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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级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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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级申请书

留级申请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 专利申请 专利布局

汽车内燃机在工作的过程中,气缸的燃烧会产生大量的热,这些热量如果不及时散失,会影响气缸、活塞、气缸盖、进排气阀等部件和剂的使用寿命,也会降低内燃机的做功效率。为了将多余的热量排出,内燃机通常采用水或者空气作为冷却介质。然而,内燃机过冷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无论对于水冷系统或者风冷系统,都需要对冷却剂的流量进行控制,以便维持内燃机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工作,获得最佳的燃烧效率。本文通过对液体冷却系统的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的专利申请情况分析,较为全面的展现了水冷内燃机的冷却剂流量控制各个阶段的专利申请概况,探寻了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这一领域的发展情况。

一、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专利申请量年度变化趋势

目前,世界各国对内燃机性能化和效率化技术的研究越来越密集。通过在专利数据库中检索发现,从1970年至2013年底,全球范围内涉及冷却液控制技术的专利申请共计6264件(由于专利申请公开滞后的原因,2012年前后的申请量数据不全,相对量较少)。可以看出,冷却液专利控制技术自1970年以来,专利申请量稳步增长,说明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得到稳步提高,并且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2000年前后,申请量增长较为迅速,预示着这一技术发展的日趋成熟。

二、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专利申请的主要来源国分布

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专利申请的主要来源国分布情况见图1所示。可以看出,作为汽车工业领域较为发达的国家日本,在冷却剂流量控制方面的申请量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德国、美国作为老牌汽车工业强国,在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的申请量位居全球第二、三位。相比日本、德国、美国这些发达国家,我国虽然在这一研究领域的申请量较少,但从全球范围来讲,我国的申请量排在第六位,也充分说明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科技技术取得了迅猛的发展。

图1 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专利申请的主要来源国及分布

三、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专利申请的国内外申请人情况

表1列出了冷却液流量控制技术专利申请量国外排名前五名的申请人及申请量情况。其中丰田汽车公司以1265件的申请量位居排行榜的首位。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领域主要的申请人以日本、德国为主,其中日本占据主导地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全球较大的汽车公司,尤其是注重汽车性能化的日本公司,对于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的高度重视。

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的专利申请量国内排名前五名的申请人分别是: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奇瑞汽车以170件的申请量位居国内排行榜的首位。坚持自主创新的奇瑞汽车在我国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领域取得了较为喜人的成绩。近年来,奇瑞汽车的产品品质大幅提升,奇瑞的品牌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说明在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是占据市场地位的前提。

四、总结

通过本文的专利分析可知,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从20世纪70年代技术研发至今,已有近50年的发展历史。这些年来,全球专利申请量稳步增长,说明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得到稳步提高,并且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日本、德国等汽车工业发展较快的国家,冷却剂流量控制技术的发展也相应的较为迅速。国内方面,奇瑞汽车等坚持自主创新的汽车品牌,在发展的过程中得到了技术提升,从而在冷却剂流量控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研发和专利申请方面整体仍落后较大,缺乏该领域的核心专利技术;我国企业应抓住机遇,加大创新研究力度,以在将来的竞争中争取一席之地。

留级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含独立高中、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民办高中,下同)学籍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市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普通高中以及校址在本行政辖区域内的综合高中、民办高中的学籍管理;市教育局对局直属普通高中进行学籍管理,并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实施宏观管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升级、留级、奖励、处分、毕业、肄业和非本市户口的学生到本市就读等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必须参加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升学考试,按照升学志愿和考试成绩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必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持相关证明,到录取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报到入学又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由学校注销入学资格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开学后一个月,学校对入学的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对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予注册建立学籍。

第六条学校要为新生编制《班级学生名册》,填写《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卡验印工作,一般于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

第七条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班额一般不应超过56人。特殊情况需增大班额,必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插班复读。

第三章转学

第八条转出:户口迁出本市或迁至本市其他区市县(市内四区之间除外)、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需在本市外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可办理转出学籍手续。

办理程序为:持户口迁移材料或父母工作调动证明等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持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转入:凡户口经由外省市迁入本市或在本市范围内迁至其他区市县(市内四区之间除外)、不在本市就读但户口在本市或按照市有关文件精神享受本市市民待遇的已经获得了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均可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办理程序为:持转学证(由区、市、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户籍证、中考档案(须有区、市、县以上招生部门及普通高中的录取证明)高中学生档案(学籍卡、学生登记表、会考成绩证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到相应学校。

外省市的省级重点高中学生转学,申请入本市省级重点(示范性)高中的,原则上安排到相应的重点(示范性)高中学习,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可根据学生户口所在地就近安排到一般高中。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由本市普通高中转往外省市就读又转回本市就读时须转入原转出学校。

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也不得接受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条不同类型的普通高中之间不允许转学。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一条市内四区各学校之间、区市县内各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接收双方学校同意,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在民办高中范围内转学。

第十二条从国外转回来的中国籍学生,由市教育局对其在国外的高中入学手续、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成绩和转入手续进行审定后,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外籍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就读,按相关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三条除转回外省市户籍所在地外,毕业年级的学生和正在接受处分期间的学生不予转学。

第四章非本市户口学生的就读

第十四条户口不在本市,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资已经在户口所在地取得了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可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办理程序为:持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资的证明、暂住证明、户籍证明、学籍所在的原普通高中出具的学籍证明,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所就读学校对其进行正常管理。

第十五条本市取得市内四区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到其他区市县学校就读,取得其他区市县普通高中学籍的不得到本区市县内其他学校和其他区市县学校就读。因特殊原因确需易校就读的,须持父母工作调动等相关证明,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填写《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易校就读审批表》(一式二份),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易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就读期满后由就读学校提供有关学习成绩档案,回原校继续学习。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须持区县级以上(城市市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诊断书证明的休息时间须达到三个月以上),同时要提交医院的病志、检验单、就诊及住院医疗费收据、保险公司理赔单据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须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字盖章),学校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毕业年级的学生第二学期不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办理休学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一年后因病未愈仍需继续休学的,要续办休学手续。学生连续休学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前参加会考的成绩仍然有效,不重复参加会考。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须持区县级以上(城市市级)医院病愈证明、学生复学申请书(须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字盖章)和学校开具复学证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可以降级按排学习。

第六章退学

第十九条高中学生要求退学,由学生及其父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退学并注销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除名,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不发给任何证书:

1、经学校与父母多次联系帮助无效,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六周或累计旷课八周以上的;

2、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未复学,经学校与其父母联系仍未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3、在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超过一学年,未续办手续的;

4、由父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出国学习的。

第七章升级留级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各学科学年成绩、思想品德等达到学校升级规定的,按期升级。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留级。如因特殊原因需留级,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留级,但要严格控制留级人数。高中毕业年级、重点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八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三条高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应给予奖励。奖励分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和单项奖。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可逐级评选为校、区、市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

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单项奖,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受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及社会公德行为的学生,应了解情况,分析原因,以教育为主,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少数屡教不改的,学校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要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在校生被依法劳教、少管、判刑,或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开除学籍。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需由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外,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注销学籍。所有处分在通告之前都必须告知家长和学生。

第二十五条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教育,不得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在行动上确有改正的,应撤销处分。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一般应在三个月后。撤销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应在半年后。

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按原处分批准的权限,履行撤销手续及备案手续。学生受处分原因和撤销处分时间,应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九章毕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习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各科成绩达到省市合格毕业的要求,发给《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修习期未满经申请退学离校或成绩未达到合格毕业要求的可发给肄业证书。《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毕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每年九月底前,学校要将上一学年度所有毕业、肄业的学生姓名登记造册,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学籍档案管理

留级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总则

(一)小学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基础教育,德育是这项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德育工作对我国现在和未来的社会风貌、民族精神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它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二)德育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学生,了解学生;加强针对性;坚持正面教育;把提高道德意识和指导行为训练结合起来;把集体教育同个别教育结合起来,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保持教育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三)学校加强实施过程的管理。

1、结合本校、本年段、本班实际制订长期规划与短期计划,将《纲要》的教育内容和要求进行分解,使之成为适合不同年段,各有侧重的系列,并可补充一些乡土教育内容。

2、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德育处,组织各年段实施德育工作并进行分类指导,确定专人负责,把重点放在端正教育思想,培训骨干,提高班主任工作水平,总结交流经验等方面。

3、列入评估学校、班级、师生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进、教师晋级、评职的重要条件之一。

4、结合德育工作的实施,积极开展德育科学实验和理论研究,努力探索新时期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5、广辟德育渠道,协调好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关系,共同抓好德育工作。

二、任务

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卢感情和良好品德;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己管理自己,帮助别人,为集体服务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为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打下初步的思想道德基础。

三、内容

主要是向学生进行以“五爱”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德教育和有关的社会常识教育(生活常识、浅显的政治常识以及同小学生有关的法律常识),着重教育学生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人民,心中有祖国;着重培养学生初步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

四、过程:

(一)德育过程是培养学生知、情、意、行的过程。在德育过程中,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持之以恒。而这四者对每个学生来说发展又是不平衡的,这就要抓薄弱环节,抓因材施教,兼顾其他方面,从而促进学生思想、品德的全面成长。

(二)德育过程也是促进学生思想矛盾发展的过程。在德育过程中,对学生要注意长善救失,因势利导,重视和发挥学生自身在德育中的主观能动作用。

五、方法:

(一)思想品德课和其他学科的教学活动、班会、校会和日常教育活动,少先队的组织活动以及科技、文娱、体育、公益劳动等课外、校外活动和家庭、社会教育,都是开展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途径。

学校建立制度,统筹安排,切实保证上述活动的有效开展,防止互相冲击、争时间、抢阵地的现象发生。各科教学活动应严格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进行,不要挤占学生德育活动的时间和阵地。

(二)德育工作必须讲究方法,并注意在实践中加以改革和创新。

第二节 学习管理条例

一、学生计划管理

1、小学中、高年级学生要在老师和家长的指导下制定简单的、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

2、复习考试阶段尤其要妥善安排,做到考前不过份紧张,考后不马虎放松。

3、学期学习计划必须在开学的第二周制订好,并抄写一式二份,一份交班主任检查与督促,一份留给自己执行与自查。

二、课外复习管理

1、在认真复习当天功课的基础上独立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后,应根据老师教学进度的安排,提前一天或数天预习新课,遇有疑难问题,应先思考,并作出标记,然后带问题去听课,以提高听课效率。

2、当天的功课和作业,如有不懂的地方,应及时向老师或别人请教。

3、阅读有关的参考资料,或进行观察、调查、实验。

4、期末考试前,应根据课本、笔记本、作业本进行系统复习,使所学知识得到整理、巩固和灵活运用,尚未掌握的内容,要主动请老师辅导。

5、当天复习完功课和写完作业后,应清理好书包,为第二天上学做好准备。

三、课堂学习管理

1、学生进入教室,要求服装整洁,仪表端庄,不准穿背心、内短裤、胸衣、拖鞋等。

2、预备铃响后,必须迅速、安静地进教室入座,做好思想上、学习用具上的准备。

3、上课铃响,班长喊起立后,必须静、齐、快地起立向老师问好致敬,待老师还礼毕,才能坐下。

4、如迟到,须在教室门外立正报告,待老师允许后,方可进教室。

5、保持正确的坐姿,用心听课,开动脑筋,积极参加老师组强的听、说、读、写等活动,不看非本节课的书籍,努力掌握教师的讲课内容。

6、多质疑、勤研讨,敢于提总题,勇于开拓思路,发表自己的见解,但发言要先举手,回答问题时要起立,老师不叫议论时不议论,不打断别人的发言。

7、做好听课笔记,内容要点,典型例题,思考提示及疑难问题等,都要做简明的记录。

8、自习课必须保持教室安静,不得擅自下位,随便进出,不得谈笑或大声讨论问题,更不允许进行文娱活动。

9、下一步课铃响,须待老师离开教室后(如有老师听课,须待听课老师离开教室后),学生方可离开教室。

四、课内外作业管理

1、各科作业本,必须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作业本上乱涂画或写与作业无关的文字。

2、各科作业,必须在题前和第一行正中写明“第 课 或练习 。”方格本一字一格,一个标点符号一格(省略号、破折号应占两格)。横行簿标点符号也应占一定的位置。字迹必须端正、清楚、整齐,注意不用错别字,不用不规范的字。

3、作业书写靠边空出半厘米,做到节、款、项分明。分段时,空两格书写。每次作业之间,应留出一定的空隙,以便分清眉目,但在换页时可不留空行。

4、及时认真地完成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不会做的要向别人请教,不抄袭作业,不请人作业,因病、事假而拖欠的作业要补做,抄袭和书写马虎的作业要重做。

5、作业量符合上级规定的标准。

6、及时订正作业中的差错,找出原因,避免重犯。

五、考试管理

1、改革考试形式,实行考试考查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2、听从监考老师的指导,严肃认真参加考试。

3、考前准备充分,按时进入试场,按规定入座,迟到半小时者取消考试资格。

4、进入试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条。

5、答卷前,必须先在试卷指定的地方正确清楚地写上班级、姓名等。

6、签卷字迹要清楚,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书写,也可用蓝油或黑油圆珠笔书写。

7、卷面不清,可举手询问,不得私下谈论、喧哗。

8、考试进行半小时后方可交卷,交卷后应远离试场,不得在试场周围逗留和交谈。考试终场时间一 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有秩序地离开试场,一律不得将试卷带出试场。

9、端正考试态度,诚实、守纪,不搞任何形式的舞弊,努力考出最佳水平。

10、如有违反考试规则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扣分、取消考试成绩等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11、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

12、考试后要认真进行自我分析,总结学习中的经验与不足,并修订好下阶段的学习计划。

第三节 学生管理办法

一、入学

(一)一年级,招收年满六周岁半以上,户口在本学区的儿童入学。

(二)新生一律凭本学区户口和房证、接种卡报到,由学校填写学籍登记表,建立学籍档案或学籍卡片。

(三)依法招生。对符合条件未入学的学生,学校尽力做好其家长工作,及时让家长送孩子入学;对无正当理由又不送孩子上学者,学校有权依法向上反映。

(四)凡无本学区户口和房产证的新生,作借读生处理,具体入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二、休学、复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严格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达三个月以上的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到学校学习的可再延期休学一年。

(二)学生休学,须持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申请并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或教导处审批,校长同意后,记入学生学籍卡片或登记表中,再发给休学证书。

(三)学生复学,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还要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准予复学。复学时,原则上编入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三、转学

(一)因父母调动工作而需转入本学区的,事先必须本校办理接收证。学校不得擅自接受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入学。

(二)凡要求转到外校学习的本校学生,必须向教导处提出局面申请,说明缘由,经批准后才能到外校办理接收证。待学生持有外校的接收证后,学校方可签发转学证明,并将学籍卡交给该生。要求保留学籍处出借读的学生,由家长申请,教务处备案,每年交纳政府部门规定的集资款。

(三)转学工作一般在学期结束后或开学前办理。毕业班的学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转学。

(四)本学区邻近学校一般不存在转学问题,情况十分特殊的,可酌情考虑。

(五)转入的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持我校接收证和原校开出的转学证及发放的成绩通知单;如持有原校交纳杂费的收据,学校不再收取其杂费。

(六)凡无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视校情由校长决定是否接收;一旦接收作借读生处理,具体转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四、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退学,对少数确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考虑办理退学手续;

1、因病休学两年以上,经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不能痊愈者。

2、因生理发育不全,或因患各种疾病,致有显著痴、呆、傻、丧失学习能力者。此条一般指下述三种情况:一是身体发育畸形,年龄在16周岁以上,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要求退学者;二是因患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或乙型脑炎及明显痴呆、傻者,严重的癫痫病者,麻疯病者;三是高度近视(1200度)者,严重红斑狼疮病者等。

3、因家庭情况突然变化,出现严重的特殊的困难而需要负担家庭生活,无法坚持学习者。此一般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一方因故病残长期不能工作,致使全家生活水平极低者;二是无依无靠者。

4、因家庭生活极端困难,劳动部门同意安排就业者。

(二)学生退学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学生要求退学时,提出书面报告,索取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的证明及县团单位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处调查核实、校长签署意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发给退学证书。退学证书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才能有效。

五、升级、留级

(一)学校取消留级

(二)跳级从严掌握。少数学生成绩确实优秀而要求跳级,经过考试,达到上一年水平的,准予跳级。跳级一个学年的,由学校批准。

六、毕业

学生学习期满,从德智体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举行毕业考试,并根据学生各科综合评定的成绩和参加补后的成绩发给毕业证书。

七、考勤制度

(一)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守则》,必须遵守学校订立的《校规》,病事假必须持医院或家长及家长工作单位的证明;事前应办理请假手续,征得班主任同意后,方能离开。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不能返校者,应当续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者,作旷课论处。

(二)每个教学班要设立学生考勤簿,由教师或值勤学生逐日填写。每周公布一次出勤情况,对出勤好的班级和学生,要给予表扬;对违犯考勤制度的,要进行批语教育。对经常旷课,屡教不改的学生应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上课、自习、劳动(包括打扫卫生等公益劳动)集会、“两操”以及学校和各班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第二课堂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四)批假权限:一周以内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由教导处批准。一月以上由校长批准。学生干部一律无权批假。

八、学习成绩考核和品评定及管理办法

学生成绩考核和品德评定及管理办法参照区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九、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奖励对象。凡属本校在籍学生,符合条件者,均予以奖励。

2、奖励类别。校内奖励类别分为等级将和名次奖。等级将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名次奖一般分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必要时可迁当顺延)。上级及有关单位的奖励类别以奖励者规定为准。

按获将级别等级的高低、获奖名次的先后分别给予不同规格的物资鼓励。具体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二)处分

1、凡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2、处分方式

(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

3、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律记入档案并通知家长。

4、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者,报请执法机关论处。

5、受处分的学生若能改过,即应及时取消处分。尤其对毕业班的学生,在其毕业前夕,应做出结论。

十、学生档案管理

(一)建立全校学生学籍档案(分班装订成册)。

(二)制订并保存历届学生升学成绩登记表。

(三)备有历年全校学生花名册(按班编排并有班主任的姓名。)

(四)学生转学、休学、退学、肄业等多种证件的存根(包括转、休、退学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五)毕业生姓名及其去向。

(六)按规定的手续及时给新转来的插班生建立学籍卡。

(七)各班学生的评语应及时抄写在学籍卡上。

(八)历届毕业生操行评语记载表(装订成册,便于保存和查找)。

(九)全校学生干部名单。

(十)对学生奖励和处分,以及撤消处分的决定都必须随时登记在学籍卡上并备有附件。

留级申请书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除了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外,同时还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公立高校与学生行政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有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本文指出诉讼解决机制主要体现为学生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而非诉讼解决机制则主要表现为申诉与仲裁制度。

近年来,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问的纠纷逐年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明确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足当前依法治校急需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一般认为,公立高校与学生问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本文囿于篇幅,仅对在公立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纠纷的解决机制作一简要探析。

一、公立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应当吸收宪法论中关于人权保障精神,借鉴基础关系论和管理关系论的合理内核,根据公立高校在做出其行为时是否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是否对学生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损及相对人基本权利等3个标准,区分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一方面,承认其行使教育所必需的自主管理权而与学生构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合理的限度内,一般避免司法介入;另一方面,公立高校的教育管理权不得违反重要性理论的基本要求,凡对学生重大权益、基本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决定,应认定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和司法救济,具体而言: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包括:第一,校园秩序管理。公立高校对学校秩序进行日常管理,如制定作息时间、车辆停放位置的指定等,这些日常管理规定不涉及学生的法律地位,对其影响较小,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不适用司法救济。第二,与教学、科研的专业知识有关的管理。普通高校教学计划的制定、课程安排、教科书的指定、教师授课等,因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且不直接涉及学生的法律地位,在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内,高校有自主决定权,与此相关的管理应视为普通高校的内部行政行为,司法一般不应介入。第三,奖励和处分。奖励和处分都是普通高校对学生在校情况的一种比较正式的评价,但法定处分种类中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一般并不影响学生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可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和奖励视为高校内部行政行为,不构成司法审查的对象。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包括:第一,学籍管理。学籍管理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普通高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降级、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等学籍管理的不同内容分别设定、变更、消灭了学生与学校已有的法律关系,都直接关系到学生法律地位的实现,应当接受司法审查:第二,毕业证书的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根据《教育法》第42条、《高等教育法》第20条的规定,大学毕业证书是高校对大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这一法律事实的对外证明。毕业证书的颁发和学位证书的授予实际上是对学生法律地位(具体表现为权能和资格)的一种设定。高校颁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位证书的行为是行政确认,应为司法审查的对象:第三,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是普通高校对其已经做出的某一个行政行为,如成绩评定、纪律处分等的一种补充性行为,体现了己做出的相关行政行为法律上的约束力。对公立高校学生具有较大的潜在影响。因此,公立高校的档案管理行为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第四。公法性质行政处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反映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问一种较为严重的不利评价,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学生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具有公法性质,因此应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和司法救济。

二、公立高校行政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

在传统法律制度范畴内,学生与公立高校之间是一种纯粹以管理与服从为内容的内部关系,不受公共法律规范调整。这种关系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被统称为特别权力关系,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自愿或者其他原因而在有关组织和其所属人员之间形成的相对不平等关系,如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军队与军人、监狱与劳改人员、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该种关系的特点有:组织与人员之间权利义务不确定,关系领域内不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关系双方发生争议时无诉讼救济渠道。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曾在不少国家盛行很长时间,但是,由于背离法治理念和不利于人权保障,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抛弃。与国际大趋势相一致,在我国,关系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已不再完全排除在诉讼救济范围之外,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学生起诉公立高校正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行政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的产生对于学生和公立高校之间关系法治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逐步公法化并不意味着学生对学校的一切行为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针对该类诉讼的限制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可诉行为种类的限制。德国行政法学理论中区分特别权力关系领域可诉行为的学说主要有两个,即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区分说和重要事项说。依前说,凡涉及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事项的均属于基础关系,如入学、转学、退学、开除、留级等,对于以这种关系为基础的行为可以起诉:除此以外,凡不影响关系存废的纯粹属于内部管理措施的行为,不属于可诉行为。依后说,只要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都必须由立法者以立法方式限制,不可以由特别权力关系的权力人自行设定。凡属于权力人影响相对方重要权利义务的,相对方均可以诉诸诉讼救济。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生只能针对以法律关系为基础的管理行为,如授予学位证书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学校基于以内部规章制度或者纪律为基础的内部管理关系而作出的纯粹属于内部管理措施的行为,如对于迟到、旷课以及其他违纪行为所做的处分,依法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学生依法享有的某些权益时,该内部管理行为仍然属于可诉行为易言之,判断是否属于可诉行为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影响到学生依法享有的权益。

其二是可诉权益的性质和种类的限制。就权益性质而言,只有法律上的权益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才可以起诉。这里应注意两点:一是法律上的权益并不仅限于法定权利,合法权益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二是不具备法律意义的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诉讼救济范围。就权益种类而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可诉权益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他权益受侵害,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诉的情况下才属于可诉权益。可见,尽管依照法律规定学生可以起诉学校,但实际上可诉权益的范围极其狭窄。与《行政诉讼法》相比,《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诉权益和可诉行为较为宽泛。例如,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增加了不履行保护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可诉行为、可诉权益和原告起诉资格的规定更加宽松,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将诉讼救济的范围由权利拓展为利益、由法定权利拓展为合法权益、由法律上的利益拓展为事实上的利。

三、公立高校行政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在当下,通过诉讼解决行政纠纷存在着种种弊端和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人们在不断地探索多种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利于社会的健全和良胜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治程序中的一种发展潮流。就学校教育领域而言,非诉讼解决方式过去是今后仍是解决公立高校行政纠纷的重要的和主要的途径,发挥着其特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又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指诉讼以外的,运用法律或其他规范解决纠纷的其他方法的总称。我国现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仲裁而在教育领域内,学校管理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主要有敦育申诉这一途径,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唯一的行政救济途径。至于调解和仲裁作为公立高校管理纠纷的解决方式只是实践中的一种尝试。至今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教育行政复议,笔者末将它列入学校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原因在于:教育行政复议仅将被申请人限定为教育行政机关,而不是公立高校,其范围一般限于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公立高校的管理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下,由公立高校对学生、教师的管理行为引起的纠纷只能依法通过教育申诉途径来获得救济,而无法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获得救济

(一)教育中诉制度

我国教育申诉制度可以分为教育行政申诉制度和校内申诉制度。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是指学生、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根据原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有关规定,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生、教师对学校的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目前我国校内申诉制度只是对高校学生这一部分学生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结合各国教育法治实践来看,校内中诉制度必然会成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纠纷的第一道且是极为重要的程序

但现行教育申诉制度的存有诸多缺陷,如教育中诉的受理机构及法律责任的不明,教育申诉制度部分程序规范的缺失,在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纠纷的解决上,教育申诉后救济渠道的封闭等。笔者针对以上缺陷特提出如下完善意见。

1.设立各级申诉委员会及明确法律责任。就教育行政申诉而言。应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内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一申诉委员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独立处理学生、教师的教育行政申诉案件。申诉委员会可以和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至于人员配置可以从政策法规处(科)抽调或专门配一定数量的人员承担申诉处理工作。申诉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至少是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这既是出于教育行政中诉案件专业性的考虑,又是出于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的需要,有助于及时公正地化解学校管理纠纷。各级教育行机关应当从组织上和运作程序上确保申诉委员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至于校内申诉委员会,台湾的学生中诉制度中对申诉委员会成员的限制与要求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国立台湾大学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组办法》第三条规定:本会由学务处、教务处、进修推广部各推派教师一人,各学院选荐副教授以上资格教师各一人(其中未兼行政职务者不得少于总额之二分之一),与大学部学生会代表二人,研究生协会代表一人为委员共同组成之。各委员不得兼任学生奖励及仲裁委员会之委员,任期二年,每年改选半数,连选得连任。学生委员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第一次各单位应同时选荐同等资格之候补委员一人。本会置于事一至人,就本校人员调兼之。其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旨意为:主席由委员互选,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本会原则每月开会一次,但得视案情需要由主席随时召开。本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除评议结论及评议书之决议应经木会全委员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之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行之。委员应亲自出席,经请假缺席两次者,丧失委员资格第七条规定:本会成员就该中诉案件为申诉、关系人或赢接参与申诉案件之裁决者,应行回避。。校内中诉委员会应具有相对独立性,直属校领导管理:末担任行政职务的优秀教师代表应该占一半以上,学生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而日.应该有一定的任期和改选制度:在审查并处理申诉案件时,原来参与作出处分决定的人员应当回避此外,对教育行政申诉委员会、校内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还应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处理学生、教师中诉案什时如果违背相应的行政程序,没有严格执行己有的法律法规等,对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教育申诉制度的程序规范。随着教育申诉案件的日趋繁复与程序法制化要求的渐趋严格,为提升教育申诉案件处理的实效性,应参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教育申诉制度的程序规范要求,具体说来,应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明确规范:其一,学生、教师认为学校的具体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或学校作出的具体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El内,可以向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内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中诉人。如果学生、教师对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曰起15个工作内,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育行政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中诉人。无论是校内申诉还是教育行政中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逾期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申诉委员许可。其二,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教师中诉后,应当对申诉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正式受理的应当给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需要补充相关资料及证据的应当给申诉人送达补充资料证据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给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其三,中诉委员会在处理中诉时应当适用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昕证制度等程序制度,并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这些程序制度的基本内容。日前,有些高校在学生中诉听证制度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实践。如华东政法学院2000年3月建立了中诉听证制度先后就学生违纪处分事件召开了5次听证,其中4次驳回了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原判”。笔者认为,应将听证作为校内申诉的必经程序和生效要件。

3.拓宽教育中诉后的救济渠道。《教育法》和《教师法》赋予学生的中诉权利彳丁其独到的价值和存在的必要,但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学校管理纠纷、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申诉不应足惟一和终局的纠纷解决途径。如前所述,当学生对教育行政机关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时,应允许学生中请教育行政仲裁及就部分事项提起行政诉讼其一,将教育中诉纳入教育行政仲裁的制度体系。引进教育行政仲裁制度,打破教育中诉在解决学校内部行政法律纠纷的终局性。其二,将学校内部行政法律纠纷的部分事项纳入行政诉讼渠道。当学生穷尽校内申诉及教育行政申诉后仍不服},可以允许其就部分学校内部行政法律纠纷事项提起行政诉讼。化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排除行政法院对特别权力关系内所有争议的审查。但是相对人在特别权力关系内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之重要性,并不亚于一般权力关系下相对人所享有的权益。如公务人员的任免、辞退,学生的入学、退学、学位证毕业证的授予等等,都是相对人最基本的权利,它们对当事人的重要性,并非一般的财产权可以比拟。

(二)教育行政仲裁制度

由于现行教育申诉制度的缺陷以及行政诉讼救济的缺失,加上司法审查的局限性,又基于公立高校管理纠纷的特殊性和仲裁的特性,教育行政仲裁制度的引入将是有效解决学校管理纠纷的理想途径。同时,在保证学生合法权益方面多了一条公正有效的救济渠道。与教育申诉及诉讼相比,纠纷处理的专业性是仲裁制度的一大重要优势。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且仲裁机构都各有分专业、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借当事人选择。实践证明,仲裁员往往由著名的学者、律师和专职仲裁员担任,这些人往往都受过良好的法学洲练及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在现今的中国,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往往要高于行政官员和法官。依此类推,教育行政仲裁的仲裁员应是由熟知教育教学理论知识且有实践经验的教育法学专家及专业教育行政仲裁员担任,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积累的知识经验使得他们可以驾轻就熟地处理学校管理纠纷,他们也会更多从教育特性的角度协调学校与学根据我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教育行政仲裁可分为以下几个程序:

1.申请与受理。教育行政仲裁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学校管理纠纷的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教育行政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2.仲裁前准备。教育行政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后,首先成立仲裁庭,根据纠纷案件繁简、难易程序决定仲裁庭组织形式。一般来说,简单的学校管理纠纷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对重大、复杂的学校管理纠纷案件,由三名仲裁员共同审查,学生及学校双方当事人可各选一名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推举或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次,由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3.调解。教育行政仲裁庭在查明纠纷事实,明确责任是非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解。仲裁调解,大都由仲裁庭依职权主动开始。进行调解时,仲裁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平息纠纷。

4.开庭与裁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仲裁。教育行政仲裁庭应在开庭前四天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照缺席仲裁。仲裁庭采用对抗式辩论,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当事人就己经过仲裁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问题,提出维护自己的仲裁请求和对对方提出的主张进行辩驳的意见,反复地互相辩论。在仲裁庭辩论结束后,经仲裁庭评议裁决结论,并按照一定格式制作成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