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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人大〔*〕1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筑府发〔*〕93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08年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积极做好实施工作
《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新形势下我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南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宣传贯彻《办法》工作列入安全工作议事日程,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以组织知识问答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要加强对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重大危险源周边地区、城市繁华闹市区等重点区域,宣传工作要深入细致,不留死角;二要加强对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要让市民充分了解我市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的品种,不购买和燃放非法、违规的产品,确保燃放安全;三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充分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预防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亡事故,特别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学单位,要重点加强对中小学生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四要加强燃放执法管理宣传。调动市民参与依法管理烟花爆竹的积极性,使他们理解和支持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在全社会形成烟花爆竹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安监、公安、质监、工商、财政、城管、监察、环保、教育、卫生及各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烟花爆竹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的安全管理。组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符合实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在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应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统一组织开展全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落实各乡、街道办事处监管责任,强化对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秩序,有效预防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2008年我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乡、办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区工作,并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风险责任机制。
乡、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相关责任追究的原则,各乡、办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区财政负责保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零售经营许可证。负责烟花爆竹储存和经营的现场安全监管,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各种违法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组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
区公安分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我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依法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就地封存、组织销毁;配合区安监局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区监察局:负责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审批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执法监察。
区质监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的产品监督工作,对生产、销售领域中的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抽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经营生产单位,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区工商分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区宣传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使之知法、懂法和守法,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区教育局:负责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相关规定,增加学生安全燃放的知识和树立文明燃放的安全意识,防止发生燃放安全事故。
区城管局:负责打击和取缔流动、占道经营等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医疗救护准备工作,在区医院及各卫生院设立相应的医疗救护小组。
区环保局:负责烟花爆竹限放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
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负责我区烟花爆竹配送车辆保畅工作。
区公安消防大队:做好限放期间的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林业、文化、民政、城管、商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加强对山林、文物保护单位、车站、加油站、输变电设施等禁放区域的看护,做到街道办管片,居委会管段,社区管小区、楼院,切实加强重要建筑物、危险源、可燃物周边的守护。
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须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条件,依法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由当事人持有关材料向区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发证。经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核定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由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下达的网点控制数量,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布点工作完成后,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居住区及车站等公共聚场所设置;
(二)零售点店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应符合防火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三)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3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严格标准,强化监督,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
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责任的相关制度,确保对烟花爆竹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的及时救助和妥善处理。同时,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储存仓库负责人、仓库保管员、仓库守护员和从事托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须经市级安监部门认可的三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其他烟花爆竹经营从业人员,须经区安监部门认可的四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经市级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严格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监管
运载烟花爆竹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安装火星熄灭器,配备相应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并标识危险品标志或信号。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时,要用苫布盖严、捆严,派专人押动。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停车时应当有人看守,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烟花爆竹包装应安牢固、严密。与烟花爆竹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准混装。装载烟花爆竹的汽车,禁止同时载运旅客。运输、装卸、押运烟花爆竹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等部门在我区边界入口、重要路口、高速公路入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加强对车辆、车站的安全检查,及时查处、打击非法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依法经营,安全经营
批发企业负责零售网点的统一配送,零售网点在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销售和储存,必须交由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委托保存,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拒绝。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向本区域内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不得采购和销售其他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同时,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年龄在60周岁以下,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经过安监部门的考核,获得安全资格证书,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2、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经营;
3、实行专店或专柜经营,专柜应当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伪造经营许可证照;
5、不得从事二级批发经营活动;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设施;
7、不得将烟花爆竹与其它易燃、助燃物品混放;
8、不得在生活和居住场所存放烟花爆竹;
9、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异地设摊以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四)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监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零售经营点,要严格限制存放量,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过50箱(件);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过100箱(件);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存放不超过150箱(件);每箱(件)净重不得超过30公斤。
(五)严格执行携带和燃放的禁止性规定
要严格执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等规定。对禁放区域,各乡、办事处要督促区域内重点单位,采取“点对点定责任,人盯人抓落实”的措施,逐一落实禁放监管领导和守护值班责任人,设置醒目的禁放警示标识;对允许燃放的区域,各乡、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明确燃放守护的组织领导责任,建立目标责任机制和网络,把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巡逻监控,对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不符合我市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等行为,要严厉查处。
五、工作步骤
(一)*年12月1日-20日为组织准备阶段
1、各乡、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方案,成立有关领导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的限放工作,并将工作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工作方案,做好与其他部门之间的配合和衔接工作准备,并将工作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12月20日-31日为零售网点申报阶段
1、区安监部门开始接受零售许可证的申报,按有关规定审查零售点的安全条件,确定我区零售点的设置。
2、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以上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和城管等部门联合公布举报电话。
4、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在中心城区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进入我区开展批发经营活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烟花爆竹的购买、储存和配送的准备情况。
(三)2008年1月1日-28日为销售工作准备阶段
1、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领导小组要从相关部门至少抽调1—2人到办公室,进行限放期间安全管理的准备,并配备专用检查车辆。
2、区安监部门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3、限放区域内的乡、街道办事处要抽调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做好燃放期间的安全监管准备。
4、区安监部门对进入我区销售的烟花爆竹加贴防伪标签。
5、区文体局通过报刊等形式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燃放知识进行宣传;区教育局在全区中小学校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
6、区卫生局将医疗救护准备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安消防大队将应急救援准备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2008年1月28日-2月2日为配送阶段
1、批发单位根据核定的零售点存放量进行配送工作,不允许超量配送。
2、批发单位要将配送车辆和人员资质、配送路线报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和交警二大队备案,由区公安分局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由交警二大队确定运输路线。
3、配送期间各批发单位和各零售网点要安排人员值班,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4、各零售点不得在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之前销售烟花爆竹。
(五)2008年2月份(主要是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为限放期间安全管理阶段
1、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相关部门要进行24小时值班和巡查,及时打击和处罚各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确保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的安全、有序。
2、相关乡、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加强监管,相关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齐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
3、督促批发企业及时处置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区各相关部门和各乡、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各乡、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要亲自抓,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把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限放期间安全。
(二)落实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区领导小组要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乡、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组织区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维护好烟花爆竹限放期间的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的秩序。对各种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处罚,并要深入追查原料或产品来源。
(三)区各相关部门和各乡、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制定烟花爆竹限放期间的事故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监督,按照“统一领导、部门监管、文明燃放”的原则,完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燃放活动得到规范,非法燃放的行为得到查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范围
(一)限定燃放区域。县城递铺城区东至城东路、南至绕城南线、西至浒溪、北至古鄣路(上述限放区域以路为界的,包括道路外侧的住宅小区)。
(二)限定燃放时间。上述区域除每年的春节期间,根据县人民政府通告允许燃放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禁止燃放场所。禁止在全县的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疗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输变电安全保护区、商品交易场所、公园、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交通主干道、车站、码头、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燃放。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县政府成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详见附件),具体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纪委(监察局):教育县级机关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带头执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给予教育,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监督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职责,追究职能部门在管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的失职行为。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宣传工作,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规范经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规范经营知识的宣传教育。
县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限放工作;组织实施限放前部分宣传工作;负责清理清除城区内烟花爆竹残留物,保持城区环境整洁。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的审批工作;负责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的违法行为;负责受理违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群众举报;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负责审批许可焰火晚会,制定和部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查处携带、燃放不符合规格和品种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罚没的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各种案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县规划与建设局:负责管理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居民小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醒、劝告小区居民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不听劝告的非法燃放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监督检查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点遵守相关销售规定,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殡葬礼仪电子炮的管理,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将电子炮等同于烟花爆竹管理。
县工商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在必要时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检测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将限制燃放、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内容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组织学生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县卫生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有关事故和突发事件伤员救治工作。
县旅委:负责对城区宾馆、酒店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宣传指导工作,落实酒店在接待宴席预订时的告知、劝告义务和对不听劝告坚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检举义务,并把宾馆、酒店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评。
县机关党工委:负责对县级机关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违反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
昌硕街道、开发区(递铺镇):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管理工作;指导社区、物业部门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月日开始至月底,开展先期调研工作,起草工作方案和政府通告,成立领导小组。
(二)宣传阶段。月日至月底。围绕工作方案和通告,开展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县人民政府有关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的各种规定。
(三)整治执法阶段。月日起。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二是开展集中整治,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充分履行各自法定职责,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县人民政府通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各种宣传资料,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区域、时间以及注意事项等相关规定。以一封公开信的形式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劝告式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二)认真履行职责。城管、公安、安监和工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三项职责体系
1、职责体系:
总体原则:按照综治工作属地管理原则
二级政府职责:学校所在地乡镇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能部门职责: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学校自身职责:对学校内部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职责
2、责任体系:
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与各级各类学校签订安全责任状
各级各类学校第——责任人责任
与分管综治安全校领导、综治安全办主任签订安全责任状
各级各类学校分管责任人责任
与各班主任、门卫、寝室管理员、保卫科签订安全责任状
3、工作机制:
综治安全工作定期上会制度。行政会议定期对本辖区、校内学校综治工作进行研究、分析、部署,确保综治安全工作领导重视。要求:有相关制度、有详细的会议纪录
安全知识教育制度。学校要有文本资料,安全知识教育计划、教育形式、内容以及课时,各班要有安全知识教育课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人纪录,安全知识教育需纳入学校总体课时。乡镇以上学校每学期需进行一次防火、防震、防地质灾害的突发事件紧急应急演练,此项活动作为安全知识教育重要内容。原则上初中以上学校要没立学生心理咨询室,省市重点以上学校必须建立学生心理咨询室,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综治安全组织机构。学校需有专门的综治安全组织机构,行安全综治领导小组、综治安全办公室、专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宿管员、门卫。
二、工作运作机制
1、行政领导值班制度,有住校生的学校需安排24小时值班。
2、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学校每周需对学校用水、用电、消防设施、食堂卫生、寝室状况、防盗、校舍等进行一次检查,填写安全检查纪录表,并填写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报告单,能整改的立即整改,无力整改的需急报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
3、安全巡查制度。有住校生的学校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两小时记录一次巡查状况,学生就寝后一小时巡查一次并作纪录。
4、食堂管理制度,分卫生、采购、留样、规范化操作间、工作人员规范上岗等几大块。
5、学生寝室管理制度分卫生、设施管理、安全教育几大块。
6、晨检制度。
7、用水用电管理制度
8、督查督办制度
9、危险品管理制度
10、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11、安全预警制度,对暴雨、雷雨、高温低寒等自然地质灾害对学生的人身安全的威胁进行预警通报。
12、告知义务。学生无故旷学、旷课或生病、发热学校应及时告知家长并采取措施及时援助。
三、安全设施
1、严格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
2、紧急疏散通道需通畅
3、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4、乡镇以上学校有住校生需在寝室安装无线烟雾探测器
四、标准化台账
1、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名单;
2、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状;
4、学校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学校安全检查记录表
6、学校安全隐患报告单
7、年度学校安全隐患自查登记表
8、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记录
9、安全月查情况
10、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11、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安全综治的文件资料:
为进一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下一步将结合我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大力推行
“三三体系”,体系标准和内容如下:
三个平台:
1、安全综治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校县、市县联网互通,进—步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动态管理。
2、综治安全干部动态管理平台。加强对各级学校综治安全干部的动态管理,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待遇,增强工作合力。
3、应急反应平台。进一步推进双线巡查回访、三级预警等工作,提高学校综治安全工作应急反应速度和工作运行效率。
三个体系:
1、工作职责体系。进一步明确学校、所在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责任体系。进一步理清各级责任人责任,确保将责任落实贯穿到综治安全工作全过程。
3、台账体系。加强学校综治安全标准化台账建设,确保综治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常抓不懈。
三种机制
1、督查机制。
2、问责机制。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不断深化“平安和谐校园创建工作”,努力创造平安和谐校园及良好的周边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县综治委及县教育局关于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多方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大力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切实维护校园及周边的安全稳定。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的集中整治,形成多个部门参与,实施综合治理的联动机制,使学校及周边安全防控措施明显加强,防控能力进一步提高。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制度不断完善,工作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校园周边的交通、治安、食品卫生、文化环境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创造让学生安心,家长放心,社会和群众满意的校园周边环境。
三、具体工作任务
1、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学校认真落实上级要求,认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安全工作常抓,安全警钟长鸣、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落实、强化内保安全、重点设施安全等重点部位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确保师生活动安全。
2、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形成长效联动机制,共创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一是加强与交警大队、南城派出所和消防大队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学校及周边的社会治安、交通、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反映提供线索,协助做好防范和治理工作。二是与城管、卫生局、工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学校门口小商店进行检查,整治占道经营,预防食物中毒和各种传染病发生。三是密切配合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集中治理学校周边文化环境,净化校园文化。四是与建设、环保等部门联系,解决教学楼后面私人养猪问题。
四、时间安排及步骤
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将坚持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今年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隐患排查阶段(4月15日-5月15日)。认真学习,传达上级关于学校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我校校园周边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完成隐患排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6月30日)。按照上级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我校特点,要求学校行政领导包年级,班主任包班级,班主任包学生,经常深入年级,跟班级督办检查,针对排查出的路队安全、体育课及大课间活动安全、课间玩危险游戏安全等突出问题,分清类别,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成整治工作。同时,联合相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综合整治。一是联系交警大队、南城派出所等单位,解决学校门前至县劳动局路通秩序混乱的问题。,排除安全隐患;二是学校协助城管、工商部门清理门口的小商贩、小摊点,协助卫生防疫部门清除校门口商店的“三无”食品;三是协助南城派出所打击校门口欺骗敲诈学生钱物的不法分子;四是协助建设、环保等部门,取缔教学楼后面私人养猪场。
3、检查验收和“回头看”阶段(7月1日-8月30日)。学校将对照 “平安和谐校园”创建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完善档案,形成自查报告。并接收各级组织的专项整治活动及“平安和谐校园”的考核检查。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体教职工要充分认识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班子,确保组织工作到位。
2、合理安排,周密部署。学校在检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各班要对班内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梳理,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和工作任务,全校总动员,大家起行动,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对校园及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治。
3、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学校将通过红领巾广播、专题板报、知识讲座、国旗下讲话、班队会课等形式,大力开展以“校园及周边安全”、“学生和儿童平安”、“综合治理确保平安”、“平安和谐校园”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调动全体教职工和全校学生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学校安全。
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组织,增强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督促各单位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控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单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
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
二、组织领导和适用范围
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行政村、各单位要加强对本村、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的组织领导,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一)驻镇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在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1.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并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所属人员私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3.接受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改正。
(二)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组织和各项制度措施,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安全教育。积极开
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接受专业(行业)安委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1.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同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确立责任部门,设置1至2名交通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并向专业(行业)安
委会备案。
2.建立健全所属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定期对车辆行驶记录仪所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
,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单位工作人员私人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3.建立机动车驾驶员资质审核制度,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并建立档案,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除进行
驾驶资质审核外,还需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凡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一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专业运输车辆;凡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3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
业运输车辆。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有责任对其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4.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教育所属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中小学校交通安全责任
健全交通安全组织和各项制度措施,制定本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履行校车监管责任,接受市教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各中小学校要全面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建立对教职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确立责任部门,设立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大力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要结合学生年龄特点,以主题班会、大队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并适时组织学生参
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应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
3.学校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管理,应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要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对接送学生的各类校车建立监管档案,并根据校车使用性质,逐车落实监管责任。遇重大
活动时,要及时充实监管档案内容。要确保校车安全性能良好,每季度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检验。要确保驾驶人员资质符合国家标准,做到驾驶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把好交通安全第一关。
四、工作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各行政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把全镇各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镇政府总体考核范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奖励,对因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不履行道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