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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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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论文

艺术作品论文范文第1篇

1.构图

构图在表层意义上讲就是所谓的“位置经营”,也就是对客观物象在画面当中进行空间位置的安排。深层来看,它是在画面当中对各个形式要素进行整体组织与安排的过程。不仅包括客观物象的空间位置,而且含有各种形式要素之间的关系,如形与色的结合关系、画面的节奏韵律安排、虚实关系的组织、画面氛围的营造等由各种形式要素结合运用所体现出的关系。

2.笔触

笔触是手的运动使画笔在画面上留下的痕迹。它既是个性化的艺术修养体现,也是画者心灵释放的记录。它流露出画家的能力水平、气质修养和感情状态,如,伦勃朗的笔触肯定有力,哈尔斯的笔触轻盈欢快,柯罗的笔触魅力潇洒,凡•高的笔触热烈奔放……笔触无疑把画家的真性情表现得淋漓尽致。

3.形体与色彩

形体与色彩是画面的核心和灵魂,怎样结合形体与色彩是每位艺术家在绘画中不断思考与探索的问题。绘画就是要达到形与色的完美结合。形体成为深层意义上的构成要素,根据绘画者本身所考虑的表现内容来看,它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不完整的,从构图与形体的关系上体现绘画者所思考的视角以表达其情感。形体完整与否,关键要看它在构图中的视觉要求,最终要符合画家的表现目的与艺术直觉。色彩是绘画作品至关重要的视觉传达语言,其中,纹章学方式、色调表情方式和纯色构成方式是色彩语言的三种构成方式。纹章学方式,即以装饰性色彩传达某种象征性涵义。色调表情方式,即用色彩构成画面的色调,色调在绘画中对画面氛围的影响尤为重要。纯色构成方式,即运用纯粹的色彩构成,追求色彩自身的表现力。

4.材料肌理

材料与绘画肌理都是造型艺术重要的形式要素,如果说一幅画的色彩是最根本的基调,那么材料肌理就是画面的一种基调。材料肌理运用恰当而合理有序,能给观者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并且在特定情况下会产生意想不到的趣味性,而这种趣味性恰巧可以表现绘画者所要表现的客观物象。当然,在绘画中也不能刻意追求肌理,否则就失去了材料肌理作为绘画形式要素的本来价值与意义。

二、在整体中看艺术形式美

艺术作品论文范文第2篇

2011年9月14日,“安顺地戏”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个当选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纠纷案以败诉告终。在“安顺地戏”案中,主要争议的焦点有:第一,“安顺地戏”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作品”。第二,“安顺地戏”和作者的关系又是如何。第三,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是否主体资格适格。对于这些争议的焦点,法院却多采取了一种回避和矛盾的态度。

从“安顺地戏”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传统的“作品”在特征上存在诸多分歧,然二者却采取相同的法律保护方式,这就使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陷入了困境,而这种困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弘扬和发展。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法律保护困境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主体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对作品的作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范围是明确的,即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如同其他私权一样。

反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却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少数民族或者一定范围内地区的人经过传承所创造出来的,因而其浓厚的地方或者民族特色,这种传承的过程无法由个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独立完成,它需要世代相传的特定群体在不断模仿的过程中再创造而得到发展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进而很难确定其权利主体,即如“安顺地戏”案中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很难认定。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具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我国《著作权法》当中的“作品”一经作者创作即可产生,其创作周期较短,作品形式明确。

相较之该种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其创作而成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间文学衍生作品不断改造和更新,从而不断地丰富,因而具有延续性。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个地区或者民族中的不同的人创造出来的,其形式并不拘泥于一般的作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更为丰富的表现形式。根据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征求修改稿)的第2条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有形的表达形式,如建筑形式、民间艺术片等;语言的表达形式,如谚语、传说、诗词等;活动的表达形式,如礼仪、舞蹈、杂技、技艺等;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民族乐器等。”可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也是得益于其延续性和形式多样性。然而,亦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种特性的存在,导致很难界定什么作品以及作品的哪一种形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对象,即产生了“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思想剧是否具有权利客体资格的疑问。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别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合集。从我国立法来看,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更多的是民间文学衍生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安顺地戏”案,也出现了不少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侵权的案件,例如《刘三姐》署名权纠纷案、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等等。这些案件的作者权益虽然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该著作权的保护并非是针对民间文学作品本身,而是针对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虽然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在表达方式、表现内容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该类案件的解决,并不能认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过度

我国《著作权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将构成侵权。在2007年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第3条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销售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摄制权;除另有规定外,以上述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者经编改、翻译、汇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是出于对著作权人私益的包装,但是非常不利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再发展和创作。我国的法律忽视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延续性,只注重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

二、国内外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国外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随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少国家和组织意识到其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差异,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通过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的特殊之处来摆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困境。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专门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其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归到“其他形式”。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国内法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没有使用著作权领域的“作品”概念,而使用了“表现形式”。1971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了满足越来越多公约成员国关于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需要,在修订文本中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具体作者”处理。修订本中第15条第四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国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和公约内容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于我国的立法来说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最早出现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上,该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保留了这一条款。随后,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2002年又起草了第二稿。2007年,国家版权局在北京召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工作会议,会议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进行了讨论。由此可见,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已经纳入日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与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代替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办法取代著作权保护办法。这在一定程度预示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将成为知识产权体系当中一个独立的调整对象并通过特殊的法律予以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完善

鉴于上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出现了一定的困难,笔者建议,应当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的客体,针对其特点进行专门的规定,同时,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设立专门法律制度,在仿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同时,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性、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特征。

第一,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应当承认其群体性的存在,不排斥“群体”作为权利主体。我国可以仿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示范条款》中的规定,在“主管部门”和“有关居民团体”二者中选择,作为有权授权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

第二,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的界定一般都较为抽象,具有很大的弹性,然而这种界定缺乏其合理性。这一方面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律有针对性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保护,因而我们应该采取更加科学的定义方法。立法机关应尽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这不仅有利于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也可以防止出现法律遗漏。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不受限制。我国法律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一般的作品而言是合理的。但是,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具有不可忽视的特殊性,对其保护期间的设置不该一概而论,笔者认为,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继承和发展。

艺术作品论文范文第3篇

在当代随着人们生活以及思想转变的时代,人们对于服饰的要求也由原来保守服饰的基础上也有了很大的改变,比如裙子由原来的长裙到现在超短裙的改变,以及衣服廓形、款式的变化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等等,这些变化在油画作品中也会有如实的反映。比如在温葆的油画作品《四个姑娘》和张隆基的《女配电工》等等,这些作品的创作方法较为写实,表现的是50年代末到60年代前期的中国女性形象,作品中的女性着装相比较30年代较为开放,但是较现代还是保守的,马尾辫的头饰,棉布的开衫,宽松的花布裤子,工装套装、手工布鞋等等这些服饰元素成功的塑造了一个在经历了之后享受到自由平等以及自信的女性形象。这些画面中女性的穿着不仅如实的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象,而且成功将服饰艺术成功的应用在了油画作品中。再者,在当代超写实主义代表画家冷军的油画作品中就可以看到这一点,在他的作品《小唐》中,女性的服装就区别于60年代初时候的服装,此时的服装虽然也是开衫与花裤子,但是很明显衣服的领口变大了,面料也从原来的棉布变成了棉涤混纺,裤子的版型也变合身了,发型也从马尾变的更有时代感了,虽然存在马尾辫,但是更多的给予它一个符号——自然风。衣服上的机器刺绣也是变化的元素之一,相较原来的手工刺绣不仅省时更加省力,在气质方面,女性更加自信了,少了几分稚气与腼腆多了几分思想。这些都是油画作品与服饰艺术相结合的成功典范。

二、近当代油画作品在服饰艺术的应用

在当代随着机器生产越来越普及,很多手工达不到的技术被成功的发明与创造,且服饰作为当代文化的标志之一同样也享受到这种成果。在服饰面料方面,化纤材料的成功被创造与一些耗时耗力的手工艺成功被替代以及机器印刷图案的产生等等,这些改变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方面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此看来绘画作品的被应用在现在看来也是势在必得的,故研究这部分内容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大师蒙德里安的格子系列在服饰局部造型上的应用就是二者紧密结合的例证,大面积色块的应用不仅给服饰添加了动感的韵律,而且衬托出了服装个性奔放的性格特征,并且在服装史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再者,在ALLUERNOIR2008春夏高级女装秀场上将服饰与绘画艺术紧密结合,在宽松的裙摆处将绘画应用其中,利用图案具象的表现手法,图案色彩与服装的整体风格相协调,衬托出服装优雅精致且富有特色的文化韵味。

三、结语

艺术作品论文范文第4篇

(一)浓郁的个性化风格

艺术需要鲜明的个性来突显其与众不同,声乐艺术也是如此,如果没有个性,声乐作品也就不存在任何审美价值和流传意义。声乐作品的个性化,还是作者创作思想和创作方法的体现。王志信的声乐作品,无论是从所有作品的整体来看,还是从单个的经典作品来看,都具有其独特的创作个性和思维特征。首先从王志信声乐作品的整体特征来看,其创作思维既活跃又严谨,它对我国传统的民族声乐曲目进行了“翻新”,从而打开了我国声乐创作领域“民歌改编”的全新局面。王志信还积极的将一些带有地方特色的曲艺元素吸收到其创作当中,使声乐作品的抒情性、叙事性和戏剧性得到完美的融合。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孟姜女》;其次是从王志信的声乐作品创作思路分析,其作品突出的表现出了王志信独特的创作思想。王志信采用丰富的民族民间音乐语汇以及巧妙的构思,对一些历史文化的题材进行了完善,使这些作品能够重新焕发光彩。王志信能够对一些流传广泛的民族声乐进行深加工,使作品能够更加完美的呈现于听众;最后,从王志信声乐作品的工笔和写意来看,又充满书画作品的艺术笔触。王志信声乐作品的“工笔”主要体现在其每个音符和乐句都渗透着作品的主题思想,并且情感拿捏恰到好处;从写意来看,王志信的声乐作品唱词形象而生动,能够让听众记忆深刻。比如他专门为歌颂爱国主义思想而创作的《牡丹颂》,其音乐气势宏大,思想内涵丰富,表面上歌唱了牡丹花的高贵与欣欣向荣,其实是表达了作者对国家繁荣昌盛的歌颂。

(二)新鲜的时代特征

艺术作品就是一个时代的缩影。每个声乐作品只有与时代的步伐紧扣,才能值得人们去鉴赏和收藏。因此,每一部声乐作品的创作,都应该注入时代性的审美特质。王志信的很多作品都带有明显的时代性。他的作品不仅展现了新时代的风采,也体现了对未来的期望和向往。王志信声乐创作过程中,在时代性这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作品有《中国的春天》、《我的珠穆朗玛》、《可可西里的故事》等。其中《可可西里的故事》创作背景为2000年国家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藏羚羊,而成立了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王志信利用生动、真实的叙述风格,揭示了藏羚羊的处境,从而呼吁人们团结起来,用爱保护那些濒危动物。王志信会将一些具有时代特征的事件融合在其创作的声乐作品当中,从而向人民传递一种积极向上,并充满时代主旋律的思想主旨。

二、王志信声乐作品的演唱技巧

(一)咬字吐字技巧

声乐艺术的本质就是运用语言来进行艺术性的表达,因此声乐表达的效果与语音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语音中的咬字吐字则是任何一位声乐演唱家都非常重视的关键点。意大利著名的歌唱家卡鲁索就特别强调声乐演唱的字正腔圆。由此可见,声乐演唱的根本不是咬字吐字的规范性。如果一个演唱者吐字不清,唱出的歌曲就很难让听众理解并感动,也就无法与听众产生情感共鸣。在声乐作品演唱过程中,咬字和吐字必须清晰准确,字清则意明。因此演唱者必须好好把握语言的规律。从民族唱法的咬字来看,其特点是“横咬字、宽前咬字、靠前咬字”,其共鸣的特点是高频泛音较多,声音明亮且位置靠前。比如著名歌唱家聂建华在演唱《黄河壶口》时“忘不了生我养我的家门口,忘不了生我养我的家门口。”将对黄河壶口的依恋和亲切感,充分的表现出来,感觉自己就像站在壶口岸边一样,其中对“口”字的处理,不仅要使其字正,还要带有一点下滑,以突出对“家”的怀念。

(二)气息的控制

声乐演唱最为重要的是对气息的控制,一个演唱者气息运用的好坏,对其演唱水平会产生直接影响。歌唱的过程中,无论是强、弱、快慢,还是悲伤和喜悦,都需要依靠恰当的气息来加以控制。如果气流过快,其噪音音质就会比较突出,就会对音乐的美感产生影响;而如果气息过慢,就会出现气跟不上,漏气等问题。因此,对气息进行科学的控制非常必要。在演唱王志信的声乐作品时,气息的控制和运用也同样重要。在气息运用上,要求“声”与“气”要平衡和谐。在男声是唱高音时,要向下拉,而唱低音时,则要气稍微向上提些。声音要强而浑厚,气息要均匀而沉稳。假如在演唱《黄河壶口》时,不必像美声唱法一样,将气吸压的很深,支点也拉得过低,其用气应该将后腰肌向下向后沉,气息则要向上向外慢慢输送。这样方可使声音具有透亮和集中的感觉。

(三)润腔技巧

王志信的声乐作品常常具有一种特殊的审美倾向,拥有着浓厚的民族韵味。演唱时应该注重维护王志信作品中的特殊韵味,尤其是其润腔技巧的运用非常重要。从声乐作品的个性化来看,王志信的声乐作品,正是由于其独特润腔的存在,而显得与众不同,富有民族韵味。因此,在演唱王志信作品时,要非常注重对各种润腔的把握。如果没有了丰富的润腔演唱技巧,就无法烘托出王志信声乐作品的独特艺术风格。比较典型的就是在“拖腔”方面,拖腔是我国戏曲声乐的一种常用表现手法,王志信能够将这种表现手法灵活的运用在其作品中。比如《黄河壶口》中的一句唱词“黄河壶口啊一壶老酒啊,盛满了五千年的欢乐和忧愁。”其中的“酒”唱出时,带有明显的拖腔。另外,王志信声乐作品中,还经常会出现甩腔、哭腔等润腔手法。在演唱时,需要先对这些润腔位置及特点进行充分了解,以保证运用得当。

三、结语

艺术作品论文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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