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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城关镇新华福利印刷厂是开办多年的印刷福利企业,符合国家福利企业标准,2006年12月换发了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之规定。据此现就减免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如下:
一、 企业基本情况 :
本厂属集体企业,位于县城青峰路66号,注册资金61.4万元,法人代表李朝林,现有职工16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生产人员14人,安置“四残”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62.5%.本厂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帐簿设置齐全,能准确计算收入和核算税收并能及时报送各项报表。
本厂主要产品商标印刷及其它印刷 ,很适合“四残”人员工作。
二、 减免税的原因:
我厂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为残疾人员建有“四表一册”和个人挡案,安置“四残”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62.5%,同时给每位残疾职工办理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通过银行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了不低于省政府批准的600元最底工资标准:本厂所从事的印刷业适宜“四残“人员工作,都有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及适应残疾人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保护措施。
鉴于上述理由,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呈请清丰县地方税务局减免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20113.80.
三、经营情况及申请减免数额:
2010年度实现收入1612322.67元,销售成本 1493018.58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993.40元,管理费用27855.51元,销售利润80455.18元,全年实际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总额81716.00元,依据财税(2009)70号文件100%加计扣除法纳税调整减少额81716.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60.82元,申请减免2010年度企业纳税所得80455.18元, 企业所得税20113.80元。
四、减免税的用途:
享受优惠政策取得的款项,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残疾人事业,提高经济效益。
五、声明:
以上各项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是大姚县专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主要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大姚城市公交客运、客运站经营及汽车修理业务,公司现有职工64人,公司负责人:李斌,税务登记证号:532326727324639.我公司现有客运站场三处。第一处为客运车及公交车发班区。名称:大姚汽车客运站,位置:大姚县金碧镇春溪路,占地面积13738㎡.用途:大姚地区发往成都、攀枝花、下关、昆明、楚雄、南华、姚安、广通等班线车辆以及大姚地区乡下班线车进站发班。其中,总土地面积:13738㎡;生产经营用地面积:13318㎡;站场办公用地:350㎡;出租土地面积:70㎡.第二处为农村短途微型车待班发班区。名称:楚雄交通运输集团大姚分公司,位置:大姚县金碧镇环城北路,占地面积5338㎡.用途:大姚县农村短途微型车辆待班停车场地。其中,总土地面积:5338㎡;生产经营用地面积:4938㎡;出租土地面积:400㎡.第三处为大姚县石羊客运站,名称:石羊汽车客运站,位置:大姚县石羊镇占地面积754㎡,用途:石羊镇发往大姚、楚雄、昆明等班线车辆待班发班以及车辆保养维修。其中,总土地面积:754㎡;出租土地面积:754㎡.第四处为办公生活区,面积为2076.22㎡,用途为职工生活区,出租土地面积为200㎡;生活用地面积为1876.22㎡. 四块场地合计21906.22㎡,依照现行税收政策上述土地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2440.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财税[2013]2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所占用的21906.22㎡土地,年应纳税额:92440.66元;生产经营用地面积:18256㎡,应纳税额:81404.00元;站场办公用地:350㎡,应纳税额:1750.00元;出租场地面积:1424㎡,应纳税额:3658.00元;生活用地面积:1876.22㎡,应纳税额:5628.66元。其中,生产经营用地和站场办公用地面积为18606㎡,应纳税额为83154.00元,符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减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83154.00元,请予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楚雄交通运输集团大姚分公司
[关键词]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术;对比剂相关性肾损伤;个性化饮水
中图分类号:R8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816x(2017)03-0235-03
doi:10.3969/j.issn.1009-816x.2017.03.28
对比剂相关性肾损伤(contrast induced nephropathy,CIN堤经皮冠状动脉介入(PCI)At后的常见并发症之一,是引起医源性急性肾损伤的第三位原因,严重者可引起肾功能衰竭。随着PCI治疗的不断普及和推广,越来越多的患者使用了对比剂,CIN的发病率也随着上升。因此,积极防治CIN是PCI围手术期的重要内容。水化治疗是临床上公认的预防CIN的有效方法,经口水化(即饮水贻疗与静脉补液比较具有简便、有效、经济和不良反应少等优点。但是不同患者饮水习惯及适应能力存在明显差异,导致部分患者出现不饮水或饮水量少等问题;也有患者在短时间内大量饮水,造成胃部涨满、呕吐等现象发生,严重者诱发心力衰竭。针对目前临床上术后经口水化治疗缺乏统一标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本研究对观察组患者的短期饮水的量及时间方法作了强化管理,并对PCI术后CIN的情况进行了观察,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我院心内科收治的冠心病患者62例,其中男37例,女25例,年龄45~75岁,平均(62.8±12.1)岁。纳入标准:(1)冠心病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确诊即≥1支冠状动脉或主要分支血管狭窄≥50%,均接受PCI诊治;(2)对比剂均为低渗非离子对比剂碘海醇(欧乃派克);(3)同意纳入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1)存在慢性基础肾脏病的患者;(2)合并血液系统疾病、肝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患者;(3)对含碘对比剂过敏者;(4)严重心力衰竭患者;(5)术后无法遵医嘱进行饮水者。本研究经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根据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n=32)与对照组(n=30),两组患者临床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1.2方法:两组患者均完成术前常规检查,如血尿常规、肝肾功能、凝血功能、心电图等,排除手术禁忌证后行PCI术。术前进行健康宣教,讲解术后饮水的重要性,准备好有刻度的饮水杯、吸管和记录单。对照组术后由责任护士督促患者在无明显不适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喝水,24h内饮水量≥2000ml。观察组则予短期强化饮水干预,具体方法:(1)术前:按照术中对比剂用量决定术后3h内每小时饮水量要求在500ml的原则,责任护士与患者及陪护根据患者胃肠道耐受情况,共同制定术后3小时内的个性化(少量多次)饮水计划,确定每次的饮水量(每次饮水后以不引起胃部不适为前提)和每次饮水相隔时间。(2)为患者准备好冷开水,置于床旁桌上备用。(3)根据个性化饮水计划每次的饮水量,为患者准备好温度适宜的开水让手术完毕后回病房随即喝下并记录。(4)术后3h内由责任护士按每次饮水量与饮水相隔时间协助患者饮水并记录,确保术后前3小时内饮水总量达到1500ml。(5)按24h内总量≥2000ml饮水量原则,将剩余的量在24小时内进行正常饮完并记录量。同时应对患者进行密切观察,一旦出现不能耐受情况则停止饮水,并遵医嘱进行处理,剔除本研究。
1.3观察指标:(1)记录两组患者不同时间点的饮水量,由责任护士负责按相应时间观察并准确记录饮水量;(2)比较两组患者术前及术后1d抽血检测的血肌酐及尿微量白蛋白(UMALB)水平,其中血肌酐采用自动生化分析仪进行检测,UMALB则采用散射免疫比浊法测定。并根据改良版中国MDRD公式计算估测肾小球滤过率(eGFR)。
1.4统计学处理:使用SPSS 19.0版统计学软件,计量资料采用(x±s)的表达,采用t检验进行比较;计数资料采用百分数表示,率的比较采用x2检验,P
2结果
2.1两组患者术后不同时间饮水量的比较:观察组术后3h饮水量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2.2两组患者术前及术后1d时UMALB及eGFR水平的比较:两组患者术前UMALB及eGFR水平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是术后观察组患者UMALB及eGFR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关键字:离婚;房产证;转移登记
夫妻在离婚后面临着分家产的问题,在分家产的过程中,除了一些没有登记的物品比如电视机、汽车等可以直接进行分家,还有一些物品是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就是其中的一种。
一、房产办理登记的重要性
房屋是人类重要的生活资源,其对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作为拥有权最重要的标志,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可以说,房产办理登记是非常重要的,对离婚双方来说更是如此。夫妻双方选择离婚后,如果协议将房产登记为某一方的名下,就需要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因为权利人想要证明对房屋的所有权,就需要有房屋的产权登记证明,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房产办理登记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受让方无法了解拟受让产权的状况,交易就难以成功,即使私下成交,也难以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二)未经登记的房地产因无法向贷款方提交房地产权证书,不能抵押、投典。
(三)当权利人因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发生纠纷或遭到非法侵害时,因无法向行政、仲裁或司法机关提交有效的法律凭证,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困难,而且有可能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四)当权利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屋进行抵押、投典,由于未对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一旦抵押人需处分抵押物时,由于未经登记房屋他项权利,其优先受偿权不受法律保护。
(五)房屋建筑及使用情况发生的变化不及时登记,一旦遇到拆迁时,当事人因缺乏依据就会得不到有关补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对离婚后已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归属问题
对离婚后已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办理转移登记是需要注意一些问题的,比如说要在离婚时弄清楚房产证办理的时间,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领证前购房、办理产证的
如果原夫妻双方是在领证前购买的房产,且领证前房款已经全额付清,则该套房产为个人的,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如果领证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如果夫妻是在领证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写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则该房产本身为对方家庭共同财产,按揭款要看具体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贷款人仅仅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为贷款人参与还贷(需要有银行还款凭证等文件证明的)的,则领证后支付按揭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二)领证后购房,办理产证的
如果原夫妻是在领证后购买的房产,那么无论购房时签署合同是单方还是双方,产证上写的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对该处房产进行分割的。以上的房屋权属仅适用于夫妻离婚时,对于一方死亡的,如果需要按照继承进行的,和上述是截然不同的。如果领证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则一方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另案分割房产。
(三)房产证上增加名字的情况
房产证是双方名字或是原来是一个人名字,后增加为两个人名字的,无论购买时间或增加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财产分割。
(四)产证原是一方父母名下,后变更为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
如果在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后房产证过户手续
关于离婚后房产证的过户手续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可以凭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申请房屋分割的转移登记,否则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二)办理离婚分割房屋转移登记需要携带的证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4、证明房屋发生转移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书5、契税完税或减税凭证6、其他必要材料。
结束语: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对于离婚双方来说,房产办理转移登记,有效管理登记中寻在的问题,规范登记中的操作流程,确保房产抵押登记在健康的运营环境下运行,是当前现在房产抵押登记部门该做的工作。可以从法律上明确房屋的归属问题,进而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了房产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5(6).
[2]何俊萍.论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J].法商研究,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