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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凡在市云溪区城镇范围及长炼、岳化两厂内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及时向主管地税部门如实提供房屋出租情况,并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所得税。
二、征收标准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
(三)如出租房屋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不能提供有效租金收入凭据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税法规定核定纳税人的租金收入,并依法计征地方各税及附加。
(四)对实行查帐征收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出租的房屋,按相关政策规定征收地方各税及附加。
三、征收方式
房屋出租税收由区地税局负责征收。区纪委、财政、公安、房产、工商、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组及居委会等单位参与配合,实行综合治税,联合监管。
四、征收期限
对房屋出租纳税人年1月至年8月期间应缴纳的地方税收进行全面清理和征收。偷税漏税现象严重的可溯及以前年度。
一、工作目标
以各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房屋租赁双方涉税行为为重点,大力整治房屋租赁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逐步实现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二、清理整顿对象和时限
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所有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清理整顿的时限是自年1月1日起,对个别出租收入金额较大、有偷税逃税性质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清理整顿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为年1月1日以来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租赁收入应纳税收的征缴情况。
四、计税依据、应纳税种和征收标准
(一)计税依据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以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记载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明显不实或偏低的,由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应纳税种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行政机关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房屋租赁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标准
1、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1.5%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按营业税税额的5%征收;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县城、镇的,按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5、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6、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占地面积×适用税额=每年应缴税款;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印花税:按租赁合同协议所载金额的1%0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印花税。
8、企业所得税:按企业利润的25%征收;未建账的或无法核算企业利润的,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9、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的20%征收;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含本数)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20%后的余额的20%征收。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的10%征收;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含本数)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20%后的余额的10%征收。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10月15日至10月20日)
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电视、通告、短信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自查补报(10月21日至11月10日)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自身实际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并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填写《县房屋租赁税收自查表》(见附件),并年11月1日前报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纳税人自查补报的税款不予行政处罚。
(三)重点检查(11月11日至12月31日)
组成多个清理整顿工作组,对自查补报工作进行检查。在自查补报阶段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向出租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补缴相关税款,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逾期未整改的纳税人,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视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函告所在单位,并视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常态化管理(年1月1日以后)
通过三个月的清理整顿,督促纳税人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后,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取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整顿工作结束后,进行常态化管理,由地税部门牵头,会同房管部门抓好日常监管。
六、工作职责
(一)地税部门
1、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出租房屋税收清理整顿活动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2、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对欠缴的税款认真组织清理。对应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出租房屋税收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所有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建档,做好信息管理。
(二)房管、潋江镇、开发区
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信息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1、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知识的学习,督促有房屋租赁的干部职工进行纳税申报。
2、有公房出租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准确申报缴纳税款。
3、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租用他人房屋须凭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入账,不得白条抵库。
4、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函告的情况,督促相关责任人整改,并视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纪检监察部门
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的情况,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五)司法机关
组织警力及时对地税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调查、侦破;对地税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过去存在税收事先裁定是由于企业兼并重组之后,征纳双方对于税收征收标准、核算依据、抵扣情况、税务政策等的理解存在差异,事后应纳税额的认定又较为复杂繁琐、工作量大,使得征纳双方事后各自对税额认定意见分歧较大,不利于税款有效及时征收。一定程度上使国家机关与企业之间产生税务矛盾,这本身就是不和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于是产生了税收事先裁定,在企业兼并重组之前,企业与税务部门就统一核定应纳税额,确定税额。税收事先裁定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缓解税额差异存在的矛盾,缓和征纳双方的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的征纳氛围。
二、税收事先裁定的运用与意义
(一)对于税收事先裁定的涉及范围不因只是上述所说的情况,不仅只是因为事后税额难算,征纳双方税额差异较大上才得以运用。原因可以扩大到:怎样提高纳税效率,怎样减少企业相应成本,怎样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同时对于税收事先裁定的税目数量也是可以先少再逐渐增多,可以先在改革中运用部分或少数税目,待成熟完善时,可以再增加税目、扩大范围等。对于税收事先裁定的对象,也可以从机关单位、优质企业向一般中小企业、单位过渡。在试点企业中完善征收,提高增收效率。
(二)税收事先裁定可以扩大到效益好、产品质量优、产品热销的企业中。比如石油产业、钢铁产业、能源产业等。该行业产品性质较为集中,产销量较大较好,一般都能很好地完成预算指标或利润指标。通过税收事先裁定,先把其历年纳税数据与产量、销量、利润进行比较,结合当年预算指标,通过预算当年的产量、销量可以预计出其税收数额。通过预算数据进行合理科学评估得到的税收数额。企业也可以在大批量销售合同方面先实现税收事先裁定。企业按其纳税可以减少其纳税成本和核算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税收事先裁定也可以运用到汽车销售行业、房地产行业等。众所周知,汽车与房产的销售量在我国始终是呈上升趋势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提高,大家都考虑买房产,买更多的房产以获得安稳平稳的生活状态。汽车已越来越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几乎家家都有小汽车,这同样也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我们也知道,房地产行业项目清算结算内容多样、工作量大、工作繁琐。就这点而言,把其放入税收事先裁定的范围也是可以的,同时房地产销售的时间一般不会很长。可以先树立核算样本;把销售收入、利润作为重点核查项目,加以确定税收部分税目的数额。可在优质楼盘中试运用,通过销售价格和利润水平核定其税额。企业也可以通过大额销售定单先进行税收事先裁定的试行。这样一来,税收事先裁定减少了必要的税收核算,减少了事后繁琐复杂的税务清查等工作,节约了企业和税局工作资源,减少了部分人力财力物力的支出。
(四)税收事先裁定也可以运用到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中。在现有的财务体制改革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机关单位都要按全面预算进行管理,严格按预算指标合理使用资金。首先,机关单位职工个人收入是相对稳定的,对于财政供养的机关单位更受预算数额的影响,通过当年预算个人收入数据分析,和历年个人收入数据分析,就可以得到当年其收入水平和纳税水平。可以先在收入稳定的机关单位试以税收事先裁定。这样可以避免机关单位每月都重复交纳职工个税。本身税额差别就不大的机关单位,重复性的单一工作,没有很好地提高效率。把其问题之处同税收事先裁定的合理性结合分析,这是值得尝试和运用的。
三、总结
关键词:营改增 保险业 影响 举措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税收政策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竞争能力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保险业”营改增”实施背景
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对金融业的税收政策是免征营业税,一些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国家,一般也采取“从轻不从重”的政策,金融业的税率为1.2%-4%,与国外相比,我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同样处于较高水平。此外,出了较高水平的营业税外,保险业还需要承担增值税,整体税负较重,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业”营改增”情况
2011年,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本次试点方案中,保险业并未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但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自今年起,金融保险业开始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采取3%税率的简易征收方法,但若采用简易征收方法,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所能抵扣的进行税额均有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与以前征收营业税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意义不大。
三、“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及举措
(一)保险业“营改增”适用税率测算
根据保险业各税种适用税率及《试点方案》中保险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制度,在计税范围、减免税项目不改变,且保持国家税收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假设增值税率为A,即营业额*营业税率(5%)=营业额*A/(1+A),可粗略估算出增值税税率为5.26%。
根据《试点方案》中增值税现有的四档税收征收标准,若从税制简化的角度来讲,最合理的税率是从现在存在的几个税率中选择一档,不要再开新的税率,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的保险业,较有可能适用6%的税率。
(二)“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
1、影响保单定价与销售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营业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若原有定价体系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增值税开票方,因改为不含税收入后,会计收入降低,利润减小(增值税税率上升,不考虑进项抵扣),而被保险人(假定一般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可做进项抵扣,成本降低,利润增加,因此税基的改变进一步影响到保单的定价与销售。
2、改变同保险或经纪公司合作方式
保险业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营业额”为基础对保费收入征税,改正增值税后,随着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引入,比如在结算手续费用时,公司或经纪公司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将改变保险或经纪公司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
3、增加企业成本
改征增值税后,为了能够与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税系统”相适应,保险企业需要改造企业内的信息系统,同时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增值税专业知识的培训,将会增加企业成本。
4、代扣代缴营业税方面
保险公司除自身业务缴纳营业税之外,还需代扣代缴营销员的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营销员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是20 000元,因此在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是否也有一个起征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5、财务指标影响
营业税为价内税,在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核算,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因收入项目需扣除增值税导致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减少,因无需缴纳营业税后,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减少,导致“营业支出”项减少,数据的改变对财务指标发生影响,如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以及收入基数的改变也影响相关准备金的计提及摊回等。
(三)保险业对“营改增”举措
1、加强学习宣传,做好税收筹划
保险业的增值税率虽然目前尚未确定,但税负增加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保险企业应认清形势,在企业内部广泛学习和宣传“营改增”相关知识,促使企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及“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并制定应急预案,以能在发生风险时采取正确的措施应对。
2、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收制度的一贯做法,在“营改增”改革初期会实施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政策,以消除或降低对某个行业的不利影响,保险业在税收改革中应积极地向国家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借助优惠政策来保证企业生存和发展。
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为应对“营改增”企业还应积极强加内部控制,从内部财务管理、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等方面加强控制。在财务管理方面,增设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和专业税务人员负责企业税务管理,降低因操作失误导致的多纳税或少纳税的风险;在采购业务中,对企业所有采购业务进行梳理,应将供应商是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在内,有针对性地调整采购策略,以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4、系统改造方面
改征增值税后,保险公司还应对企业内的信息系统积极进行改造,使系统能够与增值税系统兼容,如对于一些免征增值税的报单,通过技术改造使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额能够被正确地识别处理,一些适用增值税的特定保单,通过编制代码改造,为税收或财务人员的工作提供方便,以能够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降低企业成本。
四、结束语
将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新的税收制度可能增加保险企业实际税负,增加企业纳税成本,在此形势下,保险业应积极了解税收改革相关知识,应对“营改增”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绿色税收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对环境保护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应建立完善的绿色税收制度的具体对策。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