收入,或对他们提供收入。因此,社会保障可能是对病残、失业、作物失收、丧偶、妊娠、抚养子女或退休的人提供现金待遇。对医疗、康复、家庭疾病护理、法律帮助和丧葬的待遇可能以现金也可能以实物(服务)的形式提供。社会保障可以按法庭的命令提供(如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 也可能由雇主、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他半公共或独立的机构提供。”在提供方式中,《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列入了雇主责任制、公积金制、社会保险、全民待遇和负所得税等5种。今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促进社会福利所做努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在许多工业化国家和前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公共支出中,社会保障是占份额最大的项目。在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在公共支出中的比重也在增加。不过,在一些国家,特别是拉丁美洲国家,社会保障一词也包括由社会保障组织提供的医疗项目。一般来说,除去医疗项目,社会保障在发达国家可能是最重要的社会项目,政府在这方面的支出也远较教育、住房和社会工作服务为高(尚晓援,2001)。

总而言之,与社会福利相比,社会保障有特定的含义和制度目标,它的内容确定得多,制度目标也有限得多。在现代工业化和市场化的社会中,为了达到社会福利的理想状态,收入安全是最重要的方面。无论是为了疗救社会病态(如失业、贫困造成的生活痛苦),还是为了满足人类生活的基本需要,收入保障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社会福利制度是为达到社会福利状态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它的制度目标比收入安全自然要宽泛得多,它不应该是仅仅以收入安全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部分,恰恰相反以收入安全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福利制度中最重要的方面,是社会福利服务项目之一。

第三,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将社会福利理解为仅仅是针对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福利服务,不利于正确认识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在历史发展中的相互关系,不利于当代社会工作对象、内容以及形式的拓展。

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紧密相关。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在西方社会的发生、发展几乎是同步的。早期的社会福利形式主要是济贫。1601年英国女皇伊丽莎白颁布旧《济贫法》法案,正式承认政府对济贫负有责任,并建立了初步的救济行政制度,颁布了救济工作的细则,成为各国现代社会救济事业的开端。1834年英国政府颁布并实施新《济贫法》。和旧济贫法相比,新济贫法的突出特点是认定要求社会救济属于公民的合法权利,实施救济则是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并且认定救济不是单纯的消极行动,而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一的社会救助,第一次通过法律程序颁布并确立下来。与此相适应,西方社会早期的社会工作主要以“慈善组织会社”的实践、社区睦邻运动等形式展开。

19世纪80年代由德国俾斯麦政府推动颁布并实施的一系列社会改革,成为西方社会福利发展史上最具影响的事件。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的社会保险第一次出现于历史舞台。在俾斯麦政府的社会保险计划中,工人、雇主与国家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建立了当时世界上最完备的工人社会保障制度。继德国实施社会保险之后,欧美等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促进了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国家通过制定法案或政策,执行对社会福利的管理,使作为间接社会工作方法之一的社会福利行政开始登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福利服务的提供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了新的、比较规范的活动空间。

“贝弗里奇报告”则为战后福利国家描绘出初步的模型。以此为基础,英国政府自1945年起,陆续出台了国民健康服务、国民保险法、教育法案、房屋政策及国民救助法案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已成为“福利国家”。继英国之后,瑞典、法国、丹麦、挪威、西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等先进工业化国家也纷纷按照“福利国家”模式重建并扩大社会保障项目,并先后成为“福利国家”。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也仿效“福利国家”构建本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战后西方国家建立起项目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除了退休金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大基本保障外,各国还纷纷设立了各种补贴和救助项目,像孕妇补贴、产妇补贴、幼儿补贴、学童补贴、住房补贴、低收入家庭补贴、寡妇补贴等,有些国家设立的保障项目达到几十种之多。“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得社会工作作为福利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受到空前的重视,其提供服务的专业方法得到认可和发展,社会工作由主要面向弱势群体的专业开始成为面向全体国民的专业。

三、广义的社会福利视野

一般来说,社会福利从理想到现实要经过三个层次,即社会福利思想、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福利状态。社会福利思想是一种对社会福利状态的设想,属于一种意识形态。社会福利状态是指人类生活中的幸福和正常的状态,是和贫困、疾病、犯罪等社会病态相对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实现社会福利状态而设计的一系列社会福利政策、社会设置,它是将社会福利思想变为社会福利状态的中介。美国1999年出版的《社会工作词典》对“社会福利”的定义为:第一,一种国家的项目、待遇和服务制度,它帮助人们满足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医疗的需要,这些需要对维持一个社会来说是最基本的。第二,一个社会共同体的集体的幸福和正常的存在状态(Barber,1999:454)。总之,广义的社会福利视野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作为一种积极的社会建设的意识形态形式的社会福利思想或者价值观念、对人们当下的一种社会福利状态或者幸福状态的重视、强调为达到社会福利状态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福利的制度安排。

在讨论作为制度的社会福利时,一般会涉及4个重要方面:社会福利的目标体系,社会福利的对象,社会福利的项目体系,以及社会福利的资金和服务的提供体系。其中,目标体系是最重要的。社会福利的目标体系(即社会目标)反映了政府对自己责任的界定。这些社会目标反映了社会福利制度内在的价值观念。一般说来社会福利的目标体系包括下述3个层次的目标(尚晓援,2001)。第一,社会救助层次,如一个社会可以针对绝对贫困、犯罪等社会问题,把对最困难的和有问题的群体的救助和提供服务作为目标,通过建立社会安全网,保障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生存和免于绝对贫困。这是为实现最低层次的社会福利状态所做的制度安排。第二,收入安全层次,如在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大多数依靠工资生活的人来说,收入安全是最重要的。现代社会中有8种主要的收入风险,即疾病、老年、妊娠、工伤、残疾、失业(及失收)、丧偶和失怙。作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收入安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标就比较具体,主要是针对这8种收入风险。所以,社会福利制度不仅为有困难和有问题的群体提供救助,也为大多数人提供收入保障。第三,如果国家把自己的目标定在更高的社会福利层次上,就可以把促进社会平等和为所有的人实现发展的潜能作为目标,建立和实施自己的社会福利措施。这是更高层次的发展。在这个层次上,社会福利制度不仅包括社会安全网、社会保障,还包括更进一步的收入再分配的制度措施。

根据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丹麦学者埃斯平安德森于1990年将主要的社会福利制度区分为自由型、保守或合作型及社会民主型等三类(Andersen,1990)。在自由型福利国家,人们认为社会福利不应降低工作伦理,它应是有限的、以家计调查为前提的,一般伴有社会歧视。这类国家有美国、英国等,在这类国家,一般不存在劳动力的非商品化。在保守或合作型福利国家,劳动力中度的非商品化,社会福利作为公民权的一部分的观念被广泛接受,但传统的权威结构和合作主义的安排对这种公民权有很大影响。宗教的和传统的关于家庭和性别分工的信仰占有统治地位,教会和志愿组织在社会福利供给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在社会民主型福利国家,劳动力高度非商品化,社会福利项目高度制度化,社会服务在国家的福利供给中所占比重极高,政府成为确保人民的福利需要得到满足的基本机制。这类国家以瑞典为代表。

总而言之,广义的社会福利概念注重一个社会共同体的集体的幸福和正常的存在状态,强调社会福利制度在促进和实现人类共同福利中的作用。广义社会福利的对象扩大到了全体公民,社会福利的项目从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扩大到了包括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社会工作服务等项目,广义社会福利的提供者也扩大为全社会。

四、积极拓展社会工作

广义的社会福利视野强调社会工作服务对象是全体公民。狭义的社会福利制度主要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服务的制度设计。多年来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主导着我国的社会福利政策,使得社会福利范围比较有限,服务对象主要以民政工作对象为主,主要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孤寡和优抚对象、灾民等。社会福利制度框架主要由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狭义)、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五部分组成。社会福利,往往只是“民政福利”,这种“民政福利”的社会福利观念仍然停留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的水平上。广义的社会福利视野注重西方社会福利从剩余性社会福利到制度性社会福利、再到发展性社会福利的发展经验。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的对象不只是特殊的弱势群体(如穷人、病人、残疾人等)而是社会中的所有公民。社会福利是公民的一项正当的社会权利,社会工作服务则是社会福利服务的重要构成部分。

广义的社会福利视野强调社会工作的积极性、建设性。狭义的社会福利指为帮助特殊的社会群体、疗救社会病态而提供的服务。这种服务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补缺”性的,所涉及的项目是传统的社会工作的内容。长期以来,社会工作在社会生活中扮演消极、负面、边缘化角色,和社会各界普遍缺乏和误解社会福利、社会政策观念十分相关。

广义的社会福利视野强调社会工作内容的广泛性。在欧美国家,社会保障是社会福利的基础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功能层次较低,主要局限于贫困救济、收入保障和劳动者年老、失业、疾病保险等,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而教育、卫生、住房和就业服务等社会服务是福利主体。由于狭义的社会福利观念,将社会保险等同于社会保障,又将社会保障等同于社会福利或者将社会福利视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使得中国社会福利依附和包含在社会保障范围内。欧美国家视为“天经地义”福利服务的市政公共服务、福利津贴、教育服务、住房服务、卫生服务和就业服务在中国社会中都未被纳入福利范围。显而易见,中国的社会福利服务范围基本停留在收入保障与物质福利的层面上,社会关系、精神心理和社会服务保障尚比较落后,由此导致社会工作的内容也十分狭窄。联合国社会委员会将社会工作分为:调节社会关系、进行职业介绍和职业辅导、实施社会安全或社会保险、倡导合作事业、进行社会教育、举办儿童福利、心理或精神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伤残康复、参与住宅规划、进行公共救助、实行老年救助、推进城乡建设、推进社会运动、从事社会福利行政、社会工作教育等方面的工作。由于狭隘的社会福利观,在联合国社会委员会的社会工作分类中大部分类型在我国现今的社会工作实践中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因此迫切需要树立广义社会福利观以及公共服务与社会政策理念,扩大社会福利范围,建立现代取向的社会工作体系。

广义的社会福利视野强调社会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一种普遍的社会福利状态的实现。社会福利状态是指人类生活中的幸福和正常的状态,是和贫困、疾病、犯罪等社会病态相对的。社会工作是一种将社会福利的制度设计转化为社会福利状态的积极的实践活动。发展性社会福利认为下列各重要因素才是社会福利发展的目的:以提高全民生活水准来增加人类福利;确保社会正义及公平分配国家的财富;提高人们的能力以达到在健康、教育、参与社会发展方面的极致。广义的社会福利视野能够为社会工作提供一种更为普适的价值导向。

广义的社会福利视野强调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中社会福利的制度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现代社会的制度建构。在20世纪90年代英国出版的《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社会福利”的条目下包括两个主要的子项目,即(1)社会工作:个人社会服务;(2)社会保障:政府的福利项目。可见社会工作、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是三个相互关联的概念。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几乎同步产生、同步发展,是世界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产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工作还只是一种与慈善相联系的、由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向穷人提供社会支持的方法和手段。二战前后,福利国家制度的建立,欧美国家相继通过了一些社会政策或立法,确立了专业化与职业化的社会工作制度,并将其作为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手段。此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逐步建立了社会工作制度。作为实现社会福利服务的手段的社会工作,由此成为现代社会制度中重要的制度设计。

总而言之,树立广义的社会福利观,对于在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社会背景下的中国本土化的社会工作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广义的社会福利观念,社会工作就必然会停留在扮演消极、负面、边缘化的角色上。只有当社会工作成为现代社会福利制度设计的一部分之后,社会工作才能真正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的手段,才能够发挥真正的社会建构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迎生.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侯文若.社会保障实务大全[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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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shford,Douglas Elliott,1986 The Emergence of the Welfare States Oxford,New York:Blackwell.

[5]Barber,Robert L.ed.1999 The Social Work Dictionary 4th Edition Washington D.C.:NASW Press.

[6]Cochrane,Allan and Clark,John eds.1993 Comparing Welfare States:Britain in International Context,London :Sage.

[7]EspingAndersen,Gosta.1990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Cambridge:Polity Press.

[8]Midgley,James 1997 Social Welfare in Global Context,London:Sage.

[9]Midgley,James and Tracy,Martin B.1996.Challenges to Social Security:an International Exploration,West Port,Connecticut and London:Auburn House.

社会公共利益范文第5篇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一)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履行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这既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全社会对企业的广泛要求

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骨干力量,尤其是中央企业大多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全社会对企业的殷切期望和广泛要求。

(三)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客观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新形势下,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对企业评价的重要内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影响,也对树立我国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四)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是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大提升。

三、社会责任嵌入公司治理的构建思路

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模式、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可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因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与否的重要因素,那么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规制企业管理者的行为,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来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就极其有效。如果企业将社会责任的理念嵌入到公司治理中,可以协调各相关利益者之间的责、权、利的制度安排,并将每个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均考虑在内,最大限度调动各相关利益者的积极性,就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而使得企业社会责任落到实处。现实中,很多公司对企业社会责任视而不见的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有效地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导致公司管理层的短期行为。而那些拥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可以更好地客服短期行为、违法行为,充分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而更好地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四、社会责任嵌入公司治理的机制设计

(一)法律和制度环境是直接影响企业行为的重要因素

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首先要建立保护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明确地制定公司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具体事项,使社会责任在法律的作用下加以承担。同样通过完善法律实施机制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公司治理机构、关联交易等方面加以明确和说明,保障股东大会不流于形式,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构建富有责任感的公司治理文化

公司文化分布于公司组织各个层次中,它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等公司重要成员在公司运作中逐渐形成的关于公司治理的价值体系、道德伦理以及行为规范的总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能够给公司带来高报酬、高效益。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过去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就需要塑造公司治理文化。在公司内部通过建立一套伦理道德体系来支持员工内心深处的价值观念,并妥善地处理各个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并促进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发展。

(三)组织结构方面,考虑增设公司社会责任董事

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公司往往以牺牲环境、员工利益为代价过分追求企业利润,因此在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中通过在董事会中增设社会责任董事,就可以从制度层面,合理保障企业将社会责任承担的作为一项基本义务。同时,进一步完善监事会职能。通过在监事会中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来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行为的监督,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监事会代表公司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避免发生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社会责任信息已受到利益相关方关注:政府要了解企业在慈善方面、环境污染方面的信息;社区居民要了解企业在社区绿化建设方面的信息;消费者要了解公司品牌价值,产品质量方面的信息;等等。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转公司治理机制。公司社会责任披露制度主要包括责任主体、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和评价标准等内容,以便社会各界监督和评价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参考文献:

[1]佟丽娜,王玉平.基于社会责任视角对企业目标的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3,07: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