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环评申请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工商局
(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提供股东证明材料;(股东是法人的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需身份证、手章)
(二)办理营业执照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授权书及委托办理书
3、场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验资报告
5、任职文件
6、出资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7、股东会议通知
8、股东会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报告
注:清华大学技术入股需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并盖章,专利证书并需专家评估。
联系电话: 0319-7867819
二、商业银行开设临时验资账户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人代表手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4、填写开设验资账户申请表
三、办理企业银行开户证
按核准名称申请书上的注资打款到验资账户,银行出具对账单、进账单并提供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提供资金到位资证函、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
联系电话: 0319-7836053
五、公安局刻制公章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刻制公章审批表
六、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企业公章、法人手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联系电话: 0319-7867302
七、办理税务登记证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企业公章
6、场地证明
7、验资报告
8、会计资格证
联系电话: 0319-7867778 (地税)
八、发改局办理备案证
1、项目申请报告
2、申请立项请示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专家报告、节能评估
6、有资质单位出的可行性报告
联系电话: 0319-7867019
九、环保局办理环评报告
1、项目申请报告
2、备案证复印件
3、规划选址意见
4、土地预审意见
联系电话: 0319-7867128
十、国土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请示
联系电话: 0319-7867108
十一、规划局办理规划初审意见及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规划初审申请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初审申请
3、备案证复印件
4、选址所在乡镇批复
(二)选址意见书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
3、现状地形图( 1: 500或1: 1000)
【关键词】 精神分裂症; 焦虑; 抑郁情绪; 社会心理干预
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科的一种常见疾病,不仅会给患者造成身心痛苦,而且对患者家属也是一个重大的精神刺激,患者家属极易产生焦虑、抑郁、紧张和自卑等急性情绪[1]。过度焦虑抑郁等急性情绪可通过中介机制消弱免疫功能,影响机体内分泌及其他功能从而危害健康。社会心理干预功能抵消生理和心理应激的负面影响,减轻患者家属的紧张、焦虑情绪,提高患者及家属生活质量。本文通过观察社会心理干预前后患者家属焦虑及抑郁情绪的变化,探讨社会心理干预对提高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庭生活质量的应用价值。
1 资料与方法
1.2 方法 对照组采用常规精神科对家属的健康宣教,即患者回家后服药指导、生活照顾等。观察组在常规精神科健康宣教基础上对家属采用社会心理干预措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支持性心理治疗,由专业护士和患者家属交谈,鼓励家属说出自己的心理问题,耐心听取他们的倾诉,并以此为线索,让患者家属疏泄自己对精神疾病及照顾患者等方面的感受。护士有针对性地加以解释,劝慰和保证。适时予以指导和鼓励。每日和家属交流30 min;(2)对患者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就是给予患者家属交流精神分裂症知识指导,尤其指出焦虑、抑郁等复性情绪体验对患者家属机体负面的影响。要求患者家属在干预过程中以积极心态配合医护人员。每周举办两次讲座,允许患者参与,使患者及家属共同了解精神分裂症治疗动态,疾病转归等,树立同疾病斗争的信心;(3)调动患者家属心理社会支持交流,要求家人多给予患者精神上的安慰,情感上的理解、支持,适时增加体育锻炼;(4)肌肉放松训练,在轻松愉快的音乐背景下指导患者家属进行肌肉放松训练,并根据患者家属的文化程度、性格、爱好及音乐欣赏能力选择曲目引导患者家属尽早进入意境增加疗效。
2 结果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致残率较高,反复发作,患者及家属难以接受,特别是患者亲属心理压力大,情绪变化剧烈,会产生一系列复杂的心理问题,其中最常见的负性情绪是过度焦虑、抑郁。而过度的焦虑、抑郁会通过下丘脑垂体、肾上腺释放过多的茶酸胺等激素,降低机体免疫,不但不利于患者的康复,也不利于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患者家属的精神状态对精神分裂症的康复也有着重要的意义[3]。所以社会心理干预是对患者家属进行健康宣教的重要环节,也对于提高患者家属的保健能力,消除和降低焦虑抑郁情绪的影响也具有重要意义[2]。常规的健康教育往往忽视心理需求和社会支持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心理状况影响的重要作用,而运用一般性心理支持治疗、健康教育、渐进性肌肉放松疗法等,能够抵消患者家属生理和心理应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患者家属生理和心理和谐统一[3]。帮助患者家属消除心理、社会刺激,学会控制情绪,以更健康的方式对待生活的挑战。减轻了患者家属的焦虑、抑郁情绪,提高了患者及家属的生活质量。
本研究结果显示,干预组患者家属通过社会心理干预后,焦虑和抑郁自评量表均低于对照组(P
有文献报道,不同的生理心理状态会对认知功能有一定的影响,在社会心理干预中给予患者家属的精神疾病知识指导及宣教,稳定了患者家属不良情绪,使家属正确认识精神疾病,有效改变家属的认知,使患者及家属都能积极配合治疗[4]。良好的人格特征与良好的心理状态可以提高机体免疫力。通过对患者家属的社会心理干预,可以摆脱患者家属的自卑感及焦虑抑郁情绪,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同时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康复及回归社会、家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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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乌司他丁;心脏双瓣膜置换术;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S-100β蛋白;作用机制
[中图分类号] R96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5)07(c)-0106-05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 and mechanism of Ulinastatin on serum S-100β protein, neuron-specific enolase (NSE) levels of patients with double cardiac valve replacement. Methods A total of 40 cases of patients taken double cardiac valve replacement in the First Hospital of Zhangjiakou City from September 2009 to September 2014 were divided into 20 cases of experimental group and 20 cases of control group according to random number table. Both groups were taken the same anesthesia induction, anesthesia maintenance and surgery method, of which,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as given Ulinastatin after anesthesia induction, the control group was given equivalent normal saline. The ascending aortic clamping time, cardiopulmonary bypass (CPB) tim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time, extubation time, postoperative awake time and cognitive function before and after operation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 and 5 mL venous blood was extracted at the time points of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central venous access (T0), 30 min before CPB (T1), the end of CPB (T2), the end of surgery (T3), postoperative 6 h (T4), the levels of serum S-100β, NSE at different time points were detected by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 method. The cognitive function of the two groups was evaluated by 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 at preoperative 1 d, postoperative 1, 3, 5 d. Results The ascending aortic clamping time, CPB tim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time, extubation time, postoperative awake time of the two groups had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P > 0.05), the MMSE scores in postoperative 1, 3, 5 d of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ose of control group,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 0.05). The levels of serum S-100β, NSE of the two groups began to increase from T1, and reached the peak at T2, then gradually decreased, when it reached to T4, it decreased to T0 level; wherein the levels of serum S-100β, NSE at T1, T2, T3 in experimental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ose of control group (P < 0.05). Conclusion Ulinastatin can improve the cerebral injury of patients with double cardiac valve replacement, the mechanism may be related to reducing the inflammatory reaction induced by CPB, relieving brain injury mediated by inflammatory reaction.
[Key words] Ulinastatin; Double cardiac valve replacement; Neuron-specific enolase; S-100β protein; Mechanism
自人工心肺机问世以来,其在心脏、大血管手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体外循环(cardio pulmonary bypass,CPB)术后所引起的脑组织损伤成为困扰临床医生的一大难题。调查显示[1],心血管术后患者常伴有不同程度中枢系统功能障碍,提示可能有脑损伤的发生。王小康[2]称,心脏术后暂时记忆力减退及认知功能障碍发生率为30%~60%;然而目前针对这种脑损伤仍然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乌司他丁是一种新型的蛋白酶抑制剂,能够有效抑制各种炎性反应。国外有研究称[3]乌司他丁可以通过诱导脑组织在缺血、缺氧情况下产生早期耐受,提示其可能对心脏手术围术期脑组织具有保护作用。本研究对张家口市第一医院行心脏双瓣膜置换术患者在麻醉诱导期间给予乌司他丁,并观察患者血清S-100β蛋白、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neuron specific enolase,NSE)的变化水平,以期为心脏手术中减轻脑损伤提供理论依据,现将研究成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9年9月~2014年9月在张家口市第一医院行心脏双瓣膜置换术的患者40例作为研究对象,男27例,女13例;年龄43~68岁,平均(57.3±5.9)岁。纳入标准: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分级[4]标准Ⅰ~Ⅱ级;术前超声检查无颈动脉狭窄;患者拟行二尖瓣置换+主动脉瓣置换术;经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取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合并糖尿病、肝肾功能异常者;血管栓塞性疾病、精神疾病或脑血管疾病者;左心室射血分数(left ventricular enjection fraction,LVEF)≤40%。将符合标准的40例患者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试验组20例和对照组20例,两组患者性别、年龄、LVEF、心功能分级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
1.2 方法
1.2.1 麻醉方法 两组患者入室后行动脉压监测,分别用芬太尼(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090713)5~15 μg/kg、依托咪酯(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081210)0.1~0.2 mg/kg、维库溴铵(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批号:090321)0.15 mg/kg进行麻醉诱导;试验组于麻醉诱导后静脉给予乌司他丁(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 mL:1.0×105 kU,批号:090830)1.0×104 kU/kg,对照组给予等量生理盐水。麻醉诱导后两组患者均行机械通气,吸入50%氧气联合压缩空气,维持呼气末二氧化碳分压;麻醉维持吸入七氟烷(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批号:091022)0.6%~1%、丙泊酚(西安力邦制药有限公司,批号:081027)0.04 mg/(kg・min),间断注射维库溴铵与芬太尼。
1.2.2 手术方法 患者取仰卧位,将胸部正中做一切口,肝素化后常规建立体外循环,将升主动脉阻断后,再于右房-房间隔做切口和左动脉根部切口,冷氧合血停跳液灌注降低心肌温度。将病变部位二尖瓣切除后置入双叶机械瓣,再将病变主动脉瓣切除后置入双叶机械瓣膜;将右房和升主动脉连续缝合后复温、排气;升主动脉开放,复跳心跳,辅助循环并停机;再于心包内、胸骨后置入引流管,最后关胸。
1.3 观察指标
①记录两组患者升主动脉阻断时间、CPB时间、机械通气时间、术后拔管时间、术后清醒时间。②分别于中心静脉通路建立后(T0)、CPB开始30 min(T1)、CPB结束时(T2)、手术结束时(T3)、术后6 h(T4)抽取静脉血5 mL,高速离心分离血清,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测定(ELISA)检测血清S-100β、NSE水平,相关试剂盒由上海纪宁生物科研有限公司提供,操作严格参考试剂盒说明书。③分别于术前1 d、术后1、3、5 d采用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MMSE)[5]对两组患者认知功能进行评价,MMSE包括定向力、注意和计算、记忆、概念形成、语言能力5个部分;以MMSE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检验,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多组间比较采用方差分析,计数资料采用百分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手术一般情况比较
术后两组均无死亡病例,试验组有1例患者术后第2天出现心律失常,行电复律;对照组出现急性肾衰,后行血液净化治疗;将此2例患者剔除本研究。其余病例中,两组患者升主动脉阻断时间、CPB时间、机械通气时间、术后拔管时间、术后清醒时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
2.2 两组患者各时段MMSE评分比较
两组患者术前MMSE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术后1、3、5 d试验组MMSE评分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3。
2.3 两组患者各时段血清S-100β、NSE水平比较
两组患者T0时血清S-100β、NSE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血清S-100β、NSE水平从T1开始升高,至T2时达到高峰,随后逐渐降低,至T4时降低至T0水平;其中试验组T1、T2、T3时血清S-100β、NSE水平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4。
3 讨论
CPB所致脑损伤的机制目前尚不完全清楚,有报道称[6],心脏瓣膜置换术行CPB会导致机体出现急性炎性反应,体内释放大量细胞因子,而细胞因子又会进一步加重全身炎性反应,给机体组织或器官造成一定损伤。有国外报道称[7],心脏手术后患者会出现缺血再灌注损伤,导致机体释放大量细胞因子,其中肿瘤坏死因子-α会激活磷脂酶A2,从而降解细胞膜,导致神经细胞结构遭到破坏;另外细胞因子还会介导巨噬细胞和中性粒细胞出现“呼吸暴发”[8-9],产生更多炎性介质,加重脑组织损伤,因此降低细胞因子的释放,从理论上能够起到一定脑保护作用。乌司他丁是一种蛋白酶抑制剂,它可以改善机体内环境,并稳定溶酶体膜和清除自由基,抑制细胞因子释放[10]。许建强等[11]报道称乌司他丁能够抑制由肿瘤坏死因子-α介导的中性粒细胞脱颗粒释放氧自由基和蛋白酶,从而缓解机体炎性反应。国外一项研究还证实[12],乌司他丁能够降低血栓烷B2、内皮素等水平来改善局部脑组织缺血区血供,从而缓解对神经细胞的继发性损害作用。
S-100β是一种酸性钙结合蛋白[13],它由两个β亚基组成,主要由神经胶质细胞合成并分泌;当发生脑损伤后S-100β起到两种作用:低浓度S-100β能够营养神经细胞,促进轴突生长,稳定神经元,有利于神经细胞的修复;而高浓度S-100β会直接诱导神经细胞凋亡和通过直接神经毒作用,从而加重脑损伤。Wada等[14]采用免疫组化法检测缺血性脑损伤大鼠脑组织S-100β蛋白表达水平,结果发现大鼠缺血后第1天星形胶质细胞S-100β蛋白表达显著增加,提示S-100β升高可以反映脑组织损伤程度。周国俊等[15]研究也提示血清S-100β含量变化与脑损伤程度密切相关,神经保护剂能够降低脑水肿患者S-100β水平并能减轻脑水肿,而无神经保护剂只用高渗甘油虽然能缓解脑水肿,但对血清S-100β影响较小。NSE来源于神经元细胞,当脑组织受损后会改变神经脱髓鞘,导致神经细胞和血脑屏障损害,存在于神经元细胞胞浆中的NSE会被大量释放。由于NSE不与细胞内肌动蛋白相结合,因此可以通过检测血清NSE水平来评价脑损伤程度。漆敏等[16]研究亦提示,血清NSE水平与脑损伤程度呈正相关,损伤越重,血清NSE水平越高。
本研究发现两组患者升主动脉阻断时间、CPB时间、机械通气时间、术后拔管时间、术后清醒时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而术后各时段试验组MMSE评分显著高于对照组,提示乌司他丁对麻醉效果影响较小,且能够减少术后认知功能障碍的发生,这与黄贵金等[17]报道结论一致。进一步分析发现,术后两组患者血清S-100β、NSE水平开始升高,至CPB结束时达高峰,随后开始降低,至术后6 h时降低至术前水平,提示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患者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脑损伤,这符合关正等[18]报道结论。其中T1、T2、T3时试验组血清S-100β、NSE水平显著低于对照组,说明乌司他丁可能作用机制为抑制机体炎性反应,降低CPB期间血清S-100β、NSE水平,从而起到脑保护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纳入的患者基础条件较好,患者对CPB造成各脏器损伤耐受较好,而对于基础条件差、病情加重、CPB时间交叉的患者,其炎性反应更明显,乌司他丁的脑保护效果可能更好。另外还需考虑本研究样本量偏少,乌司他丁的用量、用法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综上所述,乌司他丁能够改善心脏双瓣膜置换术后患者的脑损伤,其作用机制可能与降低CPB中诱导的炎性反应、减轻炎性反应介导的脑组织损害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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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25℃以上(含25℃)的地下水。
第三条地热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
第四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县行政区域内地热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地热水资源的综合评估、统一开发、利用、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热水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加强保护、计划开发、综合利用、厉行节约、有偿使用的原则。为防止地热水开采井之间相互干扰,各开采井距离应控制在3公里以上,分层开采井距不低于1公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热井工程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热取水许可申请,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申请取水地址、取水目的和详细用途以及取水量等);
(二)经政府批准的地热井取水工程所在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地热井所处位置的平面布局图和土地使用相关文件;
(四)提交该地热井所在项目通过批准的环评报告;
(五)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第八条根据我县地热水开发的实际,开发地热水资源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每眼井应向县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地热水资源综合开发补偿费不低于100万元。其中50%的补偿费直接返还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地热井的监督建设、计量控制、在线监控等设备的装置和运行,以及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等工作;另外50%的补偿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第九条地热水资源开发审批程序: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勘查。
(二)初审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地热水资源的开发优先考虑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产业类项目。
(三)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热水资源开发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以及专家评审工作。
(四)评审通过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地热井开发批复文件。
第十条地热井申请经批准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甲级资质)以及凿井方案进行审核,同时项目建设单位需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凿井施工合同和凿井监理合同。经审核合格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在两年内不兴建取水工程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开发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委托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钻井完钻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和项目建设监理相关资料;
(二)地热水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地热水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的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缴纳标准按照省市水资源费征收文件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取水户必须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计划用水量取用地热水,对于富余的地热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原则实施水量分配。
在城市规划区、地热水资源集中开采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特殊区域实行地热水资源限额开采。在地热水资源超采区应当减少取水,并禁止新增地热水开采井。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量和实际需要,核定开采指标,实施总量控制,制定年度取水计划。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年度取水总量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用水量等制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用先进工艺,不得破坏地热水资源的可持续开采利用。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已经造成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取用地热水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取水权、改变用途和对外销售地热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热水资源的义务。对保护和节约地热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开采地热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加强取水井的养护,定期进行井下状态检查,对井深、井径、井身结构、水温、井壁管和滤水管的腐蚀及井底沉积物进行测定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废地热水井须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封井。维修地热水井时,须将维修方案及施工单位相关资料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方案要求擅自施工的;
(二)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
(三)不按统一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取水许可证》审批标准任意扩大开采量的;
(五)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
(六)不按时报送年度取水计划和开采报表的;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九)不按审批方案回灌或未经批准擅自回灌造成污染的。
(一)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1.1检查依据
1.1.1法律、法规和规章:《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2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4号)。
1.1.2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1号)、《有机产品认证目录》(2018)。
1.1.3认证依据标准:
1.1.3.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包括:19630.1生产、19630.2加工、19630.3标识和销售、19630.4管理体系。
1.3.2《关于批准GB/T19630.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等三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国家标准委公告2014年第3号)
1.2、检查方式和内容
1.2.1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认证活动的合法合规检查
检查内容:认证合同、检查计划和报告、样品和环境等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销售证(适用时)等认证档案。(见有机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一)
检查要点:
①认证机构是否经批准,检查员是否经注册,检查员专业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和出口有机产品认证如欧盟、美国等有机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类别下的两个不同审批领域,其认证检查员也分属两个注册领域,需加以区分。
②是否签订认证合同,是否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认证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检查计划和报告,产品和环境监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③对于新认证的有机基地,关注转换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时间是否为生产季节,检查范围是否覆盖了认证证书的产品、场所和过程范围。监督检查距上次检查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
④认证机构出具的销售证标明的产品数量累计是否超过实际生产、加工数量。
⑤认证证书内容是否齐全,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认证产品是否在认证目录内,证书中的产品年数量是否和实际生产、加工数量一致。
⑥认证档案和证书信息是否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获证企业和产品符合性检查
检查内容:获证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体系运行,作物的种植,产品收获、运输、贮藏和包装,产品的标识与批号,投入品的管理,产量和销量的核对等。(建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二)
检查要点:
(1)查阅获证企业资质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确认获证企业是否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2)结合现场检查,确认获证企业是否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实施内部管理,是否建立内部检查制度,生产、加工、内部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真实有效。
(3)实地检查获证企业的生产/加工现场,确认获证企业实际生产/加工和管理情况与认证检查描述情况的一致性。
(4)对企业库存产品及包装、认证证书、销售证及标志使用台账等进行核查,确认获证企业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包括是否在认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正确加施认证标志(需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是否在未获证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已加施的标志是否累计超过证书中限定的数量;是否超过证书有效期、证书暂停期间或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可不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现场采摘销售的果蔬类有机产品;不直接零售的、仅作为加工原料的有机产品;无法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等。
1.2.2销售场所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点:重点检查认证标志(见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三)
1.2.2.1.在产品宣传资料、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有机”、“ORGANIC”等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包括进口产品),检查是否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核查认证证书、销售证、有机码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1.2.2.2.核查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是否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1.2.2.3.是否在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1.2.2.4.是否违规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除非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仅部分配料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获得有机产品转换认证的,均不得在产品及包装、标签中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等字样。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销售者,应当责令整改,对生产企业超期、超范围或者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2.1、有机产品认证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
适用罚则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认证机构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二)未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三)未按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相关材料备案。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注:1.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同时适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罚则,非法买卖、转让认证证书的,同时适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2.该行为的违法主体可能是认证机构、获证组织或其他单位。
获证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
适用罚则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者,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二)未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未依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三)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罚款。”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识,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一)
(适用认证活动检查)检查时间:年 月 日
获证企业名称
(名称上加盖单位印章)
获证企业地址
认证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至
证书状态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检查结果
(发现问题应详细描述
并将证据材料附后)
认证合同
是否签订认证合同,是否存在认证、咨询一条龙,认证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产品和环境
监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资质;采信报告的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认证机构的
检查计划和报告
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新认证的有机基地,关注转换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认证机构现场检查时间是否为生产季节
认证机构检查范围是否覆盖了证书产品、场所和过程范围
认证机构监督检查距上次检查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
认证机构
出具的销售证
标明的产品数量累计是否超过实际生产、加工数量
认证证书
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
认证产品是否在认证目录内
证书中的产品年数量是否和实际生产、加工数量一致
认证档案和证书信息是否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一致
检查人员签名
获证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意见(情况属实)+姓名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二)
(适用获证企业检查)检查时间:年 月 日
获证企业名称
(名称上加盖单位印章)
获证企业地址
认证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至
证书状态
证书载明的
产品名称
证书载明的
基地名称
证书载明的
产品认证年产量
证书载明的
基地面积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应详细描述并将证据材料附后)
获证组织资质
证明和土地使用权
证明及合同
是否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管理体系运行
是否建立内部检查制度,生产、加工、内部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真实有效
认证机构的检查
报告描述、
获证企业现场
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对投入品关注情况,获证企业农业投入品库房,采购、使用投入品记录,现场查看,获证企业是否存在是否有使用禁用物质现象。
认证机构对有机生产缓冲带设置的审核情况,企业是否实施到位
认证机构对平行生产审核情况,企业是否实施到位
认证机构对物料衡算、轮作计划制定和执行审核情况,企业是否实施到位
获证产品
符合性检查
检查获证组织是否在认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是否在未获证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已加施的标志是否累计超过证书中限定数量
是否超过证书有效期、证书暂停期间或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检查人员签名
获证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意见(情况属实)+姓名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三)
(适用有机产品销售场所检查)检查时间: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名称上加盖单位印章)
地址
销售有机产品名称
检查内容
判定标准
检查结果
(发现问题应详细描述并将证据材料附后)
宣传资料、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有机”、“ORGANIC”等文字表述和图案的销售产品;销售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销售证
是否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生产日期是否在证书有效期内
核查认证证书、销售证、有机码和“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
核查是否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是否同时加施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是否在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销售产品是否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和“有机转换”
检查人员签名
获证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
意见(情况属实)+姓名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1.检查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名称
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117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65号令
《关于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30号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编号:CNCA-00C-00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编号: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
编号:CNCA-00C-007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认证〔2014〕84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工作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36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建立和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国认证〔2015〕78号
《关于印刷模压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证〔2005〕78号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2003]46号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2号公告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认财[2009]20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国认证[2006]38号
《关于推动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认证函[2007]30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监委2001年第1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认监委2004年第29号公告
2.检查方式和内容
2.1对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
要做到“一确定四核查”。一是确定获证组织出厂、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是否属于CCC目录内的产品;二是核查认证书的真伪和有效性状态(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三是核查产品基本信息与证书的一致性(产品的商标、制造商、生产地址、规格型号等是否与认证书一致等);四是核查产品的一致性与符合性(产品关键零部件等是否与认证书状态一致等);五是核查认证标志的真伪,认证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对获证组织的检查中要注意对其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照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
2.2对认证机构认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通过对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监督认证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及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活动。查看认证机构是否存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以及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是否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是否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是否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等。
2.3对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本辖区实际,针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的产品,消费者关注度高等情况,到获证企业仓库(成品堆放区)、流通领域的实体店、电商网店或仓库(含物流站、配送站)等地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消费者质量安全。
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行政监管检查记录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组织类型
生产 经营 其他
职工人数
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个体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合作公司 其他
二、认证咨询机构情况
是否咨询
是否其他方式(选择“否”时填写)
咨询机构名称
咨询机构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咨询合同签订时间
咨询金额
咨询人员姓名
1、 2、 3、
序号
检查内容
检点
存在问题描述
2.1
咨询收费
独立收费或与认证一体收费
独立一体
2.2
其他
企业的总体评价或感受
文字描述:
三、认证机构情况
认证机构名称
所在地
认证分支机构名称
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审核人/日
初评:合同人/日数 实际人/日数
复评:合同人/日数 实际人/日数
审核人员姓名
1、 2、 3、
技术专家姓名
1、 2、 3、
认证收费
初审费用:元;监督审核费用: 元/年;费用来源:汇款现金
序号
检查内容
检点
存在问题描述
3.1
认证范围
是否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是否
3.2
认证程序
是否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是否
3.3
认证跟踪
是否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是否
3.4
异常处理
是否在发现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时,不及时暂停共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子公布
是否
3.5
认证人员
是否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是否
审核组是否违反审核员行为准则(如收受财物、参与娱乐活动、游山玩水等)
是否
3.6
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是否有买卖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行为
是否
是否有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行为
是否
四、企业情况
(一)要求企业提供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状况及存在问题描述
1
查阅、复印相关资料
认证证书(复印件)
有无
企业及认证产品变更情况
有无
最新有效的送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有无
最近一次工厂检查报告(或年度监督检查结果通知)
有无
若持证人与制造商或生产厂不是一家,提供相互间的委托协议
有无
目前正在生产及库存的认证产品目录
有无
最近一次产品抽样检测报告(指定实验室)
有无
(二)工厂情况
2.1
生产场地
工厂实际生产地址与认证证书标注的生产场地是否一致(否决项)
是否
若不一致,实际厂地址:
2.2
获证情况
取得3C认证的产品
种
属《目录》内,但未取得3C认证的产品
种
现3C认证证书状态
有效张;暂停张;
注销张;撤销张
最近一次工厂检查报告(或年度监督检查结果通知)
通过不通过
检查期间认证产品的生产状态
生产暂停部分停产
(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3.1
人员
是否有符合资质要求岗位人员(质量负责人、检验员、关键工序工人等)
是否
3.2
场所及设备
企业是否具备了必须的生产场所(否决项)
是否
企业是否具备了必须的生产、检验设备(否决项)
是否
检测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是否
检测设备是否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否决项)
是否
3.3
检验检测
是否有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的记录,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是否
是否进行成品出厂检验(否决项)
是否
是否按照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
是否
是否有不合格品的处置办法和记录,确保不合格品不出厂销售(否决项)
是否
企业是否办理执行标准登记备案
是否
*(四)认证产品一致性(本项目可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在检查内容的栏目内填检查出的具体问题)
证书编号
产品标注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者(制造商)、加工场所是否与认证证书一致
产品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与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型式试验样品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向认证机构申报并经确认
产品的型式结构与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型式试验样品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向认证机构申报并经确认
实际生产的产品与认证时送检的产品一致性判定
(五)认证证书和标志
5.1
证书及标志管理
是否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是否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是否如实记录和存档
是否
是否对非CCC认证产品使用认证标志(否决项)
是否
是否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认证标志(否决项)
是否
企业对获证产品被暂停/撤销认证资格后是否加贴CCC标志、出厂(否决项)
是否
企业对获证产品被撤销认证资格时证书是否交回
是否
是否伪造、冒用CCC认证证书和标志(否决项)
是否
(六)总体评价
检查结论
发现的问题
采取的处置措施
生产企业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认证机构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注:(1)标有*号为可选检查项,可根据检查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填写;(2)检查项目任一否决项出现不合格,判定为“不符合”;(3)检查项目中非否决项出现不合格,判定为“基本符合”;(4)没有发现不符合项,判定为“符合”。
监督检查人员:年 月日
工厂陪同人员签字: 年 月日
(三)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1.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及认证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程序文件。
2. 注意事项
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检查是指认证监管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通过对获得有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组织(简称:获证组织)的检查,依法对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遵守有关认证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的行政行为。不同于认证机构以认证注册为目的现场审核,不是对组织的管理体系依据相关认证标准要求符合性的审核;不同于认可机构用于认可约束的确认审核,不是对认证机构审核活动是否符合认可准则的评价,是对已发生的认证活动行为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检点及方法
一般提前1-2天将监督检查计划告知有关受检查组织,要求协助检查组提供开展工作所需资源(如有关管理体系文件资料、人员等)。
监督检查方式和原则
监管检查以实地巡查、资料查阅、询问等方式,对已发生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强调除非受检查组织主观故意,原则上,检查中发现的认证不规范行为,其责任由认证机构承担。检查时间原则上为1天;
现场了解获证组织现场经营情况、相关管理情况,查看管理体系现场实际运行状态、管理体系覆盖场所人员情况等。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要点
a) 设施、设备及场所否具备满足经营要求、设施是否正常运转等。
b) 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生产设施、工艺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生产设施、工艺,检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c)了解过程质量控制情况,重点包括:
----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工序或质量控制点的工艺、控制要求;
----重要工序、质量控制点的操作符合性;
----重要工序现场、关键质量控制点监视和测量要求,现场情况与要求是否一致。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及不合格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有关现场控制、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等措施等,现场情况与要求是否一致。
d)检验检测设备、人员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如许可证、3C等)要求、出厂产品检测是否按法定要求执行等。
e)组织管理人员、员工是否了解组织质量方针。管理人员是否理解本部门质量目标;员工是否了解本岗位的质量控制目标要求。
f)有无县级以上质量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
环境管理体系检查要点
a) 组织的“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是否包括以下内容:覆盖了四种状态、三种时态和八个方面;信息基本齐全(包括日期、审批人等信息);体现组织的典型污染问题;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品和服务时产生的环境因素;
b) 组织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等;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组织建立了获取和更新适用法规的职责、权限、时机、方法和频次制度规定;
c)新、扩、改建项目是否办理了“环评”手续(适用时):
d)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环境安全风险控制点”是否实施了有效审核,包括:具有满足要求的环保设备及场所;环保设备符合法定要求;相应环保设施、装置处在正常运行状态;建立了应急予案并能定期进行演练;危化品库房管理状况符合要求;
e)组织对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活动定期进行策划;组织对主要污染源控制情况良好;有关污染控制设施运行记录符合要求;
f) 环境监测、测量结果符合预期;没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不合格的情况;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检查要点
a) 组织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清单”包括的信息是否齐全:清单包括了典型职业健康安全问题;清单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品和服务时产生的危险源;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识别覆盖了体系范围内的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所有的设备;
b)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是否包括以下内容:危化品、有毒物作业场所、特种设备和消防等法律法规;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
c)组织是否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d)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安全风险控制点”是否实施了有效审核:组织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对风险采取了控制措施;组织的风险评价记录和风险控制措施及内容充分;
e) 认证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有关通风、防爆照明、防晒、调温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泄漏的设施和器材满足要求;化学危险品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管理;化学危险品有标志、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f)组织按行业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有关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了监测;对化学品、特种设备、特殊工种、职业病进行了监控;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了记录;没有县级以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监测不合格情况;
实地巡查时,应注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a)产品、包装、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上是否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否有误导产品通过了认证或扩大宣传行为;
b)否有伪造、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行为;
c)暂停期间、缩小认证范围后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行为等。
现场检查需要查阅的有关管理体系文件资料清单,主要包括:
a)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证书/社团登记证书;
b)法定经营资质、行政许可证书(适用时);
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d)有关认证审核资料:认证申请书/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初审/监审报告/第一阶段审核文件、不合格项报告、认证费用发票等;
e)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手册、程序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方针与目标等;
f)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报告:内部审核材料(如:内审计划、检查表、不合格报告、内审报告)、管理评审输入(材料)/输出(报告);
g)质量管理体系主要文件记录(适用时):产品/服务标准、产品检验/过程控制记录、不合格品控制记录;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检查要点:
a)证书颁发是否超出国家认监委批准范围;
b)证书是否内容包括获得认证组织名称地址、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地址和业务范围、认证依据的标准、证书编号、覆盖的多场所信息(适用时)、认证机构名称、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证书信息查询方式的说明等内容;
c)证书覆盖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超出获证组织合法经营、活动范围,是否具有相应法规要求的资质。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筑资质证、采矿证;开工证、环评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商标注册(转让、授权)证明文件等;
d)证书是否发生缩小认证范围、暂停等情况;暂停时间是否超过6个月而未处理;存在有转换机构情况;
e)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内容是否以中文书写;认证机构提供的本机构证书查询方式是否有效;是否注有“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官网查询”的字样。
管理体系认证合同检查要点
a)申请受理前,认证机构是否提供或告知可开展认证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证书样式、申投诉渠道、证书授予及变更、分支机构等信息内容;
b)是否订立正式书面合同,合同是否明确下列内容:
----遵守认证认可法律法规、配合和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对有关调查询问事项如实提供材料和信息;
----及时通报重大投诉、质量事故和有关信息变更,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场所与住所、法定资质、最高管理层、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和过程最大变化等;
----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及获证后监督审核要求;
----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正确使用要求;
----双方责任与权力,包括公正性声明、公开要求、保密义务等;
c)合同实际执行签订人员是否为认证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人员;
d)认证费用发票是否由认证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咨询机构或其他机构出具;认证费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e)合同所载明的有关组织和体系主要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相一致。
管理体系审核资料检查要点
a)管理体系审核资料检查包括证书有效期或最近2年内的审核计划、认证/监督审核报告、不合格项报告、证书保持通知书等。
适用时,还包括认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认证结果通知书、暂停/撤销/恢复认证通知书、申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等。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
a)内审和管理评审依据组织计划进行,一般在12个月内至少做一次;
b) 内审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形成报告提交给最高管理者;
c)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组织实施,对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上次管理评审的改进是否得到实施,并形成报告;
d)质量目标实现情况是否进行考核,如未实现,有无原因分析及措施;
e)证书有效期或最近2年的内审、管理评审报告、记录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千遍一律”拷贝式的模板,与组织实际运行严重脱节。
被检查对象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清单
1.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证书/社团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定经营资质、行政许可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适用时)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证书有效期或近两年内的有关审核资料:
1)认证申请书/合同;2)审核计划;3)审核首/末次会议签到表;4)初审/监督审核报告/第一阶段审核文件;5)不符合/不合格项报告;6)认证费用发票。
5.有效的管理体系文件:
1)管理体系手册;2)程序文件;3)管理体系方针、目标; 4)多场所、临时现场活动、活动分包情况(适用时)。
6.证书有效期或近两年内的内审、管理评审记录、报告:
1)内部审核材料(内审计划、检查表、不合格报告、内审报告);2)管理评审输入(材料)/输出(报告)。
7.有效的管理体系有关文件、记录(适用时):
1)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清单;2)产品检验/过程控制记录;3)不合格品控制记录;
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行政监管记录表
一. 获证组织基本情况
组织名称
法人代表
组织地址
邮编
组织类型
生产; 经营; 其他:
管理者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组织性质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个体; 股份公司; 其他:
主导产品名称
所属行业
管理体系覆盖员工人数
主导产品执行标准
标准
性质
国家强制性;
国家非强制:其中含有强制条款: 是。
企业标准:已向质监部门备案: 是; 否。
主导产品行政许可
是; 否
许可证名称/号码
许可范围
二.认证基本情况
检查内容
检点及事实情况描述(不合格详见《汇总表》)
2.1认证合同
1.合同以下内容清晰明确: 遵守认证认可法律法规; 配合认证监管部门监督工作; 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场所; 信息通报; 保密承诺; 标志使用要求; 申投诉渠道; 收费标准。
2.获证组织合同签署人员姓名和职务: 。
3.认证机构合同签署人员姓名和职务: 。
2.2 公正性
合同中没有虚假宣传/超范围宣传的内容; 没有与认证无关的要求; 有公正性声明。
2.3审核计划
1.初审包括两个阶段: 是; 否。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有合理的间隔: 是; 否。
2.现场审核日期安排在认证证书覆盖范围,保证现场观察完整过程: 是; 否。审核人天数安排符合要求: 是;否。对多场所或临时场所进行了抽样审核: 是; 否。
3.审核组成员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审核需要: 是; 否;审核组有不少于一名的专职的级别审核员: 是; 否。
2.4 审核实施
(重点检查: 2.4.2不符合项)
1.审核计划提前告知了受审核组织: 是; 否。审核组按审核计划实施审核: 是; 否。
2.认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项内容(请据实抄写):。
该不符合项符合组织的实际情况: 是; 否。组织已对不符合项实施了整改,建立了预防或纠正措施: 是; 否。认证机构对不符合报告进行了有效验证: 是; 否。
3.初次审核提供了第一阶段审核文件、初审报告: 是; 否。监督审核提供了监审报告: 是; 否。审核报告内容符合要求: 是; 否。
2.5 审核人员
1.审核员不是认证机构办事处/代办处的工作人员: 是; 否。
2.审核员没有违反审核员行为准则,如收受财物、参与娱乐活动、游山玩水等: 是; 否。
2.6获证组织主要变更情况
(重点检查: 2.6.1两次审核期间)
1.两次审核期间发生过下列情况: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件、产品召回、严重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环境/安全生产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顾客及相关方重大的申投诉; 受到有关执法监管部门或消协组织的处罚和通报;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发生变化; 组织和管理层、经营地址及场所发生变化; 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管理体系和过程发生重大变更; 其他变更:
2.组织发生上述变更能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是; 否、
2.7体系文件
1.基本按照认证标准和自身实际编制体系文件: 是; 否。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是; 否。
2.最高管理层对目标方针进行分解: 是; 否;体系运行资源基本得到满足: 是; 否。
3.组织的质量目标得到实现:是;否。
2.8内审和管理评审
(重点检查)
1.管理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依据计划进行: 是; 否。
2.最高管理者组织管理评审,按规定对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对目标绩效进行考核并形成报告: 是; 否。
3.内审、管理评审报告、记录客观真实,与组织实际运行一致: 是; 否。上次管理评审改进得到实施: 是; 否。
2.9证书及标志
(重点检查)
1.证书超出批准范围: 是; 否。证书所载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证书标志样式与内容与备案一致: 是; 否。
2.证书覆盖领域、产品和内容没有超出获证组织的合法经营范围及其应具有的资质要求: 是; 否。
3.证书没有发生过暂停: 是; 否。暂停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未予撤销的情况: 是; 否。
4.认证机构能及时提供证书查询: 是; 否。
5.产品、包装、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上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 是; 否。
6.没有伪造、超范围使用证书或标志的行为: 是; 否。没有误导产品通过认证或扩大宣传等行为: 是; 否。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手册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程序文件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认证机构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最近一次的审核日期
201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 日)
审核组成员姓名
审核人天数
初审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一)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二)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监督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再认证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检查内容
检点及事实情况描述(不合格详见《汇总表》)
2.1 主导产品的行政许可/法定资质证书
卫生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CCC认证; GMP认证; 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保健品; 特种设备许可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 建筑资质证; 采矿证; 开工证。
其他:
2.2 体系运行
1.管理评审按计划开展: 是; 否。管理评审报告及记录齐全: 是; 否。质量目标展开并跟踪考核: 是; 否。
对以往管理评审改进措施实施进行跟踪: 是; 否。
2.内审按计划开展: 是; 否。内审能覆盖管理体系范围: 是; 否。
2.3 过程控制
(重点检查2.3.3质量风险控制)
1.制定了有关工艺文件: 是; 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风险控制点: 是; 否。
2.关键质量风险控制点制定了操作控制程序: 是; 否。关键质量控制点记录完整: 是; 否。
3.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质量风险控制点进行了现场审核: 是; 否。
2.4产品监测
1.检验检测能力符合法定要求: 是; 否。产品监测按照规定执行: 是; 否。不合格品处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是; 否。
2.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 是; 否。
2.5 质量意识
1.管理人员、员工了解组织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是; 否。员工了解本岗位的质量控制、质量目标要求: 是; 否。
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手册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程序文件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认证机构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最近一次的审核日期
201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
审核组成员姓名
审核人天数
初审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一)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二) 年月日至年 月日(共日)
监督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日)
再认证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日)
检查内容
检点及事实情况描述
2.1环境因素
组织的“环境因素清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覆盖了四种状态、三种时态和八个方面(5.3.2 环境因素的识别范围应覆盖公司机关和各厂范围内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环境因素识别时要考虑的内容:“四种状态”指正常、异常、关闭和启动、紧急;“三种时态”指现在、过去(包括遗留的问题)和将来;“八个方面”指向大气排放、向水体排放、向土地排放、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能源使用(如电、煤、油等)、能量释放(如热、辐射、振动等)、废物和副产品、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和外观等)。
信息基本齐全(包括日期、审批人等信息); 体现组织的典型污染问题; 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品和服务时产生的环境因素。
2.2法律法规
1.组织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等; 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
2.组织建立了获取和更新适用法规的职责、权限、时机、方法和频次制度规定: 是; 否。
3.新、扩、改建项目办理了“环评”手续(适用时): 是; 否。
2.3环保设施
(重点检查)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环境安全风险控制点”实施了有效审核。包括:具有满足要求的环保设备及场所: 是; 否。环保设备符合法定要求(适用时): 是; 否。相应环保设施、装置处在正常运行状态: 是; 否。建立了应急予案并能定期进行演练: 是; 否。危化品库房管理状况符合要求: 是; 否。认证机构进行了现场审核: 是; 否。
2.4运行控制
1.组织对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活动定期进行策划: 是; 否。
2.组织对主要污染源控制情况良好: 是; 否。有关污染控制设施运行记录符合要求: 是; 否。
2.5监测测量
环境监测、测量结果符合预期: 是; 否。没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不合格的情况: 是; 否。
五.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手册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日
程序文件
初次时间
年月日
现行版次
年 月 日
实施时间
年 月日
认证机构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传真
最近一次的审核日期
201 年月日至年 月日(共日)
审核组成员姓名
审核人天数
初审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一)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共 日)
监督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再认证合同人天数:
执行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日)
检查内容
检点及事实情况描述(不合格详见《汇总表》)
2.1法律法规
1.“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包括以下内容:危化品、有毒物作业场所、特种设备和消防等法律法规: 是; 否。组织收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为现行有效文本: 是; 否。
2.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 否。
2.2危险源辨识
1.组织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清单”包括的信息基本齐全: 是; 否。清单包括了典型职业健康安全问题: 是; 否。清单考虑了供方和合同方在给组织提品和服务时产生的危险源: 是; 否。
2.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识别覆盖了体系范围内的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所有的设备: 是; 否。
2.3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重点检查)
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下列“安全风险控制点”实施了有效审核:包括:组织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对风险采取了控制措施: 是; 否。组织的风险评价记录和风险控制措施及内容充分: 是; 否。认证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 是; 否。
2.4现场管理
1.有关通风、防爆照明、防晒、调温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泄漏的设施和器材满足要求: 是; 否。
2.化学危险品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管理: 是; 否。化学危险品有标志、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是; 否。
2.5绩效测量
1.按行业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有关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了监测: 是; 否。
2.对化学品、特种设备、特殊工种、职业病进行了监控: 是; 否。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了记录: 是; 否。
3.没有县级以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监测不合格情况: 是; 否。
六、总体评价
评价内容
总体评价结论
存在问题说明(当总体评价是较差、或混乱时,需填写具体问题描述)
管理体系运行总体有效性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QMS):
总体良好; 总体正常;
总体一般; 总体较差;
总体混乱。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EMS):
总体良好; 总体正常;
总体一般; 总体较差;
总体混乱。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
总体良好; 总体正常;
总体一般; 总体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