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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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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一、营业税相关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问题解答》(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视同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上述法规及文件规定,在关联企业无息借款业务中,资金借出方并没有向借入方收取货币、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不属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因而,不属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不需就借出资金行为缴纳营业税。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该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向关联关系的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由《营业税暂行条例》来规定,也就是说,无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只有成为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与关联企业间资金融通才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调整。从法规条款上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是围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展开的,并作了细化,由此,我们可认为,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也是指营业税的纳税人。

因此,无息借款的资金借出方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受《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约束,不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3、2012年3月30日上午10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副局长解学智、宋兰来到中国政府网访谈室,同广大网友进行税务知识在线交流,回答了网友咨询的问题。其中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有关的问答如下:

有网友就关联企业无息贷款是否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时,肖局长的回复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肖局长在此次交流中观点非常明确,关联企业间的无息资金借贷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按财税〔2008〕121号文件精神,关联企业间资金无息拆借业务中,借出方应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借入方应等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只要双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税收优惠政策一致,不存在一方亏损另一方盈利情况,那么是否作纳税调整对国家总体税收并无影响,可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不作纳税调整。

三、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务文书送达制度;改革;重构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061-02

1 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基本情况

为规范送达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都从送达主体、送达方式、送达时限等方面对税务文书的送达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至107条规定了送达的五种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以上几种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是税务文书送达中最主要的送达方式,而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只有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才使用,是对直接送达方式的补充。

1.1 直接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时,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

1.2 留置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3条规定,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1.3 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4条规定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是直接送达方式的补充,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己经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而是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行为。邮寄送达,是税务机关送达人员将需要送达的税务文书通过邮局用信件的方式交付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1.4 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是指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由税务机关采取公告的形式向受送达人送达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 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运作现状及问题

为了考察税务文书送达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确保数据和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笔者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分别对我局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系列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调研分析,发现目前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现归纳如下:

2.1 资源配置比较有限

以笔者所调研的征收系列的税务所为例,该所全程受理岗人员仅有四名,他们既要负责全区纳税户的涉税事项受理工作,又要负责送达回证签收工作,以2007年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案件925件、全程受理税务案件2617件税务文书送达任务来计算,除去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平均每人每月应送达文书约74件,由此可见,在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下,送达回证工作的有效完成很难得到保证。

2.2 人员理念相对滞后

根据笔者在调研工作中的切身体验,由于长期“重实体、轻程序,重过程、轻收尾”观念的影响,在大部分税务干部的意识中,仍把送达认为是简单体力劳动而予以忽视,这就导致其成为严重阻碍税务案件处理的瓶颈。法规部门在对该管理系列2007年发票审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送达回证缺失、送达文书名称填写有误、送达文书字轨号填写不规范,送达日期超过法定时限等问题出现的几率在80%以上。

2.3 送达程序不够规范

根据法规部门对2007年我局所有涉税事项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果显示,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仅占60%,还有将近一半的涉税文书送达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程序隐患,但如果完全按照规定进行送达,工作量则会将呈几何级数放大,影响到送达工作的效率。

(1)直接送达中,征收系列的税务所普遍将“电话通知”受送达人前来税务机关领取税务文书作为送达的首选方式,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电话通知”以法律效力,并且也没有任何弹性条款授予送达人员自由选择送达方式的裁量权,故此种做法很难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应早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但在实际执行中,常有税务工作人员忽视送达回证的重大意义,将其晚于处罚决定书交给受送达人签收或事后补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下隐患。

(3)在由代收人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未要求其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或者对当事人的身份不进行认真仔细的核实就结束程序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些都直接影响到送达的效力,给执法工作带来被动局面。据统计,目前我局送达诉讼文书有近80%是通过会计或朋友转交的,这一做法显然也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

3 税务文书送达制度中出现问题的成因分析

程序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一种操作规程,操作性应当是其自身应有和必备的属性。由于在立法层面上对送达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既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也没有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现实针对性不足,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阻力较大。例如在此次调研中,笔者就发现在现实工作中被送达人拒绝送达、逃避送达甚至抗拒送达的现象时有发生,而针对这些现象,税务机关却无法可依,也缺乏强制性的手段进行有效处理。可以说,立法上的缺失是导致税务文书送达制度多种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3.1 条文规定略显笼统和粗糙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务文书送达程序的规定仅有7个条文,它们对送达方式只是作了简单的罗列或者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较为笼统和粗糙。就比例而言,该7个条文只占了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条文总量的6%。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等对我国税务文书送达程序立法规定的不足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但相对于涉税案件数量增加的幅度来讲,这些法律规定的成效有限,实践中很难满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需要。虽然法律条文的数量多寡不能成为我们评价一项法律制度优劣的标尺,但每条法律条文所涵盖的内容是有限的,如果数量过少,其对某个方面的涵盖面必然不会太宽,具体到实践操作中,就容易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法律冲突,难以有效地规范有关主体的税收行为,同时也会给一些不法者规避法律,达到不法目的提供可乘之机。因此,我们热切期盼上级机关能考虑我们的建议,进一步制定相应政策完善现行立法的不足。

3.2 送达主体单一,税务机关责任较重

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送达程序的设置有着较为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在这种模式的指导下,税务机关包揽执法活动的所有事项,繁重的送达任务也一直由税务机关来承担。税务机关是我国唯一合法的税务文书送达主体,当事人对于文书送达并无推进义务。然而,涉税案件中的当事人尽管选择了运用公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私权方面的问题,但并不等于将所有的责任和义务都一并转移给了税务机关,这显然对于税务机关是不公平的,当然也不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综上所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送达主体为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承担所有的送达事务,而当事人却没有任何法定的协助或推进义务,这样的规定是不科学的。

4 税务文书送达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通过前面对送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成因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要健全和完善税务文书送达制度,最主要也是最首要的就是要在立法层面上尽快出台详细、明确的规定,针对我们税务部门送达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症下药,以公平和效率为基本原则,创制出一套有效的税务文书送达制度;并且应切实提高送达人员的素质,有效规避执法风险。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4.1 规范送达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上述调研分析可以得知,在税务文书的送达程序中,税务机关执行不规范,被送达人员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现象出现,就是由于程序规定不明确、不严密、不合理导致的。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法律要细化程序的各个阶段,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对回证的签收,送回,保存等作出全面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确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被送达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要避免各个部门因为利益冲突出现的相互争取或推诿的现象出现,另一方面也要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特别是受送达人的权利,保证制度公正合理的执行。

4.2 结合时展状况,创新文书送达方式

随着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成熟和普及,电话通知、电报通知、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因其快捷、简便、费用低廉且不受时空限制等优点,在实践中被送达人员广泛运用。因此,笔者建议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加以上几种送达方式的规定,不断吸收和应用现代科技发展的成果,运用现代通讯技术,使税务工作实现高效率。当然,由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传递的只是语音或数字信息,为了确保送达的安全性,应当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书范围进行严格控制,即仅限于告知、领取有关许可文书、证明等,而不适用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同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以上几种送达方式的法律效力以及严格的操作程序。比如,电话通知时应当进行录音,送达人员要询问被通知人的姓名、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以便确认其身份,然后再告知其送达文书的内容,并说明送达的法律效力以及该电话的通话内容已作了录音的情况。而关于采用传真、电邮等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员也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实施了合法有效的送达。

4.3 完善制度建设,加强人员培训

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认清形势明确目标

攻坚克难全力推进

确保圆满完成征收任务

——在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动员(20xx年4月日)

同志们:

这次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动员大会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县委常委会议精神,部署我县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财政预算平衡,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刚才,宣读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希望大家会后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按照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契税房产税征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县财政的收支平衡,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税收工作,增加税收收入,对于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全会及经济工作会议中,要加大税收工作力度,尤其是明确提出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这样的决策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实事求是地讲,由于我们以前这项工作开展得不好,干部群众中有一些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因此,形成共识是前提。

第一,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是维护税法尊严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xx年10月份开始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河北省针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出台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这些规定都要求对耕地占用税、契税要严格征收。通过了解,我们周边的高碑店、涿州、徐水等县市都对两项税种进行着征缴,并且成效很大。我县由历史等多种原因,此项工作一直没有很好的进行,这样就违背了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县财政收入流失的同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权威、尊严也受到影响,甚至有的干部群众认为不交税反到是有理的。因此,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我们必须加大这两项税种的征收力度。

第二,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需要。20xx年,我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为万元,剔除农业税为万元,比上年增长。完成上述目标,我们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国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税率整体降低2个百分点;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起征点调高等都将直接导致税收减收。二是提高“两个确保”和低保水平,将增加支出。三是根据国家的调资政策,20xx年新增工资部分以及落实以前年度工资欠帐等由县财政负担将增加刚性支出多万元。四是我县税收占GDP的比重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财政收入增长的后劲不足。五是我县已进入偿债高峰年度,今年按政策规定,省市财政将扣还我县各项借款近千万元。六是今年县乡道路建设我县投入资金万元,路建设我县投入配套资金多万元。上述减收增支因素,都无疑会给我县财税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但在我们财政面临巨大压力的同时,我们的契税、房产税又在大量流失。从近年来应征未征契税、耕地占用税、税税源情况看,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在征缴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由于前些年的财政体制不合理,导致一部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流失。各乡镇为了不提高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在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后,瞒报、漏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二是在前些年城区改造过程中,对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契税征免界限不清,导致了一部分税源流失。三是税收征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了一部分税源流失。四是个别领导干部带头纳税意识不强,托关系、走后门以达到逃税,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据初步统计,自20xx年1月至20xx年月,仅在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漏交契税的达万元。更何况还有许多私下交易房产的行为不在此列。因此,我们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这两项税款的征收工作。不做到应收尽收,我们的财政收入就完不成预算目标,所以必须加大税收征收力度,确保财政平衡,实现保开支保稳定,保发展的任务。

第三,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保证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所谓更高水平,就是用大体20年的时间,使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20xx年翻两番,人均超过3000美元,相当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测算,未来20年,我国经济将保持7.18的年均增长速度。虽然我县近几年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与其他先进的兄弟市县比较我县的经济总量比较小,特别是人均GDP过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 标任务很艰巨。今年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繁重,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都很大。尤其我县保稳定的任务很重,一方面,全县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低保人员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稳定、教育、文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也很大。全县现有财力除保证工资支出外,还要保证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体制改革等公共性支出,这些都需要税务切实加大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力度,争取多收、超收,为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保持社会稳定提供财力支持。因此,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十分必要。

二、落实措施,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

这项工作事关财政收入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要细致、扎实的工作,收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第一,加强宣传,形成氛围。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前段时间,各征管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所掌握的税源情况看,征收进度还比较缓慢。据有关统计表明,仅机关干部未交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就占很大一部分。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标语条幅,要组织流动宣传车在主要街道巡回宣传,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电视台做专题访谈。要开展税收进度电视公示。通过上述措施,形成强大的声势,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要做过细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我们相信只要把道理和纳税户讲清楚了,群众会理解和支持我们的。

第二,把握政策,依法治税。一是要做到应收必收。20xx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在法律、制度、机制和手段上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特别是对依法治税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依法征税是税收工作必须时刻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要努力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和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这次征收活动,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缴税款,并按税收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契税的纳税户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税需强制执行案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二要注意把握征收标准,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时间上就追溯到年,年前的不能追缴,对上级有明文规定的免减对象,要认真按政策执行,决不能犯扩大化的错误,造成不必要的不稳定。

第三,要强化服务,提高效能。搞好征收会战不是简单的工作,不仅要加强税收征管,而且要做好优质服务。财税部门要适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开创工作新局面。要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公开办税制度,在政策咨询、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等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税收是政权运转的前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组织收入是财税干部的天职,是衡量广大财税干部工作成就的最根本的标准。因此,我们要克服畏难情绪,努力完成任务。同时要加强自律,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讲法不讲情,恪尽职守,执法为公,不管是谁,只要触犯税法,偷逃税收,都要依法严加惩治。

三、加强领导,圆满完成契税房产税收缴工作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将工作重点全力转移到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中来,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征收任务。

第一,落靠责任。近年来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不太规范,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征收难度较大,所以我们把全县广大干部带头纳税作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切入口。各单位主要领导就是这次契税、房产税征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本人要带头纳税。同时,要配合征管部门,将本单位应缴未缴契税的干部职工的名单拿出来,在做好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纳税的同时,对没有按法定程序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干部职工,实施强制执行,采取统扣统交的办法。

第二,要标本兼治。征管部门要以这次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为契机,依法治税,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出台了《****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征管部门实施依法纳税的依据。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就要依照《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两个办法来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必须做到标本兼治。治标,就是要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治本,就是要形成制度,依法纳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实现应收尽收。

第三,要协调配合。征收会战是全县一次大型的经济活动,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支持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工作,支持财税部门依法治税。对妨碍财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舆论氛围。

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第二条  房产税开征地区范围规定如下:

(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下同)。

(二)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区范围内)。

(三)建制镇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

(四)工矿区是指尚未设立建制镇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人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政府确定后,报地(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款,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扣代缴。

房产产权转移时,产权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交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二)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内各种营业性场所。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  已免税的房产,如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应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与免税人共同使用的房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房产,按有关规定划分缴纳或减免房产税。

宗教寺庙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庙;名胜古迹是指按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律减除百分之二十五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计算,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帐房不符或没有房产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按房屋现状,分为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石)木结构、其他结构等若干类,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调整帐务或核定计征。

(二)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调入、调出、买卖、拆除房屋等,均从变更、转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应加值计算,已拆除的房屋其减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

(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免税单位和私有出租的房产,以应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以实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在接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开征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携带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管机关核实的房屋座落、结构、间数、面积、房产原值及使用情况等证明文件,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出租房屋有租赁合同的应附送租赁合同副本。

纳税人新建或者购买的房屋应于竣工、使用或营业、出租后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转移产权、变更房产原值、改建、扩建、拆除或者调整租金等,应于变更、转移、竣工、使用或调整后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批准减税或免税。

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第二条市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收购未税沙石、粘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其资源税的代扣代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沙石、粘土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立方米0.5元,因其他用途而开采的沙石、粘土(包括从河道挖掘河沙)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立方米2元。

第四条本办法所列的沙石、粘土系指“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第九类“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第五条沙石换算比例为:

沙:1立方米=1.4吨

石:1立方米=1.8吨

第六条资源税计算公式:

应扣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单位税额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收购沙石、粘土时,应向供应方索取《资源税乙种管理证明》(附件2),无《资源税乙种管理证明》的,应于向供货方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履行扣缴资源税义务。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不能准确核定应税沙石、粘土使用数量、正确计算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按下列办法核定其收购使用数量并计算资源税额:

㈠根据工程预算书中沙石、粘土使用数量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定资源税,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决算书中沙石、粘土使用数量进行资源税清算。

㈡对下列建筑物,也可参考2003年省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年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按以下标准核定:

1、小高层(框架结构)

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建筑面积×0.56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

2、多层(框架结构)

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建筑面积×0.67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

3、多层(砖混结构)

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建筑面积×0.85立方米/平方米×2元/立方米;

4、道路桥梁

砼(钢混结构)沙石资源税应纳税额=工程量(立方米)×1.37×0.5元/立方米;

5、6%水泥结沙石垫层

应纳税额=工程量×1.43×0.5元/立方米。

㈢其它建筑工程先按开票金额的0.3%核定征收沙石、粘土资源税,待工程竣工后,根据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源税清算。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应于扣缴资源税的次月15日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扣税款,或者于开具发票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工程完工后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从事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购使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列举名称的矿产资源粗加工产品时,应取得《市地方税务局矿产资源粗加工产品已扣缴资源税证明单》(附件3),否则应视同收购未税矿产品,履行扣缴资源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