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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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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学论文

历史文学论文范文第1篇

自古以来,因地域与历史的关系,中国古代形成了很多各具特色并让我们能引以为豪的地域文化,如齐鲁文化、三秦文化、吴越文化、湖湘文化、岭南文化、闽粤文化等。应该说,中国古代文学范畴离不开这些地方历史文化,地方历史文化是中国古代文学重要的组成部分。古代作家和作品分布于不同地域、不同历史阶段。这些作家作品属于地方历史文化的一部分,也属于中国古代文学的一部分。由此可见,地方历史文化与中国古代文学有着无比紧密甚至水融的关系。因此,在讲授中国古代文学的时候,离不开地方历史文化,地方历史文化应该很好地融入到中国古代文学的教学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教学效果。孔子、孟子都是古代鲁国人,他们首先属于齐鲁历史文化的一部分,然后才属于中国古代文学(文化)的一部分;同样,屈原首先属于楚(湖湘)文化的一部分,然后才属于中国古代文学的一部分。所以说,没有地方历史文化,就不可能有中国古代文学。因此,中国古代文学的教学不能高高在上,离开地方历史文化泛泛而谈。离开了地方历史文化,中国古代文学的教学便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二、地方历史文化融入成高古代文学教学的思路

(一)编写地方历史文化读本,作为古代文学教材的重要补充

不同地域有各自的历史文化,不同地域的历史文化有不同的特点和特色。齐鲁大地,因为是先哲孔子和孟子的故乡,因他们而发轫的齐鲁文化闻名中外;位居我国西北的三秦大地,因为有了半坡遗址、秦始皇陵、兵马俑、昭陵、乾陵等古代遗迹而使三秦文化大放异彩;地处中原的洛阳、开封因有多朝立都而被国家命名为历史文化名城;即便位处岭南一隅的桂林,也因为古代文化遗址众多、古代文人墨客来往者众多而位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既然各地都有各具特色且丰富多彩的地方历史文化,如能将其编写成地方历史文化读本,作为古代文学教材的重要补充,不仅能极大地拓展古代文学的外延,而且能极大地丰富古代文学的教学内容;同时,还会进一步拉近历史与现实的距离,让学习内容在学生的心目中更加可亲可近,从而极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二)创新教学方法,变以课堂教学为主为课堂教学与实地参观并重

以前的成高教学很容易落入普高教育之俗套,即内容上以文学史及理论学习为主,方法上以课堂教学为主,全然不顾学校特点和学生实际,导致教学效果不佳。为了扭转这样的局面,成高教学应大力改革、创新教学方法,变以课堂教学为主为课堂教学与实地参观并重,着力加强教学的形象性、具体性,从而不断提高教学效果。以桂林为例,因为桂林拥有众多的文化遗存遗址(如甑皮岩遗址、兴安灵渠、独秀峰下东晋颜延之读书处、唐曹邺南溪山石刻、宋城墙、明王城等)。这些遗存遗迹反映了古代桂林灿烂的文化。它们大多位于市内或城郊,有的步行可达,有的骑自行车半小时可到,它们就在我们眼前或身边。在进行古代文学教学时,我们不妨把更多的时间从课堂搬到具体现实环境中,使教学从死板变活泼,从抽象到具象,使学生从昏昏入睡到兴趣盎然。如当我们学习到先秦文化的时候,不妨带学生到兴安灵渠进行文化参观,考察灵渠修建年代、修建的原理、修建的巨大历史意义等;当我们学习到东晋陶渊明的时候,不妨带学生参观独秀峰下颜延之读书岩,让学生了解当陶渊明“除荳麦苗稀”“戴月荷锄归”的时候,颜延之正在独秀峰下挑灯夜读的故事;当我们以愉快、轻松的心情欣赏李白的《朝辞白帝城》“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的时候,我们不妨在学期考试结束以后带学生到漓江乘舟而下,体验一下当时的心情;当我们学习元杂剧的时候,我们不妨了解一下古代的桂林(乃至广西)有哪些戏曲形式,哪些已经消亡,哪些还在流传中,消亡了的“广西文场”有什么特点,是否还可以挖掘、整理,使之复活?还在民间广泛流传的“桂林彩调”与“京剧”“昆曲”有什么不同?是否可以找出桂林彩调,如“黄三打鸟”或“三看亲”进行排练?等等。其实,在古代文学教学中,只要我们能与地方历史文化恰当结合起来,就能使课堂生动起来,形象起来,不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三)深入实地考察,绘制地方古代文化文学地图

一个地方具有如此丰富的古代文化文学资源,如何让它们更具象更有效地保留在我们的记忆中呢?通过实地考察,绘制一个地方古代文化文学地图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桂林既然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文化文学遗迹遗存众多,我们不妨在给学生布置作业时进行大胆的改革,把过去那种以分析作家作品为主,变为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下到实地,分门别类地对文化文学遗迹或遗存登记或拍照,然后根据登记或拍照的情况,绘制一幅当地文化文学的实景地图,这样更能提高学生印象,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四)举办各种沙龙,让地方历史文化

历史文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文学理论;解释学;逻辑模式

解释、理解的目的在于促成“意见一致”,并从而达成对话和交往的顺利进行。哈贝马斯认为:“传统语境的武断不仅一般地受语言客体性的支配,而且也受种种抑制力量的支配,也就是这些抑制力量使同意本身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形,并一贯地歪曲日常交往。”“真理只能以那种意见一致来保证,即它是在没有控制、不受限制和理想化的交往条件下取得的,而且能够长久保持下去。”{1}阿佩尔也指出,解释学的理解同时也能导致批判地探明真理,只要它遵循这一调整原则:设法在解释者不受限制的共同体的框架内建立普遍的意见一致。{2}走向没有控制的意见一致是解释的目的,也是批判的目的,批判为理想化的解释趋向开辟道路。

在我国20世纪文学理论话语体系中,许多理论范畴没有达到一种较为理想化的“意见一致”,我想,其中重要原因可能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理论没有自觉其为理论,有些人没有能够自觉地按照理论自身的逻辑来看待、来思考、来理解理论,理解主体没有和理论主体一起站在理论的平台上进行有机地沟通和对话,有机的主体之间的联系没有真正确立起来;其二,是理论的解释者或应用者对理论的理解被某种“目的”或“利益”所局限或控制,从而使“意见一致”成为某个倾向集团(或利益团体)的“意见一致”,而非普遍的“意见一致”。因此,我们要达到理想化的“意见一致”,一方面要做到理论的自觉,即知道自己是在探讨或思考理论问题,要自觉按照理论自身的方式来理解理论;另一方面要尽量排除外在于理论的种种功利目的因素对解释主体的控制,以使对理论的解释大体建立在不受限制的基础之上。

一、理论与理论的解释

什么是理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我们将对理论的解释与对其他类型对象的解释剥离开来的基础。乔纳森·卡勒在探讨“理论究竟是什么”时得出四点结论:“1.理论是跨学科的——是一种具有超出某一原始学科的作用的话语。2.理论是分析和话语——它试图找出我们称为性,或语言,或文字,或意义,或主体中包含了些什么。3.理论是对常识的批评,是对被认定为自然的观念的批评。4.理论具有反射性,是关于思维的思维,我们用它向文学和其他话语实践中创造意义的范畴提出质疑。”{1}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这四点,即理论是一种对现象所进行的综合性、反射性(即反思性)和超越性的解释的话语。

综合性即是指理论的“跨学科”性,理论不可能单纯依靠某一学科来完成,也不可能只就某一单纯对象来完成,借鉴与综合是建构理论的必由途径。文学理论的建构也是如此,它必然地要借鉴、综合哲学、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等方面的知识,其对象也必然不会仅仅局限于文学作品,而是会扩展到社会、文化、心理、语言以及其他艺术形式等等。所谓“反射性(即反思性)”,也就是卡勒所说的理论“是关于思维的思维”,是对一种思维现象进行的再思考,对于话语实践来说,它则是解释其意义或概括出某种普遍性原则的“工具”,用卡勒的话说就是理论能够“提供非同寻常的、可供人们在思考其他问题时使用的‘思路’”{2}。超越性是指理论对常识的超越以及理论话语对日常话语或话语的日常意义的超越,当然也是指理论化解释对日常化解释的超越。理论话语不象日常话语那样,“它不能一望即知;在诸多因素中,它涉及一种系统的错综关系”,其“主要效果是批驳‘常识’”,“理论常常是常识性观点的好斗的批评家。并且,它总是力图证明那些我们认为理应如此的常识实际上只是一种历史的建构,是一种看来似乎已经很自然的理论,自然到我们甚至不认为它是理论的程度了”③。理论话语的深刻性、错综性体现了理论思维的抽象层次较高的特征。

对“理论”这一范畴的理解是理论的解释的基础,理论的上述规定也规定着对理论进行解释的原则或维度,即综合性原则、反射性原则和超越性原则。首先,我们不能把理论局限在单一学科与单一对象上来理解,理论是通过借鉴与综合而逐步建构起来的,我们也只有由多个层面、多个视角来观照才可能会看得比较清晰全面。而如果只从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角度来理解理论,就必然会陷入片面性解释的误区。其次,就理论所具有的“反射性”来看,理论就是“再思维”,就是解释的一种实现方式,在这个意义上,对理论的解释也就成了“解释的解释”。对于“解释的解释”而言,揭示意义(或内涵)已经不再成为解释的主要目的,而对原解释得以确立或形成的语境、条件、逻辑与规则的揭示则开始居于主导地位,它不仅要考察理论内涵形成或变异的历史,而且还要考察使这一理论得以存在或实现的时空场域特征。这样,很明显“解释的解释”的实践性追求更为增强了。再次,理论的超越性也要求对理论的解释要本着超越性的原则,这种超越主要体现在对日常化理解的超越,或者是对仅从字面来解释的超越。比如对“反映”的理解就是如此,字面上看,或由日常经验来看,“反映”就是“照镜子”,而从哲学的层面来理解就迥非如此了。理论解释的超越性原则其实就是要使理论回到理论的层面,也就是要站在理论的层面上来探讨理论问题(简单地说,也就是要求讲“内行”话),这样就可能避免在不同的解释层面来解释理论所带来的歧异。

对文学理论的解释与对其他学科理论(比如“法”)的解释一样是要凭借“逻辑分析的方法”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来达到对于解释对象的客观性认识的{4},对这两个方面考察也同样可以发现作为解释的理论本身所达到的客观化程度。理论也带有主体性特征,理论主体的目的性、功利性常常内在地决定着理论判断,当然理论主体性的特点也决定于主体性形成的客观的社会环境,所以主体性是从微观来讲的,宏观上看主体性也是有条件的,是客观化了的。就我国现代文学理论的发展来看,理论的主体性由膨胀走向式微、客观性由边缘走入中心是一条基本的发展脉络。文学理论中“反映”概念意义的变迁就表明了这一点,为了强化文学对于社会、对于现实的影响力、对于民众的启蒙效果,20世纪初的知识分子大力张扬“文学是时代(或现实、生活)的反映”这一理论命题;20世纪中叶,出于革命的热情而把“真实反映”的观念转移至“正确反映”的维度,由强调“真实与否”转向强调“正确与否”;20世纪的80、90年代,人们对“反映”概念的讨论使“逻辑分析的方法”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发挥了主导的作用,人们对“反映”概念的认识的客观性大大增强了。我国20世纪文学理论中,对“文学与政治之关系”的认识也是如此:由目的、功利或价值主导逐步转向由逻辑分析与经验验证为主导。文学理论为何生成、怎样生成、生成什么样态是对文学理论进行解释的中心环节和问题。通过这种解释使文学理论找到恢复自身理论面目的途径,最终使理论成其为理论。

在我国现论界,常常见到“泛理论话语”的现象,这里所谓的“泛理论话语”是指学科理论话语的使用或理解越出规范的限度。比如“反映”作为哲学范畴可以运用到学科理论的“理性的根据和开端”层面,它解决的是文学理论中属于哲学的部分;所以把“反映”运用到“实证”的方面就是“泛理论话语”了。说“文学是现实的反映”是在“理性的根据和开端”层面,而说“《西厢记》反映了封建社会中青年男女为争取爱情自由对礼教观念和门阀制度的斗争”,“《威尼斯商 人》……反映了西欧上升期资产阶级对封建势力的斗争”{1}则是在“实证”方面使用“反映”概念了,也就是说,在这里“反映”概念成了“泛理论话语”,其实这里的“反映”一词如果用“体现”、“描写”、“显现”甚至“表现”来代替,则更符合文学作品的具体实际情况。“泛理论话语”的存在严重败坏了“理论话语”的纯洁性,这是“理论话语”理论性淡化,“理论话语”走向“日常话语”的症结所在。我们要做的理论的解释就是使理论回到理论自身层面,从而使理论的探讨真正成为可能,使“意见一致”向理想化状态迈进。

这里,值得一提的还有理论和对象(或现象)的关系问题,在这组“我(理论)—你(对象)—它(对象)”对话中,作为“我”的理论和既作为“你”同时又作为“它”的对象(或现象)应该是处于一种互释(或“互文”)关系,理论是对对象的“你”、“它”双视角的理解或解释,即既重视对象与“我”的共时存在关系,又重视对象与“我”的历时存在关系。比如,“我”阅读一部文学作品,被其中的意蕴深厚的意境或触及灵魂的情节所感动,从而与之发生了强烈的共鸣,这种“共鸣”性的理解就显现了“我—你”的共时性存在关系;而如果“我”对这部文学作品的写作时间和所由发生的主客观语境进行考察,从而理解到文学作品所要传达的原初命意,这样的理解或解释就体现了“我—它”的历时性存在关系。对文学理论文本的解释也大致是如此。

在作为解释的文学理论对于对象的作用或功能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文学理论一般并不直接帮助创作,所以要求理论直接对创作有“用”或者要求以理论指导创作也都是不十分确切的观点,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对理论的误解。理论对创作起作用要通过“文学批评”的中介。这也是我们真确理解理论所必须注意到的。我们可以由理论的角度来理解“反映”概念,而不应该从“现象”自身去理解。因此,“反映”应该只用在本质层的探讨中,在文学理论体系的具体“创作论”或具体“作品论”环节也使用“反映”去描述或说明就常常是不恰当的。严格说来,只有“本质论”才是真正的理论;“创作论”和“作品论”中可以称为理论的内容的,其实都是文学“本质”的要素,都是在不同方面对文学本质的探讨和补充。“创作论”与“作品论”中更多的具体方面其实可以归属于文学批评。文学理论对于其对象来说的主要功能是“知”,而非“行”,强调前者文学理论才会获得一种理性的逻辑分析系统,才会具有理论性;而如果过于强调后者,那么,其内在的主观欲望和道德激情也就不会得到适当的控制,从而,使文学理论的理性和独立性的生长可能受到不应有的局限,乃至于泯灭或丧失。

二、解释的秩序与日常思维阻碍

秩序意味着稳定性和已完成的体制,意味着权威和规则的控制;稳定性和已完成的体制是体现,权威和规则则是秩序内在的支持因素。权威和规则一方面是目的性的规定,一方面则是逻辑性的规定;因此,解释或理解的秩序也一方面是目的性的,一方面是逻辑性的。{1}目的性和逻辑性之间有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纠结关系,当目的性控制逻辑性时,就会导致价值取向主导的秩序生成,当逻辑性控制目的性时,科学性主导的秩序就可能产生。理想状态的“意见一致”应当是目的性和逻辑性、价值取向和科学性的契合与统一。其发展的过程或趋势大体上是由价值取向主导发展到科学性主导再到二者的契合与统一,当然,这一过程实际的情形是相当复杂而曲折的。

我国现代文学理论体系的建构也正是如此,20世纪初比较先进(或者说先锋)的文学观念,比如“文学是时代(或现实)的反映”,其目的并非是探讨文学是什么,而是着眼于文学对于时代、社会和人生的作用,着眼于文学实际的功效。对文学理论的实践性质(或者说“有用性”)的过分强调,把理论或知识的范围和要素同现实或实际的范围和要素相混淆,这样,就势必会导致文学理论秩序由价值取向一方来规定。对文学理论概念的理解也是在这一秩序中被规定好了的。逻辑是观念发展成理论的必然要求,也是秩序得以确立的内在质素,在价值取向支持下的理论秩序中,逻辑退居次要地位。所以,20世纪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在对像“反映”这样的理论概念的理解就往往会难以达到逻辑起决定性作用的“学理”化阐释的层面。在这样的语境中,“你—我—它”不再处于“互文”状态,而是以“我”代“你”、以“我”代“它”的“我”中心主义态度。具体表现在很多层面或方面。比如,在“中—西”理论话语间这对阐释关系层面,就有学者曾正确地认为:“中国现代文学意识的形成,并不是所谓的盲目崇拜西方,导致与传统的决裂。崇拜是有的,但是却并不是盲目的,相反,人们对外来文学的注意、理解、阐述和接受,都有着明显的选择性和倾向性。”{2}这种选择和倾向的依据就是“为我所需”,是“有用”。这就形成了类似对“反映”概念的解释(赫胥黎对“进化论”的阐述也是如此)这样的现象,不去从学理上细究理论话语的原义是怎样的,而是根据当下现实的需要来理解,甚至是曲解。这种“我”强行占有“你”,而置“它”于不顾的情况严重地阻碍着理论“自主性”的确立与实现。当然,这里还有问题的另一方面,即在我国的本土知识中已经存在着蕴涵西方理论观念的方面或土壤,“一定社会在科学上也决不是在把它当作这样一个社会来谈论的时候才开始存在的”③,理论观念,甚至是通过翻译产生的理论观念,也都是如此,它在本土文化中必然自在地存在着相关的因子,只有这样,异域的理论观念才有在本土得以成长的可能性。

对理论的研究在学术体用层面的分野上也体现出了这种“逻辑主导”或“价值主导”的倾向,以“体”为目的或以“体”作为“权威”的理论研究是逻辑主导价值的,而以“用”为目的或以“用”作为“权威”的理论研究则是价值主导逻辑。正像“逻辑”不能以“价值”来衡量一样,“体”也不能够以“用”来衡量。在我国现代文学理论语境中,对“反映”概念的研究或解释有不少是在“体”的层面进行的,比如把“反映”观念视为能够强烈促使文学影响现实社会的思想武器就是如此(当然也有人把在文学理论中是否坚持“反映论”看做是是否坚持某种政治倾向,这就是更具体的“用”了),如果这一状态走向极端,就会造成理论话语的失序状态。这是典型的对理论的实用主义的理解。对于这种理解来说,“掌握真理,本身决不是一个目的,而不过是导向其他重要的满足的一个初步手段而已”{1}。而真正对“反映”概念作出深刻理解的则是在完全“学术”的层面上进行的,在这一层面,“掌握真理”本身就是目的。当然,也会有这样的情形,由于长期以来受以“用”的方式理解“反映”概念的影响,使人们对之产生了一种惯性认识,即仿佛一谈“反映”,就是功能化地去理解文学现象,这就会使人们产生逆反心理,这也给恰当而深入地理解“反映”概念含义带来了一定困难。也可以说,这是传统解释对后来者的“前理解”的一种倾向性规约。

真正能够给人们逻辑地理解“反映”概念、逻辑地解释文学理论开辟道路的是人们在主观上摆脱了价值“目标”的控制,在理论研究上更趋于理论自觉或学术自觉的倾向,逻辑开始在理论话语中成为秩序的真正主导性要素。

另一个决定着解释的逻辑秩序的重要方面是思维,作为思维的产物的对象不同,思维方式也就不同,理解它也就必须按照它本身的思维方式来进行,否则思维就不能够真正地进入对象。文学理论作为理论是理论思维的产物,解释或理解文学理论也必须按照理论思维的方式来进行才是可能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谈及“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认为,理论思维有两种方法{2}:第一种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所达到的范畴是简单范畴(即“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③);另一种方法{4},即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所达到的范畴是具体范畴(即“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5})。马克思认为:“简单范畴是这样一些关系的表现,在这些关系中,较不发展的具体可以已经实现,而那些通过较具体的范畴在精神上表现出来的较多方面的联系或关系还没有产生,而比较发展的具体则把这个范畴当作一种从属关系保存下来……比较简单的范畴可以表现一个比较不发展的整体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关系或者一个比较发展的整体的从属关系,这些关系在整体向着以一个比较具体的范畴表现出来的方面发展之前,在历史上已经存在。”{6}“比较简单的范畴,虽然在历史上可以在比较具体的范畴之前存在,但是,它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充分发展恰恰只能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而比较具体的范畴在一个比较不发展的社会形式中有过比较充分的发展。”{7}

“反映”概念在西方的发展也是如此,早期是简单范畴,到黑格尔时展成具体范畴,那么其后在理论上对“反映”概念的理解达到具体范畴的高度才应是充分和深刻的。中国20世纪的理论界(当然包括文学理论界)对“反映”概念的理解也大致经历了一个由简单范畴到具体范畴的发展。然而这并非是一帆风顺的,制约这一发展的主要是别种思维方式(即非理论思维方式),尤其是日常思维方式,时常对理论思维方式的阻碍、干扰甚至是取代。马克思在论及理论思维时说道:“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1}这里马克思指出了四种思维掌握世界的方式,简言之,也就是四种思维方式,即理论思维、艺术思维、宗教思维和实践思维。上面论及的那种要把理论也当作文学作品来写的想法,其实就是要以艺术思维方式代替理论思维,这必然使理论走向非理论。而就我国现代文学理论的发展来看,尤其是就人们对“反映”概念的理解来看,以“实践思维”对“理论思维”的潜在冲击为最大。

“实践思维”也就是“日常思维”,其基本特征是思维附着于日常生活实践经验,它依赖于日常体验和感知,基于此,匈牙利学者阿格妮丝·赫勒(Agnes Heller)分析了日常思维与科学思维的差异,她说:“日常思维作为日常活动的一种功能,可以被视为不变量。然而,它的结构和内容则各异,它们的变化速度也极其不同。日常思维结构的变化极其缓慢,它包含着完全停滞的方面。它的内涵的变化相对迅速。但是,如果我们把日常思维同科学思维作一比较,甚至日常思维的内容也倾向于保守和具有惰性。”“由于日常思维的内容……植根于基本上是实用的和经济的结构之中,因此,将它们同那些超越纯粹实用性的思维结果相比,在根本上具有惰性。这一对实用性的超越可能发生于科学(哲学)的间接知识(intentio obliqua)之中,即发生于对某些问题情结的发现之中,对这些问题的认识理解,同在日常‘个人’的实用方法和需要或者利益之中获得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情感背道而驰,不管这一‘个人’是特性的还是个体的。”“就超越日常性的制度化或迄今是异化的其他对象化而言,日常思维的实用主义与这些对象化相对而作为‘天然的常识’,作为正常状态的尺度而出现。然而,就这些对象化代表了与类本质的更深的关联而言,日常思维的内涵是作为成见的体系而出现的;‘常识’获得了否定性的评价印记。”{2}

理论思维是对象的抽象和综合,而日常思维则“从人的日常经验中直接进行推导”③。在我国现代文学理论上,将“反映”视为“镜子”般机械或被动反映的,一提“反映”就想到镜子的,都是以日常思维取论思维的表现。那些要求文学理论要能够具体地帮助创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用主义地对待理论的,也都是由于没有摆脱掉日常思维的模式所致。“反映”概念发展到黑格尔就已经经历了所有的意识形式,应该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4},而要把握这一点,离开理论思维是不可想象的。在理论思维过程中不剔除日常思维,其抽象性和超越性就会被严重遮蔽。日常思维的逻辑被日常生活现象所牵引,它的“证明和反驳”,也通常只“与事件的事实有关”{5},通常的解释或理解方式是打比方——用“镜子”来喻“反映”,以“瓶子和酒”来喻内容和形式等等,这样就不能解释“反映”涵义的复杂性,也不可能理解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因为“瓶子是酒”或者“酒是瓶子”这样的命题表述是会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

语言是思维的直接实现,理解首先也是对语言的理解,因此,把握理论语言的性质也是对理论思维的进一步理解,同时也是理解作为话语形式的文学理论的必要前提。我国有学者把科学语言分为三类,即实证科学语言、哲学语言和文学艺术语言,认为实证科学语言是严格的规范语言和正指谓值语言{6},哲学语言是规范语言{1}和负指谓值语言,而文学艺术语言则是变异语言和负指谓值语言。{2}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包括文学理论)语言显然更接近于哲学语言,因此,人们在理解或解释理论时,就既不能象理解正指谓语言那样机械地为其概念寻找在现实世界的对应物,也不可象理解变异语言那样去发掘其心理或情感的意义或功能。与日常语言相比较,理论语言跟其他科学语言一样是超常语言。由于适用领域的广泛,日常语言往往具有一定的弹性,与日常语言不同,“科学语言符号更加具有规范性,或更加具有变异性;所包含的负指谓值语言符号更少,或所包含的负指谓值语言符号更多”③。就理论语言来看,就是更加具有规范性、所包含的负指谓值语言符号更多。人们在理解上往往更易于从日常语言角度出发来理解理论话语,这样也就往往会步入理论解释的误区,也就是说,理论的超越性和抽象性不仅体现于思维上,也同样体现于作为思维的直接实现的语言上,因此,在解读理论语言过程中批判、剔除日常语言的“当然性”理解也是确当地解释理论话语之重要前提。

三、文学理论解释学的构想

对理论进行有效解释是使理论回归自身,走向理论自觉的重要途径,本文之所以要建构起文学理论解释学,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探索并最终建立起“理论解释”或者说“理论走向自觉”的有效途径。那么什么是文学理论解释学呢?简单地说,文学理论解释学就是通过对理解或解释文学理论的现象(主要是文本)进行分析和研究,探究影响或决定对文学理论进行恰当解释的诸种因素和条件,从而建立起来的旨在规定如何对文学理论进行有效解释或理解的原则或理论系统。

那么,很显然,依据对文学理论解释学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论文中的文学理论解释学在性质上是属于方法论的活动,而非哲学活动。{4}英国理论地理学家大卫·哈维(David Harvey)对哲学活动和方法论活动做了区分,他说:“前者关心的是理论思索和价值判断,以及什么值得和什么不值得的内心质疑。后者主要关心解释的逻辑,和保证我们的论证是严格的,推论是合理的,以及我们的方法内在联系是前后一贯的。”{5}这样的界定就可以使我们摆脱作为哲学的解释学立场的羁绊,而强调解释学的独立于哲学之外的方法论特性,它可以为持有任何其他哲学立场的研究者所利用。或者可以换句话说,人们也能够在其他的哲学立场上来建构自己的解释学。

建构文学理论解释学的基本设想,笔者认为初步的工作就是确立起文学理论解释学的研究对象,确立起最基本的文学理论的解释原则,并把握到文学理论解释的基本模式(或模型),并在此过程中建立文学理论解释学的一些较基本的概念或范畴。

文学理论解释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文学理论的解释现象,也就是文学理论中的“事”{6}。金岳霖指出,知识的“事”的成分,“一是知者,一是被知者,一是二者底关系”,“假如我们要对得到知识这样的事有所了解,我们不能忽略这三者之中的任何一成分”。{1}同样,文学理论解释学的研究对象具体地说也是这样的三个方面:解释者、被解释者(文学理论)、解释者和被解释者的关系。“知识论要在事中去求理”{2},文学理论解释学也是要在“事”中求“理”。金岳霖认为,作为知识论的对象的知识的“理”,“是独立于我们底理。独立两字非常之重要;一思想结构或图案给我们的真正感要靠对象的理底独立”。③文学理论的“理”也要求是独立于人的,因此,文学理论解释学在“事”中求“理”的同时,也要求对那些控制“理”、并从而取消“理”的独立性的“事”进行批判。文学理论解释学应该是对于文学理论中的“事”的批判性研究。

围绕对文学理论中的“事”的批判性研究,我们就可以确立起一些文学理论解释的基本原则。

文学理论的解释首先要澄清的是历史和历史性{4}问题,并由此建立起文学理论解释的历史原则。谈历史原则显然离不开,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学派比更注重历史,创始人指出:“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5}“历史”是他们研究或解释任何问题的前提和出发点,恩格斯在解释歌德现象时说:“歌德在德国文学中的出现是由这个历史结构安排好了的。”{6}列宁也强调:“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7}

伽达默尔的看法表面看似乎与的观点相近,比如他也认为:“历史并不隶属于我们,而是我们隶属于历史”{8},“理解从来就不是一种对于某个被给定的‘对象’的主观行为,而是属于效果历史,这就是说,理解是属于被理解的东西的存在。”{9}人不能超越自己的历史,理解者只能站在传统之内而不能站在其外去思考,理解有赖于前理解,判断有赖于前判断,历史决定着理解的可能性及其限度。{10}按照伽达默尔确立的历史性原则,我们就可以对他所理解的解释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作出这样的判断:解释的主观性是历史性的主观性,因为解释者本身即是历史性存在,“历史地在先给定的东西……是一切主观见解和主观态度的基础”{11};解释的客观性也是历史性的客观性,它“只能靠对把认识的主体及客体连在一起的效果历史的语境进行思考才能获得”{1}。

但就理论的实质来看,伽达默尔所建立的解释学的历史原则与的历史原则有着根本的不同。的“历史”是一个“能动的生活过程”,是一个“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它既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2}恩格斯认为,人们可以客观地认识历史,并能够通过对历史的客观认识来理解观念的东西,在他看来,历史是认识的对象,同时,历史也是认识的依据和前提。③而伽达默尔的“历史”则是被理解的“历史”,是文本的“历史”,他说:“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他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4}伽达默尔的“效果历史”其实是把客观的“历史”变成了主观的“历史性”,他以此来克服历史客观主义和历史主观主义倾向,认为历史是主客的交融和统一。然而,正像伽达默尔所意识到的那样,“这里经常存在一种危险,即在理解中‘同化’他物并因此忽略它的他在性”{5}。对“历史”的这种读解方式,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并不处于这处境的对面,因而也就无从对处境有任何客观性的认识”{6}。伽达默尔的“历史性”只是一种控制因素,它限定了认识或解释本身的客观性,却放弃了它们对于对象来说的客观性,这显然是缺乏现实感的、“半截子”的、很不彻底的历史观。

那么,我们在建构文学理论解释学时如何处理历史和历史性问题呢?本论文认为,我们要以的历史观(即唯物史观)作为我们的哲学基础,作为我们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和指南,而将伽达默尔的“效果历史”作为具体的方法论层面的原则来加以借鉴。这样我们就既可以确立起文学理论解释学的客观性原则、历史原则,同时,又可以确立起具体文本解释过程中的客观的而非主观的“历史性”原则。

文学理论解释学应该确立的第二个原则,就是它还必须具有批判性立场和功能,尤其是意识形态批判的立场和功能。 “意识形态批判”就是“从否定性角度研究意识形态”{7}。文学理论本身是意识形态形式,其意识形态特性或功能往往会造成文学理论的权威化、体制化,当人们由政治立场的层面来看待文学理论中的“反映”概念的时候,即使是对“反映”的极其扭曲的理解也就成为不可摇撼的“真理”了。当作为意识形态权威的理论观念无批判地进入到文学理论教科书中,“教育者使得那些借助于权威而在受教育者头脑中形成的偏见合法化。教育者与榜样的同一性创造了权威;规范可能深入人心,即偏见可以稳定化,借助于这种权威,偏见本身是可能取得的认识的前提”{8}。因此,意识形态批判立场就成为维护解释客观性的不可或缺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文学理论解释的历史性也就是“批判的”历史性,当然,意识形态批判也是“历史性的”批判。

“批判”立场的主要功能是控制,通过“批判”控制解释的非客观化、非科学化的倾向。英国科学哲学家波普尔(Karl Raimund Poper,又译波珀)认为科学陈述的客观性就在于“主体间相互批判”,他说:“科学陈述的客观性就在于它们能被主体间相互检验。”{1}而“主体间相互检验只是主体间相互批判这个更一般的观念,或者换句话说,通过批判性讨论进行相互理性控制观念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2}我国也有学者指出:“在学问之领域,无所谓绝对的权威存在,无不可讨论或批判者。任何主张,任何见解,无不可秉此‘学问上公开’之性格;容许各方讨论或批判,反复辗转为之,始可逐渐提高学问上之认识,以提高其客观性。学问之与‘教条’不同,其理由即在于此。”③我国现代文学理论发展史上的“现实主义”的讨论,“形象思维”的讨论,“文艺与政治之关系”的讨论,“文艺的意识形态性质”的讨论,以及关于“文学反映”概念的讨论等等无不显示了“批判”在文学理论解释中的重要意义。弗雷格提出的在研究中“要把心理学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区别开来”;“要时刻看到观念和对象的区别”,{4}要做到这些,所需要的无异也是“批判”。可以说,如果没有“批判”性的立场,客观主义就可能是形式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就可能是虚伪的,真正自觉的文学理论的解释也就根本不可能发生。

当然,应该注意的是,“参加讨论或批判者若不依循‘一定之标准’提出讨论批判,将各是其是,各非其非,无异在不同的层面上各说各话,其结果,客观性之目标仍无由以达”{5}。对于文学理论而言,就是只有在同一的理论话语层面、理论思维层面、理论的方法论层面来探讨问题,才可能产生真正的对话和交流,或者说他们的对话和交流、他们的探讨才是有效的,客观性也才会实现,才会有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可能。我国文学理论中对于“反映”概念的解释就有着这些方面的诸多问题,有学者从哲学层面来认识,有学者从实证层面来认识,有的从日常经验做判断,有的从心理学角度去解释等等,这样的交错讨论就不会使彼此的观点“相遇”,因而也就是无效的争论,并不能使理解在某一个方向上深化下去。

建构文学理论解释学的第三个原则是要把握文学理论的动态性,把握其运动的特点和性质,从而为文学理论的解释提供原则性参照。

我国文艺理论家杨晦在其《论文艺运动与社会运动》一文中,曾以地球的“公转律”和“自转律”做比况来论述文艺的运动规律及其与社会的关系的,他说:“要是打个比喻来说,文艺好比是地球,社会好比是太阳。我们现在都知道地球有随太阳的公转,也有地球的自转。其实,就是文艺也有公转律和自转律的。文艺发展受社会发展限定,文艺不能不受社会的支配,这中间是有一种文艺跟社会间的公转律存在;同时,文艺本身也有自己的一种发展法则,这就是文艺自转律。”“大概在一个社会正在发展,走着上升路线的时候,文艺活动也就最为活跃;而且是,虽以文艺活动的姿态出现在社会活动里边,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一种社会活动。自然,也跟地球的同时有向心力和离心力一样,在文艺活动里,文艺工作者也因为社会关系的不同,有着彼此甚至相反的倾向,同时都在活跃着。不过,这时候的文艺发展和社会发展却是相应的。在一个社会正在急激变革的时期,文艺活动往往为社会活动所淹没或者掩蔽,只剩下一些搁浅在沙滩上的离伍人物,才在那里自弹自唱,或是自鸣得意,或是顾影自怜。”“至于社会发展一时停滞起来,或是在一种社会形态停滞过久了的那种社会里,文艺自然跟社会有了距离,成为一种游离的状态,文艺只是在一种习惯或是传统的支配下,继续它的存在与活动,于是,自然就陷在一种所谓形式主义的框里边去,也就跟哲学上的唯心论结下了不解之缘。就社会说,这是一种危害;就文艺本身说,难免要由空洞而走入枯竭,成为一种衰落的现象。”{1}

文艺的运动有“自转律”、“公转律”,文学理论的运动亦然。文学理论在社会、经济基础的支配下的运动是“公转”,而自己的独特(注意是“独特”而非“独立”)发展则是“自转”;地球可以自转,但离开公转它将不复作为地球存在;而公转当然也不能代替自转。文学理论离开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样也将不可能作为文学理论而存在,当然,文学理论自身的运动也决不能够为其对社会和经济基础的某种依赖关系所遮蔽或替换。同地球的运动类似,文学理论的运动也是有“向心力”和“离心力”的,虽然许多作家是一个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的代言人,但是伟大的文学却是能够超越某一流行的意识形态之上的。{2}文学理论家也是如此,对于当时的主流社会来说他们往往可能同时具有“向心力”和“离心力”。文学理论所具有的这些运动特性,就要求我们在建构文学理论解释学时,既要注意到那些对文学理论受社会制约的方面(即“公转律”)的理解,又要注意到那些对文学理论自身运动(即“自转律”)所作出解释的方面;既要注意到对文学理论适应、肯定社会现实或观念的一面的理解,还要注意对文学理论批判、否定社会现实或观念的一面的理解。

文学理论的“自转”和“公转”、“向心”和“离心”的运动规律,也表明了文学理论的“界限”。“石头不会思维,因此它的局限性(Beschranktheit)对它说来不是它的界限(Schranke)。但石头也有自己的界限,例如:它如果‘是一种能够发生氧化作用的盐基’,氧化性就是它的界限”。“如果磁石也有意识,它就会认为自己的指向北方是自由的(莱布尼茨)。——不,那时磁石会知道空间的一切方向,并且会认为仅仅一个方向乃是自己的自由的界限、乃是对自己的自由的限制”。③所以,对文学理论来说,宏观来看,文学理论的运动规律也就是它“自主”或“自由”存在的“界限”,对文学理论的解释不能逾越这些规律,否则,它就不会再作为一种意识形式而存在了;微观来看,文学理论自身的规定性就是其“界限”,超越这一“界限”文学理论就不再是文学理论了。

建立或确立起文学理论解释学的基本原则是一个方面,考察文学理论解释的基本逻辑模式(或模型)是建构文学理论解释学的另一方面。

综观我国现代文学理论中的解释话语,主要有如下几种较为基本和较为常见的解释逻辑模式或模型:第一,因果模式。因果原则的一般表述方式是:当且仅当A发生时,B一定因此而产生。大卫·哈维指出,因果概念“深植于语言中”,像“决定”、“支配”、“招致”、“控制”、“产生”、“妨碍”、“引起”等一类词语都“倾向于隐含某种必要的因果联系”。“解释的整个观念本身,常被看成是与‘确定某事物的原因’同义”。{1}因果模式是文学理论的解释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模式。“文学是现实的反映”、“文学源于生活”、“诗缘情”等等都是暗含着因果模式的理解,它表明文学一定因“现实”或“生活”而产生。“内容决定形式”的命题(这里我们且不考虑这一命题的真伪),“一时代有一时代之文学”的命题,从解释模式上看也都是因果式的。因果解释模式的重要特点是其“不可逆性”,即如果由A推出B,那么就不能由B推出A。对于上面的命题来说,也就是文学因现实生活而产生,而现实生活却不是因文学而产生。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往往容易将因果模式和决定论紧密相连,并从而导致对因果模式的怀疑和批判,其实决定论和因果是不同的,“决定论本质上是一种工作假设,它象征着‘一种决定从来不满足于未经解释的变化,而总是力图在较广泛的普遍性角度中取代这类变化’”;而因果则是“一种逻辑结果”,而非一种“普遍的经验假设”,我们在逻辑地讨论因果的时候应该抛弃那些“决定论的一般形而上学问题和常与因果的使用相联系的自由意志”,从而明确“因果是一种重要的逻辑原则,经验分析可依靠它得以实施”。{2}

韦勒克、沃伦在他们的著作《文学理论》③中把文学研究分为外部研究和内部研究,其实文学理论解释的因果逻辑模式也可分为外部因果模式和内部因果模式两个方面。外部的因果模式就是“外在于文学文本的何种因素导致了文学”,比如可以说生活导致了文学,或者说文学家导致了文学,文学是作为“何种因素”的特征性结果而存在的;内部的因果模式则是“文学导致了内在于文学文本的何种因素”,比如按照什克洛夫斯基的看法,文学“使那些已变得惯常的或无意识的东西陌生化”{4},“何种因素”在这里成了文学的特征性结果(即“陌生化”)。这样从因果模式的视角来重新考察文学的外部和内部研究,就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它们各自的话语逻辑特征或策略。

文学理论解释的因果模式还具有发散性,具体体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一果多因”是指一个结果不是由单一原因引起,而是由多种原因合力推论而出。文学理论著作在分析作家之所以成为一个作家的条件时就常常认为,作家这一“果”是由经验因(作家要有丰富的生活经验)、情感因(多情善感的心理或气质)、能力因(审美及语言运用的能力)等多个方面促成的。王梦鸥在其《文学概论》中说:“从这原形式上看来,我们可以知道譬喻法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不同的二个对象,A与C;第二、A与C必须有B使之相牵连;第三、这个B必须是AC共有的某种价值。例如‘有女如花’,‘女’与‘花’是不同的二对象,而二者所以‘如’,是因那‘如’含有二对象所共有的某种价值。”{5}这也是典型“一果多因”、“由果溯因”的因果逻辑模式。而“一因多果”则是由一个原因推出多个结果,与“一果多因”在形式上正好相反,不再赘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往往容易将因果模式和决定论紧密相连,并从而导致对因果模式的怀疑和批判,其实决定论和因果是不同的。决定论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假设,它追求的是一种从普遍性角度出发的解释;而因果模式的蕴涵则是一种逻辑结果,并非形而上学的假设,我们在逻辑地讨论因果模式的时候应该抛弃那些决定论的一般形而上学问题和常与因果的使用相联系的自由意志,从而明确因果是一种重要的逻辑原则而非其他。在本文的论阈内,我们只是从逻辑的角度或层面来看待“文学是现实的反映”、“内容决定形式”等文学理论命题,而不是在决定论的意义上来看待这些命题的。

第二,时间模式。时间在这里不是指物理的时间,也不是哲学的时间,而是逻辑上的时间性,它表示逻辑具有一定的顺序和方向,具体表现为“过程”。解释的时间模式也就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方向对经验所做的理解或描述。在文学理论的解释中把文学视为一种活动,就蕴涵了时间性于其中,就是解释的时间模式。从通常文学理论体系的设置来看,往往是从创作论到作品论再到接受论(或鉴赏、批评论);用“眼中之竹”、“胸中之竹”、“手中之竹”来描述整个创作过程;用“言”、“象”、“意”来展示文学接受过程的三个阶段,或者以之来分解文学作品的结构层次,这些都是文学理论解释的时间模式的体现,它们都呈现给人们一种顺序和方向。时间作为“继续”、“流动”、“变化”等的表征,以之为模式的解释很容易勾画出理解过程的运动性、连续性和活性——这是它作为一种文学理论中的基本解释模式的重要特点和优点所在。

和因果模式一样,文学理论解释的时间模式也可分为外部时间模式和内部时间模式两类。美国文学理论家艾布拉姆斯认为,文学作为一种活动总是由作品、作家、世界、读者等四个要素组成的。{1}如果文学理论解释的时间模式存在于作家、世界、读者这三个维度,或者这三个维度与作品的关系中,那么这时间模式就是外部时间模式;只有存在于对于作品本身的理论阐释中的逻辑时间模式才是内部时间模式。就此而言,也就是说,在文学原理、文学概论类著作中,只有作品论部分的时间模式可称为内部时间模式,而其他诸如创作论、鉴赏论等中的时间模式则都是外部时间模式。

作为一种顺序的时间模式,有时是变动的,这体现了人们理解上或者解释观念的变化。比如人们对于文学的社会作用的理解, 1980年代出版的以群的《文学的基本原理》中认为文学有认识作用、教育作用、美感作用。该著认为,思想(即认识作用)是文学作品的灵魂,教育作用和认识作用紧密结合在一起,文学的认识、教育作用通过美感作用来实现。{2}而2000年出版的顾祖钊的《文学原理新释》中则把文学的社会作用叙述为审美作用、认识作用、教育作用。认为文学的审美功能是首要和基本的功能,是文学作品“最早”发挥出来的功能,文学透过对社会生活的审美把握而具有了特殊的认识功能,在审美、认识功能的基础上产生了文学的教育功能。③时间的逻辑模式在这里无疑是受到了作为一种权力的现实需要的制约,也体现了时代的历史变迁——当一个时代以主体人群的物质生存作为首要追求目标时,文学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就具有了优先的合法性;而一个摆脱了主体人群以物质生存为首要目标、转而重视观照其精神存在的时代,文学的审美作用也就具有了超乎其他功能类别的优先地位。可见,文学理论解释的逻辑模式并非超越社会和权力的“自然史”的模式。

文学理论解释的时间模式往往还是延伸的,它随着人们认识阈的拓展而拓展。就西方文学理论研究对象的变迁——从主要研究作家到主要研究作品再到主要研究读者——来看就是如此,这也可以说是文学理论逻辑模式的历时性展开。而我国20世纪中期以前的文学理论著作也大都关注的是文学与时代(或现实)、文学与作者、文学作品三个方面,很少有关注读者的鉴赏和接受的。1959年出版的巴人的《文学论稿》也只是分为“文学的社会基础”、“文学的特征”、“文学的创造”和“文学的形态”四个部分,其中根本没有读者文学鉴赏和接受的位置。{4}那时,即便有些文学理论著作简略地谈及了文学批评,也不是自觉地、独立地从读者的角度来进行阐发和论述的。{5}在我国,直到1970年代末以后,自觉的、独立的读者角度或领域才被逐步发掘、开拓起来。这一进程显然体现了时间模式所具有的发展状态与延伸性质,并且这种状态或性质本身也呈现着文学理论解释本身的时间模式。

第三,功能模式。功能分析的主要目标是“展示行为模式对于维持和发展它发生于其中的个体或组群所起的作用”。“功能分析寻求认识行为型式或社会文化体制,根据它们把一定系统保持在适当工作秩序中,并因而将其维持为运转着的事物时所起的作用来认识”。{1}所以,功能模式是通过考察或研究作为系统组成的要素在系统中的影响与作用,或者说作为系统组成的诸要素在系统中的相互影响与作用来进行或完成解释的解释模式。比如文本要素系统中,内容和形式的相互作用;文学创作要素系统中,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在接受或阅读要素系统中,读者和作为阅读对象的文本的相互作用等等,都属于功能模式的解释类型。功能模式重在强调要素之间的关系和影响,是把要素作为一种维持某种秩序而起作用的因子来理解或解释。当然,文学理论也可以把文学作为一个整体放到社会的大系统中来做功能性的考察和理解,乔纳森·卡勒说:“从历史的角度看,文学作品就享有促成变革的名誉,比如哈丽特·比彻·斯托的《汤姆叔叔的小屋》,在那个时代就是一本畅销书,它促成了一场反对奴隶制的革命,这场革命又引发了美国的内战。”{2}这就是通过文学和社会变革的关系来理解或解释文学了。文学理论史上对文学和政治关系的探讨也是如此。

上文提到杨晦先生曾以地球的“公转律”和“自转律”来论述文艺的运动规律及其与文艺的关系,这里的“公转律”和“自转律”恰到好处地体现了文学理论解释的功能模式,太阳和地球之间的相互功能模式不是作为主观的想象性的存在,而是一种作为客观的逻辑性的存在。文学理论对于文学与社会的关系的解释所遵循的也正是这样的一种功能逻辑模式。如果在这里也区分出外部功能模式和内部功能模式的话,那么,显然“公转律”范围的功能模式属于外部功能模式,而“自转律”范围的功能模式则是属于内部功能模式。很明显,在本文论阈内,功能模式的解释仍然是一种逻辑主导的解释,而非价值主导的解释,这一点也许会因为“功能”的字眼而使人们发生误解。价值主导的解释当然也会有自己对对象功能或作用的认知,但它是源自于一种信念或主观目的,而不是源自于逻辑。比如在我国20世纪的不同时期,人们认为“文学是宣传的工具”,“文学从属于政治”,“为人生而艺术”和“为艺术而艺术”等等观念,在当时大都源自于某种信念或主观目的。从功能模式上说,文学当然可以是宣传,但如果称其为宣传的“工具”,就显然是对文学的一种主观利用;同样,文学和政治之间也需要功能模式的阐释,但说文学“从属”于政治,那么,主观信念或目的性就会对正常的功能模式的解释产生扭曲力,逻辑的功能模式就演化为价值的功能模式了。

以上,我们主要探讨了三种文学理论解释的逻辑模式及其各自特征,实际上,文学理论解释的模式不止上述三种,并且,这些模式也根本不是单一地存在于文学理论的解释现象之中的。现实地看,文学理论解释模式或形态更多地是上述诸种模式或形态的综合性存在。随着人们思维的复杂化、细密化和全面化,单一的解释模式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了。董学文、张永刚在其著作《文学原理》中分析环境与人物的关系时说:“环境对人物活动及其性格的形成发展起决定作用,但是人物性格一旦形成,便会对环境施加改造影响,使之按照顺己意愿发展。”③这里就既有时间模式——从最初人物被环境支配到人物性格形成再到人物支配环境;又有功能模式——环境与人物的相互作用;同时也隐含着因果模式——环境支配人物表明环境是人物之因,而人物支配环境则表明人物是环境之因。正是这些逻辑模式的存在决定了文学理论阐释的有效性或可靠性。可以说,逻辑本身的性质决定了逻辑模式的存在是使文学理论解释或推理变得“中立”和客观的重要保证。文学理论解释的价值模式,促成了文学理论的人文性的一面;而文学理论作为“思”的科学性,则主要是在于其解释的逻辑模式的结构与支撑。因此,我们探讨文学理论解释的逻辑模式对于理解文学理论的科学性,并进而建构科学化的文学理论无疑都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今后人们对于这一阐释维度的探索的深入也是可以预期的。

历史文学论文范文第3篇

所谓求异思维指的是一种逆向性的创造思维,其特征是用不同于常规的角度和方法去观察分析客观事物而得出全新形式的思维成果。求异思维的内涵具有广博的开拓创新性和迁延性,运用求异思维教学能够克服教学模式的凝固化和一统化弊病,冲破陈旧的思维模式,把思维从狭窄、封闭、陈旧相因的体系中解放出来,在一个新的领域中进行思维的创造性、开拓性的辐射与复合。显然,逆向性创造思维有益于启迪和挖掘学生潜在的智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此,必须对传统的教育教学中的病灶实施内外科手术,让它恢复活力,健全起来。比如对因果关系的分析,传统的方法是从原因到结果,这已成了一套定格的思维模式。它把学生的思维框定在机械性的思维界域内,使他们的思维失去了活性。一旦遇到较为复杂的事物、现象,他们便会束手无策,不知其解。可见,传统的教育教学法因失去了人的主体意识,不仅不能启迪萌发学生的创造思维,反而还阻碍了学生创造性思维花蕾的自由绽开。有人称这种思维为可悲思维或“僵尸思维”。为了更好地剖析历史教学的求异思维,必须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好教学过程中双边逆向性创造思维的辨证关

教学一致性原则是师范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中小学各科教学或多或少有求异思维能力方面的训练,但是不够突出,重视不力,教学方法不得体,历史教学尤其如此。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单一性的教或学有悖于求异思维能力的培养,在这里我们只是强调,只有明确地认识到处理好教、学过程中双边逆向性创造思维的辨证关系,才有可能有的放矢。教师的逆向创造性思维是主体,起主导作用;学生的逆向创造性思维是客体,具有能动协调的特性。二者相互联系,互为制约,构成完整的回流思维体系,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重此轻彼,顾此失彼,则相互干扰,一伤俱损。教师逆向性创造思维诸要素与学生的逆向创造性思维因素成正比例,潜移默化,互为反馈。教师只有大胆地追求并能动地运用求异思维教学,才能实现教育教学的良性循环。教学实践证明,教师的逆向创造思维起主导作用,只有正确处理好教学双边逆向性创造思维的辨证关系,才能卓有成效地实施并发展教育教学的求异思维。值得肯定的是,历史教学有自己的特异之处,它的内涵广博精深,有多层次、多功能的特点,正因为如此,在教学中要重视求异思维的外部环境即它的语言美感情境。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是人们交流思想感情的工具,是思想的直接现实和信息反馈。历史教学求异思维的语言应该是刺激和促使信息接受者思考的语言,应该是使信息接受者同时参与信息创造的语言。缺乏求异思维信息反馈,任何美妙的教学方法,再新的信息也不会有多大的作用;有如一首不能刺激信息接受者思考的诗,也绝称不上出色的作品。所以说:“完全没有语言材料和完全没有语言的‘自然物质’的裸

的思想是不存在的”。有关历史教学语言美的论述,笔者在《中学历史教学语言美初探》一文中把它的特点归纳为“四美”,即具象美、弹性美、密度美和观察美。历史教学的求异思维不仅需要有生动、形象、丰富的感性材料,尤其需要学生自我逆向性创造思维的密切协同配合。通过求异思维教学,便能发现这种思维具有凝聚、交融、互补和反馈等多种功能。

二、教学过程中双向性求异思维必须同步共振

这种同步共振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一是求异思维必须与求同思维同步共振。两种思维经过交融可以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复杂、深奥的问题,采用先因后果或先果后因的方法,逆推反正,同中求异便能找得最佳答案。二是要求更新历史教学的观念,促使历史教学信息的思维辐射与学生接受信息的思维聚

合同步共振。历史这门人文学科的可知性、过去性强,且层次交迭,范围广,意象远,而且只有当教、学过程中思维的辐射与聚合协同共振时才能奏出一曲和谐悦耳的新乐章。三是必须透彻全面理解同步共振的内涵。不能望文生义,将同步共振错误地理解为“同行”、“滞前”或“超前”。其本意是指教师使用求异思维教学与学生自我求异思维的相互感应、积极配合、相互制约、互补反馈,得出与众不同的新思维成果。只有这样,学生在接受求异思维的训练后才能准确地去把握新材料并进行思维加工,运用已获得的知识去探索新知识,解决复杂的问题。为什么高考文科考生有人面对历史材料分析题、问答题总感到棘手,以至很被动?究其原因,那是因为他们的思维中缺乏大胆的创造性、求异性,总把自己的思维局限于常规性的思维框架里。值得注意是有不少教师虽然大胆地运用求异思维教学,但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只抓住了一个方面而忽视了求同思维即聚合思维的返流作用。求异思维并不排斥聚合思维,只有当它们

协同共振才能出现正常现象。所以,教师在增强自身的求异思维功能的同时,要对学生加强求同、求异两方面思维的训练。聚合思维在于求同,发散思维在于求异;运用求同思维,分析便能透彻全面,还便于寻找规律,运用求异思维,分析便会精辟新颖,从而收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所以说:“人的任何创造性活动都是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不同水平或多层次综合的产物,只有发散度愈高,聚合性好,创造水平才会高。”

三、求异思维在教学过程中表现为积极的创新性和大胆的

开拓性

原因和结果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从广义上说,因果联系仅仅“只是世界性联系的一个极小部分”,而“相互作用才是事物真正的终极原因”。学生只有掌握了事物的现象、本质和某些结论的来龙去脉,大胆地运用求异思维,于“异”中把握其个性特征,才能认识历史发展的特殊规律。如讲英国工业革命,如果教师一反传统型的先因后果、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罗列法,而采用以图表、文字数据展示英国工业革命的新成果,让学生在惊讶中追寻其历史根源的方法教学,那么学生就会感觉到自己才是一个真正的发现者、探索求新的人。不到沸点,水怎么会沸腾?不经撞击,燧石怎么会迸发出火花?我们培养学生的求异思维能力还在于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让学生变消极被动为积极主动;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变跟我无关为跟我有关,开拓学生的创造思维。传统的因果联系的思维模式使学生的创造思维处于抑制

的“休眠”状态,大大妨碍了创造思维的发展。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指出“人的脑力劳动中最深奥的是创造,而现在因为我们不了解创造性的过程,只能让他们自己去摸索,也许摸会了,也许摸不会。如果我们发展思维科学,那有朝一日我们就能懂得创造规律,能叫学生搞思想上的飞跃,那该多好呵”。求异思维对问题的解答不限于一种方法或一种结论,而是向四面八方去思考,以寻找各种各样解决的方法,提出各方面大胆的设想,以求得光芒四射的智慧。求异思维常常表现为打破框框的别出心裁、超乎寻常,因而易产生标新立异的成果。童年时代的司马光砸缸救小孩,曹冲称象等就充分说明了求异思维的开拓意义。同样,大胆运用求异思维进行学术、教育科研也会获得可喜的成果。湖南常德师专历史系韩隆福先生敢于开创性地把求异思维运用于学术、教研,取得了惊人的成就,近几年,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80多篇论文,便均以思维新、角度新、立论新而见长。尤其是他的得力新著《隋炀帝评传》,一反传统型的“炀帝为暴君”的学术观点,有理有据地肯定了炀帝的历史地位和杰出贡献,公正客观地归还了历史的本来面目,赢得了中外专家学者的首肯。笔者在上历史课的时候碰到学生提出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既肯定元朝统一中国的积极意义,又赞扬文天祥的抗元斗争精神?后中国革命既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为什么又说它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不是正义的战争一定会取得胜利?等等,这些问题的提出就有很高层次的开拓求异性,是求异思维的信息反馈。教师要抓住这个契机,既要给学生以知识方面的答疑,更要给学生这一良好的求异思维苗头以鼓励与进一步引导。教学不只是死板板地向学生传授知识,而应尽可能地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能力。传统的教学观点认为后者微不足道,甚至认为只要把知识灌入学生的大脑就行了。其弱点是片面地把知识当成目的,讲求“积累”知识,使之变成“不能活动”和“不能进入周转”的积压物质“贮藏在学生的记忆里”。在知识急剧增长

的今天,要改革传统的教学论,强调有效地发展学生创造思维,追求思维的积极性。正如列宁所言:“我们要用基本的事实知识来发展和增进每个学习者的思考力”。

总而言之,求异思维是一种高级水准的思维,是人的智力水平高度发展的表现。在教学实践中,有经验的教师特别注意培养学生求异思维的广阔性、深刻性、独立性、批判性、逻辑性、敏捷性、灵活性和反馈性,克服片面性、表面性、模糊性、线粒性等弱点,努力为学生创设求异思维的情境,使日益深化的智力不断发展更新,培养智能型全方位人才。

注释:

详见拙作《历史教学中的美育功能再探讨》,《教育教学论文选》,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版。

参见拙作《浅谈历史教学中的美育功能》,《湖南教育研究》1991年第4期。

斯大林《与语言学问题》,第38~~39页。

《武陵学刊》,1993年第4期。

郑日昌《创造力的测验》,《心理发展与教育》

1985年第1期。

《列宁全集》第38卷第170页。

《马恩选集》第3卷第552页。

历史文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图式理论 英美文学 问题 应用

一、项目研究背景

(一)国外研究现状

对于图式的研究,国外起步较早,距今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18世纪康德论述了图式的哲学意义,他认为,一个人在接受新思想、新信息、新概念的时候,只有把它们同这个人脑海里的固有知识联系起来才能产生意义概念。20世纪初,格式塔心理学家们以及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J??Piaget)将图式概念引入心理学。20世纪30年代试验心理学家巴特利特有关记忆的研究被看成是图式理论所赖以建立的经典探索,为图式理论的产生及发展奠定了基础。美国智能专家鲁梅哈特(D.Rumelhart)对图式做出了全面系统的阐释,他称图式是“构筑认识的建筑模块”,由常量和变量或称空位构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用于研究阅读理解心理过程的理论,即图式阅读理论。

20世纪80年代,图式理论已经发展成为阅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图式理论清晰地指出人们通过激活他们头脑中相关的图式来理解新信息。很多心理语言学家开始将图式理论使用于外语教学,用来解释外语学习者的心理语言加工过程。例如Patricia L Carrell的论文Some Issues in Studying the Role of Schemata, or Background Knowledge,in Second Language Comprehension.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英语教育界引进图式理论的时间较早,研究范围也比较广。目前国内关于图式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英语阅读,写作,听力,幼儿教学以及教材编写等方面。

例如:英语阅读方面,《基于图式理论的英语阅读教学研究》(郑文英,2009)中指出影响阅读效率主要有四个因素:语言图式、内容图式、修辞图式和阅读策略。《图式理论在大学英语课堂阅读教学中的应用》(宋娟娟,2010)中指出背景知识的积累有助于学生在阅读时激活相关图式,提高阅读理解能力。

英语听力方面,《图式理论在英语听力教学中的应用》(周相利,2002)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探讨图式理论在英语听力教学中的应用,《基于图式理论的英语新闻广播听力对策》(孙美娟,李东东,2011)详细解读了如何在新闻听力教学中构建图式,激活图示和重建图式。

二、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文化是语言的土壤。尽管世界一体化的趋势正逐渐加强,但不同地域间的文化差异和由此产生的各种分歧仍然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了解各民族的文化价值观,才能实现彼此间的有效沟通和理解包容。英美文学课作为我国高等院校英语专业教学中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知识课程,从文学的视角向我们展示了西方社会文化和人们的生活状况。为我们了解西方历史文化价值观及风土人情,增进对西方社会的感性认识和理性思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根据200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中所述,“文学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阅读、欣赏、理解英语文学原著的能力,掌握文学批评的基本知识和方法,通过阅读和分析英美文学作品,促进学生语言基本功和人文素质的提高,增强学生对西方文学及文化的了解”。然而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21世纪,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在商务英语、经贸英语等实用英语课程应运而生的同时,英美文学逐渐走向了边缘化。不仅如此,学生在学习英美文学的过程中也遭受了种种困惑。为此,我们结合目前英美文学的教学现状,以及学习英美文学的必要性的客观要求,开辟出了一条学习和掌握英美文学的新道路。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将图式理论运用到英美文学的学习中去,是我们项目的一大亮点。

项目特色:

(一)选题具有较强针对性。作为英语专业的学生,此项目结合了小组成员对英美文学学习的切身体验,针对学习中切实存在的弊病和误区,在对图式理论进行了深刻研究的基础之上,建立学习应用模型,并将其运用于创新实践。加之国内关于图式理论在英美文学上的运用研究较少,从而使我们的调研更具前瞻性,创新性和实用价值。

(二)学科交叉,视角多样化。项目研究与心理学和教学法等众多学科相结合,为研究提出创新性和建设性意见的目的的实现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我们的项目充分利用心理学对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的研究优势,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探索图式理论在英美文学中的应用,并结合了教学法中对学习程序的科学研究及对教育目的和学校课程的分析探讨,研究英美文学学习领域的独特学习模式,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项目研究的综合性和科学性。

项目创新:

(一)学习模式的推广与创新。本项目从研究图式理论在英美文学中的运用这一课题出发,积极探寻英美文学与其他英语课程在运用图式理论进行教学的相似之处,推广借鉴图式理论在其他英语课程中的应用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属于英美文学课堂的独特的图式理论应用模式。

(二)理论联系实践。项目成果模型可运用到实际教学中去,将对高校英语专业学生在图式理论指导下进行主动性的英美文学课程学习提供范本。

参考文献:

[1]王照岩《图式理论指导“英美概况”教学的探索》(文献标识码:A)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年第5 期

历史文学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拟就内涵、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予以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制度的出台有所裨益。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整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刘心稳.民间文艺作品:呼唤立法保护[J].时代潮,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