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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耳炎;中耳畸形;人工听骨;鼓室成形术
Effects of ossicular reconstruction with Partial ossicular replacement prostheses in tympanoplasty
WANG Xia,SONG Jian-jing,YU Xiao-wei,et al.
Department of otolaryngology head and Neck Surgery,Weihai city Shandong Province Hospital Weihai 2642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OEvaluate the effect of ossicular reconstruction with partial ossicular replacement prostheses(PORP) or toutal ossicular replacement prostheses(TORP) .Methods We effectively connected the ossicular chain used the PORP or TORP,replaced the destructive autologous ossicular.Results All the patients were followed-up for 6-47 months,the tympanic membrane got well,the averaged postoperative air conduction reduced 27.8 dB HL,the effectiveness was 79.3%. The recurrent and the reject reaction were zero.Conclusion It is considered that the PORP or TORP was a safety and useful material for ossicular reconstrction in the tympanoplasty.
【Key words】 Otitis media; Middle ear malformation; Artificial ossicle; Tympanoplasty
在传导性耳聋患者当中,由于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患者所导致者占大多数,部分患者是由于外伤及先天性中耳畸形所导致的。笔者自2006年5月以来,对32例患者采用多孔聚乙烯听骨赝复物(PORP,TORP美国美敦力公司)重建听骨链行鼓室成形术[1],取得了良好的临床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临床资料 2006年5月以来,笔者采用人工听骨赝复物重建听骨链行鼓室成形术32例。对随访半年以上、资料完整的28例(29耳)进行回顾性总结。28例患者中,男12例,女16例;年龄18~52岁(平均35.32岁);随访时间6~47个月(平均23.5个月)。所有患者术前均行纯音测听、声导抗、颞骨HRCT和耳内镜等检查。诊断为慢性化脓性中耳炎25例,其中骨疡型11例(12耳),胆脂瘤型中耳炎10例,伴有鼓室硬化者4例;先天性中耳畸形2例,其中1例为砧骨发育缺失,另1例为砧骨长脚骨性发育不全,仅以结缔组织与镫骨头软连接;外伤1例为头部外伤后导致砧骨长脚骨折,听骨链不连续。
1.2 手术方法 慢性化脓性中耳炎骨疡型者,采用耳内切口行完壁式乳突根治加鼓室成型术11例(12耳);胆脂瘤型中耳炎合并乳突病变者采用耳后切口行开放式乳突根治加鼓室成型10例;病变范围局限中、上鼓室者行上鼓室凿开,耳屏软骨耳道成形加鼓室成型5例;中耳畸形及砧骨长脚骨折患者采用鼓室探查切口3例。鼓膜修补材料取颞肌筋膜片或耳屏软骨膜,分别采用夹层法、外置及内置方法进行修补。
人工听骨的修整与安放:首先要测量好所用人工听骨的高度,将赝复体的轴修剪成所测得的镫骨底板和锤骨柄之间的距离,避免过长,否则可能引起镫骨半脱位[2]。应用PORP时,则测量镫骨头与锤骨柄之间的距离,其与镫骨的连接端可做成3~4个纵行切开小豁口以骑跨在镫骨头上保持稳定。
2 结果
计算术前术后语言频率0.5、1、2 kHz的纯音测听气导骨导平均值,比较手术前后气骨导差,并进行统计学分析。评估标准以手术后骨气导差(ABG)20 dB者及ABG较术前缩小15 dB者为术后听力提高有效[3]。29耳术前气导听力38.33~76.67 dB HL,平均(62.11±12.24)dB,骨导听力0~38.33 dB,平均为(20.44±12.87)dB;术后气导听力平均(34.36±13.32)dB,与术前相比t=3.532,(P30 dB的22耳。术后ABG平均为(22.11±12.16)dB,与术前相比较t=5.465,(P30 dB6耳。术后ABG20 dB及ABG较术前缩小15 dB者共23耳,总有效率79.3%。
按手术方式分型的听力结果显示,慢性化脓性中耳炎(鼓膜修补+听骨链重建12耳,有效11耳),鼓室硬化(上鼓室凿开+听骨链重建+鼓膜修补5耳,有效3耳),胆脂瘤型中耳炎(开放式乳突根治+鼓室成型9耳,有效6耳)。听骨链畸形及外伤致听骨链中断3耳,均有效。
3 讨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日益得到重视,这就要求耳科医师在彻底清除病变的同时采取方法来提高听力。外科技术的发展和对中耳病变以及声音传导机制的进一步了解,使耳科医生对传导性聋患者进行听力重建变为可能。中耳的听小骨对维持听力是至关重要的。由于中耳病变的复杂性,导致听骨链重建方法的多样化。既往听骨链重建手术中曾用自体听骨、异体听骨和不同材料的人工听骨等由于稳定性和伦理问题,在临床上的应用逐渐受到限制[4]。本文采用的听骨移植材料多孔聚乙烯听骨赝复物进行人工听骨重建在国外发展迅速。
在中耳传导性耳聋患者当中,大部分是由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所导致的,一部分是由于先天性中耳畸形所致,比如先天性锤骨、砧骨、镫骨发育畸形甚或缺如,以及它们之间的软连接。另有部分患者由外伤导致听小骨断裂损伤、听小骨脱位所致。HRCT的应用,让笔者在手术前便可了解中耳的病变情况。本文29耳中,慢性化脓性中耳炎26耳,占89.6%,先天中耳畸形及外伤所致者3例,占10.4%。采用PORP连接镫骨与锤骨柄19耳,直接接触鼓膜7耳;采用TORP者3耳。所有患者无一例出现排异反应、听骨脱出的。统计学结果显示,鼓膜修补+听骨链重建效果最好;鼓室硬化者行上鼓室凿开+听骨链重建+鼓膜修补的效果最差,可能与术后镫骨周围再次粘连和咽鼓管功能功能不良有关[5];开放式和完璧式乳突根治手术后听力效果无明显差别。
病变清除彻底是手术成功的关键所在,尤其是骨疡型和胆脂瘤型中耳炎的患者。有以下几个重要部位:①咽鼓管上隐窝:位于咽鼓管鼓口上方的一个骨性凹陷,此处黏膜容易发生水肿息肉样变,甚或囊肿形成,部分患者有胆脂瘤上皮存留,从而导致咽鼓管鼓口的阻塞,影响中耳的通气功能。它的上界与锤砧骨内侧构成狭窄间隙,进而影响上鼓室的引流;②面神经隐窝:位于面神经颞骨垂直段与鼓索神经之间的后鼓室的骨性气房。在完璧式乳突根治鼓室成型中一定要将其打开探查,清除其内部及其内侧鼓室窦的病变组织;③上鼓室前隐窝:位于鼓膜张肌皱襞和锤前皱襞之上,锤骨头和锤上皱襞之前。由于锤骨头的阻挡,病变容易隐藏导致病变清除不彻底,有时需要剪掉锤骨头以清除病变组织。上述结构是造成病变隐藏和疾病复发的重要部位所在。另外,要注意外耳道皮肤的保护,尤其是外耳道前壁皮肤的保护,此处皮瓣损伤后不容易再生,从而导致外耳道狭窄甚至闭锁,损伤时可采用裂层皮片移植修复。
人工听骨通常要与锤骨柄之间建立连接,位置应放在近鼓膜张肌肌腱处,但对于锤骨柄腐蚀、锤骨去除者则应在人工听骨平台与鼓膜之间放置削薄的软骨片,以防人工听骨平台刺破鼓膜而脱出。赝复体注意避免接触周围的骨结构(如鼓峡和骨性鼓环),以防听骨链固定。放置TORP时,镫骨足板端一定要放在前后足弓之间,在足弓缺失的情况下,赝复体的轴应置于镫骨足板的中央区域,并且在足板上做移植床,同时TORP必须稍高于鼓膜以增强其稳定性,否则容易出现赝复体倾倒、滑脱,导致听力改善不佳。
通畅咽鼓管时切记内下方是颈内动脉,可采用1 mm内径、长约4.5 cm的细管(我们采用硬膜外麻醉导管)探入咽鼓管,部分患者可保留3个月至半年后自鼻咽部取出。
并发症及预防:①听骨链连接不牢、移位、固定、脱出或断开,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提高手术技巧,听骨之间连接不用耳脑胶,听小骨与鼓膜之间垫软骨片,周围用明胶海绵填充;术后2周内避免剧烈运动、吸吮液体和擤鼻,打喷嚏时应保持张口状态;②术后眩晕及感音神经性耳聋,在手术过程中中要注意操作轻柔,特别是是在分离砧蹬关节时尤应注意。眩晕多在手术后2~3 d自行恢复;③部分患者术后感觉对较大声音感到震耳,笔者认为此现象是由于失去鼓膜张肌和镫骨肌的保护所致,患者多可逐步适应;④在鼓索神经上方去除骨质和取出砧骨、锤骨及鼓室内病灶时应避免损伤神经,导致味觉减退或难以忍受的味觉异常、舌麻,甚或面瘫发生。
参考文献
[1] Brackmann DE,Sheehy JL,Luxford WM.TORPs and PORPs in tympanoplasty: a review of 1042 operation. Otolaryngol Head Neck Surg,1984,92:32-37.
[2] Wehrs TE. Incus interposition and ossiculoplasty with hydroxyapatite prosthesis. Otolaryngol Clin North Am,1994,27:677-688.
[3] 杨仕明,宇雅苹,韩东一.人工听骨在鼓室成型术中的应用.中华耳科学杂志,2007,5(2):141-144.
关键词:责任成本 基本做法 生产要素 评价依据
1 实施责任成本管理的前提
当前,面临竞争激烈,低价中标的建筑安装市场,实施以成本管理为中心的项目管理已成为绝大多数建安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形成以内部生产要素市场、项目经济责任制、职能部门项目动态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矩阵式管理结构。这种管理结构的形成,为责任成本管理划分责任中心,确定责任中心的经济责任奠定了基础;也为划分职能部门、项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确立了前提,更适用于已经改制或新组建的股份制建安企业。
2 责任成本管理的一些基本做法
责任成本是发包人要求项目经理负责实施和控制的目标成本,责任合同中要规定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有关各方责任权利关系,前提是正确划分企业管理层、项目执行层和劳务作业层的管理职责。
对管理层而言,除承揽工程任务以外,还要为项目执行层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包括项目组织、内部模拟市场、承包责任制、管理方法与手段、思想政治工作、后勤生活保障等。项目执行层则主要研究为使工程项目达到规定目标而进行的具体的施工过程管理,包括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项目经济责任分解与成本核算,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与管理等。其主要内容是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安全控制、成本控制,其中心是成本控制。项目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主要体现责任成本管理者在资源消耗数量的节约和施工组织优化配置,对施工过程中的动态控制和降低成本上。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应该做到从项目经理到各管理岗位人员责任成本目标分解明确,管理责任明确和管理措施明确,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责任成本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经济工作的开展和完善,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提供项目绩效的评价数据,便利考核,强化内部控制。
3 责任成本管理与企业生产要素市场
责任成本管理的实施效果与企业生产要素市场的运行有极大的相关作用,生产要素市场既是项目独立经济核算的需要,也是责任成本管理中编制责任成本预算时确定价格的依据。企业内部生产要素市场是管理型而不是经营型的市场,不以盈利为目的(外分包劳动力除外),内部市场上实行行政控制与经济控制相结合。内部市场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市场价格。
3.1 劳动力市场
对于股份制建筑安装企业,劳动力市场可分为内部劳务市场及外部劳务市场两种形式,而新建的股份制建安企业更多地是采纳外部劳务市场,即选择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的专业劳务型施工队伍,与之建立松散型的合作契约关系。其特点是:①当工程项目需要各类人员时,可以从劳务市场上及时得到所需人员;当工程项目竣工时可以将撤下来的人员退回劳务市场。②取得劳务人员时可以明码付款,正确核算工程项目人工费。③劳务市场上的劳务价格可以作为编制责任预算时制定人工费预算单价的依据。
3.2 物资供应市场
由于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材料价值通常占总造价的一半以上,而且需用大量的工程设施料,因此,除少量的离公司本部距离遥远的工地外,建立统一的物资供应市场十分必要。公司根据工程合同所确立的工程项目物资供应模式和结算方式,明确与项目部的物资采购权限;根据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确定的各类物资价格,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材料物资供应市场的供方价格可作为编制责任预算时材料价格的依据。
所有施工周转设施材料也可以全部实行内部租赁,承租单位(项目经理部)向租赁中心(通常归属公司物资部管理)支付租赁费。租赁费标准作为编制责任预算时确定周转材料价格的依据。
3.3 机械设备租赁市场
为了充分发挥企业有限的施工机械的作用,对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全部实行内部租赁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承租单位(项目经理部)向施工机械租赁中心支付租赁费,以租赁费作为工程项目机械作业的主要成本支出,以正确反映项目机械作业成本。项目施工单位不再提取机械设备折旧,折旧由租赁中心统一提取。机械设备租赁费标准作为编制责任预算时确定机械台班费的主要依据。
3.4 资金市场
为了确保企业有限的流动资金有效使用,企业与工程项目之间资金实行集中调配管理,设立项目专用帐号,统一对外收支与结算。保证收入,节约支出,防范风险和提高资金利用效果。
4 从制度上完善责任成本管理
对责任成本管理而言,企业内部制度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责任成本管理操作制度,包括责任成本预算编制,责任费用预算编制、材料及机械供应与管理、定额管理、财务与会计核算管理、劳务用工制度成本控制制度等。责任成本操作制度是一系列指导责任成本实施各环节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另一部分是对责任成本管理具有关键性影响的制度,包括责任成本承包制度、责任成本考核与分配制度。
(1)建立责任成本承包制度。项目执行层、作业层的行为控制和业绩目标必须通过“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下来。责任成本承包是将责任成本管理与个人收入、领导政绩相挂钩的比较理想的形式。责任成本考核的基点是责任成本完成情况,同时包括其他一些管理目标,如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工地建设、工程成本降低率等。
(2)建立责任成本考核与分配制度。由于责任成本管理是将成本与责任、成本与收入挂钩的一种成本管理模式,所以责任成本考核与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显得至关重要。现行体制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配方式,都必须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同时还要明确收入分配的条件、经济挂钩指标、考核程序、分配过程控制手段等。
5 责任成本管理的评价依据
对责任成本管理评价的依据是责任预算,责任预算包括责任成本预算和责任费用预算。责任成本预算是在作业层预想情况下,经过努力应达到的成本水平。责任费用预算是指项目执行层(项目经理部)为组织工程施工,在充分体现合理、节约的原则下应该达到的费用支出标准。
项目责任预算及其分解是对责任中心进行考核、评价和承包兑现的标准,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责任预算及其分解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所谓公正性就是要统一预算编制的水准。所谓合理性就是要体现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程度。影响责任预算公正性与合理性的主要因素有:编制部门、编制与调整的原则与方法、预算及调整预算的确认。
通常情况下,责任预算由经营部预算人员编制,但编制预算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施工现场调查,主要劳动力来源与价格、材料供应地点、运输方式、运距、价格、电力供应与价格、周转材料来源与价格、机械动力消耗配件、油料来源与价格等进行现场调查;责任预算编制中涉及一定工期的责任费用(即其他直接费与间接费)、工程成本降低率等,这些工作不仅需要人力与技术保证,而且需要丰富的经验;另外,责任预算编制后,还要根据建设单位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为了保证责任预算编制、分解、调整工作的有效进行,比较好的办法是企业成立项目考核评价委员会,专门负责责任预算的编制、分解、调整、评价工作。
文/丽人
西施舌 西施故里有一种点心被称为“西施舌”。糕点师用吊浆技法,先用糯米粉制成水磨粉,然后再以糯米粉为包入枣泥、核桃肉、桂花、青梅等十几种果料拌成的馅心,放在舌形模具中压制成型,汤煮或油煎均可。这种点心特色颜色如皓月,香甜爽口。此餐,还有一道以海鲜贝类牙蛤或沙蛤制成的汤类,也被赋以“西施舌”的美名,相传唐玄宗东游崂山时,厨师给他做了这道汤菜,唐玄宗吃后连声叫绝。可见此菜美味非同凡响。这道汤菜,汤汁腻滑,品质爽滑,味道鲜美,有“天下第一鲜”之称。
贵妃鸡 这是上海名厨独创的一道川菜肴。它是用肥嫩的母鸡作为主料,用葡萄酒作调料,成菜酒香浓郁美味醉人,有“贵妃鸡”之意。在西安还有一种“贵妃鸡”。它以鸡脯肉、葱末、料酒、蘑菇等为馅的饺子,形似饱满的麦穗,皮薄馅嫩,鲜美不腻。
貂蝉豆腐 又名“泥鳅钻豆腐”。以泥鳅比喻奸滑的董卓,泥鳅在热汤中急得无处藏身,钻入冷豆腐中,结果还是逃脱不了烹煮的命运。好似王允献貂蝉,巧使美人计一样。此菜豆腐洁白,味道鲜美带辣,汤汁腻香。民间小吃中还有种“貂蝉汤圆”。传说王允请人在普通的汤圆中加了生姜和辣椒。董卓吃了这种洁白诱人、麻辣爽口、醇香宜人的汤圆后,头脑发胀,大汗淋漓,不觉自醉,被吕布乘隙杀了。
昭君鸭 传说出生在楚地的王昭君出塞后不惯面食,于是厨师就将粉条和油面筋泡合在一起,用鸭汤煮,甚合昭君之意。后来人们便用粉条、面筋与肥鸭烹调成菜,有称之为“昭君鸭”,一直流传至今。在西北地区还流行一种以王昭君的名字命名的“昭君皮子”,是人们在夏日常吃的酿皮子。其做法是将面粉分离成淀粉和面筋,并以淀粉制成面条,面筋切成薄片,搭配并食,并辅以麻辣调料。吃起来酸辣凉爽,柔韧可口。
古代是如何惩治公款吃喝的
文/倪方六
中国的公款吃喝之风,可以说在上古三代时便刮起了。如在周代,周王便带头大吃大喝。《周礼》开篇记载的便是专门侍候周王吃喝玩乐的各类“天官”,其中吃方面就有膳夫、庖人、兽人、渔人、鳖人、腊人等一批有技能专长的“国家工作人员”。周王的大厨还分为内饔和外饔两班人马,内饔专为周王及王后做饭,即后世皇帝的御用厨师;外饔则负责皇家祭祀和集体宴会。周王这等排场,为后世公款吃喝之风开了先河。
古代是怎么治理公款吃喝的?
中国封建社会是“家天下”,天下都是王或皇帝家的,《诗经》里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既然天下都是皇帝的,那公款吃喝吃的钱也就是皇帝家的,皇帝也心疼啊,所以不时会采取措施来刹吃喝之风,遏制浪费。
汉景帝颁诏接受吃请一旦发现即免职
《汉书·景帝纪》(卷五)记载,刘启(汉景帝)当皇帝前后连年歉收,而公款吃喝、铺张浪费并未因此减少。刘启即位后下诏:凡到地方后接受公款招待的官员,一旦被发现立即免职。后来下面反映这种处罚太重,刘启接受丞相申屠嘉等人的建议,于公元前156年阴历七月份重新下诏:凡接受吃请的官员,餐费自理,吃多少赔多少,但不再免职。
之后,历朝都制定有相应的限制公款吃喝的办法。
宋代“券食”超标会被“送法”
在所有朝代中,宋代限制、打击公款吃喝的条例和规章制度最详细、最具体,具体到什么岗位的人不能接受吃请、什么时候不能吃请,这大概与宋朝大吃大喝之风盛行有直接关系。
宋代的公款吃喝可不是一般的酒肉可以满足的。如赵昚(宋孝宗)当皇帝时,知台州唐仲友很腐败,“亲会宴集经月,姻族内外,一文以上皆取办于公库。”每次吃喝都要召妓,动辄与之胡搞,结果遭朱熹检举揭发。
宋代的《庆元条法事类·职制门》(卷七)“监司巡历”里,列出了操作性很强的条例,凡“下基层”公干、外出视察的官员,都有统一的就餐标准,一律供应“券食”,超标受罚,随同吏员也不例外。如果官员接受地方吃请,或是超标消费,将会被处分,甚至法办,即所谓“送法”。
召妓陪宴即使非公款消费也“杖八十”
【关键词】优质护理服务;骨科老年病人;安全隐患
【中图分类号】R473.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8231(2011)04-0029-01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保健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医疗质量和服务有了越来越高的期望值,骨科高龄患者日渐增多,关注老年人的健康问题,满足老年患者健康需求,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势在必行。护理安全是护理质量的基石,是优质服务的关键,也是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及纠纷的重要环节。我科自开展“优质护理示范病房”以来,共收治75岁以上的骨科患者100例,通过开展新的排班模式及责任护士分层次管理,对科室老年患者实行一对一的全程服务,责任护士对存在护理安全隐患的原因进行分析,实施相应的护理干预,收到良好的效果。
1临床资料
本组患者共100例,男46例,女54例,年龄最小75岁,最大93岁,平均80岁。其中股骨颈及股骨粗隆骨折的52例,骨盆骨折4例,脊椎骨折11例,并脊髓损伤5例,上肢骨折及其他骨折16例,关节置换的8例,带入院内压疮2例,烫伤1例,肛周皮肤红肿、破溃1例。
2主要护理安全隐患的原因及其对策
2.1压疮:肌体局部组织长期受压,血液循环障碍,组织营养缺乏,致使皮肤和皮下组织失去正常功能而引起组织破损及坏死。
2.1.1原因:①患者长期卧床,翻身不及时。②高龄患者营养摄入不足,全身营养缺乏,皮下脂肪减少,肌肉萎缩,引起血液循环障碍。③皮肤经常受尿液、汗液各种渗出液的刺激而潮湿,皮肤组织破损。④护理不当。
2.1.2护理对策:①责任护士垫气垫,设翻身卡,床头交接班,每班对全身皮肤进行重新评估,调整护理措施。应勤翻身,1次/2h,告知患者预防压疮的重要性,让患者配合我们的护理,本组16例脊髓损伤患者因翻身到位,定时翻身,均无压疮发生。②加强营养,遵医嘱经静脉供给营养,指导患者进高蛋白、易消化饮食,促进创面愈合。对骨突处予50%红花乙醇按摩,5~10min/次。本组患者中2例带入院压疮,经及时通过静脉供给营养,愈合迅速。③小便失禁者留置导尿管,定时开放,及时更换湿衣服、床单,保持床单位清洁干燥。④加强基础护理,做好晨晚间护理,为患者床上擦浴,避免用碱性肥皂,并用油性的润肤霜涂抹全身。⑤如发现皮肤已破损,除加强翻身外,予以压疮贴外敷创面,深部溃疡予换药。⑥对带有各种管道者,翻身一定要将各管道固定好,以免压在身下及脱管,挂防管道脱落提示牌。
2.2坠床与跌倒:骨科老年患者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如合并有各种慢性基础疾病,更容易使骨科老年患者发生跌倒。
2.2.1原因:①虚弱、晕眩致步态不紊,平衡功能失调,控制能力下降。②老年痴呆患者由于定向障碍,找不到自己的房间,给看护带来很大的困难。③患者有不服老、不愿麻烦别人的心理,不愿意让专人陪伴,不听医护人员劝解。④药物因素服用一些镇静药或降糖药削弱其认识能力。
2.2.2护理对策:①勤巡视病房,设温馨提示牌,尽量使用手杖、轮椅等助行器。②病房地面平整、干燥,不设台阶,病房内光线充足,设地灯,厕所应设扶手。③对需服用药物治疗患者护理人员应了解其不良反应,有针对性加强护理。④对固执、偏激的患者,护理人员应有耐心加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观察和护理力度,夜间休息加用床栏,呼吸器放在患者易于拿取的地方。本组患者中,合并高血压40例,合并糖尿病10例,合并骨关节病25例,护理得当,无1例发生跌倒。
2.3烫伤
2.3.1原因:老年患者感觉敏感性下降、热水袋温度过高或直接接触皮肤、患者麻醉后局部感觉减弱。
2.3.2护理对策:①严格掌握热水袋的温度,不超过50℃,严禁热水袋直接接触皮肤,要用毛巾包裹,对使用热水袋者,严格交接班,并观察局部皮肤情况。②对于感觉麻木的患者,使用热水袋及理疗时尤应注意,使用特定电磁波(TTD)治疗,灯头距离与照射皮肤需>30cm,照射时间20min/次。加强护患沟通,履行告知义务,可以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2.4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
2.4.1原因:长期卧床,活动减少,老年病人血液循环差。
2.4.2护理对策:①主管护士按时给病人活动双下肢,按摩双下肢的肌肉。②鼓励患者在床上主动活动踝关节、膝关节,病情允许时早下床,进行行走练习。③密切观查患肢远端血液循环情况,即足背动脉是否可扪到、足部皮肤温度、趾端甲床颜色及活动情况。出现肢体末端颜色苍白或青紫,肢体并发冷、感觉减退及麻木、巨疼等,及时向医生汇报。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区别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4)参照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3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也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
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权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1、追偿权的取得。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