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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报告通常为员工辞职时写给上司的报告。离职报告撤销申请怎么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离职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离职申请书1尊敬的院领导:
您们好!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医院正式提出辞职。
进入医院工作一个多月的时间,得到了医院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非常感谢医院各位领导和同事的照顾和栽培。
在过去的时间里,我在医院里工作的很开心,医院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在医院里也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等方面知识。并利用医院给予的良好学习氛围,学习很多新的东西充实自己,得到很多实践经验。我非常重视在我院工作的这段时光,更非常荣幸的成为输液科中的一员,在这段时间里所学到的知识也是我一生宝贵的财富。但由于自己缺乏技术等方面的经验,没有能很好的为医院做好新的市场开发,对此我深表遗憾。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的表现不能让自己感到满意,对医院的照顾深感愧疚,且没有给医院做过些许贡献,更由于自身的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医院的各方面需求。特此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望医院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离职申请书2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很抱歉在百忙中给您添乱,同时感谢您忙里抽闲看我辞工报告。我是一品天下的一名培训专员,在贵公司工作二年,在这二年里培养了我吃苦耐劳的品性,教会了我力求上进的决心。在这里走过的风风雨雨我将铭记在心。论工作环璄、团队、压力我都很满意。但是因为个人原因我最终选择离开,希望贵公司能找到合适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
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好目前属于自己的工作,最后只能衷心的对公司说声对不起与谢谢!祝愿一品天下生意兴隆,与大家开创美好未来。
尊敬的各位上司:
您好!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你申请辞工,本人进公司工作己有一年多了,非常感谢公司这一年多以来给我学习的机会。但是,由于我个人原因上不适;做不下去了,想你辞去我现在的工作,望各位上司敬请批准!非常感谢!
申请人:___
离职申请书3尊敬的餐厅领导:
在递交这份辞呈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
现在餐厅的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由于我状态不佳,和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自已心里也不能承受现在这样做在餐厅却无所作为,因此请求允许离开。
具体原因是:
一,我每天上班都是给人一种很没有精神的感觉,并且时常逃班,换班上课,或是逃课上班,这样不但严重影响了餐厅的人员正常安排,而且还表现出对餐厅领导和学校授课老师的不尊敬。同时也影响了自己的学习。
二,我本来在餐厅做服务员我父亲是同意的,因为他也知道这种工作也适合学生做。可是后来被调到这儿做了骑手,我没有告诉父亲骑手是做什么的,可是这次我弟弟从贵阳回家经过昆明知道了骑手的具体工作内容并告知了父亲。所以父亲特别反对,还要我回去。
三,我个人也是在餐厅什么都学得“半桶水”,有时看伙伴们都忙的那么疯狂,而自己却什么也帮不上,自己也感到很内疚。
我知道,当前餐厅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伙伴们都是斗志昂扬,壮志满怀,而我在这时候却因个人原因无法为餐厅分忧,实在是深感歉意。
我希望餐厅领导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考虑一下我的个人问题。希望能得到公司领导的准许!
感谢诸位在我在餐厅期间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并祝所有伙伴们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和收益!
辞职人:___
20__年_月_日
离职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
时间飞逝,转眼间半年过去了。想想过去。往事历历在目。是__让我知道了什么是真正的诚信!是__让我见识了即人性又合理的管理体制!是__让我看到了过硬的服务技能!卫生能做到一尘不染,和纪律严明的员工、加上团结一至的精神、再有独一无二的火锅工艺,从而打造出了惠民县独特的“__品牌”!是的,这就是__为什么在这六七年里一直常盛不衰的原因。但是随着社会形式的改变,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就业压力不断加大,加上这袭卷全球的“金融风爆”。无疑让这已进入淡季的餐饮业是雪上加霜!
当然,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会让__再创历史辉煌!因为我们有一批非常有领导能力的干部。
随着夏天的到来,也拉开了火锅淡季的序幕。店里员工的数量自然也不是那么紧张了,想想半年的时间已悄然临近,在这时间即将夸过我们的“半年约定”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不知道是不是自己的事业心太重……也许是想在外边闯一片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吧……?半年合同期已满……本人决定不再续约……不知道领导在20__年5月31号之前能不能批下来?
虽然本人决定离开,但是衷心希望__能再上一个台阶,超越历史辉煌。更加相信以我们的聪明才智和坚实的历史基础,能打造出一流的__品牌,成为惠民的龙头企业,提前进入“国际市场”!相信__品牌能做到百年不倒,__企业万年不衰!让我们怀着共同的希望一起努力奋斗吧!!!
此致
敬礼!
___
____年__月__日
离职申请书5尊敬的公司领导:
从20__年1月份至今,进入公司已有三年多的时间里,我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
在过去的三年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融洽和睦,同时在公司里也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协调各方关系等方面的知识。在公司的日子里,我不仅学到了一些新知识,同时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的人生经验,对于公司三年来的培养表示衷心的感谢!
随着公司的快速的发展,无论是在业务拓展方面,还是在行政管理方面,均对公司每位员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我自身而言,我从一个销售业务员逐步过度至一个负责整个公司销售方面事务的办公室主任,深深感觉到个人能力的不足,综合管理水平已与公司的要求相差甚远了,自己深感有愧公司三年来的培养。
由于我个感觉,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的表现不能让自己满意,感觉愧对公司的期望,同时也感觉自己在过去的三年里没有给公司做过重大贡献,主要是和自身能力不高有关,在公司的各方面需求上自己能力不够。所以,经过自己慎重考虑,为了自己和公司考虑,自己现特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
号码可携服务管理办法全文第1条 本办法依电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条之一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名词定义如下:
一号码可携服务:指用户由原第一类电信事业转换至经营同一业务之其他第一类电信事业时,得保留其原使用电话号码之服务。
二经营者:指经交通部特许并发给执照之第一类电信事业者。
三用户:指与第一类电信事业或第二类电信事业订定服务契约,使用该电信事业提供之通信服务者。
四携码用户:指转换第一类电信事业或第二类电信事业而仍保留原使用电话号码之用户。
五移入经营者:指提供号码可携服务时,携码用户转换后所属之经营者。
六移出经营者:指提供号码可携服务时,携码用户转换前所属之经营者。
七集中式数据库:指第七章所定集中式数据库管理者所管理包括所有携码用户资料、携码状态及其它号码可携必要信息供各经营者查询、交换、储存及激活有关号码可携相关互动程序或数据管理之数据库。
八携码用户数据库:指经营者为交换及储存携码用户路由信息所需设置之数据库。
九虚拟行动网络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虚拟经营者):指经交通部电信总局许可并发给执照经营行动转售服务或行动转售及加值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者。
第3条 适用本办法应提供号码可携服务之业务,包括固定通信网路业务与行动通信网络业务。
第4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通信网路业务,系指综合网络业务、市内网络业务、长途网络业务及国际网络业务。
第5条 固定通信网路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固网经营者)应提供其用户下列类别号码之号码可携服务:
一同一装机地点之市内电话号码。
二八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
第6条 固网经营者应依下列实施时程提供前条所定号码可携服务:
一固网经营者应于其已营业之台北市、台北县、基隆市、台中市、台中县、高雄市及高雄县等市内通信营业区域内,提供其用户号码可携服务。
二前款所定区域外之其它行政区域,有两家以上之固网经营者已开始营业者,应提供其用户号码可携服务。
固网经营者应将其计画营运之区域,于预订开始营业日前七个月起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已于该地区营业之其它固网经营者及交通部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
第7条 移入经营者于携码用户终止使用其原用之电话号码时,应于终止使用日或截答服务截止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该电话号码归还原获分配之固网经营者,并依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或第五项规定通报。但原获分配之固网经营者已终止营业,或该电话号码已无获分配之固网经营者时,移入经营者应将该电话号码缴回电信总局。
前项所称终止使用,不包括因继承而由继承人继续使用者,或因公司合并而由存续或另立之公司继续使用者。
除携码用户终止使用其原用电话号码外,移出经营者不得将该电话号码核配予其它用户。
第8条 固网经营者间应以平等互惠之方式,相互提供号码可携服务,并应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为差别待遇。
第9条 固网经营者与其用户订定之服务契约,应以显著方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户得自第六条所定号码可携服务开始实施日起,要求提供号码可携服务。
二固网经营者为提供号码可携服务得依本办法规定将必要之用户资料提供予其它经营者、第二类电信事业及集中式数据库管理者。
三依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得酌收号码可携服务移转作业费用。
固网经营者与其既有用户订定之服务契约未包括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项者,固网经营者应于本办法实施日起二个月内,另以书面告知既有用户。
第10条 固网经营者向携码用户提供通信服务时,应维持合理之客户服务品质及网路性能服务品质。
固网经营者应于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汇整其前六个月携码用户移入与移出数量、移转作业失败率、平均移转作业时间,及抽样携码用户之受信平均额外呼叫建立时间等资料,提报予电信总局;其提报格式,由电信总局订定公告之。
第11条 本办法所称行动通信网路业务,系指行动电话业务及第三代行动通信业务。
第12条 行动通信网路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行动经营者)应提供其用户下列类别号码之号码可携服务:
一行动用户电话号码。
二八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
行动经营者与合作之虚拟经营者签订契约时,不得限制虚拟经营者提供其转配电信号码之号码可携服务;其有相反约定者,无效。
担任虚拟经营者所属携码用户受信服务网络之行动经营者,应与该虚拟经营者协商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所定事项;其属性质上无法由虚拟经营者为之及经双方约定由行动经营者办理之事项,于该事项范围内,应由该行动经营者办理。
行动经营者执行前项所定事项时,携码用户所属虚拟经营者应配合其作业,并提供必要之携码用户信息。
第13条 行动经营者应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提供其用户号码可携服务。
电信总局得依实际状况,公告调整前项所定实施时程。
第14条 行动经营者得于协调其它经营者后,提前实施号码可携服务,不受前条所定实施时程之限制。
依前项规定提前实施号码可携服务之行动电话业务经营者,应同时对其他第三代行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实施之。
行动经营者经电信总局核准得提供其行动电话业务用户保留原使用号码而转换为其第三代行动通信业务用户或其第三代行动通信业务用户保留原使用电话号码而转换为其行动电话业务用户之服务。
经核准提供前项所定服务之行动电话业务经营者,应按月向电信总局提报其用户于二业务项目间转换之相关统计资料,并应同时对其他第三代行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实施号码可携服务。
提前实施号码可携服务之移出经营者,不得拒绝移入经营者所提以移出经营者可行技术配合提供通信服务至受信携码用户事宜之要求,并不得收取高于提供该项技术实际所生成本之费用。
第15条 移入经营者于携码用户终止使用其原用之电话号码时,应于终止使用日或截答服务截止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该电话号码归还原获分配之行动经营者,并依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或第五项规定通报。但原获分配之行动经营者已终止营业,或该电话号码已无获分配之行动经营者时,移入经营者应将该电话号码缴回电信总局。
前项所称终止使用,不包括因继承而由继承人继续使用者,或因公司合并而由存续或另立之公司继续使用者。
除携码用户终止使用其原用电话号码外,移出经营者不得将该电话号码核配予其它用户。
第16条 行动经营者间应以平等互惠之方式,相互提供号码可携服务,并应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为差别待遇。
第17条 自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所定号码可携服务实施日起,行动经营者与其用户订定之服务契约,应以显著方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户得自号码可携服务实施日起,要求提供号码可携服务。
二行动经营者为提供号码可携服务得依本办法规定将必要之用户资料提供予其它经营者、第二类电信事业及集中式数据库管理者。
三依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得酌收号码可携服务移转作业费用。
四对预付卡用户提供号码可携服务时,行动经营者对其储值余额之处理方式。
行动经营者与其既有用户订定之服务契约未包括前项各款事项者,行动经营者应于号码可携服务实施日前四十五日起一个月内,另以书面告知既有用户。
第18条 行动经营者向携码用户提供通信服务时,应维持合理之客户服务品质及网路性能服务品质。
行动经营者应于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汇整其前六个月携码用户移入与移出数量、移转作业失败率、平均移转作业时间,及抽样携码用户之受信平均额外呼叫建立时间等资料,提报予电信总局;其提报格式,由电信总局订定公告之。
第19条 发信网络经营者应于第六条或第十三条所定号码可携服务开始实施日起,采取适当方式取得路由信息提供通信服务至受信携码用户。
前项所称发信网络,指发信用户所属经营者之网络。但下列通信之发信网路依各款规定认定:
一长途通信:长途网络。
二国际通信:国际网络。
发信网络经营者得委托其它经营者执行第一项所定事项,受委托经营者得向发信网络经营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20条 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自下列时程起,应采数据库查询方式提供通信服务至受信携码用户:
一固网经营者:九十二年一月一日。
二行动经营者:依第十三条所定应提供号码可携服务之日。
第一项数据库查询方式,系指发信网络于建立通信链路前,先自携码用户数据库取得路由信息。
发信网络经营者与其它经营者约定,其发信网络提供通信服务至受信携码用户采经由该其它经营者之网络转接,且该转接网络于建立连接至受信携码用户所属网络之通信链路前,先自携码用户数据库取得路由信息者,该通信之处理方式视为符合以数据库查询方式提供通信服务至受信携码用户。
依前三项规定查询之数据库,不得为集中式数据库。但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紧急状态经电信总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21条 固网经营者间、行动经营者间及固网经营者与行动经营者间应于前条第一项所定数据库查询方式实施时程前,协商完成提供通信服务至受信携码用户所需之网络码及路由信息之设定方式,并于实施前以书面将协商结果报请电信总局备查。
前项网络码之使用,应依电信号码管理办法之规定申请核准。
第22条 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携码用户移转作业:
一用户申请号码可携服务,应向移入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书一式二份,除有第二项规定情事者外,该申请书视为向移出经营者申请退租。
二移入经营者应保存第一款申请书至少六个月,供移出经营者查询或主管机关查核。
三移入经营者应于收到第一款申请书后,与携码用户协调订定合理之预订移转改接日期及时间。
四移入经营者应于预订移转改接日之五个完整工作日前,将申请号码可携服务之用户名称、原使用之电话号码及预订移转改接之日期与时间通报移出经营者及集中式数据库管理者,并将第一款申请书送交移出经营者。
五移出经营者对已因欠费、违反法令、营业规章或服务契约遭其停止通信之用户,得拒绝提供号码可携服务;对订有限制退租或终止期间服务契约之用户,得于该用户履行因提前退租或终止契约之约定违约金后,始提供号码可携服务。
六移出经营者不得于移转作业期间从事赢回用户之活动。
七移出经营者于收到第四款之资料及文件后,应于第二工作日结束前,向移入经营者确认移转改接之日期及时间,并于确认后立即向集中式数据库管理者及通讯监察执行机关通报;移入经营者于必要时,得协调用户及移出经营者变更移转改接之日期及时间,并于确认后立即向集中式数据库管理者通报,移出经营者应于确认变更之移转改接日期及时间后立即向通讯监察执行机关通报。
八其属固定通信网路业务号码可携服务者,移入经营者应协调移出经营者,于确认之移转改接日期及时间前,完成用户回路及相关设备之测试,移入经营者与移出经营者并应依确认之移转改接日期及时间进行携码用户改接,不得任意提前或延后办理。
九其属行动通信网路业务号码可携服务者,移入经营者应协调移出经营者,于确认之移转日期及时间前,完成相关设备之测试,移入经营者与移出经营者并应依确认之移转日期及时间进行携码用户移转,不得任意提前或延后办理。
一移转改接作业完成后,移入经营者应立即向集中式数据库管理者及通讯监察执行机关通报。
移出经营者于携码移转作业完成前,再接获他移入经营者依前项第四款规定所为对同一电信号码之移转通知时,应暂停移转作业,并于一日内通知各该移入经营者向该用户重新确认单一移入经营者,及通报集中式数据库管理者。
申请号码可携服务者,非属该电话号码之登记租用人或其合法授权者,移入经营者与移出经营者应不予受理;其因作业疏失致完成移转作业者,应回复原状。
第一项移转作业遭遇困难时,移入经营者应协调移出经营者解决问题,并通知携码用户。移转作业顺利完成改接前,移出经营者应维持该用户原有之电信服务至移转作业完成。
集中式数据库开始运作前,第一项第十款向集中式数据库管理者之通报,移入经营者应改向固网经营者、行动经营者及已建置携码用户数据库之经营者与第二类电信事业为之。
第一项向集中式数据库与通讯监察执行机关之通报内容,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集中式数据库管理者之通报:依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所为协调结果。
二向通讯监察执行机关之通报:
(一)移出经营者:携码用户电话号码、移出经营者与移入经营者名称、及预订移转改接之日期与时间。
(二)移入经营者:携码用户电话号码、移出经营者与移入经营者名称、及完成移转改接之日期与时间。
第23条 集中式数据库开始运作前,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协商订定前条所定携码用户移转作业之协调方式及测试方法,并于实施前以书面将协商结果报请电信总局备查。
集中式数据库开始运作后,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依前条规定办理移转作业时,应依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协调方式及测试方法为之。
第24条 集中式数据库开始运作前,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依第二十二条规定所为通报,应无偿为之;被通报者应于收到资料时,无偿立即向移入经营者确认,并于收到移入经营者之通报后一小时内,更新其携码用户数据库,及完成其它必要之路由信息设定。
集中式数据库开始运作前,移入经营者依第七条第一项或依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为通报,应无偿为之;被通报者应于收到资料时,无偿立即向移入经营者确认,并于十二小时内更新其携码用户数据库,及完成其它必要之路由信息设定。
集中式数据库开始运作前,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于每月十日前,汇整前月移入之携码用户资料并无偿提供予其它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供其比对及维护携码用户数据库之正确性;电信总局于必要时,得要求经营者相互提供携码用户资料。
集中式数据库开始运作前,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以外之经营者及第二类电信事业已建置携码用户数据库时,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依前三项规定通报之。
集中式数据库开始运作前,除前四项规定者外,固网经营者、行动经营者及前项已建置携码用户数据库者间,有一方为核对携码用户数据库而要求他方提供携码用户资料时,其程序及费用,由双方协商定之。
第25条 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为办理前条第三项所定资料交换作业,应协商订定携码用户资料交换所需之交换方式及测试方法,并于实施前以书面将协商结果报请电信总局备查。
第26条 集中式数据库开始运作后,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于委托管理契约中订定集中式数据库管理者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办理通报作业。
二依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维持携码用户资料之正确性。
三依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六款所定接口规格、携码用户资料交换之格式与程序及携码用户资料交换之测试方法,办理集中式数据库与经营者之携码用户数据库间之携码用户资料交换。
集中式数据库开始运作后,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依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维持携码用户资料之正确性。
第27条 集中式数据库开始运作后,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以外已建置携码用户数据库者得自行选择携码用户资料更新之作业方式。
第28条 固网经营者与行动经营者应依下列规定管理其携码用户数据库:
一确保并定期检视携码用户数据库之资料正确性、安全性及正常运作功能。
二确保并定期检视携码用户资料交换所需设备与功能之正常运作。
三建立完整之资料备份及备援措施。
四建立并保留六个月以上之资料异动历史纪录档案。
五集中式数据库开始运作前,应配合已建置携码用户数据库之其它经营者及第二类电信事业进行携码用户数据库之资料交换测试。
固网经营者与行动经营者以外之经营者及第二类电信事业已建置携码用户数据库者,其携码用户数据库之管理,适用前项规定。
第29条 除有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情形者外,固网经营者与行动经营者应于开始提供数据库查询前,建置完成双重之携码用户数据库设备及携码用户资料交换所需相关设备。
第30条 前条用户资料交换设备应具备依第二十五条或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六款所定资料交换之方式与接口。
第31条 全体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共同监督集中式数据库之建置、维运与管理,并办理下列事项:
一共同成立集中式数据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订定委员会组织及运作规定。
二订定集中式数据库管理者(以下简称管理者)、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间携码用户移转作业之协调方式及测试方法。
三订定管理者与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间之通报作业方式。
四订定管理者接获第二十二条所定通报后之集中式数据库更新时限、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接获管理者通报后之携码用户数据库更新时限。
五订定管理者应定期提供携码用户资料供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检视携码用户数据库资料正确性与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携码用户资料更新之途径及作业方式。
六订定集中式数据库与各经营者携码用户数据库间之接口规格、携码用户资料交换之格式与程序及携码用户资料交换之测试方法。
七订定管理者应办理事项及其服务品质标准。
八订定对管理者监督机制。
九订定管理者之评选标准及评选程序等相关事项。
一依评选标准及评选程序,选出单一管理者。
一一订定委托管理契约。
一二订定前后任管理者应交接事宜及监督机制。
一三订定管理者出缺时之应变计画。
一四订定其它有关集中式数据库之设置管理事项相关规定。
前项第七款之服务品质应符合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第一项各款规定之应办理事项,除第十款规定外,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共同于实施前报请电信总局备查;必要时,电信总局得命其修正之。
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成立第一项第一款之委员会,并委托该委员会办理第一项各款事项。
第32条 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共同与管理者签订委托管理契约。
使用集中式数据库服务之经营者或第二类电信事业应个别与管理者签订服务契约;服务契约内容之订定应以委托管理契约为基础,且不得抵触委托管理契约。
第33条 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委托之管理者,应为已登记成立之财团法人或公司,其董事长应具中华民国国籍;其为公司组织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国人持股总数应符合电信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二不得为任一经营者持有百分之十以上之表决权股份或资本总额。
三不得与任一经营者有相同之董事长或有百分之十(含)以上相同之董事。
四不得与任一经营者之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之半数(含)以上相同之股东或出资者。
五管理者之任一持有百分之十(含)以上股份之股东、董事、或工作人员不得同时持有任一经营者百分之十(含)以上之持有股份比例。
六管理者之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为任一经营者之工作人员。
经四分之三(含)以上之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同意者,管理者得不受前项第二款至第六款之规定限制。
第一项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称工作人员,系指受管理者雇用并领取薪资或其他报酬之全职或兼职人员。
第34条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一款之委托管理契约,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应订定下列事项:
一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所定事项。
二管理者未符第三十三条规定时之提前解约。
三管理者之服务费率或收费机制。
四管理者不得拒绝任一经营者或第二类电信事业之服务申请,且应以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
五管理者对携码用户资料之搜集、处理及利用,应符合电信相关法令及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之规定,并应确保其机密与安全。
六管理者对有关机关(构)依法查询携码用户资料者,应依电信事业处理有关机关(构)查询电信使用者资料实施办法规定提供之。
七管理者应配合电信总局之监理。
八管理者违反委托管理契约所定事项时之处罚或其它法律效果。
第35条 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于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前,完成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各款所定事项。
第36条 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依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管理者日常运作及前后任管理者交接事宜之监督。
第37条 管理者之受托管理期限,每任最长为五年,并得连任;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于管理者任期届满前一年起六个月内,完成管理者之续约或改选。
第38条 管理者受任后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事者,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限期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解任之,并改选下任之管理者。
第39条 续任管理者未能顺利产生时,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应依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款之应变计画办理。
第40条 固网经营者及行动经营者依本办法所为之共同行为,应共同负责。
第41条 集中式数据库应符合下列服务品质:
一全年至少须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之时间维持正常运转,且正常状况下,每个月停止服务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
二至少须维持百分之九十九点五以上资料之正确性。
三须具备备援系统,且切换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
四系统发生重大障碍时,部分功能回复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全部功能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前项第四款所称部分功能回复,系指集中式数据库恢复号码可携要求讯息之接收、处理及通报功能;所称全部功能回复,系指集中式数据库恢复正常状态下之所有功能。
第42条 移出经营者不得向移入经营者收取号码可携服务移转作业所生成本。
第43条 移出经营者得向携码用户酌收号码可携服务移转作业费用。
前项费用不得高于电信总局公告之金额,移出经营者并应依电信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一类电信事业资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订定之。
第44条 固网经营者与行动经营者为提供号码可携服务及提供通信服务至受信携码用户所需之建置及维护成本,应自行负担之。
第45条 第十九条第一项所定发信网络所属经营者为提供通信服务至受信携码用户所生之额外通信成本或携码用户数据库查询成本,应自行负担之。
第46条 经营者向携码用户及非携码用户提供通信服务时,其资费费率应为一致。
第47条 未设置携码用户数据库之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者,不因系其受托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而免除其责任。
第48条 虚拟经营者提供号码可携服务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者外,准用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范文一
特许人(甲方):上海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受许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为了在上海婴幼儿用品经营活动中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经过认真协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将上海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的含义
1.1知识产权:是指上海的产品专利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企业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
1.2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的店面形象、旗帜、吉祥物、标志、图案、广告画面等。
1.3商品:是指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和甲方取得经销权的商品。
第二条 特许经营的区域保护范围
2.1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镇(街道)的管辖范围内开办上海特许专营店。
2. 2区域保护范围:县政府所在的镇、县以下的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特许专营店。县级市的市区、中等城市的区,每区开设只开两家上海特许专营店。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区,在每个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内只开一家上海特许专营店;区辖镇、市辖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特许专营店。
第三条 特许经营方式
3.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商品、品牌、商标、标志、上海特许专营店的商号、上海企业的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以签订本合同的形式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
3.2 乙方自筹资金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设立上海特许专营店。在当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3 在统一商店形象,统一由甲方提供商品,并且可退可换的情况下,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4 乙方在经营期间享有特许专营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5 乙方须按上海特许专营店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经营的商品进行建议性调配。
4.1.2 甲方对有损上海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情形有监督和制止的权力。
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商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4 甲方为了更好地履行本合同,专门设立上海全国连锁总部,是甲方的具体办事机构,代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行使相应权力。如上海全国连锁总部违约,就是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2 甲方的义务
4.2.1 负责上海特许专营店的商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商品。
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上海特许专营店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
4.2.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详见合同附件一)。
4.2.4 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上海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
4.2.5 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商品调换服务。
4.2.6 如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甲方要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3%进行返利,超额5万元以上按4%进行返利。
4.2.7 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传品无偿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5.1.1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商品,并在合同约定区域内开展经营业务。
5.1.2 乙方有权拥有特许专营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乙方负责特许专营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5.1.4 乙方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
5.1.5 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
5.1.6 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进货量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
5.1.7 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将甲方许可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5.1.8 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有权要求甲方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3%进行返利,超额5万元以上按4%进行返利。
5.1.9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销售任务并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返还特许加盟保证金。
5.2乙方义务
5.2.1 乙方自已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有条件的还应配置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联络设备,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5.2.2 乙方按上海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由甲方提供店内外装修的装修图纸、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专营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上海特许专营店的整体风格和色彩。
5.2.3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0天内,自行在当地办理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和处置,与甲方无关。
5.2.4 为确保各特许专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必须将专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店面照片(六张)和专营店具体地址以邮件方式至甲方。
5.2.5 乙方在特许专营店内主要经营由甲方提供的商品,如自行补充销售其它商品,须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有损甲方形象的商品。
5.2.6 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没有在甲方进货,视为乙方单方面中止本合同,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甲方即可撤销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5.2.7 乙方应该完成销售定额为:第一年为8万元,第二年为9万元,第三年为10万元。
5.2.8 乙方应该积极参与甲方统一组织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
5.2.9 乙方在知悉任何第三方侵犯甲方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商品经营所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2.10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商品时, 必须于收货当天起三日内进行商品的数量和质量验收。商品由于质量问题应在一个月内返回甲方仓库(详见合同附件二)。
5.2.11如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持许经营权, 必须向甲方递交书面的转让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到甲方办理特许经营权转让手续。
第六条 特许加盟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
6.1 甲方同意不向乙方收取加盟费。
6.2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8000元。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的目的,是表示乙方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因此全面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6.3 特许加盟保证金的返还:甲方在合同期内分三次返还乙方。当乙方第一年累计进货量达8万元时返还3000元;当乙方第二年累计进货量达9万元时返还3000元;当乙方第三年累计进货量达10万元时返还XX元。第一或第二年度未达到约定进货量,但在三年内累计完成了总进货定额,甲方在第三年度全额返还保证金给乙方。
6.4 如乙方没有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进货量,就不能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
第七条 订货、补货、换货和退货
7.1 订货方式:
7.1.1 首批订货可由总部建议配置适销的商品。
7.1.2 乙方到甲方商品展示室看样订货。
7.1.3 乙方在甲方的网站上看样订货。
7.1.4 由甲方给乙方发商品图册或光盘,由乙方采样定货。
7.1.5 订货的品种和数量由乙方自主决定。
7.1.6 乙方开业时首次配货量标准:按店内面积每平方米乘以600元(进货价)为标准。一般首批进货不得低于1万元。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具体的配货要求, 也可以由甲方提供配货清单后给乙方确认。
7.2 为降低运输成本,乙方补货时,按进货价每次应不低于XX元。
7.3 乙方在甲方所购的商品,无论质量问题还是销路问题,在没有污损,不影响第二次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均可向甲方换货(详见合同附件二)。
7.4 首批进货运输费用由甲乙两方各承担50%。以后乙方换货、补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除外)。如乙方一次性进货达5000元(按进货价计算),运费由甲方承担。
7.5 乙方如需退出加盟,应写《退出加盟申请书》,提前一个月以书信或传真形式交给甲方,甲方保证在收到《退出加盟申请书》一个月内,将其供应给乙方的商品按原供应价收回(详见合同附件二)。
第八条 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各地上海特许专营店的商号、商标、vis系统等所有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保证不作任何处置和更改;
8.2 甲方坚持按区域保护发展的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不在乙方加盟办店的保护区域内再发展其它加盟店。
8.3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制度、营销经验、商品批发价等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8.4 合同期内,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应在1-5日内向乙方发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乙方构成违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缴纳给甲方,不再返还给乙方。
9.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12小时内将事情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修改、补充和解除
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12.2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和补充。
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
从200___ 年____月____日起到20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期满后,在无违约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而且不需交保证金。
甲 方:上海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办事机构:上海全国连锁总部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2XX年月日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200 年月日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范文二
特许者:(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特许授权
1.1 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 区_____ 街_____号开设A连锁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 产品。
1.2 特许期间
特许期间共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1.3 甲方在本特许经营合同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许可均不构成对“_____________”这一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及相关权益的转让,乙方及其专卖店除行使其在本特许合同经营范围的权利外,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__________”字样,无权以任何方式代表甲方或甲方相关企业从事任何民事活动,乙方及专卖店作为独立民事行为主体,其对于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均与甲方无关。
1.4 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根据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许可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加盟餐饮的经营活动。
1.5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许可的形式许可乙方在_________区域内使用,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1.4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管理体系
2.1甲方向乙方许可在_______区域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2.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管理体系、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三、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3.1本合同订立后,三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人民币_______万元。
3.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_____%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或乙方必须按月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使用费人民币 万元)。
3.3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_____万元作为保证金。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保证金在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有权终止本合同及追讨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 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6甲方帐户所在地为: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管理材料。
4.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4.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4.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 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5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4.6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五、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 个),并按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5.2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深圳市锦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5.3乙方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七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其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5.4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5.5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深圳市锦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标志。
5.6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由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六、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6.1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6.2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
6.3乙方应按月将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 月 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否则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名及其他服务人员,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商标使用
8.1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8.2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8.3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4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或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和利益的任何活动。
九、保密
9.1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9.2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十、保险
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特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受益人应为甲方。
十一、违约与处罚
11.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人民币_____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11.2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2.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之一自动终止:__________.
(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12.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12.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____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十三、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3.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____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13.2乙方应在____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13.3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十四、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 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五、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可申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六、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___年,自200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年___月___日止。
十七、附则
17.1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17.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人 —————— 签字人————
_______年__月__日 _______ 年__月__日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 市(县) 区(乡、镇) 路(街) 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
门店号: 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8、乙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放与H超市制度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业。
七、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八、违约责任:
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讲 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内容一次)。期限届满前 天经双方同意应办一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约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于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
3、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H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有争议时,概以合同内容为主,并以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一、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