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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股权出资时会涉及到四方关系人:持有股权的投资人(甲)、原股权公司(乙)、被投资公司(丙)和被投资公司原股东(丁)。其中,被投资公司原股东通常只参与接受股权出资谈判,在接受股权出资过程中,如不处置、转让其拥有的股权,其自身持有公司的原股权计税基础不产生变化,只是在变更登记后的公司中股本比例会发生变化,但不会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持有股权的投资人由于以股权出资到另一个公司,发生了股权所有权的变化,需要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并确认新的股权计税基础;原股权公司在投资人以股权对外出资后,股东结构会产生变化,变更为投资人新出资的公司,由于出资的股权在持有阶段会发生增减变动,从而会涉及到变更登记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的所得税问题;被投资公司所接受投资人出资的股权,同样由于原股权公司股权持有期间会发生增减变动,也会带来所接受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的所得税问题。
二、投资人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一是企业投资人股权出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企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对外出资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资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的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投资人将持有的股权对外出资,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分解为转让处置投资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在转让处置投资资产环节,应按照所转让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超过原出资计税基础的部分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对外投资环节,投资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应以该项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计税基础,公允价值通常应由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据以作为投资人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通过股权出资后,投资人构成了被投资公司新的股东,被投资公司构成了原股权公司的新的股东,按照各自的股权份额享受相应的权益。
二是自然人投资人股权出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自然人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对外出资的,实质上和企业投资人一样,也构成了转让投资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不过,由于在股权出资过程中,投资人并未取得直接的货币性收入,为减轻自然人的纳税负担,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处理上并未专门制定视同销售政策。而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5]31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中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在对外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为了防范自然人投资者通过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规避所得税纳税义务,规定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要按规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可供减除的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股权投资实质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按规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并产生评估增值,从形式上看,其“转让”环节均符合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因此超过原投资成本的增值部分可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相应的是,投资人据以出资到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的财产原值不得调整,只能以投资人在原股权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今后转让、处置或清算时减除的财产原值金额。换句话说,由于股权出资产生的所得将推迟纳税,原自然人投资人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仍然要维持为原股权公司的出资成本。
三、原股权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原股权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原股权公司应当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股权公司是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以持有的股权实际缴纳出资,因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了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决定规定原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因此,从形式上看,原股权公司的投资人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都只是将股东变更登记为被投资公司,并不因投资人股权对外出资而产生直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变更登记后被投资公司构成了原股权公司新的股东,新股东接受投资者用作出资的原股权公司股权,应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这要视投资人身份的不同,来具体判定新股东(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如果投资人是企业的,其持有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已视同销售履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原股权公司确认新股东的投资计税基础应以该项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有原股权公司的股权对外出资时暂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原股权公司确认新股东的投资计税基础以该项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被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被投资公司在公司设立时,接受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在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接受投资人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因此,从形式上看,被投资公司无论是新设还是增资扩股,产生的变化均是做好以股权出资股东的变更登记工作,被投资公司不因接受股权投资而产生直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由于投资人持有的原股权公司投资的市场价值在股权出资时已发生了增减变动,投资人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属于企业,因其增值部分视同销售已确认所得或损失,履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被投资公司对投资人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属于自然人,由于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暂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出资股权的成本仍保持为对原股权公司的出资金额,因此被投资公司对投资人出资的股权计税基础在税收上也应维持为原历史成本;如果被投资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将投资人的出资成本按公允价值核算,今后转让处置该项投资或原股权公司的股权损失或灭失,被投资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投资成本或损失金额只能以投资人在原股权投资公司出资的历史成本为限,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五、股权出资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一是完善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相对传统的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存货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而言,涉及到更多的产权关系人,投资人、原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通过签订股权出资协议并履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就可以实现股权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在所得税管理上,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主要还是针对股权转让制定的。股权转让涉及到转让方和受让方两方关系人,彼此间股权转让的“交易”痕迹清晰,通过股权所有权的转移税务机关即可做好所得税管理工作。而股权出资尽管所有权在出资后发生了变化,即股东在实质上发生了变化,但很难按照股权转让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因此,有必要结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比照股权转让制定完善股权出资的所得税管理政策,对被投资公司所持的出资股权应明确计税基础,并限定转让的期限,确实鼓励股权出资。
二是加强投资人利用股权出资形式避税的防范工作。目前,企业所得税由于规定了视同销售的政策,税务机关可以籍此推定企业投资人的股权出资视同转让股权,并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政策未规定视同销售政策,而且对于自然人投资人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增值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投资人,特别是关联方之间很容易利用此政策,通过多次股权出资、相互股权出资等安排,以股权出资的形式最终实现股权转让,从而达到不缴税或无限期推迟纳税的目的。对于上市公司,情况将更加严重,因为股票转让所得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投资人可以通过多层安排,以股权出资的形式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份再行转让,从而达到转让避税的目的。为此,所得税管理上应加强股权出资的反避税管理,对于纳税人以股权出资的,需要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出资的目的、金额、时间,并及时提供出资股权评估资料,发现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的股权出资,应推定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建立工商、税务部门股权出资变更登记信息交换机制。在股权出资过程中,投资人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及未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原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也会产生增减变动,影响到所得税税基,税务部门如不及早介入会导致税款流失。由于股权出资只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投资人、原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不按规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机关将难以及时掌握股权出资的具体时间、金额等情形。为此,建议建立工商、税务部门股权出资变更登记信息交换机制,工商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股权出资变更登记分户明细信息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比对,从源头上掌握税源,增强工作主动性。对于企业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工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可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纳税提醒工作,督促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征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新的税制结构给日管带来极大的挑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重新划分背离了分税制的初衷。一是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税基确定复杂的税种。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人为地把这同一税种的纳税人分割开来,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容易产生政策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不利于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二是征管范围重新划分造成国、地税部门日管中存在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但由于企业类型的不同、各地商事登记的不断调整,造成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大的问题和争议。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国、地税之间的交叉和摩擦会越来越多。三是企业所得税会出现流失。两部门征管力度的不同,征管方法和措施不统一,影响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给企业留下“避重就轻”的空间,造成税源流失。
(二)跨地区经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监管困难。一是各地对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存在很大差异,对企业分支机构级别应如何界定、由谁界定没有具体的指引,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会出现分歧,产生征管范围的争议,往往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处于被动。二是总、分支机构不能信息不能及时共享,国家税务总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后,跨省市分属国地税管理的总分机构有望实现信息共享,但由于各地征管系统的差异,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三是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虽然新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权,但由于具体的操作问题而使该项工作举步维艰。
(三)税收优惠方式较多,增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难度。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方式达十多种,如减计收入、直接减免税、抵免税额、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方式的不同,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不同,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并存极大地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
(四)征管软件不统一,信息共享程度差,征管效率低。目前地税系统一直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行研究开发软件系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软件系统,数据不能共享,信息沟通不畅通。加上企业所得税业务的特殊性和税制的不断调整,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不能很好的满足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需要。
(五)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税法遵从度降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中均没有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从单个税种来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税,但同一笔所得先后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应税收入时,就会先后课征两次,造成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会降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增加征管难度。
二、适应新税制需要,创新征管制度
(一)调整税制机构,完善相关政策。一是要调整税制机构,避免对来源于同一收入的所得额在企业和个人之间重复征税,逐步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配套政策,尤其是要强化顶层设计理念,避免政策的交叉和冗杂。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各项管理制度,推进所得税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建立企业所得税监控预警机制,做到源头防范,及时准确地发现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国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国地税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所得税业务信息不畅通的问题,通过建立税收情报交流制度和完善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来协调所得税管征存在的一些交叉问题和矛盾,强化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协作的基础。国地税应以一切有利于税收工作、一切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三)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专业管理队伍。全面推进所得税专业化管理,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我们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的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针对目前所得税管理任务重、管理人员少,尤其是管理骨干人员比例偏低的状况,要想办法要把税收管理、财会、法律等业务专长的税务干部逐步调整充实到所得税队伍中。
(四)深入实施所得税信息管税。当前,无论是强化征管还是优化服务均离不开信息支持和技术保障。加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是实施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提升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托。只有充分发挥利用已有系统功能,合理开发升级软件系统,深化信息应用分析,才能稳步推进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
问:预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计划持股比例10%,上一轮融资估值1.5亿元,公司注册资本1000多万,如何避免股份支付,或者如何处理可以尽可能小影响当期利润?另外,现有股东转让老股至新的自然人股东(公司高管)一定股份比例,是否也涉及股份支付,影响当期利润;如无偿转让,是否涉及个税?
答:新三板公司做股权激励,如果采用定增的方式,目前持股平台是不能做的;如果是老股东之间转让的方式,目前的操作中可以不按股份支付处理,直接转就行,但个税需自己申报,不过现阶段个税申报的意愿都不高。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即使无偿转让,只要不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情形(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四类情形),税务部门依然会要求根据实际价值核定纳税的情况。
股份支付存在以自身权益工具为自己结算、以自身权益工具为他人结算、以他人权益工具为他人结算,也存在以他人权益工具为自己结算,不同结算方式会计处理不同。大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管理层,如果不涉及前述老股东之间转让的话,一股会被认为是股份支付,会影响当期利润。
大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管理层案例可参考新筑股份(002480)、风范股份(601700)。
滚存利润分配
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条款是否可以理解为,通过定增进入的新股东可以自动放弃定增前未分配利润的分红权?如果是,在新三板实际操作中如何明确约定分红权的放弃结果?同时,是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还是说只要各股东间签署补充协议即可?
答:公司法第34条仅适用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并不适用。股份公司同股同权,不存在约定利润归部分股东的说法。
提问所指是发行期间的分红。股份发行前滚存利润本来就应该归发行前的老股东所有。一般在新股发行时约定为新老股东共有,这其实是老股东对新股东的赠予,当然也可以约定这些滚存利润归老股东所以,在新股发行前做一次分红,分给老股东。
将股份发行前滚存利润约定归老股东所有不需要修订章程,只需在签增资协议的时候明确就行,因为这个只是新老股东双方就发行前留存利润的约定,只是影响发行定价的一个因素而已。
新三板公司可以实施差异化的分红政策,但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涉及定增进去的新股东,还要与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对未分配利润的处理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实施红利分配的时候,如果通过结算公司代为分红派息的,要按结算公司的要求,签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风险揭示书;自行分红派息的,要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分红方案和自行计算的除权除息结果。
重大资产重组
问:四个自然人,共投资了三家公司,后经过整合,四个自然人将其中两家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四人持有的第三家公司(拟挂牌新三板),这样,股权结构由原来的平行结构变成垂直结构。这对于拟挂牌企业算不算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在法律意见书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中披露(子公司历史沿革中已披露)。
答:对拟挂牌公司而言,其受让另两家公司股权相当于收购了两家全资子公司,属于重大资产重组。虽然子公司历史沿革已披露,还需要在法律意见书中的重大资产重组项中进行披露。
返程投资
问:拟挂牌新三板企业A,在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B(境内自然人)构成返程投资(B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C,C投资了A,成为A的控股股东,使A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现在A已变为内资,事实上不存在返程投资的问题,但B仍然是A的实际控制人。B在设立C时未办理外汇登记(因为当时C不是75号文的特殊目的公司),现在是否需要去补外汇登记?不补登记而顺利挂牌的2015-2016年的案例有没有?
答:如果C还没有注销,建议去补办登记,毕竟这是一个瑕疵;但如果C已经注销,客观上也无法补办登记了。案例可参考英泰伟业、美茵科技、上海新阳(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纳税
问:自然人王总是中国国籍,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A公司设立于新加坡。同时,王总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设立在苏州。现在王总想以B为主体挂牌新三板,但B的体量过小,想着把体量更大的A公司装进去。出于税务成本考虑,B公司能否以1元对价受让王总所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如果不能,可否在新加坡新设个B的全资子公司C,由C以一块钱的价格受让王总所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这个行为新加坡法律是认可的),这样王总实际无所得,不需缴纳所得税,A也成为B的孙公司,合并报表?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一规定看,需要交税的两个条件分别为“有住所、或居住满一年”和“所得”。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有税收缴纳义务。
一、发挥税政组织职能,努力创建“学习研究型”税政
市局充分发挥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令的税政组织职能,坚持税政学习、调研两手抓,两不误,促使干部职工认真学好政策,准确理解政策,严格执行政策。
(1)完善加规范,不断探索税政管理新思路。2004年,市局提出了以规范所得税管理、减免税管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为重点,以建立和推行《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为举措,以建立“五簿一账”为载体,以“典型引导”为基本工作方式,不断提高税政管理水平,确保税收政策正确执行到位为目标的工作思路。2005年,市税政管理工作以全面准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为主线,以“抓点扩面”工作为手段,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不断健全完善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努力打造税政管理品牌,全面提升税政管理水平和质量。贯彻实施新的工作思路,使全市地税部门转变思想观念,规范税政管理,有力保障了税收政策执行到位。
(2)能力加责任,配齐配强税政管理人员。市地税局各级领导十分重视税政管理工作,一方面在人员、经费上给予倾斜,逐步配齐配强税政管理工作人员,对进入税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实行逢进必考,选拔了一批综合素质较强的人员进入税政管理部门。今年初,市局税政科两名同志被提拔到县、市局任副局长,又从稽查、办公室等部门调入两名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税收业务的同志,始终保持了税政管理部门的整体素质。目前全市各级税政管理部门均配备了4至5名综合素质强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明确了税政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建立了税政岗位工作责任制,将税政管理工作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联系起来综合考核,增强了税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感。
(3)制度加督导,时刻加强税收政策学习。建立健全了税收政策学习制度和税政业务例会制度。县(市、区)局收到上级政策性文件后,及时组织学习传达,基层分局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要求人人学习有笔记,次次学习有收获。按季召开税政业务例会,加强对学习过程及结果的检查。县局按季对分局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半年对县局、分局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其结果并入税政工作考核。通过定期召开的税政业务例会,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统一了税收政策的执行,加深了对政策的学习理解。积极参与各类教育培训,当好辅导员。各级地税机关每年都组织举办各种税收政策业务培训。去年至今年九月份,全市各级地税部门组织了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班14期。受市劳动局邀请,5次参与了全市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业务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局还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汇算清缴、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等业务组织了培训,确保了各项税收政策在基层得到落实。
(4)理论加实践,认真开展实务调研。该局把税政调研工作作为税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狠抓不放,除了按期完成省局下达的调研课题外,还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跟踪式、超前性、协调性、针对性的调研。去年,组织了全市涉农税收、部分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管理、全市涉外税收征管工作情况、医疗机构涉税情况等专项调查7次。今年,开展了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两税、农村信用社税率下调等课题的调研。通过调研,为基层分局税政管理工作提出了合理建议,为上级决策提供了依据。
二、发挥税政协调职能,努力创建“透明服务型”税政
在实际工作中,全市充分发挥税政管理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处理新情况、新问题的协调职能,积极宣传、公示税收政策,解释答复税政咨询,深入基层面对面辅导,确保税政管理工作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服务税收征管。
(1)政策宣传广。全市各级地税部门每年开展税收政策宣传都不少于20余次。每年的税收宣传月,税政部门就成为宣传活动的主力军,走上街头,宣传政策,现场解答政策疑难,服务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上开辟税收政策宣传专栏,对新的重要的税收政策连续播放、刊登,使税收政策公之于众,家喻户晓。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去年发放税收政策宣传资料15000份以上,编印《税务行政执法公示手册》5000本、《税收优惠政策指南》2200本,发放到纳税人手中。今年重点宣传了“两税”政策,在《××日报》上刊登了“两税”有奖试题,在电台电话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政策的咨询80余次。
(2)政策公示快。全市36个基层分局均设置了税务公示栏,对税收政策实行按月汇编公示,并存档备查。去年全市36个基层分局累计公示税收优惠政策达100余期。嘉鱼县、赤壁市、咸安区地税局使用电子显示屏,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税收政策。市直征收局在办税服务大厅安装了电子触摸屏,方便纳税人查询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及时公示,使广大纳税人抱疑问而来,怀满意而去。
(3)政策咨询严。全市各级地税部门严格政策咨询的程序,及时为纳税人释疑解难。去年,全市地税机关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税政咨询服务工作,统一规范了政策咨询的类型、登记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在咨询类型上,明确了来人当面咨询,下户当面咨询,电话咨询,书面咨询等四种类型的服务标准。如税务干部主动上门辅导纳税人,要按次填写税政咨询答复单。对答复纳税人有误的,由分局税政督导员下达纠错通知单,再次正确答复纳税人。对需请示上级部门答复的疑难问题,必须先填写自己的初步答复意见,以此促进税务干部加强学习,明确责任。
(4)电子服务新。去年,市局在《××市地税局内部信息网》上创建了“税政专栏”,分别设置了“税政发文”、“税政咨询”、“税政调研”、“税政动态”四个栏目。在“税政发文”栏目中,将省局下发的、市局转发的、市局自发的政策性文件和税政便函录入网站,共计196份。在“税政咨询”中,将各类具有代表性、共同性、普遍性的问题制表录入网站,达到“解决一个,辅导一片”的效果。在“税政调研”栏目中,录入各级地税干部撰写的有指导性的政策性调研文章。在“税政动态”栏目中,录入了各地税政工作的先进作法、典型经验,以供相互学习借鉴。
三、发挥税政监控职能,努力创建“规范责任型”税政
为了充分发挥税政管理对各项税收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控职能,全局始终抓住工作重点,勤于检查,勤于督导,确保了重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1)减免税管理严格规范。制定了《减免税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和审批机关的权限、职责及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使减免税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统一了减免税文书,建立了《减免税登记台账》,对减免税申请表、审批表及其它相关的9种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使全市减免税工作从事前的调查、审批到事后的登记和跟踪管理有了一整套规范资料,保持了减免税管理的完善性和连贯性。加强了减免税统计工作,针对过去减免税统计数据不全的问题,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将法定减免纳入统计范围,力求真实、完整地反映地方税收减免税总量和结构。加强了跟踪管理,同民政部门一起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对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由两家联合发文认定;对下岗再就业的从业人员,采取与劳动、工商部门互通信息,年度审核把关的办法,有效地保证了税收优惠对象的真实性。2004年元月至今年6月份,全市共减免各项税收1310.42万元,其中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收483万元。
(2)货运业税收管理保质保量。货运业税收实行电子化管理以来,该局按照上级要求严格货运业税收管理,及时准确地汇总、传递货运税收信息,检查督办货运税收管理政策的落实情况,现场纠正和解答货运发票管理中的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统一规范货运发票的信息采集、汇总、传递工作要求,认真搞好总局货运发票信息稽核比对结果的检查审核工作,确保了货运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去年,全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1002.86万元,同比增长34.73%。今年元至9月征收873.7万元,同比增长19.65%。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规范。针对企业改组改制后,部分企业已不适应查账征收的情况,全市着力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去年上半年,确定嘉鱼县地税局为此项工作的试点单位,通过多次现场辅导,取得了把好“五关”、程序规范、收入增长的效果。一是把好宣传关。采取印发资料、召开企业有关人员座谈等形式,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对象、范围、原则和要求进行了全面的宣传与讲解。二是把好认定关。除实地查看“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许可证照”证外,还向工商管理部门咨询,核实具体的企业管理体制,从实质上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核定征收对象。三是把好查实关。采取查帐、询问和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四是把好核定关。对同行业同地区因经营规模不同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定额。五是把好资料关。共发放鉴定表165份,使用检查文书20份,采集数据、资料底稿100多张,询问笔录4份,核定通知书22份。并对所有资料进行了整理,单户归档,进入专盒,实行专人保管。至今年9月份,嘉鱼县局核定企业所得税的21户,核定所得税税额47.6万元,同比增长36%。嘉鱼县地税局试点工作的成功,为全市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基础,探出了新路。
(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全市推开。2004年,市局以赤壁市地税局为试点,狠抓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通过努力,赤壁市地税局初步建立了以代扣代缴网络为支撑,以自行申报为先导,以全员全额管理为核心,以微机管理为依托,以稽核检查为后盾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新模式,并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赤壁市2004年底代扣代缴的单位在原来139个的基础上增加到301,人数由原来的7100人增加到26289人,月均税额由原来的4.9万元增加到了26.5万元。2004年,赤壁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17万元,同比增长306万元。赤壁市地税局这一经验得到了省局的肯定,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通报。今年,市局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这一经验,明确要求各地必须按照赤壁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要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必须纳入扣缴网络;不论是高工资,还是低薪金,都必须列入监控范围;不论是明收入,还是暗补贴,都必须计入应税项目。为确保各地明确各自的工作目标,市局在统计部门摸清了各地2004年度的城镇在岗职工人数和年工资总额,要求各地按此数据奋力赶超,尽快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管理。2005年元月至9月,全市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单位1157户,比年初增长607户,人员93885人,比年初增长60243人,入库工薪个人所得税1548万元,比同期增长47.71%。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带动了全市个人所得税的全面大幅度增长。元到9月份,全市完成个人所得税3909万元,同比增长22.92%。
(5)两税征管实现一书当关。根据两税征管特点,确定了“以土管、房产部门的配合为依托,以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为载体,健全信息互通网络,实行纳税人上门申报,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相关单位协管护税,落实先税后证控管,构筑房地产税收征管体系”的管理模式。重点推行了完税费凭证审核制度和源泉控管“两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私人建筑安装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即凡在房产土管部门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申请人,必须完成纳税手续后,才能凭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办理房产土地证照,以此实现了两税征管“一书当关,多税同管”。通过推行完税费审核凭证通知书制度和健全完整的两税基础资料,实现了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的共享和共用,掌握和控管了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各个税种,既提高了征收效率,又减少了征收成本,同时增长了相关税收。今年元至9月份,全市入库“两税”税款1105万元,同比增长21%,同时,全市以“两税”为把手,狠抓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元至9月份全市房地产税收同比增长43.56%。
四、发挥税政考核职能,努力创建“落实创新型”税政
在实际工作中,市、县两级都制定了《税政管理办法》,坚持不懈地开展税政考核工作,通过考核,认真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通过考核,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推进税政管理日益科学规范。
(1)制定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去年年初,市局印发了《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对税收政策的传达宣传、请示答复、贯彻实施、检查督办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范,监督和制约了地税人员依法行政行为,为促进税收政策执行到位奠定了基础。同时结合各地实际迅速拿出了县局、分局两级《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县局、分局的《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将税收政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过程,分宣传辅导、组织学习、规范管理、准确登记、定期检查、及时整改等六个环节予以明确,言简意赅,便于基层分局操作。市、县、分局三级《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的建立,适应当前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需要,体现了依法配套、系统规范、简捷实用的特点,有力监控了税收政策执行的全过程。
(2)设置税政管理“五簿一账”。为了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根据全市税政工作实际,印制了税政“五簿一账”。即税收政策收文登记簿、发文登记簿、政策咨询登记簿、政策疑难问题登记簿、税收政策检查督办情况登记簿、减免税登记台账。将全市统一的“五簿一账”发至全市各县局、基层分局使用,充分发挥了税政服务基层、服务税收征管的作用。为了统一规范填写口径,专门下发了“五簿一账”填写说明,并多次赴各县局、分局进行实地辅导和检查,确保了“五簿一账”的统一执行和规范填写。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高收入人群范围不断扩大。然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并没有呈现出同比增长的趋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708号)文件均进一步强调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高收入者持续成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文件要求“要结合年度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工作,着力抓好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以及高收入者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重点项目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要结合各地区高收入人群的范围和主要所得来源特点,重点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收入较高的个体私营业主、个人投资者、演艺明星、体育明星、专业名人、外籍个人、有大额财产转让行为的个人等高收入者相对集中人群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为此,本文选取个人股东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作为样本进行粗略分析。以某区局2013和2014年度涉及个人投资者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企业股东中个人投资者人数上升了7%,有个人参股的企业数量上升了10%,个人投资入股金额上升了22.2%,可见,个人投资呈现较为快速的增长趋势。但对比其申报数据发现,对应同项目税目的个人所得税额不仅未增长,反而出现下降。从收入实现情况分析,进行“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企业只占全部盈利企业的2.4%左右,进行“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的甚至不足1%。由于自然人股权投资者获得收益的途径一般为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由于这两项所得一般涉及金额较大,且税率较高,红利分配及个人股权变动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果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则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和偷逃税款的行为。需要对其获益的两个途径进行评估分析,并做出基本判断。
二、对支付股息、红利所得的评估分析
股息、红利指个人对企业进行投资拥有股权而取得的收入。如果个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账上有体现股息、红利分配,则其评估有其规律性且成效可观。但从某区局有个人投资者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数据来看,其盈利企业仅占38%上下,实现股息、红利分配的企业则更少。个人投资的目的是实现价值增值,如果投资的企业长期微利甚至亏损其投资的意义何在,值得深思。企业的投资人往往是该企业直接的经营者及受益人,企业长期不对股权拥有者进行利润分配,这种做法虽然可以增加投入、扩大经营,以达到获得更大利润的目的,但这又与目前大面积的持续亏损企业的现状不相符,说明资金很可能没有用到生产经营上,而是从其他渠道流失了。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从纳税评估的角度探讨一些评估方法。第一步,分析推算已分配利润。本年已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净利润-年末未分配利润。该指标中“年初未分配利润”、“年末未分配利润”来自《资产负债表》,“本年净利润”来自《利润表》。第二步,分析推算可分配的红利所得。可分配的红利所得=本年已分配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推算得出的本年已分配利润扣除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之后,如果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转增资本,都属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红利所得。在本年未发生已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并不说明企业未发生支付投资者的红利所得,有可能对往年转入“盈余公积”过渡的已分配利润在本年发生实质性分配。“盈余公积”的开支使用,一般有四项内容:第一,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第二,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第三,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第四,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除了一、二两项之外,三、四两项在实际发生时,应当按规定缴纳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未发生已分配利润,而盈余公积期末数比期初数减少,评估人员应进行深入分析。如果与此同时,“实收资本”出现等额增加,则可推断企业直接用税后利润转增个人股本的情况有可能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
三、对股权变动所得的评估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对于释放改革红利,减轻办税负担,规范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强调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义务,明确了股权转让行为中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及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应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的义务,有利于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目前纳税人税法遵从程度不高、纳税意识不足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与工商、证券交易机构、银行等第三方之间信息尚不能顺畅互通的现实征管条件下,仅依靠纳税人的纳税自觉和税务稽查的执法手段,尚不能从根本上保障个人股东如实履行申报义务。首先,股权转让不如实申报纳税。按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转让财产所得”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多数股权转让在自然人之间发生,自然人本身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比较陌生,同时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偶发性和隐蔽性,以及税务征管部门监管的滞后性,许多个人股权转让者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次,股权转让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与合同价背离,是当前个人股权转让的一个特点。从某区局个人股权转让的情况看,大多数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反映的都是平价转让股权,没有转让收益。虽然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规定了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由于自然人股权交易双方可能采取直接现金支付,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税务机关对个人转让股权的核定缺少外部信息支撑和评估机制的保障,难以把握股权交易的真实价格。再有股权转让隐瞒非货币性收入,采用股权转让收到的货币资金计入合同,其他非货币性补偿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漏税极大可能性。为此,税务部门要不断健全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方法体系,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并且加强与工商部门、国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从而提升股权登记信息的应用能力。
四、加强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建议
(一)在开展纳税评估方面
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针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对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实施重点评估。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情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防止税款流失。全面摸清高收入群体,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加强对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监管,应将电力、电信、房地产、烟草、金融保险、石油石化等重点行业确定为全市的高收入行业,在此基础上确定高收入企业,并纳入重点监控,定期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专项评估,督促其自行申报。
(二)在加强征管方面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围绕纳税人服务需求,综合利用多种媒体、通讯平台,灵活多样地开展税收宣传辅导,增强宣传辅导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拓宽沟通渠道,增强征纳互动,提升纳税咨询服务。要不断优化自行纳税申报流程,创新申报形式,使纳税人享受到便利快捷的申报服务。完善保密制度,加强纳税人申报信息的保密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地税部门要和工商、国税、银行、司法、房地产、证券部门等单位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如:向各银行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向房管部门了解房产登记和转让情况;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等。建立跨市、跨省的不同税收管理区域税收部门之间的情报收集与交换机制,真正实现信息共享。
(三)在制度建设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