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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9日美国司法部和国税局(IRS)宣布,毕马威已承认有罪并就避税事件达成延期刑事诉讼的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包括:取消为高收入人群定制避税产品业务;遵循税务意见书签发和报税表填报的规则;禁止从事任何预先设计好的税务产品;只能采用以小时率为基础的收费标准。作为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毕马威同意支付4.56亿美元的罚金(美国司法部,2005)。与此同时,美国司法部将毕马威9位前高管告上法院。为使毕马威今后更好地走上“正道”,政府要求毕马威完善内部监控机制,并任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任主席里查德・布瑞登为公司的外部监管人。他将在未来三年内监管毕马威是否遵守其与美国司法部达成的和解协议。里查德・布瑞登任期结束后,IRS将继续监管毕马威的税务服务及协议的遵循情况,监管期为两年。如果毕马威今后再出现违规行为,政府可能它或者延长监管期。
毕马威作为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在148个国家开业,为全球的客户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服务,2004年毕马威的营运收入为134.4亿美元,其中税务服务收/k.31.1亿美元,占总收入的23.2%。毕马威的这场危机源于其在1996至2002年间向富人销售避税产品。从1996年起,毕马威迫切希望成为税务行业的领头羊,并决定开始以“冒进的市场策略”不遗余力地开发、推销避税产品。毕马威为此雇佣了大量的营销和法律人员,并且不惜高价网罗各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至2001年,毕马威的税务部门雇佣了约l万名的税务专业人员(Tanina Rostain,2005)。为了激励员工极力推销避税产品,毕马威在报酬体系设计上,以成功开发、推销避税产品为核心业绩指标。
毕马威避税产品的目标客户是年应纳税收入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富人。在避税产品的销售、执行过程中,富人们自行决定他们所需要的“损失”,毕马威的税务合伙人和其他的参与者(律师事务所、大银行等)则将精确虚构出交易的类型、规模以产生预定的“损失”,并按“损失”的一定比例(通常在5%~7%之间)收取费用(美国司法部,2005)。对于公司客户,除了运用惯用的营销策略外,毕马威锁定其审计客户,让避税产品的推行者与审计师一起合作。审计师只根据推行者的意见发表审计意见,并允许审计客户把避税产品带来的收益体现在财务报表中。同时,审计师从避税产品的销售中获取丰厚报酬。如此的“销售途径”,极大损害了审计师的独立性,使其难以保持客观独立性。
为了躲过IRS对避税产品的检查,毕马威采取了三个步骤:首先,不按照法律规定向IRS登记其避税产品,这样可以使其避税产品得以顺利推行而不会因IRS的否定而夭折;其次,为购买避税产品的富人报税,专家报税的规范性并在报税表中隐匿使用避税产品的痕迹,可以降低IRS对避税产品使用者审查的可能性,若IRSX对这些人进行审查也能以较大的可能性逃过;再次,如果因避税产品的使用遭受IRS深入调查,则运用律师――当事人特权阻止IRS的调查(美国司法部,2005)。
尽管毕马威采取以上措施防止IRSX对避税产品的审查,IRS仍察觉到避税产品的存在。2001年9月,IRS对毕马威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向其登记避税产品进行检查,并在2002年初开始向毕马威发传票,要求毕马威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美国司法部,2005)。2004年2月,美国司法部和IRS开始对1996年至2002年间的避税服务进行调查。在应对IRS此后发出的传票时,毕马威宣称IRS要求提供的资料受会计师――客户特权、律师――当事人特权和工作成果特权的保护,拒绝向IRS提供。这最终导致了2005年6月司法部对毕马威非法销售避税产品和妨碍司法公正的调查。在可能重蹈安达信覆辙的高压下,毕马威终于在6月16日通过官方网站向媒体表示:公司将对从1996年到2002年期间提供的非法避税服务全权负责,同时还对该不法行为给美国国库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示歉意。
二、会计师事务所致力于避税产品的原因
纵观审计行业的发展历史,在接受法律所赋予的特许权之前,职业会计师已为人们提供范围广泛的专业服务。1720年,名噪一时的“南海公司”破产事件孕育了民间审计职业的最早先驱者查尔斯・斯内尔。1862年英国颁布公司法,规定由处于第三者立场的特许会计师代表股东执行对公司董事的监督,促进了审计业务的发展。1929年股市崩溃,美国于1933年和1934年颁布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使社会对审计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大幅度增长。在这段时期,审计行业保持着健康的发展速度,审计业务处于卖方市场。
但从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审计行业步入一个多灾多难的时期,遭受来自各界的压力。70年代初期,受经济危机的影响,许多公司倒闭,注册会计师因此倍受责难,监管者加强对审计行业的监管。由于“深口袋原理”的作用及寻找替罪羊的心理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会计师事务所,掀起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浪潮。这个时期的会计师事务所遭遇诉讼浪潮中的代表性判例是1968年的大陆自动售货机公司案。法庭认为,“公认的审计标准说明的只是审计工作最低限度的要求,而不能推断审计人员在各具体审计工作环境下必须做到的一切”,“证明符合公认的标准,是一项很有说服力的证据,但它不能最终证明被告的行为是诚实的”(麦吉尔,2001)。这种情况使审计人员就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时对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依靠较以前更弱,一旦公司经营失败,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着诉讼及巨额赔偿的风险。
与此同时,审计行业由于外界的压力,发生了不利于审计师独立公正开展业务的变化。很多年以来,会计职业被认为不受反垄断(反竞争)的限制,会计师应遵循职业及道德准则,审计行业因此能够避免相互之间的激烈竞争,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但联邦贸易委员会却在60年代末提出,职业及道德规则的制定及阻碍了市场经济中的价格竞争和公开竞争(麦吉尔,2001)。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迫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威胁,解除审计业务竞标的禁令。几年之后,AICPA又被迫放弃禁止广告招揽审计客户的规定(Tanina Rostain,2005)。大型事务所在早期所形成的不相互争抢客户的共识逐渐丧失,替代的是残酷的价格战与事务所之间招揽审计客户的无序竞争。
在审计行业充满竞争又具有高度风险的环境下,各会计师事务所把经营重心转向非审计服务,包括税务服务和咨询服务。现代社会税法的复杂程度使得很多人必须借助专业人员的服务才能正常纳税并遵循税收法规规定。而且对纳税人而言,事先聘请税收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合理安排业务项目从而获取税收方面的最大优势,是经营的明智之举。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精通税务知识的会计人员和法律人员,在从事审计业务的过程中,熟悉审计
客户的经营及财务信息,成为税务服务的提供者自在情理之中。从80年代后期开始,税务服务的收入逐年增长。除报税或协助客户遵循税法的服务外,税务咨询服务作为其他咨询服务的补充提供给客户。这是IRS所支持的服务,因为规范性的报税单可以减轻IRS的工作量。
1991年,A1CPA开始允许会计师根据服务质量收取费用,这表明AICPA允许会计师们可以按为客户节省的避税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而在此之前,美国会计师行业根据工作时间(一般为小时收费率)来向客户收取报酬。或有收费标准的实行,打开了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业务的潘多拉盒子。
90年代初期,典型的税务服务主要是税务筹划,即建议客户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享受最大的税收利益。税务专家提供税务筹划方案,有些可能比较激进,但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进行,为税务筹划而发生的交易具有经济实质意义。税务筹划服务应个别客户提出的要求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处心积虑兜售税务服务。到90年代中期,各大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类似制造业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大量资源研究开发出适合大多数客户的税务产品。税务产品开发所耗的经费,就如工商企业生产产品的成本耗费,需把产品售出以收回成本进而获得高额收益。这使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政策不可避免地倾向商业化,采用商业企业的标准去努力寻找业务,想方设法推销其税务产品。至90年代末,大规模避税现象开始出现,税务产品市场枝繁叶茂,众多避税产品在美国开始泛滥。逐利性使事务所忘记其“经济警察”的职责,而且还使其竭尽所能去“钻营”税收法规的漏洞,设计各种激进的避税产品迎合客户的要求。在这些避税产品中,很多是通过无实质经济意义的交易制造损失以达到避税目的。
与之相对应的,IRS一方面完善税法,另一方面着手整治非法避税并对之进行严厉惩罚。2002年夏天,普华永道支付了100万美元的罚金结束了IRS的避税调查,同时宣布“将不再对其激进的税务策略进行大规模的营销”。这是第一家因为避税业务而缴纳罚金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后,德勤和安永分别因为避税计划而遭到美国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客户的。
为了能够事先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服务进行规范管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提出了涉及税务服务及或有收费的道德规范与独立性准则。2006年4月21日,SEC通过了该准则。该准则明确了将有损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情况:所筹划、推销的税务产品对现行税务法规进行不恰当的解释;对其审计客户采用或有收费的标准收费;向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税务服务。此外,该准则为进一步达到SOX法案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时需获得审计委员会预先批准的要求,规定审计师在提供税务服务时需获审计委员会的预先批准,并需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表述要提供的税务服务;需与审计委员会讨论所提供的税务服务是否会损害其独立性,并把讨论的主旨记录在案。
三、毕马威避税案对我国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启示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前,采取专管员上门征税的管理制度,因而缺乏税务咨询业发展的需求市场。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自行向国家缴纳税款”的税收征管机制。此后,在逐渐健全税收法规制度的过程中,税务法规日益复杂,具体程序日趋繁冗,让纳税人难以全面掌握。因此,减少因不熟悉税收法规而违反税收法规的风险,进而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一种迫切需要。
【关键词】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内容
集团公司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的组织结构模式,一般由母子公司构成,研究其税务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税负并规避涉税风险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税务审计及税务稽查;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的奖惩办法。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 ;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大中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管理部门,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
三、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与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年终时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股权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应及时将股权变动情况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税务筹划
子公司财务主管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集团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提高税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
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筹划对纳税人来说是相当普遍的,也具有相当高的水平,而在我国,税收筹划虽有一定发展,但整体还处于初始阶段,发展比较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是完善税收筹划的活动中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税收法治不完善,税收筹划缺乏法治环境。依法治税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也是税务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其职权的依据。而在我国,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税收违章处罚法、税收支出法、税务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等尚未出台,大多税收法规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缺乏法律应有的明确性和权威性。
2.纳税筹划意识淡薄。目前,税收筹划的真正含义并未被我国企业所普遍理解,常与纳税人对税法的滥用交织在一起。一些纳税人放弃自身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而想方设法寻找税法的漏洞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故意歪曲税法,甚至认为纳税筹划最好的方法是避税或偷、逃税。殊不知纳税筹划最重要的是筹划意识问题,最好的筹划方法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税收筹划意识的淡薄在于纳税人没有深入了解自身负有纳税义务的同时,还具有纳税筹划的权利。
3.税务制度不健全。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逐步趋同,税收和会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企业往往无法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税务问题。而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便造成很多企业没有税收筹划的能力,如此企业便可以将复杂的税务筹划委托给税务机构。但我国的税务业发展还不成熟,税务咨询机构的工作也只局限于报税、纳税手续的办理,其税收筹划工作开展并不活跃,税收筹划的服务质量和层次较低,筹划的内容有限,大多是运用税法中的某一条款进行单一的税收筹划,很难从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进行考虑,并且其中的很多操作是在打税法的“球”,不仅效益不够显著,同时也不利于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4.税收筹划风险意识不足。税收筹划在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但从税收筹划的实践来看,纳税人及税务机构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益,很少考虑筹划的风险问题。将筹划的目的仅定位在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层面,片面追求税负的减免,造成一部分纳税人产生这样的心理:只要能少缴税款,怎么样都行。纳税人的这种需求也进一步引致中介机构纳税筹划行为的扭曲。现有的很多纳税筹划案例属于暗箱操作,其技能并不高明,实质是偷、漏、逃税,因而经不起推敲和稽查。往往今天请中介机构进行纳税筹划,暂时减轻税负,明天税务稽查又将方案,纳税人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还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甚至担负刑事责任,这样反而加重了自身税负,无形中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风险。
二、完善税收筹划以促进税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1.完善税收法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就无法确定自己进行的税收筹划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继而出现纳税人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另外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考虑,即使纳税人的筹划方案怎样地合乎法律法规的条件,怎样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效,只要税务机关不依法征税,这些筹划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完善税收法治一方面通过税收立法和执法来约束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能够依法计税、依法征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法来约束纳税人,抑制其机会主义,引导规范合理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以及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
2.加大对税法和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一种技术要求较高的决策活动,它不仅要求纳税人熟悉现行的各种各样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而且还要求纳税人能够较好地掌握和运用税收筹划理论与方法,再加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方政府大量的、经常变动的诸如“税收优惠”、“补充规定”、“修改条款”、“通知”等,更需要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进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税收筹划理论与方法的宣传。税务机关要通过其宣传引导和支持纳税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
3.大力发展税务机构,规范税收秩序。税务机构的发展,需要配套相应的税务制度,以规范税务职业行为。故税务机关可以借助税务,不断规范税收筹划,加强税收管理。从征税方考虑来看,由于税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纳税人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的实际效果,还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税务管理的发展。这些税务中介组织,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促进了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2009年CPA考试报名开始
2009年CPA考试报名开始,新老考试制度两套大纲,分别报名,分别考试。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继续保留英文附加题,本次考试中沿用2008年度辅导教材,原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自4月1日正式开始。新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5月10日。新考试制度下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证券业财会人员须持“双证”上岗
中国证券业协会15日《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以规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规范》要求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2009年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评选开始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5号),决定开展2009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总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
会计行业在危机中求生存谋发展
2009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地区政策论坛在京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探讨金融危机对会计的影响,本地区应对金融危机应采取的行动,以及促进本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相关监管机构的合作等。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指出会计行业要在危机中求生存、谋发展、拓领域并提出四点要求。
注册会计师有望增援新医改审计
新医改方案正式启航。与8500亿资金投入相伴随的是审计的介入,国家审计必然登场,社会审计也在摩拳擦掌。有关方面权威人士表示,会计师事务所有望参与新医改资金的审计。
中注协应对金融危机意见
为应对金融危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充分发挥行业的专业优势,积极服务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和市场信心的提振,中注协近日《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的意见》。
国资委设财务应急小组应对金融危机
为应对金融海啸对央企的冲击,国资委成立中央企业“财务应急工作小组”,由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担任组长。据悉,小组选择了20多家负债率持续升高、资金紧张、市场处于下降状态以及发生较大经营损失的企业,进行财务状况剖析,并约见总会计师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敦促这些企业积极做好预案,有效管控财务风险。
五粮液报表涉嫌虚假被
五粮液是全国著名酒类企业,现在有了大麻烦。不仅可能惹上官司,而且还涉嫌少交消费税。股民封某、周某等四人,因对五粮液公开披露的2006、2007年年报信息存疑,在几次致函五粮液未果的情况下,以自己投资亏损为由,近日委托周爱文律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要求五粮液及为其年报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
财政部要求加强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管理
为了加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规范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行为,财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就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管理有关问题做出规定。
持有或实际控制上市券商5%需审批
中国证监会3日《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未经证监会审批持有或者实际控制上市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中注协修订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自2004年颁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以来,中注协已经对6137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此举在相当程度上提升了行业执业质量。为适应新的执业环境和配套相关制度,3月27日,中注协开始对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征求意见。
财政部要求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
为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统计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34号),制定了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格式及填报说明。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标修订顺利
近日,全国审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审信标委)在北京召开了《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GB/T 19581―2004)国家标准修订工作会。来自用友股份、金蝶、金算盘、浪潮、新中大、用友审计、中软国际、ORACLE、SAP、工信部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审计学院、广东省审计厅等单位的近30名企业代表和技术专家应邀参加了会议。
加入均富众华沪银开启新征程
3月22日,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宣布加入国际排行第六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富国际,并成为其在中国大陆的唯一代表机构。在中注协2008年事务所百强排行榜上,众华沪银以1.1亿的总收入名列21(综合得分排名)。
税总:重组式股改对价无需缴所得税
4月13日ST博信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回复的《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该告知书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是企业收入,不存在缴纳所得税问题。
保税物流中心相关税收问题明确
税务总局已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相关税收问题。通知称,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要求各企业加强财务管理
近日,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9]52号),对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重要事项提出要求。
国际经合组织公布避税天堂名单
在北京时间4月3日召开的20国集团会议上,打击避税天堂成为与会国关注的议题之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了“避税天堂”黑名单。面对香港是否为“避税天堂”的争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表示,香港拥有透明度很高的低税制和简单税制,拥有透明度很高的银行和金融服务业,但这并不代表香港庇护非法逃税行为,不应因此被视为“避税天堂”。特区政府已计划今年就公开个人税务资料问题修订相关法例。
中评协发研究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
为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促进资产评估战略、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深入研究,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并于近日以中评协[2009]50号下发。
中税协组建专门委员会促行业发展
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范巍介绍,这9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发展战略委员会、执业准则委员会、业务援助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奖惩委员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宣传出版委员会、税务师事务所和地方协会建设指导委员会。
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4月1日起提高
国务院总理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部分纺织服装、轻工、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退税率。
广东:2008年会计所业务收入36.78亿
据行业汇总报表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全省共有会计师事务所678家,从业人员22840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7185人。2008年度共实现业务收入36.78亿元,比2007年度增长14.87%,户均年业务收入约542.45万元、人均近16.10万元、注册会计师人均达51.19万元,全年实现利润总额近1.52亿元,上缴税费4.54亿元;事务所资产总额达16.384元。
北京2008年度百家会计所信息公布
在公开的这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年度业务收入过亿元有13家,分别是安永华明、德勤华永北京分所、毕马威华振、普华永道中天北京分所、中瑞岳华、京都天华、信永中和、万隆亚洲、利安达、天职国际、兴华、中审亚太、立信北京分所。
江苏省会计所2009年排名前50公布
3月26日,江苏省注协公布了这份排名。单就审计收入来看,收入过千万的仅有15家,依次为江苏公证天业所、江苏天衡所、江苏天华大彭所、江苏苏亚金诚所、江苏富华所、德勤华永南京分所、南京立信永华所、江苏兴光所、江苏永和所、江苏华星所、安永华明所苏州分所、江苏天宏华信所、中瑞岳华江苏分所、江苏永诚所、普华永道中天所苏州分所。
香港财汇局:衍生工具会计准则足够
财务汇报局行政总裁沈文焘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上表示,目前香港有关衍生工具的风险披露准则已足够,无需进一步修订。不过,分析员认为,现时相关的条例对投资者保障不足,如不改例实难以回复市场信心。
香港会计师公会:AH股报表统―需时
内地与香港会计审计准则等效后,A+H股同步上市的内地企业冀使用同一审计报告,但市场忧虑香港无权监管内地审计师的操守,令内地来港上市公司财务及内部管治的监管丧失最后一道屏障,危及投资者利益。香港会计师公会行政总裁张智嫒表示,现时,A、H股财报统一的关键在于两地审计师监管体制的等效,公会作为本港审计师的实地审查机构,可负责两地监管体制的比较工作,但有待港交所f0388)授权及给予资金支持。
江西国资委称两评估机构违规执业
江西天健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南昌重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实施原萍钢建材大楼、职工八层楼、炼钢楼三栋大楼和萍乡上珠岭铁矿项目评估过程中,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重违反资产评估准则违规执业,随意编造“评估报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对此,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从2009年起,五年内不得委托上述两家评估机构及评估师从事评估业务。
1123家公司披露年报业绩下滑已定
据统计,披露年报或业绩预告的1123家公司,2008年实现净利润合计约为2005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1.04%。存货跌价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造成的巨额资产减值、投资现金流出的快速增长、经营现金流飞流直下等多种因素,都成为上市公司年报业绩的杀手。
IFAC支持G20改革全球金融系统目标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日前表示,支持G20伦敦峰会加强全球金融监管、提高国际金融系统透明度的改革方案。G20的目标与IFAC之前发给峰会工作组的许多建议是一致的,如呼吁实施金融稳定理事会12项关键国际准则和规章(包括国际审计准则),在实现一套高质量全球会计准则上取得重大进展,改进国际监管框架,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作用等。
美国:企业财务外包热度未减
由咨询公司Hacker Group针对200家美国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未来两年中,他们计划将离岸外包水平提升74%。其中企业财务外包首当其冲。
英国:APB慈善审计实务公告
近日,为适应慈善法规相关条款的变化,英国审计实务委员会cAuditingPracficesBoard)制定并了新的慈善审计指南。此份包含在《第11号实务公告――在英国开展慈善审计》内的指南已增补到APB2009年1号公告中,该指南提供了慈善审计报告的若干说明性范本,主要适用于在英格兰、威尔士及苏格兰等地注册、并受上述地区司法管辖的慈善团体。
IAASB清晰化项目落幕
目前,国际审计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圆满完成了其清晰化项目。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成果,全世界的审计师将可以使用36项最新修订的国际审计准则和一项清晰化国际质量控制准则。所有修订后的新准则可以在IAASB官网省略/IAASB新开通的清晰化中心上看到。
IASB新举措增进金融工具披露
3月5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增进金融工具的披露(对IFRS7的修订)》,规定修订内容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且在第一年采用时无需提供比较信息。
IAASB2008年报总结清晰化项目
日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设的独立准则制定机构――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了其《2008年度报告》,以较大的篇幅总结了清晰化项目的历程。随着清晰化项目的落幕,IAASB已经按照提高理解和执行以及便于翻译的原则,制定并了其所有的审计准则。
FASB批准放松允许价值会计准则提议
4月2日,FASB批准了放松“按市价计值”会计准则的提议,允许公司在确定资产的合理价值时在更大程度上依据自身判断。
英审计实务委员会IsA700修订案
近日,英国审计实务委员会(Auditing Practices Board)为了简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了《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通用财务报表独立审计报告》(ISA700(uKandIreland))的修订案。
印度:普华审计师因萨蒂扬案遭指控
近日,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印度成员所的两名审计师S,Gopalakrishnan和Srinivas TaUuri因萨蒂扬公司会计舞弊案而受到指控。萨蒂扬公司是印度第四大软件外包服务提供商,该公司因卷入严重的会计舞弊而被称为“印度安然”。
【关键词】税务会计;税务筹划;基本假设;会计核算
税务会计如果站在纳税人角度,称为“纳税会计”,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称为“税收会计”。由此税务会计包括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两部分。二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是税务会计中一门专业会计。企业会计准则尽量与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通常是财务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服从税法的规定,其目标为服务于宏观经济。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在西方国家,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税务会计体系。我国财政部新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会计国际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国发展的需要。
一、美国税务会计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最早实行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三分”的国家,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体现了对税务会计实务的要求,并构成了税务会计准则的一部分。同时,美国现行税务管理体制与联邦制相适应,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构成,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课税权和固定的收入来源。联邦政府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国内消费税、关税、遗产与赠予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州政府主要征收销售税、州个人所得税、州公司所得税、州消费税等,销售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则主要征收财产税、地方销售税、地方个人所得税等,其中财产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在税收收入总额中,联邦税收收入占60%左右,州和地方占40%左右。
二、美国税收制度的进步性
(1)在税收征管方面法制体系健全,法制化程度也相当高,对于征纳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具体征管程序等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真正的做到了有法可依。任何一方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制裁。(2)美国税收的管理方式相对现代化,大量先进科技手段普遍应用于税收征管领域,大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的同时,节约了大量的税收成本和社会成本,并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3)相对于我国的税收制度来说,美国的税务审计和稽查要刚性许多,美国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都被放在了税务审计上,并都是经过严格优质的专业化培训,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税务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最典型的一点就是,美国税法对于审计出的偷逃税的处罚非常严重,使其具有几大的震慑力,有效遏制了偷逃税。(4)税收机构设置非常科学,美国联邦税务系统由三级构成,第一级是设在首都华盛顿的税务总局,第二级是按经济区域在全国设立大区税务局,第三级是在大区税务局下设税务分局,辖基层分局。
三、发展我国税会计的途径
1.确立税务会计理论基础。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的税收法令、条例为依据,以稳定税收为出发点,采取统一税收制度确认计税标准,按照一般的会计原则处理各种纳税业务,具有强制性,并且随着国家税法的不断改进,处理纳税业务的具体方法也会随之而变化,税务会计更多地体现了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因此,税务会计的理论基础是税收法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
2.明确税务会计的目标。税务会计的目标,即纳税人通过税务会计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求得到准确、及时的纳税信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并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企业资产所有者和债权人要求得到税务资金运转的信息,以最大限度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为其进行投资决策、融资决策等提供涉及税收因素的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争取企业的税收利益;税务管理部门要求了解纳税人的税收计缴情况,以进行监督调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社会公众,通过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信息,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评价企业的社会贡献额、诚信度和社会责任感等。税务会计其主要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纳税,履行纳税人义务。税务会计要正确进行与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有关的会计处理和调整计算,同时,及时准确地填报有关纳税报表,及时、足额缴纳各种税款,并认真执行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2)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协调与财务会计的关系。税务会计要以国家现行税法为准绳,又要按会计法规作会计处理,还要在财务报告中正确披露有关税务会计信息。它与财务会计是相互补充、相互服务、相互依存的关系。两者作为企业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能完成各自的具体目标,并为企业共同的目标服务。(3)合理选择纳税方案,科学进行税务筹划。税务会计同财务会计一样,也要为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服务,但税务会计同时要服从、服务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总目标。因此,税务会计应合理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方案,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事先进行税负的测算并做出税负最轻的决策,事后进行税负分析等。
3.我国税务会计基本假设。税务会计基本假设一般包括税务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货币计量、纳税会计期间、年度会计核算、货币时间价值、修正权责发生制。(1)税务会计主体。税务会计主体是税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单位。税务会计主体假设决定了:第一,税务会计是一个立足于某个特定企业和单位的微观主体,而不是立足于全社会的宏观经济主体;第二,税务会计建立在某一主体之中,它所涉及处理或报告的只属于该主体的税务信息;第三,原则上税务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主体三者统一,但有些情况可以不一致。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谓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会计主体一定是纳税主体,但纳税主体不一定都是税务会计主体。(2)纳税会计期间。纳税会计期间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一定期间,以便及时计算、缴纳税款,记账、编制及提供税务会计报告。我国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也可将会计年度划分为月、季,但强调的是年度应税收益,尤其是所得税会计。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内资企业在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他税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3)年度会计核算。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前提,即税制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特定业务的基础上。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所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而不是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可能的结果如何,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4)货币时间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时间价值。在税务会计中,这一假设主要是基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对涉税事项的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税务会计具有融资功能,政府为确保财政收入或为实现其宏观调控目标,在税收立法中明确规定各个税种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税前扣除原则、纳税申报期限等,纳税人利用税务会计尽可能实现延迟纳税,这也是税务筹划产生的内在原因。(5)修正权责发生制。税务会计确认、计量以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结合为基础,称为修正权责发生制。采用权责发生制时,纳税人取得的一次性资产的租金收入,税法从版税的目的出发,要求将租金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而不允许在租赁期间内分摊。
税务会计要想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财务会计一样,它也应该有其理论结构体系。然而,由于我国税制尚不健全,税法的立法层次还比较低,税法对税务会计的规范不够系统化、完整化,因此,理论界应该加强对税务会计理论结构的研究,以促进税务会计的学科建设。
参 考 文 献
[1]林春雷.国际税务会计模式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特区经济.2007(8)
[2]田云玲,高媛媛.美国税务会计模式启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