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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XX届高一285班的xx,担任285班班长、高一年级学生会主席,作为一名高中入学不久的新生,我很荣幸能够有机会呈上这份申请材料。在此,我郑重向一中领导申请本年度的十佳班长。在这里我真诚的提出我的申请,并对个人资料汇报如下:自从走进宜良一中的那天起,我就告诫自己,谨记立大成志,做文明人的校训,做一中的一名优秀学生,努力学好做好身边的每一件事情。争取做到今天我因一中而骄傲,明天一中因我而精彩。很荣幸的是,刚入学的第一天,就任职网络班的班长,这使我有了更好的理由高要求自己,在这个高手云集的班级中,想要管理好这个班,就要得到大家的支持,所以必须使自己变得更优秀,大家才会服从我的管理。所以我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踏踏实实走好每一步,始终坚持在其位,谋其政。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情,认真总结管理经验,学习管理艺术。
一、思想、政治方面:
我于XX年08月21日入学,成为一中XX届理科网络班的一员,并且担任班长职务,这使我更有激情地生活在一中这片金土地上。自入学,我积极向校党政组织靠拢,认真学习管理知识,思想要求进步,按照宜良一中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修养,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并积极且高质量地完成校党政安排的各项工作与要求,最终得到学校领导的高度认可,成为一中高一年级学生会主席,我感到无比荣耀。
二、学习方面:
我从入校便立下走一条艰苦成才的奋斗之路的志向。我知道,想要做一名优秀的学生干部,首先要有良好的学习成绩,且身在学习氛围较好的班级中,更是不能落后,所以不仅要努力工作,学习也要刻苦。不求最好,只求更好一直是我的格言,激励着我不断进步。
三、学生工作方面:
我喜欢以志愿的形式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各种工作。我喜欢为学校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帮忙的时候,内心很充裕,觉得自己在这几有生存的意义,可以给培育自己的母校添砖加瓦,自己的存在也有了一定的价值。在工作中,服务同学、服务学校的同时锻炼了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好同学们的公仆。我认真抓好班内学生的各种生活问题,处理好班内生活事宜,做好班内宿舍内团结问题,虚心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和指导。在过去的三个月中,我成功地配合学校开展并组织了各种集体活动。如组织合唱比赛、体育节赛事和元旦晚会节目的排练工作,并开展了宜良一中首届状元背后的故事演讲比赛,且取得圆满成功。与此同时协调并组织年级其他班长工作,传达年级领导的意愿,努力发挥自己的作用。在工作期间,自身能力不仅得到提高,思想精神也得到了升华。
四、生活方面:
在生活中,我和同学们如鱼水一家,和睦相处,关心和帮助同学,所以大家很信任我。在宿舍里,我和舍友们共同努力,使宿舍充满家的气息,我们一同建设宿舍文明,一起打扫卫生,营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以便更好的学习。作为一名高中生,我在努力塑造自己;作为一名学生干部,我在努力完善自己的集体。我愿意将自己的一片热情,一腔热血投入到班级、学校的建设中去。在锻炼中发挥自己的长处,克服自身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自我,超越自我,不断追求更好,来报答培育我的学校,报答帮助我的老师,报答支持我的同学们。我觉得我的条件符合这次十佳班长的申报条件,故在此提出申请。请领导考验、审查。
此致
敬礼!
2008年年底,张迪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希望出售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一处房产。该房产属于个人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已抵押给银行,出售时还有银行借款没有还清。张迪在委托时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证件,并在合同中书面申明该房产属于自己个人所有。房屋所有权证上面登记的产权人也是张迪本人。在房地产经纪公司挂牌出售后,李林最终选定并购买了张迪的房产,与张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买方向卖方支付了购房定金,并约定:由买方预付一部分房款给卖方,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然后双方办理过户、交房手续。同时,根据三方的合同约定,由买方向经纪公司(居间方)支付了佣金,并约定,如果买卖双方任意一方违约,导致交易不成的,应承担此项佣金,守约方不承担佣金。
合同签订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房款,卖方提前还贷办理了解除抵押的手续,并办理完了过户手续。
2009年8月,李林接到法院传票,原来张迪的爱人侯云如分别将张迪、李林、中介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侯云如诉称:我与被告张迪系夫妻关系,2006年7月1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购买了位于北京某小区的房产一套。2008年12月1日,丈夫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李林及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她认为该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被告张迪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处分共同房产。现将丈夫张迪、购房者李林和中介公司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李林很无奈,辩称自己和被告张迪签订合同时,没有义务审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本上面只记载了张迪一人的名字,并未显示存在共有人。并认为现在是他们夫妻看房屋涨价了,想反悔。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签订合同时,看到房产证上只有被告张迪的名字,并没有共有权人的名字。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侯云如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认为,公示公信是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据全部权证记载,该房屋所有情况为单独所有,购买人李林有理由相信该房屋系张迪个人所有,三方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原告侯云如提出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的说法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至于侯云如提出张迪出售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其共有权利,对其损失可另案解决。
制度漏洞是纠纷主要因素
共有人一方以未经其允许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中,有些确实是卖房人违背其他共有人意志私自卖房,但也大量存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为房价变化等原因,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意卖房,于是隐性共有人站了出来。纠纷发生的原因除了购房者未尽到审查义务、房价变化促使售房者违约外,制度方面的漏洞也是主要因素。
夫妻婚后购房但登记为一人的隐性共有人情况非常普遍,这在实践中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带来不少的困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配偶并非当然的房屋共有权人,房屋产权要以机关登记为准,登记为一人的,产权人就是一人。2008年7月开始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对隐性共有人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本案例中,夫妻一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应属合法有效,未登记在权属证书上的另一方,无权主张买卖无效,理由如下。
不动产物权以房产证登记为准
笔者在以前的案例中针对物权的公示性,已做过很多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最新的关于物权(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方面的法律,应当是最权威的。
所谓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状况。房屋作为不动产,如前所述,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以登记作为其公示的方式的。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的物权依法进行了公示,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相符,对于信赖此公示的人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主要是方便人们了解物权状况,避免侵犯别人的物权,同时避免自己受到损害,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
如果法律不规定简单易识别的公示方式,当事人要了解清楚物权状况,不但成本巨大,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非依法公示的所有权不应受保护
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非依法公示的所有权至少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在笔者的大量类似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普遍带有倾向,即房屋买卖中,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转让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上未登记的所有权人提出异议的,如果买方属善意(即不知情),买卖双方已办理过户登记,买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保护买方所有权,反之则确认合同无效,终止履行。这实际上还是承认登记之外的权利人的共有权,只不过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承认买方已取得的所有权而已。
大部分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只要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签字,都认为是合法有效。许多房屋买卖当事人对经纪公司的服务性质存在误解,认为只要找了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就要对交易安全负责,承担交易风险。事实上,我国法律法规明确允许经纪公司实施的,只有两种行为,一种是居间,一种是。这两种经纪行为,交易后果都需要买卖双方自己承担。
变隐性为显性
夫妻一方或其他共有权人(比如同居产生的共有)因为共有房产被出售,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但这是基于债权,而不是物权。为了维护自己物权利益不被侵犯,一定要将隐性共有人变为显性共有人。
按照目前法律法规规定,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有3种处理方式:赠与、买卖、析产登记。
赠与
房屋产权人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的名字,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子女。第一步应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房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子女为房屋共有人。
买卖
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亲人的名字,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房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其为房屋共有人。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救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由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代为向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主体一定是我们的镇级人民政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和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凭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的流程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村民委员会)向当地镇级人民政府提出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镇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镇级人民政府要在村委会的协助下100%入户作全面详细的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并组织召开村级民主评议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级人民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收到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不低于低保申报户数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书面说明理由。批准结果将在村、镇、县级相关媒体进行长期末端公示。
不符合纳入最低保障的情形?
1.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2.拒绝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的;
3.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且拒绝劳动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奢侈性消费的;
5.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6.家庭存款、有价证劵、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8.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9.拥有租凭门面、店铺的;
10.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11.在银行有贷款购买车与房;
12.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1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14.因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15.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如何来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坚持以户籍为单位,同时考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现役军(警)官和士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儿。 其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低收入家庭中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1.工资性收入(指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奖金以及津贴与补贴)
2.家庭经营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财产性收入指动产与不动产两方面收入(动产是储蓄存款利息与储存性保险投资以及股息和红利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不动产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与房屋出租所得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土地补赏、退耕还林、拆迁征地补赏等收入)
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和抚恤金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烈士褒扬金;
3.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4.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7.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
赡养、抚养、扶养费如何计算?
(1)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
(2)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
(3)协议对赡养费负担的约定明显不合理或没有裁决、判决、协议且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每个成年子女家庭每月应承担的赡养费按下列公式核定:
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赡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30%
抚养、扶养费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4)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现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共分三个档。一档:333元/人/月;二挡:260元/人/月;三档:170元/人/月。
什么叫分类施保
分类施保是对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在已核定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以更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分类施保有哪些?
哺乳期妇女
在校大中专生 、在校高中生
盲人、低视力(矫正视力低于 0.3)、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一级肢体残疾重病人员
父母一方死亡未成年人、父母一方离异未成年人
听力、言语、肢体三级以上
十四周岁以下儿童、70 岁以上老人
落实好“渐退帮扶”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收入来源不固定,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原政策继续享受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救助时限。(在原则上渐退帮扶政策只享受一年)
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哪些人能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凡持有当地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将其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动态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1、2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
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申请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需提供哪些资料?
本人身份证、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承诺信息真实、完整承诺书,有残疾的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证。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供养?
死亡、被宣告失踪、监狱服刑、收入财产不再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能力义务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1.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高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一年的救助供养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等补助费。
三、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重点对象(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册贫困户、特定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艾滋病机会感染患者),因病致贫对象和县级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资助参合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筹资办法给予定额资助。
住院医疗救助都包括哪些内容?
住院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住院救助适用范围与标准?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主要适用于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和特定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2万。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适用范围和标准?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适用与所有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因病致贫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按照以上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以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
什么是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
经民政部门认定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治疗实施“一站式”救助,其所有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出院。
医疗门诊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治疗费用,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患慢病需要长期服药的,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重特大疾病(重点救助恶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门诊使用止血药物等)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3.对城乡特困群众患重特大疾病,无钱无条件住院治疗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可根据家庭贫困状况,参照慢病门诊和临时救助标准酌情救助。
四、临时救助
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特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获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保障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生伤害等以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支出过大,暂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
3、因基本生活必需品涨价、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就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的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哪些情景不予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经济状况调查的、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弄虚作假的。
五、贫困残疾人对象的补贴条件和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合国残疾人证》中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补贴对象:
(1)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一、二、三级残疾人。
2.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以下统称“残疾儿童”),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六、孤儿救助认定依据和提交材料
在此之前,五谷道场一直于风雨飘摇之中。企业全面停产,负债总额高达6.2亿元,600多名债权人遍布全国15个省市。2008年10月16日,在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五谷道场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书。2009年2月12日,北京市房山法院裁定批准其破产重整计划。2009年9月19日,破产重整方案执行完毕,五谷道场以新的形象重新进入市场。
内外交困,五谷道场提交破产重整申请
五谷道场是方便面市场中的一匹黑马,其脍炙人口的“非油炸”健康理念广告,一经投放就立刻产生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曾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和康师傅、统一等品牌巨头平起平坐的地位。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至2007年上半年,生产线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的一处弹丸之地发展到全国5省市5个生产基地。2006年单月产值高达6000万元,生产及管理人员达1500余人,经销人员遍布全国有2000余人。
2007年上半年,因为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虽经历了集体涨价风潮,但是方便面行业的整体利润均下滑明显。特别是以广告投放为主要营销手段的五谷道场,由于盲目扩张、广告支出过大及研发新产品费用激增,出现了供应商货款给付不及时、无法给经销商正常发货、拖欠广告费和员工工资等问题。2007年10月起,五谷道场全面爆发财务危机,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劳动争议、法律诉讼不断增加。2007年年底至2008年上半年,仅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受理涉及五谷道场的案件近80件,标的额3000多万元。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截至2008年10月,五谷道场公司的资产总额为4420万余元,负债总额6.28亿元,资产负债率524%,预计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仅为2.76%,公司已经符合破产的条件。
2008年9月,五谷道场公司到房山区法院咨询破产事宜。“如果一破了之,对于法院来说,不需太多的周折,只需组成破产清算组一步一步走程序就行了。但是,五谷道场这个企业就不会存在了,将有1000多员工离职下岗,公司上下游企业受到牵连,债权人权益没有保障,对于房山区区域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容易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房山法院主管副院长张仲侠慎重地对五谷道场的有关领导说。
张仲侠提醒五谷道场的领导说,2007年颁布的新《企业破产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比较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是针对已经资不抵债,但仍有可能恢复生产、继续经营的企业选择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等手段来恢复生产,不要轻易让它退市,以保证更多债权人的利益。五谷道场作为房山区的重点企业,虽然资不抵债,但作为方便面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其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企业具有良好的产供销链条,选择破产重整可以使企业起死回生,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千余名待岗职工的继续就业和地区经济的平稳发展。因此,我们建议五谷道场申请破产重整。
2008年10月16日,五谷道场正式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10月30日,房山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这起破产重整案。
受理此案后,房山区法院根据五谷道场的申请,确定了由专业律师团队、清算事务所和房山工业局三方组成的五谷道场重组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法院要求管理人制订翔实可行高效的重整时间表,并按时间表认真履行各项职责。经过细致缜密的资产核查工作,管理人将五谷道场的巨额债务进行了以下划分:
第一类是担保债权,共有两个债权人,债款数额近5000万元,占整个债务的十分之一。
第二类是职工债权,总额为300多万元,包括职工工资和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类是普通债权,共有三百多个债权人,债款数额高达4亿多元。
出手救场,
中粮集团成为重组投资人
如果对五谷道场进行清算,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没有任何优先保障措施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就只有2.76%。而这时能有新的资金注入,盘活整个资金链条,无疑成为五谷道场每个债权人都在期盼的事情。
经过多次沟通和协调,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与政府的支持协助下,最终确定中粮集团为五谷道场的重组投资人。
作为我国最大的粮油贸易加工企业以及世界500强企业,中粮集团在面粉深加工方面却一直苦于没有发挥平台,恰逢五谷道场破产,投资重组五谷道场就成为其顺理成章的选择。
中粮集团之所以看好五谷道场,是对“非油炸”的理念十分看好。目前的国际市场上,非油炸方便面拥有30%以上的市场份额,且处高端市场,在韩国的份额高达70%以上。非油炸方便面有着固定的消费群体,且还会有越来越多注重健康的消费者加入。而且与以前的五谷道场非油炸方便面相比,由于减少了面粉等原材料的采购环节,方便面的成本会相应降低。同时,五谷道场本身也是有一定影响的方便面品牌,客观上有其重整并继续存在的基础。而公司本身的员工、供应商、经销商,都是一个非常成熟的团队。中粮集团收购五谷道场以后可以直接利用现有的这些资源,同时也给原五谷道场公司职工、供应商、经销商等继续合作的机会。这实在是一个各方共赢的局面。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房山法院多次与中粮集团会谈,建议重整投资人一次性足额将偿债资金到位,力争重整后继续与原上下游的关联债权人进行合作,优先录用公司原有员工。在法院的努力下,中粮集团做出一个颇有诚意的承诺:重整计划批准后的10天内,将一次性向破产管理人账户提供1.09亿万余元,专门用于五谷道场公司支付破产债务和费用,并尽快恢复五谷道场公司的经营生产,对有重整必要的五谷道场子公司进行重整,实现全国布局。重组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原债权人进行合作,在首次招工时优先录用公司原有职工,并将尽最大努力解决五谷道场公司存在的土地使用、商标注册和技术开发等问题。
如果重整方案得以通过,普通债权组的清偿比例将提高到15.75%,远远高于破产清算2.76%的清偿比例;职工债权人在得到全额清偿的同时,还将获得新的就业机会;优先债权组中的一部分债权人综合清偿率将达到48.13%,高于破产清算40%的清偿率,而另一部分债权人综合清偿率将达到100%。这无疑给众多债权人吃下颗定心丸。
更让债权人踏实的是,为了重整五谷道场,中粮集团专门成立全资子公司中粮天然五谷道场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
一波三折,
两次债权人会议起风波
2008年11月7日,房山区法院发出公告,要求五谷道场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申报债权。截至12月18日,共有632名债权人纷至沓来,申报债权总金额高达7.5亿元。最终确认了5.2亿元实际债务。
2008年12月26日,房山区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然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困难程度远远超出了法院的想象,主审法官纪红勇用“炸了锅”来形容那次会议。与会的债权人怎么也不愿意相信五谷道场濒临破产的事实,在他们看来,五谷道场正如日中天,怎么可能破产呢?面对重整管理人出示的资产状况表,债权人也疑问重重,他们不明白,曾经红得发紫的五谷道场的商标价值,为什么就仅有百余万元?债权人的反应非常强烈。
正是债权人的这种强烈反应,让中粮感觉将要接手的可能是个“烫手山芋”,因此萌生了退意。为了排除疑虑,法院和管理人立即和债权金额占60%以上的债权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征求他们对破产重整的意见。之后,法院和五谷道场管理人将收集来的问题归纳为六大类,在逐一调查核实后,进行了公开答复。针对商标价值的问题,法院要求评估方向债权人说明:五谷道场商标一直未在方便面领域注册成功,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目前的价值经评估仅有100多万元。这个从国家商标局调查来的结果让债权人的态度有了转变。管理人又对五谷道场关联企业的债权进行了严格审查,最终核减了14家关联企业的1.8亿余元债权。
细致耐心的工作赢得了债权人的信任,更使债权人意识到,破产重整将更有利于将损失降到最低,实现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法院和管理人加强与中粮集团的沟通,向其讲明法院会尽全力做债权人的工作,告知其五谷道场重整的前景是乐观的,要求其坚定重整投资的信心和决心。真诚的沟通帮助中粮重塑了重整投资的决心。
2009年1月16日,房山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为了提高表决结果的公信力,法院要求债权人表决一律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并且邀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全程公证。
会议上,原企业出资人全票通过了重整计划,同意无偿让渡股权;职工债权组以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99.57%,所代表债权金额73.6%通过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以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82.19%,所代表债权金额84.65%通过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能以高比例通过重整计划,这是令大家最为欣慰的。”张仲侠副院长说,“因为只有他们才能代表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而计划通过也说明前期所做的种种消除猜疑、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细致工作没有白费。”
但是,优先债权组中占优先债权比例99.68%的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拒绝了这个草案,原本充满希望的重整计划被搁浅。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是可以依法律规定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为了尽可能让所有的债权人都满意,让重整计划的通过更加完美,履行更加顺利,法院没有简单地运用“权力”干预,通过交流了解到,华夏金谷公司之所以投反对票,是因为他们预期分析的清偿比例远远高于最终公布的数值,这让他们难以接受。为此,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多次向华夏金谷公司说明数值变化的原因,并阐明重整成功与失败的现实意义。在反复权衡之后,华夏金谷公司同意了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曙光重现。2009年2月11日,在第二次表决中,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月12日,房山法院依法批准了五谷道场重整计划草案,重组方也依约履行出资承诺,支付了1.09亿元清偿款。至此,五谷道场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多方联动,
重整计划突破司法困境
从法律上讲,房山法院自2月12日起就可以从这个案件上脱身了。“如果当时就结束了这个案件,有可能导致整个重整过程的失败,各方面所有的心血和努力都将付之东流。”张仲侠说,“五谷道场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股权变更的司法困境。这个难题中粮集团根本解决不了。”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公司是我国最大的聚酰胺-6,6切片生产企业,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美国房地产业销售锐减,直接导致了聚酰胺-6,6切片中消费比重很大的地毯以及短纤业务遭受重创;纤维业务的萎缩又引发生产商对生产装置进行切片化改造,把原来用于生产地毯与民用纺织品的纤维产能调整为生产用途较为广泛的聚酰胺-6,6切片。
在此背景下,聚酰胺-6,6切片行业重新洗牌,全球范围内的供求平衡被打破,直接导致聚酰胺-6,6切片供过于求。于是,大量聚酰胺-6,6切片低价涌向需求旺盛的中国大陆市场。似乎是一夜之间,神马有限公司便陷入了经营的困境:产品销售价格一降再降仍扭转不了销量骤减的局面,库存大量积压,开工率大幅下降,工人下岗待业,企业面临生死考验。
进退维谷之下,神马有限公司想到了通过法律途径向政府求援,利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本企业和国内聚酰胺-6,6切片产业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介绍了神马有限公司是如何利用反倾销法律救济手段突破国外(地区)企业倾销的围攻,进而走出低迷困境、实现企业新腾飞的经历。
一、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件背景
(一)聚酰胺-6,6切片――材料小,应用广
聚酰胺-6,6切片(俗称尼龙66切片)是由己二酸与己二胺通过缩聚反应形成的一种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合成树脂,分为纤维级切片和工程塑料级切片,可以广泛应用在化纤和工程塑料两大行业。聚酰胺-6,6切片机械强度较高,具有耐磨、抗震、耐腐蚀等特性,是以塑代木、以塑代钢、以塑代瓷的典型替代材料。正因为具有这些优点,以聚酰胺-6,6为材料的下游产品广泛应用于高档服装、地毯、家饰、电子电器、汽车、铁路交通等领域。甚至在军工、航天领域,也有聚酰胺-6,6切片的用武之地,如部分冲锋枪、半自动步枪的枪托、支架等塑料部分,神舟六、七号载人航天飞船降落伞伞绳骨架等部分都是由聚酰胺-6,6材料制成。
(二)我国聚酰胺-6,6产业――起步晚,历程长
我国聚酰胺-6,6切片产业的建立始于上世纪60年代中期。1964年,上海辽原化工厂建设了我国第一个聚酰胺-6,6盐生产厂,年产能力仅600吨。由于生产工艺不成熟和生产规模太小,很快停产。1973年,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引进法国罗纳普朗克公司的聚酰胺-6,6生产技术,建设了1套设计年产能力4.6万吨(实际年产能力为4万吨)的生产装置。
“八五”期间,国内聚酰胺-6,6盐需求量达10万吨,而生产聚酰胺-6,6盐的企业只有辽阳一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当时,国家每年要花费大量外汇进口聚酰胺-6,6盐,仅神马集团每年就需外汇5000万美元进口的聚酰胺-6,6盐来生产锦纶帘子布。1994年,国家批准中国神马集团引进日本旭化成公司聚酰胺-6,6盐生产工艺的工程项目,建设设计年产能6.5万吨。该项目于1998年底建成投产,1999年产量达到4.8775万吨,2000年达到6万吨。同时,神马集团从意大利兰蒂奇公司引进聚酰胺-6,6盐聚合装置生产聚酰胺-6,6切片,切片产能从最初1998年的1.7万吨基础上逐渐增加,截至2007年达到12.5万吨。现已成为中国第一、世界第四的聚酰胺-6,6切片生产基地。国内产业的发展壮大,对提高聚酰胺-6,6切片的自给率,改善国内工程塑料树脂的长期依赖进口,促进尼龙产业链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国外主要倾销企业――规模大,实力强
聚酰胺-6,6最早是在1938年由美国东方公司发明的,并于1940年投产。据统计,目前全世界聚酰胺-6,6的年产量为270万吨左右,聚酰胺-6,6的生产技术、生产规模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生产公司主要有英威达、杜邦、首诺、罗地亚、巴斯夫、兰蒂奇、旭化成。其中,生产规模最大的英威达公司约占全球聚酰胺-6,6切片产能的40%,而产能前5位的公司占据全球80%以上的市场份额。行业前三强――英威达、罗地亚、首诺公司占据着全球垄断地位。
由于美国次货危机致使房地产业销售的大幅下滑,导致聚酰胺-6,6切片中消费比重很大的地毯以及短纤业务遭受冲击,而纤维业务的萎缩又促使生产商对生产装置进行切片化改造,把原来用于生产地毯与民用纺织品的纤维产能调整为用途较为广泛的聚酰胺-6,6切片产能。聚酰胺-6,6切片在全球范围内的供求平衡被打破,出现了较严重的供过于求的情况。尤其是美国,国内市场原本就处于饱和状态,首诺公司把大量的纺丝生产线改为聚合生产线后,聚酰胺-6,6切片供应量大增,亟待寻找新的市场。而欧洲市场供求关系都是战略层面上的长期协议合同,原有的供求平衡很难被打破,况且欧盟内部也存在需求减少、大量剩余产能急需转移的局面。为寻求聚酰胺-6,6切片新的销售出路,缓解不断增长的库存量与不断降低的开工率,国外生产企业开始纷纷把目光转向了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企图以低价倾销的手段攫取市场份额。
(四)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大,波及广
2008年下半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迅速蔓延,逐渐从金融领域扩大到了实体经济领域。受此影响,全球消费需求大幅萎缩,许多产业出现了供过于求、产能过剩的局面。为转移剩余产品,消化过剩产能,国外许多企业纷纷采取倾销的方式抢占市场。聚酰胺-6,6切片也不例外。反倾销立案前,国外(地区)向我国大陆市场大量低价销售聚酰胺-6,6切片产品。2005年至2008年上半年,来自被调查国家(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产品进口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6年进口量为73861.7吨,比2005年增长68.77%;2007年为104639.3,比2006年增长41.67%; 2008年上半年为60358.8吨,比2007年同期增长31.33%,占据国内市场近一半的市场份额。而且,进口聚酰胺-6,6切片产品价格自2005年以来呈下降趋势,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压低和抑制的影响。国内聚酰胺-6,6产品在原材料价格总体上涨幅度超过20%的背景下,价格却下降了5%,大陆企业销售举步维艰,经营状况日趋恶化。在低价倾销的冲击下,国内生产企业的开工率极低,大批工人处于待岗或半待岗状态,客户大量流失,聚酰胺-6,6切片产业出现了长达数月的全行业亏损,而且波及到了整个产业链的经营发展。
二、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件经过
面对国外企业这种低价倾销的不公平竞争,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行业再也不能坐以待毙。于是,以神马有限公司为首的国内企业最终选择了利用贸易救济法律武器,奋力还击。2008年9月25日,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申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一)调查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商务部收到申请企业的申请书后,认真审查,快速反应,在32个工作日内就做出了立案的决定,于2008年11月14日正式立案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根据WTO的《反倾销协定》和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等相关规定,如果要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第二,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第三,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商务部依法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在调查国外(地区)企业倾销方面,调查机关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听取和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赴国外(地区)企业实地核查等程序,最终计算出来自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倾销幅度。
在调查国内产业遭受损害情况及损害与倾销的因果关系方面,调查机关遵循法定公开程序,依次进行了参加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初裁前实地核查;初步裁定及公告;初裁后接收评论意见;召开听证会;终裁前实地核查;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以及终裁公告等。根据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同类产品、国内产业、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以及因果关系作出分析和裁定。
(二)国内国外(地区)企业积极参与产业损害调查
各利害关系方为维护自身利益,争取有利结果,积极参与产业损害调查。立案后20日内,国内外(地区)利害关系方共14家企业向调查机关提出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申请,积极备战应诉。其中国内生产企业1家,即中国大陆生产者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4家,分别为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RADICI CHIMICA S.P.A,以下简称兰蒂奇公司)、美国首诺有限公司(Solutia Inc.,以下简称首诺公司)、美国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国英威达公司)、英威达纺织品(英国)有限责任公司(INVISTA Textiles (U.K.) Limited,以下简称英威达纺织品公司);中国大陆9家进口商,分别为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银珠化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荣华涤纶有限公司、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杭州帝凯工业布有限公司、温州龙华日用电子有限公司、杭州永昌锦纶有限公司和裕鑫集团有限公司。
在调查期间,上述企业认真填写调查问卷,积极发表评论意见,并就具体问题向调查机关申请陈述,充分行使了作为利害关系方享有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举证和抗辩权。
(三)国内产业初裁告捷
案件调查一开始,国外(地区)被诉企业就向调查机关递交申请,就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认定问题提出异议。首诺公司认为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的若干规格不具有可比性,国外(地区)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高,性能稳定,主要应用在高端领域,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进口被调查产品不具有可替代性。
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是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的基础,确定同类产品,才能认定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并据此认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如果同类产品认定被,等于整个反倾销案。而聚酰胺-6,6切片是化工领域的专业材料,隔行如隔山,对调查机关来说,完全调查清楚各种切片分类、物理和化学性能、用途等细微差别并非易事。为认定国内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调查机关投入了大量精力,发放补充问卷,实地考察国内企业生产线,咨询产业专家,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分析被诉企业提出的特种工程级聚酰胺-6,6切片、民用纺丝级聚酰胺-6,6切片、原材料级树脂、工程级切片和纺织纤维切片的细分类别等问题,最终在裁决中用大量笔墨透彻分析和认定国内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同类产品,夯实了案件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的基础。
历经半年多的时间,商务部作出了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的初裁决定。2009年6月25日,商务部第44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根据初裁结果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即自2009年6月2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初裁公告之日,国内企业稍稍松了一口气,初裁胜利让企业将官司进行到底的信心更足了,也让国外倾销企业肆无忌惮的倾销行为有所收敛。
(四)听证会上唇枪舌剑的正面交锋
初裁后,国外(地区)利害关系方一面向调查机关递交对初裁的评论意见,表达对裁决内容的关注点;一面纷纷要求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是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申请企业和应诉企业正面交锋的重要机会,也是调查机关同时听取双方观点和互相质证的平台。
2009年7月30日,调查机关应美国首诺公司、意大利兰蒂奇公司以及国内进口商杭州永昌锦纶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在北京召开了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包括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国外(地区)生产者、下游企业在内的19家企业派员参加了听证会,并就同类产品认定、实质损害认定、累积评估、进口价格影响和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申诉和激烈的抗辩。
在陈述发言阶段,国外(地区)被诉企业意大利兰蒂奇有限公司和美国首诺有限公司、国内申请企业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中国工程塑料工业协会及部分下游企业、美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处等9个利害关系方进行了发言。被诉企业面对初裁不利结果的压力,在听证会上极力辩驳,并提出新的观点和证据。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人主张:第一,调查期内,来自意大利的聚酰胺-6,6切片产品价格持续上升,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第二,由于意大利生产聚酰胺-6,6切片的罗地亚公司已经关闭,因此意大利潜在的进口产品数量属于可忽略不计,应终止对意大利的反倾销调查。美国首诺有限公司及其人主张:第一,从美国进口的聚酰胺-6,6切片加工贸易占70%以上,一般贸易比较低,由于加工贸易占绝大部分,因此将进口产品价格拉低,并不是所谓的低价倾销。第二,中国大陆国内产业没有受到损害,而且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特别会对下游纺织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美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处的代表随后发言,肯定召开听证会可以使利害关系方听取其他各方的观点,从而保证调查程序更加公开。同时,就调查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以及申请企业未能提供内容充分的非保密概要表达了关注和意见。
面对国外(地区)企业的种种抗辩和主张,国内申请企业及律师从被调查产品和大陆同类产品认定,大陆产业遭受的实质性损害等几个方面做了重点阐述。在调查期内,国外企业聚酰胺-6,6切片的进口量迅速攀升,2005年进口量为43000吨,2006年骤增到73000吨,同比增长了68.77%;2007年继续增长到105000,同比增长了17.67%,比2005年增长了139.09%。而且,进口数量大幅上涨的同时,进口价格却不断下降,受此影响,大陆产业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开工率降低,收入下降,税前利润锐减,由2006年的盈利转为2007年的严重亏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在补充陈述阶段,意大利兰蒂奇、美国首诺公司、中国神马公司代表及其人分别针对陈述阶段对方的主张和观点作出积极回应和抗辩,双方展开了唇枪舌剑的正面交锋。
(五)国内企业终裁获胜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调查机关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和数据,最终认定:调查期内,来自美国、意大利、法国、英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市场份额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加权平均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价格抑制影响。在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表现消费量大幅增长的背景下,中国大陆产业的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现金流量、投融资能力等指标均出现下降,期末库存上升。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损害与倾销存在因果关系。
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2009第79号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聚酰胺-6,6切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5.3%-31.4%不等的反倾销税,征税期限五年。对各国(地区)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美国公司:1、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为31.4%;2、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INVISTA S.A R.L.)为25.2%;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为37.5% 。意大利公司:1、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RADICI CHIMICA S.p.A)为5.3%;2、其他意大利公司(All Others)为20.9% 。英国公司:1、英威达纺织品(英国)有限责任公司(INVISTA Textiles(U.K.)Limited)为20.9%;2、其他英国公司(All Others)为20.9% 。法国公司为20.9% 。台湾地区公司为20.9%。
至此,为期一年的反倾销案以国内企业胜诉而告终。终裁公告的,国内企业的领导层终于长长舒了一口气,案件依法胜诉让企业重拾信心,在公平的贸易环境下与国外(地区)企业开展竞争。
三、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件效果明显
自聚酰胺-6,6切片发起反倾销调查以及裁决以来,国外生产商开始调整对大陆市场的出口策略,出口到国内市场的聚酰胺-6,6切片总量出现了明显下降。在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前,涉案五国(地区)进口占我国聚酰胺-6,6切片进口总量的比例为50%左右。2008年11月反倾销立案后,涉案五国(地区)进口比例出现明显下降,如2009年1月的进口量由2008年9月的22389吨跌至3811吨,2009年涉案五国(地区)进口比例下降到35%左右,2010年更是进一步下降到31%左右。
国内企业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反倾销措施有效遏制了低价进口,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国内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影响,逆势上扬,终于扭转了长达28个月的亏损状态,企业经营情况出现明显好转。
(一)产量销量稳定增长
2009年1-5月,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公司聚酰胺-6,6切片销售形势异常强劲,销量持续增长,连续四个月创出了公司正常销量的历史新高,除4月份比上月销量降低10.9%,其余月份环比增幅分别为375.2%,16.7%、8.0%和22.2%。2009年全年销售聚酰胺-6,6切片数量较2008年增长了111.6%。2010年公司产销量继续保持稳定增长,1-7月份公司累计产量较2009年同期增长43.65%;累计销量较2009年同期增长34.03%。企业库存量一直保持着较低的水平。
(二)销售价格企稳回升
2009年10月终裁以来,国内企业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月度销售均价逐月上涨,2010年7月的销售均价比2010年1月的销售均价上涨21.3%,比2009年11月的销售均价上涨32.8%。
(三)企业利润大幅上涨
2009年3月,神马公司终于扭转了连续长达二十八个月的亏损状态,当月实现了盈利。2009年全年公司实现较高盈利,与2008年的亏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2010年在产销量稳定增长的情况下,公司利润也较2009年大幅增长,1-7月份公司利润较2009年同期增长810%。
(四)就业和开工率显著提高
案件裁决后,为了应对国内市场需求的不断恢复,国内企业下岗待业工人重新恢复上岗,就业人数达到最大饱和量,而且增加就业近450人。企业生产装置的开工率不断提高,2009年的开工率比2008年的最低点增长45个百分点,工人年均工时由0.44千小时恢复到2千小时,就业提高,生产稳定。
(五)产品研发得以加快
由于聚酰胺-6,6切片的生产核心技术和生产规模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国外企业通过倾销等方式打压我国国内企业的产品研发,实现技术垄断。例如,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前,神马工程塑料公司对高端注塑产品的前期开发受到了国外同类产品的疯狂排挤,企业只能暂时放弃。借助反倾销提供的时机,神马公司加快高端注塑产品的开发研制,在下游用户的积极配合下,产品开发非常成功,当年实现批量生产和较好的销售业绩,使该产品成为企业的又一拳头产品。在高速铁路塑料扣件专用料这一新的应用领域,神马公司更是积极研发生产,迅速占领这一高端市场70%以上的市场份额,使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工程塑料首次为国家高速铁路重点基础项目保驾护航。
聚酰胺-6,6切片产品结构向合理化和高端化的转变,不仅为企业将来更大范围内的拓展市场提供了保障,也为国内需求提供了稳定的供应保障。
(六)产品出口实现突破
2008年以前,神马公司的聚酰胺-6,6切片只有一些零散的出口贸易,交易量小且不连续,销售市场与价格基本都处于低端。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酰胺-6,6切片的产销量不断扩大,产品在取得国内市场认可的同时,也开始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2009年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占企业全部产量的21%,出口目的地不但包括中国大陆周边国家(地区),还逐渐扩展到聚酰胺-6,6产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出口的产品也逐步从通用级向纺丝级、高端注塑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扩展。
聚酰胺-6,6切片的出口,不仅填补了公司目标市场单一的短板,也使公司的生产管理、营销思路、企业文化等观念更加国际化,提升了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与国际竞争力。
四、反倾销案的启示
(一)打消顾虑,勇于诉诸反倾销法律救济
我国反倾销法律和实践起步较晚,1994年《外贸法》对反倾销做出了原则性规定,1997年才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国内很多企业对反倾销知之甚少,错失依法维权的机会。而且,由于我国很多产品的生产受制于国外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因此,企业在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往往会患得患失,左右为难。通过本案我们看到,企业利用反倾销手段不但没有影响与国外被诉企业的原料供应关系,反而在抵制了倾销进口后,重新恢复生产销售,扭亏为盈,借力发展。
因此,国内企业发现国外企业低价倾销产品时,要对自己和诉诸法律有信心,有底气,这是打赢官司的首要前提。商场如战场,面对国外倾销,选择沉默和放弃无异于选择失败和灭亡,使企业多年培育的市场毁于一旦。只有全行业的企业积极合作,及时决策申请反倾销调查,聘请专业律师做好相应准备,依法与倾销企业对簿公堂,才是应对倾销的上策。
(二)关注进口,防止倾销企业卷土重来
国内产业虽然在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中获得了胜诉,但胜利果实并不是永久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是有期限的,通常为五年。在这五年之内,反倾销措施会对国外企业倾销起到威慑的作用。但是,为规避反倾销措施,国外企业通常会采取一些规避方式,如第三国转运、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甚至更为隐蔽的手段。因此,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国内企业应当继续关注进口产品和国内市场的变化情况,一旦发现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维护反倾销措施的成果。
(三)团结协作,兼顾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发展
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由于低价进口会得到有效遏制,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价格都会出现不同程度恢复性上涨。因此,下游企业通常对实施反倾销措施存在一定的疑虑和抵触情绪。在反倾销以前,国内下游企业对国内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产品不信任,不接触,而由于担心反倾销引起进口原料供应的不足和涨价,因此对反倾销调查也不理解,不支持。
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来,神马公司以过硬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技术服务最终取得下游用户的信赖,积极配合下游用户原材料转换,最终替换成功,赢得了国内下游企业的认可。原本对实施反倾销措施有疑虑的下游企业目前已成为神马公司稳定的重要客户。而在生产聚酰胺-6,6切片的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神马公司考虑到反倾销措施的影响以及与下游客户的稳定关系等因素,在价格方面表现出较大的克制,打消了下游企业对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可能出现价格垄断的忧虑,实现了上下游协调发展,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