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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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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

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提高;安全培训;效果;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C35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安全对于每个来说都事关重大,是生存的根本,没有安全,效益无从谈起,员工工作环境无法保障,员工利益无法得到兑现,安全不仅是员工的人生安全,更是的生产安全,两者都要得到保障,对于从事安全工作的员工来说,如何在从事之前得到科学的管理方法,科学的防范方法至关重要,对于普通员工来说安全更是一个高压线,不但要掌握好自己岗位的理论知识,实操技能,更要了解安全对于整个工作的重要性,下文将对安全培训展开论述。

1、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

1.1培训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管理领导不重视或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国家针对安全生产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得个别私企甚至是国企有些领导过分追求市场份额,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从而忽视了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造成了生产事故不断,重特大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的。

1.2培训师资素质低

安全培训应以“自主培训为主,送外培训为辅”的安全培训原则,除借助外部培训机构外,还应选拔、训练和聘任内部培训教师。为什么特别强调内部自主培训?未来真正能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靠自己,不但要有专业培训师来授课,更要有中的优秀管理人员来承担训练下属、培养员工的职责。

1.3培训课程内容与培训方式单一

培训作为管理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与的发展战略相协调、相统一、相接轨,应该统一部署规划,培训内容应该结合实际,能满足目前和将来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

1.4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培训重视程度不足

安全应急预案防范措施的编制有它的具体细节操作方法,安全管理部门有些人员由于知识程度有限或重视程度不够,造成编制的应急防范预案可操作性不强,甚至不能有效指导现场应急工作,结果全应急防范措施得不到进一步落实,应急演练也沦为了形式。很多生产事故因为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或者是未培训演习结果导致事故灾难扩大。

1.5安全与技术培训脱节

安全培训往往只针对三类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却忽视了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当今生产发展趋势,技术与安全必须融为一体,有的安全措施往往由技术人员编制,技术人员如果不懂安全,编制的措施无安全针对性。

2、培训效果的有效途径

2.1围绕一个中心

安全培训工作都必须围绕安全生产这个中心工作,通过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能力,削减安全风险,实现本质安全和生产过程受控管理。

2.2强化培训管理和教材管理

2.2.1强化培训管理一是编制合理的培训计划;二是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三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2.2管理安全培训质量的优劣,不仅取决于教师素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教材现行的安全培训教材,其利.学性、针对性和通用性较强,但缺乏系统性,不够完善,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对教材内容有计划地进行增删;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人员编写出适合本单位的、针对性强的、完善的、先进的教材。

2.3完善三项机制:完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2.3.1完善约束机制

严格培训考核管理,明确领导和部门责任,定期检查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责任者的经济利益挂钩同时,要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制度,按照不同岗位应具备的水准,要求在岗者必须获得任职资格,否则,实行下岗、待岗或降级使用。

2.3.2完善激励机制

将员工业务素质和安全培训作为利益分配的一个重要指标,并与每个人的经济收人挂钩,使员工自觉自愿地学习掌握安全技能,提高业务素质。

2.3.3完善监督机制

实行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将培训组织形式、项目设计、培训计划编排、培训方法等与参训人员的要求和预期目标比较,评估出培训质量的优劣,并与培训主体的业绩考核与工资奖金挂钩,同时实施培训教师资格认制度,以提高培训教师的素质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监管,使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安全培训的权力。

2.4着力四个联系

即:安全培训要联系员工思想实际、安全培训要联系企业生产规律、安全培训要联系生产实际、安全培训要联系季节性特点。

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发展的重要举措,搞好安全培训应着力在“四个联系”上下功夫。

2.4.1安全培训要联系员工思想实际

安全培训是员工思想教育的一部分,教育的对象是人,这就要求安全培训者在综合分析员工安全心态的基础上,采取普遍教育和重点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2.4.2安全培训要联系企业生产规律

比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等,都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规律性认识的智慧结晶,企业安全培训自然离不开对这些法规的学习、贯彻和落实,特别要组织各工种人员有针对性地选学重点章节内容,灌输安全生产知识,把握其中的规律由于企业生产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出现和被广泛应用,安全培训的内容要有超前性,不断推陈出新。

2.4.3安全培训要联系生产实际

一是安全培训的内容应与员工所从事的工种岗位必须具备的知识、技能相一致,尤其是在安全培训中,切忌不符岗位实际的教育培训二是安全培训在时间上是间断的,所以要突出重点,不能每次都强调全面性三是安全培训要请反面典型现身说法,要请老师傅“传经送宝”,改变“说教式”的呆板教育形式四是安全培训的内容要随着岗位生产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2.4.4安全培训要联系季节性特点

安全培训节拍要联系季节性特点,有张有弛,有紧有慢比如春节等节假日前后,员工思想活跃,精力分散,此时必须绷紧安全这根弦,对各种安全培训丝毫不能放松此外,在高温雨季期间和冬季干燥时节,要充分加强对员工的高温雨季安全培训,针对干燥气候条件下设备发热等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影响,适时对员工进行季节性教育。

3、培训方式

常见的培训方式主要有理性灌输法、情感启迪法、活动熏陶法、情景模拟法、言传身教法、氛围感染法、期望激励法、自我教育法等,本文选取几个加以说明。

3.1理性灌输法

主要由施教者将培训内容以课堂讲授的方式向受教育者传授,这是用得最多的一种教育方法其主要目的是从理性的角度,向受教育者传授安全理论和方法;引导人们理解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的目标;掌握预防、改善和控制危险的手段和方法。

3.2活动熏陶法

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受教育于熏陶之时这一类培训方法集知识性、趣味性、教育性为一体,其形式丰富多彩,可分为4种类型:活动类、表演类、竞赛类、参观类。

3.3情景模拟法

通过设置情景,让受教育者获得身临其境的感受,是这一方法的主要目的其形式可以是采用事故预想、事故预案演习、预防救护演习以及应用事故模拟软件,建立类似于真实情景的局部环境,让受教育者进人环境之中或在模拟操作和判断中,获得经验和感受。

3.4言传身教法

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优秀领导者自身的素质修养、人格魅力和行为方式,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员工效仿的楷模,给员工带来信心和力量在安全生产中,企业领导者应自觉成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模范执行者,并要善于用自己的示范作用和良好素质去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使企业形成持久的安全生产局面。

结语:安全培训是公司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也是员工从事工作的第一项培训工作,更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始终牢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安全培训工作没有终点,要时刻根据企业的发展提出新的培训方法,但安全工作也是有规律科学的,要遵循科学的安全培训方式,遵循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为企业的生产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做好安全培训工作时每一个从事这项工作的神圣使命,企业只有安全生产,安全发展才能创造业绩,员工才能获得收获,企业才能获得成长。

参考文献:

[1]康冬梅.浅谈如何提高安全培训效果[J].技术与市场,2011,02:59+61.

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范文第3篇

一、培训对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全部从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

要重点突出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危险(危化)作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同时还要做好企业季节工、临时工、职工换岗、生活保障等人员的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要求;行业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常识;交通、用电和防雷安全常识;消防安全常识;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应急处置、应急逃生知识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知识。

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三、培训要求

1、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培训工作的主体,必须保证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各企业2014年全员安全培训任务必须在年内完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资格(合格)证书。企业普通员工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也可由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同时要统一组织考试,成绩须在合格以上,并发给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注重培训质量。各企业要按照“统一安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步步推进”要求,分阶段、分批次、分专业制订培训计划,广泛动员,周密部署,落实保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特别要注重安全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因地制宜,因人施教。

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范文第4篇

现在我代表园林公司做安全述职,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园林公司主要承担着集团公司570万平方米绿地的新建、改建和管护工作,现有员工342名,其中职工103名、劳务派遣人员239名,设置绿化班组8个。**年以来园林公司重点抓好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有效管控作业现场的关键过程和节点,保证了安全生产。

一、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素质

1、**年园林公司分两批接收集团公司安置职工50名(包括停薪留职2人),对新报到的职工,园林公司首先安排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一个月之后再进行保命条款、零伤害条款和安规的专项抽考,对抽考不合格的3名职工当月绩效考核后再补考。通过严格培训和考核,让新来职工在较短时间内掌握了本岗位的安规、保命和零伤害条款。

2、为适应植物园融入金昌市旅游发展规划、接待市内外游客的安全需要,对植物园负责接待、服务的员工开展安全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员工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3、利用互联网络,建立园林公司安全微信群,微信群覆盖了98%的员工,通过微信及时传达安全文件、安全信息,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4、扎实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工作:一是3月初安排了全员4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学习保命条款、零伤害条款、安规、岗位应急处置措施;二是3月中旬对园林公司农用车、电瓶车司机进行安全培训;三是5月份组织全员开展了岗位责任清单、岗位危险因素辨识的培训学习。

5、强化属地化监管责任,3月份完成了劳务队负责人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二、抓好人机环现场安全确认,实现零伤害

1、严格执行高风险作业现场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管控措施。(1)矿山公园泵房属于分公司红区管控区域,每次检修作业严格执行流程化管控,从作业前的员工培训、危险作业审批以及现场8项红区管控防范措施和6项准入条件的严格遵守及执行到位,保障了检修作业的安全完成。(2)加强监管车间级危险作业,**年1至7月车间审批危险作业11次,通过严格管控安全完成修剪、起吊等危险作业。

2、做好对道路运输高风险作业的管控。**年下半年至今,总共完成彩板房、大型花架等超高、超宽道路运输作业3次,作业前与龙首分局联系,沿途警车带路引导,起吊、装卸现场专人安全监督,顺利完成道路运输高风险作业任务。

3、**年3至7月园林公司为举办花展,组织人员设计、加工制作了10多件大型花架。现场气焊、电焊作业存在安全风险,园林公司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自查整改现场安全隐患5项,安全完成全部花架的制作任务。

4、加强汽油、农药等危化品管理。(1)汽油从领用、发放到使用,都执行专人管理、审批,严格控制班组领用数量,推行班组汽油零库存。(2)坚持农药“五双管理”,用完的农药空瓶回收后交供货商统一处理。

5、按照属地化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劳务队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年1至7月园林公司自查出安全隐患6项,全部进行了整改。

6、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园林公司绿化作业点多面广,涉及道路周边绿化作业时,摆放交通路锥,拉警戒线,对来往车辆进行安全提醒。

三、加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排查风险消除隐患

1、定期对矿山公园龙首魂、高位水池、马路的位移、裂缝、塌陷等进行监测,**年发生因山移导致马路塌陷、绿化管网断裂等较大安全隐患6次,园林公司都及时进行了检修处理,确保人员、车辆交通安全。

2、消除矿山公园、尾矿坝火灾隐患。**年12月园林公司组织300人次对尾矿坝林带内的杂草进行了清理;今年1月份组织二级厂矿开展矿山公园除草义务劳动,通过清理杂草,消除火灾隐患,让树木安全越冬。

3、做好植物园参观现场的公共安全工作。(1)制定植物园开放应急预案,今年6月在植物园开展了应急演练,通过培训、演练,提高了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2)今年春节期间,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在植物园出入口、吊桥等处安排人员,进行安全提醒。(3)与龙首分局协调,安排警力到现场维持交通、公共秩序。(4)去年底针对植物园大门顶部存在冰溜子的安全隐患,搭建了安全通道,确保游人出入通行安全。

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范文第5篇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