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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了解20xx年贷款需求情况,把握农村信贷需求新变化,找准贷款增长点,增加贷款营销的针对性和竞争力,xxxxx支行根据省联社和合作银行下发的关于20xx年贷款需求调查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动员,成立了由行长任组长、外勤行长为副组长和各客户经理及信贷内勤人员为成员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了详细的调查方案,确保本次调查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首先,支行高度重视本次调查活动,做了充分的发动宣传,召开了全体人员动员大会,让全体人员认识到此次活动开展的重要性,更好的向客户宣传合行“四个面向”的市场定位及今年来支持“三农”发展取得的成绩,扩大社会影响,拓展客户群体。
其次,明确责任分工,确定调查对象及调查内容。结合支行服务辖区服务对象的特点,本次调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对象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及企业贷款需求情况。根据合行下达调查任务数,让客户经理具体去组织调查。对于农户侧重于调查信用工程建设开展情况,是否规范,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对信贷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及贷款担保方式的要求等;对个体工商户侧重于调查贷款用途,资金需求规模及服务质量等;对企业侧重于调查信贷品种和服务项目是否能够满足其需求,企业对合行目前的服务机制、服务效率是否满意,20xx年流动资金需求情况,注重掌握农业企业、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贷款期限等等。
关键词:世行贷款城市交通改造项目 公众参与 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U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1(a)-0246-01
在中国的世行贷款项目中,作为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计划的组成部分之一的世界银行贷款辽宁中等城市交通改造项目不仅将公众参与应用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动迁影响评价,而且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应用在城市交通项目的设计和执行中,从目前来看,公众参与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是巨大的,本项目也因此被世行评为示范项目,将在未来的世行贷款项目中予以推广。
本项目不仅大规模改造了城市现有的交通系统,缓解了城市的诸多交通问题,而且通过公众参与交通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使得利益相关群体真正的享受到了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让居民在城市基础设施的更新和改造过程中受益。
该文对项目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进行了分析,为今后公众参与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实践提供借鉴和启发。
1 公众参与样本抽取分析
1.1 公开座谈会样本抽取
根据前期调研结果,公开座谈会适合在社区举行,这样便于人员的召集和组织。基于这种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参会人员采用不同的抽样方法。依据工作方案,参加公开座谈会的人员有:政府官员、项目相关人员、社区干部、不同出行模式的人群、弱势群体等。
1.2 焦点访谈样本抽取
参加焦点访谈人员代表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所受项目影响地区的弱势群体,如老年人、贫困人和残疾人等;第二部分是以出行方式为主的群体,如行人、骑自行车的人、乘公交车者以及开私家车和其它车者等;第三部分是其他与项目有关的人员。
1.3 个体访问样本抽取
在本项目的公众参与环节,为实现真正了解公众的意愿和意见,选取访谈样本时结合实际情况从不同的社会层次选择了不同数量的样本进行访谈工作。个体访谈人员职业不同,数量不同。
1.4 问卷调查样本抽取
问卷调查对象大部分(重点调查路段)采用多级抽样和等距抽样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既在选定的社区,请社区干部将去除了参加焦点访谈人员的剩余居民,按家庭列出名单,调查组采用等距抽样的方法抽出被访住户。在抽取住户时,同样要多抽出规定样本量0.5倍的住户,作为备选调查住户。
2 被调查对象代表性分析
在项目市政府的紧密配合下,调查严格按照抽样方案进行,抽取的样本具有代表性。调查殊关注了残疾人和低保户,这两者在调查中占有一定比例,以锦州为例,残疾人占受访者的5.4%,低保户占受访者的13.3%,被访者中女性占有相当的比例,此外在调查中专门本次关注了使用道路的弱势群体或对道路有特殊要求的群体,收集的意见或建议能够反映他们的需求。从公众参与报告中可以看出各个阶层的居民在调查中都占有一定比例,他们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调查结果也反映了项目市各类人群的意见。
3 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分析
在本项目中,为保证实现城市交通改造项目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公众参与实施单位从被调查对象及统计数据等两方面入手,确保公众参与实施过程中每个环节的质量监督。例如,调查问卷的质量、督导员及调查员的个人素质等等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在问卷调查过程进行了质量监控。问卷经过了调查员的初步筛选,认定为有效问卷后再经督导员的审核,最后认定为有效的问卷才能进入录入数据库的环节,保证了被录入问卷的质量。在问卷录入中,采用了世行专家的意见,采取两人同时录入,相互比对矫正。在统计分析中,对发现逻辑错误的,进行问卷的检查核对,保证了最终数据库的准确,为统计分析结果的可靠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4 实施效果分析
公众参与咨询服务对政府项目实施机构合理地改善交通项目的设计和规划提出了大量科学合理的依据,这也是世界银行特别关注的一个项目亮点,通过三次的公众参与咨询提出的建议,本项目改善了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现状的许多问题,例如修好了小街小巷的路灯,排水,这就提高了居民的出行条件,改善了交通安全状况,例如边石下卧等道路工程的无障碍设计,让残疾人出行便利,避免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等等,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状况,例如提出了公交车的一些现有问题,项目市通过改善公交条件和服务,让更多的人出行依赖公共交通,扩大城市弱势群体的社会利益。公众参与能够为社会上的老百姓带来了切切实实的利益,令老百姓对世行项目充满了期待。
5 结语
结合项目中公众参与样本调查数据的代表性和可靠性分析以及实施质量监控情况,公众参与反应的更多是城市社会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和交通出行中弱势群体的诉求,达到了世界银行和辽宁省政府设定的引入公众参与机制的目的。公众参与对项目的设计起到了指导作用,对项目的实施起到了监督作用。对如何将世界银行所开发的公众参与技术与工具引入我国并实现其本土化,如何构建中国的项目治理体系,如何通过公众的参与提升项目绩效与效率等,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 世界银行贷款辽宁中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城市交通项目第三次公众参与调查报告[R].沈阳大学,2013.
[2] 世界银行贷款辽宁中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城市交通项目第三次公众参与调查报告[R].沈阳大学,2010.
福布斯观察与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GA-Canada)、意大利注册会计师全国理事会(CNDCEC)联合做出的一项新研究发现,很多小企业担心他们缺乏大量的现金储备,无法撑过下一次经济衰退期。这类企业数量之多令人担忧。
该项研究调查了在加拿大、中国、意大利、新加坡、南非和英国的1750 家小中企业,其中30%的调查对象雇佣员工不足10 人,39%雇佣员工在10至49人之间,31%雇佣员工在50 至250人之间。
虽然大多数中小企业认为经济衰退最严重的时期已经过去了,31%~54%的各国中小企业认为他们没有足够的现金储备,无法在下一场金融危机中生存。这一发现对众多中小型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
为了抵御经济衰退,很多中小企业动用了他们的现金储备,他们现在很为自身流动资金的融资担忧。这种情况在中国最明显,中国50%的中小企业表示,他们没有足够的现金储备。在对小企业贷款问题上,中国的银行体系和其他国家的银行体系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此外,由于中国很多企业在高速增长,因此现金流更是捉襟见肘。
企业必须保持警觉。经济复苏往往意味着更多而不是更少的流动性压力,中小企业承受能力有限,从而最终导致短期负债无法再融资。
现金状况最为重要
大部分小企业贷款的需求来自于对流动性的担忧。现金状况不佳的企业最有可能申请信贷,但却最不可能拿到信贷,因为他们被视为最具信用风险。事实上,调查数据显示,“现金效应”是信贷审批的最大驱动因素。调查的结论是:如果企业想获得信贷,必须首先改善他们的现金状况,这是最重要的。
23%的受访中小企业表示,在过去的一年中,他们的融资有所改善,但几乎相同比例的中小企业(20%)表示其融资进一步恶化。展望未来,39%的中小企业认为他们的融资能力将好转,11%的中小企业预计其融资能力将恶化。
问题是,债权人往往将信贷投向大企业或拥有大量资产的企业。债权人担心的不是风险本身,而是无法评估的风险。那些无法提供任何抵押、正规的商业计划、现金流预测和其他相关信息的中小型企业是不太可能融资成功的。
为了帮助信贷市场上的中小企业,该调查报告建议,资本提供者对他们的贷款和投资标准做出明确说明,并考虑个案灵活处理抵押或个人担保的需求。该调查报告还呼吁商业顾问和服务机构优先改善中小企业对信贷和投资的准备度,同时,告诉中小企业资本提供者通常需要获得哪些信息,并重点介绍其他的资金来源,如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家。
融资期望的转变
贸易信贷似乎是中小企业最容易获得的信贷类型,无抵押银行贷款似乎是最难的。天使投资是最难获得的权益类型,最容易的是未分配利润(条件是企业必须有利润进行再投资)。对中小型企业来说,最难获得的是客户融资信贷,因为债权人一般不愿意承担客户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最容易获得的信贷是以扩张产能为目的的信贷。
随着商业融资提供者越来越不愿意给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借款,也不愿意承担客户信用风险或进行债务再融资,企业更多地转向股东和贸易债权人寻求融资。
贸易信贷作为一个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报告建议各国政府应承认这一事实。他们还应确保信用信息便于查询,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合理的方式强制执行债权。
该调查显示,和主要销售给消费者的中小企业相比,产品主要销往其他企业的中小型企业面临更严重的现金流问题。44%的B2B(企业对企业)中小型企业认为,最大的现金流问题是客户付款缓慢或者不付款,相比之下,对于B2C(企业对消费者)的中小企业,这个数据为27%。B2B 的中小企业表示,他们的客户现在更注重成本,并要求得到更高的折扣和更好的付款条款。
然而,有些客户可以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该调查报告建议,中小企业可探索供应链融资方案,因为某些大客户融资很容易,他们可以通过中介为中小企业进行发票保理,从而为其融资。
该报告还呼吁各国政府考虑采取类似的供应商融资方案。在中小企业无法提供足够抵押品时,加强政府对小企业贷款的担保计划也是一个办法。
不过,该报告对各国政府的主要建议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政府应尽早对税收、支出、货币政策和监管做出可靠的承诺。
该调查显示,那些使用外部顾问、更重视专业能力和个人信用的企业表现更好。根据上述几点寻求咨询意见的(无论是会计咨询还是其他方面的)中小企业的营业额增长高于同行,筹集资金也更为成功。
经济衰退的一个影响是改善了中小企业的业务。该调查显示,他们现在只承担那些可以控制的风险。虽然经济衰退使得许多公司在推行业务增长计划之前先试图重建流动性,但是小企业并没有由此而规避风险。很多小企业仍然将自己定位为风险承担者,只要他们有恰当的工具,就能应对面临的任何挑战。
复苏状况
然而,该调查显示,中小型企业正在将目光转向自身财务管理能力的构建,以便能够利用经济复苏的良机,大多中小企业相信今年经济会真正复苏。超过一半(58%)的中小型企业预计2011年收入将上升,而只有8%预计收入将下降。同样的,54%的中小企业预计利润率将上升,10%预期利润率下降。接受调查的所有6个国家的中小企业显示出的这种谨慎乐观的情绪,支撑了风险和投资胃口的恢复。
然而,中小企业现在承担的是更易于管理和控制的风险。为了实现这一点,在制定计划和策略时,他们需要更多地准备应急计划,并正式认真地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如增长冲击、利率上升、汇率波动等。
对管理信息的投资能帮助中小型企业控制风险。外部的会计师以及企业内部的会计师应帮助客户制定应急方案,在制定业务规划、评估融资需求和估值时,识别、验证和挑战其主要假设。听取专业意见的中小企业往往对渡过难关更有信心,这确保了他们的紧急融资需求更少,融资更容易。该调查报告建议,资本提供者应向中小企业指出专业意见的价值,为贷款不成功的中小企业申请人引荐专业顾问。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贷款损失准备;现金流折现品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1-0080-04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39项新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和商业银行相关的准则主要有四个,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新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迈出了我国会计准则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新会计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中实行,以后逐步推行到非上市公司。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纷纷上市,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将使用新会计准则进行信息的披露,未上市的银行也将为采用新会计准则做好准备。新会计准则中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影响最大的是22号准则,它的实施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银行资本计算、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划分等方面。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制度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重点就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影响做一些探讨。
一、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现行规定
近几年以来,我国加速构建拨备制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指引。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2002]4号)。这些法规对银行拨备的定义、种类、范围、方法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拨备制度。
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从2001 年正式运行以来,加快了国际准则的建设步伐与全球推广,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从2005年开始正式采纳和实施多项国际会计准则,其中包括与银行拨备密切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财政部的第22号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贷款损失准备的规定与IAS39完全接轨,该准则暂时仅适用于上市银行和拟上市银行,与前述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二、新会计准则内容简介及与贷款损失准备相关的内容
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分类、确认和计量做出了规定。该准则提出,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资产已经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新会计准则对贷款减值准备的核算引入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实际利率”的概念。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商业银行贷款而言,当贷款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三、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监管政策的冲突
以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方法对商业银行的损失准备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引起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与现行监管政策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不协调和分歧。监管当局注重银行的风险管理,强调审慎,强调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而会计政策则更加注重维护会计原则的一致性、中立性以及持续经营等。基本出发点的不同必然导致银行风险管理要求与具体会计方法在项目处理时候会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况,这对于银行监管者而言无疑是一种挑战。
1、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监管审慎性要求的矛盾。新会计准则采用确认损失模型来计量贷款损失程度,即由过去发生的损失事件等客观证据显示该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将出现损失,并且这种损失可以有效估计。强调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之前要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贷款损失业已发生。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论可能性有多大,都不能计入减值。而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可见,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准备金计提原则与银行监管政策的审慎性和前瞻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
2、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方法的分歧。目前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而新会计准则要求贷款损失准备必须反映未来可收回贷款的净现值,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现金流折现的方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图1表示的是各上市商业银行按照监管要求计算的贷款专项准备和一般准备与按照新会计准则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的贷款减值准备的差额与股东权益的比重。其中正负值各占一半,而且各银行的比值大小相差较大,可见两种计提方法新会计准则规定的贷款损失减值准备与现行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及一般准备的关系并不明确。
数据来源:根据各上市银行公布的2006年年报数据计算
四、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降低了商业银行利用贷款损失准备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以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提取的贷款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这样的规定给商业银行提供了利用贷款损失准备操纵利润的空间。在这种规定下,商业银行通常先大量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第二年再冲回,以增加第二年报表利润。而新会计准则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减值的,才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贷款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新会计准则强调已冲销贷款损失收回时的客观证据,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操纵利润的可能性,进一步深化了会计计量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新会计准则要求贷款损失准备的水平应该能够反映当前的经济形势,使得贷款损失准备具有更大的波动性
从理论上讲,贷款损失准备本身具有亲周期性。在经济扩张时期,由于信用风险较小,银行往往会对贷款质量持乐观态度。虽然这时银行盈利能力较强,但是还会相对少提贷款损失准备;而在经济衰退来临时信用风险增大,贷款损失会增加,银行此时却由于在经济景气高点时少提贷款损失准备,导致衰退期缺乏贷款损失准备来缓冲损失。同时,由于过度悲观,也会低估贷款质量而主张加大计提损失准备的数量从而使本期盈利能力降低。这些将会导致贷款损失准备表现为一种顺周期的波动(即经济周期高点时相对少提),其结果是银行资本受到不应有的侵蚀,长期抗风险能力下降。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时,银行可以运用公开的经济指标数据作为客观证据,对金融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总体评价。公开的经济指标数据包括该组金融资产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所处行业状况等。在经济情况较好的时候,公开的经济指标数据较为理想,银行就会少提贷款损失准备;情况坏的时候反之,其结果就会使得银行在准备金的计提方面比以前会出现更大的波动性。
(三)新会计准则引入时间价值,可能导致准备水平的提高
新会计准则在贷款损失准备中引入了时间价值,使减值准备更科学合理,但也更为复杂。部分商业银行的实践表明,按现金流折现计算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要高于按贷款五级分类计算的结果。图2所示的是部分商业银行按新会计准则中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方法计提的减值准备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计提的专项准备的对比,可以看出,几乎所有商业银行的情况都是前者高于后者。
数据来源:根据各上市银行公布的2006年年报数据计算
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解释这一现象:假设贷款本金为p,年利率为i,预计发生减值,最终收回贷款本金为R(为了简便起见,假设贷款本金一次收回)。
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根据贷款预计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为: LLP1=L-P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方法计提减值准备为:
(四)新准则对减值贷款(摊余成本大于零)继续确认利息收入,可能导致利息收入和减值准备同步增加,并将影响各会计期间的利润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
按照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贷款本金或利息预期90天后将能够停止确认贷款利息收入,同时还将已确认的贷款利息收入从当期扣除。贷款减值准备主要是预计可回收金额和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只有贷款摊余成本不为零,就应该继续确认利息收入,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不能从利息收入中扣除,只能通过计提准备进行弥补。这样一来,可能导致出现贷款利息收入和减值准备同时增加的局面。
五、政策建议
为了尽快适应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建设方面应该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展开广泛调研,了解商业银行在贷款损失准备方面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国外监管部门的实践。一方面,汇集和总结商业银行在实行新会计准则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收集监管指标数据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听取商业银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了解国外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做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新会计准则、制定新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和研究,尽快出台新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为商业银行提供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指导。新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应该注意监管政策和会计制度的协调,做到既满足审慎监管的需要,提高监管有效性,又不过多增加商业银行的负担。
第三,引导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把握市场的能力。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商业银行在估计贷款组合损失时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具有较强的预见能力,通过把握宏观经济周期调整的大方向,做出对中长期宏观经济走势的判断,为本行估计贷款组合损失并以此为依据计提损失准备提供指导性意见;同时,鼓励各行根据短期宏观经济各项指标的变化计提动态准备,规避损失准备随着宏观经济情况的变化出现较大波动。
第四,加强基础研究,为完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打好理论基础。在尽快出台新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还有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可能短期内不能解决。因此今后应加强研究,建立跨部门的专题研究小组,充分整合各方面资源,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深入的研究,为今后贷款损失准备方面新的政策法规的出台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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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开发贷款(以下间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发放商品房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所辖分支机构办理的商品房开发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商品房开发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建设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证,并在工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六)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贷款项目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八)借款人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九)贷款项目实际用途与项目规划相符,符合当地市场的需求,有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报告合理真实;
(十一)借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银行规定的比例,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十二)企业信用等级和风险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十三)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商品房开发贷款有以下几种:
(一)住房开发贷款,系指用于建造商品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系指用于建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性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系指用于商品房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贷款。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方式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贷款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
(一)抵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二)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三)保证贷款,系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首先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贷款人提出的贷款条件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按银行规定程序,指定调查人员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和概预算情况进行评估,测定贷款的风险度;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意见。
第十三条 银行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及所依据的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在调查、审查的基础上,由银行有权人审批贷款。商品房开发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总行颁布的有关中长期贷款授权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取得贷款之前,借款人应为贷款项目办理有效的建筑工程保险;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应当逐年按不低于抵押金额的投保金额向保险公司办理房屋意外灾害保险,投保期至少要长于借款期半年。保险合同中要明确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时,贷款人应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分期、分批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帐户。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并建立贷款台帐。借款人应按月或按季向贷款人报送有关项目进度、贷款使用情况以及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和资料;项目竣工后,应向贷款人提交工程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事先通知贷款人或征得贷款人同意。
(一)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保证人失去保证资格、能力;
(三)担保物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
(四)产权变动或重要财产被处置;
(五)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有调整;
(六)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调整;
(七)经营场所迁移;
(八)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重要变动。
第二十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也可按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项目完工后,贷款人要参与工程验收和决算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为借款人建立贷款档案,准确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存与贷款项目有关的资料、报表、图片、调查报告及借款人的资信等情况。
第七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所有开户行、账号等资料;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四)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及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
(五)挪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七)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八)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房地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九)未经贷款人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和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再抵押;
(十)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影响贷款的安全;
(十一)使用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活动;
(十二)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二)按规定罚息;
(三)提前依法追索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
(四)提前依法处置抵押物、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还债;
(六)贷款人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建筑、安装企业贷款和一般性委托贷款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一级、准一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住房信贷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