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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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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论文

环境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及其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环境问题不再局限于排放污染物引起的健康问题,而且包括自然环境的保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资源问题。因此,环境监测正从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污染因子监测开始向生态环境监测过渡和拓宽。除了常见的各类污染因子外,由于人为因素影响,灾害性天气增加,森林植被锐减,水土流失严重,土壤沙漠化加剧,洪水泛滥,沙尘暴、泥石流频发,酸沉降等,使我国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更加恶化。这促使人们重新审查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用新的思路和方法了解和解决环境问题。人们开始认识到,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对环境生态的演化趋势、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动态监测与控制体系,这就是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质上看,环境保护是以减少或避免生态系统的破坏为终极目标。对环境监测,目前单纯的理化指标和生物指标监测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生态环境监测则可弥补传统环境监测的不足。因此前者强调“局部剖析”,只对大气、水、土壤等中的化学毒物或有害物理因子进行测定;而后者着眼于“整体综合”,对人类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和影响进行测定。可以说,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保护的前提,是生态管理的基础,是生态法律法规的依据。目前,生态环境监测已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但在我国才刚起步,基础差,底子薄,相对落后,缺乏统一的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技术规范。本文主要结合国内情况拟对生态环境监测作一全面介绍,以期大家共同努力来推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在我国的开展。

2生态监测

所谓生态系统(Ecosystem)是指地表生物与非生物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生态质量是环境质量的核心。是以生态学理论为基础,从生态系统层次上研究系统各组成、变化规律和相互关系、以及人为作用下结构和功能的变化,从而评价环境质量。因而生态质量及其评价的综合性极强。

生态监测是采用生态学的各种方法和手段,从不同尺度上对各类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时空格局的度量,主要通过监测生态系统条件、条件变化、对环境压力的反映及其趋势而获得。生态监测,又称生态环境监测,目前的定义不很一致。美国环保局Hirsch把生态监测解释为自然生态系统的变化及其原因的监测,内容主要是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结构和功能的影响及改变。国内有学者提出“生态监测就是运用可比的方法,在时间和空间上对特定区域范围内生态系统或生态系统组合体的类型、结构和功能及其组合要素等进行系统地测定和观察的过程,监测的结果则用于评价和预测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为合理利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提供决策依据,这一定义似乎从方法原理、目的、手段、意义等方面作了较全面的阐述。

在监测对象上,生态监测既不同于城市环境质量监测,也不同于工业污染源监测。从环境监测发展历程来看,目前所指的生态监测主要侧重于宏观的、大区域的生态破坏问题,它具有反映人类活动对我们所处的生态环境的全貌、有机综合影响的优点。如近年来积极开展的福建省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河南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南极中山站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以及在我国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较早,近几年又做了大量工作的新疆荒漠生态环境监测。

生态监测的对象可分为农田、森林、草原、荒漠、湿地、湖泊、海洋、气象、物候、动植物等。每一类型的生态系统都具有多样性,它不仅包括了环境要素变化的指标和生物资源变化的指标,同时还要包括人类活动变化的指标。

应当看到,生态监测是环境监测的拓宽,除了新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外,环境监测的理论和实践必是生态监测得以发展和完善的基本保证。景观生态学、农业生态学、森林生态学、淡水生态学、海洋生态学、荒漠生态学、脆弱带生态学、地球化学、气象学、物候学、水文学、环境经济学、人文物理学等的理论和实践对生态监测更是大有裨益。

3生态监测的类型

国内对生态监测类型的划分有许多种,常见的是从不同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可分为城市生态监测、农村生态监测、森林生态监测、草原生态监测及荒漠生态监测等。这类划分突出了生态监测对象的价值尺度,旨在通过生态监测获得关于各生态系统生态价值的现状资料、受干扰(特别指人类活动的干扰)程度、承受影响的能力、发展趋势等。根据生态监测两个基本的空间尺度,生态监测可分为两大类:

3.1宏观生态监测

研究对象的地域等级至少应在区域生态范围之内,最大可扩展到全球。宏观生态监测以原有的自然本底图和专业数据为基础,采用遥感技术和生态图技术,建立地理信息系统(GIS)。其次也采取区域生态调查和生态统计的手段。

3.2微观生态监测

研究对象的地域等级最大可包括由几个生态系统组成的景观生态区,最小也应代表单一的生态类型。微观生态监测以大量的生态监测站为工作基础,以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对生态系统各个组分提取属性信息。

根据监测的具体内容,微观生态监测又可分为干扰性生态监测、污染性生态监测和治理性生态监测以及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生态监测。

宏观生态监测必须以微观生态监测为基础,微观生态监测又必须以宏观生态监测为主导,二者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监测应包括宏观和微观监测两种尺度所形成的生态监测网。

4生态监测的任务与特点

4.1生态监测的基本任务

对生态系统现状以及因人类活动所引起的重要生态问题进行动态监测;对破坏的生态系统在人类的治理过程中生态平衡恢复过程的监测;通过监测数据的集积,研究上述各种生态问题的变化规律及发展趋势,建立数学模型,为预测预报和影响评价打下基础;支持国际上一些重要的生态研究及监测计划,如GEMS(全球环境监测系统),MAB(人与生物圈)等,加入国际生态监测网络。

4.2生态监测的特点

4.2.1综合性

生态监测是一门涉及多学科的交叉领域,涉及到农、林、牧、副、渔、工等各个生产行业。

4.2.2长期性

自然界中生态过程的变化十分缓慢,而且生态系统具有自我调控功能,短期监测往往不能说明问题。长期监测可能导致一些重要的和意想不到的发现,如北美酸雨的发现就是典型的例子。

4.2.3复杂性

生态系统本身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动态系统,生态监测中要区分自然因素(如洪水、干旱和水灾)和人为干扰(污染物质的排放、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这两种因素的作用有时十分困难,加之人类目前对生态过程(ecologicalprocess)的认识是逐步积累和深入的,这就使得生态监测不可能是一项简单的工作。

4.2.4分散性

生态监测站点的选取往往相隔较远,监测网的分散性很大。同时由于生态过程的缓慢性,生态监测的时间跨度也很大,所以通常采取周期性的间断监测。

5生态监测指标体系与优先监测项目

5.1生态监测指标体系

生态监测指标体系主要指一系列能敏感清晰地反映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及生态环境变化趋势的并相互印证的项目,是生态监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工作。生态监测指标的选择首先要考虑生态类型及系统的完整性,一般说来,陆地生态站(农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和草原生态系统等)指标体系分为气象、水文、土壤、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六个要素:水文生态站(淡水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指标体系分为:水文、气象、水质、底质、浮游植物、浮游动物、游泳动物、底栖生物和微生物八个要素。除上述自然指标外,指标体系的选择要根据生态站各自的特点,生态系统类型及生态干扰方式同时兼顾以下三方面,即人为指标(人文景观、人文因素等)、一般监测指标(常规生态监测指标、重点生态监测指标等)和应急监测指标(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性生态问题)。

包头市环境监测站将包头生态监测指标的设计拟分为三个层次和三个要素。三个层次为:优先指标—-目前的必测项目;常规指标—-应开展的项目;选择指标—-应完善、充实的项目。三大要素为环境、生物、社会。环境要素包括气象、水文和土壤;生物要素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社会要素包括人口和经济。并按照自然状况及其生态功能将包头市由北向南划分为五大景观系统,即草原牧业景观;低山、丘陵、农牧交错景观;山地景观生态系统有其对应的指标体系以及优先监测的指标体系,例如,低山、丘陵、农牧交错景观生态系统以旱作农业和畜牧业生产为主,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是其主要生态问题,监测内容为土层厚度,表层土壤颗粒组成;山前平原农业景观生态系统,土壤肥沃,气候适宜,是包头市粮食和蔬菜生产区,突然的问题是土壤次生盐渍化和工业污染,相应的土壤指标监测内容为有机质含量、pH值、含盐量、化肥有机肥施用量、重金属、氟化物含量。

湖南省环境保护监测站的陆强国主要依据湿地功能原则和景观生态学的有关原理,对环洞庭湖区域面积为18720km2(包括湖北部分)的洞庭湖湿地生态环境进行了功能区划,即淹没区、湿地农业区和台地山岗区,针对各生态功能区的结构特点、生态目标和社会经济因子,拟出了湖泊湿地生态监测整体指标体系和优先监测项目。虽然作者是从研究洞庭湖出发,但由于其指标体系制定的原则具有广泛适用性,并且出发点是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区的特点,因而我们认为该指标体系对湿地生态监测具有广泛借鉴价值。

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的王洪庆等从与以往农业环境监测的比较着手,提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的特征,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指标体系框架和具体指标。

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的高怀友等以条件指标和压力指标划分,提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指标体系以及具体参评因子。

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付运芝等人将地球上的生态系统,从宏观角度划分为陆地、海洋两大生态系统,对这两大系统又进行细分类,提出陆地生态系统监测指标体系分为八个部分,即气象要素、水文要素、土壤要素、植物要素、动物要素、微生物要素、地质要素、人类活动要素。建议海洋生态系统监测指标体系分为如下十个部分构成,即水文气象要素、水质要素、底质要素、浮游植物要素、浮游动物要素、底栖生物要素、微生物要素、底质要素、人类活动要素。并给出了每一种指标体系要素的具体监测内容,监测工作者实际应用时可适当增删。

生态监测指标体系设计的优劣直接关系生态监测本身能否揭示生态环境质量的现状、变化和趋势。因此生态监测指标选择要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功能及不同生态类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对环境质量和价值的要求和评价也是不一样的。从生态资源的环境价值、评价问题、所受的环境压力及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间关系的角度出发,生态监测指标可分为条件指标和环境压力指标,其中条件指标又可分为反映指标、暴露指标和生态指标。反映指标是关于生态系统中生物在各层次上(生物个体、种群、群落及生态系统)组合状况的环境特征的指标;暴露指标是关于反映生态系统中物理、化学和生物的压力大小的环境特征指标;生态指标是生态系统中受外来环境压力下,能满足生态系统中层次生物正常生活和循环的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状况的指标;压力指标是关于自然力和人为因素影响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指标。应当看到,复杂的生态环境决定了生态监测指标体系的多样性、可变性,生态监测内容涉及面之广,远远超过了环境质量监测和工业污染源监测。目前的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对监测部门显得太多,监测方法不规范,微观和宏观生态监测尚未有机结合,特别是一些指标和方法路线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另外,笔者认为在制订指标体系的同时,应多在为达到生态系统目标,各指标内容的优化目标的确立上做工作。

5.2生态监测指标体系的确定原则

生态监测指标体系的选择与确定是进行生态监测的前提。生态监测指标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在可作为监测指标的众多要素中,科学性、实用性、代表性、可行性尤为重要。我们认为,选择与确定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5.2.1代表性

确定的指标体系应能反映生态系统的主要特征,表征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

5.2.2敏感性

要确定那些对特定环境敏感的生态因子,并以结构和功能指标为主,以此反映生态过程的变化。

5.2.3综合性

要真实反映生态环境问题,需要多种指标体系。

5.2.4可行性

指标体系的确定要因地制宜,同时要便于操作,并尽量和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挂钩。

5.2.5简易化

从大量影响生态系统变化的因子中选取易监测、针对性强、能说明问题的指标进行研究。

5.2.6可比性

不同监测台站间同种生态类型的监测应按统一的指标体系进行。

5.2.7灵活性

哪怕对同类型的生态系统,在不同地区应用时指标体系也应作相应调整。

5.2.8经济性

尽可能以最少费用获得必要的生态环境信息。

5.2.9阶段性

根据现有水平和能力,先考虑优先监测指标,条件具备时,逐步加以补充,已确定的指标体系也可分阶段实施。

5.2.10协调性

多数生态环境问题已是全球性问题,所确定的指标体系,尽量和“全球环境监测系统”(GEMS)相协调,以便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目前,国内学者针对不同的生态系统,提出的各种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如荒漠生态环境监测指标四原则,洞庭湖湿地生态监测指标四原则和农业生态监测指标五原则,与上述原则都是一致的。当然,监测指标体系的确定除受技术条件和人力、财力因素制约外,对已确定的指标体系,仍需在实践中考察和检验。

5.3优先监测的指标体系

优先监测指标体系必须满足对生态系统的生命支持能力进行评价的最大的要求。优先监测指标的确定原则是:当前受外力影响最大、可能改变最快的指标;反映生态系统的生命支持能力的关键性指标;有综合代表意义的指标。

应当看到,我国当前的生态监测主要限于污染性生态监测,现有监测能力、技术与设备水平有限,生态监测评价经验不多,对生态系统规律认识不够,因此确定当前优先监测指标必须从实际出发,属于污染的生态指标仍为当前优先监测指标。同时,由于经济发展过快对生态环境形成压力影响的指标的监测,在当前亦显得十分迫切,需尽快列入优先监测指标。我们高兴地看到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相适应,一些地区已经将环境问题和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结合起来考虑,生态环境监测有直接服务于生产的趋势。

下列指标在我国当前开展生态监测时可列入优先监测的指标体系中:全球气候变暖所引起的生态系统或植物区系位移的监测;珍惜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分布及其栖息地的监测;水土流失面积及其时空分布和环境影响的监测;沙漠化面积及其时空分布和环境影响的监测;草原沙化退化面积及其时空分布和环境影响监测;生态脆弱带面积及其时空分布和环境影响的监测;人类活动对陆地生态系统包括森林、草原、农田和荒漠等结构和功能影响的监测;水体污染对水体生态系统包括湖泊、水库、河流和海洋等结构和功能影响的监测;主要污染物(农药、化肥、有机物、重金属)在土壤—植物—水体中的迁移和转化的监测;水土流失、沙漠化及草原退化地优化治理模式的生态平衡的监测;各生态系统中为量气体的释放通量与吸收的监测等。

6生态监测的技术方法

生态监测技术方法就是对生态系统中的指标进行具体测量和判断,从而获得生态系统中某一指标的特征数据,通过统计分析,以反映该指标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在选择生态监测具体技术方法前,要根据现有条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路线,确定最佳监测方案。技术路线和方案的制定大体包含以下几点:生态问题的提出,生态监测台站的选址,监测的内容、方法及设备,生态系统要素及监测指标的确定,监测场地、监测频度及周期描述,数据的整理(观测数据、实验分析数据、统计数据、文字数据、图形及图象数据),建立数据库,信息或数据输出,信息的利用(编制生态监测项目报表,针对提出的生态问题建立模型、预测预报、评价和规划、政策规定)。

在确定具体的生态监测技术方法时要遵循一个原则,即尽量采用国家标准方法,若干国家标准或相关的操作规范,尽量采用该学科较权威或大家公认的方法。一些特殊指标可按目前生态站常用的监测方法。

生态监测具有着眼于宏观的特点,是一项宏观与微观监测相结合的工作。对于结构与功能复杂的宏观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其中,生态监测平台是宏观监测的基础,它必须以三S技术作支持,并要具备容量足够大的计算机和宇航信息处理装置。三S技术,即地理信息技术(GIS)、遥感技术(RS)和全球卫星定位技术(GPS)。三项技术形成了对地球进行空间观测、空间定位及空间分析的完整的技术体系。它能反映全球尺度上生态系统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和变化规律,提供全球或大区域精确定位的高频度宏观资源与环境影像,揭示岩石圈、水圈、气圈和生物圈的相互作用和关系。在RS和GIS基础上建立的数学模型,能促进以定性描述为主到定量分析为主的过渡,实行时空的转移,在空间上由野外转入室内,在时间上从过去、现在的研究发展到在三维空间上定量预测未来。

3S技术是宏观生态环境监测发展的方向,是其发展的主要技术基础,在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遥感手段将在生态环境监测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地理信息系统作为“3S”技术的核心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美国、欧洲、日本和我国都在制定新的观测计划,国内北京、上海、重庆、厦门等地都在推进基础数字化工作,推广GPS定位观测,这些计划的实施将为区域环境监测提供重要的数据。

传统监测手段,只能解决局部监测问题,而综合整体且准确完全的监测结果必须依赖三S技术。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把遥感、航照、卫星监测、地面定点监控有机结合起来,依靠专门的软硬件使生态监测智能化,使生态资料数据上网,实现生态监测网络化,是目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监测人员的重点工作内容。

7国内生态监测现状

在我国环境监测中,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和恶化的监测与环境污染监测相比,仍处于落后状况。2001年10月在成都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境学术交流会上,提交的158篇论文中,有关生态监测的论文仅16篇,约占10%,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问题。由于人口和资源的压力,过去长期忽视生态环境保护,使我国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恶化已十分严重,特别是占国土总面积1/3的广大干旱半干旱草原和荒漠地区生态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因此对荒漠生态监测的研究在国内开展最早,做的工作也最多。新疆环保科研所1984年接受“荒漠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工作。中科院在新疆建立了阜康、策勒、吐鲁番等生态实验站,目前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近年来,我国提出的“地球动态观测信息网络”、“我国代表类型区生态状况和变迁规律的大尺度时空观测研究以及发展趋势预测”,“中国资源生态环境预警研究”等方案及计划,均侧重生态监测的内容。在此基础上,中科院的“我国生态系统研究站网”研究计划(CERN)已经实施,其所属的53个生态定位站进行了大量的生态研究工作,成果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新疆、内蒙、洞庭湖、舟山等生态站的建立,为生态监测提供了广大的应用前景。国内在生态监测指标及生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中山大学与华南环科所在海南岛生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中,提出生物量、多样性、稳定性和清洁度四原则和20个指标参数,并将每个参数按生态学特征及影响划分为5个等级。吉林环科所对东北自然保护区生态指标体系研究中,将生态指标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五个指标。袁国应等自1987年起开展了荒漠生态监测指标体系的定位观测研究,历经5年建立了荒漠生态系统指标体系。陆强国根据洞庭湖湿地功能区特点及生态目标,拟定了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和优先监测项目。张建辉等对农业监测目标与监测指标体系选择进行了探讨。宋国利等提出了北方森林、农业、矿业开发生态监测指标。沈志介绍了物候学在生态监测中的应用。目前,我国生态监测工作的特点注重生态过程的研究,生态监测覆盖范围较小,属微观监测范畴。

随着我国空间技术的发展,宏观生态监测有了一定的进步,3S技术成为近几年来生态监测工作者们研究的重点内容,并显示出其快速准确的明显优点,是宏观监测技术发展的趋势:“六五”期间内蒙古草场资源遥感调查,“七五”期间三北防护林遥感调查、黄土高原遥感调查均包括生态监测内容。新疆环境监测中心站利用全区气象卫星NOAA-12五个波段影象数据,完成了全区土地荒漠现状的评价工作。利用遥感技术对热带森林植被的动态变化、森林火灾后生态变化遥感监测评价模型的构建方法、中国北方沙尘灾害特点及其下垫面状况、金衢盆地土地退化、黄河三角洲盐碱地、内蒙古土地盐渍化典型区域动态监测、广州珠江口、太湖水体污染、大连湾海域水体富营养化状况、利用GIS系统预测预报模型对黄土高原、三峡库区等重点侵蚀区域进行土地退化预报、景观生态退化预测、小流域土壤侵蚀预测和应用国土资源卫星数据对陕北黄土高原生态环境进行遥感动态监测,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的遥感识别标志等进行了研究。近年来,利用遥感技术监测牧场产量、农作物产量、资源调查、水土保持状况和灾害预测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宏观生态监测积累了经验。其中热带森林植被的动态变化遥感监测课题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原称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西双版纳自然保护资助合作项目,由中方和比利时遥感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利用多时相遥感图象判读,系统分析了西双版纳森林植被的动态变化,其结果经地面实况验证基本属实,为结构极为复杂的热带森林植被动态变化监测探索了一条新路。笔者认为利用3S技术解决生态环境监测问题要注意GPS,GIS,RS三相技术的结合,利用任一技术要想对环境进行综合监测评价是不可能的。RS象片应用进一步提高判读和分类精度,涉及计算机分类精度的提高,需利用已有信息资料辅助区划,利用技术人员协助判读,利用GIS产生辅助判读因子,同时加强地面调查工作。

从国内已有工作来看,许多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还没有在生态监测中发挥作用。多数工作尚属研究性质,环境监测意义尚的常规生态监测工作尚在起步和酝酿中,急待开发和实施。目前,特别需要一套操作性强的指标体系和方法,并且对各种生态类型监测的技术路线和要求有一个统一的规划,以便大范围普遍开展生态监测工作。

8结语

环境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1.1项目规模增长迅速

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同时伴随着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在严峻的环境形势下,掌握环境质量现状,预警污染发生的可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提供政府部门管理决策所需的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第一要务。目前环境污染因子正向着复合型发展,成分复杂[3]。为了弄清污染来源,提升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在国家、省级和地方政府财政的支持下,全国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实施了各类能力建设项目,通过引进大量先进的环境监测设备和技术,大力提升监测分析水平。以江苏省为例,2008年至今重大能力建设项目投资额超过10亿元。项目内容涉及水质、大气、噪声、土壤、底泥等各方面,从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至自动监测、应急监测,项目种类繁多,数量众多;资金来源复杂,包含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等;地域跨越大,涉及省内县市多。总之,随着环境监测事业的高速发展,能力建设项目规模也迅速增长,实施任务日益繁重。

1.2项目管理模式相对落后

通过各类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大幅提升了环境监测系统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遥感监测等方面的装备能力,推动了从单一的手工监测到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等多种技术手段相结合的监测方式转变。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是一个琐碎且庞杂的系统工程,通常分为立项批复—资金到位—组织采购—合同审核签订—验收付款等多个环节。但目前项目的实施管理模式相对落后,各类文件材料的登记、审核等流程多以手工方式为主,一方面耗费人力时间,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人员的匮乏,导致项目管理方式较为粗放,无法详细记录实施过程并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且一旦出现管理人员岗位变更,项目延续性管理便得不到保障。

1.3项目监督需求迫在眉睫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由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立项,资金来源通常为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根据2011年国家审计署颁布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的审计重点。近几年,政府投资审计越来越全面,从过去的资金投入支出转变为资金、实施程序、绩效产出等全方位深入审计,这对如何科学规范化管理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能力建设项目往往涉及资金量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量多,整个实施过程必须公平公正透明,做到实施全过程的监督。这是廉政建设的需要,更是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前提。在这样的背景下,粗放的项目管理模式必须改变。

2项目管理思路与实现

2.1转变项目管理模式,明确职责分工

随着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规模快速增长,项目管理要求逐步向精细化转变。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对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充分认识项目的性质、内容,可能产生的效益、资金分配、涉及哪些相关地区,为项目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分解项目建设任务,明确项目实施涉及单位或部门的职责分工。以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为例,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实施,主要职责为项目整体推进、跟踪与调度,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政府采购委托手续,项目备案等;业务部门负责实施中的技术把关,如自动监测站点的选址、仪器设备技术参数的确定、仪器设备的到货安装验收、试运行期满后的验收以及固定资产登记等[4];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管理部门经办人员递交的合同、验收等材料相符后支付合同款项和项目相关管理等费用的支出,并同时做好项目款项专款专用,合理分配。

2.2强化信息支撑手段,实现自动化管理

在充分了解能力建设项目性质、内容、资金、社会效益等建设背景下,可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通过优化项目业务流程,设计建立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的科学化、自动化管理[5]。2.2.1实现项目基础信息管理建立项目基本概况、仪器设备资料、采购厂商等基础信息库。基本概况包括项目立项信息、建设内容、资金预算和来源,实施单位、使用单位与部门等内容;仪器设备和采购厂商信息库根据最终合同签订的仪器设备型号、采购价格收集汇总,为将来申请新项目提供参考依据。2.2.2实现项目进度实时跟踪对照项目的批复方案,实现项目已实施内容和批复内容的纵向或横向实时比较,包括使用资金是否在预算范围内,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单笔合同执行进度等,有利于规范和掌握项目实施情况。2.2.3实现项目资金记录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贯穿整个项目实施过程,通过系统流转,从项目资金预算、实际到位资金、资金来源、支付情况、入固定资产情况等方面,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务技术人员共同协作登记详细情况,使项目资金的使用留下重要记录,互相合作的同时又互相监督,达到规范科学使用项目资金的目的。2.2.4实现项目信息快速查询经过授权的用户可以通过系统及时了解项目的有关信息。同时,项目信息查询系统可以解决项目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带来的问题,帮助新项目管理人员缩短对项目了解的时间,快速熟悉项目操作业务流程,最大程度减少由于工作交接带来的各类问题。

2.3引入监督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近几年因招投标出现的腐败贪污案例逐年上升,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是重要原因之一。为此,针对重大能力建设项目的管理,必须引入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项目实施的规范性。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确立重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立项报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建立逐级审批流程,分权协作,避免权力集中。应根据国家和各地政府采购规定制定相关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细化项目采购细节,分解职责,杜绝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不规范、不公平行为。其次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在能力建设项目实施中可引入项目监理和跟踪审计单位作为第三方监督。项目监理主要负责监督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的工作,核算项目资金、监督项目建设进度,把控项目建设质量。跟踪审计单位重点在于将事后审计变为过程性跟踪审计,保障项目整个实施过程均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三方监督机构不仅能够促进项目招投标采购、预算执行等环节的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借助其专业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2.4培养项目管理人才,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重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涉及基本建设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财务和合同管理等多方面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对项目管理人才要求较高。必须加大项目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才能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3结语

环境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作者简介】赵华栋,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联系电话:13834136500 ,E-mail:btbuzhd@163.com。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资源保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煤炭资源保护认识不足,对环境和生态保护重视不够,从而形成了煤炭工业粗放经营的经济增长模式,这一经济增长模式在造成煤炭资源严重浪费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在一些地区已表现的十分严重。针对这一现状,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用法律的手段对煤矿进行环境监管便显的十分必要。一、煤矿造成的环境问题十分严峻长期以来,我国对煤炭开发采取了“大、中、小型煤矿并举,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导致乡镇、个体煤矿迅猛发展,而这些小煤矿大多布局不合理,设备简陋陈旧,技术力量薄弱,环保措施不到位,其回采率仅10%,远远低于国家规定,这种“掠夺式”的乱采、滥挖使宝贵的煤炭资源遭到严重浪费,并且造成了当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煤矿造成的环境问题大体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采空塌陷加剧生态恶化 多年来,由于煤炭开采沉陷造成我国东部平原矿区土地大面积积水受淹或盐渍化,使西部矿区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加剧。据东方网 2009年 1月7日报道,山西省社科院研究员李连济在其已完成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我国煤炭城市采空塌陷灾害及防治对策研究》中统计的数据是截至2009年12月3日,全国煤矿累计采空塌陷面积超过70万公顷,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500亿元。我国重点煤矿,平均采空塌陷面积约占矿区含煤面积的十分之一。 其中,山西作为产煤大省,是采空塌陷灾害最严重的地区。全省共15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采空区就达2万多平方公里,相当于总面积的七分之一。目前,采空区中6000平方公里的地域已经遭受了地质灾害。 大面积的地质灾害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在近10年来,山西省因地质灾害已造成500多人伤亡。另据统计,1980~1999年的20年间,山西生产原煤34.1亿吨,相应的采空塌陷面积达到8.18万公顷,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2.51亿元。由于采煤,山西省每年新增加塌陷区面积约94平方公里。近二十年的能源基地建设,大规模开采煤炭,造成矿区土地塌陷、地表扰动等地质灾害。截至目前,山西省矿区面积累计已达8000平方公里,其中采空区面积约占5000平方公里,引起严重地质灾害的区域达2940平方公里以上。发生地质次生灾害的范围波及1900个自然村,涉及95万人。据调查,仅1993—2003年全省因煤炭开采就有40余万亩水浇地变成旱地,平均每年4万余亩。 在黑龙江省,采煤业的发展致使其土地塌陷问题也较为严重。七台河矿区从1958年开始开发,在50年不到的时间里,全市下沉2.5米—6.5米;鸡西矿区经过80多年开采,已形成地表采煤沉陷区193平方公里;鹤岗矿区有63.73平方公里的沉陷区,其中最深的地方下沉了30米,在地面上造成6米多的裂缝,而且现在仍在以每年1.3米的速度下沉。(二)水位下降造成供水紧张 煤炭开采除了造成采空塌陷外,还危及地下水资源,加剧缺水地区的供水紧张。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矿井水、洗煤水和矸石淋溶水等未经完善净化就被直接排放,对周围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仅山西省水资源的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300个亿。公开资料显示,山西省社科院从20世纪80年代起,曾经多次对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进行过核算。核算表明,山西省每年的环境污染损失大约占到GDP的15%左右,而新增的GDP大约只有9%左右。据调查,全国96个国有重点矿区中,缺水矿区占71%,其中严重缺水矿区占40%。随着煤炭开采强度和延伸速度的不断加大提高,矿区地下水位大面积下降,使缺水矿区供水更为紧张,以致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另一方面,大量地下水资源因煤系地层破坏而渗漏矿井并被排出,这些矿井水被净化利用的不足20%,对矿区周边环境又造成了新的污染,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我国煤矿每年产生的各种废污水约占全国总废污水量的25%。同时地下水位的严重下降,也使区域内的作物大面积减产,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下降,严重危害农业生产。 (三)废气排放危害大气环境 煤炭开采导致废气排放,危害大气环境。因煤炭开采形成的废气主要指矿井瓦斯和地面矸石山自燃释放的气体。据统计,我国每年从 矿井开采中排放甲烷70~90亿立方米;矿区地面矸石山自燃释放出大量含SO2、CO2、CO等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并直接损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计,我国目前国有煤矿共有矸石山1500余座,其中长期自燃矸石山389座,严重污染了矿区和周边地区的大气环境,影响着周边居民的身心健康。 二、对煤矿进行环境监管的必要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针对煤矿环境监管的规定较少,更多的是在整个矿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煤炭工业作为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也应适用这些规定。环境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关于矿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其中《矿产资源法》对此做了原则性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环境污染。矿业环保遵循“污染者负担”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现行的主要制度有: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制度。《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使开发环保并重、提高利用率,设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制度,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土地保护利用、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进行统筹规划并保障实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首先应进行环评,在建过程中应实行“三同时”。《水土保持法》规定开办矿山企业必须遵循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3、土地复垦制度。矿业环保中很重要的就是土地复垦。《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及《黄金矿山砂金生产土地复垦规定》中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原则,并要求开发者植树种草,恢复表土层和地表植被。4、矿产资源开发损害补偿制度。《矿产资源法》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水法》规定开采矿藏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地面塌陷,对他人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负责赔偿。另外其他法也有相关规定。5、 污染物集中处置及达标排放制度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企业污水达标排放进行了明确限制。对超标排放罚款,达标排放征收排污费,严禁有毒废水排放。除此之外,还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重大事故紧急处理、限期治理等制度,构成了我国较完善的矿业环保法律制度。煤炭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已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加快矿山环境治理势在必行。但是在我国现行环保政策法规中,缺乏针对矿山环境保护特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利于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但是由于这些规定都是在整个矿业的角度来规定的,针对性不强,关于煤矿环境监管的规定是空白或者即使有规定也很原则,不具有操作性。同时由于我国矿业环境保护法的部门规章过多,各部门法之间缺少协调配套,由于规章效力等级较低限制导致法律的可实施性不强,同时法律调控机制多采行政机制,没有完全发挥市场作用。同时由于当时的条件,原《煤炭法》比较重视煤炭的生产,对于采煤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治理,却只是一笔带过,从而使人们对煤炭开采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治理重视不够。近两年虽然人们重视了,但由于无法可依,对采煤中的破坏环境行为仍难以有效遏制。在修改《煤炭法》的过程中要把煤炭开采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治理放到重要位置。因此,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世界发展的潮流。三、如何监管(一)建立采煤环境补偿机制我们应该在已有法律条款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矿区环境的特点,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这一体系应覆盖矿区发展的全过程,对新上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采矿山的环境保护和报废矿山的环境重建以及如何推进环境补偿机制,都应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尽快研究、制订煤炭开采对环境进行补偿新办法,加速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二)资金保障环境治理和解决沉陷问题需要资金的保障。山西最近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专门针对煤炭而征收的基金政策,开征煤炭价格基金是实现煤炭市场供求平衡、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的手段),并将该项基金专项用于山西省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如保护资源、环境治理、提高安全水平、解决沉陷问题和煤炭综合利用等方面,这种做法至少在环境治理 上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三)预防为主长期以来我们的做法是在造成环境破坏后才去治理,而不是预防环境侵害的发生。各个煤矿非要等到造成严重的环境后果才大量投入进行弥补而不是预防。各个企业在给煤炭定价时就应该把防范和治理环境的费用计算在其中。中国不能延续过去“环境无价,矿产品低价,制成品高价”的传统思路,否则这对中国将来环境及经济发展都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以上这些在《煤炭法》的修改过程中应该予以充分的考虑。对于采煤所造成的如此严重的环境问题,而原《煤炭法》规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太原则、太模糊,致使一些企业采完煤一走了之,根本不管对采煤区造成的塌陷、水和大气造成污染。而我国现行环保政策法规中,也缺乏针对矿山环境保护特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新《煤炭法》对新上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采矿山的环境保护和报废矿山的环境重建以及如何推进环境补偿机制,都应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矿山生态环保的难题,有关环保部门也应该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矿山开采准入制度;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建立多渠道投资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

环境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管理机制结构的合理性,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内部部门是否保持紧密的联系对环境监测工作效率会有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从环境监测部门主要采用以下3种管理机制:①省以上层面。这种环境监测工作系统严格遵循了“政事分离”的管理原则,行政部门对于环境监测工作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及支持,使环境监测的权威性大大提高。②市县层面。这种环境监测工作系统主要以监测站为主,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机制,出现多部门管理局面,管理权责较为模糊,各部门各自为政,表现出过强的独立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获得其他部门的有效支持。③环境监测部门在内部员工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并没有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员工的责任意识、工作意识淡薄,而且管理人员、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不高。

2进一步完善、发展环境监测与管理机制的反思及对策

(1)对于环境监测以及管理机制现状的反思

根据以上对我国环境监测及管理机制现状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环境监测工作虽然得到了重视,监测技术也不断完善,但是环境监测部门的工作效率低下,而且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关于环境监测以及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时间相对较短,很多环境监测站都是处于初级探索阶段,缺乏相关的经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势必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环境监测的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应积极反思有效的解决办法,及时纠正这些问题。同时,关于环境监测站管理机制的问题,不仅仅是环境监测部门自己的个人问题,也是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国家政府部门共同的问题,各方应积极参与到管理机制问题中,共同合作,进一步完善、调整相管理机制。

(2)进一步完善、发展环境监测与管理机制的建议

环境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监管失职罪;单一罪过形式;注意义务;过失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7)01005706

中国当前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积累已久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经济形势下的环境问题又不断产生。治理环境污染已不能再单纯依靠事后手段,还必须重视事前防范措施。中国《刑法》第408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意在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监管责任意识,通过督促其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来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但由于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皆未对本罪的罪过形式给出明确判断,故理论界对其罪过形式的认定存在各种分歧,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在重大环境事故频发的当下,只有明确界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才能准确地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失职行为进行定性,为此,本文将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实质层面的论证分析。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罪过形式判定之理论基础与分析工具

(一)理论基础――新过失犯罪论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在本罪的罪过形式认定学说中,通说主张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也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对严重失职行为的态度是故意的,对所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结果却可能出于过失。[1]另外,也有学者指出,环境监管失职罪在主观上是过失,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能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存在。[2]通说秉承单一罪过理念,坚持环境监管失职罪只能有过失这一种罪过形式;其他学说受复合罪过说①的影响,承认构成本罪既可以出于过失,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3]事实上,之所以会有观点认为环境监管失职罪是复合罪过形式,一是由于对过失犯罪理论的把握存在偏差,二是由于本罪在构造上具有特殊性。

围绕过失犯罪的构造,国外刑法曾发展出旧过失论、新过失论、修正旧过失论以及新新过失论等观点,这些观点统称为传统过失犯罪论。其中,将结果预见可能性作为过失实体的旧过失论和将违反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过失实体的新过失论,是传统过失犯罪论中的两种基础理论。旧过失论主张,若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则考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无预见可能性,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成立过失犯罪。旧过失论在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暴露了其扩大过失犯的处罚范围、有悖于刑法谦益性精神的局限性。现代社会各领域风险不可避免,考虑到医疗、交通等领域内一些风险行为的社会有用性,新过失论认为,即使有法益侵害结果发生,在一定范围内也应该得到允许。设定一定的客观行为基准作为结果回避义务内容,只要尽到了结果回避义务,即使存在结果预见可能性也不成立过失犯罪。[4]10新过失论将注意义务从对危害结果的预见转移到了对危害结果的避免,缩小了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尽管新旧过失论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两者都强调对危害结果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分析过失犯罪的重要工具,其包括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中国刑法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与否,将过失分过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并在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前提下,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回避的期待与否,作为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主要依据。就过失犯罪的实体而言,本文采取新过失论的立场,主张过失行为成立犯罪的依据是对危害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

(二)分析工具――过失犯罪之注意义务

厘清了过失犯罪论的基本理论范畴后,有必要对环境监管失职罪与其他普通过失犯罪的构造进行区分。对于多数普通过失犯罪而言,危害结果通常是由行为人的自身行为导致的,犯罪结构如图1所示:

由图1分析可知,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仅包括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预见义务以及对危害结果的回避义务,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违背预见义务以致未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违背结果回避义务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就环境监管失职罪而言,其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即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主体)与危害结果(重大环境事故)之间,通常会介入第三人(即被监管者)的行为或者外力因素(如自然力等),监管主体由于被监管者的危害行为或其他外力因素所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成立犯罪,结构如图2所示:

从图2中可以看出,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主体需要承担两个层级的注意义务:首先,环境监管主体要认识到存在介入因素,即被监管者的危害行为或者其他外力因素,在此基础上的第二层注意义务包括对介入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预见义务以及对危害结果的回避义务。相应地,环境监管失职罪中的“失职”也表现为两种形式:(1)环境监管主体因疏忽大意未能发现被监管者的危害行为或其他外力因素,从而未能预见并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或者环境监管主体发现了被监管者的危害行为或其他外力因素,却因疏忽的原故未能预见并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2)环境监管主体已经认识到存在被监管者实施的危害行为或者外力因素,亦对由此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有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因此未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从而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实际发生,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无论环境监管主体对被监管者的危害行为或其他外力因素发现与否,其在主观上对环境污染事故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是持否定态度的。

司法实践中常有这样的现象:监管主体在对被监管者的污染环境行为或其他外力因素有认知的情况下,放任其继续发生,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司法部门由此判定其成立环境监管失职罪。持复合罪过说的学者据此认为该罪的罪过形式包含间接故意。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环境监管主体回避义务的内容认识不清的体现。如其所述,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环境监管主体因受贿等缘故放任被监管者实行危害行为致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案例,但环境监管主体容忍的是被监管者危害行为的继续,其对危害结果即环境事故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而在间接故意的心态下,行为人违背结果回避义务,主观上却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对《刑法》第408条进行目的解释可知,立法者设立本罪的原意在于督促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对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避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即环境监管者理当敏锐地预见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等危害结果,并为避免该结果的发生作出努力。申言之,对于危害结果的回避抱有期待可能性是本罪主观心态的应有之义,因此,从传统过失犯罪角度分析,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本罪的罪过形式。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罪过形式判定之系统解释方法论

环境监管失职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一章中,除了本罪之外,这一章还规定了其他“失职”罪,如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对这些罪名的罪状描述与刑罚设置进行立法技术分析,有助于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罪过形式作出判断。从刑法对上述各失职犯罪的罪状描述来看,“渎职罪”一章大致有分立式、合并式以及单一式三种立法模式,而环境监管失职罪当属于单一式立法模式。

(一)分立式、合并式立法模式下的罪过形式剖析

以《刑法》第400条为例,该条包括两款,第1款规定的是私放在押人员罪,表述为“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第2款规定的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表述为“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前款显然是故意犯罪,后款中虽未明确提出过失的概念,但从其使用的“严重不负责任”之表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之规定等来看,应认定该款为过失犯罪。[5]102这种将侵犯同一客体的故意与过失犯罪分别立法的方式,在《刑法》第412条商检罪、商检失职罪和第413条动植物检疫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中也有体现,这两条皆是前款规定了侵犯同一客体的故意犯罪形式,后款规定了该犯罪的过失形式。在这种分立式立法模式下,能够直接认定“失职”犯罪的罪过形式为过失。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的是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表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这一款包括两个罪名:对应“严重不负责任”的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对应“”的是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等行为,责任形式为故意,而该条款中的“严重不负责任”显然是过失的表现。在这种同时规定了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的合并式立法模式下,也可直接认定罪名中含有“失职”的犯罪其罪过形式为过失。

与此稍有不同的是《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该条罪状表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责任形式为过失,而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因此第408条之一也是采用了将故意与过失合并立法的模式。然而本条并未像第399条第3款那样分为“食品监管罪”和“食品监管罪”,而是统称为“食品监管失职罪”。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该罪罪名确定为“食品监管失职罪”的理由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厅副厅长李忠诚说道,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按照罪的,有时法院却判决罪,从而使严肃的法律适用问题变得争议不断,因为罪和罪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而对主观过错的把握相当困难,统称为食品监管失职罪可避免因为司法机关之间认识分歧而影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6]该解释表明,食品监管失职罪的罪名确立是立法技术服务于司法实践的体现,本罪中的“失职”既包括故意形态又包括过失形态仅仅是个例。因此仍有理由相信,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下,带有“失职”字样的罪名其罪过形式为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