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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电企业;集约化战略;税务筹划;对策分析
在集约化战略环境下实施税务筹划工作对于风电企业具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风电企业属于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其生产经营规模非常的大,集团纳税种类非常的多,这就需要对其纳税过程有一个全面的衡量,制定出合理优化的纳税方案,保障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出现严重的浪费情况,从而使企业获得最终效益。下面我们将深入的分析集约化战略环境下风电企业税务工作的新问题、新形势,从企业整体的高度上统筹优化企业的纳税行为。
一、实施集约化战略将风电企业税务筹划提升到集团战略高度
在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中,所谓集约化经营就是指将效益作为根本,以节俭、约束、高效为价值目标,对企业所属的人力、物力、才力、管理等生产经营要素进行重组,在集中、统一配置生产要素的过程中实现企业投入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投资和回报目标。集约化战略管理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发展模式的主要形式。根据企业集约化战略管理模式,为了能够避免企业的决策出现重大的失误,需要加强企业的控制力度。风电企业作为集约化模式的试点企业,如何对企业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们当前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风电企业均为大型的国有企业,其集团化的管理模式已经形成,在这种情况之下,传统的管理模式中对于财务和税务的筹划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企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要对其进行改革,站在集团的整体战略高度上对风电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改革,充分的考虑集团及子公司、分公司各个方面的情况,优化企业的纳税方案,实现企业投资回报最大化效益,从而使企业得到真正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作出贡献。
二、我国风电企业在集约化战略下优化税务筹划工作的新特点
在新的集约化战略背景下,风电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也需要作出改进,总的来说,我国风电企业在集约化战略下优化税务筹划工作的新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税务筹划工作要立足全局,把握长远战略利益
在现代的风电企业集团化的组织结构中,实施集约化战略运作使生产经营的各个因素都相对的比较集中,集团化、规模化的运营方式使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持续时间更长、地域范围更广泛、企业的规模更大,因此简单的纳税支出最小化的目标已经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甚至会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悖。因此风电企业要提高税务筹划工作,从集团层面上进行考量,将提高某些子公司的税务成本的手段作樘嵘整个集团经济效益的方式。因此在集约化战略经营模式下,风电企业要适时提高税务筹划的战略目标,不仅仅将眼光集中在降低成本的简单目标之上,而是要注重整体效益和长远效益,不断的获取更高的利润和更具价值的客户,从而实现企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开展税务筹划工作要以整体最优化效益为目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因此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必须要以实现税后企业的最大化收益为目标进行开展。目前风电企业都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理念,在这种背景下,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也必须以集团总体利益为基础,将企业的长远目标与全局目标进行综合的考量,按照实际的要求筹划出最优化的税务方案,实现集团企业整体效益的最优化、最大化。
(三)开展税务筹划工作要以ERP信息科技手段为支撑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网络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依托信息化的平台成为了当前企业集约化发展的必然途径。不断的提高科学技术在工作中的应用程度,大力发展计算机网路工程的应用,以电子化工作模式取代手工工作模式将是企业集约化生产经营的重要目标。2009年年底,我国国家电网总公司建成了SGI86工程,并按照人财物集约化的管理要求,积极的推进国家电网资源计划系统(SG-ERP)建设,在ERP平台上开展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用户用电信息采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等企业级应用研究与试点建设。2015年完成了国家电网资源计划系统(SG-ERP)建设,完善电网的信息化架构,初步建成集团企业一体化的信息系统,有效地提高了电网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目前(2016-2020),正处在将实现信息化系统的全面提升的第三阶段,即SG-ERP3.0,SG-ERP3.0基于基础支撑平台“国网云”平台,涵盖公司全业务范围、全数据类型、全时间维度数据,实现数据统一存储、处理、计算、应用和管理,最终国家电网将基于云分析、管理控制、智能处理的三层智能作业应用,实现电力流,信息流,和业务流三流合一。因此ERP平台逐渐的成为了电力企业跨部门、跨行业决策的重要辅助平台,能够为风电企业的政策决策带来更多的参考价值。因此风电企业在深入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时候要注重ERP信息化平台的影响,不断的缩小管理的实际时空,增强虚拟空间应用,不断的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为风电企业集约化税务筹划工作带来新的机会。可以实现财务与生产销售的衔接,增强海量涉税大数据的应用,简化税务稽查工作。
(四)开展税务筹划工作要兼具合法性和社会性
风电企业的性质与责任决定了其根本的目的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企业,是具有着非常重要社会效益的企业,因此在风电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中一定要兼具合法性和社会性的要求。税务筹划从根本上讲就是为了“节税”和“避税”,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并不是以故意偷税漏税为方式实现的,而是要以合法的方式实现。对于风电企业而言,他们一般都是国有大型集团企业,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形象,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生活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在风电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中,不能够简单的只为“节税”或“避税”,而是要综合的考量各种因素,在基于立法意图、企业社会责任及良好的公众形象的基础上实现节税的目标。
三、风电企业集团集约化战略环境下税务筹划工作的重点与对策
在集约化的战略背景下,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不断的完善,从而帮助实现企业的最大化效益。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要求,下一步风电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主要需要注重以下几点:
(一)侧重于全局性、事前和整体性的税务筹划
风电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要以企业的总体战略目标和财务管理目标为基础,在集团总部的决策部署下由子公司结合当地的税收政策来具体的完成。对于风电企业来讲,集团的税务筹划工作应该从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实施前就开始整体的规划与安排,并在经营行为进行的过程中实行实时的动态监控,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规避税收风险。风电企业的税务筹划要求企业做好事前规划,达到合理合法减少纳税总额的目标。
1.基于产业链的税务筹划。我国的风电企业涉及到多个产业项目,并且有多个内部子公司,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综合的考虑各个子公司、各个工程项目的综合情况,从整体效益最优化目标出发,综合考量企业的税务方案,实现从总公司到分子公司、从主体产业到附属产业整个产业链的税务筹划工作都是最优化的,企业能够实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2.通过ERP系统实现投资、生产和经营管理活佑胨拔癯锘对接。集约化的运作模式使风电企业能够从集团层面上对税务工作进行全面考量,实现税务工作的全面完善,形成一套标准化、优化的统一税务工作模式。ERP系统平台是给这个目标实现提供技术手段的支撑,通过ERP系统平台公司总部与各个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数据能够实现实时有效的对接,改变了传统“以表汇表”的财务工作模式,实时自动生成全面的财务报表,为企业战略政策决策提供更加有效的数据依据和支持。
(二)抓住改革机会,争取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
我国的税收政策正在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与发展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中,风电企业作为重要的国有企业,有条件在国家税务立法和政策研究的过程中提出意见,为自身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从而为风电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带来机会。比如在大气治理、环境保护的研讨中,风电企业可以以其为清洁能源产业优势为依据,争取向国家获得减免收企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优化企业纳税方案,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方案的优化可以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案,对于具体的企业项目作出多个税务筹划方案,并明确的列举出各个方案的预期收益和可能发生的成本,通过最优化选择的方式选择出最好的税务筹划方案。
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表明企业要避免额外税负,对此我们的做法是,一是加强财务和税务工作的管理,避免因为自身工作的失误导致纳税不及时,存在违法纳税等漏洞问题,若是一但被认定具有偷税漏税等行为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二是加强基层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正确核算税款的效率,根据当地税收政策正确的缴纳税款,防治企业出现涉税损失,税务极端的非常规性征管是电力企业需要重点防范的。
四、结语
从集约化战略角度来看,目前风电企业集约化管理与ERP系统的实施,为风电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风电企业集约化管理与ERP系统的实施能够为电力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电力企业深入改革发展、国家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电力企业注重加强对集团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机遇和优势,使企业更加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风电企业集约化管理与ERP系统的实施也使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要向着更加具体化、细致化的方向努力,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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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 业绩评价 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中的税收筹划业绩绩效评价体系运用以税收筹划相关方案来研究实施结果,经过不断的研究分析,充分反映出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方面影响质量的各个要素。企业税收筹划业绩评价体系的建立是在管理控制活动过程中的综合方法和研究指标的集合。业绩评价是在工作中采用数据统计以及运筹学的相关方法,在建立起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之上,一一对应相关评价指标,定量和定性地开展分析工作,正确做出对企业自身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存在的风险等各方面所进行的综合分析评判。
一、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基本原则
(一)企业集团的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通过在会计相关信息提供与要求不相平衡的基础上会计信息供给所花费了的的成本和由此而产生需求之间要保持适当的比例,保证会计信息供给所花费的代价不能超过由此而获得的效益,否则应降低会计信息供给的成本。在企业的业绩评价过程中,要重视评价过程中所采用方法的选择,充分保证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效益情况。
(二)符合集团战略性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业绩评价过程中应该从实现发展集团所处资源领域总战略目标为出发点,从集团长远利益出发,整合短期利益、局部和整体利益的一致方向。
(三)集团企业税收筹划协调性原则
业绩评价指标的产生应该是促进企业各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得到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避免造成人为的冲突。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影响到其他下属子公司的发展方向,所以必须注重整体协调发展,确保整体利益的实现。
(四)风险评价原则
风险管理是一个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财务概念,在发展的经济事件中存在着不确定性。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以及各种变化发展的制约情况,风险也就随之而存在。
(五)效益最大化原则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根据自身不同的行业特征和规模大小、所经营领域等进行各方面的综合考虑。因为在企业的价值链上,税务筹划是作为一个职能在起支持作用。这决定了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研发、销售等各方面一系列的活动,着眼于本企业的全面整体的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不只是就税论税,不然,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必然是失败和短视的。要把企业纳税的节省和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统筹兼顾、综合安排好,才能有一个成功的企业税收筹划。
二、企业集团税收筹划业绩评价方法
传统的绩效评价体系中的方法是依据企业的财务指标来开展工作,主要是因为这样更容易获取到真实的数据信息。然而,这样做也容易造成忽视那些不可预见的非财务因素,相对一个集团企业的税收筹划来说是非常至关重要的。例如企业集团的形象、政府关系等。
平衡记分卡评价法,是一种财务指标兼非财务指标构成的对企业税收筹划综合评价的方法,此法重视非财务分析指标的重要作用,但是避免不了受一些非财务指标自身的缺陷限制,所以,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运行所产生的成本也是比较高的。
三、企业税收筹划业绩评价指标体系设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能否自主经营发展、自负盈利亏损、独立开展核算工作的经济实体,他的经济方面行为和经济相关利益有着十分紧密联系。企业税收筹划,做为一种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存在了将近百年的历史。它能够存在,充分解释了这种经济活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企业集团公司税务筹划业绩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影响和反映出税收筹划工作质量在集团战略管理目标方面的实现情况。从公司的评价指标方面可分为财务和非财务指标两个方面。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财务体系指标
直接成本收益率,成本收益率=利润/成本费用,表示成本获得的利润。直接成本又叫显性成本,是一个企业为了节约相关税目款项产生的直接资源消耗情况。直接收益是企业为了开展税收筹划而节约的款项。他直观地显示出了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的效率和财务情况的影响。
间接成本收益率,又称为隐形成本收益率,是税务筹划间接成本和收益之比。在通常情况下指标数值大于1时税务筹划方案才能够是合理有效的,同等风险情况之下之比数值越大,就表明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实施的效果越好。
企业税收实际负担降低率。它是企业所纳税收与应税收入之比率,是衡量一个企业自身实际存在的税负水平状况。集团企业在通常的发展过程中会遇到数个税种,只有确定了企业在实际中产生的税收负担率,才能够定向制定税收筹划战略和开展税收筹划评价工作。
集团税收筹划和管理控制目标是否偏离。企业为了应对税收放弃了好的发展方案改变为次优的发展计划从而导致因改变企业财务而造成的机会成本,这样的行为表现说明企业的原本税务筹划和公司的管理控制目标发生了变化,出现偏离现象。
关键词:税务筹划;煤炭企业;财务管理;实践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及其特性
1.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税收筹划目前没有形成一个标准的定义,本文通过总结不同学者的定义,特给出其定义:税收筹划是指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筹划和规划,利用各种税务优惠政策制定纳税方案,以最大程度降低税务费用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2.税收筹划的基本特点
(1)系统的计划性。计划性也称规划性,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开展税务规划时间通常都在发生税务义务未交纳相关税费之前,而不是在后期费用交纳期间;企业主要通过调整缴税方案来进行税务规划,而不是在缴税期间更改各种票据来实现。
(2)明确的目的性。目的性是指税务规划要达到的效果。例如,煤矿企业在采购大型机械设备时,要在满足日常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同时根据国家财政部、工信部等部门的《煤矿企业专用生产设备所得税优惠规定》等相关条款,制定最佳采购方案,为企业争取最大的优惠补助。
(3)法律的合法性。税收筹划具有法律的合法性,主要是因为它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税务行为,对偷、逃、漏、避税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3.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收筹划属于复杂的财税工作,需要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熟练掌握相关税务政策,能够针对不同的经营活动灵活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具体税务筹划方案虽然千差万别,但是也有一定的共性。
二、税务筹划在煤矿企业固定资产的应用必要性
我国是世界上煤炭储量最大的国家之一,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各国加大了煤矿企业生产模式的转型。近些年,随着我国新能源战略口号的提出,煤炭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积极调整经营模式,由传统的单一性发展模式向多元化的发展模式转变,如神华集团。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是国家重点煤炭生产基地,承担着国家上亿吨的煤炭供应和生产,其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洗选和煤化工。在当前的形势下,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紧抓时代机遇,通过技术创新,在煤化工、甲醇等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如今的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经营范围不仅涉及煤炭开采洗选、煤化工、煤炭深加工等传统的主营领域,而且在诸如铁路、发电、房地产、机械制造与维修等其他领域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拓展,实现了集团多元化产业链的并驱发展,加快了公司由传统发展模式向多元化模式的转变。
在财务管理方面,一方面神华宁夏煤业集团还通过资金预算管理、投资集中管理、大额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和税务集中管理4条主线,加速资金周转,实现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为煤炭行业探索拉长产业链发展模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另一方面神华宁煤集团在做好集团内部融资管理的同时,通过与当地银行建立稳固和深入的合作关系,使其顺利发行了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为神华宁煤集团的自己集中管理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
据统计,截止2011年止,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由2002年的1500万吨增加到2011年的7012万吨,翻了两番多,资产总额超过了700亿元。由此可见,未来煤矿企业的发展,并不仅限于在以煤矿为主要的盈利模式,还可以通过运用税收筹划将有限的固定资产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投资,进而获得更大的利润和经济效益。
三、提高煤炭企业税收筹划有效性的措施
1.完善税收筹划机制,提高其专业性
(1)建立税收筹划机构。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具有很大的应用空间,我国企业也逐渐开始熟悉和了解这个名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并没有真正重视这方面的工作,更没有成立专门的工作部门来负责这类工作, 没有制定一个长效制度来与其对接。为了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企业要做好内部结构改革,设置相应的税务筹划管理部门,成立一支专业队伍,对接各种税务筹划工作,更好的发挥税务筹划工作对企业综合效益提高的重要作用。
(2)重视专业人才培养。税务筹划属于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备财务管理和熟知相关法律政策,具有较高的实际工作操作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从事税务筹划工作的人员,首先要掌握专业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良好的统筹规划能力。
2.强化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提升其效益性
(1)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不管是作为提供税务筹划服务的工作人员,还是企业管理人员,都需要认识到,由于与税务筹划相关的各种优惠政策随机多变,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也是动态变化的,因此要高度重视这方面对税务筹划带来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光有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还不能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企业还要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税务筹划管理制度,针对各种税务筹划风险进行系统的管理和控制,提高企业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同时要打造一支专业的税务筹划队伍,用高质量的专业工作来提高税务筹划的工作效率和效益。
(2)把握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税收政策是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基础。企业要有效控制税务风险,首先就要熟悉和了解相关的税务政策,了解财务、会计、金融等相关的法制规定,对于一些关键的条文,要做到了然于胸。只有充分做好法律政策的学习工作,才能够为税务筹划工作找到政策操作空间,在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合理避税。值得一提的是,在熟悉和掌握政策内容的同时,也要对更大范围内的法律政策进行了解,防止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遇到各种突发政策风险。
3.加强税收筹划内部管控,深化其制度化
(1)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需要建立多种制度:例如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制度、税收筹划法律免责制度、税收筹划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税务筹划项目预审制度、税务报表管理制度、税务筹划实施效果评估制度、税收筹划激励制度等。企业要确保税务筹划工作顺利推进,要从内部制度建设出发,制定一系列完善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为完善税收内部管控机制做好准备工作。
(2)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沟通。在企业内部,税务筹划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做好沟通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定期召开业务交流会议,实现信息共享,为税务筹划工作提供全面的业务数据支持,针对各种税务筹划方案开展讨论,献言纳策,从各自的业务角度出发,提供有价值的改进建议。要建立部门协作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到税务筹划工作当中来,将税务筹划工作不断推向更高的发展阶段。
总之,对煤炭企业来说,如何加强其固定资产的投资,使其资产增值,进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通过本文的论述,笔者认为,煤矿企业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等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正确的使用税收筹划来做好固定资产的投资亦是一种有效的投资方法,对煤矿企业来说,不仅能够减轻其税收负担,还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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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汽车集团;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DOI]10.13939/ki.zgsc.2016.02.138
1研究背景
DF汽车集团是一家集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产、研发于一身的大型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目前国内汽车行业竞争非常激烈,DF汽车集团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企业所得税在DF汽车集团的纳税中占相当高的比重。因此如何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经营策略,通过积极的税负筹划从而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在DF汽车集团的必要性显而易见。
2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可以发现,增加抵免、减免数额,可以减少所得税支出。在保证合法和合理条件下,尽可能使允许抵减的各项费用在合适的计税期内实现抵扣。一般来说,如果早期在税前得到抵扣,那么当期实际缴付的税额也就比较少。如果再将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在内的话,当期获得的现金净流量现值就越大,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也就是税法中经常选择延迟交纳税款的根据所在。
2.1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本年度营业收入的0.5%与实际发生额的60%两者的较低者。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时候,我们要注意把业务招待费同会务费和差旅费区分开,因为只要是合理的并且取得了合法票据的会务费和差旅费支出都是能够在税前全额抵减的,而业务招待费则不同,它本身具有扣除比例的限制,抵扣的数额越少,公司缴纳所得税的金额相应的变大。
案例1:DF公司2014年实现销售收入9763.36万元,年利润总额为884.07万元,企业2014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5万,假设公司没有其他调整事项。
(1)可扣除限额为=9763.36×0.5%=48.82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884.07+(155-48.82)=990.25万元。
(3)应纳所得税=990.25×25% = 247.56万元。
2.1.1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由于DF公司是一个生产型企业,因此可以专门成立一个销售分公司,将货物先销售给分公司,然后由分公司出售给其他客户。假设本公司将产品以9000万元销售给分公司,分公司以9763.36万元向外销售,本公司和销售分公司各负担业务招待费75万元和80万元,则生产公司与销售分公司业务招待费对所得税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后一共缴纳所得税236.52万元,相比原来节税11.04万元。
2.1.2最大限度运用扣除比例
假设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X,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60% Y为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同时必须满足小于5‰X的条件,我们可以得出60%Y =5‰X公式,由此可以得出Y =8.33‰X,即在当期列支的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的8.33‰这个临界点上时,公司就可以充分利用好扣除限额的政策。
2.2对外捐赠、赞助的纳税筹划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额,按规定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抵扣。公益性捐赠首先要注意通过像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类的机构。其次注意捐赠限额,一般不应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限度(年度利润总额的12%)。若不得不超过这个额度,可以选择先承认要捐,等到以后年份再实际出钱,尽可能多的实现在税前减免。
案例2:DF公司2014年10月意欲向革命老区教育事业进行赠予,打算捐赠的金额高达6000万元。假定该公司2014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40000万元,有三种不同的捐赠方法供企业选择:
方案一:不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自行捐赠给革命老区。
方案二:通过革命老区政府(属于税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实施捐赠。
方案三:在方案二前提下分两次进行捐赠,即2014年10月31日和2015年1月1日分别捐赠3000万元和3000万元。
以上几种方案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方案一:直接捐赠,实际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减,则2014年应缴纳所得税:(40000+6000)×25%=11500(万元)。
方案二:属于公益性捐赠,该捐赠采取一次性对外捐赠的方式,准予扣除的标准是4800万元(40000×12%),再有1200万元因为超过扣除限度而不能被扣除,此种情况下,2014年应缴纳所得税: (40000+6000-4800)×25%=10300(万元)。
方案三:分两次进行,即2014年11月21日和2015年1月1日分别捐赠3000万元和3000万元,那么在DF公司2015年实现利润不少于2014年的条件下,不仅前一次的赠予额能够在2014年度全额扣除,后一次的赠予额在2015年也可以全部抵扣掉,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2.3DF汽车集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状分析
DF汽车集团的所得税税率是25%,部分业务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两类,分别是税率减按10%以及不征税税率0%,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直接影响DF汽车集团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之一。
2.3.1享受税率减按10%税收优惠
DF汽车集团由于研发业务需要,与国外非居民企业签订了大量的技术转让合同,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所得,居民企业要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DF汽车集团在与外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对方要求分“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将金额列示于合同中,这样该笔税款将由DF汽车集团独立承担。因此DF汽车集团根据该税收优惠条款以“不含税价”金额为基数,10%税率计缴并承担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3.2享受不予征税税率0%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文件所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为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DF汽车集团对研发的汽车技术项目进行一系列费用归集整理,并成立专门申报小组对各项目进行财政资金申报。
3DF汽车集团企业所得税筹划措施的实施
企业所得税是DF汽车集团最重要税种之一,其筹划工作存在着内部条件、外部环境、法律法规的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有些看来可行的措施,放到整体经营活动中或许就行不通,所以DF汽车集团的税务筹划措施需要认真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措施。故此,DF汽车集团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不断强化税务筹划意识
近年来,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也不断加强,企业因违反税收法规而受到严厉打击处分的案件也不胜枚举。因此,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不要以为税务筹划就是为了简单的节税,节税只是局部性筹划,而税务筹划却是整体性筹划,它的目标是企业利益最大化。
3.2注意税务风险的防范
税务筹划一般在经济业务发生前就进行计划,而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及其他客观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因此DF汽车集团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筹划风险,然后再做出决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税务风险,加强实时监控,一旦遇到了问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修正,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少公司的损失。
3.3加强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沟通
是否合乎税务法规、政策是权衡税务筹划是否成功的最重要标准。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法使用的自由裁量权很大,那么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更多依赖于税务机关的意志,因此DF汽车集团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4结论
企业所得税是汽车制造企业最主要的税收支出之一,通过在汽车制造企业经营活动中加强税务筹划,是降低汽车制造企业成本的有效手段,节约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少企业资金的净流出。相对控制经营成本而言,通过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来降低成本和改善利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参考文献:
[1]蔡昌.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2]盖地.税务筹划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房地产 分立 税务筹划 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从筹资设立至利益分配的整个运行链无不受到税务法规的制约,尤其在纳税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企业可以通过税务筹划,从而最大程度减小税务风险,最大可能地获取税后收益。
企业任何经营决策一旦形成经营行为就记录在案不能随意更改。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事先对照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筹划,以形成对企业有利的决策方案。通俗讲,就是要运用税收筹划来为企业合理避税、节省成本。
房地产集团公司大都为项目公司管理模式,其特点是项目前期开发多由集团母公司负责,在立项、概念设计、方案申报、控详规设计、工程招投标及开工许可证一系列前期工作完成,项目可行性基本确认后,集团母公司会设立项目公司,正式开工建设。此时是最适合进行整体项目的税务筹划,特别是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便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房地产集团公司的特点,土地使用权一般在项目正式开工前都是归属于集团母公司的,一旦项目开工,需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项目公司。由于近年土地价值升值较快,土地在权证转移时增值部分需缴纳大额税金,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相当负担。如果参照《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企业特殊重组条件的,可以不按土地投资入股的形式设立项目公司,而以企业分立的形式成立项目公司并满足上述文件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分立条件,土地计税基础可以按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从而免除大量税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一、案例
A房地产集团(以下简称“A公司”)拥有B地块土地权证,前期工作已全部完成,现成立C项目公司对B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目前B地块土地原始成本为23 700万元,资产评估值为68 500万元。计划将B地块土地权证办入C项目公司名下以便正式开工建设。
如果A公司不经过税务筹划,直接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C项目公司,所需缴纳的税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关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此项投资无需缴纳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其土地评估增值部分需要由A房地产集团缴纳B地块评估增值部分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即土地增值税预纳税额=评估价值×2%=68 500×2%=1 370万元。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注:以土地投资也归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畴),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需由A房地产集团缴纳B地块评估增值部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A公司对外投资所得税=(评估价值-账面成本-土地增值税)×25%=(68 500-23 700-1 370)×25%=10 857.5万元。
合计税务成本=1 370+10 857.5=12 227.5万元。
二、政策解读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对应条件(1),A公司成立C项目公司就是为了开发B地块,对整个地块收入成本进行独立核算,因此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对应条件(2),C项目公司整体开发计划持续3年,可用项目立项书、方案设计书、控详规设计书、项目计划进度表作辅助证明。
对应条件(3),A公司可出具董事会会议纪要,声明不会在12个月内转让其对C项目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