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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年是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全面启动阶段。各试点地区及所在省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制定合理可行的工作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上半年,主要是开展基础工作,修改完善试点方案,制定劳动力开发就业计划。各试点地区要在总结现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基础调研工作,全面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就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劳动力开发就业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对试点方案和劳动力开发就业计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使所确定的试点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对策措施切实可行。
下半年,主要是研究制定针对试点内容的政策措施。各试点地区要根据本地区试点内容,研究拟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方案或计划中所提出的对策措施,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并着手拟定。既要总结吸收实践中已有的成功经验,又要大胆探索,有政策突破,有制度创新。
试行城乡统筹就业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城乡就业融通、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政策和制度。研究农村劳动者进入城镇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同时,探索如何建立面对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就业服务体系。
开展转移培训试点的地区,要研究建立统筹规划、分工明确、协调运作的培训工作机制。探索如何依托现有条件和设施,扩展农村职业培训和推动培训的市场化、社会化。
开展西部开发就业的试点地区,要围绕西部大开发的整体推进,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的政策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西部劳务协作区的协作机制,为扩展西部劳务协作奠定基础。
开展返乡创业试点的地区,要研究确定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的计划目标和方式方法,完善鼓励扶持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
与此同时,还要做好工作人员培训、经费安排、宣传发动等工作。按照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全面实施试点工作。
二、国家项目指导小组工作安排
为指导好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200年国家项目指导小组拟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召开指导小组会。1月中下旬,在北京召开指导小组会,讨论审议指导小组工作安排。会后下发2001年工作安排,以指导试点地区做好200年度工作部署。
2.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把调研和指导试点结合起来。边调研边指导边检查,以调研促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农村富余劳动力研究、城乡统筹就业调研、农村职业培训工作研究、劳务输出调研。同时,指导试点地区所在省做好相关调研和政策研究工作。
3.开展专题研讨。七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关于我国农村就业问题的总体研究报告,提出促进农村就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一季度,召开农村就业统计与调查专题座谈会;三季度召开小城镇就业政策研讨会;四季度举办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研讨班,交流试点工作情况,为试点地区提供政策研究和咨询服务。
4.对试点地区提供指导和服务。
(1)上半年,指导各地搞好工作人员培训。
(2)二季度,指导东部地区与中西部试点地区的农村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展对口帮扶、技术援助、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3)三至四季度,组织试点地区农村职业培训基地或职业培训集团师资的业务培训。结合开展西部劳务协作活动,指导西部劳务协作区工作人员进行劳务协作、信息技术及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依法全面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xxx
(20__年6月6日)同志们:
20__年12月,xx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正式开始实施。两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残联和地税部门努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市安置残疾人就业近880人,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00多万元。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对各位地税和残联从事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有人类,就有残疾人。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从一定层面上讲,残疾人的付出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残疾人是特殊而困难的群体,国家和社会应对残疾人给予保护和扶助。给残疾人这个社会弱势群体特殊的扶持和帮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同志指出:“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使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走进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有的迈进了教育、科技、卫生等机构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与健全人一起工作,共同为社会做出贡献。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实践,提高了社会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认识,改变了残疾人不能就业或只能在福利企业就业的观念,增强了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各社会责任,残疾人择业的范围日益扩大,就业层次逐步提高。按比例就业工作不仅直接安置并稳定了大量的残疾人就业,而且为整个残疾人就业工作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我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意见》都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xx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xx市按比例安置城镇残疾人就业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我市残疾人就业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视与关怀。
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做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
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好职责,切实做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
(一)进一步抓好基础工作,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素质
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生产技术,是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条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工作,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政府各有关部门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可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特殊的培训和条件,为在普通培训机构中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培训;其它培训机构也应接收残疾人参加培训。
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农村残疾人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开展适合农村残疾人就业的职业培训活动。
(二)千方百计安置残疾人就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根据《xx市按比例安置城镇残疾人就业实施意见》的规定:xx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外地驻攀机构、企业(含外商、港澳台商的合资、合作、独资、私营企业)以及城乡集体、民营经济组织、个体 工商户,都要按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应优先安置本单位残疾人就业。对有一定特长的残疾人,每年毕业回xx市的大、中专学生,要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安置,并选择适合的工作岗位。残疾人被录用后,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不得虐待和岐视残疾人。
(三)依法收取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收取保障金为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一种经济手段,一方面用来调整社会各单位的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行为,同时,也为开展残疾人工作提供了物质条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金。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必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要依法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市所属单位由市残疾人服务中心收取,县(区)所属单位由县(区)残疾人服务机构收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办法是:财政拨款单位的残疾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代扣。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局代收。
收到保障金后,一定要按照国家、省上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用这些钱多为残疾人办实事,要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要对社会、对残疾人有一个负责的、明白的交待。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各级残联要把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编印成册,分发到各单位,对按比例就业工作一时难以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的部门或领导,多上门宣传讲解有关法规、政策、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我相信,我们各单位的领导都会大力支持的。
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我市残疾人现状,困难和问题,把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的疾苦向全社会讲明白,把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方针、政策、目的、意义公诸于众,让大家都来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形成一个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残联要把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编印成册,分发到各单位,对按比例就业工作一时难以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的部门或领导,多上门宣传讲解有关法规、政策、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我相信,我们各单位的领导都会大力支持的。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提供硬件依托。
各级残联要学习先进地方的经验,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把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工作做得更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门,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按照残疾人就业“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开展提供必要物质条件。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政府计划,统筹安排。
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政发[]60号、财社规[]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服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担保资金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财政局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县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筹集额度按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的规模安排,并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机构
第六条设立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监管会下设担保服务中心。
第七条监管会由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妇女联合会、金融经办机构和担保服务中心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三)审议、核销坏帐;
(四)经批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八条担保服务中心为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经监管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四)向监管会提交核销坏帐、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
(五)提交担保基金调整规模的方案;
(六)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担保基金具体提供担保的对象和条件为:
(一)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口,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本地创业人员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低于企业人员总数的30%;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新办个体经营、劳动密集小企业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现有微利项目,原则上予以优先重点扶持;
(四)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申请担保贷款时,必须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还能力且必须在贷款发放银行开立帐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额度、期限与用途
第十条贷款担保额度:
(一)对单个自然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确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担保服务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金融经办机构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按金融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流动资金。
第六章贷款担保程序
第十四条需要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城乡劳动者,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受理评审后择优推荐、经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担保服务中心复核并出具承诺担保书、金融经办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上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办事程序。
(一)自愿申请
1、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需向本人经营所在地社区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妇女创业申请推荐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申请人创业(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6)未经社区推荐的需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创办小企业需向注册登记地社区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
(2)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注册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议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就业人员总数30%的相关证明文件;
(11)当年(或近二年季、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3)拟提供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14)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推荐
申请人须在上述资料齐备后向经营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具备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符合其他借款条件后及时推荐。
(三)条件审核
县劳动就业局审核申请人填报的《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资料报担保服务中心。对不符合借款担保条件的,在回复申请人时应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担保审核
担保服务中心核对《申请表》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借款担保额度、期限和其他担保措施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申请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贷款审查
申请人持报审资料和《同意担保通知书》,向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申请贷款。金融经办机构核对《申请表》、《审批表》、《同意担保通知书》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还款能力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要尽快办理贷款手续。对未通过贷款审查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提出改进建议。
(六)发放贷款
金融经办机构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贷款在3个工作日内保证贷款资金发放到位。
第七章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政发[]60号文件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50%贴息。
第八章贷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人(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被保证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社区、担保服务中心和金融经办机构,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担保服务中心应制定规范、有效的担保评审和贷款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应有专人专项负责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县金融经办机构及社区,共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金融经办机构要简化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帐户的管理,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通知社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担保服务中心,最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社区选用专门人员负责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担保手续,积极协助担保服务中心和金融经办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要协助金融经办机构对借款人(被保证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服务中心、金融经办机构,督促借款人(被保证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担保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局、金融经办机构和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章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一条金融经办机构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担保服务中心,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个月止。
第二十二条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金融经办机构依照《保证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担保服务中心收到金融经办机构《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由担保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代偿范围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发生下列情况,担保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金融经办机构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并向担保服务中心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追索义务;
(三)金融经办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社区和担保服务中心,造成贷款损失;
(四)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二十五条担保服务中心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社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金融经办机构应给予积极协助。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担保服务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讼。追偿收回的资金支付应缴贷款利息后,属于冲减担保基金部分的调增担保基金本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县财政局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十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财政局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存款利息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用于担保服务中心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利息余额转入本金。
第二十七条担保服务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应建立规范、高效的担保项目评审体系,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和快捷、便利的担保运行体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被保证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金融经办机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担保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年度终了,担保服务中心向监管会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监管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贷款担保情况,确定当年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的担保代偿损失,由担保服务中心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财政局提出补偿担保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担保代偿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监管会批准的代偿损失方案及上半年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县财政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损失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补偿担保损失范围:
(一)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越权审批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担保服务中心未采取相应担保有效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中心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5%时,担保服务中心应向其提出了预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不良率达到20%时,金融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不再办理新的担保业务。担保服务中心与相关经办机构采取进一步防范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监管会批准后,方可恢复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十三条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服务中心提出确认坏账申请,报监管会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
在区残联、街道残联的正确领导下,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计划,现将2020年工作做一总结。
一、领导重视、工作上水平。
社区2019年底开办了针对智力、精神残疾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的辅助就业托养机构—阳光家园,•阳光家园设有工疗区、健身康复区、阅览区、休息区、展示区、烘焙区、心理区7大功能区,配备1名专职管理员、2名兼职管理员及5名阳光志愿者,助残爱心企事业单位5家。以“爱洒阳光、助翼飞翔”为服务宗旨,以“日托+工疗”的新型服务模式,为辖区在劳动就业年龄段的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来料加工、生活照料、健身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文化娱乐等多元化庇护服务。
在2020年针对阳光家园的运营管理进行了全面提升,申请将2星级进行3星级的提升。
二、以认为本工作重实效,主动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
在2020年社区残协共接待了16名残疾人来访,其中居民单阿菊女儿来社区咨询眼睛看不见怎么办,社区积极引导单阿姨办理残疾证申请事宜,因单阿姨原来是靠遗嘱劳保生活,属于低保边缘家庭,后来残疾证办下来了,是视力2级,属于重度残疾,又可以从低保边缘家庭升级为低保家庭,低保补助每月990元,又申请了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生活补贴,大大的帮助了单阿姨的生活现状,使居民感受到了社会温暖。
三、组织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活动
组织辖区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社区每周一次美食制作、每两周一次手工制作、每月一次广场便民活动,国庆节大型广场文化盛宴,通过举办这些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把欢乐与喜庆传递到每一个残疾人的心中,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
虽然我社区在2020年中做了一些工作,在工作中我们发现了许多的不足,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力求创新、有针对性开展公益性活动为残疾人服务,开展残疾人就业培训等工作。从而更好形成具有本社区特色的残疾人服务网络,社区志愿者服务队。
2021年工作计划:
1、针对阳光家园残疾人,寻找引进更多的手工制作产品,开拓残疾人的动手能力。
以党的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公民职业化工程五年规划纲要为新的起点,全力打造人力资源体系建设平台;以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为主旨,进一步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突破口,调整人才结构,优化发展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开辟城乡统筹就业渠道。
二、目标任务
全年完成培训总量3700人,其中: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1500人;培训下岗失业人员500人(含创业培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600人;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在职职工600人;培训城镇新增劳动力500人。一次培训合格率90%以上,培训就业率60%以上;创业培训后3个月内开业成功率达到30%,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50%,实现1人创业平均带动至少3人以上就业的倍增效应;成功开业的企业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比率达到80%,创业培训合格人数发证率100%。试点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着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培训合格证》和《公民职业化工程培训证书》制度。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目标,强化公民职业化工作责任
1、建立健全公民职业化“分工协作、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公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技术指导、考试考核、经费管理、汇统上报、项目管理等工作。同时,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县教育文化局负责未能升入高一级院校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县总工会负责企业管理人员和在职职工培训;县劳动就业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县财政局要根据公民职业化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经费,并规范经费拨付程序;金融机构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富余劳动力的登记造册及生源组织输送。
2、加强公民职业化工程工作队伍和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公民职业化乡镇培训网络建设。各乡镇公民职业化工程办公室及分口办公室,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方案。今年,县城镇公民职业化工程领导小组将督查各乡镇公民职业化工程建设中办公人员、办公场所及制度建设等情况,督查的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创新形式,完善公民职业化培训质量体系
1、打造培训载体。结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分别在励佳针织、宏利来制衣、昊天制衣、万隆制衣、超弦电子、华龙电子、联特电子、圣炬电子、裕盛电子、富迪欣达电子、榄菊日用、华城鞋业、龙生塑胶、赣良啤酒、华联家俱等十五家有培训实力的企业设立培训基地,利用厂方的现有设备、厂地、师资力量进行形式多样的定向职业培训,创建我县培训特色品牌。
2、多层次多形式开展职业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工作要因人而异,灵活多样,方式上采取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转业培训等,时间上采取全日制、半日制、晚班制和函授等。承担培训的企业和学校,应确保培训质量,培训时间不低于一个月。
3、进一步优化教育、培训资源的配置,充分发挥农民知识化工程、“阳光工程”和再就业援助等促进就业与创业的综合优势。尤其要抓住就业政策延伸、扩展的有利时机,用足用好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拓展公民职业化培训领域,进一步扩大公民职业化覆盖范围。
4、各乡镇要积极输送学员参加培训。各乡镇要按要求、保质量有计划、有组织的输送学员到今年确定的十五家公民职业化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入厂培训前,学员需提供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者提供户口复印件),并填写《**县城镇公民职业化培训登记表》。接收企业签署意见后,由各乡镇在一周内将《**县城镇公民职业化培训登记表》及学员身份证复印件交县劳动就业局。
5、加强培训质量考核验收。对培训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给予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和《公民职业化工程培训证书》,其证书工本费统一由财政支付。每期培训结束后,由县人劳社保局牵头,对参训人员数量、培训合格率、就业率等培训情况进行统一考核验收。
6、加大培训投入。县财政对照年度培训计划任务,按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对各乡镇输送到县公民职业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的学员发放培训生活费补助。同时,将公民职业化培训资金纳入公共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设置“公民职业化培训补助”财政科目。今年财政用于公民职业化培训投入资金,要求上半年之前全部拨付到位。
7、实行培训工作经费补助措施。对全面完成培训任务的县直责任单位,按2000元的标准兑现工作经费补助;各乡镇在完成年度培训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工作经费补助与培训就业人数挂钩,按30元/人的标准兑现工作经费补助。工作经费补助在年底验收考核后发放。
(三)建立和完善公民职业化工程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