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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智齿; 拔牙术; 牙脱位; 松牙固定术
[中图分类号] R781.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0)03-154-02
第2后磨牙部分或完全脱位是拔除下颌近中或水平阻生智齿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较为严重的并发症[1]。传统的处理方法为尽快将脱位牙复位,并以钢丝结扎固定。在临床实践中我们偶然发现将完全脱位的第2后磨牙立即复位后未结扎,约病人一周复诊,因该病人曾拔除对侧下颌智齿,自觉反应程度相似,仅仅是第2天的局部疼痛和肿胀较明显,但表面牙龈的愈合程度在1周时和未出现邻牙松动或脱位的智齿拔除者相比没有明显差异,1个月时复诊牙齿已经稳固,无叩痛。该病例促使我们近8年来认真记录了出现该并发症的患者,并进行了定期复查和回访,希望总结出不结扎仅复位的方法的可行性。
1 资料与方法
记录2001年6月~2008年11月我院口腔科智齿拔除术中出现第2后磨牙部分或全部脱位的病例15例,脱位后牙齿不做任何处理,立即手法复位。其中手法复位后不予结扎者9例(4例完全脱位,5例不完全脱位);钢丝结扎固定者6例(1例完全脱位,5例不完全脱位),对比两种方法处理后第2后磨牙的愈合效果。统计学方法采用Wilcoxon两样本比较秩和检验,所有数据均使用SPSS11.5软件进行分析。
2 结果
手法复位后不予结扎者牙龈愈合及牙齿恢复稳固的时间与结扎者无显著性差异(P>0.05),均在1周已无红肿,2周时拔牙窝表面牙龈已经愈合;1个月复查时脱位牙已恢复稳固无叩痛,3个月复查时亦无松动出现;但不结扎组的牙龈指数明显好于结扎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本组资料表明,下颌智齿拔除术中脱位的第2后磨牙无需结扎固定,只要手法复位即可。
3 讨论
阻生智齿拔除术中邻牙松动或脱位的处理方法多年来一直是复位后结扎固定,本回顾性研究的结果让仅复位无结扎的方法浮出水面,此法之所以有较好的临床效果,笔者认为与以下几点有关。①下颌第2磨牙是多根牙,牙根的形状多为颊舌向宽近远中向窄的扁根[2],这一特殊的解剖结构使之一旦复位后不易发生扭转或移位;②下颌磨牙固位方向因与重力作用及咀嚼压力方向一致,不易发生再次脱位;③拔牙术中引发的邻牙脱位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复位,整个过程基本完成在脱位后的几秒钟内,固牙周膜的污染较少,易于愈合;④结扎固定中结扎丝对牙周组织的刺激会引发牙龈炎症[3],加上结扎后带来的刷牙效率下降,使不结扎组的GI明显好于结扎组。
综上所述,在智齿拔除术中发生脱位的下颌第2磨牙仅靠手法复位就可以获得较好的临床疗效。这样做不但可以减轻病人的牙龈炎症还可以缓解病人紧张情绪,减少医患纠纷。因为该并发症的发生率较低,故本试验的病例数较少。今后在临床实践中会继续积累该类病例,并扩增调查对比的角度,如牙髓活力的远期变化和牙齿愈合方式等,以期更全面地阐述该方法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邱蔚六,张震康,王大章,等. 口腔颌面外科学[M]. 第5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79-80.
[2] 皮昕,王毓英,沈文微,等. 口腔解剖生理学[M]. 第4版.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24.
委托人: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我们(委托人_____和受托人_____)系_____关系。我们欲以_____的名义购买坐落在__________房产一套,因我事物繁忙,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特委托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签订购房合同;
2、交纳购房款,缴纳税费及相关费用;
3、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4、办理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
5、办理验房、入住等房屋交接手续;
6、办理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供暖设备等物业手续;
7、办理与购买上述房产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委托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证处房产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受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我拥有位于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的房产,现委托__________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义在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银行按揭贷款(即赎楼)手续,代为签署融资担保协议,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产证等产权证明。
2、全权办理转让、出售上述房产的有关手续,打印房产买卖合同,代为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受托人代为收取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部楼款或银行按揭楼款。
3、委托人办理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全部楼款。
4、受托人办理公证、到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签署、递交有关文件,办理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物业管理费、缴税或免税等一切相关手续。
5、到有关部门办理与房产转让一切有关手续。
6、受托人办理上述房产解除国土局买卖合同公证书以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7、办理出租管理房产及签署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上述房产是指法律规定的本人份额的房产。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证处股权转让委托书
委托人:某某,男(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受托人:某某,男(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本人系_____公司的股东,本人占有该公司_____%的股权,因拟以人民币_____元转让上述公司的股权给_____,兹委托_____为本人的人,代表本人处理如下事项:
一、代表本人出席_____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与_____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委托期限: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一、城管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的基本情况
2011年3月,城管部门发现某在建建筑有违建嫌疑,现场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笔录,在检查笔录中注明被检查人梁某某,但检查笔录签名为潘某铸,检查笔录未注明两者关系(实质二人为母子关系)。其后潘某铸以委托人的身份到执法队接受讯问调查,在所作出的两份讯问笔录中,案件办理人员讯问了房屋的用地情况,潘某铸陈述:“该用地是本人父亲(潘某树)所使用的房屋,2008年办理了《某市集体土地房产权属证明书》”,并称“因潘某树于1997年6月因病死亡,现由我母亲(梁某某)接管该地的使用权及一切的施工”。在其后的组织听证中,潘某铸和梁某某参加,潘某铸在听证中陈述“该房屋为当事人唯一房屋,且年事已高,拆除后当事人及家人将无居住房屋,请求不要拆除”。
城管部门在案件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梁某某出具的由村委盖章的情况报告,报告是梁某某以户主身份提出重建时对房屋四至尺寸及环境保洁的保证书;(2)一份由其三个儿子潘某铸、潘某乐、潘某裕共同签名的情况报告,说明旧房屋是其父亲潘某树遗留的祖屋,现由三儿子潘某铸出资兴建,建成后交由梁某某居住,待其故去后再就房屋进行分配;(3)《某市集体土地房产权属证明书》,证明书注明权属人潘某树,房屋占用份额为全部,房屋所有权为私有;(4)是由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5)一份由潘某铸、陈某某和梁某某签名的向某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用途为生产经营;(6)某村社提交的证明,证明房屋是潘某树留给其妻子梁某某居住的房屋。
城管部门依据案件调查情况(主要是潘某铸提供和陈述的内容)作出了处理决定:依据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认定梁某某是违法建设的行为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规定,构成违法建设,且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应予以拆除,故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二、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意见
梁某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的申辩意见包括:一是处罚对象不正确,涉案房屋由其本人和三儿子潘某铸共同出资兴建;二是对于村民宅基地房屋,城管部门应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责令其补办手续;三是根据某市“三旧”办关于“城中村”改建有关文件规定,危房复建面积应为280平方米;四是作为本人唯一居所,恳请保留不拆除。
立案后法院为查清事实,在庭审后前往梁某某所在的集体经济联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对潘某铸、陈某某(个人借款合同的签署人)进行询问,并采纳经双方庭审质证无争议的证据后认为涉案房址原登记产权属人潘某树去世后,涉案房址的宅基地继续由潘某树的家庭成员使用。涉案房址的新建楼房目前部分由梁某某、潘某铸、陈某某居住,部分供出租。
最后法院判定:城管部门认定梁某某是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证据主要有4份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听证笔录,但上述笔录均由原告梁某某的三儿子潘某铸签名,或者包括潘某铸签名,虽然潘某铸本人称其是受梁某某委托处理相关事宜,梁某某也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但城管部门没有进一步查证梁某某事违法建设的行为人和违法建设事实。从询问笔录中看,潘某铸均称,其母亲梁某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接管该地使用权及一切施工项目,而据查梁某某与丈夫潘某树共育有四子一女,该宅基地原登记权属人潘某树1997年病逝后一直未进行变更登记,谁是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仅凭梁某某和三儿子潘某铸的陈述进行认定,应视为证据不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梁某某坚称涉案房屋是由其及三儿子潘某铸和儿媳陈某某共同出资兴建,从城管部门提供的证据来看,潘某铸实际参与了涉案违法建设行为的全过程,且新楼房建成后,部分由梁某某、潘某铸和陈某某居住,部分用于出租。综观上述情况,城管部门认定梁某某为违法建设行为人证据不充分,应视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是顺利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而在工作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城管部门往往是对于违法建设的用地情况、是否办理相关手续、面积、建设时间等事实调查较重视,却经常忽视了对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这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违法建设的行为人是建设的实质投资人,在一些违法建设案件中投资人关系复杂,调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对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是案件调查的基础和前提,行为人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的违法事实不清。《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里的案件事实应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轻重)”,“何人”即违法主体是谁,在违法建设案件中实质投资人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所以查清违法建设行为人是我们认定违法事实的最基本的要素。在前述案例中,城管部门在开展调查时无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收集的证据材料中可以看到对于违法建设何时建设、何地、有无手续调查比较清楚,但是在行为人认定时却简单的根据经验进行了判定,无视在收集证据时出现的一些自相矛盾的情况。这直接导致了行政处罚案件由于事实不清楚从而被撤销。
四、城管部门在作出违法建设行为人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固化的笔录模板中完善对违法建设行为人认定环节。如前述案件中,案件调查人员应该在案件询问或者检查笔录中将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认定作为制式内容进行询问。一般询问中会问建筑物由“何人建设、何人设计”,而在本案询问中如果将违法建设投资人作为重点询问内容有利于一开始发现行为人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矫正调查认定错误。案件中潘某铸自行陈述“房屋是其父亲,母亲梁某某接管土地使用权和一切施工”,与其后城管部门收集由其三个儿子潘某铸、潘某乐、潘某裕共同签名的情况报告,报告中说明“旧房屋是其父亲潘某树遗留的祖屋,现由三儿子潘某铸出资兴建,建成后交由梁某某居住,待其故去后再就房屋进行分配”,两份证据材料就何人出资兴建存在明显矛盾,这时如果询问何人出资,明确房屋的实质出资人,有利于下一步收集证据明确查办方向。
2.注意案件中单独违法还是共同违法的判断。对于单独违法,行政机关应当有证据认定是单独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证据应当排除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对认定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写明共同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实施的具体内容,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在本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无法排除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虽然潘某铸说明工地是由梁某某接管,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原宅基地属于梁某某一人所有,而梁某某与《某市集体土地房产权属证明书》注明权属人潘某树共同育有三子一女,所以简单就认定梁某某单独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不妥。如果认定共同实施,就必须调查潘某铸在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作用和地位,这恰恰是本案中所忽视的部分。
3.加强证据收集意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由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接受询问调查的情况,这些证据和情况往往城管部门所作出的决定主要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有几点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应明确委托权限。在某市城管部门制式授权委托书列明的委托权限是:(1)签收本案执法文书;(2)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调查本案;(3)行使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4)处理本案其他事项。根据工作实践,应对制式文书进行修改,增加身份证号码、期限及代为提交确认相关证据材料权限,以减少权限模糊的情况。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行政处罚中的授权委托行为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该公民要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最好能加摁指印;当事人是公司法人时,规定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人最好是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一并签发。对于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委托行为,因为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此时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则是权利而非义务,当遇到委托人前来接受行政处罚告知时,城管部门更加应当审查好权限。
二是对于委托在行政处罚案件的效力问题,吴庆丰在《行政处罚中委托行为的法律效力》有详细的阐述,他认为分三种情形:(1)调查询问对象有作证能力,但无授权委托;(2)调查询问对象有授权委托,但无作证能力;(3)调查询问对象既有作证能力,又有授权委托,无论属于何种情形,仍需要从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角度进行审查判断,与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在本案件中,城管部门发现的建设物原地址属于潘某树,而潘某铸持有梁某某的委托授权提交了证据并接受询问,在证据中对违法建设的投资人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情况,这就需要进一步对证据链上进行查证。而在其后梁某某亲自参加的听证中,城管部门仍忽视了这个问题,没有就证据链条中明显的矛盾对梁某某进行询问,而是简单采纳了其委托人潘某铸的陈述,认定梁某某就是违法建设行为人。由于缺乏了证据的应证,一旦发生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有充分理由委托人的陈述。就如同此案件一样,当梁某某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共同出资兴建时,城管部门就陷入了行为人认定错误、导致事实认定不清的不利局面,造成了案件败诉。
参考文献:
[1]吴庆丰.《行政处罚中委托行为的法律效力》.
[2]郭卫东.《以案说法-城管执法中违法建设主体的认定》.
一、团购的定义
商品住房团购(也称团体购买或集体采购),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消费者,由相关媒体或街道社区等组织,通过招标采购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谈判等方式,以低于市场成交价格购买商品住房的行为。
积极利用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公开采(团)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拆迁改造中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以加快拆迁进程,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二、团购的组织
(一)市广播电视总台、“新闻网”等相关媒体或街道社区等组织(以下简称“团购组织单位”),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团购公约》,发起团购活动。拟购买第一套自住性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购房消费者需团购商品住房,响应《团购公约》的,可报名参加团购活动,并委托授权团购组织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等方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团购协议,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
(二)团购组织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住房《团购公约》,并报市工商局审查备案后,方可组织团购活动。《团购公约》应明确团购参与条件、团购程序、选房规则、购房款交缴与监管、风险承担、退出机制、交验房办法、委托授权团购组织单位的权限和范围等。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前,团购组织单位应充分听取参团成员的意见,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参与团购的购房消费者有权就拟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价位、装修标准、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等发表意见,必要时可采用表决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
三、开发项目的团售条件
拟通过团购出售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项目,应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经验收完成基础施工后,方可进行开发项目团售宣传推介、参与团购投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和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住房团售营销。
四、团购住房的销售管理
团购商品住房应严格执行国家支持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遏制投机投资性住房消费的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并按照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法规加强销售管理。
(一)《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团购(售)双方应持《团购公约》、《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参团购房人名单及清册、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房管局办理《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登记备案。市房管局应将商品住房团购的相关信息在“网上房地产”网站进行公示。
(二)对已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清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约定和购房清册,按照《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参团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后,预购人(参团购房人)转让商品房的,应当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方可上市交易;禁止预购人(参团购房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五、团购资金的管理
商品住房团购资金应由购房人承担,严禁利用单位或财政性资金(基金)购买商品住房。团售商品住房的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预订款,但《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约定需支付团购订金或购房价款的,参团购房人可按照《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规定缴款。参团购房人缴存的购房资金应按照《团购公约》规定的资金监管方式监管,或通过设立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团购组织单位三方共管账户的方式监管;按照《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约定或工程进度支(拨)付资金。资金依约支(拨)付到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每个参团购房人开具发票。
六、团购工作的监管
“房屋健康体检”为民造福
全国首创的“房屋健康体检”系统工程是杭州市委、市政府新时期发展大都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杭州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打造生活品质之城”,推广大都市建设品牌,提升国际旅游城市的品位,赋予生活品质之城的实质内涵。杭州房屋安全鉴定所所提供的“房屋健康体检”,其目的就是确保居民住宅的安全使用,为提升旅游城市品味及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所长王少媚介绍说,房屋健康体检活动是由杭州房屋安全鉴定所对目前各种在役房屋进行现场查勘、检测,对采集到的数据加以综合分析,据此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判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指导性处理并对房屋的健康予以建档跟踪。据了解,与民间验房相比,这种房屋“体检”主要是针对房屋的安全问题,并且具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的司法鉴定效力。
提高“体检”水平健全“体检”体系
众所周知,属于不动产的房屋建筑应有很长时间的使用期,西方发达国家的房屋甚至使用期达到数百年。房屋建设与管理一脉相承,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尤其在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今天,延长房屋使用寿命就是满足民众所需,为民造福。
为此,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深化理念,配合杭州市委、市政府、市房管局分步改造的要求,有序推进城市建筑检测工作,对全市房屋统一调查摸底,把脉体检,建立档案。“房屋健康体检”是一项为民办实事的系统工程。首先,房屋安全鉴定所全体员工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广泛深入社区、业务单位做好宣传工作,以人为本,以房为基,介绍“健康体检”的好处。
同时,杭州房屋安全鉴定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多媒体介绍生活品质的内涵以及“房屋健康体检”的方法与步骤,扩大市民受惠面,稳步推进房屋健康体检活动,提高市民参加房屋健康体检的积极性。
强化服务质量严明服务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