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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纳税手续,也是基层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实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一项必要制度。纳税申报管理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纳税申报管理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环节,是开展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章处理等其他税务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对纳税申报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到位,影响了征管质量的提高和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目前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
1、 纳税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纳税申报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应申报而未申报、超过纳税期限申报、进行虚假申报。
2、税务人员无法掌握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现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一窗式管理,每逢征收期,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量很大,税务人员往往就申报表中纳税人填列的数据进行录机,而票表稽核人员也只是对申报表中各项目本身的逻辑关系进行表面层次的审核,而纳税申报尤其是零申报是否准确真实,仅靠这种审核是无法发现的。
3、由于申报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录入申报时不认真或操作技术生疏,造成申报数据错误,影响了申报数据准确性及对申报数据的管理。
4、纳税申报手续繁琐。在现行申报制度中,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材料,一税一表,税种多,报表就多,单是增值税申报表就达5份之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是一个主表9个附表,纳税人填写起来十分繁琐,征收人员申报录入审查效率也受到了影响。
5、受理申报没有受理人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申报说不清楚。邮寄申报以邮局的挂号收条为准,但信封里放了几张报表也说不清楚。法律责任难界定。
6、申报表填写不完整,该填的很多项目不填,尤其是零申报企业。如法人负责人、填表人的签字,所属的日期等。申报表用章不一,应该盖公章,但许多单位盖财务章,财务人员虽然也有难处,比如盖公章的手续较麻烦或者公章不在当地等,但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影响较大。
二、纳税申报管理存在的问题
1、是申报管理流于形式。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只要录完申报表或完成税收任务就行了,或者是为了税收预测的准确率,当期需要入库多少税款,就让纳税人申报多少税款,违背了应收尽收的征收原则。
2、对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处罚或处罚不当。表现在①对逾期不申报的纳税人,不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罚款,而是简单地通过电话催要。或是为了省事,也就不处罚了,将依法治税当作顺水人情。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弹性过大。新《征管法》中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文中对过期几天,处罚多少钱,这个罚款尺度没有标准,对于税务所只给了一个处罚上限(二千元),就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处罚的弹性。③、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往往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极少进行处罚。
3、对申报资料分析利用不够。由于税务所职能设置的原因,征收所收取纳税人申报表,而稽查所进行日常检查,由税务所提供案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附报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蕴含很多对税收征管、稽查有价值的信息,但一些税务人员只是应付差事,不认真加以分析利用,没能提供更有价值的案源,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使一些偷税问题、违章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和纠正。
4、对申报资料虽然及时汇总、整理,但流于为归档而归档。少数基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各种申报资料虽然明确专人汇总、整理,但是由于税务人员对档案标准的学习和理解不同及个人责任心等问题,造成资料分散甚至流失,给征管、稽查工作带来隐患。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将申报数据输入微机,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申报系统的日期可以随意更改,在非征期内可以更改成申报日期,为过期申报录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削弱了税收征管法的公平和严肃性。
三、建议及措施
1、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应通过搞展览、办咨询、开讲座、编教材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使税收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对如实申报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营造诚信纳税,依法治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2、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可按申报方式即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进行分类;也可按正常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类型进行分类。不同的类型,申报管理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现行的征管信息系统基本具备自动划分各种类型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微机在申报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将申报内容录入微机,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申报户、未申报户、非正常户、失踪户等分类报表,税务人员可据此按照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及时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要严格依法管理。一要严把申报期限关,凡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及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新《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二要严把申报资料关,对虽按期办理申报但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及时纠正。
第四,要注重申报内容的分析,提高申报资料的综合利用率。对纳税申报不能一收了之,应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审核,如申报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齐全,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纳税申报表的数字与财务报表数字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与上期、上年同期的申报数对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是否有重大出入等等。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或听取纳税人的解释,或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或通知纳税人补申报,为提供有价值的案源准备好第一手材料。
第五,要加大对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申报管理工作的考核不仅要注重量化考核(申报率),更要强化申报管理质量的考核,要明确受理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应责任。考核过程中要抽取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查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检查逾期未申报户的处理情况,申报资料的整理、汇总、归档及分析利用情况等,通过严格的考核促进申报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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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计算机为依托,加快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对税务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审计。同时统一纳税代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要严格管理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内各项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减少人为违规操作可能性。解决计算机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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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减化申报程序,减并申报表种类。将多种报表集中一表,所有税种分列其上,纳税人只要按项目填列数据就行了。对于网上申报也应减少操作程序,加大软件开发,使网上申报界面更友好,更人性化,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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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纳税申报是现代税收征管流程的中心环节,也是我国现代化征管目标模式的基础和重点。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200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本文对我国现行纳税申报制度进行评析,并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熟经验,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纳税申报税收征管评析
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广义上的金税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这包括加强服务硬件建设和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互动的两方面。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应逐步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应贯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环节,纳税申报环节应着重探索申报咨询服务和申报方式改进。国外非常重视纳税申报服务,计算机技术在提高征管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发挥积极功能。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均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方式。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正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处。今后征管工作的重点应是致力于提供丰富、便捷、个性的纳税申报服务,将《税收征管法》总则中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落实到纳税申报的具体环节中。税务申报网站、税务信息服务以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均是服务的手段和介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动自觉的申报意识除依靠完善的法规、严格的管理外,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良好形象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因。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税收征管
一、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过于仓促,相关制度推出后,没有得于有效实施。鉴于高收入者自身的收入来源众多,加之没有申报先例、纳税人对于自身的收入并没有记账的习惯,详细计算收入并进行个税自行申报十分困难,因此,自行申报的实施过程需要留有充分的讨论时间。个税自行申报要求,不论收入高低都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对申报额实行有补有退制度,使税收成为全民参与的事业。个税自行申报执行过程存在抑制、消极因素,同时还存在其他制约条件,如:税收环境、监管环境、税收制度、群众基础等,个税自行申报的实施过程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征管设施和措施不完善目前,许多地区办税点少,相关的征管设施不到位,使纳税意识薄弱的纳税人不愿意交税,并成为不进行自行申报的理由;税务机关推行个税管理制度,对每个纳税人以身份证为验证核心进行纳税登记,并且得到更加准确的纳税人信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缴税申报行为进行监管,对于纳税人的隐性收入税务部门并没有有效的约束力,还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很难达到调节收入的目的。当前税务机关个税收入,主要是由公开货币形式下高收入纳税人提供,而对于非货币化收入,税务机关难以监管,而高收入者收入渠道多,规避税收的方法较多,税务部门更是难以得到真实的数据信息,抵消了纳税申报工作的初终,自行申报的实施成为低收入纳税人的无效负担。另外,我国自行申报纳税监管力度不到位,最高处罚在2000到10000元,并不影响纳税人信息等级、更不会留下偷税案件,因此,从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状来看,许多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根本没有受到处罚,即削弱了税法的执行力,同时也影响了主动进行个税纳税人群,主动申报积极性。因此,目前税收反向负面调节严重,影响了纳税人公平纳税的心里,对自行申报制度的执行带来了许多不利因素。2.申报纳税机制不成熟现行相关规范,并没对这些申报纳税实际操作过程存在的问题起到有力的约束,暂行规定中另行规定,没有制定实施细则,导致相关行为不被社会众所认可;另外,由于税务与税务部门存在一定的关系,机构为纳税人服务时,会出现由税务部门介绍机构问题,使纳税人认为税务不具有公正性、认为税务信誉低。另一方面,业务人员的素质不齐,造成业整体质量不高,从而制约了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对于税务业务并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中介机构费用高、低不一,基本是由双方协调而定,中介机构会根据自身水平,对客户进行定价,定价高、低各异,甚至相差在30倍之多,使市场胡乱收费,没有一个良好的氛围;3.个税自行申报体系不规范当前,我国个税自行申报体系不够规范,专业人员在进行个税申报时也会遇到问题,这样就增加了申报工作的难度,使自行纳税申报的推行受到了限制。鉴于专业人员对于申报填写都很困难,更不用说高收入人员自行填写,许多纳税人会以申报难为理由而不进行申报;另外,申报内容过于繁琐,填写的相关收入并没有实质意义,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其它方式来收集、了解纳税人准确的收入信息,即减少了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工作,还可以得到更加准确的信息;自行纳税申报难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自行申报并没有对申报条件做出规划,即使是税务机关也缺少有力的信息支撑,给纳税申报制度的推行带来了障碍。有的纳税人有多渠道的收入,但是目前税务系统全国各省的数据信息未联网,只对省级联网,其省内范围的特区的信息有的地方也未在联网的信息范围内,所以税务对每个纳税人统计的数据是片面和欠缺的,对实行规范统一申报制度缺乏必要的数据统计作为支撑。有的地方税务申报系统中所提供的数据信息也不齐全,只有公民个人的实缴税额,没有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在实际申报时就会造成取数的困难。公民个人不可能去登记每个纳税年度每个月的收入额,而是税务的申报系统应提供完整的平时月度申报的记录,这样在取数和核对上比较方便就有利于纳税人申报。4.公民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意识较低个税自行申报,需要纳税人掌握税款计算的基本能力,每个月纳税人按实收到的收入,进行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过程中需要纳税人将多渠道的收入进行还原,将每个收入及应纳税额进行分别申报,但是,由于当前很多的纳税人并没有这样的能力,并没有收入记录的习惯,使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出现障碍;另一方面,纳税人自主申报观念极差,他们更习惯于上门征税形式,使纳税人对于个税自行申报存在抵制心里,因此,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效率,尤其是个体户主的主动申报意识,需要从观念上对纳税人的观念予以彻底转变。
二、发展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策略
(一)加强个税税收征管,提高监控力度和有效性
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确定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对这部分收入严格管制,从根源上堵住漏税行为;首先与银行主动配合,推进个人支付账户实名制,实行一人一码、一人一账号,并进行财产登记,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防止收入分散出现漏税现象。实名登记可以将财产收入显性化,促进个税的征收管理;其次对纳税人实行编码制及编码汇总,收集个人税收自行申报信息并加以管理;加强国内外税务机关合作与交流,协助税务机关建立收入报告制度,为个税自行申报提供有用的信息;健全稽核系统网络化管理,用来管理个税自行申报中大量数据及档案,为纳税人节约申报时间,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一个专有的申报码,建立个税自行申报档案,验证申报人员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个税自行申报实行纳税结算实名制,为高收入人群设立专门的档案,并进行自行申报的重点监督与管理。
(二)发展申报纳税机制
强化个税自行申报立法,使税务机构取得合理的权。出台个税自行申报法规,可以为该行业发展提供法律基础,约束行业行为。壮大税务机构人员的专业化素质,避免由于从业人员技能不齐,对业务质量产生影响,而制约业务的发展。尽管近年来,税务行业培养了许多专业化人才,但是行业内部缺口仍然很大。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会有更多的专业人员进入到行业中,制定从业准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而这些标准对于业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税务机构收费标准应该根据服务量的多少来制定,并设立行业监管机制,如:建立行业协会、由政府管理机关实行外部监督,对税务行业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行业合理定价,避免行业内恶性竞争;发展机制需要加大对业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充分意识到行业的本质。划分税务机关与机构间的关系与职责,通过加强稽查、管理,来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个税自行申报体系
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周到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义务。完善个税自行申报体系,保证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建立平等的关系,使高收入人群个税自行申报工作更加便捷的完成;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加速信息建设步伐,通过联网方式进行个税自行申报,即提高了相关信息的掌握速度,又简化申报内容及申报程序,使纳税人得到便捷的服务;强化自行申报软硬件配套设施,在自行申报过程中,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验证,提高纳税人信息保密度;加大对于个税自行申报教育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了解自行申报的必要性,可以自觉进行个税纳税申报。
(四)提高我国公民个税自行申报的积极性
通过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社会形成纳税光荣的氛围,将个税自行申报作为税收征管理的重要手段,使自觉申报并缴纳税款;提高政府对于纳税人的服务质量,切实转变政府部门的工作态度及工作方式,使纳税人感受到自身的权利与地位。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义务宣传时,更加重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纳税人足够了解税款的用途,增加税款使用透明度;明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保证纳税人切实履行义务,彻底消除征、纳双方的对抗地位;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处理好政府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在二者之间建立平等的法律关系;培养纳税人维权意识,发挥其对税务部门的监督作用。有效考核政府支出规模及效果,增强纳税人信心,使其自觉纳税。
参考文献:
[1]陈志健.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税务研究,2009(04).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制度,又称纳税登记制度,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漏管漏征、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1.凡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境外企业,以及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和其他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调试、修理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培训、管理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的,应当自签定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展览会、交流会以及其他经营性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主办文艺演出、体育表演及其他文化艺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正式开始之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知照的情况,定期相税务机关通报。这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配合,促使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有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于到达经营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另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具体办理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在填报登记内容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三)税务登记证件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查、经营的纳税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此项协助义务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针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多用户开户、逃避税源管理的问题而新增规定的。这有助于提高税务登记证件在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同事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仿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保证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打击、查处偷漏税的有效途径。因而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这里所指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导账簿。
(二)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应为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般地说,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的保存期为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和税收年度决算报表要永久保存。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四)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以强化税收征管,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增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目前国家推广使用的税控装置主要有税控收款机、税控计价器等。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广义上的纳税申报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法定行为。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的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即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新晨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一般来说,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款的结算。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受理对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五、办事程序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递交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各种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及其附表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六、办事时限与办事结果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并进行初审,同时按初审结果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出税款缴款凭证,保留事后税务检查权。对不按规定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其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