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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或者,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是21世纪的第一生产力,比尔盖茨也说过,未来要么是电子商务,要么没有商务。在信息时代无法掌握信息,将成为功能性管理文盲,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最为严峻的课题。毫不客气地说,我们目前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正在堕落为功能性文盲,与大企业集团相比,税务局的税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信息系统之外。大企业集团是依靠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作支撑发展壮大起来的,如果没有信息技术,大企业集团不会发展到今天这样全球化的规模。比如沃尔玛实现了在深圳总部财务核算的体制,它给各个分支机构铺设专线进行信息化管理。大型企业集团都有专门量身定做的管理软件,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的ORCALE软件、神龙汽车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使用的SAP软件、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使用的是QAD软件,东风随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和东风汽车车轮有限公司随州车轮厂分别使用的是用友和EC。这些企业花重金定做管理软件,除了自身发展需要以外,也为规避税收预留了极大空间。既使是用友和EC这样相对简单的管理软件,在税务系统内部,由于管理体制和基层管理人员素质问题,使得能够熟悉操作用友和EC的人员都非常缺乏,而对于相对复杂得多SAP软件和ORCALE软件,能够懂的人更少了。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大企业集团先进的操作软件,复杂的管理系统,将税务管理与企业管理隔成两个世界,从而使税务管理隔山看海,隔雾看花,鞭长莫及,被人牵着鼻子走,失去税收管理主动权,沦落为企业的办事员。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税务局还存着巨大的政策设计缺陷和税收数据管理体制缺陷,我们法律规定要求企业上报的数据非常有限,与当前大企业海量的数据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必须明确界定大企业标准,重新规定大企业上报的数据表格,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此外,大力改革当前税收管理数据高度分离相互封闭的税收管理数据体系,建立综合型的数据分析管理体制,这都是极为迫切的任务。
二是体制不适应问题。当前的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多级行政管理原则、分税种设内部机构原则、国地税分立原则、不分纳税人类别一刀切的税收管理原则,不仅完全不能适应大企业快速发展形势,而且与大企业要求集中管理的呼声是相背离的,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税收征管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来说,也是相背离的。我们了解到湖北电信、湖北人寿等公司都实现了省级财务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报账制单位,所有的会计核算凭证都集中到省公司。沃尔玛湖北公司以及华润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别要求实现税务集中管理与稽查。随着大企业发展状大和对分支机构控制手段增强,总部经济特征明显突出。如果不改革现有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因势而为,顺势而变,我们的税收管理工作将始终是被动的,无论从大企业税收管理角度,还是从提供纳税服务方面,都会与大企业的期望遥远。
三是信任不对接问题。一切的管理与服务问题,最终体为某种关系,这是潜在的核心问题,反映的是思维背后的灵魂平等与利益博弈问题,无论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还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管理职能,最终还是体现为纳税人的信任与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问责问卷调查的实际情况看,企业对我省税务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这不是湖北国税的个案,在全国应该都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对企业的不作为、乱作为、消极作为俯首皆是,从税务管理思想、税务管理体制到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全面体现了中国式的管理思维,写满了中国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对权力的畏惧,或者是蔑视,不会有人真正对这样的管理抱有实在的好感与真正的信心。我们只有彻底改变根深蒂固的不对等的征纳管理思维,建立真正平等与信任的征纳关系,真正尊重企业,建立坦诚沟通关系,信息不对称问题与管理模式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税企信任不对接问题其实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体制管理问题与思维方式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重构大企业税收数据管理体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必须从立法的角度重新规定大企业申报的各项报表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要求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而相应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分别体现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管理条例中。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上报的数据具体体现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这构成了当前税收数据体系的基本框架。问题在于,法定上报的数据与企业实际的海量数据形成了巨大反差,当前大型企业集团组织架构错综复杂,核算体系庞杂,呈现出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家、跨文化、跨阶层、高专业、高科技、高战略、高集中、高筹划和高风险等复杂特征,仅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税收风险管理要求相去甚远,从而全面地影响税收征管质量。随着企业不断发展,企业管理也发生质的改变,欧洲最有影响的商业思想家弗雷德蒙德·马利克(FredmundMalik)指出,对企业的评价已经不再是简单的销售与盈利的评价,而个体表现在六个方面:即市场地位、创新业绩、生产力、人才吸引力、财力和盈利能力。沃尔财务状况综合评价模型,用十项财务指标来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当前我国法定的数据采集模式与企业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大企业集团不仅可以利用我国税制设计和管理体制的巨大缺陷,进行充分的税收筹划,税收调配也达到了随心所欲的地步,在老鼠与猫的游戏中,我国税收管理者扮演的是现实版的被老鼠捉弄得狠狈不堪的猫的角色,基层税务局税收管理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税收管理差距遥远。因此,必须学习美国国内收入局的做法,明确界定大企业的标准,重新规定大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全面改革现有的管理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实现大企业集团数据管理体系的重构,从根本上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不改变这一现状,任何征管模式改革都将无功而返,现代化税收管理目标无法实现。(二)必须实现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电子申报软件的直接自动对接。目前大企业都实现了电子报税,电子申报软件取代纸质报表,提高了数据采集能力。但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申报,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申报是大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的电子申报管理软件直接自动对接,企业每发生一笔业务,开具一张发票,记录一个会计凭证,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都会自动反映和记录,根本不需要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将企业数据经过人工工序录入到税务局的电子申报软件中。从本质上说,当前的电子申报仍然是手工申报的现代版,只不过在手工操作手段上从纸质进化到电子信息系统,企业申报数据调整空间仍然存在,数据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实现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的电子申报软件直接自动对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息管税,这一点并非难以做到。今年五月份我带领湖北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赴四川省考察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时了解到,四川省国税局在税收综合绩效评估工作中使用无锡奇星公司开发的《国税评估软件》和《数据采集软件》,自动获取企业完整的核算账套,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2010年四川省税收征管质量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查补入库税收18.2亿元,很好地说明了获取真实数据并非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信息化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工具。我觉得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开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很好的数据管理与分析工具。(三)必须实现大企业税收数据集约化管理。当前的税收数据管理在法定上报内容和上报途径与方式上尽管存在诸多不足,但如果能够综合利用这些数据,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事实上大企业税收数据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之中,高度分离且相互封闭,形成数据管理的孤岛,难以发挥综合效能。同时,在各层级之间,数据也呈相互封闭状态,以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为例,省局统计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而市州局统计的是年纳税50—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区局则可能将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都包括在内,这样在各个管理层级之间,都有各自统计而其他层级并不知情的企业。此外,统计、商贸、财政、银行、地税、国库、海关等政府各个职能部门都有相关的涉税信息,但是国税部门取得第三方涉税信息渠道不通畅,有时靠部门协调解决不了问题,甚至需要政府主要领导出面才能获取。为了发挥数据的综合管理效能,迫切需要实现大企业税收数据集约化管理,税收征管模式变革必须以此为核心来构建,重新设置内设机构职责与税收管理层级与范围,并建立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畅通渠道。
一、各单位要立即停止委托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代售单位的印花税票进行清理和结票。要求2003年8月底以前完成结税、结票工作,收回代售许可证。
二、各单位要控制监督代售单位的审批范围,严格按照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才能确定为监督代售户的要求,重新确认并审批监督代售单位的名单,并于9月底前报市局备案。
三、各单位要采取措施,继续作好印花税票销售的服务工作,各征收所、服务大厅都要设置印花税票销售窗口,以满足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的需要。
四、2003年下半年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认真对印花税票的销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关键词:分税制;事权;财权;转移支付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将现行的财政包干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起,改财政包干制为分税制,在科学界定财政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分税制改革旨在强化税收征管,堵塞财政收入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具体内容包括: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按基数确定中央对地方的返还数额;原体制的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处理。
二、分税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
分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财政包干体制的否定,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状态:公开的利益关系,制度化的获取利益规则”。具体而言,分税制改革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
中央财政主导地位的确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比重的提高。分税制改革通过保证中央政府在财政收入及其增长中的优势地位,使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3年的22.0%升至1994年的55.7%,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则相应地由1993年的78.0%降至1994年的44.3%。二是确立国家税务系统的主导地位。分税制改革前,中央政府直接组织的税收比重较小。大部分税收由直属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征收,再按承包数上解中央,形成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构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领导,并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再将共享税中属于地方的部分和税收总额增长的分成部分返还给地方。在税收返还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施税收返还的资金来源。分税制改革改变了以往先由地方征收再上解中央、中央财政支出依靠地方上解的局面,形成了先由中央征收再返还地方、国家税务系统在全国税收征收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局面。随着对税收征管的有效控制及获得更多的收入用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在使用税收和支出政策实现稳定与地区间均衡发展的目标上赢得了更多的主动权。
(二)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尽管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言,本级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并不等于该级政府实际可支配的收入,但分税制改革加强了各级政府组织的收入与实际可支配收入之间的联系。对地方政府而言,在上交数额和返还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就越多。这样,地方政府摆脱了“鞭打快牛”的顾虑,避免了财政包干体制下因不满分成比例而产生的消极征收现象。对中央政府而言,除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外,中央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就越多。同时,分税制还通过税种划分稳定了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来源,从制度上促进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三)统一了全国的财政分配关系
分税制改革前,我国财政分配关系从来就不是单一形式,尤其是1988年以来,六种财政分配关系并存,收支基数和分配比例形式多样,既不规范也不公平。分税制改革通过清晰的税种划分,统一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使各地能在同一制度下进行规范公平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税收征收过程中扭曲的激励因素,并简化了财政分配程序,使财政分配制度趋向透明化。
(四)限制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财政动因
实行分税制后,取消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税收合同的做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将按税种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范围,使企业税收负担不因是否有承包合同而不同,不因有什么样的承包合同而不同,也不因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而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政联系,限制了地方政府进行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的财政动因。
三、分税制改革遗留的问题
分税制改革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遗留了诸多难题。实际上,分税制改革并非彻底否定并取代财政包干制,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财政包干制的痕迹,这使分税制形似“旧的财政包干制的补充”。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
纵观各国分税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大致遵循了类似的逻辑:在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支出范围;据此划分税种,形成各自的收入;再根据需要进行均等化或具有特定政策意图的转移支付。可见,事权的明确划分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前提性基础。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是在克服中央财政困难、改进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状况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在事权划分上,分税制改革并没有解决中央与地方事权如何界定及如何划分的问题,而是继续延用原有的模式。这是我国难以形成规范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也使得分税制改革在持续推进的过程中遇到了基础性的障碍。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政府越位或缺位、中央与地方职责不清。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二是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由于分税制改革并未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财权的划分也不可能建立在科学合理的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而是往往以简单的行政手段,将税收按一定比例划分,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在所难免。由于财权划分的主导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同时,中央政府基于宏观调控的考虑,往往集中财权并下放事权,这样,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主要体现为收大于支,而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则主要体现为支大于收,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以地方政府为基点,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的不匹配具体体现在: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地方税权不能满足税收收入调整的需要,地方预算外资金不能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地方制度外资金不能满足财政管理的需要。
(三)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规范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高度集权,地方政府征收的绝大多数收入都要上解中央政府,全部支出均由中央政府决定。这样,在高度集权的条件下,是无所谓转移支付的。严格意义上的转移支付,是1995年推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但实际上,1994年分税制改革延续的税收返还、专项补助、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也扮演着转移支付的角色。其中,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坚持以来源地为基础划分税收的原则,扮演着弥补财力缺口的角色;而专项补助则扮演着体现中央政府政策意图的角色。转移支付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各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均等化的目标对我国而言尤为重要。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如美国)人口的高度流动性确实大大缩小了地区差别,从而削弱了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作用。但我国的情况完全不同,经济因素、制度因素、交通因素、地理与气候因素乃至历史文化因素,使人口的自由流动受到许多限制,而越是缺乏流动性,均等化转移支付越重要”。然而,目前存在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显然与均等化目标相差甚远。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新旧体制并存、形式繁多,难以实现纵向和横向均衡,而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则因规模较小难以实现均等化的目标;专项转移支付适用范围广、重点不突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较差,不利于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明确,也不利于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2)转移支付分配方法不规范。我国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除过渡期转移支付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公式化分配外,多采用基数法,确切地说,是承认既得利益基数法。基数法是指不考虑各地财政收入能力和财政支出需要的差异,以前一年的实际执行数或前两年的平均数作为基数,即确定本年度财政收支的主要指标,进行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分配。基数法不但不能缓解长期以来各地区财力不均的状况,反而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专项补助的分配缺乏明确的目标,缺乏科学公正的事权依据和标准,缺乏周密的论证和客观的评审,支出透明度差,随意性大。
关键词 增值税;预警系统;报警及措施
一、企业被增值税预警系统报警
我公司是重庆南岸区税务局管辖的一家塑钢门窗生产企业,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的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6年10月接到税务局通知,我公司被增值税预警系统报警了!报警通知单有两项内容:第一,本行业的增值税平均税率为5.95%,而我公司1-9月份的增值税平均税率为4.48%,低于行业平均税率比例为26%;第二,连续两个季度的未上交增值税,这两个季度增值税率为零。
二、报警后税务局对企业采取的措施
(一)约谈举证。针对税负低于行业平均税率比例较大进行和连续两个季度增值税为零的情况,税务所税收管理员要求我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书面陈述说明、提供举证资料。
(二)税收管理人员到我公司的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如查看生产场地;原材料的收、发、结存程序;塑钢门窗的制作、安装程序;塑钢门窗的销售程序;到财务部门查看财务管理系统,对原材料的进销存数量金额式三级明细帐的建立、健全情况;原材料的购进、付款情况及增值税进项税的检查,收入的确定及销项税额的完整性等检查。
(三)税务局对企业的处置
1.税务管理人员通过约谈举证和实地检查,针对企业虽然在增值税出现了与同行业增值税税负率差异或异常申报等异常情况,但财务数据、现场实物等证据表明,企业未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因此,税务管理人员未对企业进行任何法律上的处置。
2.增值税预警系统增大对我企业的监控力度。
从约谈举证开始一年时间内,先后让企业使用了两个增值税纳税评估软件及数据采集系统,按月从不同角度有时甚至是重复采集企业财务数据,如:
纳税人基本情况表:采集使用增值税纳税评估软件的纳税人的税务的基本情况。
建帐辅导情况表:采集使用增值税纳税评估软件的纳税人的建帐情况,如总帐系统、日记帐系统、明细帐系统、材料三级明细帐系统的建立、健全情况。
生产经营情况记录表:主要采集企业的主要原材料的购进、生产领用、结存的数量、金额,并与上期的增减比较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金额情况;当月主要产品的销价、百元产品物耗量、百元产品能耗量、百元产品工资含量、及物耗比例。
生产经营变动:采集关键生产设备的运转情况、资金周转、产品结构、销售市场、技改项目、主要原材料、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对税收影响的分析等。
存货盘存情况记录表:采集企业的每月的盘点存货情况,包括盘点方法、盘点时间、品种、帐面数量及金额、实存数量及金额,盘亏、盘盈记录。
存货盘点重要情况登记表:企业的盘点时的盘存记录,包括帐面记录、实存记录,盘亏、盘盈记录及因盘亏、盘盈引起帐务调整、及应补税额等。
三、报警后企业采取的措施
(一)应税务局要求的约谈举证,对税负低于行业平均税率比例较大进行和连续两个季度增值税为零的情况,进行书面陈述说明、提供举证资料。
1.企业情况及造成税负低于行业平均税率比例较大和连续两个季度增值税为零的情况的原因:
(1)税法原因:我公司的特色不是典型的工业企业,在生产方面,具有工业的特点,在安装方面,具有建筑行业的特点。生产工艺特点是:根据塑门窗加工合同组织生产加工塑钢门窗,属于定单式生产,生产的塑钢门窗经安装后,按合同进度或工程结算确认收入,按税法来讲,属于混合销售货物,即是因销售塑钢门窗产生的增值税业务,同时产生了的营业税所规范的安装业务,这一营业税安装业务是因销售塑钢门窗引起,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按加工制作塑钢门窗和安装塑钢门窗并交纳增值税,而不交营业税,由于收入的确定与工程结算相关,因此,增值税与一般工业不一样,税负在年度内不均衡,全年一次或几次集中交税。
(2)本企业经营特点导致的原因:先垫付大量采购资金,购进原材料加工,而工程结算进度在后。在同时或时间相隔较近的期间内承接几个工程项目时,采购的原材料进项税金会大于确认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金,因此,会导致在生产密集的期间,不会交增值税,而在结算期间交大量的增值税,导致增值税在全年内交税的时间不均衡,税率不均衡。从历史年度增值税来讲,有塑钢门窗生产安装工程与无塑钢门窗生产安装工程;有承接的跨年度塑钢门窗工程还是无承接的跨年度塑钢门窗工程,在纳税年度的交税时间都不一样。即便如此,从历史年度来讲,企业的年纳增值税率在生产经营情况相似的年度内,年税率是稳定的,波动性很小。这就需区分当年的具体情况后再作具体分析。
(3)具体情况分析:
第一,企业2003年增值税率为4.82%。
第二,在承接工程量较饱满的2004年,由于不存在跨年度工程,当年承接的工程当年竣工结算,购进的原材料发票当年记入进项税金,当年抵扣,不存在上年进项税金结余或上年进项税金结余对本年影响很小,2004年增值税率为4.84%。
第三,2005年1-9月只承接了零星的工程,至10月才承接了一个跨年度的工程项目。这个跨年度工程在当年及时按工程进度确认收入的情况下,年收入额度也只是上年的40%。同时,在原材料采购中,垫支的材料资金已支付,发票有一部分于2006年1月到帐抵扣,这一部分进项税金的滞后抵扣,既影响到2005年度增值税率,又影响到2006年的增值率。由于收入额度比上年度下降,加之进项税金的正常范围的滞后,导致2005年增值税率迅速上升到7.82%,2006年报警时增值税率下降到4.48%。
第四,在2006年被报警时,企业又承接了一个跨年度工程,工程合同额较大,估计企业在2006年按工程进度确认收入时,同时企业仍存在原材料采购发票滞后的情况,企业受承接了收入额较大的工程的影响,增值税率会回升到2003年、2004年的状态,为4.86%左右。
从近四年年上交增值税率分析,扣除2005年的非正常的生产经营引起的特殊情况,每年的年上交增值税率还是稳定的,波动范围较小,对于本企业来说,属于正常波动,不存在增值税处于非正常状态。至于企业税率低于行业平均税负,受税务增值税预警系统指标、采集数据的影响。
(二)积极配合税收管理人员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和查看财务管理系统资料。
四、通过预警系统报警后,企业得到的结论:
(一)增加了对税收预警工作的认识:由于税收预警工作在重庆市开展不久,在南岸区龙门浩税务所试点,税收预警指标体系建设尚处在探索阶段。作为一项新的管理手段,从理论到实践还缺乏一整套成熟的经验,对税收预警制度中预警指标的确定、数据口径、以及预警指标的标准,还缺乏企业的实际情况资料。因此,就使得税收预警指标体系建设进行研究、探讨和逐渐改善。
(二)增加了企业的财务人员及企业的工作量。由于税收预警工作指标体系尚处在探索阶段,因此,试点的被预警企业经常性被税务局要求提供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料,甚至是在一年试用不同的预警软件、不同的预警采集系统,税务系统评估软件的不稳定,导致企业增加了提供数据的工作量,应对增值税评估系统软件成为企业财务的一项除提供报税材料以外的一个很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令企业苦不堪言。
(三)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是应对增值税纳税预警系统的根本措施。
虽然增值税纳税评估预警系统软件给企业带来了不便,但是,由于被报警企业毕竟是在增值税纳税方面出现了与所在行业纳税申报等方面出现的异常情况下的产物,因此,也应引起企业重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企业被报警以后,之所以未被税务进行法律上的处置,最关键的因素是我公司的财务管理系统比较完善。
第一,健全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了企业整体经营的规范化运作。
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规范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的任务及会计核算的办法及原则。财务管理体制包括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企业财务机构和职责、资金管理办法、预算管理、资本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内容,规范的财务帐务核算体系如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采取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损益核算,资金及往来结算管理、费用及报销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制度、备用金制度、物资管理制度、税款结算与申报制度、经济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二,注重财务管理制度的会计核算的细节管理,如准确、健全、完善的原材料三级明细帐系统和完备的库房台帐、固定资产等实物管理系统。对存货的管理,严格执行监督盘点制度,从库存方面认真履行的纳税义务。完备的原材料的购进、付款明细帐、增值税进项税金明细帐及销售收入、销项税额明细帐系统。
第三,我公司具有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在资金、生产、销售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法规及税收法规,从外部大环境的规范性到内部环境的规范性均得到较好的执行。
第四,注重全面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力度的考核。
(四)财务人员区分应税与非应税概念,增强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是应对增值税纳税预警系统的有效办法。