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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药制造行业 税收管理 重要领域
随着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不断深入,中国医药产业蛋糕越做越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也采取各项措施,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加大对制药业的扶持,促使医药制造业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拉动地方经济的新增长点。对税务机关而言,在新时期,特别是在国家税务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措施后,如何加强对医药制造行业税源的监管,实行税源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成为各界人士争相讨论的焦点话题。
一、医药制造行业的现状
当前,我国医药市场竞争激烈。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为求生存,恶性降低生产成本,采取各种手法,其中不乏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药品安全隐患突出,药害频发,群众频频因药罹患。为了吸引下级经销商进货,维系经销商的忠诚度,很多医药企业都会给经销商或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的基础上给予多少个百分点的奖励等,医药企业往往也都会将返利点数计入产品成本或销售成本,而销售返利是企业销售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企业销售利润的一部分。医药企业经常出现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隐瞒收入转移利润,虚增收入以粉饰财务状况。一些医药企业存货丢失损耗严重,账实不符,采购无控制、销售无监督。
为了推进医药制造企业生产现代化和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真研究和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例如:药品生产企业向农业生产个人收购初级农产品时使用,向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进行再加工,可凭企业自己为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由于农产品物流量大、范围广,其自然分布的区域性广泛,且基本都是现金交易,同时也正是由于存在这些优惠政策,给少数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
二、医药制造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设置账外账
当前有不少医药制造企业往往以接受纪念收藏品、广告促销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或现金返利、实物返利和折扣返利等形式收取销售返利。这些企业对接受现金返利、实物返利和折扣返利的使用,均走“账外账”,造成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或盈亏相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导致了帐目库存商品虚高,实际库存商品与库存商品帐实严重不符,经营情况失真。虽然可以从企业出现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但“账外账”行为比较隐蔽,多与现金交易,事后税务稽查取证界定难,企业偷税难以定论。
2.假发票太多,导致财务开支混乱
当前,由于有些发票管理部门发票管理意识不强、纳税人发票开具不规范,甚至开具发票混乱,为某些医药企业少计收入、多列成本,提供了可趁之机。另一个就是利用假发票、不规范发票、虚增人员冲抵销售返利,有些医药生产企业要铤而走险去大量购买假发票,来平衡企业为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所发生的费用,这导致税务稽查人员辨别发现某些制药企业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虚假发票入账现象仍然存在。
3.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少记收入
有些医药生产企业收入入账金额不正确,漏记、虚增其他业务收入,有的医药生产企业由于申报经营收入不实、未开具发票,收入不入帐及成本核算混乱等原因,造成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涉税检查工作难度较大。
三、对策及措施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打造税收宣传品牌,提高医药制造行业纳税意识。一是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公告、社区宣传、上门走访、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制药企业、经营者的纳税意识,更好的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二是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从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税收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新闻片以及电视剧、综合文艺节目等,申明国税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执法监督,坚决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决心,从而警示纳税人规范纳税行为,增强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2.联合有关部门,加大税收控管力度。加强对医药制造行业发票使用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医药制造行业发票使用及管理的宣传教育、辅导和学习培训,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实施以票控税。
3.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促进医药涉税信息共享。建立与卫生、社保、银行等医药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机制,部门联席会议要形成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上各部门提出的好的想法与建议要尽快予以落实,减少信息重复采集、政策矛盾和监管漏洞情况的出现,并互通信息,避免了重复检查,共创了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结束语
总之,针对目前医药制造企业税收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必须解放思想,对医药制造企业有深入的了解,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通过全过程控制来带动税收管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靳东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要实现税收公平.《税务与研究》,2009;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是指全县范围内在建和已建成发电的所有水电站,包括各种经营方式和注册类型的水电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的税费包括基建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电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水资源费等。
第四条凡在我县从事小水电建设和小水电电力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应缴纳小水电行业税费的义务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小水电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辅导。
第六条税收征管部门对所有在建的水电站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逐一进行项目登记。对已建成投产的水电站按要求搞好税务登记,并按要求进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纳入正常管理。
第七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实行核定征收。
基建环节应缴纳的地方各税,以实际投资总额的60%为计税依据,按3.39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其中: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1%、按营业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0.2%、印花税0.03%)。
电站建设占用耕地的,应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交纳标准按占用时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电站建成后办理有关手续时,按4%的税率交纳契税。
电力生产销售按销售收入的6%计征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3.33%的综合征收率预征地方各税(其中个人所得税预征率3%,按增值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增值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水资源费按发电量每度0.001元收取。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在建电站必须按投资进度和工程进度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已建成发电的电站按月向各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费。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小水电企业应按规定到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增值税税率按6%不变。
第九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征收的源泉控管,切实搞好代扣、代征、代缴工作。
在建小水电站的税费征收由县水务局在办理工程验收时统一把关。工程竣工后,县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及时搞好建安环节各税款的结算工作。县水务局必须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单方可办理工程验收。
原已建成发电,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建安环节税费的,由县电力公司在支付电费时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结算意见书实行代扣代缴。强化以票控税。
原已建成发电和在建电站投资人在支付工程款和设备材料款时,必须取得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对不能取得合法发票的部分,投资人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否则,因此造成的税收流失一律由投资人补交,并进行相应的处罚。电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由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预交;电力销售和收益分红环节应缴纳的地方各税(费)由国税部门在为各水电站代开发票时按规定进行代征、代缴,水资源费由县电力公司在支付电费时代扣代缴。
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以肯德基、麦当劳为代表的洋快餐一般以每个餐厅(店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实行经营收入核算、税款申报缴纳均由其设在中国各地区总部负责统一办理的经营管理模式,并使用统一的收入核算系统,由于其技术上存在与税收管理方式不相匹配的问题,给税收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一)营业收入难以核实、掌握
肯德基、麦当劳设在*市的每个餐厅(店铺)都不独立核算,只负责经营销售,没有任何资金的支配权,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和各种税款费用的支付,均由座落在天津的总公司负责。其各餐厅的营业收费系统(以肯德基为例)都是采用美国IBM公司专门为其设计制作的POS收银机,每台价值人民币3万多元,完全由电脑自动控制,自动完成营业、销售、监控等数据的处理。各餐厅根据营业面积和客源流量大小的不同安装6至8台收款机,每个餐厅的收款机都由一台服务器控制,每天23至24时餐厅服务器自动搜集店内各台收款机的营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信息通过网络自动传输到天津总部的总服务器上,总服务器自动形成所辖每个餐厅当天的营业收入。店内服务器自动上报营业收入后,服务器中的当天营业数据自动清零,准备用来存储第二天的数据。由于各餐厅的月营业额和应纳营业税额由天津总公司进行核算,各地税务机关只能被动接受其传递过来的月报税信息,其每个餐厅每天的实际营业收入是多少,每月计算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真实性、准确性是否属实,税务机关都难以核实、掌握。加之天津总公司只是将总服务器汇总输出的餐厅分月收入电子账单作为纳税依据,每日的营业收入从未作为明细账单进行保存,为规避税务机关检查提供了便利。
(二)查账难度大
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按照上述模式进行管理、核算,各餐厅不保留供当地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的原始单据,只为其总部经营管理、收入核算服务,只能算是一个没有实际税收管理意义的“空壳”,只起到了在税务机关和其总部之间传递相互信息的作用,给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和税务审计带来了诸多不利:一是当地税务机关要想进行涉外税务审计、税收情况调研等相关工作,就只能到其天津总公司进行,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同时加大了税收管理及审计的成本。二是总公司提供的收入凭证大多为电子数据,纸质凭证数量很少,这些从程序里输出的电子表格,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原始凭证”,实际经营数据与检查核实数据之间缺少“相关性”凭据,加之面对不熟的且核算繁杂的计算机系统,查询相关数据难度很大,审计检查几乎成了“检查对账”,无法真正发挥涉外税务审计按账核实检查的作用。
(三)其POS收款系统无法直接读取数据
肯德基各餐厅的收款机是IBM公司专门为其设计的异型PC机,其输出数据接口与其他PC机数据接口不同,其他PC设备无法与其正常连接,只能使用专用的配套设备才能有效连接,其各餐厅的多台收款机只连接一台打印机,用于为客户打印消费明细账单。我们多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攻克从其收款机上直接读取所需信息的难题,最终都因相关技术问题无法解决而宣告失败(麦当劳收款机除品牌与肯德基不同外,其他情况和肯德基基本相同)。
(四)以票控税目标实现难。顾客索要发票量极少
据调查,到肯德基、麦当劳消费的群体,大多以小朋友为主(家长陪同下),每次消费金额大多在30元至80元之间,且大多是个人消费,索取发票情况极少。个别餐厅还经常以“发票已经用完”、“保管发票的员工不在,请您等一会”之类的理由来搪塞顾客,造成顾客索要发票难。我们甚至发现个别餐厅存在以收据代替发票为顾客开具“白条”问题,导致发票开具数量极低。这从*市肯德基、麦当劳店营业收入额和开具发票营业额的比较中得到了证实:肯德基、麦当劳均使用“河北省地税局饮食业定额发票”。2005年肯德基11家餐厅上报营业额为7092万元,缴纳营业税355万元,开具发票营业额为230万元。2005年麦当劳3家餐厅上报营业额为2420万元,缴纳营业税121万元,开具发票营业额为48万元,肯德基、麦当劳两企业的平均开票率仅为2%,距以票控税的目标相去甚远。
二、加强快餐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造成洋快餐行业税收管理难的主要症结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上。对此,我们提出了为企业加装开票程序的设想,通过主动与企业沟通,宣传有关政策,多次共同商讨具体实施方案。但企业也提出了3条意见意在阻止此项工作的进行。一是加装开票程序影响公司规定的顾客90秒点餐完毕的营业速度。二是使用专用发票每个餐厅要添置打印设备、增加每月用票量,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三是以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下面简称110号文)第二条第四款“凡是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鉴于其核算相对健全,而且系统建设投资成本偏高,不宜换成税控收款机,况且税控收款机也无法替代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因此,待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为依据,拒绝安装税控收款机。针对以上情况,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进行税控收款机(或POS、MIS系统)改造试点,尽快将税控收款机使用面覆盖到洋快餐行业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考虑到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建设投资成本偏高等诸多因素,没有将其列入第一批推广范围,打算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但笔者从2006年10月23日《中国税务报》报道中获悉,湖南省国税局在长沙试点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获得成功,解决了税控收款机无全国统一标准的问题。为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作为使用税控收款机改造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在上述企业全面推开,尽早实现税控收款机对上述企业的全面覆盖,提高对其税收的监管能力。
(二)本着少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的原则,对POS、MIS系统程序进行开发改造,实现POS、MIS系统打印消费明细与发票一体目标
根据快餐企业使用的POS、MIS系统收款机能够为顾客打印消费明细这一特性,借鉴餐饮行业使用地税局监制的“点菜单、酒水单、作业单”能够进行控税的有效方法,在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成本的基础上,开发设计POS、MIS系统打印发票与消费明细一体程序,即在企业为客户打印消费明细单程序基础上增加同时打印发票的功能,将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客户名称、日期、时间、机器编号、机打号码、业户名称、电话等内容与企业所售商品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等内容打印到一张单据上,在收款机完成每笔交易的同时为客户打印出消费明细单和发票,同时,设计开发每卷最后一张发票自动采集和记录(存储)每卷经营数据,自动累计打印每卷发票的收入总金额等数据的功能,方便税收管理员掌握企业实际商品销售情况,并据此加强对企业每月营业额等相关数据的核对、比对,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实现以票控税,提高税收监管水平。
POS、MIS系统增加打印发票功能,不用改变企业收款机的性能,只是增加了其打印发票的项目,其样式还为机打卷式,票宽等参数不变,每卷消费明细单、发票长度企业可根据机票仓容量自定。对POS、MIS系统加装开票程序,会增加打印消费明细单(发票)的长度,但却不需要企业单独印制发票,两者相抵基本上不会增加企业的费用支出,还有效地解决了为顾客打印消费明细的同时开具具有法律效力发票问题,可谓一举两得。同时,也不会影响到点餐速度,满足了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及纳税行为。
(三)实施有奖发票活动,不断提高公民索取发票的意识
在实现同时打印消费明细单和发票的基础上,再将有奖普通发票的做法延伸到洋快餐行业,吸引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以反映企业的真实营业状况,进而增加税收收入。
关键词:汽车制造业 税收管理 管理要点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企业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企业中涉及纳税的项目也在逐渐增多,国家为顺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正在加快我国的立法工作,完善我国保障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在扩大经营规模的同时要加强税收管理防止出现税收风险。
一、汽车制造业税收管理的现状
(一)税收的管理思想陈旧落后
改革开放以来汽车制造业获得了飞速发展,并出现一片蒸蒸日上的局面,但汽车制造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税收管理的观念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由于我国汽车制造业起步较晚,汽车制造业的经营体制比较落后,初期国家为鼓励我国汽车制造业的发展出台了一些政策上的支持措施。随着汽车制造业的不断发展,国家政策上的支持逐渐取消,而汽车制造行业还沉浸在以往的优惠政策氛围中,企业的逐渐处于纳税的被动状态。汽车制造业的获利比较多,需要纳税的金额比较大,经营者受利益的驱使,想法设法的进行偷税、漏税,而且还把少缴税收作为考核一个财务人员是否合格的标准。这种不良行为虽然给汽车制造业带来了暂时的经济效益,但是限制了汽车制造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税收的工作没有落实到实处
国家的税务工作虽然已经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但是税务的基层执行部门落实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汽车制造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部门没能积极地履行职责,税务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而且配备的人员较少不能实现专业化的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不高,出现税收风险的几率比较大。企业内部上报的税收申报信息不全面,企业上缴的申报材料仅仅是企业利润报表、企业资产负债表和企业内部的现金流量表等比较明显的资料,对于细致的一些企业财务报表并没有上缴,税务部门不能全面的掌握汽车制造业的获利情况和纳税能力。相关部门对汽车制造业的征收、监察和管理工作没有落实到实处,没有形成完整的工作体系,对汽车制造业的纳税信息收集的不够全面和准确,分析的结果不准确。税收征收部门的征管软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税收的综合软件只是简单记录税收的业务,根本没有对汽车制造业的税源进行详细的分析,也没有评估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
(三)汽车制造企业自身的管理缺陷
汽车制造业本身没有制定一套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企业的税务管理重点仅限于企业自身的利益,使得企业制造业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消息传递不及时,税收的管理手段不平衡、不对称的现象。汽车制造业的经营活动会进行详细的战略策划,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也进行准确的预算,在一定程度了影响了企业所要缴纳的税款。汽车制造行业税收涉及的内容比较多,需要企业内部的税收管理人员具有专业且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要非常了解我国关于税收的各项政策法规,并且要熟练的掌握计算机的操作技能。汽车制造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只是依靠基层管理员来完成,工作的内容只是一些日常的工作,如,常规的税收检查、催缴催报、上缴税收申报资料等。我国税收的相关部门没有对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只是一味的根据企业上缴的材料进行纳税数额的审核。
二、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性
(一)税收关系这我国企业之间的合理分配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通过税收上缴国家,由国家统一进行管理和支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成为国家调节汽车制造企业经济分配,实现资金合理配置的有效宏观政策手段。
(二)加强汽车制造企业的税收管理带动了行业的发展
汽车制造业内部有效地税收管理会带动企业的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不断的进行摸索和实践,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汽车制造业内部的税务管理体制。我国的税法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弊端,对于汽车制造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没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税法的完善过程就是不断解决企业纳税行为中出现的一些难题,及时的了解汽车制造行业的发展,加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加强汽车制造业税务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汽车制造业的专业化管理
我国的相关部门在税收的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要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务管理经验,在我国成立汽车制造业税收管理的专门部门。汽车制造行业涉及税收的项目比较多,需要由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进行一一核实,并掌握汽车制造行业需要缴纳的各种税种以及要缴纳的税款。税收的专业管理团队需要对汽车制造企业上交的税收申报材料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对税源进行详细的实地考察,收集企业税收涉及的范围,对企业的税收进行风险评估,落实好税收的管理和稽查工作。
(二)车制造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
转变人们以往被动纳税和强制纳税的思想观念,树立依法纳税的新思想,在思想上宣传依法纳税的意义,提高人们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意识。汽车制造行业经营范围比较大,因提交的企业经营材料不全面容易造成偷税和漏税,因此加强汽车制造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教育非常重要。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我国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掌握税法的各项基本要素和税法约束的范围;还要根据我国的国家政策对税法的变动范围进行科学的预测,研究税法可能完善的方向,积极响应我国的税收政策的号召将依法纳税观念深入到企业每位员工的脑海中,使企业上下员工之间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
在汽车制造企业学习税法有关规定的同时,根据汽车制造企业发展的规模和经营状况等实际发展形势的不同进行相应的管理指导。例如:对那些没有及时申报税收或者申报材料提供不充分的汽车制造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指导和教育,并对企业的不良行为提出警告,防止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对于刚走向飞速发展的汽车制造企业展开税法的教育工作,保证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和税收的申报流程,根据国家的税法规定制定企业的财务账簿,以及完成税收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的汽车制造企业则开展税法知识的普及讲座,加强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税收工作的监察和管理力度。
(三)借助科学技术完善税务管理体制
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了信息的传递速度,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应该紧跟时代的步伐,拓宽税收信息收集的平台,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强化汽车制造企业的纳税信息监控和管理工作,防止税源的减少,税收工作人员需要借助计算机做好税务的登记工作,在源头上对税务工作加强管理,并不定期的抽查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状况。相关部门将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反应企业经营情况的各种财务报表呈现的信息编制成完整的税收管理信息体系,并输入到专门的计算机系统中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统一管理。税收管理平台的建立可以对汽车制造企业进行及时的监查,对所有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调查,适时的解决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事前的预防工作。
我国的税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大力打击汽车制造行业中出现的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们的工作人员要与企业内部的各部门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不仅仅要加强与汽车制造企业的财务部门的合作,还要与企业内部的销售、生产和采购部门建立联系。汽车制造企业的管理者要重视税收工作的开展,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企业内部的税收管理工作。
四、结束语
依照我国的税收政策加强汽车制造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对汽车制造企业进行及时的监查,汽车制造企业提供的税收申报材料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调查。结合我国的发展趋势,不断的完善我国对汽车制造企业的税务管理措施。在汽车制造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中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改善税务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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