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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业管理 实施 方案
1.管理范围及思路
在该小区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防人身伤害和防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以及所有消防设施、器材和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其次,根据小区的硬件设施的具体情况,在岗位设置上充分考虑以下三个“结合”,即重点部位与一般区域的相结合;固定岗与巡逻岗的结合;人防与技防的结合。在基本封闭的前提下,岗位设置时可以不考虑每个单元都设置大岗的做法,前区域设置地面固定岗的做法,尽量减少固定岗的设置。在实际运作时,主要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地面固定岗及地面巡逻岗的作用。
2.日常管理控制
2.1人流管理
严格执行《来人来访登记制度》和进出验证制度。对进出人员微笑服务,使用文明用语表示迎接和问候。当有客人来访时,主动点头微笑示意,并用文明用语询问访客访问哪位、哪里 等,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外来客人必须说准被访业主的楼层房号、姓名等,须被访人同意后方可登记进 认真核对证件和持有人是否相符,若不符则不予登记并禁止进入。当访客出现门口时,保安员致意说“再见!”“慢走!”等,并记载离开时间。对进入小区进行作业的外来人员,须经业主(住户)同意,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作业。作业完成后,经管理处派人验证未损坏公共设施后方可放行,同时做好记录备查。
2.2物流管理
业主(住户)、外来人员搬出物品,严格执行《物品搬出管理规定》,到管理处办理手续后,方能放行。当班保安员收到《放行通知单》后,应礼貌地对搬出物品予以查验,确认无误后,签上保安员的姓名和放行的时间。《放行通知单》须交回管理处。 若业主(住户)、外来人员搬出物品时未办理《放行通知单》,保安员应予提示并拒绝放行。特殊情况可立即报告班长或管理处处理。
2.3巡逻管理
24小时不间断地对楼层、门市、停车场和地面等巡逻。巡楼保安员根据巡更点的设置次序、路线巡逻。从上至下认真仔细地巡视,一旦发现有形迹可疑人员等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等有关规定处理,做好值班记录并上报。巡查各机房重地,包括电梯机房、发电机房、水泵房、高低压配电房和水箱等门边暗角等重点部位,发现不安全因素,迅速与值班人员取得联系, 及时消除隐患。巡查每层楼时,要眼睛多看有无异常情况,耳朵多听有无异常响动,鼻子多嗅有无异常气味等等,当发现有冒烟并伴有焦糊味,歹徒撬门行劫行凶,可疑人员在楼道徘徊,室内有水溢出门外,房内无人房门大开,呼叫无人应答,有人扰乱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大声喧哗的情况,应立即采取行动,按突发事件等有关程序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巡逻时要仔细检查房屋本体、公共设施和消防、防盗设施是否完好无损,若有损坏或异常情况要填写《发现故障通知单》,情况严重的要立即报告班长或管理处及时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指挥车辆慢速行驶,引导车辆停在指定车位,严禁乱停乱放,若发现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有车辆停放,及时进行查处纠正,并做好记录。巡查车况,发现有未关锁门、窗和漏水、漏油等情况及时通知司机,并做好记录,上报管理处及时处理。每日早上08:30将《发现故障通知单》报管理处服务中心并转呈维修班。
2.4车辆管理
严格执行道口岗操作规程。认真检查车辆外观,发现有破损情况,应及时向驾驶员指出,并做好记录,请驾驶员签字确认。对临时进场停放的车辆,值班员要主动提醒驾驶员按规定的行驶路线、停车位行驶停泊。对驶离道口的客货车,应按规定检查有无携带贵重物品,如有则按《物流管理规定》执行。外来临时车辆出场时,值班员在车辆驶出时看清车牌号,并迅速取下该车司机存放的行驶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赶到车挡器前,当车停在车挡前,司机开启门窗时说:“谢谢!”值班员仔细核对车位牌、行驶证和司机、车辆,确认无误后,将行驶证递给司机。迅速开启车挡放行 。禁止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进入车库。禁止用消防水源洗车,经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协助清洁工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
3.质量控制
3.1安保工作
坚持“三级”检查和地方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一级检查制度由班组负责实施,保安班长每日值勤时,定时或不定时巡视各岗位的工作纪律、处理问题的情况等,发现情况填写《值班记录表》。二级检查由管理处负责实施:主任每日1-2次巡视保安员各岗位的工作情况,填写《日工作记录》。主任每月三次抽查保安员巡查记录情况,每月巡视应覆盖大厦内所有的巡更点,填写《巡楼记录本》。主任或其他工作人员,坚持每月至少8次以上对保安员的夜班值勤情况抽查,填写《夜间查岗记录本》。每月定期组织人员对安保、消防进行重点检查,形成报告汇总、整改落实。每季度组织一次夜间紧急集合,检验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填写《紧急集合检验记录表》。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实战演练,填写《消防演习记录表》。质量管理部每月一次对保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公司社区环境管理部每季度一次对保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公司社区环境管理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夜间突击检查或紧急集合演练。
3.2消防工作
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的十项标准》等法规。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检查制度落实。员工对小区的消防栓、灭火器的摆放位置清楚,使用方法正确。电器设备运行正常,无超负荷运转情况;电线、电缆的绝缘层无老化、受潮、漏电、短路等现象;电动机无空转,防雷设备完好,无私拉乱接电线情况等等。消防器材及消防系统的管理与使用情况。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责任落实到人,始终处于临战状态。坚持公司“三级”检查和消防部门的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制度。一级检查由班(组)组织实施,要求每班日检查一次。二级检查由管理处领导每月组织班(组)长对责任区域的消防安全设备(施),包括易燃易爆物品、灭火器、消火栓等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三级检查由物业公司安委会组织实施,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邀请地方消防部门履行一次检查。
一、当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社区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基层管理体系,在我国起步较晚,要走向成熟的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和经营化的物业管理,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索。消防安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物业管理的民事商务行为,涉及行业多管理内容多
尽管这些年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但现有的法规、政策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地位、管理责任、管理维护经费,以及法律责任未作明确的规定,致使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得不到解决,司法机关对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案件也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及时解决,例如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不明确、维护费用不落实,发生火灾后消防设施成为火灾的殉葬品,火灾责任和赔偿责任等都难以明断。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脱节
不少房地产开发商未从物业的生产、流通与消费的全过程出发来设计、施工和监督。这种建与用、建与管脱节的现象,造成物业投入使用和消费过程中建筑消防安全分区、分隔、疏散不合理,消防设施设备不齐全不配套,留下先天隐患。
(三)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消防设施维护等有形管理和物业区用户日常消防管理等无形管理,至今没有准确界定物业管理作为企业行为,以及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四)物业消防安全经费明显不足
消防安全管理经费涉及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费,管理经费主要来自两个渠道:开发商提供的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物业使用者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但这又引出以下问题:一是开发商提供的物业管理维修资金没有法定主管部门监督提留,开发商成了“只生孩子,不养孩子”,全部由业主和用户来承担造成物业管理收取费用过高,维修资金难以落实;二是业主和用户受传统住房消费观念的影响,往往将物业管理理解为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加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仅靠契约,使消防管理费用难以收取;三是物业管理资金筹措、使用、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使缴纳者产生误解、拒缴或拖延。
由于消防管理经费的不落实,造成物业管理及消防管理不落实,物业运营几年后消防设施设备因缺少维护,形同虚设。
(五)物业消防安全队伍不专业
目前物业管理的职业队伍尚未形成,作为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更是严重缺乏,面对物业管理中设置的现代消防设施,物业管理人员往往知之甚少。
二、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一)是住宅多元化特性的要求
随着住宅商品化、市场化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出现了房地产建设投资和营销渠道的多元化,一个住宅区域、一幢大楼物业产权多元化,且多家占有使用的多重化、分散化管理的复杂状况。而一个住宅区域、一幢大楼的消防安全整体性、消防设施设备配套性,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这都要求有一个统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来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是住宅功能多样化的要求
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物向高空和地下不断延伸,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消防设施设备愈来愈多,功能也愈来愈复杂化、智能化,客观上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
三、关于加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思考
物业管理是一个发展前景广阔且有待于开拓的新兴行业。其中消防安全管理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做好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当前,更是今后长期的工作。笔者认为要做好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理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各种关系,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业消防管理体系构架
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物业消防管理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经济合同关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享有在管理中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负有服从物业整体消防安全的管理、合理利用物业项目、确保消防安全、承担相应费用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行为规范标准及业主委托合同的约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二)建立完整、系统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规范体系,规范运作形式
制定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以规范政府主管部门、物业公司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行为,协调其相互间的各种关系,将物业消防管理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制定统一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和规范,如公共消防安全契约、住户消防安全手册、物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消防设施维修资金标准及实施方案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费收支规定,维修养护消防设施规定等。
(三)建立和推行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早期介入制度
房地产开发、流通、消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物业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阶段就应明确听取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意见,对隐蔽的消防设备应实施专业化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和认可制度,|考试|大|并且严格把好验收、交接关。这种建管结合方式,能提高物业的有效价值。
(四)建立高素质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队伍
在物业管理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备一定的防灾灭火知识和消防管理知识,经消防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对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现代消防技术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消防系统的情况。对现代消防设施设备应委托专业化的消防设施维护保修公司来承担。
(五)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把好物业建筑设计审核关,不留先天隐患。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要加强宏观指导,定期实施防火监督检查。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要给予法律支持。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帮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素质。
四、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奖惩
应该建立和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六)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结束后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八)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抚顺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为居民创造优美整洁、文明安全、舒适方便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单位及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兼有非住宅房屋,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生活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住宅小区住户的委托,对住宅小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共用设备、公共场地、小区绿化、小区道路、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从宏观上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对住宅小区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评定等级、发放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年检工作;
(五)参与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小区接管;
(六)组织开展住宅小区达标创优活动;
(七)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城建、交通、环卫、邮电、供电、工商、物价、公安、消防、供水、供暖、燃气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住户有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公共设施、维护和遵守住宅小区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住宅小区建设与移交
第八条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其规定规划设计道路、管线、公共绿地、幼儿园、停车场、文化体育、商贸服务、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其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住宅小区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开发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的建设实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住宅小区建设,应严格按设计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确需部分变更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由市开发办组织有关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及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配户。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户入住前6个月,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后,建设单位凭住宅小区验收合格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小区移交管理手续。
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合建的住宅小区办理移交管理手续时,由该小区建设规模大的单位负责牵头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移交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或前期管理单位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有关资料:
(一)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房屋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图;
(四)住宅小区各类房屋清单;
(五)出售房屋的产权归属和成本核算清单;
(六)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共用设备及公共场地清单;
(七)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产权人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房,均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内容。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建设单位自办理移交管理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但经鉴定的建设质量问题及保修期内的房屋、设施,仍由该建设单位负责修缮。
第三章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住宅小区物业实行民主管理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住宅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住户代表及有关管理部门举行住宅小区管委会筹备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
第二十条 管委会成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组成。住户代表在管委会成员中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小区物业管理目标及居住公约;
(二)决定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修缮、服务等重大措施。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反映住户的意见和要求;
(五)组织小区达标创优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六)召集和主持住户大会及有关会议,每年向大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法成立,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提供社区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开办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物业管理章程;
(四)有管理机构和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申办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资质证明;
(四)办公场所证明;
(五)物业管理章程;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开办物业管理企业,须先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查批准,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与管委会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管理和综合性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对住宅小区实行管理,依法经营;
(二)管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
(三)依据房产和公共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制止住宅小区内的违章和违法行为;
(四)以为住户服务为宗旨,为住户提供有偿服务,提高住宅小区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定期向管委会汇报住宅小区管理工作,接受小区管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物业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小区内房屋、公共设施与环境,不得在小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观,损坏设施、设备及危及房屋安全;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道路等公用部位、乱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及影响住宅小区景观;
(三)擅自拆改、损毁、占压消防、环卫、电讯等公共公用设施;
(四)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或燃烧有毒物质等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五)随地倾倒污水、乱抛垃圾、堆放杂物;
(六)挖沙取土、践踏或占压绿地、攀折花木、耕种农作物,饲养家畜、家禽;
(七)发出超规定标准的噪音,聚众喧闹;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的内容:
(一)维修、养护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共用水箱、电梯等附属设施;
(二)维修、养护住宅小区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庭院线以内的道路;
(三)养护住宅小区内的花草树木,维护园林小品和其他园林设施;
(四)住宅小区内环境卫生的清扫、公厕保洁和维护环卫设施;
(五)维护小区内交通秩序;
(六)负责治安保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做好的管理工作。
前款(一)项中房屋户门以内部位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属购买商品房的由产权人承担;属房改购买公房的,从住宅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产权人分担。(二)至(六)项中维修、养护费用从住宅小区基础设施维修费、城维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进户线内外的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燃气管线、电信等设施的维修管理按有关规定划分维修管理责任。专业管理部门不负责维修管理的,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在审批住宅小区内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及维修住宅小区设施、设备时,应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沟通,对因施工破坏的小区环境应在工程结束时修复,否则应予赔偿损失。
第六章 管理经费和专用房屋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立项时,按住宅小区建设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住宅小区基础设施维修费,该费用计入建设成本,一次性划转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存储,用于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大型设施的增改,以及为其它建成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按0.5%的比例提取住宅小区维护费划拨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补贴经费。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以成本价向住宅小区管委会提供商服用房,并在管委会成立一个月内转交管委会。小区管委会应将商服用房按民用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经营收入全部用于住宅小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时,一次性无偿向管委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国家所有。具体标准:
(一)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60-80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80-100平方米;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120-150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单位自管房屋、市直管房屋和托管房屋,按租金收取额的一定比例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条 住户应按所受物业服务的项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住户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保安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为住户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的外,可自行定价。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办公费;
(八)法定税费。
第四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向居民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第四十二条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维修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各项管理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住户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应按《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辽宁省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评为省、国家级的优秀住宅小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9月16日,我县城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交接动员大会后,**镇和建设局积极配合,做到思想上全面对接,工作上无缝对接,行动上快速对接,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县城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交接工作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9月16日,我县城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交接动员大会后,**镇和建设局积极配合,做到思想上全面对接,工作上无缝对接,行动上快速对接,于9月 18日,在县建设局房管处召开了监交人(县纪委、财政局)、移交人(县房管处)、接收人(**镇物管办)联席会议,会后按移交方案,迅速成立两个移交小组,展开交接工作,截止9月27日,接收工作结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物业交接工作的基本评价:
1.理顺了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工作逐步形成建设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上下衔接、业务监管;**镇作为实施责任主体,构建了“镇政府是组织者,社区是服务者,居民是参与者”的物管模式,理顺了关系,明晰了责任、充实了力量。
2.组建了物业管理网络。**镇成立了物业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了物管办公室,配备了符合信息化要求的办公设备,新购置一辆服务专用车。各社区成立了相应的物业领导小组,并组建了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3.建立了基本台账资料。包括各小区基本情况、网络结构等,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梳理。
4.延伸了社区工作触角。居民普遍接受属地管理模式,提高了小区居民归属感和认同感。社区也认为接管小区物业,便于掌握小区人口信息档案。
5.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交接期间,**小区、**小区和**等居民反映物业问题,经我镇物管办和社区及时介入,通过引导和化解,居民的情绪得到缓解。
二、关于我县物业现状的基本认识
1.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核心。物管工作面广量大,点多线长,需要整合力量。如屋面渗水、无小区平面图、给排水网络图、供电网络图、天然气未通等诸多突出问题不是单靠**镇(社区)或物业就能解决的,对建设部门、**镇政府、社区、物业、开发商等相关单位职责作出明确要求,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补、力量互动,全力攻坚。
2.解决突出问题是关键。开发企业在小区建设过程中乱改规划、偷工减料、配套不齐,无社区、物业办公用房等留下诸多的“前期后遗症”,给小区的管理留下隐患,带来麻烦。对房屋漏雨、配套设施改造等最突出的问题,建议县政府开展专项整改活动。
3.加大财政投入是保证。无论接管老旧、零散小区,还是维修、完善配套设施等,都要投入财力,县、镇都要把物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需要。
4. 提高服务质量是前提。选聘资质较高的物业进驻我县,建立物业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物业公司“星级”服务评选活动,开展物业公司年度考核工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上台阶、上档次。
三、关于下一步物业工作的基本思路:
1、实行规划设计与住房验收联动机制。建议县城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强行入轨,规划设计首先要明确社区事务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配套用房的面积、位置、层数,以及公共设施的配套,可让**镇参与核实,签字后方可施工;住宅小区竣工时,**镇可与建设局、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一同参与项目竣工质量验收,从而保证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治标又治本。
2.实行遗留问题集中会办机制。把房屋漏水、配套设施改造等作为会办重点,在维修期外或在维修期内与开发商联系不上的,建议县政府设立物业基金,年设立物业基金1000万元,用于住房维修和配套设施改造,实行专款专用。**镇政府牵头维修、改造,建设局监管。
3.设立新建小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占总工程造价的5%,由县建设局质监站收取。如开发企业通过全面合格验收的,保证金全额返还。如不能通过全面验收的,由建设局要求开发企业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不能通过验收的,由**镇牵头整改,拿出书面报告,建设局监督,县政府审核批准。
4.物业服务管理重心下移。责权明晰,对物业服务管理的考评奖惩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可由**镇组织实施,尽量避免政出多门,基层无法操作的处境。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物业监督管理力度、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区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监督管理职能,提高住宅小区物业企业服务水平,推动我区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创建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宜居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1.完善物业管理机构建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物业管理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物业管理分管领导以及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社区居委会要有干部专职或兼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已经配备人员的要确保在岗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机构、有人员负责。
2.加强物业管理制度建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将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民生工作和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全区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区住建局要对属地内物业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存在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强化行业规范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并落实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牵头组织召开1次由街道、社区、物业公司、业主代表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有效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机制,物业管理普通纠纷由社区、街道一线及时调处化解,并上报区级主管部门。严重的矛盾由区相关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3.落实齐抓共管工作职责。区财政局要按照政办〔2012〕45号文件要求,把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列入区财政年度资金安排,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要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整治、提升物业管理和奖励工作到位、成绩突出的物业管理单位及个人的专项经费。区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除做好日常规范管理工作,应制定物业管理整改提升方案,指导并督促区属物业企业及管理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行政执法、公安、交警、消防、工商、环保、司法、物价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政文〔〕186号)明确的本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物业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职能部门联动处理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纠纷投诉调处机制,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或物业企业报告、业主投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处理到位。
4.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规范运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推进本辖区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今年辖区内符合成立业委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委会应达到60%以上。区住建局应从行业管理方面出发,督促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引导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促进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逐步形成社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和睦相处、相互依托、和谐共建的新局面。
(二)加强物业监督管理力度
1.规范前期物业管理与承接查验工作。区住建局要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做好辖区房地产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当年预售的项目应100%实行前期物业招投标,并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同时督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组织相关人员对承接查验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按规划审批内容建设完整,并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2.加强住宅小区的巡查与整治。区住建局要牵头联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物业小区巡查制度。具体为日常检查、集中抽查、重点督查3项。日常检查内容主要为小区秩序维护、卫生清洁、绿化养护、保安值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等,应每两个月对辖区所有物业小区巡查1次,并做好记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集中抽查内容为物业小区的物业承接查验制度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消防安全、电梯安全、地下室(停车场所)、机电设备运行、二次供水卫生、装饰装修管理等。区住建局要积极配合市住建局工作,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集中抽查,确保小区和谐稳定、规范有序。重点督查是针对业主反映意见大、矛盾投诉多、整改不力的物业小区,区住建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开展重点督促检查整治,确保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有效得以落实。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纪企业的处罚力度,坚决将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企业清除出物业管理市场,要将巡查结果作为物业企业项目评优、前期物业招投标准入、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3.深化老旧小区的整治与管理。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在老旧小区整治试点的基础上,以点带面,进一步深化我区老旧住宅区的整治与管理。要根据城市街区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分布状况,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在逐步改善老旧住宅区的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和治安防范之后,采取有条件的引进物业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服务、业主自治管理、社区有偿管理三种模式进行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逐步提升老旧住宅区广大群众的生活环境与居住品质。
(三)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1.提高物业企业竞争能力。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扶持物业企业做大、做强。物业企业要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企业竞争力,积极探索转变提升行业的发展方式,通过现代科技的运用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不断拓宽物业服务领域,切实增强行业整体竞争能力。主管部门要鼓励、扶持符合二级以上资质条件的物业企业晋升资质,并逐年提高二级以上物业企业管理的覆盖面。
2.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物业企业应认真落实《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提高物业小区服务水平,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实现秩序维护、卫生清洁、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等基础服务达标,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努力提高业主的满意率。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指导、帮助物业企业做好创建“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工作。今年应做好辉映江山、明光花园2个住宅小区的创优工作,做到以点带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3.提高监管人员与从业人员素质。针对我区涉及物业监督管理的9个职能部门情况以及街道、社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区住建局要牵头择期举办物业监督管理人员工作培训。通过专业培训,切实提高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物业监督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同时借助物业协会平台积极开展物业服务管理经验学习交流活动,组织物业管理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学习借鉴省内外兄弟城市和我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先进物业管理模式,推广运用。定期组织物业经理岗位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保安、保洁、绿化、给排水、机电设施维护等岗位人员培训,确保行业相关人员都能持证上岗或得到轮训。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2012年月日至月25日)
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召开相关部门、物业公司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参加的会议,制订实施方案,做好部署安排。分析辖区内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研讨行业发展方向,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措施。区住建局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制订整改提升方案,方案要落实到每一个物业服务项目,明确具体目标、内容和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从2012年月26日至11月30日)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围绕着“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物业监督管理力度、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安排,扎实开展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从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结合市里开展的检查验收,由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检查组对今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物业管理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或及时调整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做好辖区内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