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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主管部门: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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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项 │ │批准文件名称│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 │文号 ┃
┃目名称 │ ├──────┼────┼─────┼─────────
┃│ │项目建议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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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借款金额万元│贷款期限│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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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其中:┃
┃(万元)├───┼─────┬────┬───────┬───┬────┬───┬───┬───
┃│总投资│预算内资金│企业自筹│建行技改贷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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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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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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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概况 │ 建厂时间 │ │ 职工人数 │ 人 │技术人员│ 人 ┃
┃款│ ├────────┼─────┼──────┼───┼────┼───────
┃企│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占地面积│ ┃
┃业│ ├────────┼─────┼──────┼───┼────┼───────
┃现│ │自有流动资金│ 万元 │流动资金贷款│ 万元│建筑面积│ ┃
┃状│ ├────────┼─────┼──────┼───┼────┼───────
┃ │ │原有产品│ ││ ││ ┃
┃ │ ├────────┼─────┼──────┼───┼────┼───────
┃ │ │生产能力│ ││ ││ ┃
┃ ├───────┼────────┼─────┼──────┼───┼────┼───────
┃ │近三年经济│ 年度 │ 产值│利润│ 税金 │ 折旧 │创汇(万美元)┃
┃ │效益(万元) ├────────┼─────┼──────┼───┼────┼───────
┃ │ │ 年 │ ││ ││ ┃
┃ │ ├────────┼─────┼──────┼───┼────┼───────
┃ │ │ 年 │ ││ ││ ┃
┃ │ ├────────┼─────┼──────┼───┼────┼───────
┃ │ │ 年 │ ││ ││ ┃
┃ ├───────┼────────┼─────┼──────┼───┼────┼───────
┃ │固定资│ 负债总额 │ 建行贷款 │其他银行贷款│ 集资 ││ ┃
┃ │产负债(万元)├────────┼─────┼──────┼───┼────┼───────
┃ │ ││ ││ ││ ┃
┃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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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审查意见│税务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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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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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经办行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审查意见├────────┼──────────────────────────────────
┃│管辖行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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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倾角 胶带输送机 延深改造 设计 应用
中图分类号:TD52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1(a)0000-00
1.概述
按照采区生产接续调整,我矿+700m水平北一采区提前投产,但是+700m水平主运输系统2015年才能投入使用,北一采区利用铺设于+700m水平北一采区总排上山的大倾角胶带输送机将原煤运送至+900m水平,由+900m水平出煤系统运煤。该胶带输送机目前只铺设3205石门至+900m水平,3204石门至+700m水平未铺设。2014年北一采区将形成两套综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在32151综放工作面和32231综采工作面同时出煤时,现有原煤运输系统,无法满足出煤需要。
为提高北一采区原煤运输系统的可靠性,分流综采工作面的煤炭,必须对+700m水平北一采区运输系统进行改造。
2. +700m水平北一采区运输系统大倾角胶带输送机改造方案设计
2013年,为了完善运输系统,在尽量减少影响生产时间的前提下,经过多种方案分析比较,确定将北一大倾角胶带输送机延伸160米(倾角28°)到3206石门,改造驱动部分,增大电机、减速器的功率,使用单驱动。原驱动装置可以在+700m水平主井皮带使用,不会造成设备闲置。
2.1大倾角胶带输送机技术参数:输送量 300t/h,实际安装长度 346米,提升高度133m ,胶带宽度800mm ,胶带速度 2.5m/s,装机功率 280KW, 驱动方式为机头单滚筒单驱、传动滚筒不兼作卸载。
2.2由于延深改造,驱动部分的配置需要计算及选型
依据MT/T467-1996《煤矿用带式输送机设计计算》并参考有关资料进行设计计算。其中:胶带输送机传动滚筒围包角α1=210°;上分支模拟摩擦系数f=0.03,下分支模拟摩擦系数f=0.012;电机的许用裕度系数1.38,输送带的许用下垂度值取2%等。实际长度:平段31米,25度斜长315米,28度斜长160米。
2.2.1基本参数确定计算
输送带线质量:qd=21.6kg/m
物料线质量 :
其中:Q―每小时运输量,t/h;v―运输带运行速度,m/s;
托辊旋转部分线质量qt', qt":qt'=11.77kg/m ;qt"=2.91 kg/m
托辊承载段阻力系数 回程段阻力系数
2.2.2线路阻力计算
・
[输送机布置示意图 采用头部集中驱动]
承载分支:
回程分支:
装载点物料加速阻力 :
装载点导料槽侧板阻力:
其中: -带宽,m; -物料松散密度,t/m3; -导料槽侧板长度,m。
清扫器阻力:
弹簧清扫器阻力:
空段清扫器阻力:
2.2.3根据摩擦传动条件和垂度条件计算输送带张力(计算过程省略)为:
S1=57840N;S2=15263N;S3=15569N;S5=141173N;S4=143996N
2.2.4输送带强度检验
输送带的安全系数:
其中:d-带芯拉断强度,d=2000N/mm(ST2000钢丝绳芯输送带);
所选用的输送带满足静态设计安全系数要求。
2.2.5牵引力和电动机功率的计算
输送机的总牵引力:
电动机功率
其中: K-电机功率备用系数,取1.25;η-传动系统的工作效率
根据以上计算,电机选355kW电机1台,型号为:YB450S2-4,电压等级6kv。
2.2.6减速器的选型
根据带速、传动滚筒直径和电动机转速推知减速器的传动比为:
选择减速器:H3SH14+冷却风扇,额定传动比i=31.5。
2.2.7制动力矩和逆止力矩计算
对上运带式输送机,为防止倒转及充分安全,每台逆止器提供逆止力矩不得小于该输送机所需力矩的2倍,作用在滚筒轴上逆止力矩为:
式中:D―传动滚筒直径,D=1.0m; ―阻力系数,按最不利考虑取0.012。
则初选逆止器型号为:NJZ100,额定逆止力矩100KN.m
充分考虑输送机的使用安全,制动器总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该输送机所需力矩的1.5倍,作用在滚筒轴上制动力矩为:
经计算,选用YB450S2-4型电机,H3SH14+FAN型减速器,STS2000/800mm阻燃防撕裂钢丝绳芯输送带等。
3 改造方案实施及效果
2013年年末检修时实施改造,更换驱动装置,增设YNRQD350液粘软起动装置及NJZ100 逆止器,更新推杆制动器,更换φ1000mm改向滚筒两个,增加一个受料点及160米机身等。其中驱动装置架的安装孔保持和原有一样,确保与现有的基础能配合安装。φ1000mm改向滚筒的轴承由原来的3532改成3536,安装孔距变大,卸载机架和传动机架上对应安装φ1000mm改向滚筒的孔距也应相应的变大,更改机架上的孔距即可。其他不变。胶带接头采用二阶搭接,二阶接头的最小阶梯长度为400mm,接头长度不小于1150mm。
改造完成后,大倾角胶带输送机全长约523米,带宽800mm。坡度参数为:3204石门至机头变坡点处25°,3204~3206段全长160米,坡度为28°。改造总工期34天,考虑延伸断安装不对生产等造成影响,实际工期12天。
改造前,北一大倾角运输系统平均每月至少发生影响生产的停机3次。改造实施后,由于增设了液粘软起动装置及逆止器,升级改造制动装置,胶带输送机起动平稳,安全性能更加优越。经过10个月运转,该系统运行正常,未曾发生设备故障及影响生产的停机事故,运行状况良好。北一采区所有采煤及掘进工作面出产原煤均通过大倾角胶带输送机运输,根据调度台帐记载,小班最高出煤车数为28列车,煤量约为1000吨。完全满足北一采区原煤运输需要,达到改造预期效果,确保了矿井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矿山运输机械》中国矿业学院主编,煤炭工业出版社,1980年。
2、《矿山运输》北京矿业学院等矿山运输教研组编,中国工业出版社,1961年。
3、《矿山运输与提升设备》陈湘楚、陆裕后、赵保良、常虹主编,煤炭工业出版社,1984年。
4、《矿山固定机械手册》周乃荣,严万生主编,煤炭工业出版社,1988年。
附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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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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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书范文3__农村信用联社:
我是__中学__班的__,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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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
日期: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书范文4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_____ 年 _____月 _____日 一、申请担保贷款情况 申请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申请担保期限自 ____年____ 月____日至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一、担保贷款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反担保措施:(其中包括法人代表抵、质押的个人财产)申请企业意见:申请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经办人(签字):
二、拟贷款银行意见拟贷款银行 拟贷款银行签署意见: 拟贷款银行(公章): ___年___ 月___ 日
三、市信保中心意见会员服务部初审意见: 初审人: ___年___ 月___ 日担保业务部复审意见: 复审人: ___年___ 月___日市信保中心意见:主 任: ___年___ 月___ 日申请担保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
1、具体经办人受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3、借款申请(复印件);
4、评定资信等级所需要的材料。
此致
敬礼
签名:
时间:20__年__月__日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书范文5__农村信用联社: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做大做强__产业,提高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效解决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
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在现有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实施技术改造、改善检测条件及引进两条现代化无菌灌装生产线。通过技改后,年产量达千吨规模。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年产侗乡蜜系列产品__吨,年销售额达__余万元以上,实现年利润达__万元以上,可实现就业岗位__余个。经认真测算,项目建设投资共__万元,我公司自筹__万元,特向贵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__万元,期限二年。用__作为贷款抵押。
敬请审查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
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
(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四)D类渔区:公海。
第三章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第八条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灭失证明和有关证书注销证明原件。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进口理由;
4.《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附件2)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一)专业远洋渔船;
(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
(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三条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购入方须填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同时附送卖出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农业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买卖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核增买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减卖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定期通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调节。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从事远洋作业期间,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予以保留。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
第十四条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和申请渔船船名、办理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标申请,不予批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
第十九条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四)跨海区界线作业的;
(五)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六)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七)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第二十条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本海区范围内的C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
(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
第二十三条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主船与子船功率同时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第二十六条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附件4),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第二十八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九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第三十一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二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第三十五条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第三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持证人。持证人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签发人制度
第三十七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负责对前款文件和证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签发人实行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并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审核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并公布。
农业部负责审批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
省旅游局全面负责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评定工作。各市旅游局负责当地旅游休闲购物街区初评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申请
(一)凡在山东省境内正式开业半年以上的旅游休闲购物街区,均可申请参加评定。
(二)申请评定的街区,经过自查认为符合《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递交申请书,县(市/区)旅游局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旅游局初评。
三、评定规程
(一)受理
市旅游局接到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评定申请书后,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二)初评
市旅游局接到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评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进行初评。对未予通过初评的街区,市旅游局应加强指导,待接到街区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对通过初评的,市旅游局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局提出终评申请。
(三)终评及批复
省旅游局接到终评申请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进行终评。对未予通过终评的街区,省旅游局应指导街区整改,待接到街区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对于通过终评的街区,由省旅游局批复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四、评定办法
按照DB37/T1243-2009《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5.1评定办法进行。
五、复核及处理
(一)复核工作由省旅游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对已通过评定的街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
(三)复核的方法为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检查相结合。
(四)复核结束后,由评定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上报相应的旅游局,并抄送街区。
(五)如经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对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街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处理结果。
2、街区接到警告或通报批评的通知后,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旅游局。
3、凡在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警告或二次以上(含二次)通报批评的街区,将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4、凡被取消资格的街区,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
5、市旅游局有权对街区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知,并将情况向省旅游局汇报备案;如街区需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则需报省旅游局批准后,由省旅游局签发处理决定。省旅游局有权对街区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决定,并通知市旅游局。
(七)凡被取消资格的街区,应将原标牌交还授予机构。
六、评定原则
(一)申请评定的街区,如达不到《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5.1评定办法所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通过评定。
(二)街区评定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变化,必须重新申请评定。
七、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评定检查员
(一)省、市级旅游局设评定检查员,负责对山东省境内的街区进行评定和复核。
(二)评定检查员经省旅游局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三)评定检查员须经省、市旅游局的委派,方可进行检查评定。
(四)申请评定的旅游休闲购物街区均应接受检查员的检查,如实提供街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为评定检查提供便利。
八、标牌
(一)旅游休闲购物街区标牌由省旅游局统一制作、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